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转正总结范例6篇

竞价转正总结

竞价转正总结范文1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跖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土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万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6,B+Bf2],其中,fl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刨,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议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竟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1]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竞价转正总结范文2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 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 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竞价转正总结范文3

关键词:平均利润;生产价格;收入分配制度;经济结构

一、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理论概述

(一)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的矛盾

马克思在论证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理论时首先假定“劳动剥削程度,从而剩余价值率和工作日的长度,在一个国家的社会劳动所分成的一切生产部门都一样大,一样高。”即假定在不同的生产部门的资本有一个统一的剩余价值率。

在这个假设前提下,不同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不同,利润率不同。这是因为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的不同,它们的可变资本部分就不同,从而等量资本推动的活劳动量就不同,在劳动剥削程度和工作日长度相同的情况下,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量、利润量也就不同,故而利润率就会出现差别。此外,不同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周转时间的差别,使在相同的时间内产生不等量的利润,从而利润率也就出现差异。马克思通过论证得出在资本百分比构成相等,剩余价值率相等,工作日相等的时候,两个资本的利润率和它们的周转时间成反比。

等量资本由于不同部门的有机构成和周转时间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利润率,这是根据价值规律得出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却是等量资本要求带来等量利润。于是,矛盾就产生了。只要假定商品仍然按照价值出卖,这个矛盾就不可避免。

(二)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与平均利润率、生产价格

能不能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说明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这个事实,成了一个关系到劳动价值论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指出李嘉图学派解体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们没能科学的说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他主要的错误是在研究价值规定问题时就假定了平均利润率的存在,跳过了一般利润率如何形成这个中间环节,直接用商品的价值规定来说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个经济现象,结果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动摇了他正确的理论基础。与李嘉图相反,马克思没有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而是首先研究了一般利润率的形成。

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不变资本全部转移到商品的价值中的不同的生产部门中,撇开周转时间不说,在剩余价值率相同时具有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如果把不同的生产部门看成是一个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这样虽然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不同,但在资本家看来都是一样的,都是占有剩余价值从而利润的社会权利,从而每一定量的资本都应带来相同的回报。于是就很容易理解一般利润率=∑m∑(c+v)×100%。事实上,不同生产部门的差别利润率是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

一般利润率的存在是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前提,“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在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同时,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从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看,在剩余价值转化的第一阶段上,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成本价格,使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即c+(v)+(m)转化成(c+v)+m=k+p。在第二阶段上,首先是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即p转化为kp'决定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即k+p转化为k+kp'。马克思科学的阐明的剩余价值向平均利润转化、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一系列中间环节,并第一次揭示出:在剩余价值的不断转化中,利润的起源和性质被掩盖了,价值规定的基础也被掩盖了。

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产生之后,不论资本推动多少活劳动,产生多少剩余价值,都力求通过它们的商品价格实现平均利润,而不是实现剩余价值,商品也就按生产价格出售。这解释了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个经济事实。那么它是否违背了价值规律?马克思指出这不仅没有违背价值规律,相反它们是以价值规律为客观依据的,受价值规律的调节。这是因为:首先,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不过是比例于投入资本所取得的总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它只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并不改变剩余价值的量。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成本价格总和加上它们生产的剩余价值总和,因而也就是商品总量中所包含的过去劳动和新追加劳动总量的货币表现。所以,归根到底,生产价格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其次,马克思指出一般利润率的高低由不同生产部门的有机构成和社会总资本在这些生产部门的分配决定的,其实际上以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剩余价值总量为前提,而剩余价值的生产受到价值规律的调节。因此,一般利润率是从价值规定中引申出来的;再次,在不同资本构成的各个特殊生产部门中,具有高构成的资本的生产部门,其商品的生产价格高于其价值。反之,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低于其价值。只有那些具有平均构成的资本的生产部门,其生产价格才等于价值。可见,生产价格同价值的偏离是很普遍的。但是,各种偏离会相互抵消,高于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部分会被低于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部分抵消。其结果是,就整个社会来说,生产价格和商品价值总是完全相等;最后,生产价格的变动,或者是由于一般利润率发生了不以该部门为转移的变化,或者是商品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或者两者同时发生变化。但无论何种变化,归根到底是以商品的价值或剩余价值的变化为前提。以上表明:价值是生产价格的内在基础,价值规定调节着生产价格,是总劳动和总剩余劳动的变化调节着生产价格的变化。

