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责任论文范例6篇

寿险责任论文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1

摘 要 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在我国的发展相对国际来说相对比较缓慢,我国解放初期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经过直到改革开放,保险业才算刚刚起步。

关键词 寿险准备金 会计计量 问题 探索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

从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后,我国的保险会计理论引起关注,因此,在同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在1989年末进行了修改。在这一阶段不论是社会经济还是保险业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1993年的时候财政部要求我国的会计制度要进行全面的改革,1993年7月起实行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法》,并于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段时期是保险制度出台最多的一段时期,我国的保险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此,对原有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了适合市场要求的修订。

随着国际化脚步的加快,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上却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对此,财政部专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并要求从2009年年度报告开始实施。

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以及分类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保险责任而提存的资金。寿险公司80%―90%的负债都为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而这些准备金大小在精算假设上的轻微变化或在准备金评估方法上的变化都会对某个时期的收入和公司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只有三类寿险责任准备金被经常使用。用于保险监管人员估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使用的准备金是法定准备金,它想对较为保守。还有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得到最佳经营状况估计而使用的准备金叫盈余准备金,他是用假设计算评估出来的,但是假设想对很精算,可以说是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负债情况。还有一种经常用到的就是为了确定保险公司的税收而使用的准备金,想对以上两种,税收准备金算不算保守,也不算激进。

我国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最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这种方法每年都保持收支平衡,但对于给付责任的承担能力则是未知的,这种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寿险精算方法引入我国,初期,由于技术人员短缺,计算的寿险责任金并不能达到要求的精算水平。会计准则的发展,制度的出台都让我国的会计计量紧随国际发展的水平。我国寿险准备金的计提初步建立了较为科学、完整且统一的法律规定。至2009年末,我国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一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三、我国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现状

2006年对于我国会计界来说是特殊的一年,这一年我国的会计准则重新修订,开始逐步接近国际水平。这套准则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反观国际对会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规定后发现,我国的会计计量方面仍有较大进步的空间。这些差距将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相关规定进行了新的计量方法的要求。自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后,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对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一大利好。的确,在行业结构竞争力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相交于过去的计算方式更加公平和透明,对会计的监管也更加合理,这将促进会计规范的迅速发展。

(一)理论与实践脱离

从市场反馈情况调查表中不难看出,最明显的就是实践缺乏理论的指导,这与很多事物是相反的,很多事物是理论性太强,没有可行性,但是会计计量则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忽略了理论的发展,相关研究更是发展缓慢,致力于这方面研究的人士少儿又少,对此,国家应给予一定的鼓励与支持,促进计量理论的发展,对此,发到国家的一些理论成果以及方式值得借鉴和研究,结合我国现状进行更加系统的分析,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直接导致计量模型和方法的准确性降低,而计量信息的缺失将引起大众以及相关机构的不满,造成营业额的降低,因此,促进我国寿险准备金会计计量的发展将是近期会计计量发展的目标。

(二)问题将引发的后果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公众对权力的要求变得更加注重,尤其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一项事业,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透明化、清晰化将是大众有权获得的,如果,会计计量的实施不到位,将无法科学透明的呈现经营结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导致利益的降低将是必然的结果。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直接引起的会计后果就是增加了会计主观判断的余地和人为操纵的空间,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影响。这包括企业自身的比较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对比,这都将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与良性竞争。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结果反映的是特定公司在特定假设条件下的现值调整金额。在缺乏明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这个计量结果对特定公司状况的反映也会造成最终结果的可比性降低。

四、会计计量问题的解决

不论是保险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的要求,还是国际发展市场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规范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将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将滞后于社会前进的脚步,使我国的整体经济落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本文从政策、经济、企业自身、监管制度等多方面共同着手进行改革。

(一)政策的支持是关键

保险业近年来成为竞争较为激烈的一个行业,纵观世界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利润的来源多数依靠保险资金的投资获得。资料显示:1982年全世界私营保险公司(不包括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用作投资的资产总值达15000亿美元,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为1100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3.3%。就国内寿险公司而言,当前,第一,要加强对现有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防止新的资金流失。第二,采取集中管理办法,提高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第三,注意掌握资金运用的结构,既保证公司正常给付和日常开支,又可有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灵活调度资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第四,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将保险资金投向规模大、信用高、影响广、效益好的投资项目。

