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例6篇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1

按照《xxx县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保密工作,县史志办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史志办及时将文件印发给每个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对做好当前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学习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重点加强对办公室档案管理、文件收发等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明确了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职责,确保工作期间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密责任

史志办对此次保密检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任xxx任组长、副主任xxx任副组长、单位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督促保密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在进一步了解掌握此次检查工作目的、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史志办保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凡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严肃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周密部署,强化措施

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促进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规范严肃,确保此次保密检查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保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及时督导,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1.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保障。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史志办在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的同时,还不断结合党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保密管理,力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保密管理的能力。特别是制定了各项涉密及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2.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强化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促使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彻底改变个别人认为党史工作“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等错误认识。要求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涉密公文、涉密事项和敏感事项。严格做到不把机密、文件带回家,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保密的内容,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等设备中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敏感事项,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和敏感事项,确保单位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3.

加强信息载体保密管理。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各类文件资料,认真做好登记、传送、清退、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

对涉密文件资料,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单位。做好电子文档的输入、存档、发送、印制、备份等,确保电子文档安全。

4.

加强信息设备保密管理。一是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禁止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和敏感信息;二是加强电子文档资料的保管,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严禁将单位涉密资料打印或拷贝给外单位人员;同时,严格规定对违规操作和使用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严重违规泄密事件的责任人,一律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对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实行专人专用。使用U盘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时,坚持做到计算机与互联网脱离,并进行病毒扫描及木马扫描,确保安全。若涉密机和涉密软、硬盘、移动磁盘发生故障时,由办公室查明原因及具体情况后,联系专业维修部门派技术人员直接上门到单位对故障机和磁介质进行现场维修,禁止个人将设备擅自送外维修。

5.

是经常督促检查。为了确保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史志办十分重视对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单位各科室保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到位,成效显著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2

为进一步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建立保密自查自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保密自查自评是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保密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保密工作基础、筑牢保密防线、推进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担负起保密工作主体责任,通过保密自查自评,加强日常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保密管理各项措施。要在以往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再宣传、再教育、再动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保密管理能力。

二、切实把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机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保密局新修订的《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附件1),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对照《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组织内设部门、下属单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做到“三个自查”:一是涉密人员进行自查(附件4);二是机关、单位的内设机构(即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分别开展自查(附件3);三是机关、单位对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并评估。

三、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报表

中省市直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综合业务科(市政府大楼1407室)。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于11月5日前将本地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对全市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家保密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按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的要求,明确本单位自查自评时间,部署并指导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义,逐项对照保密自查自评标准进行自查,不漏一个部门,不漏一个工作岗位,不漏一台信息设备。要将自查自评结果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强化保密自查自评结果的激励导向功能。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从9月下旬起,以上一年度未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和自查自评表、保密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单位为重点,深入中省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促指导,同步开展保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办、国办《关于印发〈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1〕29号)学习传达贯彻、保密责任制落实、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载体管理、保密宣传教育情况,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适时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发生严重违规案件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并把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工作力量,深入开展检查,落实工作举措,确保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整改措施。各级机关、单位要自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不能消极应对,更不能规避检查。对于规避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严重违规处理。要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明确整改时限、层层分解责任、强化整改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市、县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回头看”,把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联系人:刘大为 蔄智桓

联系电话:8222524

附件:1.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

2.机关、单位基本自查自评目录及自评标准

3.内设机构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

4.人员自查目录

中共黑河市委保密和机要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检查,规范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是指对本机关、单位内部保密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防范措施等日常工作情况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开展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和保密行政部门对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开展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立足防范、全面覆盖、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第六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机关、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所属内设部门、下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设机构)分级实施。

第二章 自查自评内容

第七条 保密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基本项目、附加项目和自选项目,分为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人员3个层次。

人员一般指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涉密人员和其他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基本项目是机关、单位日常保密管理需要落实的普遍性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基本项目一般包括以下自查内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秘密管理,涉密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采购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涉外保密管理,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以及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 附加项目是根据不同时期保密工作重点或者专项任务要求增加,由指定机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执行的自查内容。

第十条 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自查内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目录要点形式制发。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进行修订,并制定工作指南。