于是,在剩余价值和价值的转化形式中,在平均利润与生产价格中,马克思使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三)利润率平均化的竞争机制

利润到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只是作为竞争的结果出现的。平均化是怎样通过竞争这个经济杠杆来实现的呢?马克思首先从对商品按照价值交换的分析开始的。在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阶段,劳动者所关心的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利润率的高低对他们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这里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和占有剩余产品,并没有出现凭借资本获利的经济基础。商品按价值出售,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都先于按生产价格出售。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哦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的多。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上述按价值交换是指按市场价值交换,而非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价值。这个市场价值是通过部门内部的竞争实现的,是马克思对价值这个范畴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马克思指出,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也相近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同类商品的无数个别价值必须在市场的竞争中平均化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第二,社会需要的量与供给的量平衡。但在现实经济中,供求很难平衡,或者说偶然平衡,供求不平衡才是普遍的现象。为此,马克思在论述了供求平衡时市场价值的确定之后又详尽的分析了需求与供给,他科学得的揭示出了了竞争、供求、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即市场价值影响供求,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程度。

上述可知: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价值。若商品都按市场价值出售,则会由于不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时间形成不同的利润率。投在不同生产部门并具有不同构成的各个资本之间的竞争所追求的,是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也就是说要求比例于垫付的资本从剩余价值中获取相应的部分。这样部门之间必然展开竞争,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到利润率较高的部门,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使不同的生产部门具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

总之,马克思为了说明生产价格,区分了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的竞争,这是建立科学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极为重要的环节。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部实现,它使同类商品的无数个别价值平均化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格,造成了不同部门的利润率。部门之间的竞争再使不同的部门利润率平均化,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二、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理论对我国财政政策的指导意义

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是否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上,我国经济学界过去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经济规律;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共识是:在以分工与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者的物质利益、存在着利润率的差别、存在着竞争,这就必然产生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对我国制定财政政策仍然发挥指导作用。

(一)运用财政政策打破垄断鼓励竞争

根据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在资本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劳动力能够自由转移的条件下,利润率的平均化会进行的更为迅速。可是,资本为了取得垄断利润,往往具有通过资本的积累和积集聚获得垄断地位的趋势。这便会阻碍资本和劳动力的自有转移,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需要竞争机制来优胜劣汰、提高资源的运用效率。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大手段之一,应该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打破垄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电信体制改革中,国家财政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中国联通公司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中国电信业务拆分重组的有关工作,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多家企业集团共同竞争的局面,打破了电信市场独家垄断的格局,提高了基本电信服务的市场效率。

(二)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马克思在论述供求关系的时候指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相互关系和它们的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也就是说需求是由收入分配制度和偏好选择决定的。可是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差距大确是不争的事实,由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持编写的《2012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称:2011年的城乡收入比系数为3.13。这么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而且也潜藏着危机的可能性,商品的出售不是受一般社会的消费需要的限制,而是受多数人总是处于贫困状态,而且必然总是处于贫困状态的那种社会的消费需要的限制。为了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内需,就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首先,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个税的免征额,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严格规范各种隐性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其次,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基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再次,完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构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托底机制。

