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例6篇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1

一、选择比机遇重要

在太平人寿的招聘专场报告会上,杨雪莲经理与我们分享了她人生的三次成功选择。来太平之前,我在福建天宇职业培训学校做校长助理——一份在很多同学看来还可以的一份工作。但是经过反复的思索,最后还是选择来太平人寿。在天宇工作期间,我很受重用,半个月时间之内独立完成了两个培训项目。校长当听说我要走的时候反复挽留我,但是我最终还是选择离开。因为我觉得目前我最需要的是一个可以学习环境而不是一个可以发挥的舞台。刚走出校门的我们对社会还知之甚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所以要在人生刚起步的时候积累更多的能量,这样人生的道路才会走的更远、更辉煌。太平人寿虽然在保险行业与三大巨头相比还存在一段差距,但是其发展速度是这三大巨头的好几倍。在这样一个创业成长型的公司当中,你想不成长都困难。

二、态度比能力重要

在培训的第一天,培训老师就告诫我们要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保险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特别是寿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其实并不长。保险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都需要我们自己摸索,从头开始。所以不管是学什么专业,到保险公司都是新人,对大多数岗位都是很陌生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以空杯归零的心态,从头开始学,从为人处事、工作态度开始。我们的班主任以及任课老师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他们在授课中的工作态度都是我们以后工作过程中效法的标杆。投入多少,收获多少,参与多深,领悟多深——我们阳光二期培训班的班训。这个也是我们每一个阳光二期员工以后的工作格言。当一份工作加上我们的心,那么这份工作就变成了事业。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2

一、履职尽责、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

不断加强理论修养、提升党性觉悟,在自我提高上下功夫,全面增强能力和本领。真正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针对本部门,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提升的重要契机,严抓业务和风控过程管理,认真制定阶段工作目标,完善考核办法,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做法,增强自信下定决心,彻底扭转发展被动局面。

二、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立足本职积极作为。

深刻理解初心使命的时代意义,在本职岗位上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抓紧埋头苦干,精心组织、精细管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坚决打好风险防范化解的主动仗,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底板、提供保障,为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贡献力量。

三、加强团队及合规能力建设,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改落实。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3

关键词:担保;公司担保;核心利益;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111-02

权利是法律规范赋予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趋向利益的自由方式 [1]。任何权利必然都体现着、实现着和维护着权利主体的一定利益。中国《公司法》赋予公司担保权利,公司担保若只为实现担保利益,公司直接追求营利的使命被进行非理性负债活动损害,显然不能解释立法本意和实践操作。

一、公司担保核心利益判断

(一)公司担保权利是利益保障的前提

公司担保是以公司为担保人追求担保功效的特殊担保。随着现代社会金融交易的发展,担保对具体债权尤其对以银行为债权人的借贷关系的保障尤为重要。正由于担保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稳定的重要作用,公司担保被大多数国家所允许或者例外的允许,1984年《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02条规定,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另有规定,每家公司都有权力像一个自然人那样去对外保证 [2]。中国台湾《公司法》允许特殊情况下的担保,规定公司可以基于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担保人 [3]。中国于2005年《公司法》结束了公司担保在中国长期不光明操作的局面,公司担保是担保制度的进步,公司只有享有了担保的权利,才能够享有获得保障的权利。

(二)公司担保核心利益对担保核心利益的突破

担保制度是典型的利他行为,债权人债权得到保障才能使借贷关系成功发生,债务人借贷成功将获得发展的机会。对于中国信贷市场来讲,其筛选机制不是“担保低利率获得贷款,不担保高利率获得贷款”,而是“担保获得贷款,不担保不能获得贷款。” [4] 从公司担保的显性优势来看,是与公司理念不相符的,那么是否存在隐性的利益吸引公司提供担保呢?1984年《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提到的“每家公司都有权力像一个自然人那样去做一切对经营公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业务有必要或有利的事情” [3] ,肯定了公司事务驱动的利益理由。中国公司担保在《公司法》修订前后的大量发生,就是公司担保隐性利益存在的良好证明。公司通过与债务人达成某种协议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取得对债务人事务的管理权、或者取得对某类交易的优先条件,甚至取得对债务人的控制权,不仅给公司带来实际的利益,还对于公司声誉产生宣传推广的作用。公司担保已经超越了担保制度的最初目的,对担保人产生了利益抑扬的种种效果,由于公司担保人的特殊身份,公司担保核心利益不同于一般的担保。