第十一条 自选项目是机关、单位在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以外,结合自身保密管理需求和行业领域特点自行制定的内容,一般限定在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及内设机构自查内容应当明确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自查结果应当采取量化方式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自选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机关、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自查自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部署,实有自查内容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机关、单位综合自查自评,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自查自评纳入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

在部署时,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照自查自评目录要点和年度自选项目,明确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内设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照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确定本部门实有自查内容,并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实施。

机关、单位所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实有自查内容,应当报上级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确定的实有自查内容开展经常性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保密风险和失泄密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应当根据自评标准打分,自评打分每年至少1次。

人员自查后,根据自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要求,不打分。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工作情况、效果进行检查核验。

第十九条 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应当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结合检查情况和内设机构日常保密管理情况,对内设机构报送的年度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报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综合文秘、信息化、人事等有关部门,对照年度总体自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打分,结合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和人员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情况,形成本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由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本机关、单位以外人员不得参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指导,定期或者结合其他专项保密检查,对同级机关、单位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全覆盖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督查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结合保密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督查内容,一般包括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日常保密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应当对机关、单位进行结果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标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次督查重点制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中发现机关、单位或者内设机构自评结果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查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当在评价结果中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单位、督查结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长期开展保密自评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中可以予以优先考虑;对保密自查自评督查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机关、单位,可以建议取消当次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资格。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3

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原名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心)在1996年就开始集中管理GF报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工作模式,即由一名业务副主任(副所长)主管GF报告工作,科技处训练科为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一名业务参谋分管GF报告工作。在科技信息研究室设立GF报告管理小组,承担GF报告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GF报告的形式审查工作以及收集、整理、上报、管理与交流使用等工作。2012年制定《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建立“GF报告联络员”制度,由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GF报告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GF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制本单位GF报告年度编写计划,并监督落实,组织本单位GF报告的撰写、审查、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本单位GF报告的初步技术、形式审查。

1.1GF报告的提交范围中心完成国防科技项目(包括试验技术项目、军口863项目及其他国防科研项目)、教育培训和管理决策项目时必须撰写GF报告,并提倡和鼓励完成工程型号任务和其他基础研究项目时撰写GF报告。学科内容涉及航天员选拔与训练、医学监督与医学保障、航天服、航天食品、训练模拟器、飞船工程设计的医学工效学要求与评价、环境控制与生命保障等航天医学研究、航天工程研制与试验的各个方面。

1.2GF报告的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每年年初,各单位拟制“GF报告编写计划”,由训练科汇总,并编制下发“XX年度中心GF报告编写计划”,明确报告题目、编写人、完成时间节点等。科研人员按照《中国国防科技报告编写规则》,利用“国防报告管理系统”,撰写合格的GF报告后,呈交至相关业务总师或学科专家审查其技术内容,再交至GF报告管理小组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修改后进行形式二审)。年底,管理小组对年度内GF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审定表上加盖中心公章,上报总装GF报告管理办公室,同时另存一份纸版报告以提供交流利用。

1.3GF报告管理现状GF报告的日常管理及利用等工作,按照《中心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并参照《中心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严格做到闭环控制、准确及时。经统计,1997-2013年,由GF报告管理小组管理的GF报告约1000份,远不及每年近5000份的技术文件产生量。GF报告的交流使用量也不多,只在项目结题、实验室评估、课题查新、职称评定时,才有个别科研人员检索、查阅相关报告,年均检索量甚至不足20册/人次。GF报告数量少、内容、格式要求严格、管理系统软件与水印系统冲突等原因,导致GF报告的撰写、提交、征集、交流使用等得不到充分保证。

2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收集和服务体系不够健全GF报告是科研人员为了描述国防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具有一定密级的特种文献,详实记载了国防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GF管理的目的是积累、传播和交流,使科研工作者能够依据科技报告中的描述重复实验过程或了解科研结果。虽然军队院所开展GF报告工作已10余年,但进展并不是很理想,存在报告收集不全、管理体系不完备、交流使用不便等问题。

2.2未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GF报告的征集应贯穿于科研项目的整个过程,包括科研合同、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管理等各环节、全过程,但并未认真执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科研项目承担者以及科技信息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的局面,使GF报告不能完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不能完全纳入科研工作管理程序中。

