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秘密范例6篇

身体秘密范文1

让发丝更有活力

走在大街上,你愿意让人看到头发贴着头皮,软塌塌的一副死板模样吗?不管怎样的发型,一把好吹风机,一款免洗、使秀发更加丰盈亮丽的护发喷雾,再加上含有最新炫发离子科技的发梳,都能搞定你的头发。如果发量不够,可以轻轻倒梳头顶区的内层头发,制造充盈的发量感,最后用冷风机吹几秒钟,使发型固定就好了!

Pub女王的制胜法宝

是要毫无保留的大闪特闪,还是低调中的一点灵光闪现,各种闪亮款的粉和乳液,都可以帮助你。有的呈现出微光通透的效果,闪光若隐若现。有的干脆加入了闪粉粒子,闪得一览无余,只是要你根据“闪”的程度来决定需要“穿”多厚。不管是出席Party还是去Pub,不管是穿吊带礼服参加晚宴,还是需要露出香肩,适量涂抹在锁骨以及纤细的手臂或颈项,隐隐闪光的你就是全场瞩目的焦点。

让全身调调统一起来

甜美的木莓香、清新的绿茶味,还有浪漫的海羊风……这些能令你心情大好的味道,也会传递给周围的人群,让人忍不住多靠近你一些。想摆脱黏腻,只留清爽的芬芳,除了在用香上细心挑选外,还可以做一把“搜集控”。先搜索定位在你最着迷的那款身体乳或浴液,然后再把同系列的去角质霜、浴液、身体乳和其他能想到的一一收入囊中。统一的调调、和谐的因子,又为你的闪亮多加一分。

细枝末节无败笔

马上就准备闪着出门了吗?且慢!仔细看看你的手、脚、颈部、腋下都收拾干净了吗?那手脚的指甲、还有脚跟的部位呢?有人说,美女和某女的差别就在于所有的细节。日常的手脚保养是最基本的功课,磨砂膏+质地丰润的乳霜+纯棉质地的手脚套即是最简单的手脚护理套餐。不过我们知道你的目标是要更闪,所以还需要这些能让你锦上添花的小招数:

刷指甲油之前一定要徐一层底油,它的作用不仅在于能为指甲上一层保护膜,还能让以后的效果更闪亮。

目前很多专业的甲油品牌都陆续推出了配套的护理用品,比如专门用来保养指甲周边的干硬肌肤,还可以用来滋润脚跟的硬化死皮,让脚部更柔软。不妨一试。

如果还没有开始美甲,这个夏天,可以先用一些银色璀璨亮片水晶作尝试,清透的造型也可以舒缓夏日的闷热心情。

身体秘密范文2

编者的话

正如服饰可以表现一个人的内在品味,内衣也能够反映出女主人的风格及个性。如果你想了解一位女性,不妨一瞥她的内衣抽屉,它就会向你透露更多她自己不愿说的信息。

女性内衣,英文是underwear,或者借用法语词是lingerie,在过去的一百年里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而其也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改变而改变。或许,我们能从内衣变化的潮流中体会到时间的风云流转,并领悟如何使自己更具魅力和情调――

紧身胸衣起风云

一百年前,女性不勒紧胸衣就无法系上裙子。就那个时代而言,女性内衣是为女人们塑造社会以及时尚所规定的形体的必备工具。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当时的时尚体形是由美国作家及插图画家查尔斯・达纳・吉卜森创作的Gibson Girl。这个富有青春气息、独立、活跃的女性角色大量出现在杂志上,一时间风靡全美及欧洲。她穿着无所不在的S状弯曲紧身内衣,但外衣都是分开的,有剪裁考究的长裙和合身的上衣。在紧身的花边胸衣下面,是延伸至大腿根部的一件塑身内衣。时尚的女用仿男式衬衫能够凸现出女性细腰、翘臀、胸部高耸的完美形象。再加上头顶蓬松盘着的头发,年轻女孩吉卜森被视为摩登女郎的标志。

如果没有紧身胸衣的帮助,女性很难塑造出这种S状曲线。在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修长身材和窄臀成为一种时尚,以至于在一小段时间里,时尚女性的紧身胸衣长至大腿的一半。

人们激烈地争论着紧身胸衣的利弊,纽约科技流行学会美术馆馆长瓦莱丽・斯蒂尔在她的著作里也叙述了其两面性,毫不含糊地指出了紧身蕾丝边严重限制胸腔隔膜的呼吸运动,甚至会使人窒息。

事实上,女人把自己勒在紧身胸衣里是出于一种对自然体形需要的本能。比男人娇小、苗条、瘦弱一直都是女性气质的标志。1900年1月,在全爱尔兰及英国发行的杂志《家庭主妇》里登出了一则“汤普森紧身胸衣”的广告,此款内衣迅速在都柏林热卖,其广告词为:

这些举世闻名的紧身胸衣已被重新塑造,现在形体完美,符合时下流行的低腰设计。穿着舒适,经久耐用,因此更省钱。

在文字旁边,是一位曲线优美的模特,穿着紧身胸衣,平静地凝望前方。十年以后,另一个都柏林Aston Quay的Mc Birney公司生产的法国紧身胸衣品牌取代了其位置,同样保证“形体完美”。很显然,“形体完美”不是自然母亲想要的女性形象,而是可以并且应该购买的东西。时尚不断地提醒女性,自然的体形是不完美的,时尚无常的变化决定着什么是理想的甚至“完美”的形体。

