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例6篇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1

把握机遇树品牌

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就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在国内率先创新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并于2008年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开创了国内金融业支持节能减排事业的新局面。

兴业银行大力倡导的“绿色金融”业务,与湖南“两型社会”建设战略部署不谋而合。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抓住这一独特优势,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在湖南境内迅速铺开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助力当地企业节能降耗、发展绿色经济。

2007年12月,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落地了湖南省第一笔大额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用于支持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的开发与生产。该企业作为国内主流的纺织机械制造企业,2007年国内首创启动研发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项目,计划为客户提供300台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设备,推广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但企业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长沙分行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为企业设计授信,在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指导下,计划为该企业提供3年期3500万元的能效贷款,根据企业特点,以设备销售回笼款作为还款来源,降低了抵押要求。兴业银行为能效贷款启动绿色通道,一个月内完成了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顺利下柜,为该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企业扩大产能、提升市场地位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资金保障。据统计,该项目实施后,企业所生产的印染设备年节约标准煤约17000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46600吨,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几年来,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先后支持涵盖水资源保护利用、电力、能源、钢铁、化工、制造、资源节约、环境治理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超过百家,逐步在三湘市场上树立和巩固了“绿色金融”先行者的市场形象。

创新发展开新篇

2011年以来,兴业银行结合湖南企业特点,依靠其创新推出的“8+1”种融资模式,加快推动业务落地。截至2013年11月末,兴业银行累计为湖南省内节能减排项目提供绿色金融融资逾120亿元,近三年净增融资超过50亿元。其中,非传统信贷的多元化融资增长迅速,效应良好。

2011年,兴业银行落地了湖南省首笔金融租赁形势的绿色金融业务,并形成规模效应,先后向常德和株洲分别投放5亿元和1.2亿元资金支持两座城市的污水处理工程、向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投放2.8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风电设备售后回租,均在当地市场引起了强烈反响。

2012年6月,兴业银行为华菱湘钢提供的1600万元排污权抵押贷款,开辟了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的新路径。银行为政府提供排污权收入资金清算、支付结算、交易资金存管及其它交易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排污权抵押贷款,企业按需购买排污权,多余部分可以出售,通过市场手段盘活了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事业发展。

2012年底,兴业银行为湖南某能效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湖南省首笔合同能源管理(EMC)融资业务,金额500万元,用于帮助其改造大型电厂的风机、水泵功率,揭开了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新篇章。作为“十二五”国家节能减排领域重点发展产业之一,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求巨大,但因大多数能效管理公司低资产、缺乏抵押物等,其通过传统的信贷融资难度巨大。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在其总行指导下,创新模式,将非典型意义上的权利和预期收益作为质押,辅以现金流管控措施,有效缓解了轻资产型的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担保难题,在培育小型能效管理公司的同时,也帮助湖南省大中型能耗企业的能源管理事业突破了瓶颈。

“两型建设”显身手

2013年,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工程被湖南省政府列为“一号重点工程”,省政府首次提出在未来9年内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实现湘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三类以上的总体目标。承载着湖南追逐“东方莱茵河”的梦想的湘江两岸,全面启动了“碧水千里”综合治理行动。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2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等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

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

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3

连环合同信托增信

2009年9月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根据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资金需要实际情况,制订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确立该信托计划资金采取信托贷款方式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预计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5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推介期结束次日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到期日止。信托文件约定了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成立、资金的运用、资金收益来源、保障、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托计划的管理、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等,其中资金收益来源主要是开发公司每年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其应收工程款,同时该项目由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信托资金全部交由信托公司当地某城市商业银行保管。该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9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共15个工作日,推介期未满某信托公司即已集合50名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2009年9月15日该信托计划成立。