从解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的保险业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修订,从市场的发展要求,从国际上相关研究成果的吸收精华,可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以及执行都是都在国际的前沿的,但由于国内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对于保险合同等方面的会计计量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以下几方面有必要特别加强一下法律的强制规范。要想顺利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规范,就必须在现有计量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关于计量的详细规范,以便避免各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的多样性,增强各公司之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具体到计量模型,我国寿险责任金的评估一直都是依靠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完成的,也就是依赖保监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完成的,会计准则下得准备金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参数设置自然也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利益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尤其是对新型寿险合同的特殊现金流量项目,以便保证各公司在准备金计量模型中包含的内容具有可比性。同时,相关规定中也有对剩余边际的规定,我国应该进一步细化边际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计量时应该单独计量的边际组成部分。

(二)打造中国特色的会计计量

国情不同,发展速度不同,针对的客户不同,而且发展相对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行业经验和人力积累方面都较为薄弱。因此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经验,应当意识到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现状研究出具体可行的方式,我国的市场体制仍有待发展,寿险责任准本金计量应该随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改变,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以及行业经验的积累,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同时,选择切实可行的计量方式。特殊的国情造成我国保险业的特殊现状,自然对信息的披露进行特殊的规范,保证信息的准确是保险会计计量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内部与外部的监督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是必须的,从宏观方面来看,相关的部门要对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主要是指财政部以及保监会,因为责任准备金直接关系到保险工资的营业额和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监管层必须赋予足够的重视。同时,企业内部对此也要进行合理的监督以及指导,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营。

(四)思想的根本性转变

对于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必须认真执行,维护客户的利益,保证长久的信誉。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寿险公司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五)探索新的财务核算方法

追求新事物的过程总要不断地探索和改善才能不断地进步,寿险保单的责任金完善的过程中,核算办法需要不断地改善,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利润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只有不断地探索,才能不断地完善,最终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进步。

(六)账目清算时间缩短

这属于历史性的问题,保险公司最初出现被认为属于欺骗行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被大众所接受,但是随着业务的扩大,保费收入增加,但是不良资产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为了防止新的资产风险出现,降低不良资产的比重,大力做好清收工作,降低资产损失。这项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 以及支持才能顺利的进行,保证成效。

(七)重视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利用电子手段,确保精算准确性、科学性、严肃性

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要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搞好。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计算结果的真实性。电子科技的发展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提供了方便,为了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准确性,中保寿险公司可利用电子化的先进手段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少和管理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证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准确。近年来,各级领导对电子化工作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都在积极开发程序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还不能形成统一的电脑网络,开展统一规范的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前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

结束语:

从上文的探讨中不难发现,很多问题的探讨仍是显得粗浅的,但我国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计量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但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滞,正在逐步的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这不是单靠保险公司可以完成的,必须转变全民的思想,从各个方面保证投保人的利益,让大众信服,进而我国保险业的进步,会计计量上必须根据国际准则,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改变,才能不断地进步。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2

通过对理论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各类保险产品种类和责任等相关知识。然而这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如何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就需要走向市场,就需要到保险公司、拜访客户等深入到保险业务的每一个环节。

为此,我和20多名本班同学准备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和洛阳市区的居民小区进行实习。

首先我们确定了实习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保险公司形成体制、公司文化与发展史。具体了解民生人寿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之间管理与责权利的划分。

2、了解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和熟悉主要险种和相关单证。具体知道民生人寿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营销中的主要环节、主要险种。

3、进行市场调查,了解人们对保险的具体需求和认识,保险营销现状并交流心得。具体向居民介绍民生人寿产品并力促成交。

遵照上述内容,我们的计划是:

1、花费一周多一点的时间,去了解民生人寿尤其是洛阳分公司的情况、民生人寿的主流产品和业务流程。

2、安排一周时间做市场调查,了解居民的需求和认识。

3、再安排至少两周的时间做保险销售工作,进行实战演练。

二、实习环节介绍

在民生人寿实习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通过公司讲解了解了民生人寿公司情况

2、学习了民生人寿的产品及其责任

民生人寿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险种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个人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具体了解了“合家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民生人寿《吉祥卡》保险,民生长乐保障保险等相关产品和其保障对象、保险责任、保单利益等知识。

3、在公司理赔服务部了解了理赔的流程

首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其次,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第三,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第四,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作出核赔结论。第五,理赔员将审核意见和结论上报,专人签批,签批同意后结案。第六,通知客户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

4、深入市场展开调查,介绍产品并力促成交

首先,我和同学制作了调查问卷,先后深入到了十几个居民小区进行调查,询问了他们的需求以及对保险的认识。其次,在调查中有针对性的向居民介绍民生人寿的产品。第三,对有需求且有感兴趣的准客户准备计划书,进行多次拜访力推产品并成交。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3

关键词:证券市场;保险风险证券化;人寿风险证券化;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巨灾债券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9-0023-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国际保险业兴起的新型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它源于20世纪90年代财产保险公司对地震、洪水和飓风等巨灾风险的承保需求,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典型代表是巨灾债券。随后证券化的概念被应用于其他非巨灾证券化商品,如信用风险和汽车保险,并扩展到人寿风险证券化。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缓解多余或超额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应运而生的。

传统上,保险公司若面临资金不足,无法满足责任准备金提存需求时,一般会采取三种方法:第一是自我融资模式,由直接承保公司承担这部分超额准备金,准备金提存的增长从盈余中扣减。第二是再保险模式,将一部分业务交由传统的再保险公司承担。第三是短期信用证模式,即建立一个不受制于美国准备金规定的海外再保险公司,通过信用证对XXX准备金和当地准备金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规定的担保。但这些方法均有缺陷。

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利用证券化,从资本市场中获得资金,以满足责任准备金提存需求的新型融资方式,能有效克服上述传统方法的各种弊端。尽管国内学术界对保险风险证券化多有介绍,但绝大部分关注的只是财险证券化,特别是对巨灾债券的探讨。对寿险证券化的讨论并不多见,而有关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的研究几乎没有。本文旨在填补这一学术空白,对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的发行背景、市场发展、构架、案例进行系统梳理,并把它与传统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其他人寿风险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

二、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概况

(一)发行背景

2000年1月,美国国家保险监理专员协会(NAIC),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颁布了《人寿保险保单的估值模型管理条例》(XXX规则),规定必须要对保证保费或均衡保费的定期寿险产品的未来负债提取充足的准备金。2003年12月,针对部分长期定期寿险以及万能寿险颁布实施了AXXX规则,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提高责任准备金提存金额。这些规定使人寿保险公司在开拓新业务时,面临资金不足的压力,并寻求各种资金筹措方法,来解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的问题。

如图1所示,由于规定的死亡率假设太保守和过时,许多美国保险公司和投资者均认为监管机构所制定的XXX(均衡保费定期寿险)和AXXX(有担保的万能寿险)的准备金标准大大高于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合理标准,纷纷通过证券化来减轻其多余准备金压力。提存规定基于保守的死亡率假设,对准备金的提存要求远超出经济合理准备金。法定或监管准备金与经济准备金之间的差额,称之为多余准备金。这一部分准备金的提存将大幅降低(再)保险公司的初年度可用费用,限制经营规模,降低公司获利能力,影响公司财务健全。

(二)市场发展概况

近年来,人寿保险证券化发展迅速,极具发展潜力(图2)。人寿债券的发行量已经超过了巨灾债券的发行量。1996年到2006年6月在固定收益市场上发行的人寿债券的总价值达到159亿美元,超过半数的交易都是内含价值证券化交易。剩余交易中的大部分都是美国的XXX证券化交易(swiss Re,2006)。已发行的XXX债券价值为61亿美元,只占可证券化的多余准备金的18%。预计2016年,多余准备金将达到800-1000亿美元。这就为准备金证券化提供了极大的发展潜力。