2.3交流与利用不够充分GF报告的交流和使用在《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中都有规定,但是目前只是体现在项目结题、实验室评估、课题查新、职称评定等方面。GF报告内容程度高、总量不多、技术质量难以保证,使其不能得到充分交流与利用。

2.4培训与奖惩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军队院所科研任务重、工作量饱和、时间节点紧、保密形势严峻等特点,科研人员的时间、精力往往不能保证GF报告的撰写质量,甚至不能按时间节点提交报告。另外,科研人员不能熟练使用GF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系统与水印系统或其他保密系统等,加之培训工作力度不够、奖惩机制不够到位,大大影响了科研人员对GF报告的撰写效率、提交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3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体系构建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军队GF报告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3.1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构建GF报告管理体系为了保证GF报告工作顺利开展,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分级分层构建GF报告收藏和服务的管理体系[5-6]。

3.1.1构建系统级(或全军)层面的科研院所GF报告收集和服务管理体系负责系统级军队院所GF报告的收集、加工、保存和管理,对军队院所的GF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军队院所GF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军队院所产生的GF报告的征集、审查、上报、业务建设、管理与交流利用,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各院所的GF报告工作,使之正常开展。

3.1.2构建军队院所层面的GF报告收集和服务管理体系负责各军队院所GF报告的收集、加工、保存和管理。凡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单位,由一名业务副院(所)长担任该单位GF报告管理负责人,科技处(或类似的科技管理职能处室)负责GF报告业务主管工作,指定一名参谋任联络员(一般为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的业务参谋),并在科技信息管理部门成立GF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各院所GF报告的日常工作,承担GF报告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工作。制定、贯彻、落实本院所的GF报告工作规章制度和计划,负责GF报告的征集、审查、上报、业务建设、管理与交流利用,负责GF报告的规章制度落实、业务培训、协调沟通,负责GF报告工作总结、表彰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3.1.3构建各军队院所下属各处、室级GF报告收集和服务管理体系各军队院所下属处、室指定专人负责GF报告工作,对本处、室产生的GF报告进行收集、初审,并及时提交至本院所的GF报告管理部门,确保本单位产生的GF报告在单位内部得到充分利用。负责贯彻落实GF报告工作的规章制度,拟制本单位GF报告年度编写计划,并监督计划落实,负责组织本单位GF报告的撰写、审查、上报,负责本单位GF报告的初步技术审查、形式审查等。

3.2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建立健全GF报告管理制度

3.2.1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GF报告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将GF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这是贯彻、落实GF报告工作制度的关键,是解决报告撰写、提交长效机制问题的迫切需要[7]。在项目立项、下达、实施、验收、鉴定和报奖等主要环节,明确撰写和提交GF报告的职责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报告;在项目立项、下达和开题阶段,在立项申请报告、开题报告和任务书中明确撰写提交报告的数量和时限;在项目验收、鉴定、报奖阶段,将撰写和提交GF报告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科研项目承担者以及科技信息管理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将GF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能力建设中,作为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

3.2.2加强制度建设,使GF报告工作有章可循军队院所应建立《军队院所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为GF报告管理奠定制度基础;梳理本单位制订和颁布的科研管理方面的文件,采取修订或专门发文的形式,将GF报告工作纳入其中,确保国防科技建设与管理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都有开展GF报告工作的依据和要求;提升GF报告工作与科研管理工作的融合度和收集的完整性,强化知识产权和保密管理、完善共享机制建设,推进科技报告的充分共享和交流使用。

3.3建立信息资源平台,加强GF报告的交流共享

3.3.1分级管理,严防失泄密,进行交流利用GF报告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国防科学技术秘密,还涉及到国家、国防建设的安全利益及专有技术或敏感技术。因此,对于GF报告一定要在坚持保密守则的前提下,按照“集中检索、分布获取、分级保障、设限受控”的原则进行交流和使用[8]。可定期出版公开、内部密级的GF报告,鼓励国防武器装备研制、承制单位使用相应密级的GF报告,要求管理部门使用相应密级的GF报告等。

