文言文阅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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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阅读论文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1

在高中的文言文教学中,笔者尝试指导学生用评点法阅读课文,培养学生的独立阅读能力。古人读书提倡“熟读精思”,高中学生有一定的语文知识并接触了一些文言文,初步具备了进行点评的条件。教师要求学生用简洁的语言将所读文章的词句、段落、篇章、内容等诸方面的精妙之处表达出来,促使他们仔细研读、反复揣摩。这样,就把阅读、思维、表达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具体做法有以下一些。

教给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传统的做评点读书笔记的方法,重点讲清评点的内容、形式、目的等基本要求,使学生了解做评点读书笔记的一般常识。

示范引路以学生熟悉的文言示范评点,使学生有“规”可循,有“矩”可蹈,起到引路作用。我选择《口技》第一段示范评点如下。

京中有善口技者。[开篇入题,简介表演者。“善”字精当,为文章主眼。]会宾客大宴,[为下文写听众反应作伏笔。]于厅事之东北角施八尺屏障,口技人坐屏障中,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交代演出场地、道具。]众宾团坐。少顷,但闻屏障中抚尺一下,[宣告开始。]满座寂然,无敢哗者。[写开场前听众表现。“寂然”写宾客静待神情,为下文制造气氛。]

本段写口技表演前的情况。四句话交代了表演者、时间、地点、道具和宾客。

选择段落评点形式的读书笔记适合于短篇。对于初学评点者更应精选段落。所选段落,在字、词、句、内容诸方面确有可评之处。据此,我选择了《柳敬亭传》第二自然段作为首次评点练习内容。(见附)

指导实践段落选定后,对评点的要求作扼要说明,鼓励学生动手实践。教师巡视,发现问题,随时指点。

及时讲评学生评点过程中,教师要进行反馈,及时对评点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当堂讲评,对评点好的给以鼓励,同时指出存在的具有共性的问题。

第一次评点练习,引起了学生浓厚的兴趣。这时,教师可组织第二次,练习可放在课内,也可放在课外。近一年来,我先后组织指导学生评点了《柳敬亭传》《六国论》《芙蕖》《记王忠肃公翱事》《左忠毅公逸事》《〈指南录〉后序》等文言文的重点段落或全篇。学生对用自己所学知识评点文言文热情很高,一般都很认真。为了点评好,同学之间自动讨论;为了做到语言精练,他们字斟句酌。通过几次练习,不少学生基本上掌握了用评点法阅读文言文,能写出较充实的读书笔记。

指导学生用评点法阅读文言文有四点好处:①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字斟句酌、精心阅读的习惯,有利于阅读能力的培养;②评点练习对学生反复推敲、锤炼语言有帮助,有利于书面表达能力的培养;③抄写原文对记忆背诵文言文中的精彩段落和佳句大有益处;④熟悉了评点法,为学生日后阅读古代文学作品奠定了基础。

附:学生当堂评点《柳敬亭传》第二自然段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2

盖君子耻当年而功不立,疾没世而名不称,故曰:“学如不及,犹恐失之”。是以古之志士,悼年齿之流迈,而惧名称之不建也。勉精厉操,晨兴夜寐,不遑宁息。经之以岁月,累之以日力。若宁越之勤,董生之笃,渐渍德义之渊,栖迟道艺之域。且以西伯之圣姬公之才犹有日昃待旦之劳故能隆兴周道垂名亿载况在臣庶而可以已乎?

历观古今功名之士,皆有积累殊异之迹,劳神苦体,契阔勤思,平居不惰其业,穷困不易其素。是以卜式立志于耕牧,而黄霸受道于囹圄,终有荣显之福,以成不朽之名。故山甫勤于夙夜,而吴汉不离公门,岂有游惰哉?