1.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要求坚持债权人利益标准。担保相对于债务人一般担保之外的特别担保。根据公司担保的责任承担方式,确定公司与债务人对债权的偿还责任和方式。

2.担保的风险负担要求考虑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担保虽然能给公司带来隐性利益,但如果债务人违约,大多数情况下隐性利益都不足以弥补公司担保的负担,公司基于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付出精力和财力向债务人追偿,甚至被迫终止与债务人之间的隐性利益协议。公众对公司担保行为冠以“不理性”的名声,进而怀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的能力,影响公司的市场信誉和声誉。

二、公司担保风险类型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经济运作必然存在风险。从法律的角度,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所关心的是风险是否对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或者风险是否是由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公司担保的风险类型主要有:

1.根据风险利益关联者,将风险分为债权人风险和公司担保风险。债权人风险既产生于债务人和公司对债务的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在单纯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来解决,但如果是无力履行,则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票子”的无奈局面。公司如果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公司和债务人之间产生追偿关系,同样会陷入这一怪圈。

2.根据风险产生原因,将风险分为违约风险和疏忽风险。公司担保中债务人违约会带来担保责任承担的风险,债务人和公司双双违约会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疏忽风险是忽视某些特别程序或者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要求,如忽视公司担保中的担保程序要求或者借贷的严格审批条件,造成借贷关系或者担保关系有瑕疵甚至不生效,致使当事人权益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

3.根据风险的影响,将风险分为财务风险和信誉风险。财务风险是公司担保中的固有风险,只有债务人依法履约,该风险才能消除。现代社会公司的地位已经不再仅仅以资金来确认,公司在经营中形成的关于公司信誉、声誉和名誉等无形资产也同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公司担保使得公司负债,影响公司的进一步投资。同时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影响公众对公司的信心,尤其对于上市公司。

三、公司担保核心利益风险防范措施探究

各国公司担保立法体现了或者限制对特定自然人担保或者存有利益或者履行特殊程序等条件。英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董事或其控股公司的董事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保证 [5] ;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在纽约州注册的公司……如果对公司有利,公司有权为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务出具担保 [6]。中国台湾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进行担保等。中国《公司法》摒弃特定自然人的限制条件,凸显公司章程特殊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但各国对公司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保障债权人的功能,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充分发挥监督债务人的作用,或者与债务人勾结谋取自身利益,这种或然性必然会影响担保的作用,影响公司的担保决断,债务人反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有必要以债权人和以公司利益保障为核心规范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一)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风险防范措施

普通债权人甚至以借贷作为其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从理性的角度考虑都愿意增加债权的保障,接受担保,但对担保人、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判断增加了商业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7条:担保关系中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错都可能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因此,为了尽量的减少风险,债权人必须对公司担保严格审查。

1.严格审查公司担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决议是公司担保发生的前提。以股东为债务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法人)为债务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证监发[2005]120号通知“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债权人应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力。但债权人审查责任应只限于形式审查,如果公司故意造假,债权人仍享有担保利益。

2.严格审查债务人、担保人资信及偿还能力。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提供合法评估机构对其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要求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分析提供担保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信和偿还能力。在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内形成分析责任制度,如果其内部人员故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当责任。

3.严格审查特殊公司或公司特殊关系对于担保法律的适用。对于一人公司向其股东担保问题,股东(大)会决议流程无法适用。实务中,建议暂不考虑接受其担保。对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问题,应当谨慎对待。

(二)基于公司担保利益保护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担保实践的增多,使得公司担保发生风险的程度增加。大多数引起提供担保公司风险的原因都与违约或者疏忽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4条、第7条和第8条:担保人故意或者过错可能导致其承担额外的责任。因此,公司应当尽可能的使其担保行为无瑕疵和有保障。

1.公司担保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1)只能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重大事项。债务人为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担保,及上市公司在一年内作出的超过其公司资产总额30%的公司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2)债务人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担保事宜的表决。(3)决议要达到半数甚至2/3以上表决权通过条件。

2.公司担保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并规定公司担保的总额或单额。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担保决议产生程序及金额限制的情况下,笔者主张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担保决议和金额确定的权利。公司担保实质上是不同于公司转投资的负债行为,公司转投资属于公司的商业发展需要,交由董事会决断更符合公司信托特征。公司担保对于股东财富的增长,经济学研究者认为担保风险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方面 [7],直接对股东财富进行负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担保风险的防范还需引入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实质上也是担保,但反担保只能在原始担保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就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甚至定金的担保方式 [8]。反担保如果用保证的方式无疑根本无法实现反担保的目的。