2003年,Genworth Financial成功发行了第一笔XXX准备金证券化交易,价值11.5亿美元。该交易首次对均衡缴费的定期寿险准备金进行了融资,以便满足美国XXX监管条例要求。2005年1月,苏格兰再保险发行了价值为8.5亿美元,期限为30年的第一个由再保险公司发行的XXX债券。2006年10月,Genworth Financial为了对万能寿险业务的准备金进行融资,以私募的方式发行了价值为4.75亿美元的第一个AXXX债券。

(三)优点

和传统应对方法相比,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有诸多优点:1.能够顺利筹集到满足监管准备金要求所需的资金,并增加信用评级;2.弥补了信用证的诸多缺陷,是一种长期且成本固定的解决之道,并不会面临市场容量的限制;3.无追索权债券的发行构架使得原公司的财务杠杆不受影响;4.改善公司的资本权益回报率;5.由于多余准备金问题得到解决,释放出的资金可用来承接更多业务。

(四)缺点

责任准备金证券化面临四种市场发展障碍或者缺点:1.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的交易成本相对巨灾债券而言比较昂贵。根据S&P估计,XXX证券化的金额至少需要4亿美金才能达到规模经济效应。2.XXX/AXXX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的范围目前仍比较狭窄,只适用于美国的寿险(再)保险公司。3.匹配证券化中的买方和卖方一直很困难。

三、基本构架与实际案例

(一)基本构架

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基本构架如图3所示(Lash,2005)。首先,创始机构原(再)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与资本市场的信托机构签订特殊信托合同,向投资人发行债券,筹集所需资金。同时SPV与原(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原公司给付再保险费给SPV,SPV负责对这部分保费以及发行债券所得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一方面与准备金信托基金(如114法规信托基金)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投资管理,另一方面准备金信托基金为原创始机构提供再保险信用。一旦死亡率状况恶化,公司需要提取追加准备金而自留经济准备金不足以负担这部分费用时,则将由托管在这里的资金进行支付。在这一过程中,SPV通过资本市场信托机构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同时,投资者对证券的追索权,最多只能到达SPV,而不会涉及原(再)保险公司。

(二)实际案例

1.由保险公司发起的XXX准备金证券化

最早的XXX准备金证券化是由First Colony保险公司(图4)发起的。2003年,创始机构First Colony为了缓解本身的XXX准备金提存压力,先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River Lake(Evan-gel,2005)。River Lake与First Colony签订再保合同,将First Colony需要提存的XXX准备金业务转移到River Lake,再由River Lake的下游子公司

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并将所募得的资金投入符合规则要求的再保信托基金中,最后以此基金为担保提供再保信用给First Colony。鉴于投资大众对XXX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会影响投资意愿,故由MBIA保证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该证券的利息与本金均能按时支付,将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2.由再保险公司发起的XXX准备金证券化

再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定期寿险再保合同进行证券化,相对于保险公司发起的XXX证券化来说,对整个寿险业更有意义。再保险公司通过汇集多个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定期寿险业务,达到XXX证券化所需要的规模经济。此外,由于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业务容量远远大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因此再保险公司进行XXX证券化,可以统筹安排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存计划,使其更为长期、稳定且符合个性。Scottish Re是目前第一家完成XXX证券化的再保险公司。自2005年2月至今,该公司已陆续完成三次XXX证券化。

Scottish Re第一次证券化的流程如图5所示。它首先与在美国南卡莱罗那州成立的专属再保险公司Orkney Re签订再保险合同。Scottish Re提供初期资本给Orkney Re以及其控股公司Orkney Holdings,并支付再保险费给Orkney Re。由Orkney Holdings负责发行证券,并把从资本市场筹得的资金交给Orkney Re,用来设立一个114规则的信托基金,为Scottish Re提供再保险信用,从而满足监管准备金要求。Orkney Re提供股息分红、信托基金利息收入、释放的准备金以及Orkney Holdings用以支付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该证券化所发行证券全部由MBIA提供支付担保,且证券的追索权最多只能达到Orkney Holdings,所以不会影响创始机构Scottish Re的财务状况。