今世之人,多不务经术,好玩博弈,废事弃业,忘寝与食,穷日尽明,继以脂烛。当其临局交争,雌雄未决,专精锐意,神迷体倦,人事旷而不修,宾旅阙而不接,虽有太牢之馔,韶夏之乐,不暇存也。至或赌及衣物,徙棋易行,廉耻之意弛,而忿戾之色发。然其所志不出一枰之上,所务不过方罫②之间;胜敌无封爵之赏,获地无兼土之实。技非六艺,用非经国。立身者不阶其术,征选者不由其道。求之于战阵,则非孙吴之伦也;考之于道艺,则非孔氏之门也;以变诈为务,则非忠信之事也;以劫杀为名,则非仁者之意也。而空妨日废业,终无补益。是何异设木而击之,置石而投之哉!且君子之居室也,勤身以致养;其在朝也,竭命以纳忠;临事且犹旰食,而何暇博弈之足耽?夫然,故孝友之行立,贞纯之名章也。

方今大吴受命,海内未平,圣朝乾乾,务在得人;勇略之士,则受熊虎之任;儒雅之徒,则处龙凤之署。百行兼苞,文武并骛。博选良才,旌简髦俊。设程试之科,垂金爵之赏。诚千载之嘉会,百世之良遇也。当世之士,宜勉思至道,爱功惜力,以佐明时。使名书史籍,勋在盟府。乃君子之上务,当今之先急也。

夫一木之枰,孰与方国之封;枯棋三百,孰与万人之将。衮龙之服,金石之乐,足以兼棋局而贸博弈矣。假令世士,移博弈之力用之于诗书,是有颜闵之志也;用之于智计,是有良平之思也;用之于资货,是有猗顿之富也;用之于射御,是有将帅之备也。如此,则功名立而鄙贱远矣。——萧统《文选》

【注】①韦弘嗣:三国东吴人。 ②方罫(guǎ):方格子。

1.对下列句子中加粗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契阔勤思——契阔:离散阔别

B.竭命以纳忠——纳:献

C.旌简髦俊——简:选拔

D.使名书史籍——书:记载

2.下列选项中,加粗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项是( )

A.若宁越之勤,董生之笃——填然鼓之

B.以劫杀为名,则非仁者之意也——忽魂悸以魄动

C.勇略之士,则受熊虎之任——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

D.乃君子之务,当今之先急也——其所以摧败零落者,乃其一气之余烈

3.下列对文章的理解与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第一段运用宁越、董仲舒、文王、周公等往圣先贤的勤劳事迹,勖勉世人不厌不倦进德修业,以实现经世济民的高远理想。

B.文章第三段有批评有鼓励,一方面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勇猛精进,一方面指出醉心博弈耗时费神弊多利少。

C.文章第四段作者针对天下纷争扰攘,君王求贤若渴的情势,鼓励当世之士把握良机,竭智纳忠,以建功立业名垂青史。

D.文章例证丰富,言之有物;观点鲜明,说理透彻。句式以骈偶为主,整散结合,节奏分明,琅琅上口,兼用比喻、借代、对比等多种修辞手法,以增强因俗论理的力度,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4.用“/”给文中画线的部分断句。

且以西伯之圣姬公之才犹有日昃待旦之劳故能隆兴周道垂名亿载况在臣庶而可以已乎

5.把文中划横线的句子译成现代汉语。

(1)平居不惰其业,穷困不易其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事且犹旰食,而何暇博弈之足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1.A

2.D

3.B

4.且以西伯之圣/姬公之才/犹有日昃待旦之劳/故能隆兴周道/垂名亿载/况在臣庶/而可以已乎

5.(1)平常日子面对职业不懈怠,身陷困厄时不改变平素的行为志向(根本)。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主体给付不能法律后果