3.3.2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平台,促进开放共享在统一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构建GF报告信息资源平台,建立集成融合和无缝链接的信息资源系统。在降低撰写和形式审查的难度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对GF报告进行信息审核和针对性开发,合理确定科技报告的共享范围和保密级别。向军队院所科研管理部门、科研人员等分级开放国防科研信息和科学数据,并由此建立军队院所自主创新知识库,依托互联(局域)网络形成分级、分层的GF报告全文信息检索系统,促进GF报告的开放与共享[9]。

3.4健全培训和奖惩机制,提升GF报告数量与质量

3.4.1加强培训,提高GF报告和数量的质量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熟练使用管理系统撰写和提交报告。重视报告的技术质量和形式质量,不断完善由科研人员、主管领导、技术专家、GF报告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使之融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中,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本单位的报告撰写任务。

3.4.2建立有效奖惩机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建立奖惩机制是GF报告体系建设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对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报告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制订有效的政策措施,公平合理地将国防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的技术职称和职务考核、晋升的指标体系,有效提高科研人员撰写提交报告的积极性。开展评优奖先活动,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将报告撰写上交情况与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相挂钩,逐渐形成写好多交报告的良好氛围。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项目予以必要惩戒,如削减经费、取消承担延续项目的资格等,以引起项目组和科研人员的重视和警醒,促进报告撰写和上交。

4结语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4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彭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彭政务公开办发〔20**〕5号)的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唐奎同志任组长,分管保密、信息工作的副局长邓义浩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义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落实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具体事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为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到位。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职责。近几年来,我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人员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计算机安全员)管理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二是深入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制定规划,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人员、保密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保密教育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学习教育增强保密干部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业务能力;三是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我局保密干部队伍的业务水平,为做好我局保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1、严格实施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加大保密审查力度。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时,应当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查,截止目前,我局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未发现信息。

2、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和文件的管理。

重点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范和治理工作和文件的管理。指定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对机关各办公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协调。防止信息上网,做到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计算机网络的检查。经审查,到目前止,上网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未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开展保密工作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十分重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邮件向外发送资料已是十分方便和快捷的方式,但因此也可能带来泄密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使事前行为得到规范,堵塞可能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消除隐患。

(二)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完善本单位的保密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屯政办秘〔20xx〕33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始终坚持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自觉执行和遵守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年度内单位保密工作及时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并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确定由纪检室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制度,强化教育。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屯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屯溪区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保密职责、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将制定的制度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从制度上保证保密工作务实高效。二是有重点地开展对保密干部、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将学习《保密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重要学习内容,按要求上报总结材料,定期组织保密兼职人员开展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保密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能力。三是坚持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保密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三、措施到位,严格管理。加强对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载体保密管理。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现象。二是建立健全财政信息上报审核制度,严格遵守了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经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批准后才进行公开。对单位信息设有专人报送,严格网上保密报送制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了单位信息工作的万无一失。三是提高计算机保密维护。我局共有计算机五十余台,其中计算机7台,互联网的计算机与局域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无信息资料。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今后我们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信息公开的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堵塞可能发生的泄密事件,消除隐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在工作方式上,要创新信息公开保密机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和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制度,依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自查报告范文(三)

根据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屯政办秘〔20xx〕33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始终坚持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自觉执行和遵守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年度内单位保密工作及时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并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确定由纪检室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制度,强化教育。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屯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屯溪区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保密职责、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将制定的制度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从制度上保证保密工作务实高效。二是有重点地开展对保密干部、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将学习《保密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重要学习内容,按要求上报总结材料,定期组织保密兼职人员开展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保密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能力。三是坚持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保密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三、措施到位,严格管理。加强对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载体保密管理。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现象。二是建立健全财政信息上报审核制度,严格遵守了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经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批准后才进行公开。对单位信息设有专人报送,严格网上保密报送制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了单位信息工作的万无一失。三是提高计算机保密维护。我局共有计算机五十余台,其中计算机7台,互联网的计算机与局域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无信息资料。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5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以调查泄密为由查询员工手机通话信息,被查员工以隐私权受侵犯愤而将单位和通讯运营公司告上法院的案件。

通过提取通话记录,副经理被认定为“内奸”