(三)运用财政政策调整经济结构

马克思认为,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总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它对资本家来说作为利润实现时,才引起资本家的关心。”这样,资本家就会把资本从低利润率部门抽走,投向高利润率部门,从而形成了平均利润。但是资本家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当某生产部门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时,社会的一部分劳动时间就浪费掉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资本也同样存在着同样的局限性,这就使我国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也就是说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政策鼓励引导对那些利润率低但国家社会需要的生产部门的投资,从而使各部门经济协调发展。

1.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矛盾“一方面表现为过渡的同质化和单调化、产品同质、产业同构、园区同形、城市建设缺乏特点,必然是低附加值的;另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认为安排的版块特征,缺乏有机体的活性适应能力。”为此,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时,相对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国家应该更多的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影响产业的利润率水平来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例如,采用差别化的税率和税收减免和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限制那些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的企业的发展,促使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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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品市场竞争强度 综合评价

一、引言

产品市场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中同类产品为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产品的相同行为的表现。产品市场竞争是企业重要外部环境之一,对企业绩效起作用。在产业经济学中,通常通过市场结构衡量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内部买房和卖方的数量及其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程度和新企业进入行业的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

二、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衡量标准

目前,关于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衡量标准并未统一,各有优缺点。具体如下:

1.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是反映某一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绝对指标,以其买方或卖方的数量或市场份额来衡量。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使用CR比率来衡量,但是数值常常受到n取值的影响,而且还无法反映企业之间的具体竞争情况,受到其他经济因素的干扰,CR比率计算公式为:

2.赫芬德尔指数(HHI)

HHI以市场份额平方和为权重的综合指标,反映行业整体竞争程度,不适于分析单个企业的竞争强度。市场份额相差很大时容易高估大企业的份额而忽略小企业的值。计算公式:

3.企业销售额对竞争对手行为的敏感度

Lyandres以企业销售额的非正常变化来衡量企业对竞争对手行为的敏感度,大部分学者认为该指标不易受到企业投资和筹资活动的影响,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程度。

4.综合评价指标

张功富(2009)认为单一指标只是从某一侧面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强度,不够全面误差也大。因此,张功富运用因子分析法,选择行业的销售利润率、大企业比、企业数目和市场份额等指标从行业整体竞争程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两个层面来测算数值,但是所选择的指标体系主观性强。

三、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综合评价体系

单一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强度。不同行业需要不同的生产资源、劳动力等,由于资源总量的有限性势必造成不同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有所差异。对于具体某企业来讲,其核心技术及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同,导致其具有不同竞争相对优势。因此,本文借鉴张功富的研究思想,以综合评价体系来代替单一指标。为了使综合指标能够更加客观、合理地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强度,本文参考前人相关研究结果,构建一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涵盖的指标有:

1.行业整体竞争强度

由于不同行业的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差异,因此,不同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强度有所差异。比如,公用事业或资源性强的行业,其竞争强度弱于服装、食品行业。反映行业整体竞争强度的指标有:

第一,行业内企业数目:该数值越小,表示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越高,市场竞争不激烈。

第二,企业市场份额:市场份额的值越大,企业具有市场竞争的相对优势,竞争不激烈。

市场份额=企业销售收入/行业销售收入

第三,产业集中度比率:本文以销售额的比率来衡量。

其中为第i家企业的销售额

2.企业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最重要财务指标之一,盈利能力的强弱直接体现企业整体经营运转的成果。企业盈利能力佳,具有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

第一,主营业务利润率:表示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并且反映企业的“垄断租金”。垄断租金愈高,企业进入该行业的成本就越高,能够衡量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销售净利润:为企业净利润与全部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它表明每1元销售收入与其成本费用之间可以“挤”出来的净利润。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计算公式:

销售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

第三,总资产净利率:指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反映每1元总资产创造的利润。总资产净利率是企业能力的关键。

总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总资产平均余额=资产合计期末余额+资产合计期初余额)/2

3.企业营运能力

营运能力是衡量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财务比率,从根本上决定企业的经营效果和管理效率。营运能力越强,表示企业竞争能力越强。常见的指标有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第一,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赊销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日趋发达,企业所发生的应收账款越来越多。应收账款周转率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也越发突显出来[2]。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2