国内外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契约的关注重点在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界分及行政契约的基本原则和宏观的制度构建上,很少有对行政契约具体制度问题的探讨。台湾学者吴庚认为行政契约不发达之原因在于:其一,与法律救济途径之结构密切相关,行政诉讼法上未能给予行政契约应有之途径;其二,在于行政契约之理论体系未能建立,助长了“公法遁入私法”之势。[1]因此,若要充分发挥行政契约之功能,必须对行政契约的具体制度之构建作深入的探讨。本文拟对行政契约履行时行政主体之给付出现给付不能之障碍时,在行政契约上应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予以探讨,并尝试着对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给付不能情况予以类型化。一个法律制度或规范之类型化乃该法律制度或规范成熟之标志。法律制度类型化之途径不外有演绎与归纳两大方式。演绎者乃从某一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开始,通过理性之思辨而假设各种情形,迨至周全而无遗漏后,再分别规范其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纳者,反其道而行之,详察实务中各个案之情形,再寻其共同之处而为抽象之归类。除上述类型化方法之外,不同部门法之间,因其共性尚可采借鉴、类比之方法进行法律制度类型化之研究。笔者在本文中就拟采类比之方法,借鉴民法给付不能之类型,并结合行政契约之特点,尝试着对行政契约给付不能之制度进行类型化。

一、给付不能之概念

给付不能为民法中债务不履行之下位概念。按照民法的债法理论,所谓债务不履行,亦称不给付,意指未依债务本旨为给付,以满足债权之状态。不给付形态有两种,其一为债务人并无给付之行为,即不给付(狭义)。具体又包括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与迟延给付三种情形;其二为债务人虽有给付行为,但未依债之本旨为给付,即不完全给付之。[2]因此,给付不能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意指债务人不能依债务本旨而为给付。此处所谓给付不能,系指依社会观念,其给付已属不能者而言,若仅给付困难,不得谓给付不能。给付不能在原德国民法典中曾作为给付障碍法的核心,将给付不能作为给付障碍的核心连结根据。在德国债法改革后,给付不能虽不再作为其给付障碍法上的核心连结根据,但仍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将以自始客观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故在德国法上必须要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以及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几种情形。除此之外,还必须区分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以及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情形。[3]私法上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给付不能,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契约中给付不能之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是否就可完全借用民法之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契约中给付不能之概念及其后果虽可借鉴民法的概念,但应避免简单的移植,尚须仔细斟酌行政契约给付不能之类型,并结合行政契约之特点,再分别规范其后果。

二、给付不能之类型

(一)民法学理上给付不能之分类

在民法学理上,因大陆法系的德国将给付不能作为其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核心概念,故学者对给付不能这一法学概念进行探微析究,并依不同标准而对给付不能进行类型化研究。依学者及立法规范而言,给付不能之类型以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最为重要。[4]

自始不能,是指债之关系成立前,其给付已属不能。若债之关系成立后,出现给付不能时,则为嗣后不能。判断是自始不能还是嗣后不能的时点,是以债之关系成立的时点为依据。是故,自始不能是关于债之关系成立的问题,而嗣后不能则是关于债务履行之问题。[5]

客观不能,是指任何人均不能为给付,而主观不能则是指仅债务人给付不能,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为可能时,则为主观不能。

就上述两对重要的给付不能而言,其相互交叉又衍生出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嗣后客观不能与嗣后主观不能之四种给付不能的重要类型。该四种给付不能类型之所以重要,乃因法律对其有明确规范,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根据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以自始客观不能为契约之给付标的者,该契约无效。须说明的是,该项规范非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得依约定排除之。就其法律后果而言,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之后果,即在自始客观不能之情形,契约无效,但缔约人须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而自始主观不能及嗣后不能之情形,其契约效力并不受其影响。在自始主观不能和嗣后不能之情形,契约仍然有效,但在归责要件及责任范围上有所不同。

然德国法上这种将给付不能作为给付障碍法的核心的体系架构,受到了最近的德国债法改革运动的批评。学者及司法实务多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对自始客观不能的规定是失败的,在发生无效后果和将债务人责任限于消极利益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情形,且德国的判例认定债务人已就自己约定的给付的可履行性承担了担保。在此情形,合同应以有效论,债务人应负责赔偿积极利益。[6]