4.对债务人融资发展项目进行监管。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公司担保最大的风险来源,排除担保公司和债务人共同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应当对被其担保的债务人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从财务监督上杜绝债务人恶意的违约行为,同时避免债务人进行非理性的投资。

公司担保风险防范还需要构建完整的机制,发挥公司担保作用的关键,应摒弃将公司担保人与债权人对立的模式,突出公司担保对于资金融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公司担保和债权人利益统一到债务人履约上,共同防范公司担保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星.法理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6

[2]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7.

[3]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

[4]刘丽芹,马亚军.谈中国上市公司信贷担保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08,(4):20-22.

[5]王玉梅.论公司担保能力限制[J].现代法学,2004,(8):141.

[6]年亚.论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2003,(6):73.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4

关键词:寿险公司;战略管理;战略目标

战略管理是一组管理决策和行动,它决定了组织的长期绩效。战略制定与实施对公司的重要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例。世界零售产业巨头沃尔玛以“让顾客满意”作为战略目标,据以实施一系列的战术,如为顾客提供“高品质服务”和“无条件退款”,并每周作关于顾客期望和反映的调查,及时更新商品的组合与摆放,通过建立独特的供应链条、配送中心、商用卫星,培养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通过实施战略管理,使发展战略有效指导日常经营活动,短中期规划与长远目标战略保持一致,最终实现公司愿景。各行业对战略有不同的要求和体现,对于我国保险公司,尤其寿险公司,实施战略管理是公司成长成熟的最佳途径,其建立战略计划、进行战略管理的必要性也较其他行业显得更为突出。

一、我国寿险公司战略管理的必要性

(一)公司产品的长期性和无形性要求寿险公司树立品牌,作好长远规划

首先,寿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主要产品是人寿保险,从订立保险合同到合同终止往往历时几十年,作为先销售后生产的企业,保险公司能够持续经营是消费者得到应有保险保障的首要前提。虽然我国保险法对寿险公司一旦发生破产,如何保障投保人利益不受影响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试问一个连自己的持续经营都无法保障的公司如何承诺为客户提供终身、优质的服务?无疑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会构成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因素。其次,从产品形态来分寿险产品作为一种保险保障服务,属于无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直接接触与鉴别,只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产品介绍来进行比较判断,主观成分占很大比重。因此公司的诚信建设、文化理念不仅会影响到已有客户得到服务、实现自身权益的质量,更会成为吸引或失去潜在购买者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国居民对保险的认识接受程度还很低,保险意识水平不高,推广产品必须先推广保险理念,居民对保险的品牌认知度也仅限于几家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而树立保险品牌在保险销售中的重要意义为中小保险公司推广产品带来特别的挑战。

以上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寿险公司作好长远的规划,公司整体形象、整体水平的提高与公司业务的发展之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而且这种依赖要强于一般企业。

(二)战略管理符合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保险业恢复以来快速发展,具体来看,寿险保费收入2008年全国总计6658亿元,我国2008年保险密度达到736.74元,保险深度为3.25%,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从一家国有到21家中资、26家外资寿险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也逐渐增多。但是,经过仅仅二十几年的发展,保险市场完善程度、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及保险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有待提高,发展中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在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变化较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更应该有自己的发展战略、长远规划,保证在未来变化的形势下,公司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不会因外界变化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正常发展。

(三)公司的不成熟需要战略管理的支持

保险公司一方面,因为整体行业的不成熟而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寿险公司自身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缺乏人才,如何面对未知的市场、应对变化的环境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形成自身竞争力对于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至关重要。在当前的客观环境下,怎样分配资源,平衡各方面不足,集中力量创造自身优势,立足于中国保险市场,需要各公司有合理长远的规划。战略管理不同于普通管理,更能帮助公司实现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之前的协调和统一。

二、我国各寿险公司当前长远战略分析

(一)从企业愿景看公司战略

各寿险公司都纷纷提出公司所培养、秉承和追求的企业文化、企业使命及企业愿景。本文选择各公司所公开的长远发展目标按照构成要素的不同进行如下归类分析:

1.顾客

即寿险公司的目标客户群。大多数保险公司笼统表述为“客户”或是“中国客户”,泰康人寿则较明确提出其市场定位——“融入21世纪大众生活,为日益崛起的工薪白领提供高品质的寿险”。虽然寿险标的不及财产保险标的差异显著,但不同产品针对的需求群体在年龄、经济状况、生活负担等方面仍然有较大差别。对于中小保险公司,分析公司选择客户方面的优势,然后集中资源针对特定群体开发产品并全力经营,实现规模经济不仅是占领市场一席之地的当今策略,即使是长远战略考虑,中国特定群体的潜在保险需求都有很大开发空间,公司也可以在形成的客户资源、特定人群的品牌效应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满足保险需求,为凭借专业化经营、提供高品质服务和特色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提供帮助。

2.产品和服务

根据公司的目标产品和服务,可以把我国寿险公司的战略目标分为两类。一类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保险保障服务,如招商信诺详细列出“我们的使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国际级品质的、价格合理、购买便利的人寿、意外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服务,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意外或疾病情况下的财务保障。”最终目标产品定位于寿险的还有泰康人寿、华泰人寿、信德人寿、华夏人寿、中意人寿、中英人寿、友邦、海尔纽约等。另一类公司将同时提供保险保障和理财方案或进行全面理财规划作为目标,走综合化道路,如新华人寿的愿景是“在更广阔的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服务”;合众人寿明确订立目标“2010年发展成为国内前七大人寿保险集团,2020年成为国内十大金融企业集团,最终发展成为一流的综合金融企业集团。”金盛目标“成为财务保障和资产管理公司中的领军力量”;信诚、光大永明、瑞泰人寿、中美大都会等都以提供全面的投资理财服务作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愿景。产品和服务是公司存在的核心,一个公司产品的不同直接决定公司的整个运营体系的差别,同样保险公司不同的战略目标会影响当前公司发展的重心及业务发展中的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

3.市场

即公司在哪些地区发展业务,可分国内和国际两种。外资公司多作为股东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而定位于中国,中资公司中国寿股份“推进国际一流寿险公司进程,创建‘学习创新型、资源优化型、成长增值型’企业”是目标国际化的典范,而且公司当前发展进程也在一步步靠近该战略目标,太平人寿“成为中国寿险行业管理、流程和制度的标杆,使太平人寿进入国际A级企业,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杰出品牌,并打造成为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百年老店’”。同样体现出走国际化道路的目标。其他中资公司多以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公司为愿景,在当前公司实力状况下是切合实际的,国际市场的复杂是需要一定实力作为保障的。

4.技术

即公司的技术状况及对技术的追求。保险属于服务业,技术体现在专业人才上,不少公司尤其是合资公司提到“专业经营”、“专业服务”,其中中意人寿“创建知识型人寿保险公司”较有特色。产品开发、优质服务及公司治理上如果能形成核心优势将是保证公司持续发展、占领市场的重要技术。我国寿险技术较国际先进水平仍然落后,导致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老百姓想买的产品买不到,同时保费高进一步加剧保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在保险市场持续竞争发展的背景下,摈弃恶性竞争,产品的竞争、技术的竞争乃至人才的竞争才是未来保险发展的趋势。

5.对生存、成长和赢利的关注

中国人寿目标中包括“成长增值型”;平安“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民生人寿希望“把自己建设成为成长性强、富有特色的一流保险企业”;华泰“努力建设一家效益和品质最好的寿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以卓越的绩效,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成为客户的最佳选择”;信泰“做稳健于世的百年金控蓝筹”;英大人寿“秉承‘专业规范、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可以看出,公司价值最大化是保险公司一致的追求,这符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会因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是盲目扩张市场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从近年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华泰人寿追求“效益”并将其定为战略目标对公司的经营指导作用显著,在业务质量、投资收益上都有较好的控制。

6.基本信念、价值观

泰康目标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公司;生命人寿“秉持‘内诚于心,外信于行’的核心价值观”。除公司多提到诚信这个保险业的最基本最重要理念外,中资公司的价值观中加入不少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如合众人寿以“和合”为企业理念基石,在核心价值、企业文化中都予强调,并最终目标实现“和睦共生、和谐共事、和美共荣、‘司和万事兴’的完美境界”。基本信念、价值观是一个企业文化的核心,体现了公司经营、人员工作的共同信念,一个得到员工和客户认可的公司价值观可以加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7.定位

