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例6篇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1

关键词: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监督;分析性程序

本文受江苏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挣值管理的公共工程绩效审计方法研究”(12KJD410001);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及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资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6日

一、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文献综述

公共工程是为了满足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需要,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最终目标,以政府投资为主,并为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如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农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科教文化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最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效应。非排他性是公共工程的本质特性,表明工程建设是为了某个区域或某类群体服务,不是针对某个单个的个体,而外部性则是说公共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发展。

公共工程一般耗资巨大,耗时长久,建设难度往往超乎一般私人部门能力所及,而且它们对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提高公众的生活福利意义重大。公共工程的建设具有外部性,一项公共工程建设与否,在何处建设,由谁出资建设,由谁负责施工,建成后归谁所有,以及如何运营以满足公众日常需求等问题的决定往往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整个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公共工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大型公共工程一般为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消费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二是存在双重委托关系,即社会公众将财政税收委托政府管理,政府再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工程建设;三是工程复杂,表现在参建单位多,工程规模大,技术难题多,建设条件复杂并具有开放性;四是投资出发点不是单纯考虑工程经济效益,而是追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其系统特征要求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创新,进而推动我国公共工程建设(曹宝琴,2009)。

公共管理学界单独分析公共工程的论著甚少,一般将其作为公共项目、公共产品的一个主要部分进行研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于市场反映不出消费者偏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规则不能进行资源的分配。这种消费者偏好在市场上反映不出来的商品或服务即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共享性及非排他性使得私人部门很少有动力去生产,导致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政府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完全代表公共利益,至少与市场一样并不是完美的,市场的失灵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结果是,现代西方国家在公共产品提供上经历了一个由市场到政府再到市场提供的曲折历程。目前,现代工业化国家运作模式是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一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伙伴关系。基于以上认识,根据公共工程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大特性,可以这样对公共工程做出定义,即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王晓生,2009)。

我国从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距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政府的强制推动下,我国在工程建筑行业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随着中央新增投资的持续投入,大量公共工程的资金投入也在不断加大。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事后审计,未认识到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效性,对招标投标的各项风险进行事先防范和适时避免,且研究的方法过于单一且理论化。在当今及未来风险管理审计的模式下,认为任何建设项目都有风险,风险管理是决定建设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所谓的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建设项目中不同的设计阶段、建设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也应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于是,在当今风险管理审计的模式下,提出该课题,期望对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略微有所帮助。

公共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控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制度安排,被广泛应用在各种项目的投资中,其对项目质量保证和效益的提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国招投标历史的发展是从1980年实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试点开始。1985年6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公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这种方式。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2011年11月30日原则通过审议,2012年2月1日实施,为我国招投标的国际化规范发展打下基础。

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公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目标是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根据检索的文献,较早提出招投标审计的是朱新国先生于1996年在《招投标审计刍议》中认为,需要重点对招投标过程的真实性审计、标底的真实性审计、变更及标底以外项目的审计、施工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审计。随着公共工程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所处的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要做好招投标审计工作,也更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体制和制度。

学者对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中的问题进行了很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治理方针,主要代表观点有:沈万君(2002年)在《抓住四个环节深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中提出要按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七条的要求具体抓住招投标程序,深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吴泽宽老师在《浅谈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审计》中从内部审计的立场出发,强调对招投标工作的审计,强调审计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介入时机,提出内审人员应在开标评标阶段介入做到事中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从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标底与报价的真实准确性、过程中评委打分、投标单位投送标书的情况、开标评标会议的程序这几个要点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审计;朱恒金(2003年)在《论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与监督》中明确提出从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合法、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中标后的跟踪审计、招标方和投标方的经济责任、招投标过程中的经济腐败这几方面加强招投标审计,并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体制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如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二、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常见错弊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收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由于招标投标单位无视法律,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本来招标投标是“阳光工程”,却成了“暗箱操作”,大量的金钱流入了个人腰包,腐败也就由此产生了。通过招标投标本可以节约资源,却变成了浪费资源;本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却变成了“豆腐渣”工程。

(二)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假招标就是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人从中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用职务的经济犯罪或腐败现象。例如,某水厂工程投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而实际上,在考察前业主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组织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让其中标。

