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申请书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2-16 04:43:59

房屋过户申请书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1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对涉诉案件是否可以由权利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申请产权登记,各地做法不一。实务中对生效法律文书在房屋登记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只要持法院法律文书就可以单方申请相应的登记业务[1];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屋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除应具备生效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2]。笔者认为,对持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应当具体分析。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看,有确认物权归属的,也有认定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还有责令债务人协助履行过户手续的,不同诉讼请求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予以确认。

(一)对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归属,无论受让方是否给付对方财物补偿,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已发生物权效力,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只是物权效力的补记载,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受理单方申请办理登记。如登记机构不予登记,该物权变动登记机构无法掌握,可能造成登记机构后续的错误登记,进而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此举显然与立法初衷不符。

(二)对认定合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拒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机构不宜代为作出判断。主要原因: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只是物权设立的原因,并不导致物权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收录了一个2010年案例:甲与乙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甲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但乙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有效,并责令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甲基于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信赖,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其买卖合同有效;甲要求乙履行合同过户,因乙的妻子作为共有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驳回了甲请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支持了这一判决。同样此类因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合同常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登记机构不宜在仅认定合同有效情况下凭申请人单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三)对责令债务人协助债权人履行过户手续的生效法律文书上,当事人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该类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履行的,因诉讼请求清楚,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况,很多同行在实务中犹豫,以是否双方都履行了义务作为判断依据。笔者认为,要与法院多沟通,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达成共识: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可直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需承担义务的,由对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只确认合同有效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后续登记问题

案例:坐落于某小区5号楼203单元为郑某、林某夫妻共有财产。2012年6月,林某未经郑某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其女儿吴某(郑某继女),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郑某知情后,诉至法院,经区、市两级法院审定,认定该房屋为郑某、林某共有,林某与吴某的转让行为无效。2013年7月5日,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被执行人林某名下”,并由申请执行人郑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此案中房屋已登记在吴某名下,房屋登记机构以何种方式恢复到原权利人名下?民国时期的涂销登记是用红色笔在登记内容上涂销,原登记记录还是会看得出撤销、恢复登记的过程。现有法定的登记类型中并无“恢复登记”这一业务类型,在实践中也很少见到,各地做法不一。有以撤销登记加补换证登记,有以撤销登记加更正登记,也有直接以更正登记形式进行登记。如何“恢复”登记成为各地的难点问题。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2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层、楼龄等因素,准确的判断出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原件、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3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1.015

公共房屋是社会宝贵的资源,滥用公屋严重影响公屋资源的公平及有效分配。香港公屋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并不逊于商品房,加上仅等同于市值租金1/3的租金,对于市民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所以,香港政府也面临如何将公屋提供给真正的需求者的挑战。然而自从1954年实施公共房屋计划以来,香港鲜见滥用丑闻出现,这与其有一套竭力维护公屋资源公平善用的独特做法与严厉机制密切相关。

一、全面完善的公屋法规体系

(一)公屋制度的建立与规范

香港通过详尽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公屋制度。主要法规有《房屋条例》、《业主与租客条例》等,配之以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从立法上规定保障适用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严惩办法等。还制定了《公营房屋政策》,它分为三部分:甲部是公屋申请、调迁及资助置业计划,不仅明确规定了申请者的资格标准,还把申请者分类,细致规定了有关安置受清拆影响的居民、长者、体恤安置者申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乙部包括房屋管理及租金政策,详列了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丙部是一般事项,包括房屋署的服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及公众查询。

(二)公屋法规的完善与解难

法规政策体系解决了困扰公屋管理分配的难题。

1、公屋法规破解定位难题

香港政府的总体房屋策略以“建屋安民”为首要目标,政府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而介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中高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由市场供应。在总体房屋政策框架下,公屋的定位非常清晰,就是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安身之地。

2、公屋法规明确管理原则

法规政策把公平善用作为香港政府管理公屋的原则,赋予相关政府部门(房屋署)的重要职责是打击滥用公屋。有关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住公屋和购买居屋),公屋租住权不能自动世代相传;当租住公屋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后,才可获批新租约;公屋面积,多数是50至60平方米。这些严格规定都是公平善用原则落到实处的体现。

3、公屋法规界定有限资源

香港公屋制度界定了入住公屋的家庭类别:受清拆、重建、天灾等影响而无家可归者;因体恤理由而需要房屋安置者;初级公务员及退休公务员;调迁及舒缓挤迫居住环境;不能负担租住私人物业昂贵租金的家庭(此类家庭入住公屋数量最多)。界定了具体滥用公屋资源的五种情况:长期空置公屋(最常见的滥用情况);转租给他人公屋;在公屋中进行不法活动(聚赌、、贩卖私烟、等);将公屋作为非居住使用,如营商、用作货仓;虚报资料包括家庭入息、资产、婚姻及家庭状况等。