第二,存货周转率:可用以评价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和企业存货的变现能力。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占用额;存货平均占用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2

4.策略敏感度

策略敏感度的定义参考借鉴Lyandres(2006)的研究方法,以销售管理费用的非正常变化来衡量[3]。销售管理费用的变化可以反映企业及其竞争对手行为导致的结果。计算公式:

其中,dAXit表示企业的策略敏感度。SnA:销售管理费用之和。

四、结语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有所不同,而同一行业中,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的差异,导致有不同市场强度。同时,我国现有文献相关的衡量指标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因此,本文从行业整体情况、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以及对竞争对手的敏感度来全面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强度。

参考文献:

[1]马洪娟.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J].暨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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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优势理论拓展

20世纪90年代初迈克尔?波特在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上,革命性地提出了竞争优势的概念。在他的竞争优势理论中,波特认为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是潜在的比较优势,表现的是各国在资源禀赋方面的有利地位,而竞争优势才是各国在国际贸易格局中的现实态势,它是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多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拥有比较优势未必就拥有竞争优势,而只有获得竞争优势才能够最终实现国际分工的利益。波特提出的竞争优势理论为比较优势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波特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就是企业、产业的竞争优势,也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优势。一国兴衰的根本原因在于能否在国际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能否使主导产业具有优势,优势产业的建立有赖于效率的提高,提高效率的源泉在于企业是否具有创新优势。波特也认为,在国际竞争中,比较优势是竞争优势的坚实基础,但是仅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不一定具有竞争优势。从宏观上来看,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四个基本因素和两个辅助因素。四个基本因素分别是生产要素、国内需求、相关和支撑产业和企业的战略结构与竞争。一方面,当只有两类因素有利时,通常就不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资源的可利用性并不总是一个必要条件。例如,日本就缺乏自然资源,但是日本却很繁荣。两个辅助因素是机遇和政府。波特的这个“国家竞争力”理论能够较成功地解释二战以来的世界贸易格局。

二、比较优势战略在中国加工贸易中的不适应性分析

(一)传统比较优势正在减弱

1.加工贸易仍处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低端

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加工贸易自身结构性问题逐渐显现。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仍主要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等领域,劳动密集度较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与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掌控,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的延伸。目前贴牌生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是中国加工贸易的主力军,因此,中国的加工贸易仅仅占有整条产业链利润总和的10%左右,充当着“世界的工厂”。这种对外贸易对中国的土地、能源、资源的占用和消耗以及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都是毁灭性的。

2.加工贸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

外商投资企业约占来料加工贸易的54%,约占进料加工贸易的92%。来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对于品牌、渠道等缺乏控制力。而进料加工的企业相对而言主导权较大,但只有8%的贸易额由内资企业控制。外资企业必须服从其母公司的全球战略,通常,在华企业只是一个加工工厂,其品牌、营销均由其母公司控制,或安排其境外其他子公司承担。虽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研发机构逐渐向中国转移,但在制造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只是从事简单的适应性研发,独立的研发机构仍由其母公司直接领导。总之,由于中国加工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本土企业在品牌、国际营销渠道等重要方面均无控制权,从而大大限制了中国从加工贸易中获取的利益。

(二)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了比较优势的发挥

1.绿色贸易壁垒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从2004—2006年国家有关部委的统计资料分析,世界范围内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上的优势,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运用到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整套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与检测评价体系,客观上造成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很难进入这一市场。由于发达国家通过绿色贸易壁垒手段设置了重重障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该市场,客观上也直接减少了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收入,造成了对这类国家的经济制约。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1—2006年间由于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冲击和影响,中国外贸出口收入比正常情况下减少了35%左右。