(三)招标方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有的招标人任意肢解工程项目是为规避招标,也有的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是为了关照某些特别的投标单位。例如,某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招标。投标组织接到标书后,个个摇头。因为投标书载明,这一部分子项目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一个完整的建安工程项目被分割肢解成十几块,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真是“中标组织啃骨头,内定组织吃肥肉”。

(四)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而陪标单位根本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

(五)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我国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众多,僧多粥少,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标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了“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尽管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决算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标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没有发挥效益。

公共工程的发包人利用职权收受投标方的种种贿赂或收受投标方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将工程发包给子女、亲属的公司或与己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承包商,搞假招标。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方从中为个人谋取种种好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用职务的经济犯罪或腐败现象。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公共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

三、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内容

国家审计和国家计委特别强调和重视对国家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的审计和稽查,“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公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按照《招投标法》规定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订立书面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审查公共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有无舞弊、泄漏标底的行为发生;再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

(二)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针对我国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要从认识上和措施上完善公共工程招标投标经济责任制。首先,要创造公共工程招标投标有序竞争的市场条件,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全市场机制;加大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腐败审计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学习招标投标工作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无标底”招标和试行“量价”分离和FIDIC条款。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开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阅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招标人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看中标人是否将中标基建工程的部分文件,关键性工作包给他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并保证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有八年以上工作经验和高级职称。

(四)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在基建工程招投标审计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招标投标实行事中审计。采用往上查寻法、调查询问法相结合,通过互联网询价,建立材料价格数据库备用。对大宗物资采购要搞调查研究。对吃回扣、索贿的要询问、调研查询相结合,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的线索,对招投标双方互相串通而中标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公共工程招标方、投标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重点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等主体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公共工程招标投标中职务犯罪预防与审计。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职务犯罪预防与审计是以防治经济腐败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

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经济腐败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加强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与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指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投标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其他犯罪活动。职务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其根源是吏治腐败。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传统美德,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

四、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审计程序

(一)分析性程序。分析性程序通过数据之间的关系及数据变化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变化,通过异常变化来识别潜在的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查阅招标申请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注意其申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是一个完整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一般情况下,新建项目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招标,如果申请招标的项目不是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则应注意审计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肢解项目、逃避招标的情况。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物资采购招标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权限和分工,建设单位招标部门自行组织或由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招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活动。对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阅中标单位的资质证明资料,着重审计其是否具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级别标准,并注意其是否有挂靠行为。招标通知发出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配合招标中心做好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妥善保管好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审阅投标书的格式、内容和具体的表达方式是否与招标要求一致;另外,还要审阅投标书是否如期送达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函内容是否完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期组织开标。开标由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开标会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主持,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均参加。重点核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或者合理低投标价中标的,审查是否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进行调整,对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计分调整。

(二)内部控制评估程序

1、招标。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招标前期准备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与。在招标前期准备阶段,应确定招标组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招标机构编制。投标资格的审查可以在投标前审查(资格预审),也可以在开标后审查(资格后审)。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招标人肢解公共工程,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因人而设,未做到公平、合理,可能导致中标人并非最优选择;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泄露标底,存在舞弊行为。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第二,工程立项后,对于是否采用招标,以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等,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提出方案,报经建设单位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建设单位确需划分标段组织招标的,应当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划分标段时,应当考虑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以及各项工作的衔接,不得违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设计方案,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四,招标公告的编制要公开、透明,严格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根据“意向中标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第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2、投标。投标主要包括项目现场考察、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更为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舞弊行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挂靠、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对投标人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投标人之间串通舞弊;第二,科学编制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尽量扩大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增强市场竞争性;第三,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查验资质原件、实地考察,或到工商和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实际资质,预防假资质中标;第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完备的标书签收、登记和保管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签收日期、地点和密封状况,签收标书后应将投标文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和定标。投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开标、评标和定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开标不公开、不透明,损害投标人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者建设单位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致使评标流于形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作弊,损害招标人利益。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开标过程应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和公证;第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其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具备招标项目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第三,建设单位应当为保证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干扰其客观评判;第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每位成员的评价意见以及集体评审结果,对于中标候选人和落标人要分别陈述具体理由。每位成员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中标候选人是1个以上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由决策机构审议决定中标人。

(三)实质性程序。分析性程序和内部控制评估对潜在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进行了风险评估,确定了实质性程序的审计重点。实质性程序直接面向交易、余额和列报,获取关于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实质性程序有许多,主要包括:审阅法、观察法、询问法、监盘法、函证法、重新计算法、分析性程序等,具体选用何种程序,要根据分析性程序和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而定,还要考虑具体的交易、余额和列报。