2013年10月18日下午3时,南京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下简称“废物处理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设备组部门副经理李东(化名)早早来到会场,做好记录准备。会议开始后,人事部经理用投影仪公布了一份通话清单。李东定睛一看,大吃一惊:“这不是自己的通话清单吗?公司为何要在会上当众公布呢?”就在他疑惑不解时,公司领导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总公司转来一封举报信,有人向总公司反映公司在一个土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存有泄密违规行为。“到底是谁向总公司举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然而一无所获。由于举报信上留了一个手机号码,公司领导灵机一动,着手追查公司人员“谁与这个号码发生过亲密联系”。最后,在李东的手机通话记录单上发现他与这个号码通过电话。于是,公司领导推测,与李东有利益勾结的供应商因投标“落选”,李东不甘心,才和其一起匿名向总部举报。

李东听后,当即在会上为自己辩解。他一再强调,作为设备组机电安装采购负责人,和每一个有资质的供应商保持联系是分内之事。但是,公司领导没有接受他的辩解,因为会前,领导曾询问与会人员谁和这位供应商联系过,李东没有回应。公布他的话单是为了当场“戳穿”他与这位吴姓供应商无联系的谎言。

看领导这样怀疑自己,性格刚烈的李东气愤难当,当即在会上和公司领导激烈地争吵起来,并和一名副总经理发生推搡行为。领导一气之下,作出了对他免除职务、停发绩效奖金的处罚决定。

会后,李东通过反查,发现举报人他根本不认识。“我是设备组的,被举报的是土建项目,这事和我不搭界。何况我根本没有做公司所怀疑的勾当。”李东多次向总公司鸣冤叫屈,要求公司为他恢复名誉,恢复职务。可是,他的请求不但没有得到答复,相反,今年2月9日,公司以他“因收受供应商好处,殴打公司副总经理等行为”,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隐私权遭侵犯,将公司和通讯运营商告上法庭

被公司辞退后,李东越想越气,年近半百的他,不但失业了,而且在公司内外落下了“吃里爬外”的恶名,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于是,一方面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单位索赔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以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是隐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布于众,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讼,将废物处理公司和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简称“南京移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于该案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证比较复杂,南京市栖霞区法院邀请了高校法学专家等人员担任陪审员,成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没有公布李东的全部通话记录,只是摘选了两个月的一部分记录,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小范围的会议上,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然而,李东并不这样认为。他说,虽说是公司内部会议,但随着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沸沸扬扬,公司内外人人皆知,许多同行以及和他有联系的供应商,都知道他“收受了供应商好处”被公司开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贬损。

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因此,在单位内部公布员工通话记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南京移动抗辩称,为了便于工作联系,废物处理公司每月给中层以上干部报销一定数额的话费。李东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每月话费都由公司报销。废物处理公司在为其员工支付全额话费的情况下,怀疑员工泄露公司秘密,从而要求移动公司提供员工通话记录,了解员工的话费去向,是完全有这个权利的。所以,两被告均没有侵犯他的隐私权。

李东反驳说,他的手机是自己个人购买的,号码也是自己在移动营业厅选的,即使话费由公司报销,只要密码掌握在自己手里,那通话和短信即属于个人隐私,单位和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南京移动作为服务商对公民个人的通话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其向用户所在单位披露用户个人的通话记录明显存在过错。

合议庭查明了案件事实和重要细节后,开始组织双方调解。然而,原告李东认为该案涉及自己的名声、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坚持要讨一个说法,坚决不同意调解。因为这是一起新型侵权案件,法院很慎重,没有当庭判决。

2014年8月20日上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废物处理公司获取并披露原告通话记录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并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南京移动对用户的通话记录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之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通话记录被被告废物处理公司获取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虽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话记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主审法官说,在我国,调取私人话单的主体和程序都很严格。《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主审法官说,此案的被告废物处理公司在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员工泄密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该通过私查员工通话记录信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单位保密自查报告范文6

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 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xx]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xx]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签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第五十四条“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咨询业务。受理纳税人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业务咨询,对通过查找资料、内部求助等方式能够准确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进行登记,按疑难问题业务处理。