2009年9月17日,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约定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同日,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开发公司借款5000万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全部费用(包含律师费),在尚某的协调下,同日某商业银行第一支行(以下简称第一支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增信合同》,与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信托增信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人将自己开发的300套房产(包括住宅、商铺,评估价值为13000万元)过户给第一支行,由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设立的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进行抵押,协议书将《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第一条款,约定对所有房产评估、过户、证明、公证、保险等一切税费等均由开发公司承担,第一支行无需支付房屋价款,第一支行合法持有房产,并委托开发公司进行销售,销售款的40%(抵押率)作为信托计划还款来源,若开发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支行可以直接销售、拍卖、执行名下房产偿还开发公司借款,如有剩余资金将无偿偿还开发公司。《三方协议书》又将《信托增信合同》条款作为主要内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抵押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支行自愿为信托公司《信托借款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第一支行承诺抵押房产产权合法、完整,并承担一切因担保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第一支行违约,信托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超出价款由第一支行清偿。

2009年9月18日,在开发公司运作下,开发公司以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向登记机构出具虚假购房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将300套房屋全部过户至第一支行名下,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第一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为开发公司,抵押登记中权利人为信托公司、第一义务人为开发公司、第二义务人为第一支行,并在房屋登记薄中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出具300份《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2009年9月25日某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指令将5000万元信托贷款分两笔划入开发公司在第一支行的账户,随后开发公司将100万元用于支付开发房屋拖欠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其余4000万元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能实现预期销售,并因拖欠多家施工单位工程款而被诉,第一支行得知后,于2010年2月17日向信托公司发送关于依法不承担信托借款担保责任的函,并敦促信托公司及时行使抵押权人、保证权人权利,明示不承担保证责任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行权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后,抵押合同约定财产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

2010年3月21日,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受洪水影响不能按期交工、市政府不拨付相关款项无能力支付信托贷款利息为由违约,经信托公司多次催要亦未能按约支付借款利息。2011年10月份,信托公司在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发公司和第一支行,请求两被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共计6770万元。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信托增信合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因违法无效,第一支行抵押担保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等免责抗辩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信托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判令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借款本息6100余万元,因第一支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借贷合同》履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判令第一支行在第一被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置合同约定抵押房产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2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托公司向第一支行请求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分别由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70%、第一支行承担20%、信托公司承担10%。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某省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法律责任简要分析

本案虽涉及信托集合计划业务,实质上是一宗商业银行为信托借款提供担保引发的合同纠纷,是信托公司为了规避业务风险,利用第一支行设计的连环合同增信行为,一系列合同的标的指向即为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提供除抵押房产之外的补充保证担保,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三方对信托计划资金不能如约偿付的后果均存在过错责任。

借款人开发公司的偿还责任。借款人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综合项目名义向信托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借款人开发公司却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挪用至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是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乃至违约的根本原因。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和一定的违约责任,第一支行参与其借款担保并签订系列合同,并不能免除开发公司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一审对开发公司责任的认定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责任。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主体,其信托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符合《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集合计划依法成立并有效。但是,信托公司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中,信托公司对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未作出翔实的尽职调查,对项目真实性及所需资金缺少基本论证,对借款人挪用借款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借款人挪用借款相关信息亦未向委托人及时披露。据此,信托公司发现借款人开发公司违约后,应当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但信托公司没有及时行使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救济权利,尤其是在第一支行律师函发送后,信托公司对该律师函置之不理,错误认为第一支行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直拖延到2010年10月份方才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信托公司接到第一支行发送律师函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抵押物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的后果发生,该损失部分信托公司无权请求第一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支行的责任性质。第一支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是否有权提供保证或者抵押担保?从本案合同订立过程可以看出,《增信合同》并没有明晰第一支行担保责任,增信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增加或增强信用、信贷,也可以解读为增加增强信用担保或者信贷担保,从后续合同约定上看,第一支行始终以开发公司所有房产提供抵押,《三方协议书》、《抵押协议书》所约定的主要是抵押事项,故该纠纷形式上应当属于抵押担保纠纷。尽管《三方协议书》中三方确实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担保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约定亦不能视为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是否为第一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宗纠纷涉及的系列合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支行并无任何利用自己财产为信托贷款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财产仅限于信托公司明知的、属于开发公司所有的300套房屋,信托公司通过系列合同将第一支行嵌入信托贷款担保行为之中,尤其是在借款人开发公司同意抵押、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似有恶意串通之嫌,第一支行人应当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规定,提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房产均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登记行为因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对产权属性明知、且第一支行并没有支付房屋转让对价,向登记部门提供房产买卖收据、合同均系虚假,故登记行为依法可以撤销。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行为虽疑似恶意磋商,第一支行的担保行为亦值得深究,因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造成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支行完全免责不仅缺少事实证据,从银行内部管理责任而言,既不利于银行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担保责任是否因为另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而免责?本案中除《三方协议》和《抵押合同》之外,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借贷双方还约定“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保证担保责任在所难免,形式上的抵押人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支行并不因此免除抵押担保过错责任。