招投标实质性测试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投标保函;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开标记录;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等。招投标实质性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五、研究结论

公共工程是具有公众所享有的社会属性,基于公共工程招投标机会主义严重、问责需求强烈,对公共工程招投标进行审计监督必然成为其理性选择。本文基于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分析了公共工程招投标常见的错弊,针对性提出了分析性程序与实质性审计程序,以丰富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理论探索。

主要参考文献:

[1]朱新国.招投标审计刍议[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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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莉,张建平,高英,陈晓芳.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算机跟踪审计研究[J].会计之友,2010.2.

[4]孔凡勤.风险导向审计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08.18.

[5]潘萍.论全过程跟踪审计与全过程造价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7.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2

摘要:工程的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投标文件编辑的合理性也是能否中标的关键性因素,那么如何提高中标几率、怎样可以编辑出高质量的投标文章就成为编辑人员需要面对的实际而重要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建筑业市场发展的规范化,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监理单位通过参加工程招投标承接工程是企业获得项目的主要途径,项目投标文件的编辑质量是投标企业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主要针对工程监理单位投标的编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分析、研究招标文件

作为一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员, 收到投标文件后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于开始做文件、做报价,而是要通读招标文件,然后仔细分析、研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

1、监理工程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基础,因此在详细了解建设方的此项工程是需要全过程监理(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还是分阶段分专业监理;

2、工期:在编制文件前应详细研究,避免监理工期过长而造成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要根据工期合理安排监理进度计划,从而造成项目亏损;

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人员应详细了解提交保证金截止时间,交纳方式、交纳地点等,一般要求将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单据附于标书中。

4、投标文件的分数、装订及密封: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装订即可,密封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封面上写上相关内容,如工程名称、招标单位名称等。

二、监理投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简况表、综合说明、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投标报价、附件等内容。投标承诺书、投标简况表等招标文件已规定了固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即可。能够直接反映投标单位的监理实际及特色的主要是综合说明、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1、综合说明对整个投标文件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综合说明应

说明投标文件编制的组织领导及编制过程,表明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重视;综合说明应介绍公司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人员组成、设施装备、主要监理业绩和近几年承担的一些监理项目、获奖和荣誉情况及证明、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

2、投标报价的编制:在投标评分过程中报价的分值一般情况下都占总分数的比重较大,在做报价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当地监理行情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同时在监理人员配备、服务质量、范围及时间、信誉相当的条件下,招标人以选低价中标的居多,但企业不能单纯追求报价最低,应在评价标准和项目本身条件所决定的标价高低因素上充分考虑监理报价的策略,从而使整个报价不会因为超出最高限价或低于“合理低价”而成为废标,减少因报价过低给企业带来的亏损风险。

3、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是投标文件的根本。在编制监理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根据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范围、内容、期限、工程类别、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择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后,能否得到高质量专业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专业经验和技术水平等,而这又与监理人员的资历、专业技能、协调能力等有关。因此,业主非常注意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因而,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列出监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拟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资格、职称、专业、年龄、岗位证号、监理简历和所获荣誉等),对总监、总监代表、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成员,还应附简历及业绩说明和有关材料、证件的复印件。 总监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投标人拟定的总监特别关注。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总监相应分值占总分的比例又相当大。因此,投标文件中拟报的总监,对投标人能否中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就应相当重视,拟报的总监不但要在年龄、专业、职称、资格、业绩和所获荣誉上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要求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同时还要考虑其不再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否则,一旦中标,不仅经济上要承担处罚,而且也影响到企业的诚信度,得不偿失。 总监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是总监的得力助手,因此应选派施工现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其他监理人员的配备,应经过认真分析工程特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担任,专业要配套;年龄上,应老中青结合,比例恰当;技术水平上,高、中、初职称搭配合理;数量上,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编写以上内容时,要对总监的业绩予以充分说明,并借助于图表、统计等方法对监理人员的配备进行分析、比较、归纳。这样,既直观地表述了这部分内容,又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专家评委评审提供了方便。