2.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产品市场

就全球贸易而言,目前中国的贸易活动主要集中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欧盟以及南美贸易区,其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左右。其在进口商品的过程中,不仅运用国际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要求履行严格的检测过程,而且还制定了国家或地区经济贸易集团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结合,从而给中国众多的国内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2001—2005年底国家有关统计资料分析,短短五年内国内相继有168.39万家企业由于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困扰而使其原有的出口市场减少了30%左右,严重者递减了65%。

(三)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难以为继

1.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贸易结构在中国加工贸易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

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面对发达国家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拥有竞争优势。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其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但是发达国家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入。这势必会出现比较优势“陷阱”: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贸易中,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到了诸多贸易壁垒的阻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这也使得中国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国际分工中始终处于从属和被动的不利地位,极易陷入比较优势“陷阱”。

2.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产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

国际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发展的引擎,这一点已经被广泛接受。但是关键是国际贸易在哪一方面起引擎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根据钱纳里的分析,一个国家的加工贸易战略与这个国家产业结构的比较优势相联系,一个国家加工贸易企业战略的调整又与这个国家产业结构的比较优势的改变相联系。这就是说,只有在国际贸易能够起到推动本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时,这种引擎作用才是最需要的。那么,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导向能否带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并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呢?目前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或自然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发达国家生产的工业制成品。这种比较利益结构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使中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但是它强化了自己的低水平的产业结构,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了,由此进入“比较利益陷阱”。

三、中国加工贸易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对策

(一)积极提升比较优势是创造产业竞争优势的基础因素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现有的建立在劳动力丰富基础上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渐弱化。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格局在今后不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因此,继续发挥比较优势,就要不断提升比较优势,使其真正带动经济的增长,从而成为产业竞争优势形成的必要基础。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不断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技术含量,实现劳动力价格优势,是提升中国比较优势的很好途径。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附加值较低,已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不断扩大原有的产业规模,很容易造成出口的“贫困化增长”。通过提升比较优势,既保留了中国原有的比较优势产业,又能够创造出竞争优势产品,还为中国引进先进技术、产业机构升级积累了资金。

(二)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变,技术创新是主要推动力要提高加工贸易在华生产的附加价值,一方面要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含量的生产环节向中国转移,另一方面要引导和促进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从简单的OEM向ODM升级。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开展研发活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其研发能力,提升研发成果,从适应性研发向创新性研发转变。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从事面向全球的原创性研发工作。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积极支持从事加工贸易的本国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2.利用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主导产业群首先,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升其附加值,形成容易被市场接受的产品差异特性。这时比较优势转化成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是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具特色,因而不仅具有价格竞争优势,还具有非价格竞争优势。其次,通过技术创新,将高新技术,包括从国外引进后消化、吸收的先进技术与中国的劳动力相结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形成新的主导产业群———高技术产业集群,这时的比较优势转化成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同是高技术产品,但是在中国生产的成本更低,因此具有价格竞争优势。通过推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从而确立高技术产业为新的主导产业群并参与国际竞争,为加工贸易企业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实施差别化的出口市场战略

推进市场多元化需要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做好市场策划,了解进口地区的贸易法规,加强客户资讯调查与管理。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制定能从整体上加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方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国内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从而发挥集团军的优势;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与进口地区政府的关系,为企业争取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政府对开拓新市场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比如将加工贸易出口纳入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担保范围;国家的驻外机构要在信息收集、贸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给企业以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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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创新;竞争力评价;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1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对比研究

1.1广州科技创新投入的评价研究。

在研究广州科技创新的投入时,我们所采取的数据是2009年所公开的数据,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并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选取的评价指标为每万劳动力的RD人员数等五大指标,通过分析研究得到以下的分析结果(表1)。