第一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事实上,无论该第一支行以信用保证担保,还是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应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均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一支行应当依法承担提供抵押担保的过错责任。

关于登记在企业法人分支名下财产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曾规定: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第一支行抵押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则成为焦点。从系列合同形成过程分析,即便抵押有效,信托公司的抵押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开发公司名义上转让给第一支行的房产,并不会因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而扩大第一支行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明知参与信托担保行为可能会产生担保责任,仍确认系列合同,并协助开发公司办理房产过户,其过错亦明显存在,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令第一支行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之范围。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有无责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本案中某城市商业银行担任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职责。同时依据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从案件基本事实上看,信托资产保管银行并无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第一支行提出某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资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主张没有足够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银信合作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然成为中国银行业融资服务、理财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宠,银信合作在给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安信信托《河南新凌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引发的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等当事人的诉讼,已经为银信合作风险敲响了警钟。本案诉讼标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亦不简单,相关法律事实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的相关主张亦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二审尚在审理之中,但是银信合作基本风险已经暴露,充分认识并有效防控银信合作风险,对于银行业、信托业稳健经营以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全面梳理银信合作风险

为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银监会根据《信托法》等法规,先后制定并下发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等一系列的文件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信托业合规经营基准,也是银行业开展银信合作的合规基础。商业银行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信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合规要求,系统梳理银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预测、评估、缓解并监控相关风险,尤其是对合同签订、履行、担保等状况认真地进行风险排查,全面掌握银信合作项目主体变化、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预期违约状况等,努力做到对银信合作风险状况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及时化解银信合作风险

正常银信合作的前提是互利共赢,有合作就有收益,更有风险。对于银信合作中存在的或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在识别、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公司、信贷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银信合作风险节点,有针对性地制订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化解预案,如对信托借款保证、抵押等担保不足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增信,对出现预期违约的合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有针对性对采取银信沟通、协商等措施最大限度化解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确保银信稳健合作。

审慎收取银信合作费用

受商业银行发展理念影响,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了将银信合作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路径,收取手续费、担保费、费等往往成为银信合作的最原始动力,银信合作收费是法规赋予银行的权利,银行也要依法合规履行其义务。在一定意义上,银行是否收费对银行的义务具有直接的影响。若在本案中第一支行收取信托公司或者借款人开发公司担保费用,一审法院对相关责任的认定将会出现变化。尤其是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提出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对银行业规范经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清理与信托等行业的合作收费,确保各项收费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有效防范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提升银行高管合规意识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4

1、负责农口事业单位经费、生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决算编制工作;

2、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筛选、评审、上报工作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检查和验收工作;

3、负责支农专户、扶贫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支农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工作;

5、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投放、定期检查及回收工作;

6、负责农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7、协助有关科室完成农口单位财政收入;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财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农财科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编制农口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及年终决算工作;

4、负责各项农业生产资金的管理工作;

5、负责各项有偿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

6、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论证上报及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本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财科岗位及职责

农财科科长职责

1、负责农财科全面工作;

2、制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农口各局及下属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及年终决算;

4、负责各项农业生产资金的管理工作;

5、负责有偿资金的投放、回收`工作;

6、负责本科政治思想工作。

贷款项目专职会计职责

1、负责世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2、负责日元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会计职责

1、负责扶贫资金(扶贫、以工代赈)的管理工作;

2、负责节水、甘露、产业结构调整及菜田基金的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生产发展及其它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农财科工作职责

负责农口事业单位经费、生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及决算编制工作;负责支农周转金的清理和回收工作;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及回收工作;负责日元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论证和立项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拨付以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峻工验收;管理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以及菜田基金等其它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口预算会计职责