4、监理大纲是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监理大纲反映了投标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思路、方法、组织和措施,以达到最优的目标值。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内容、目标,监理依据,监理程序,监理重点和难点,监理控制措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等。 工程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目标,监理依据等在招标文件中都作了表述和规定。 监理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一般包括监理工作总程序、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程序、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质量控制程序、进度控制程序、造价控制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信息管理程序、组织协调工作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程序、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保修阶段的工作程序等。 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措施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目标,从事先、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控制,结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监理经验进行编制。 监理重点、难点以及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内容技术含量高,编写难度大,应充分体现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直接反映了投标单位在类似工程项目的经验是否丰富,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因此,投标单位应组织技术水平及专业素质高的队伍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以往经验,抓住项目的重点、难点,制定针对性监理措施。

5、监理管理制度及优质服务提升了投标单位的竞争能力。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在编制监理投标文件时,投标单位应充分体现他对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将要采取先进管理方法、制度、措施等,进行优质服务,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从而使业主和评委达到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之目的。

总之,在编制监理投标文件中要充分展示监理公司的各种优势和体现监理服务的高水平,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才能提高中标的机会。

参考文献: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3

【摘要】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亟待树立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防范严密的制度约束机制。案例分析和相关研究表明,廉政防范机制尚未形成有效约束、人为干预因素影响、信息机制不健全、评标流程不透明、招投标迎合招标方、纪委监察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成为高校工程建设方面廉政风险频发的焦点领域。

【关键词】高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廉政风险防范;优化举措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重庆教育的招投标与非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4SKG01。

高校工程建设领域因涉及资金量大,同样是社会腐败案件频发之地。引入招投标机制,构建高校工程项目廉政风险防范和约束模式,是目前该领域比较普遍的做法。

一、廉政风险问题在高校工程建设中的热点聚焦

(一) 廉政风险防范的聚焦点挖掘

通过一系列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问题风险聚焦点分析,共梳理出5个主要问题呈现点,涉及范围涵盖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招投标公司、各参与竞标单位、项目评标专家和纪检监察机构。高校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因其在项目招投标中的主导地位,是廉政风险问题呈现的聚焦热点之一。在这里,业主单位可以对工程招标的信息、项目发包和项目合同模式进行选择,具有较为集中的选择权。

(二)招投标信息公开不明确问题

信息公开、项目依法报批是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普遍性要求和做法,符合透明、公开和高效的项目招投标流程和要求。通过对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时间进度进行干预,达到目标单位中标的目的,是个别高校工程项目廉政风险多发点之一。招投标的程序设置形同虚设,绕开招投标制度约束要求,不规避、私下接触竞标人达成“暗箱操作”协议,更是招投标信息环节常见的问题。

(三)招投标程序性问题

项目投标单位围标、资质挂靠现象频发,影响招投标项目公正性。单位投标过程本应依公司建设资质实际情况进行造价预算和竞标,更多投标公司爱投机取巧,采取请客送礼、偷工减料、拖欠工人薪资等非法方法,“多措并举”找补利益空间,扰乱高校工程建设秩序,严重影响高校工程建设质量,对高等教育基础工程建设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四)监督管理问题

纪检监察机构职权施行乏力,力量单薄,有效发现和制止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问题成效有限。随着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P注度不断提高,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各方的监督和监管被纳入工程项目监管的标准制度化流程中。从实际效果反馈的情况来看,不足之处明显表现为监管的独立性欠缺,执行依据匮乏和纪检力量薄弱。

二、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成因分析

(一)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干部干预廉政风险因素分析

化整为零、缩小规模成为干预或变更高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合理”手段。个别高校干部往往采取此类隐形举措来规避招标流程对项目中标标的的影响,以小工程的邀标、发包来取代大工程的招投标,有利于项目建设进程的有效干预,进而影响或达到预期的项目招投标结果。评标阶段的暗示性干预活动频发,擅越职权的担纲评标人或项目评委,以不当言论来左右项目评标进程,干预项目评标程序公正性。此类影响或干预项目工程建设的目的指向很明确,即通过多种措施来打压非利益相关投标企业,达到自己需要的项目评标结果。

(二)竞争无序问题分析

招标项目所有权缺失引发竞争性格局紊乱,招投标固有程序无法制度化。高校招投标中的招标人市场属性不明确,公共所有权的模式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出现人“经济效益”现象,无法确保项目本身在招投标中获得高性价比的竞争结果。项目投标人围绕非所有者的项目招标人,其违反廉政制度体系,进行暗箱操作的风险较高。