平安“以优秀的传统文化为基础”,联泰大都会“依托全球领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很多公司在战略表述中并没有指出自己的优势,但不代表它们缺乏优势,不同的背景下各公司正确定位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优劣势,认识企业所处的环境,意识到自身的威胁识别出机会。比如根据股东及公司规模不同,表1分别选择中国人寿、民生人寿、友邦、中意人寿和太平洋安泰五家公司的优劣势进行粗略总结。

8.对公众形象、社会影响的关注

生命人寿肩负“携手提升生命价值”的企业使命,奉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经营理念,英大人寿“发扬‘责任心’理念,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回馈社会,争取为中国保险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与品牌建设相一致,各公司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公众形象,这将是公司一直携带的标志,体现着各公司的价值观。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与一致,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保险公司必须面对平衡的难题,一味强调其一都会将公司下一步的发展置于困难境地。

9.对雇员的关注

正德人寿“为把正德人寿建设成为一家‘让消费者满意,股东放心,员工幸福’的一流寿险公司和百年老店而努力奋斗,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国华人寿将”力争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最能为客户、员工、股东创造价值的金融保险集团”。中宏人寿“成为一家令客户、股东、人和员工信赖并为之骄傲的公司,为大众提供最佳保障产品和服务”。公司员工的忠诚度是公司长期储备人才的保障,人才的竞争又是公司竞争的核心,如何留住人才、培养人才是公司必须作出的战略规划。保险公司中一类特殊的人员是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当前存在很多的不完善,致使营销员流动性大,出现大量孤儿保单,同时客户源也随营销员不断流失变化,不利于公司锁定目标群,且不利于公司进行长期培训。保险营销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位,同时保险公司也要重视营销员的长期稳定性。

各公司在制定公司战略时侧重点各有不同,如注重产品类型、关注市场开拓、看重股东雇员利益等,反映出公司在追求公司价值的过程中欲培养的核心竞争力上存在的差别。通过对我国寿险公司长远目标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按照市场占有率区分,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寿、太保寿、新华寿、泰康寿)更强调公司的向外发展,如向国际化看齐、综合服务平台、追求卓越等,中小公司更多强调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品牌;按照公司性质分,外资公司更多强调提供专业性、高品质服务,中资公司则强调社会效应、传统文化的相对较多。

(二)实际问题体现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5

 

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范文6

分红保险自2000年3月在中国大陆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2003年一季度,我国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927.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34%,其中分红保险业务同比增长46.95%,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67.04%,在新型产品中占比更是高达96%。但由于投资环境、投资收益不理想,目前占据保费收入半壁江山的分红保险令寿险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分红与承诺的回报率大相径庭,可能引发类似“投连险风波”;如果勉强维持高分红,又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认真研究分红保险产品面临的风险,积极寻求对策化解潜在风险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目前分红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

1.误导风险。本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但遗憾的是,由于推销分红保险时出现的误导宣传,使投保客户的分红预期人为拔高,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误导:首先是人的误导。尽管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仍有个别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在销售过程中,片面扩大分红保险的投资功能,如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消费者;其次是银行、邮政在销售时的误导。有的人员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单地将分红保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简单地列为本金+保底利率+分红,有的甚至在银行门口打出“本金+储蓄+红利,一个都不能少”、“银行保险+分红保险:客户是最大的赢家”等横幅,使客户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相当于用保费进行储蓄和投资,容易产生“买分红保险比储蓄合算”的误解。同时,不能排除部分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客户夸大回报率的现象。

2.成本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经营中的“费差损”风险。寿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主要由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组成,目前在各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的同时,经营费用却呈上涨之势。据有关报道,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同比分别增长了67.45%、212.99%、28.92%。这是由于一方面,部分分红产品主要通过银行、邮政等中介机构销售,随着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不及时得以规范,一旦手续费超过了当初定价时的费用范围,就有可能造成该险种的费差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保费规模,采取各种措施激励营销员,进行各种业务竞赛,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有的公司还采取了有奖销售等方式,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销售成本增加,额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有的公司甚至用其它险种的费差益来弥补分红险种的费差损,长期以往,势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及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

3.经营风险。从销售情况看,有的公司在分红险保费收入中某一较短期限的保单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追求保费规模所致,没有很好的处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问题,导致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一旦保险市场相对饱和,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相应的速度,将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畅,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另外,从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红结果不理想,客户会因为实际分得红利与其预期收益相差过大,造成客户失去对分红保险产品的信心,导致客户的退保风险。同时,由于分红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一般比别的险种高,如果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如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扬时,许多客户可能会对分红结果不满意,而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们可能会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中去。