因此,我国在进行《合同法》立法时,并未仿德国或我国台湾关于给付不能的立法例,而仅规定了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种情形。[7]所谓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之不能,如以灭失的名画为给付标的,以烧毁的房屋为给付标的等等。而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给付不能。包括依法律之规定逻辑上为给付不能及依法律上之规定不可期望债务人为给付的。

(二)行政契约中给付不能之种类

参考民法的立法例,在行政契约中构建给付不能之体系。笔者认为,应在考量民事合同有关给付不能体系的基础上,斟酌行政契约的特殊性来构建具有行政特色的给付不能之体系。

行政契约的特殊性主要有:(1)行政契约的当事人中须有行政主体,即行政契约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为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2)行政契约的目的应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职能或公共利益;(3)行政契约的内容是行政上的权利义务;(4)行政契约受不同于私法的行政法律规范调整;(5)行政契约的争议实行特定的管辖。[8]

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应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所拘束。在依法行政原则下,考虑到行政契约固有的特点,并兼顾我国民事合同关于给付不能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应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其一,将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而未仿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合同将给付不能主要区分为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立法例,是因为,无论德国或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给付不能体系均受到了学者和实务界的批判,而且德国通过债法改革对以给付不能作为债法中给付障碍法核心连结点进行了颠覆,其关于自始客观不能的规定更是受到了学界的诟病。若改变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效果,则原给付不能体系的划分失去了意义,未能体现给付不能体系划分的实益。故对给付不能进行主观给付不能与客观给付不能之划分方式,笔者在本文中不予采纳。

其二,依法行政原则之要求。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受立法机关规则的约束,并处于行政法院的控制之下。[9]依法行政原则通说认为包括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两个原则在内,法律优先原则,系指一切行政权之行使,不问其为权力的或非权力的作用,均应受现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违法律之处置而言。[10]故在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在法律上是否可能,应为行政机关的首要考量因素。

其三,法律概念一致性之要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给付不能之分类,只区分了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并赋予二者相同之法律后果。在行政契约大量准用民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11]应尽量保持行政契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民事合同中基本概念的一致性。

又,无论是法律不能抑或事实不能,均有自始与嗣后之别。我国《合同法》并未区分自始法律不能与嗣后法律不能,然则在依法行政原则拘束下的行政机关,其在行政契约中的给付不能是自始法律不能,还是嗣后法律不能,对行政机关影响甚巨,此时不仅涉及到契约相对人的赔偿问题,更涉及到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以及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的衡量问题。故笔者认为,在行政契约中应将行政主体给付中的法律不能进一步区分为自始法律不能与嗣后法律不能,并分别探讨其法律后果。至于事实不能是否有区分自始事实不能与嗣后事实不能之必要,笔者认为,无论是自始事实不能,还是嗣后事实不能,虽不影响行政契约的效力,但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有所不同。故亦应分别规范为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应区分为自始法律不能、嗣后法律不能、自始事实不能和嗣后事实不能四种类型,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给付不能之后果