(三)招投标程序问题分析

高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各方信息获取来源不对称,形成非充分竞争的招投标市场格局,不利于招投标机制运行。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多为教室、学生宿舍等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信息上的优势保持不明确,则很容易衍生项目建设领域的安全问题。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围标串标和资质挂靠等难以有效防范的廉政风险问题,也是高校工程建设招投标亟待关注的焦点问题。

评标专家职业操守沦落,成为招投标项目中利益有关方的牺牲品。作为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其本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沦丧,专业知识有余而法律法规常识淡漠,评标过程随意性高,更有甚者串通项目投标人,共同出卖业主单位利益。同时,无法更好地量化区分也给招投标的质量水平认定增添困难,形成廉政风险问题频发热点。长期发展下去,将严重扰乱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设计,带来不良后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更是让此类行为成为高校和社会公共设施基础项目招投标中常见廉政风险问题,值得关注。

(四)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诸多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实现交易双方的均衡是最为关键的。现实中的招投标实务,业主单位处于招标强势位置,具有工程建设市场上资质把控和竞标人评定的决定权,需方市场仍旧是工程项目领域的主旋律。同时,围标串标等破坏招投标机制的行为对部分非法资质获得的施工类企业而言,正是获取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用手段。《招标投标法》及依托于此的各地政策、法规在制度统一性上缺乏可操作性、监督和监管的缺位等问题,形成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频发的主要因素。

各地纪检监察作为内设机构,对项目工程的监督结果也有一定程度影响,在监督检查细则方面,招投标信息提供的专业化和纪检工作的业余化形成明显对比,难以有效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无形中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制度环境温床。

三、有效防范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举措

(一)坚守工作原则

坚守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原则,预防和惩治干部层面的干预行为。出于对工程项目“利益蛋糕”的觊觎和自身权力变现的歪曲思想,个别学校领导干部会利用来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上的漏洞来施加影响,达到贪腐目的。多措并举,教育先行。通过廉政宣讲、课堂学习、廉政探讨会、警示教育片观摩,在思想上防微杜渐,把好高校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关。针对招投标体制中的常见漏洞,采取合理应对和规避方案,用以约束和抵制廉政频发风险点,达到有效约束的目标。严查违规违纪的招投标干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防范风险能力,以切实有效的手段推行委托招投标机制,提供相对公平、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环境。

(二)推进信息公开

加快信息化公开进程,提升工程招投标效率。高校工程项目贪腐问题出现后,影响的不仅是项目本身,更折射出高校自身的立校基础。以信息化公开、透明度来考核建设项目方案可行性,使信息公开规范化,信息内容全面化,是加快制度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资格审查环节严把关,审核未过坚拒绝。编制和审查工程项目资质文件时,应严防有违公平现象,以标准化方式做好资格预审,公示评审结果。

(三)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

竞投单位应建立与检察院等相关监管机构联系的制度,以贿赂档案管理模式来防范和限制各竞投单位竞标资质。构建高效可行的专家评审库,坚守合理规范的评审专家确定办法,计入专家档案库。评标原则上,严守程序公平原则、客观评标原则和条件既定原则,不可随意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标专家意见以防形成对评标结果的误导。

探索切实可行的专家责任跟踪制度,对评标专家形成制度约束和规范。此类跟踪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杜绝和防范评标分数不合理、违规情节明显等行为,适度确保项目工程评审专家自律。评标方法选择上,突出客观性、弱化主观性,例如无标底招标、电子评标和网络平台评标等举措,切实改进评标方法的有限顺序,以客观数据支撑评标结论。

(四)严把监督质量关

我们应形成规范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实行决策权、监督权、操作权分离,加强制度建O,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上的职责和权限,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保证监督有章可循。要确保全面监督,严格重点监督,按程序做好防范,确保制度运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重点环节也要进行科学监督,有效防范,多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形式。要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形成明确监督意向选择,提高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素质。对招投标机构做好法律法规意识培养和专业技能素质水平提升,注重探索可行性高、约束明确的招投标新机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进程应逐步加快,高校工程项目建设作为优化我国高等教育硬件基础的选择,需要不断开展相关研究进程。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改革,要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经验基础上做出合理化调整。总之,高标准、严要求的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在实现流程上,亟待招投标采取委托机制,在监督保障上需要来自监督层面的廉政风险防范举措,多措并举,保障高校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

