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论文范例6篇

社保资金论文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1

一、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必要性

(一)社保基金存量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初余额为24428万元,年末余额为44912万元(其资金分布情况为: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存款13139万元,财政专户存款28405万元,暂付款563万元,债券投资3888万元)。从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的变化情况看,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已经走出了前几年的下降趋势,并逐年在增加。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度养老、失业基金决算情况》通报反映,嘉兴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15.1个月,高于全省9.9个月和全市13.4个月的水平。从市本级2001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在社会保险扩覆不开展的前提下,如果从2001年存量资金中留出15000万元作为2002年的收不抵支部分,留出投资国债和定期存款未到期部分10000万元,还有20000万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资。

(二)社保基金增值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利息收入774万元,年综合利率2.23%。从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完全淡出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走势预计在三、五年内仍将维持现有水平,目前存货款利率差在加大。

(三)政府资金经营需要拓宽投资领域。目前,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投资性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并以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则将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利率得到利息。按照现行存贷款三年期年利率进行测算,存款利率3.24%、贷款利率5.76%、差额2.52%,如按5亿元社会保障基金存款进行测算,年基金少收入利息1250万元。

(四)依法参保意识的提高和行政推动力度的加大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近年来,省市人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制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三个不到位的状况正在加强或改善。社会保险参保扩覆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参保企业不到位的状况,使当年社会保险基金达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使存量资金增加。这就有必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投资方向和较大限度增值的问题。

二、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适宜的模式入市至关重要。从允许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国家看,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为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证券市场,即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基金公司,再通过基金公司投资于股市。而对地方政府而言,将社会保障基金拓宽投资领域,除按照规定安排好支出所需的资金和购买分配的国债以外,投资于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兜底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切实可行的。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速度,减缓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投资方向可以确定为:市本级的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设出资部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的基础性发展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模式,在现行政策制度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

——委托贷款项目模式。根据商业银行当前的委托贷款制度规定,资金所有者将银行存款指定对象和项目,由商业银行根据规定手续与贷款方和委托方签订三方合同,并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结算手续,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委托贷款资金风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从社保基盘管理本身来说,其资金反映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因而不违反国家现行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同时有利于基金的增值;缺点是银行不承担风险,同时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直接投资项目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众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中。选出发展潜力较大且稳定的项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对象,由政府组织对项目的政府责任的论证。对于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责任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由市财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金投资手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基金增值的同时节约了手续费;缺点是超越了国家现行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

——投资开放式基金模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按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投资收益高于国债和储蓄、低于股票;缺点是投资风险高于国债和储蓄,同时需支付手续费,而且国家至今末规定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模式比较,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模式较为合适。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了利息收入,同时又不违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领域,笔者分析是可行的。

——从政策角度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可能。(1)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其基金结余的投资方式除储蓄和购买债券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电力、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回收期稍长但收益较稳定可靠,既有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二是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内或国外股票,以获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三是投资于不动产及各类贷款,如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2)在我国,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险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而在按照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后,剩余资金则存入银行。

综观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按照风险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是储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公司债券、股票和不动产。总的来看,各国对社会保障基余的投资营运都控制得非常严格。储蓄和购买政府债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投资方式,而对基础设施、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风险大的项目,有的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解开禁令。

——从投资对象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空间。“九五”期间,政府对本级范围内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形式,投入40多亿元兴建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十五”期间,还投入巨资兴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杭州湾跨海大桥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均将逐步到达还贷期和贷款期,而已经建成项目目前尚未具备还贷能力,需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撑,待建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启动,这些因素均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提供了方向。

——按投资项目分析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项目,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时,可以增加较多的利息收入,如按照三年期存货款年利率计算,社会保障基金年利率可在目前2.52%的基础上提高到5.58%.如按3亿元资金量进行测算,年度利息收入可从存款的756万元提高到委托贷款的1674万元。

四、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定投向。由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文体、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进行评估,选择提出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交市政府决策。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2

(一)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内容中国社会保障基金首次提到投资运营思想,主要体现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该文件要求: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从2010~2013年的《社会保险情况》统计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委托运营、协议存款等内容。以2013年为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资产47727亿,用于债券投资116亿、委托运营595亿、协议存款1285亿,投资资产占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资产的4.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掌控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相对宽泛很多,境内投资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外投资包括银行存款、符合规定的债券、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等。