二、高效务实的公屋专营机构

成功的公屋制度离不开相关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化运营。香港设立了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两个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屋事宜。

(一)决策机构——房屋委员会

作为决策机构,房屋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不断改进、完善公屋住户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有限的公屋单位得到公平合理分配,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人提供房屋。它透过6个常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制定及管理各方面的房屋事务,包括策划、建筑、投标、商业楼宇、财务及资助房屋。房委会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房委会主席由非政府官员出任,委员除4名公职委员外,其他均来自社会各阶层,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采取公开议事的方式提出建议,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过程民主、透明。房委会建立了一支活力充沛、精明能干,且尽忠职守的工作团队。它的培训计划非常全面,较诸香港的整体培训标准为高。以2009-2010年度为例,房委会员工于该年度平均接受29.6小时的培训,而私人机构雇员的平均培训时数则为20.6小时。

(二)执行机构——香港房屋署

作为执行机构,房屋署的核心工作是提供租住公屋、向私人机构采购服务、评估申请公营房屋资助人士是否符合资格(根据房屋条例,向有关住户发出退出公共租住房屋的通知,终止其租住权及收回其居住的公屋单位),以及发放置业贷款和津贴,其它非核心工作转交政府其它部门或外判给私人机构。房屋署的职员都接受过经营、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培训,他们以小组形式合作处理各类问题,形成了一种灵敏、高效、专业的反馈系统,提供高效率和优质的服务。房屋署订立了一套38项的服务承诺,涵盖与一般市民及主要服务对象接触的部门运作,比如对公屋轮候册申请人的服务实际成绩都高于承诺目标(参见表1)。

三、复杂严格的公屋准入机制

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复杂、严格的准入机制,筛掉不合格者,做到应进则进。

(一)必须严过三道审核关

第一关资格审查关。香港政府对入住公屋的申请条件的规定非常详细,甚至可以说是繁琐,足足有15个大项: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书登记时直至签订公屋租约期间,不得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不得签订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的协议,不得持有一间拥有香港住宅楼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等等。申请者可透过房委会电子服务,查询公屋申请资格,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进入公屋轮候队伍,拿到轮候的电脑号码。其中申请者的入息和资产是关键指标,这两项指标房委会每年检核。2010年至2011年度公屋申请“门槛”: 入息和资产限额较上年度分别平均上升1.2%和2.5%,以4人家庭为例,家庭月收入限额由1.58万港元调高到1.60万港元,家庭资产限额由37.5万港元调高到38.4万港元。据统计,香港一个4口之家月收入的平均数约为2.4万港币。在此限额下,约有119,000个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户将合资格申请公屋。第二关是在分到公屋的前一年,房屋署将对上述条件进行第二次审查。第三关是在编配上楼前,申请人还要再申报一次。

(二)必须经过五个流程

1、索取申请表。市民可向各公共屋办事处、房屋署申请分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以及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咨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申请表及申请须知,也可从房委会网站下载。

2、递交申请表及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寄回或递交至房屋署申请分组,以供初步审核登记资格。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后发出收件确认书。申请表主要有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资料。第二部分为本港通讯及居住地址。第三部分为入息及资产净值(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资产),包括每月平均收入(每人都要填写)、家庭总收入(每人收入之和,项目有土地、房产:住宅、铺位、车位等)、车辆、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投资(储蓄保险、基金、股票等)、经营业务(有或没有商业登记均须填写)、 存款(活期、定期、港币、外币等)资产净值、现金(港币、外币等)、个人总资产净值、家庭总资产净值。第四部分为选择地区。第五部分为其它补充资料。第六部分为申请人及18岁或以上家庭成员承担责任声明。第七部分为申请公屋证明文件核对清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一般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入息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香港及香港以外的资产净值证明 。

3、初步审批。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后审核申请表及文件。若没有妥当填写申请表或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申请被审核为不符合资格,申请表及文件将会被退回。初步审批合格的申请,会被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内,房屋署寄上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轮候册在网上公布,申请人上网就能查到自己等候的位置,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从未出现公屋放号、抢号场面。

4、调查核实。房屋署会按轮候册上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提供齐备资料,以便房屋署进行审查及核实。房屋署会于集齐文件后约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的合格或取消日期以房屋署完成审核当日为准。

5、分配房屋。为公平分配公屋资源,公屋单位是以电脑随机方式,按申请人家庭人数及编配标准,配合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资源编配予他们。合资格申请人共有三个(每次一个)配屋建议。未具可被接纳的理由而拒绝所有配屋建议将引致有关申请书被取消,申请人在申请书取消日期一年后始可再次申请轮候公屋。房屋署会通知申请人有关的配屋建议及其它配屋资料,并安排申请人到公屋办事处办理入伙手续。