【参考文献】

[1]朱毓高.高校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0):58-60.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4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5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规模也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监管越来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作为肩负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执纪依法监察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多年来,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为促进各种建设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首要工作。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尤其要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监管水平;三是要对重点工程开展执法监察,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四是协助建章立制;五是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重要环节。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又要抓住招标投标各个重要环节,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具体应侧重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督促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二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标的运作;三是重点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关键环节,包括监督招标单位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和完善的招标程序;招标人或

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正、公平、客观、择优原则;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

3、加强对投资审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工作。在以上加强事前预防,侧重完善预防机制,加强事中监督制约,突出重点环节,完善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要加强事后检查和审计。一是检大建设项目安排是否公开、透明,操作程序是否民主、规范,投资安排是否公正、合理。二是查看是否进行了政务公开;三是清理银行帐户,对一些不正当收费或收费不进专户的帐户责令归并或撤销。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违规过程中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采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整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范文6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进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保证招投标管理的高效、规范,是项目质量的根本保障和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就对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进行探讨。

1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追求科学的标准,从而达到优化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进而获得优良的招标效果。目前招标程序规范性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效果不佳。要改善这种现状,在项目建设中,要力求做到尽可能的优化招标的程序、让招标制度日臻完善,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条例来进行招标工作,筛选出优良的中标单位。优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开展。在具体招标的进程中,招标方式促进着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模式从单一转变成为复合,企业内部也随之发生改革。可以说,招标制度在某种层面上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来达到升级的目的。公路项目投标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招标制度的本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如果想保证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优化工程成本控制。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建设单位方存在的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会事先在招标前和招标单位公关关系,阻碍招标的公正性,结果很多时候中标的建设方条件和招标要求并不相符。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文件不规范也是现存问题。有些单位以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条件。这些都不利于招标的合理规范。招标工作中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样招标工作的合理公正受到阻碍,从而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不公正问题。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性进行简单的归纳,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不公正性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展和管理负面影响尤为突出。而不公正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3点:招标单位对建筑单位了解不全面;关系至上,建筑单位靠关系上位;评标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

2.3投标企业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数量的增长,导致投标市场迅速升温,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投标企业,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导致了投标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想方设法得到标底的信息,提前准备,增加中标率。更有甚者,不符合招标条件,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从而达到目的。这些都是投标企业违反公正性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招标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招标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时候会伴随着利益的导向而发生。尤其受工程造价这一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需要和很多部门进行交涉,尤其是在利益至上理念的驱逐下,提供的数据差异就很大,增加了工程造价的管控难度,因而影响和限制了招投标的管理。

2.5项目计量不实

工程计量也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获得工程计量的正规具体步骤是在竣工工作量的基础上,由监理方来计量,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数据,再交给项目管理公司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公司可能不会通过监理方,没有将业主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中,导致项目计量不真实。

3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3.1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公正合理的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损害了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就要设立审批制度,对招标企业进行甄别和审批。招投标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严格管理项目信息来实现。除此之外,建立和落实措施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制度可以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起到提高工作质量的作用。

3.2强化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招投标企业的一些非正常的行为乱象。因此,建立公路招标的秩序,就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参与招投标企业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企业不被允许参与投标活动。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不被利益蛊惑,严格按照标准来筛选参与招标企业的资质,维持招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受到不良影响。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防止有的企业对信息进行造假,滥竽充数,最终影响到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3.3加强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标价管理

招投标中的工作清单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由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价并审核,从而确定最终报价。加强标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性,维持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和工程结算相符合。工程人员除了具备工程计算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经济法律的相关知识。

3.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秩序,也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挂钩。必须要杜绝、根除和防范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合理乱象和不良风气。相关单位必须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从而从根本上落实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有效维持秩序。

3.5招投标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既是招投标项目的基础,又是招投标项目的保障。要在招投标中做到这三点,就应该达到三个要求: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强化各个流程的监督;第二,对于招投标的违规问题,不能含糊不清,要问责到底;第三,严格查处挂靠现象,保持公路工程招标市场的环境。以上三点就是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紧紧围绕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分别从招投标管理的作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招投标管理的应用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不仅分层详尽地指出了招投标管理的现实问题,还对提高招投标管理应用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卢方.试析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2):14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