(二)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内容美国OASDI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基金只能购买政府专门为其量身打造的特别债券(specialissues,SI)。这种特别债券分为长期和短期二种类型,短期债券(SIcertificates)以天来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期限为下一年的6月30日;长期债券(SIbonds)一般是在每年6月30日作出投资决定,投资期限通常是1~15年。

(三)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内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负责,中央公积金投资可分为二大类,一类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GSIC)负责投资运营的中央公积金,它掌控中央公积金绝大部分,该基金主要由CPF账户最低法定额度汇集而成,绝大部分用于购买非交易类政府债券;另一类则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的中央公积金自主投资计划及保险计划等,此类基金主要由超过CPF账户最低法定额度基金所构成。中央公积金自主投资计划主要针对超过OA、SA账户规定的积累额度,账户所有者可选择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账户资产自主投资,如股票、共同基金等;保险计划保险,可投资于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具体投资内容如表2所示。由此可见,中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内容较为广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相对保守;美国OASDI基金范围狭窄,投资风险最低;新加坡将CPF分为三个投资计划,GSIC掌控的中央公积金投资渠道保守,CPFIS-OA投资计划较为灵活,CPFIS-SA投资内容广泛。

二、投资规模及收益率比较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投资基金绝大部份存于银行,收益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1207亿元,支出27916亿元,结余3291亿元,当年用于投资的基金仅为1996亿元,占当年基金总资产的4.2%,2012年底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39835亿元存于财政专户,利息通常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商业银行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数,以日计息。如果以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商业银行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2.85%来估算,扣除当年通货膨胀率2.6%,则收益极低。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产品多元化,2013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12415.64亿元,收益685.87亿,收益率6.2%。截至2013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平均收益率8.13%。美国OASDI基金仅用于购买政府特别债券,收益相对较为稳定。如2014年OASDI投资交易记录显示:在2014年5月购买次年5月份到期的一款价值604.6亿美元短期债券,年收益率为2.375%;2008年6月购买2018年5月到期的一款价值3.2亿美元的长期债券,年收益率为4.000%。2011年底,美国OASDI基金总资产26779亿美元,截至2012年底,基金总资产27323亿美元,一年间基金投资政府特别债券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091亿美元,收益率4.07%,扣除当年通货膨胀1.5%,基金略有盈余。根据2013年OASDI投资管理人年报测算,2013年OASDI投资收益的水平保持在1026亿美元,收益率约为3.8%。新加坡CPF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特别分红、投资收益、可交易金融资产的溢价估值、投资资产的溢价估值、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其他运营收入等。如投资收益主要包括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公司债券等;投资资产诸如房产、停车场等固定资产类;其他运营收入主要来自商业广场、物业、餐饮业等收入。如新加坡规定CPF利息率水平在2014年4~7月中,CPF法定额度内记账利率为2.5%~4.0%,其中OA账户为2.5%,SA账户、MA账户及RA账户为4.0%;实际利率中,OA账户为0.21%,SA账户、MA账户为3.19%,RA账户为2.93%。2012年,新加坡CPF投资收益来自特别债券分红约1.5亿新元、投资收益84.6亿新元、金融资产估值溢价0.34亿新元、投资资产估值溢价0.56亿新元、银行存款利息0.07亿新元、其他运营收入0.9亿新元。

三、美国、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体制、投资内容、投资收益等对比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想要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必须在基金投资的管理体制、投资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才能实现基金的可持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结余基金统一管理我国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分散在各社会保险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因存在基金分散、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各统筹区投资积极性不高等因素,使得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增大。因而,我们应借鉴新加坡、美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经验,基金全国统一管理,并由专门成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部门或管理机构(如新加坡专门成立管理CPF基金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国也有专门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运营,增加基金规模经济效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

(二)做好基金投资预算,提高基金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因采用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会计原则,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不同险种的收支情况,可将基金投资不同时限的固定类无风险资产。如2013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268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18634亿元,基金支出18470亿元,基金总收入均大于基金总支出。因此,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做好基金收支预算,可以将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一定比例做常态化投资,投资中长期国债、协议存款等或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如新加坡对中央公积金的投资,就规定公积金账户最低积累额度,并委托GISC投资,超过部分适用其他投资计划;也可以借鉴美国OASDI投资方式,做1~15年期的长期政府债券投资,以保证较高收益。