3.AXXX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迄今为止的AXXX准备金证券化交易只有一宗,是以万能寿险二级担保为基础,对多余准备金进行证券化。由于AXXX产品设计差异大,面临更多的风险,交易流程缓慢和复杂,AXXX证券化的创建过程比XXX证券化要复杂很多。尽管如此,AXXX证券化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前景。Genworth公司证明了AXXX证券化是完全可行的。图6是Genworth的子公司First Colony人寿保险公司以私募方式发行的第一个AXXX证券化交易(Laplante,2006)。此次发行价值4.75亿美元,是浮动利率债券,于2050年到期。

四、比较分析

(一)与传统再保险的比较

责任准备金与再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功能,即都具有转移和分散创始机构(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具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将承保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给资本市场,而再保险只是将承保风险在保险市场内进行转移和分散。第二,责任准备金证券化通过发行证券转移风险,而再保险则是以合同方式。第三,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由于有信托基金的担保,信用风险较低,而再保险则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第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产品有效期限可长达20-30年,而再保险的有效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第五,责任准备金证券化产品理赔更为迅速。SPV发行债券所获资金存在特定的信托基金,一旦发生巨灾,可立即取出理赔。

(二)与巨灾债券的比较

第一,从发行目的来说,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是为了融资,而巨灾债券是为了转移巨灾峰值风险。第二,就投资人是否承担承保风险而言,责任准备金债券的投资者几乎无需承担创始机构的承保风险,但是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则根据巨灾债券种类不同,承担创始机构的承保风险。第三,就证券发行期限而言,由于责任准备金债券的发行期限要与原保险的承保期限相匹配,发行期限一般长达20-30年,而巨灾债券的发行期限通常是3-5年。

(三)与其他人寿风险证券化的比较

这里重点把责任准备金证券化与内含价值证券化进行比较(见表1)。

1.目的和范围。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和内含价值证券化的目的相同,都是作为融资手段。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分为XXX准备金证券化和AXXX准备金证券化。两者的适用范围分别是多余的定期寿险准备金和万能寿险准备金。内含价值证券化分为有效合同价值证券化和封闭业务证券化。前者能够将无形资产(如递延获得成本和未来利润)转化为现金;后者也能激活部分封闭业务的内含价值(Cummins,2005)。因此,前者的适用对象是准备金,而后者则是保单的内含价值。

2.优点。责任准备金证券化和内含价值证券化都具有缓解资金压力、扩大承保能力、提高权益回报率等优点。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提供了信用证的一种替代选择,解决了短期信用证与寿险保单的长期期限不相匹配的困扰。此外,由于多余准备金问题得到解决,释放出的资金可以用来承接更多业务。内含价值证券化可将无形资产(递延获得成本和未来利润)转化为货币,提供融资,解决承接新业务所带来的现金紧张。

3.风险。责任准备金证券化主要面临两种风险。第一,利率风险。第二,信用风险。如果债券经过第三方信用担保,发起公司信用评级的下调可以使得担保机构得以收取更高的担保费用。如果保险准备金完全是以固定收益证券的形式持有的话,责任准备金证券化没有资本市场风险。内含价值证券化也具有与责任准备金证券化相似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此外,它还面临资本市场风险。取决于资产组合中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如果来自股票组合的收益高于预期,(再)保险公司可以获得超额回报。

五、结语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4

关键词:全寿命质量管理质量责任保险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定义

当前对于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周期界定不够精确。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质量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关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前期设计以及竣工之后的维护阶段的责任界定很少提及。质量管理应该贯穿项目的全寿命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开始策划到使用报废为止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全过程。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而言,项目全寿命期包括:项目策划决策阶段(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和项目运营维护阶段(运营准备、运营维护)。建筑物的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修乃至拆除各个阶段的管理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全寿命管理系统。