(一)自始法律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行政契约约定的给付恰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自始法律不能,是指行政契约成立时,行政机关所负担的给付即为法律所不许。《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59条第1款规定:“因准用民法典规定而生无效性的,公法合同无效”,[12]台湾“行政程序法”(1999年)第141条亦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13]若我国将来的《行政程序法》也进行类似之规定,则因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自始法律不能的行政契约亦应无效。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国的原则下,一切行为主体均应受到法律的统治,不仅人民应受到法律的拘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拘束,不得突破法律之网,而独成为法外主体,“刑不上大夫”或“国王不能为非”的观念与法治国的理念格格不入。而在宪法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只是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按立法机关所确立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来作出自己的行为。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方式之一,同样应受到立法机关所确立的规则拘束。故当行政契约所约定的行政机关的给付是为法律所禁止时,应认定该行政契约无效。无效的行政契约其后果应如何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是:“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我国《合同法》第58条亦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5]若无效的行政契约按照准用民法的方式对其后果进行处理,则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第一,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行政契约被认定无效后,如已发生了给付,则应相互返还;第二,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进行折价补偿,此为恢复原状的一种衍生形态;第三,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行政契约因自始法律不能被确认无效后,其后果的处理应在借鉴民事合同的基础上体现自身的行政特色,即可按照如下方式来确定行政契约因自始法律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一,仿民法例,在行政契约因自始法律不能被确认无效后,因该行政契约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第二,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进行折价补偿;第三,因行政契约无效所造成的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为什么在自始不能的行政契约中,其缔约过失的责任应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来承担,其理由在于:民事合同因违法无效产生损失时,其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也就是说,民事合同将过错作为合同无效时责任的连结点。民事合同之所以作这样的制度性安排,是因为在民事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因此,民事合同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不仅要求民事合同当事人对商业风险有一个合理的判断和公平合理的分担,而且,面对法律风险时,他们也是处于同样被动的地位,因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比另一方当事人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并不具有更多的优势。但在行政契约中,行政机关相较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法律上则具有更多的优势。首先,从宪法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就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故行政机关应熟悉了解立法机关所立的法,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前提;其次,在现代公务员制的社会里,行政机关的人员均是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人员。所以,行政机关相较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具有更多的优势;也因此,行政机关在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契约时,对法律风险应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相反,在面对法律风险时,行政相对人较之于行政机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比行政相对人在对法律信息的了解、法律制度的掌握、法律技巧的把握上具有更多的优势。在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力量的自由游戏,行政契约双方相互对立的利益之间的妥协状态,是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强弱决定的。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契约中进行这种明显力量不对等的博弈时,行政契约在制度上应进行怎样的架构,即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在这种力量不对等的自由游戏所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行政契约制度必须对此进行干预、校正,避免利益的天平过于向行政机关一方倾斜。因此,当行政契约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属于自始法律不能而无效时,由行政机关对该无效的行政契约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便是从行政契约制度上对上述不对等的校正。

(二)嗣后法律不能

所谓嗣后法律不能,是指行政契约成立后,因法律的废、改、立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契约中所负担的给付义务为法律所禁止。行政契约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嗣后法律不能时,应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对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其一,嗣后法律不能时对行政契约的效力影响?其二,在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因嗣后法律不能时,会产生何种第二次给付义务?

就嗣后法律不能对行政契约效力的影响来说,笔者认为:行政契约效力不应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嗣后法律不能而受影响。即行政契约不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嗣后法律不能而无效。查民法立法例,无论是德国民法典或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均未规定民事合同因嗣后法律不能而无效。在台湾“民法”中,“嗣后不能,……不分客观不能或主观不能均同其法律效果”。[16]即在嗣后不能的情况下,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只是由此而产生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因民事合同之类型及是否可归责而异。[17]我国《合同法》虽于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作为基准时点来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的,故我国《合同法》对嗣后法律不能的民事合同是按有效来认定的。《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可见在我国《合同法》中,嗣后法律不能的民事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此种情形下,对方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就行政契约来说,其生效要件有三:(1)行政契约之许可性;(2)行政契约之形式合法性;(3)行政契约之实质合法性。[18]行政机关的给付,在行政契约成立后是否会出现法律不能并不是判断行政契约效力的要件。虽然行政契约生效要件中的行政契约之实质合法性包含行政机关给付内容的合法性,但如同对民事合同的效力判断一样,行政契约的效力判断同样是以行政契约成立时作为判断行政契约是否有效的时点,因此,行政机关的嗣后法律不能也就不能否定行政契约成立时的效力。再者,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契约虽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也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方式之一,“且国家或公共团体之意思有公定力”,[19]因此,行政契约自不应在其成立后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法律不能而无效。