(三)规范基金投资内容,确保基金安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满足流动性”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覆盖人群多,投资基金绝大部分应投资无风险类投资资产、适度投资部分风险资产,在资产投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投资资产风险评估、投资基金数量限制评估等。如美国OASDI考虑到投资市场的风险,将所有基金投资于政府债券,在考虑基金流动性时,基金绝大部分选择短期债券。2013年,OASDI掌控27652亿美元,其中短期债券投资27005亿美元,长期债券投资647亿美元。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报告仅通过每年的《全国社会保险情况》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年度报告》来简要地说明基金的收支情况,在投资计划、投资决策、投资产品组合等方面说明过少。如《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协议存款1285亿元,却未注明存款利率、到期日期、收益情况等内容,而美国OASDI和新加坡CPF都能在官网上查阅详细的投资计划说明、投资产品组合、基金分配、收益预期等内容,便于全体国民监督,减少隐性投资损失。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从投资计划到投资组合,再到资金分配,最后到收益率分配,要做到全程可查、可控,完善监督体系,减少基金损失。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3

首先,社保基金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就我国目前基金市场而言,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对风险做出预测和防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操作违规现象。就投资而言,一些社保基金的投资具有盲目性,在投资之前对投资方向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使得一些投资往往收益较低,甚至出现亏损。除此之外,投资范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社保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能低于50%,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50%,投资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超过10%。这种规定虽然从安全性出发,尽可能规避了投资的风险,但范围被限制得过窄很容易导致投资收益受到影响,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长。就社保基金的来源而言,存在着来源不稳定的问题。目前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公益金收入等几个方面。这些来源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时间和额度都处于不确定之中。社保基金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对基金数额的增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次,缺乏严格的监督。就现状而言,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实施,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在多方主体都参与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混乱的局面。在具体进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部门争权或者是互相推诿的状况,这对监督的实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仍然在社保基金的监督中掌握主要职能,则会造成监督效力被弱化,很容易滋生腐败。再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加大了相关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但是,就实践而言,仍存在着一些情形法律未作出规定,并且已经出台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于社保基金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就投资而言,要拓宽投资渠道,把握投资方向。投资渠道被限制的过严,很容易使投资陷于僵化,不利于投资效益的增长。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考察投资市场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引进专门的人才从事投资管理工作。要想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必须要有熟悉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管理,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保基金投资效益的增长。为了避免社保基金因为投资不当而出现亏损,可以设立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率,并建立准备金制度。通过设定最低收益律,可以为投资收益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收益的稳定;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在社保基金出现空缺亏损的时候能够及时弥补。

第二,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能够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合理履行,避免出现职权不明而互相争夺或者是互相推诿的局面。当社保基金的投资出现问题时,要充分发挥监督效力,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对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个人能力不足或者是的情况,要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因为从业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出现困难。

第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维护管理秩序。

三、总结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仍难以很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还应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及评析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简述

1.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和统一管理。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将农民也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中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的对象是有公民义务的劳动者。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实行按需分配,年度平衡。社会保障人人平等,不分劳动力的素质、级别和所在地域。[1]胡鞍钢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基础,也是“中国新政”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改革中最优先的议题。中国要建立一个充满温暖、关怀和友爱的公平社会,有赖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国家应采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国统一调配。[3]冯兰瑞认为,应尽快实现由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一。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化,这种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对象社会化、保障主体社会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还应包括资金筹集和调剂使用社会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接近全社会的统一化,就越接近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我们要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4]

2.民间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因为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上将是乌托邦式的“洋跃进”。统一的社会保障非但无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拖垮整个财政体系;统一的社会保障将严重削弱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使外资流向劳动力价格更低廉的国家,从而削弱而非加强社会稳定。中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就在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低,社会负担轻;统一的社会保障还将使贫困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沿海等发达地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将出现类似于纽约的贫民窟,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中国应扎根家庭、依托市场,发展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从长期的发展战略而言,中国应当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医疗保险为辅,社区社会救济保底,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统一集中国营低效的社会保障体系。[5]

3.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巨大,所以在保障形式、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在农村,应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根据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步骤地发展社会保障项目;在城市,则应加大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6]

4.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实行“有差别的统一”。进城务工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城市企业职工等应逐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保障项目中的最低生活水平部分和大病统筹部分,应渐次过渡为全民共享项目;其他部分,以及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如失业、工伤等,城乡应具有一定的差异。[7]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评析