四、应退则退的公屋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保障范围,如果继续对这些家庭提供公屋,对那些等候在公屋轮候册上和租住私人住宅的家庭来说有失公平,必须建立一个对申请人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内循环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则退。

(一)约束为主:占住公屋无牟利空间

入住之后的监管更为重要。香港政府通过对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实现了以收入为标准、双倍租金退出机制向收入与资产两项标准、市场租金退出机制的转变。

房委会于1984年首先提出要关注公屋中的富裕住户问题。1987年开始实施的“公屋住户资助政策”规定,在公屋住满十年以上,要每两年一次申报家庭收入,以确定是否有资格继续居住在公屋中。如果申报家庭总收入超过资助的收入限额(公屋轮候册收入限额的两倍),公屋住户要缴付两倍的净租金加差饷(简称双倍租金)。对于虚报材料的家庭将可被判监禁及罚款,并可被处罚少收租金的三倍罚款,而且房委会有权终止租约。到1992年4月,居住在公屋中满十年的住户中有34%支付双倍租金。

1993年政府对公屋政策的一项调研表明,居住在公屋中的住户约有13%的家庭拥有私人住房,这引起了公众强烈反响。1996年4月房委会推出“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以收入及资产两项标准,作为衡量公屋住户是否有资格继续租住公屋。缴付双倍租金的住户,要每两年申报一次资产,如果家庭资产超过了一定的限额,就要缴付市场租金。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相当于该家庭能够在市场上购买一个与当前居住公屋相当的房屋,目前,资产净值限额约为2007、2008年度轮候公屋登记册入息限额的84倍。1999年2月,房委会再次修订政策,决定如公屋住户家庭入息及拥有的资产净值均超逾指定的资助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或选择不申报资产,须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2007—2008年度,约有2.44万个公屋住户缴交较高租金共2亿2千万元。在2009-2010年度,约有23800个公屋租户须缴交额外租金。

(二)激励为辅:鼓励租户因“脱贫”迁出

为鼓励条件转好的中低收入家庭退出公共租住房屋,香港政府制定了《资助自置居所》、《获取其它形式资助房屋后交回公屋单位》等政策,以政策杠杆鼓励有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自置居屋。香港政府早在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及“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置贷计划),以特惠折扣价出售居屋,协助合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屋租住户置业。2003年1月房委会推出新的置业资助贷款计划,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39万~53万元的免息贷款,或为期48个月每月高达3800元的按揭还贷补助金。2010年新推的“置安心”计划,核心定位于“先租后售”,政府向申请人收取半数租金,大大减轻供房人负担。在2000-2010年间,约有18.5万个公屋租户因“脱贫”迁出。

五、公屋资源的滥用惩戒制度

(一)建立代价高昂的惩罚机制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c)条的规定,任何人于申请公共房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订第5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申请公屋时所填写的收入证明,需要雇主签字、盖章以证明真实性,如果出现问题,雇主与当事人都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禁和罚款。房屋署于2009-2010年度抽取的5300宗个案中,查获约600宗虚报收入,检控其中约100宗。近年来发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鲵俭夫妇骗取公屋案,是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李鲵俭曾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其妻也曾是香港的持牌大律师。二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一套公屋。房屋署调查后揭发真相并提起检控,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82岁高龄的李鲵俭夫妇11个月徒刑,其骗取的公屋也被房屋署收回,社会福利署也追讨被骗综援金。

(二)设立有效遏止的核查机制

1、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一是周期性审核。房委会每年检核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为保证家庭资产这一核心信息的准确性,房屋署实行两年一度家访调查制度,将住户的实际居住情况与电脑记录核对,将巡查结果记录于电子手帐。若住户的家庭状况有所变更,住户应立即通知房屋署职员,随后再办理加户、除名或转户主等手续。房屋署还实行两年一度申报家庭状况制度,两年审定一次家庭月收入限额息限额、公屋租金及公屋住户入息。

二是常规审核和随机抽审相结合。房屋署的前线管理人员对公屋租户申报的入息和资产作基本审查。房屋署的中央小组对随机抽选的个案、可疑的个案和所有现正缴交双倍租金的个案进行额外审查。除每年平均严格审查5000宗公屋租户的申报个案之外,房屋署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格审查额外5000宗申报个案,并成立一支由30名调派自前线管理办事处的资深人员组成的专责队伍执行这项任务,以加强审查入息和资产的申报。

2、实行多元多层的调查授权

发现滥用公屋现象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前线人员在执行日常屋管理职务及进行两年一度公屋单位巡查时,会协助侦察可疑个案,找出异常情况,把可疑个案转交善用公屋资源分组彻底调查。2006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共查访663000户,完成率为100%。二是房屋署工作人员抽查居住情况时发明可疑情况。三是公布热线电话、网站、通讯方式等接受市民举报。四是2009年初成立网上巡查队,负责从网上讨论区的留言追查潜在滥用个案。2009-2010年度,分组深入调查了约12500宗个案。五是突击调查。2009年3月房屋署开展打击滥用公屋双周行动,对选定的31个屋内的41座楼宇进行密集式家访,成功探访了约20000个家庭,约占这些楼宇租户的78%,并在继续跟进未能成功到访的个案之余,把怀疑个案转交善用公屋资源分组深入调查。