行政契约在其成立后虽不因行政机关嗣后法律不能而无效,但在行政契约成立后,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完成前,若因法律原因禁止行政机关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则行政机关的原给付义务将因法律障碍而终止。在原给付义务终止的情况下,产生何种第二次给付义务?行政契约在因行政机关嗣后法律不能时,其性质类似于合法授益性行政行为之废止。合法授益性行政行为“因事实或法律状况之变更,……而废止合法之授益处分时,则有信赖保护之问题。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之存在,具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并因废止受有损害时,自应给予补偿……废止授益处分之补偿,为‘征收补偿’或‘牺牲补偿’之性质。……至于补偿之额度……不得超过受益人因该处分存续可得之利益”。[20]该处分存续可得之利益应包括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两个部分。嗣后法律不能的行政契约比之授益性行政行为之废止,行政相对人更具有获得补偿之理由:其一,因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活动方式之一种,也是行政机关将抽象的法律予以具体化以适应个案的结果。故亦应如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具有确定力,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21]其二,行政契约是行政相对人付出了一定的对价或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承诺等才获得行政机关对将来某事项的承诺。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契约比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值得信赖的理由。其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而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参与下,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地进行磋商的结果,因此,行政契约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民主正当性。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授益性还是信赖保护的角度而言,在行政契约因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嗣后法律不能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应不低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废止时行政相对人所获得的补偿。即在嗣后法律不能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应包括行政相对人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两个部分。

(三)自始事实不能与嗣后事实不能

所谓事实不能,是指“履行给付虽然并非对于任何人均为不能,但却给任何人造成显著的、并且从根本上讲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以致没有哪一个理性的人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会产生尝试履行此种给付的想法”。[22]故自始事实不能是指行政契约约定的行政机关给付在行政契约成立时就存在事实不能之情形;嗣后事实不能则是指行政契约中所约定的行政机关的给付在行政契约成立后发生事实不能之情形。按照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若债务人的给付属于自始事实不能,则合同无效,若属于嗣后事实不能,则根据可归责性确定损失的风险承担。[23]A.L.科宾在通过对美国的相关判例研究后认为:自始事实不能,足以阻止该允诺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它阻碍了合同的成立,因而不产生合同义务;[24]而嗣后事实不能时,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但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时,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只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失,而对于积极利益部分则由相对方承担。[25]我国《合同法》关于事实不能的规定并无自始与嗣后之别,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只是规定了在出现事实不能时,债权人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就行政契约而言,笔者认为,在行政机关的给付出现事实不能时,其法律后果应异于法律不能。因对事实上能否给付而言,行政机关并不比行政相对人具有更多的优势,在此方面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契约无须对出现行政机关的给付属于事实不能时进行特别的干预、校正。在行政契约中,面对事实不能时,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具有同等的注意义务。所以,当出现事实不能时应将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连结点。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契约中因事实不能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若行政机关对该事实不能的产生具有过错,则应就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政相对人不得向行政机关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法律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而过于苛求于行政机关,以至于给行政机关附加不合理的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契约中行政机关的给付在出现履行不能时,应分别其不同的类型而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不能简单地移植民法的立法例,而应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乃至行政机关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契约内容的公益性以作多方面的利益衡量。

注释:

[1]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8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

[2]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3]参见杜景林、卢谌编:《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4]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5]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

[6]杜景林、卢谌编:《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8]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349页。

[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10]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11]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62条规定:“只要第54条至第61条未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余的规定。另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台湾“行政程序法”(1999年)第149条规定:“行政契约,本法未规定者,准用民法相关之规定”。

[12]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1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17页。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

[16]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17]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18]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版,第537-544页。

[1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版,第517页。

[20]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版,第432-433页。

[2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2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285页。

[23]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4

会计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1]Ball,R.,andP.Brown,(1968),“AnEmpiricalEvaluationofAccountingIncomenumbers”,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Vol.19(Spring1968),pp.159-178