首先,我们分析统一社会保障理论。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实现人与人平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对公民生活权利的维护。《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这种理念。二是有利于劳动者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行政区域性,这种区域性制约了劳动者流向其他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就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从而,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这样,劳动者的流动就不会再受地域限制,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也必须承认,统一社会保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按统一的个人税率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按统一的企业税率对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受多种因素影响,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差别很大。比如,2004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 815元,其中上海为8 513元,居第一位;北京为7 836.4元,居第二位。劳动者的收入不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也就不同。然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使每个劳动者都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金,并不考虑每个人过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多少。因此,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公平的,它会引致高收入者产生抵触情绪,进而与企业共谋,尽量减少各自的社会保障税,以提高各自的当期收入。

其次,我们分析民间社会保障理论。我们认为,民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难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居民家庭储蓄难以支撑养老保障。截止到2004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119 555亿元。看起来数额巨大,但是,如果分摊到每个人的头上,数额还是小得可怜。我国有13亿人口,所以,人均储蓄余额仅为9197元。更何况,我国储户的结构不对称,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数量较大,约占总储户的80%;高收入的储户数量较小,约占总储户的20%。同时,我国储户的收入又呈两极分化态势,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而高收入的储户却拥有80%的储蓄余额。因此,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约为2299元,高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也仅为36 786元。这种储蓄状况是难以维持养老费用的。二是民营医疗保险机构会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吗?民营医疗保险是商业性保险,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医疗保险金。但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收入较低,几乎没有剩余缴纳医疗保险金。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机构怎么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呢?所以,以民营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的设想是没有资金支持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三是社区的社会救济能保底吗?我们认为,社区的社会救济是不能够保底的,原因是社区不是社会保障机构,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若强制社区承担社会救济职能,那么救济资金从哪儿来?

再次,我们分析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和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使两者“各自为政”,结果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使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大幅度降低。农村曾经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所以工业必须反哺农业。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和农民倾斜,以增强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能力,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和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

建立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造成了农民之间、城市企业职工之间的不平等。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差别地运用于城市和农村。全国农民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全国企业职工也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不考虑农民个体和职工个体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没有体现按“贡献”分配原则,这必然会影响“贡献”大者的积极性。所以,这种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合理的。

二、建立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应探索新的社会保障理论。新构建的社会保障理论应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将步入困境;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则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讲公平,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规模不断扩大,也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和谐、温暖、友爱和关怀的良好社会氛围;讲效率,有利于激励劳动者和企业多缴纳社会保障税。

由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所以,我们据此创新社会保障理论,即提出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所谓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是指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分Z,j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分别为全国和所辖区域城乡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理论。即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税和地方社会保障税分别筹集。全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收入);地方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非国有资产的收入)、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和农村农民的收入。

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5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着:《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社保资金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研究文献,但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常常是立法与制度同时实施,甚至立法先于制度实施。例如美国于1909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刑法典》和经多次修订于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的《中央公积金法》,2000年爱尔兰建立国家储备基金,同时实施《国家养老储备基金法》2001年新西兰建立养老基金,同时通过《养老金法案》勤等等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保基金运营与监管制定上都非常详尽与规范,法律所提供的制度依据保证了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基金征收、使用、运营与监管的严肃性,尤其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等违规事件的处罚规定非常严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

在监管组织体系上,各国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责。例如瑞典社会养老金强制性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下设的养老金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其中税务局负责征收全部供款,把资金转交给国库,向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提供信息;养老金管理局负责记载个人账户,登记个人基金选择,提供保险等;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向养老金管理局提供信息,整理信息给大众,监督养老金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是给在瑞典运营的市场基金发放执照,并对他们的基金安全运营活动,审核运营报告等正常业务进行监管,同时监督养老金管理局的业务活动等。法国的社会保障日常管理由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事物保持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其职责有:制定和颁布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决定基金行政费用总额,实施财务监督和行政决策等。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管理由社会保障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负责,该联盟具有公共职能的私营机构。社会保障费缴到征收联盟后,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局的严格控制下拨给各基金会使用。法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各尽其职。此外,有些国家的雇主、雇员代表也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还有不少国家聘请了外部的精算、审计专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管理进行监督,促使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同时做到防微杜渐。