(二)疑难问题业务。包括疑难问题的登记、查询、答复及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登记,要求根据软件界面设计的内容逐项登记,对问题记录做到详细和准确;然后根据业务范围通过内部流转管理系统转给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结果答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结果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如有关单位对疑难问题暂时不能答复或不能单独解决而需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在线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查询疑难问题的答复情况或办理状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电话预约咨询业务。定时对语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根据问题难易程度选择直接回复或按疑难问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业务。受理偷税等税务违法、违章举报或廉政举报,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或监察室廉政举报电话,由稽查局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其他举报,工作人员先行登记,然后转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五)投诉受理业务。对于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人员要及时将投诉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然后转市局投诉处理办公室(监察室),投诉处理办公室于6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回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投诉人。

(六)对纳税人定期进行电话工作回访。定期通过12366系统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来电名单,通过电话问询,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事后跟踪监控,强化监督,达到不断改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纳入督查考核程序。

第十章调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六条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市局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讲求质量和效率;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阅。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搞好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八条市局机关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以及基层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计划。要把PDCA闭环管理方法运用到调研过程,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五十九条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按季向机关党办、市局督查部门报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通过讲评会、目标考核,对各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机关讲评会都要对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树立典型。

第十一章大事记编写制度

第六十条“XX市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市国税系统、市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

(三)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情况;

(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七)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

(八)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大事记每半年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办公室将大事记文稿编好后,经办公室主任审阅,送局长审签。

第六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第十二章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五条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对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等的,要求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在青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领导审批,送机关党办备案;超过1天或离开XX市区的,要经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机关党办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所在处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六十七条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

第六十八条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第七十一条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市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十三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是做好市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借调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纪律和调配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或延长借调期限的,人事处一律不予审批,违者将报经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基层局要依据市局填发的《借调人员通知书》派遣借调人员,对市局各处(室)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市局。

第十四章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条XX市国税局的外事工作接受总局、省局统一领导管理,任何涉外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外事接待计划的拟订和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来访接待及后勤安排;办公室负责安排来访期间局领导接见事宜及参加会见、会谈的人员安排;其他需协调事宜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

第七十五条系统和机关各级干部因公出访须统一报市局人事处,局长批准后由市局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国任务立项报总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越级进行出国任务立项。

第七十六条因业务需要,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系统人员可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任务通知。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立项组织出国团组或被邀请参加地方政府出国团组的,以正式文件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后(附报市外办出国任务通知书),报主管局长同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凭总局开具的委托地方政府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证明函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团由总局统一组织,市局人事处根据总局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七十七条市局人事处负责XX国税系统正处(含)以下出国人员的政审,副局以上人员的出国政审由省局负责。人事处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及市局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等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第七十八条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应根据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国税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局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市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分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七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培训和税务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邀请的出国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凡仅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出访团组,不论是否政府组团,税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

第八十条外事管理。

1.国内外事活动的内容。

(1)会议与培训。会议分为国际会议和专业研讨会。国际会议是指应国际组织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国境内召开的有各国代表参加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税收业务专业会议;专业研讨会是指与国际组织、境外有关机构、团体及跨国集团公司共同举办的有我国官员参加的税收业务讨论会。业务培训是指邀请外国组织、机构的专家来为我国税务干部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授课等专业活动。总局确定在XX市召开的会议与培训,按照市局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审批后,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安排等工作。

(2)临时来访。来访分为官方来访和非官方来访。官方来访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官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工作等访问。官方来访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报外事和业务主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接待规格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对工作访问经批准可提供用车和工作餐等。非官方来访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人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咨询等访问。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根据来访者要求协调安排会见。外方要求会见局领导的,报主管外事局领导及主要局领导批示。对要求商谈具体税政业务问题的,商有关业务处室给予安排。

2.外事纪律。

(1)XX市国税系统人员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2)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涉外礼仪,做到守时、守纪、守信。人员仪表要端庄、举止要文明、着装要整洁得体。

第十五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按《XX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办〔20xx〕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情况,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xx]87号)的办理程序审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

第八十三条除特殊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或部门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局内各单位拟办公文,除密级和监察、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

第八十四条收文处理。

(一)外来公文由办公室文档部门统一收办。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文书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一日内,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分类登记,并将登记后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软件系统,送入“办公室领导信箱”,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