[2]Beaver,W.H.,(1981),“EconometricPropertiesofAlternativeSecurityReturnMethods.”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Vol.19(Spring1981),pp.163-184

[3]Black,F.,1972,CapitalMarketEquilibriumwithRestrictedBorrowing,JournalofBusiness,July,pp.444-454

[4]Brown,L.,P.Briffin,R.Hagerman,andM.Zmijewski,(1987),‘AnEvaluationofAlternativeProxiesfortheMarket’sAssessmentofUnexpectedEarnings.”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July1987),pp.159-194

[5]陈信元等,2002,净资产、剩余收益与市场定价: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金融研究(4),pp:59-70

[6]陈信元等,2001,预期股票收益的横截面多因素分析: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6),pp:22-35

[7]夏立军,2003,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研究,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3年6月,第5卷,第2期,pp:94-122

[8]王跃堂等,2001,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7),pp:16-26

会计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1]何建国,刘婧.实证会计研究的辩证思考及其范式选择[J].财会通讯,2011,09:9-11.

[2]田高良,李留闯,王鹏.发展中的中国情景化实证会计研究——第九届中国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会计评论,2011,01:97-110.

[3]王建军,陈璇,陈萌.陈小悦教授实证会计研究的经历、自我反思及其启示[J].中国会计评论,2011,04:485-498.

[4]张伟华,毛新述.实证会计研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第十一届中国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会计评论,2013,01:91-100.

[5]李汉兴,李忠诚.网络会计的发展及必须解决的问题[J].财会月刊,2001

[6]李彩莲.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J].财会研究,2004(9)

会计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1]鲍勃·瑞安等著,阎达五等译:《财务与会计研究:方法与方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瓦茨,齐默尔曼:《实证会计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杜兴强:《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比较分析》,《辽宁财专学报》2000年第1期。

[4]盖地、吕志明:《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评析》,《会计研究》2007年第4期。

[5]曲京山、乔俊兴:《论实证会计研究与规范会计研究》,《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6]张自巧:《论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和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辩证统一》,《财会通讯·综合(下)》2009年第5期。

[7]齐献忠:《实证会计与规范会计相互关系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8]汪江洪、刘凡齐:《关于规范会计工作中的实证会计研究》,《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9]张天蔚:《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的结合运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教育研究版)》2004年第8期。

[10]陈汉文、林志毅:《对规范会计理论与实证会计理论的思考》,《财经研究》1997年第2期。

[11]Boland,L.A.Fall.CriticizingPositiveAccountingTheory,ContemporaryAccountingResearch,1992.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5

《论语》: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诫子书》: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冶性。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

【训练题目】

1.解释下列加点字的意思。

A.有朋自远方来

B.温故而知新

C.静以修身

D.慢则不能励精

2.把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年与时驰,意与日去

3.甲文中强调“学”与“思”辩证关系的两句是_______。

4. 甲乙两文都强调了_______;甲文选文侧重谈_______,乙文侧重在_______。

5.孔子提倡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诸葛亮认为,学习必须宁静、明志。关于学习,你又有怎样的体验?请简要述说你的观点及理由。

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6

在阅读教学中,只要能抓住“突破口”,我们就可以帮助学生把课文中的词语进行有效整合,让学生去理解和应用,在合成运用中加深对词的体验和感知,这比单个词语的学习效果要好得多。笔者执教《吃水不忘挖井人》时,通过交流,我发现大部分学生能说得上来:江西省瑞金城外有个小村子叫沙洲坝,在那儿领导革命的时候,带领战士给乡亲们挖了一口井。笔者认为,依托课文内容,抓住几个关键性词语,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听说读写的综合训练,不仅时间利用率比较高,积累了词语,而且让学生感知了课文内容,体验了范文用词的准确,语言思维能力也得到了训练。