在科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农口各单位资金的预决算及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2、负责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3、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工作;

4、负责农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5

 

一、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不断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

 

加快实施一批在建项目。建成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确保110万人受益。加快黄河宁夏段二期防洪工程建设,提升银川、吴忠、中卫城市段综合功能,保质保量、高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在引扬黄灌区下游再建设一批调蓄工程,真正做到旱能灌、涝能排。加快青铜峡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砌护惠农渠等干渠40公里及配套建筑物改造;全面完成唐徕渠姜家桥分水闸等规划内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固海石峡口等7座大型泵站更新改造。全面开工建设隆德城乡供水、扁担沟灌区节水改造等供水工程。加快实施列入规划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贺兰山葡萄长廊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区供水和防洪工程建设。加快清水河、苦水河先期治理及中小河流治理,启动清水河固原市区和同心县城段提升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重点河段防洪标准。开工建设银川、石嘴山水生态文明示范工程建设。认真谋划一批工程项目。上半年完成宁夏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和报批。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区协调,加快推进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论证,力争年内确定开发方案,努力把大柳树水利工程列入全国水利“十三五”规划纲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实施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区扶贫开发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清水河产业带综合治理工程。全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盐环定扬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年内开工建设。争取将红寺堡、固海扩灌扬水泵站列入全国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中型泵站改造和卫宁、红寺堡灌区改造工程建设。开展银北沟渠湖库连通、“引黄入固”工程研究论证工作,争取扬黄脱贫西线供水工程列入全国水利“十三五”规划。启动智慧水利建设,争取立项实施以数字渠道、智能节灌等为重点的宁夏智能水网项目,争取一批工程尽快竣工验收。坚持“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按照“建成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的总体要求,抓紧已建成项目的验收,使水利工程更好地发挥效益。

 

二、应对缺水严峻形势,全力打好抗旱保灌攻坚战

 

据黄委会通报,2016年是仅次于2003年的又一个枯水年,宁夏缺水达4.95亿立方米。针对黄河严重缺水不利形势,要立足抗大旱、防大灾,把各项工作想在前头、抓在前头、做在前头。要科学编制全区年度用水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沿黄工农业取水口、山区库井灌区的统一调度,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完善取用水报备制度,统筹各业用水需求。各水管单位要加强“美丽渠道”建设,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掌握群众用水需求,优化供水服务质量;各市县要认真贯彻以供定需、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的水资源配置原则,认真算好水账,以水定植、量水而行,加大水情宣传和种植结构调整,制定本灌域抗旱应急调度预案,抓紧组织清淤、维修支斗渠,对临渠沿沟泵站、抗旱机井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遇旱能正常启用。要抓好工业城市供水,指导水投集团进一步配套完善供水功能,加快宁东二期等后续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工业城市供水保证率。

 

三、推行水资源双控行动,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新上生产用水项目都要以水权转换方式解决。完善“年初建账、年底交账”节水考核机制,逐渐延伸考核到县。重点抓好农业节水。再发展以滴灌、喷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万亩,其中中部干旱带10.6万亩、南部山区4.8万亩、北部引黄灌区14.6万亩。扎实推进贺兰山东麓百万亩葡萄长廊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大老企业节水改造力度,新上企业全部配套节水新工艺,把工业节水纳入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开展重点企业节水评价试点,力争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上企业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建立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节约用水奖惩机制,加大宁东等工业基地再生水、矿井疏干水及苦咸水、雨水等非常规水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生活节水。加快供水管网系统改造,加大生活节水器具普及。加大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进一步盘活用水指标,力争50%的县(区)启动开展节水型县(区)创建活动,50%的自治区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加大水情教育,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培育全社会节水、惜水、爱水的风尚。

 

四、围绕精准脱贫攻坚,确保民生水利建设上水平

 