(二)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要处理的公文,文档部门应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答复后要迅速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公文,以批办处室的顺序为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工作,协办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

(四)对公文进展情况要进行催办。公文的催办分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向收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

第八十五条发文办理。

(一)草拟公文。办文单位在拟办公文时,应按要求认真拟写,并由拟稿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政业务、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单位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处室的,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会签应在48小时内会签完毕,以提高办文效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处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办公室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市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处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二)公文审核。办公室对处室送审的公文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等;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负责人一律不予签发。

(三)公文签发。办公室对公文审核后,由文档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送局领导签发(密级文件除外);市局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代签;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处或者有关处室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各部门内部的便函不需局长签发,可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代为封发。

(四)公文复核。文档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返回办文单位进行修改。在总局、省局没有明确取消纸制文件前,上报材料仍由行文处室负责。

(五)市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和市局《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青国税办[20xx]34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印。

第八十六条涉及局内几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会签后,提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除市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市局各处室和基层局不得将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以处室或基层局的名义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阅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属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各处室自行发便函,但不得未经审批而下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第八十八条向市局请示或报告问题,落实市局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以及各单位自行印制的材料及内部刊物,均应报送市局办公室文档或督查部门,不应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要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市局各处室除办公室和直属局外,其它部门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编发信息或简报等刊物。

第八十九条市局直属机构对外行文,局党组、机关党委行文,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实现局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可以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第九十一条档案的收集

(一)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局机关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档案工作。

1、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的“青国税党、青国税任、青国税发、青国税函、青国税办发、青国税办函、办便函”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归档。“青国税任”文件,由人事处收集、整理、保存,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各单位的便函,属非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整理、保存。

2、本机关制发的会议材料、信息、调研材料、报表、介绍信等各类非正式公文,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3、对于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实物档案等其它门类档案,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4、市局直属机构的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归档。

5、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

第九十二条文件的归档。

(一)各单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进行整理,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

(三)文书档案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归档,文电应当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1份,原文与复制件为1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1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档案盒底。

8、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缝纫机、棉线或不锈钢装订针装订,其它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状态。

9、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制。

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

第九十三条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党组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本机关领导人及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党员、干部介绍信;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对本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章工作制度

第九十四条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其受理范围为: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

(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办公室是机关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分办、催办、上报归档以及接待、情况综合等工作以及内网、外网上局长信箱、意见箱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基层局、业务处室办理。

第九十八条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登记、编号,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

(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

(三)办理。对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一般应从收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对办公室分办的人民来信,要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办公室。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四)复信。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内给予复信。复信要由承办单位同志审阅,加盖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发出。对答复重要的人民来信,需要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有关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直接答复来信人,必要时也可以责成下级机关复信。

(五)转办。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人民来信转请下级机关处理。对局领导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转办机关。

第九十九条人民来访的办理。对人民来访由接访人进行登记,认真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等主要内容。来访者询问有关税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来访者送请有关单位予以接谈。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交办件和局长公开电话及网上信箱接收的来话来件,严格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公开电话工作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一00条保护人的合法权利,对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一0一条接访人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做好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对来访者既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一0二条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要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章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0三条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市局进行涉税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一0四条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会议等,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涉税信息。

第一0五条凡以市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市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义或署以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的涉税信息。

第一0六条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XX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

第十九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0七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一0八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一0九条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xx〕132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一一0条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一一一条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一一二条各单位在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一三条在未解决加密问题前,密级文件暂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机关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磁带)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一一四条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复制件用完后交办公室登记之后销毁。

第一一五条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一一六条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摘抄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要复制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级文件管理;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出境,其它文件如需带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一七条阅办密件应当在办公室内进行,特别是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出办公室阅办。在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整理、存放起来。

第一一八条送发密件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编号,由收发人员专送机要通信局发出。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第一一九条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如确需携带密件外出,要报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

第一二0条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会议,要事先研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印制、分发、管理。会议结束时,应当收回秘密文件、资料。如从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带回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局机关机要室登记和管理。

第一二一条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国税机关的报刊)等提供稿件、资料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密件、内部资料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一二二条国税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外提供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一二三条对密件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至少要保存5年,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要保存10年。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包括内部发行的书刊等),交由局机关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二四条对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