在近些年国外研究文献中,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研究逐渐从宏观转向微观,从制度、体制的研究到具体的基金风险控制,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等等。如世界银行著名专家英国学者Robert Holzmann(1997年)就智利养老基金对金融市场深度的影响进行模型分析和实证分析,结论支持两者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并提出了养老基金对资本市场流动性和竞争程度的影响仍需进一步研究。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研究最初都是从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入手,探讨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如英国学者Paul Myners(2001年)就目前英国提出一序列新退休基金管理观念,其中几个主要的论点为:第一,退休基金之投资资产选择的改变。基金资产的选择不在只寻求高报酬之资产,而是以能与基金负责之波动和高相关性的资产类别为选取之基础,利用策略性资产配置达成基金投资组合最小风险暴露。第二,基金管理制度需要有一套明确且标准化基金提拔制度以便反应基金账户之到期负债结构。第三,基金绩效评估方法的改变。在Myners之前,一般退休基金管理实务上极少处理讨论退休金负债结构,而是以投资组合最大目标为最大化预期报酬或超越一般预定水准绩效。Myners的报告主要为引导一套根据不同基金制度特色和其基金参与者风险之态度来配合基金资产之策略性资产配置。美国学者Arun s,Muralidhar(2004年)深入探讨了如何测度投资管理人或共同基金的绩效,尤其是如何根据风险来调整绩效。他根据风险调整绩效的测度方法被扩展用来测度养老基金参与者所面临的独特风险。只要存在委托一问题(如监督委员会监督内部投资官员,内部投资官员监督投资管理人),也许就不适合根据波动性差异进行调整,投资者必须明白风险(跟踪误差)是如何产生的。他通过考察发现,管理人绩效与他们的基准并不是高度相关的风险,不但开发了一种与评估技能的简单方法相一致的根据风险进行调整的方法,而且提出了关于通过积极管理和消极管理来构建资产组合的指导意见。

日本学者Takashi Oshio(2004年)以简单的交叠世代模型为基础分析了在面对逐渐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式影响下,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机构来对社保基金进行安全性监管。作者表明:由于人口老龄化的逐年影响,政府通过一些措施手段改良社保基金信托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使其具有良好的行业行为准则,从而来达到抵销PAY-G0系统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此外,在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封闭经济体系当中,运用信托基金模式来缓冲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代际之间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作者还探讨了在面临全球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影响下,政府采取征收固定税和良好的信托基金模式机构等一些政策手段会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产生深远的影响。希腊学者Nikolaoa T,Milonas,George A,Pa―pachristou和Theodore A,Roupas(2009年)研究分析了希腊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并且深入探讨了养老基金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作者以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采取怎样灵活有效的投资组合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可以减轻希腊公共养老金所面临的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并且怎样降低这种灵活性投资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影响。该文的最终实证结果证明,在允许的财务风险范围内实施高效的社保基金储备管理可以带来基金投资运营的额外收入。然而,事实上采取一些灵活多变的养老金管理方式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弊端问题。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监管问题研究较少,在我国为数不多的研究文献中,大多注重从基金日常监管组织体系和投资运营监管方面的研究,能系统全面地从构建社会保障基金内外双重监管体制的创新来保证基金运营安全的研究不多。值得一提的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刘钧教授编写的《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2003年),该书论述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与监管的一般理论,提出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理论依据,对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状况做了平衡匡算,结合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用状况、问题和监管方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刘子兰教授

编写的《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2007年)在社保基金监管研究上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该书探讨了全国社保基金的运行机制、资产配置策略、委托投资最优管理费率等理论问题,在借鉴国外公共养老储备基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还重点介绍了国外企业年金运行的新模式,对企业年金委托投资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就如何有效监管企业年金提出了政策建议,为我国建立一个安全性的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体系提供了可行性的研究方案。

其他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监管研究散见于一些杂志报告等。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郑秉文教授在《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欧洲研究,2008)中论述了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将其概括为“一个核心、两次转变、三个阶段”。一个核心是指信托制度;两次转变分别是指养老金监管从协议退出计划的配套工作转变为独立工作与养老金监管从被动反应模式转变为积极主动模式。这两次转变恰好构成了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三个发展阶段。作者在梳理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发展史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各个阶段的特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并为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实践经验上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作者重在从英国国情的视角分析研究养老金监管问题,未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角度上全面考虑社保基金监管的普遍适用性,也未从构建内外双重监管体制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角度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