4.社会风险。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如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社会媒介的负面宣传报导也极易导致分红险的外生性风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往往对媒体盲目偏信或唯媒体是从。假如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就可能将事态引向恶化,对整个保险业造成诚信危机,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5.对整个寿险市场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首先,境外分红保险产品的大发展是在保障型产品基本饱和之后才出现的,而我国的寿险市场才刚刚起步,目前我国居民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纯保障型的传统保险其实仍有很大需求。同时,国内大多数的中资保险公司还停留在粗放型的经营阶段,在资金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加上投资渠道的狭窄及传统保险覆盖率较低等情况都决定了寿险产品必然由过于偏重投资功能向保障功能的理性回归。其次,从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寿险市场的保费结构很不合理。从全国看,2003年第一季度分红保险保费已占总保险费收入的67.04%,在新型产品中占比更是高达96%;分红产品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影响力过大且具体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分红保险的保费过多地集中于一二个产品上,一旦后续的产品出现断层,到期分红时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分红险保费收入的急剧增加,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增加了压力。而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既受制于投资渠道的单一,也受控于尚不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波动。实际上,资本市场不完善和民众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环境下,过度经营投资型产品不仅容易增加经营风险,而且一旦不能满足客户对于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很有可能形成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

6.投资收益风险。主要表现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利差损”风险。众所周知,分红险等投资性保险的顺利推广离不开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支撑。只有当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投资渠道畅通、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保险公司才能从投资中获取既定的收益,保证对投保人投资利益的兑现。但政府部门出于安全性考虑,对保险资金有较多的限制,目前的保险资金投资仅限于协议存款、购买投资基金、国债和金融企业债券等方面。由于现行的低利率使保险资金用于存款和投资债券的投资收益很低,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资金运用的最佳渠道是证券投资基金。然而,据“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3年年会”透露的消息,2002年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保费增长了近50%,但投资收益率却连年下降,2001年是4.3%,2002年下降到3.14%。由于2002年国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均处于低迷状态,使保险行业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为—21.3%,浮亏66.7亿元,大大低于2001年通过基金获得的20%的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也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3.4%左右。直至2002年底,全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3.14%,连寿险公司一般演示系统中的低档收益率都未能达到。同时,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政策对于保险公司用于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比例限定在10%—15%,相对于各寿险公司庞大的保险资金而言,这个比例显然过低;在扣除2%—2.5%的保底利率后,可用于分派的红利金额确实不容乐观,离客户的预期可能会有一段距离。换言之,假如保险公司因其他各种因素考虑动用自有资金勉强分红,势必加重利差损的负担,有违当初推出分红险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的初衷,对保险公司今后的稳健发展十分不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由于各寿险公司所推出的分红产品同质性很高,面临的风险也很类似,因而上述六类风险是我国保险业分红保险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而三差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利差,其次是费差,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在红利分配中起关键作用。

二、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风险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投诉和退保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经过“投连险风波”再到“分红险困惑”,各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认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红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红保险潜在的风险。

1.改变管理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进行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解决了利润目标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动机问题。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也需要将组织结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进行深入改革,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开发满足人们真实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从而引导市场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各公司还应切实转变“跑马圈地”、过分强调市场份额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脚踏实地,精心经营,从而摆脱我国保险业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最终树立盈利是保险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的正确理念。

2.调整险种结构,加快产品创新。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寿险公司的保费大量集中于少数几个险种上,而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偏低,这也是造成分红险风险的原因之一。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而言,一个或者是一类险种的保费比例过大,显然是十分危险的。一旦没有替代性很强的后续产品连接上,那么保费收入就会波动很大,资金流的连续性会受到影响,造成到期偿付现金流的巨大压力。所以改善险种结构也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因而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坚决避免过度经营分红保险产品,导致险种结构、保费结构的不合理,同时要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创新,回归保险保障功能,开发多元化功能的保险产品,避免保费结构中“一险独大”、经营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局面,分散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寿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积极引导,优化产品期限结构。针对分红险目前保费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优化产品期限结构,防范、分散分红险的内在风险。保费大量集中于少数几个险种或期限分布过于不均衡将影响到寿险公司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更好的防范风险,在今后的销售中,各保险公司应该在宣传、激励等多方面对消费者的保险理念和购买行为、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鼓励购买或销售期交或者是长期性趸交品种,使险种结构、保险期限结构趋于合理,优化保险资金的配比结构,尽量减少潜在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