不过,由于立足点不同,国内外对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的理解不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的:任何时间的全寿命周期总费用等于相应的维修费用与更换改装费用之和。根据这个概念,全寿命周期总费用的最低值就表示最佳维修水平。由于更换用的改装费高低主要取决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各阶段的优劣,因而工程的维修和寿命必然与上述各阶段密切相关,也就是必须从全寿命周期的观点来分析和改善建筑物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我国建筑项目质量管理中忽视的问题

统计近几年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可以发现有两个问题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由于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检测单位的失职或失误,导致新建成的工程,发生危险事故,并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与财产损失;工程竣工后,由于建筑本身或后期的维护与养护不到位,导致在合理使用年限范围内发生建筑质量问题,并造成巨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很模糊,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建筑的使用运行阶段发生质量问题,而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法人已经不存在了,建筑物的拥有者的权利得不得实现。

1. 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检测阶段阶段

(1)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考虑得不够详细、全面和深入,侧重点往往在于经济成本的管理,而对于环境和社会成本则考较少考虑。

(2)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考虑的时间周期太短。大多数项目仅仅考虑从项目开始到投入使用阶段,而对项目竣工完成交付使用以后阶段的情况没有详细分析研究,甚至将可行性报告变成了可批性报告,以此得到上级的批准。

(3)勘察、设计和检测单位由于渎职或者疏忽得到错误的勘察结果,这么结果在项目实现阶段不容易观察出来,但竣工后或使用几年后问题凸显。

(4)在建筑物的设计中采用较低的安全设置水准与耐久性要求,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有限的资金与物资。这样很难抵抗偶然的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后果。

2.竣工后维护阶段

(1)管理工作限于被动应付濒临倒塌的危房和其他出了安全问题后的建筑物,还有自然灾害期间的抢险救灾。平时缺少对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的督促检查。而政府只管拨款新建,忽略建成后使用阶段的维护修理费用。

(2)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有谁负责维修。建筑物的维修费用应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但负责不代表有责,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如何界定,当前法律对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很模糊,有必要将责任明确出来。

(3)对建筑物实行检查并要求维修,必须有法律支持和经费来源,否则强制要求业主掏钱检查和修理于法无据。现在除了危房已有法规可以依法要求执行外,地方政府对于尚未成为危房的建筑物只能提醒业主自己注意检查,而后者在专业上根本不具备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

(4)一些质量记录会存在建筑物的档案之中,作为竣工之后相关问题调节的依据。按过去规定,公房的设计图纸等原始文件在使用单位的房管部门有一套,在政府的建筑档案馆内也有一套,现在新建的住宅在物业公司有一套,但实际情况很是混乱,既有建筑物原始档案往往不全或丢失,至于以后的使用、维修记录就更差了。

三、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

下面将重点讨论项目竣工交付以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追究,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究认定,就此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进行探讨。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此条文规定了质量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就是施工方。《建筑法》第8O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如果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使用者是有权利请求赔偿的。而“责任者”具体指谁,并没有明确指出,当然就可能不是施工方。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O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可能引起争议的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另外《建筑法》第8O条规定的赔偿方为责任人,不过究竟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受索赔的责任人,并没有说明。相关文献提出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台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主要包括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分包商供应商等。对称笔者比较认同。

四、相关问题及建议

我国目前法律对于项目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规定少之又少,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并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产生一些问题:

1.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质量责任人,当出现争议,两方或以上的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受害者无法判断时,不知道应该找谁赔偿。

2.如果在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建筑使用者选用了第二家施工单位为其维修翻新或加固处理。之后出现了质量问题,责任该怎样划分。

3.当发生重大灾害时,如地震、海啸、泥石流、龙卷风等不可预见性风险,导致建筑物破坏,发生损失,如何区分灾难引起的损失和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

4. 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这时怎么保证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以保险方式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引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物质量责任综合保险。

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就建筑工程承包商对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负有的保修义务,向建筑物权利人提供担保的险种。建筑物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风险的转移有利于建筑物质量责任的落实。由于第三方责任人的存在,就会少很多推脱责任的现象,并且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也是有保障的。对与保险公司来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开始密切注视建筑工程的每个建设环节,研究防范质量事故的对策,尽量大可能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寿险公司在经营寿险产品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于各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文章以寿险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为立足点,将其在销售产品环节面临的风险归纳为两大类,即道德风险和非道德风险。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两大类风险进行了探讨性的分析,以期能够提高寿险公司在这一环节规避风险的能力。