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消除农村饮水盲点和难点,落实自治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重点对249个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巩固提升,切实提高工程供水保证率、自来水普及率和水质达标率;通过建成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全面提升百万群众饮水安全。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健全完善工程良性长效运行机制,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提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平。继续以“黄河杯”竞赛活动为抓手,以高效节水灌溉、盐碱地改良为重点,整合国土、农发、水利等项目建设资金,优化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标准、完善配套设施,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中低产田治理力度,大力推进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加快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度重视防洪抗旱工作。密切关注厄尔尼诺事件影响,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保安全,全面落实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着眼城市洪涝灾害防御,统筹考虑全区五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确保银川、石嘴山等重点城市防洪安全。完成苦水河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和各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保中小河流、一般小型水库安全度汛,最大程度减轻水旱灾害损失。加快实施抗旱规划小型水库建设及引提调工程,开工建设23个应急水源工程,不断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五、抓好水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兴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坚持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以坡耕地改造为重点,依法强化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加快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抓好植被恢复,大力涵养水源,加强黄土丘陵水土保持示范区建设。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狠抓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组织修订《宁夏水功能区划》;加大河湖沟渠治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审批直接入黄排污口;开展黄河干流及清水河、沙湖等重点水域潜在危险污染源排查,强化河湖入口排污监督管理。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宁夏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配合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在纳入国家重要水源地名录的银川市北郊和石嘴山市第二水源地以及固原市贺家湾水库开展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关闭自备井120眼以上。加大重点水域水污染治理。认真落实《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依法取缔直接入沟企业排污口,确保重点排水沟水质稳定改善。

 

督促抓好葫芦河、渝河、茹河等跨省界河流的水污染综合治理,促进水体水质进一步好转。大力加强城市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银川、石嘴山市及利通区等全国和自治区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结合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有关部门科学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统筹城市蓄水设施、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堤防护岸建设,努力把城市建成人水和谐的美丽家园。

 

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

 

强化组织实施。对照自治区2015年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实行改革成果清单管理制度,原则上尚未出台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和落实意见上半年都要完成,确保既定年度改革任务落地。各市、县(区)要切实承担起改革的主体责任,上半年全部出台贯彻实施方案或落实意见。要争取自治区改革办支持,力促相关涉水厅局和市县加快水利改革进程。抓好重点水利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上半年要完成《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报批,下半年付诸实施。

 

突出抓好水权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年内全面完成县(市)区的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水权交易。2016年力争50%的县(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各项改革。要力争自治区人大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河湖湿地管护,启动河湖湿地水域岸线划界登记;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出台宁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有序推进厅属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过桥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开发性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农田水利改革现场会精神。争取上半年出台深化农田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出台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良性运行。出台节水设施长效管护办法、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行节水产品标识认证,节水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银行综治工作计划范文6

(一)18个镇以及市经济开发区;

(二)市机关有关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供电局、农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党工委、经贸委、邮政局、电信局、交通局、文广局、教育局、水利农机局、粮食局、城管局、农信联社、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企业总公司、供销社、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总目标:人口出生率稳定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含流动人口),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有效率达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防治累积率达66%以上(含2002年);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以上;药具有效率98%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80%;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0%。

(二)镇及市经济开发区目标

1、计划生育率99%以上(含流动人口);

2、期内综合避孕率95%以上;

3、生殖道感染查治累积率完成66%以上;

4、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

5、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卡)率90%以上;

7、按规定对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服务,镇财政用于计生事业经费不低于人均3.5元;

8、完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任务。

(三)机关部门目标

共同指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期内综合避孕率100%;

3、随访服务率100%;(含已婚育龄妇女B超一次)

4、生殖道感染查治率50%;

5、知情选择率100%;

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

市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市直机关党工委、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九个局增加根据部门职能落实计生职责的部门指标。

根据以上责任目标要求:各镇、各单位(1)要采取签订责任制形式将任务层层分解;(2)要认真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3)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考评办法

为了力求考核奖惩的客观、公正,增强考核实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年目标管理考核将调整考评内容,规范评估体系,实行“分条线考核,分层次考核”。一是年度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定量考核;二是计生工作质与量的定性考核;三是单项竞赛的评比结果和累积(年生育对象的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落实、随访服务实行季度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目标任务完不成的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完成市镇二级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作为评比先进镇的前提条件。

(三)计生工作质量实行百分考核制,从高分到低分;先进比例掌握在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