从分析结果上来看,广州市与上海和北京这两大国家中心城市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科技投入的得分与上海相差2.08,与北京差距更大,并且各项科技投入的指标也都是要远低于上海和北京的。从历史数据来看,无论是地方财政的科技投入,还是RD的人员数以及RD的投入经费,上海、北京以及深圳都是一直领先于广州的,近些年来,广州已经逐步的加大了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力度,但要想更大限度的吸引科技人才来到广州,从而缩小与其他领先城市的差距,还需继续加大地方财政的科技拨款;另外,从分析结果上来看,广州和苏州、杭州的分值是比较接近的,但是广州的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还是要低于苏州的,并且在其它的科技投入的指标上,广州市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与杭州相比,广州的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处于劣势的,并且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也是略低于杭州的,因此广州市应提高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

1.2广州科技创新产出的评价研究。

在研究各城市科技创新的产出时,我们对各城市的专利申请总量、授权总量、发明申请专利总量、发明授权专利总量、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发明授权专利占全社会授权专利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以及拥有国家科技奖励数量等九大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可以得出三大因子F1、F2、F3,因子F1是由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成交额、国家科技奖励以及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社会授权总量的比值等五个指标所组成的,F2则是由专利申请总量、专利授权总量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所组成的,F3则是由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构成的,之后在通过计算各因子的信息贡献率的加权值就能够得到各个城市的科技产出的综合得出,分析结果见表2。

对所得结果进行分析,广州市的整体排名仅在第八位,与上海、北京、深圳这三大城市有较大差距,与苏州、天津、哈尔滨和南京这四个城市得分较为接近。因此广州市在科技产出方面,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技术合同输出的成交额的数量都还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广州市发明专利的授权量所占全社会专利授权量的比值这一数据,数值过低,严重的影响了广州市科技产出的排名。

2提升广州科技创新竞争力的对策和建议

2.1提高地方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建设科技投资融资平台。

首先广州市应做的是提高地方财政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总量,拓宽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空间,只有具备了足够的财力保证,才能真正的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实现所制定的科技发展策略,推进全社会的科技发展。当然还应保证财政投入的强度,提高财政科技创新投入所占的比重。其次就是要建立一个科技投入以及融资的平台,地方政府在此项工作中应起引导作用,不断的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拓宽企业科技研发的投资和融资的渠道,联合银行以及券商等共同创建这个平台,从而为广州市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2.2完善科技人才结构,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相关的优秀科技人员的引进的优惠政策,提高对广州市大专院校重点专业以及重点学科的扶持力度,培养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对于从外地所引入的科技人才,应能够解决其养老、社会、失业、医疗、住房等“五险一金”的实际问题;制定科技人才培养的专项计划,利用好国际科研合作基地以及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一批比较优秀的专家和学者,从而不断完善广州市的科技人才结构,创建一个先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2.3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和原创的研发活动,提升专利产出能力。

在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应健全其体系、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办法,重视自主研发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科技奖励专项以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广州市的专利推进工作应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有机的结合,在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指标中也应纳入专利产出的情况。为促进专利产出的双向推动模式,应引导各个科研单位开展有利于产出专利的科研项目,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验收以促进科技创新能力。

2.4为完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应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力度。

充分的依托现阶段已经较为成熟的华南技术转移服务平台,重视技术合同登记、技术难题招标以及技术成果管理等工作,创建一个公共技术交易平台,保证技术与科研资金有效结合,从而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以及科研技术的转移速度;另外,还应建立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联合各大院校和科技研究所进行科技创新工作,保证研发的成果和研究技术能够有效并且科学的向企业转移,从而使技术成果真正的做到规范化和市场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对比研究以及提升广州科技创新竞争力的对策和建议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将广州市与我国重点城市的科技创新竞争力所进行的对比和分析,真正的认识到广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优势和劣势,并借鉴其它城市在提升科技创新竞争力方面的先进经验,这样才能找到提升广州市科技创新竞争的对策和方法,从而真正的完善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国家中心城市的科技创新竞争力的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志.中国副省级城市综合竞争力评价与比较[J].商业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