寿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类风险:道德风险和非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主要是人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都有相当的难度,而这些风险的产生对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公司形象、信誉等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非道德风险主要与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有关,这些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寿险公司必须提高对这些风险的重视程度。

一、 营销中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营销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的营销过程中,不仅面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同样也面临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公司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保险费,或者在进行保险承保时,表面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填写保单,但在私下对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做出完垒背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件,给寿险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人员在进行承保时,为了获取更多的保单而进行违规操作也会造成大量的保单纠纷。

(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现行的高佣金制度加剧了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 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的佣金。在为寿险公司进行产品营销时,不遵守保险人的职业道德,使寿险公司面临多种多样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

1、欺骗投保人。如向投保人虚假承诺寿险公司的责任,或者擅自扩大保险责任,以骗取投保人的信任;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进行分红型保险产品营销时,故意向投保人夸大保单的分红功能而忽视其保障功能,以诱导投保人投保等。

2、欺骗保险人。为了能使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顺利投保,保险人往往与投保人勾结,共同向保险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险人做出承保的决定,从而使保险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时的逆向选择和投保后的道德风险。

授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保证义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做出对某一事情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或者对某种事态做出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但投保人在投保以后,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往往故意违反保证义务。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履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而任由损失的扩大。

2、不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保险珐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都应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以便保险人对事故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做出是否履行保险责任或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保险责任。但有时投保人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通知保险人以后,并不说明全部事实或事实的真实情况,以让保险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3、为了牟取巨额赔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寿险营销中,投保人为牟取巨额赔偿而故意人为制造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二、非道德风险

(一)营销中的竞争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竞争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正常的竞争风险,另一类是非正常的竞争风险。另外,营销中的价格竞争也使得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面临严重的风险。

1、正常的竞争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寿险公司竞争不力而被迫减少市场分额,丧失发展机会,致使寿险公司不能发展壮大的风险。如寿险公司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市场定位不准确、新产品开发滞后、技术创新缓慢、公司的组织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等,都可能使寿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非正常的竞争风险。非正常的竞争风险主要是指某些寿险公司采取不规范的、恶性的竞争行为给其他的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这种现象在不规范的保险市场上尤为明显。例如,某些寿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分额,不惜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大幅度提高保险人的佣金·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向别的寿险公司挖掘人才I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

3、价格竞争风险。价格竞争风险是指由于别的寿险公司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分额,赢得更多的客户采取不同价格竞争策略而给自己带来风险。为了分析价格竞争给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我们运用博弈论里的“囚徒困境”模型来加以说明。

根据图1,结合纳什均衡分析,可以知道,(8,8)是这两个嫌疑犯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坦白都是他们的最优选择,结果是各判刑8年。如果把这一模型引入到寿险公司的价格竞争上来,可以得出如图2形式的矩阵。假设现在两家寿险公司在价格竞争方面有降价和保持价格不变两种选择 (涨价的情形在此不做考虑)。这个矩阵说明两家寿脸公司同时选择降价是他们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双方的占优战略均衡,但结果却是使得双方的利润都减少。因此,都不降价对双方都有好处,但在实际的价格竞争中,为了保持和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每一家寿险公司都会以降价策略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结果是不仅没有扩大市场份额,反而使自己获得的利润减少了,所以价格竞争给寿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了风险。

(二)承保标的数量不足风险

寿险产品的价格 (即费率)是通过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因此这一价格使寿险公司能够获得预期利润的前提也必须是有大量符合条件的承保标的存在。但新产品开发出来以后,寿险公司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即由于对客户心理预期估计不足,或者对市场潜力挖掘程度不够,或者遭受到其他寿险公司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使得寿险公司所获得的客户并没有达到其所期望的“大数”。因此,该类产品的出售不仅没能使得寿险公司获得预期的利润,反而有可能因该类产品的出售使得寿险公司给付的风险增加,甚至导致寿险公司的亏损。