二、找准“切入点”,渲染提升,在驰骋想象中体验

想象是人类通向艺术殿堂的翅膀,是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重要手段。王崧舟老师在教学《长相思》时,让学生听着“风雪交加的呼啸声”想象纳兰身在征途的沉重。想象纳兰的辗转难寐;又让学生听着“轻快怡人的柔宛音乐”,用想象的眼睛观察纳兰美丽的故园……这样的想象,如此的意会,让学生深刻而又真切地感悟到了诗人纳兰的“身心矛盾”“、身心冲突”,更让学生触摸到了纳兰“身在征途,心系故园”的值得品位、揣度的心境。用王崧舟老师自己的话讲:“基于联想和想象的‘意会’,具有很强的直觉内省、体验感悟的情感色彩,是一种比言传更本质、更内源、更真实的生命方式”。

三、选择“点睛处”,妙悟提炼,在品位细节中体验

在阅读过程中,挖掘细节的点睛之笔,能进一步地认识文本的主题。传神的细节必定具备着生活的真实性、典型性,还应该有想象性,而且新颖独特的细节,往往着墨不多,但比千言万语的抽象叙述更能表现其深刻含义,使文本感染力得到增强。我们在阅读教学时,应该抓住文本的细节描写,以细节的点睛之笔为突破口,帮助学生理解故事情节,感受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让学生在阅读文本中,逐渐提高鉴赏能力。有幸聆听到一位老师执教的《第一次抱母亲》,在阅读这一段时,教者就选择了文本的这一“点睛处”,用各种形式让学生在她巧妙的引导下,反复地有感情地朗读课文片段。第一遍,学生读出了“我左手托住母亲的脖子,右手托住她的腿弯”这样“一抱”的“使劲”;第二遍,学生能读出我“没想到”“母亲”是这样“轻轻的”,轻得这么没分量;第三遍,学生读出了“我用力过猛,差点儿仰面摔倒”的那份毫无防备;第四遍,学生读得酸酸的,读出了我对母亲的“极不了解”“,关心太少”……就是这一细节的品位味,让学生悟到了这些文字中隐藏的凝重,提炼出了浓郁的感恩情怀,朗读体验让学生沉浸在了我第一次抱母亲的意味深长的“没想到”之中。

四、紧握“兴奋点”,塑造形象,在角色表演中体验

这里的“兴奋点”,指的是能引起学生精神兴奋的集中点。对于表演,学生大多有一种表现欲和表演欲,小学语文课本里选入了很多适合学生口味的童话故事,故事中生动的情节,都可以借助表演这一活动方式,让学生来体验和品味课文的内容和内涵。例如,《蜗牛的奖杯》这则童话中有这么一段,写蜗牛在一次飞行比赛中得了冠军,拿了奖杯之后“,他成天把奖杯背在身上,惟恐别人不知道他是飞行冠军,到了晚上,蜗牛就睡在奖杯里,生怕被别人偷了去”。在教学时,我发现学生在朗读时就情不自禁地加上动作,小蜗牛复杂的内心世界也都从学生的神态中,从他们的一举手一投足中凸现出来。看到他们跃跃欲试的兴致逐渐高涨起来,我就把表演引入了课堂,给予学生更多的心灵自由:一方面满足他们的“角色幻想”和“表演冲动”,另一方面则以此为桥梁在文本与他们之间架起一座体验之桥。

五、摸清“着力点”,质疑解疑,在实验操作中体验

语文教学应加强学科之间的综合,可以把一些相关的科学实验手段应用到阅读教学中来。笔者在教《乌鸦喝水》时,就准备了一个瓶口很小的瓶子,并在里面装了半瓶水,让学生帮乌鸦想办法喝到水,学生积极思考,想出了不少办法,但又在自发的争议中否定了这些答案,最后决定就地取材,选定文本中谈到的办法。我先让学生操作演示,然后请学生根据已有经验解释乌鸦喝着水的原因,最后让学生找到课文中描写乌鸦喝着水的句子,仔细研读,课文的重点、难点就在这实验中解决掉了。

六、抢占“制高点”,拓展空间,在自主探究中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