法例赋予房屋署对被怀疑的申请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权:一是在不同的时段突击性家访;二突击性查访他处拥有住房;三是多方面收集证据;四是向其它政府部门或机构查询,如向民政部门查询居民的身份、婚姻状况,向土地注册处查询拥有房产情况等,而且有权查询居民在各银行的存款,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等资产;五是通过电脑科技查询,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的电脑和民政、土地注册处、公司查册系统等部门联网,可随时查询居民的情况,如通过公司查册系统可查到不同股东拥有的股份情况。

(三)成立专管专属的检控队伍

2004年房屋署成立“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严厉打击非法出租、转租、空置公屋的住户。2006年12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改为“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编制93人,其中,有30人为调查员。该机构分三个处,分别从预防、行动、宣传和教育三个方面采取行动。重点是透过抽查家访及网上巡查等方法,及早侦察可疑情况,并就涉嫌滥用个案进行深入调查。从2008-2010年分组每年平均处理约7000宗抽查或怀疑滥用个案,查明属实的滥用个案,每年平均约有400宗。分组引入“外展房屋管理系统”,调查人员利用电子手帐,按照预载的住户数据进行家访或调查,大大提高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2010年10月房屋署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录取警诫供词专责小组,以便能及时有效地对怀疑的个案加强检控,提高检控的阻吓作用。

参考文献:

[1]香港特区政府.公营房屋架构检讨报告书[R].香港政府印务局,2002.

[2]甘炳光,等.香港房屋政策论评[M].香港三联书店,1996.

[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公营房屋政策[EB/OL].housingauthority.gov.hk/.

[4]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委会历年年报[EB/OL].housingauthority.gov.hk/.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4

一、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城镇户籍(不含自然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兖矿集团、鲁南自行车总厂所属的城市低保家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凫山街道划转北宿镇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济开发区)的城镇户籍家庭。

(二)申报条件: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的确定为低收入家庭),均可向属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设置不到位的,可向属地镇街申请。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交的材料

(一)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上需提交结婚证);

(四)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的提供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

(一)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补贴标准:一口人家庭保障20平方米;两口人家庭人均保障17平方米;三口人以上家庭人均保障15平方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性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1.5元,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5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1.0元,租赁补贴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0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保障面积以内,超过规定保障面积部分按4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保障面积核算方式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自有房屋面积的差额计算。

四、工作流程和方法步骤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起到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宣传工作。

(二)村居、镇街申请、审核、上报阶段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村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2)镇街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镇街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审批、确认阶段

市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确定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具体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政府形象,事关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各镇街、社区和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5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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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用房。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核发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居)民建房申请建设用地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核、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建房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负责选址、规划、用地的审核、放线、定界、填表、制图等工作,核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农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房过程实施监管,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等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审查、公示、申报工作,并负责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协调及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巡查、报告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乡)、村规划的,不得受理和审批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村(居)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出原宅基地。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流程等相关规定等进行公示。

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住户,可以申请住宅建设:

(一)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符合分户条件,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四)因现住房为危旧房需要改造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六)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二)未达分户条件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村(居)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住建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

方米;

(三)在原址拆旧建新,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新建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原有房屋面积控制。

第九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面积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建房面积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人口,可计入计算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经批准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三)县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农村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扩大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自行配建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

第十一条农村个人申请建房,应当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土地使用权属材料;

(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依法适时召开村(居)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用地面积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本村(

社区)和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村镇建设服务站、国土资源所(分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用地性质、面积、建房位置、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

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申请占用非农用地和使用原宅基地并且不需要申请新增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由镇(乡)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个人申请新建住房需占用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镇(乡)人民政府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住建部门审批。

县住建部门在接到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测、审核、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

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经批准建房的村(居)民应当在施工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镇(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四

至范围和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高度。

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确定宅基地四至范围和批准的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异地新建住房户,应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宅基地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个人申请建房应当提供户型设计的平面图和立面图纸,户型设计应符合《宿松县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所界定的建筑风格,户型图可选用镇(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纸,或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未附户型图的一律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其建筑工程必须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个体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协议报镇(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培训合格的个体工匠,不得从事该类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匠由(镇)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县住建部门指导培训,经培训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镇(乡)或村庄规划及相邻关系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通用)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从事个人建房的施工单位或工匠不按安全、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质证书或个体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农民个人建房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县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个人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严格执行《宿松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按规定自行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