(三)巨灾风险

当寿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因遇到巨灾而使大量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寿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甚至破产。例如,2005年7月26日,印度遭受暴雨袭击并导致多处洪水和塌方灾害,造成至少786人死亡,寿险公司理赔金额高达2OOTL卢比。自8fl进入汛期后,飓风、龙卷风频频袭击欧亚大陆。飓风“卡特里娜”到佛罗里达州 路易斯安娜州、阿拉巴马州、新奥尔良州,保险损失高达300美元。据惠誉评级称,“卡特里娜”成为自。9 11”恐怖主义袭击以来,寿险公司损失最严重的单起事件 。

总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风险都会给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对于任何一家寿险公司来说,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并不断提高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并寻求合理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晓林,黄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路琴,马颖.保险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6

关键词:不可抗辩 寿险 核保核赔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因为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the great repudiators)的称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赖感,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并得以发展。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之前,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保险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除针对年龄、自杀外,未对其他方面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及自杀方面。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可抗辩条款将适用于健康、财务等合同的多个方面,它将对寿险业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提高入口关和出口关的管理成为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所作的危险选择,理赔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事实和条款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工作。核保、核赔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的核保体现了对广大保户的公平,真实的理赔维护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同样反映了公平的原则。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风险选择的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口都把好了,保险人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保户的利益。

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核保、核赔将如何应对此重大变华呢?

一、核保人员必须改变观念,更加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依赖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如实告知条款的约束力,核保人员对客户的告知主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因此,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以往依赖的不如实告知条款两年后对客户已失去约束力。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

二、加强营销员、生调、体检等核保相关管理工作

由于寿险经营中的保均保额不高,免体检、免生调的比例较高,而此类投保方的核保几乎是由业务员完成的,业务员如果在承保中不能规范经营,在利益的趋使下,促使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发生,那么最终将给核保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核保的盲目性,导致承保质量下降,不良赔付率上升。因此,作为第一核保人的业务员,需兼顾业绩及责任,必须面见投保方,详实了解情况并全面、如实的向公司反映投保方的有关情况,避免因不如实告知等使公司理赔时处于被动地位,对公司的信誉与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继续加强营销员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体检和生调是核保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风险选择阶段。目前的体检和生调规则与比例比较宽松,可能不再适应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的业务管理。体检医师的责任心需要更强了。体检医师如果能够认真细致的检查,客观反映事实,发现可疑之处,进一步询问查证,引导体检者如实告知,充分利用好面见到客户的机会,那么在此环节就可堵住营

销员销售过程中的漏洞,防止逆选择者损害公司及广大客户的利益。

在保险公司承保前,仅靠业务员、体检医师及核保员拥有的告知资料是远远不够的,生调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投保方的投保动机、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可以发现业务员、体检师及核保员的工作环节中有意或无意的疏忽或遗漏,从而按调查后的实际情况来承保,达到了危险选择的公平性,很大限度的避免了不如实告知给公司今后带来的隐患。

因此,增加营销人员、体检及生调人员风险意识,增加责任心,是规避承保时风险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核赔管理,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

既往不可抗辩条款未涵盖健康告知事项时,如果客户对健康不良状况未告知或告知避重就轻而通过了核保关,到了理赔这一出口关时,通过调查取证,还可以亡羊补牢以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而两年不可抗辩制度全面纳入后,理赔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赔了。

目前在理赔实践中,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承保两年后已不能因不如实告知而拒赔。因此,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对两核人员至关重要。核赔人员认真调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核保人员,是争取在两年可抗辩期内多堵漏洞的重要途经。两核部门如何增强沟通,信息共享是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下,核保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使不如实告知者蒙混过关,核赔调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不到位,都将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两核工作在寿险运营管理中是两个重要的关口,两个关口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核保结论影响理赔结果,核赔信息支持核保结论。因此,两核人员必须通过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增加责任心,从而在新形式下努力降低公司不良理赔率,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寿险核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王.寿险理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核保手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4.

[4]核保手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