尽管女性被鼓励着改变体形,然而明显缩小身体,或是紧裹自己都被认为是不高雅、粗俗的。在《家庭主妇》的着装世界专栏里,作者是这样批评那些把自己裹得紧紧的、不顾身体感受的女性:“每当看到胖女人把自己勒得紧紧的,我就觉得很奇怪。她们的胸衣总是比别人的紧,以至于看起来很俗气,就像已经溶成一团,被倒进了衣服里似的。最糟糕的是,她们的裙子总是很短。”

野性的回归

时尚界宣传的都是普通女性无法效仿的体形。以前女性穿内衣是为了衬托穿好看的衣服。而现在,女性不能单独靠内衣来塑身了,要靠内在的品质。进入上世纪七十年代,时尚界对身体越来越感兴趣。A字形轮廓,迷你裙被长及地面的裙子所取代,太空时代颜色的单调印花色彩丰富起来,还有迷幻的印花图案及花瓣图案。

这种流行趋势讲究自然美,不受厚重内衣的束缚,强调简单、自由浮动的样式。内衣生产商的目标是要使女性穿着内衣却又看不出来。针织类以及提升效果内衣被轻型面料的简单设计所取代,以至于有时都能看出来。这本身是形体发展的另一个特点。以前厚厚的面料把遮住,哪怕天气再热,在人群里,它们也不能显露出来。

上世纪七十年代崇尚自然的身体,开始流行不带胸罩。虽然不穿内衣的观点被劫持并强加在女权运动上,因为女权运动鼓励女性不但不穿胸罩,而且要烧掉胸罩,作为解放的象征。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更多的被视为一种时尚潮流,而不是政治宣言。不单单电影明星、时装模特不穿胸罩,普通女性上街不穿胸罩的现象也不为稀奇。

然而,不去管信仰以及舒适程度,合适的胸罩当然会使女性穿衣服更好看。所以,当年轻女性和平胸女性追逐这种时尚时,商家们开始迎接挑战,引入了一系列更轻巧的内衣。带钢圈胸罩过时了,女性的胸部单由织物来支撑。

大约在此期间,美国莎莉公司的子公司Playtex内衣制造公司成立了,其最出名的设计是一款叫作Cross Your Heart(跨越你的心坎)的胸罩,它是无钢圈设计,其宽肩带和罩杯设计,可为胸部提供足够的支持。

但是时尚界所宣传的是大多数女性难以追随的体形和形象。性感的曲线主要还是靠先天因素,即使是Cross Your Heart也很难使其有彻底的改变。大多数女性都得好好选择如何诠释时尚,因为自然的身体很难达到时尚的目标。

怎样才算“骨感+性感”?

女性体形一直都是公众争论的一个焦点,但以前从未如此重要地表现女性的时尚及地位。演员、模特,还有新兴的名人们都开始瘦身。随便比一比十五年前和现今的时尚杂志,你就会发现惊人的差异:值得展露的理想体形无疑瘦了许多。惟一被允许长胖的部位就是胸部。腿、手臂、臀部都缩小成男孩的比例,而胸部依然保持丰满,还有许多人去做隆胸手术,把胸部变得更大。

时尚把女性对骨瘦身材的偏好定义为人们最渴望的体形,尽管这既不自然,对大多数女性而言又心有余而力不足。一般女性很难达到那种四肢骨瘦如柴而胸部丰满的审美标准。这似乎解释了“神奇胸罩”如此受欢迎的原因,它几乎成了时尚美女制造者的代名词,而其实这只是许多品牌中的一个品牌。它具有神奇的上托能力,即使是再下垂、再平坦的胸部,也能被托出丰满的印象,还有深深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完美体形并不深究女性本身身体的状况。当报刊一再强调我们已经变高、变重,还可能变得肥胖时,“理想体形”却是更小、更瘦、更虚弱,这真是很难理解。

在过去,时尚造型依靠紧身内衣来塑造,而近期的流行趋势摆脱了规矩的衣服,从内而外,不管目标能否达到。整体形象的要求是性感,有女人味,吸引异性的眼球。然而这种形象不能脱离女性尤其是妈妈们的正常身体。显的胸部,可不是妈妈们能做到的,这种性感忽略了本身使得女人有女人味的因素。意大利La Perla,英国Gossard等国际内衣品牌还设计出了一些条纹图案,更显巴西比基尼的热辣魅力。十五世纪男人们的衣服常被设计成吸引人们对其生殖器的注意,以显阳刚之气。六百年以后,女人们也这么做,虽然展示的不是生育能力,但也是性感。结果,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时尚潮流与街上实际购买的距离。最成功的零售商是那些专卖仿名人穿着系列便宜的内衣,而不是卖那些米兰或者巴黎模特走猫步时穿的那种内衣。

年轻女性当然想穿得如她们的偶像一样,于是她们可以通过时尚包包、流行的鞋子、时兴的化妆和发型来满足愿望。时尚衣服变得可有可无,反正也穿不了几个月。

如今,时尚内衣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为女性提供体形,相反,它是为了展示女性“理想”的体形,不论普通女性是否有好身材。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总是不断地抨击内衣,说它危害健康,穿着不舒服。但是全世界的女人都在穿内衣,各种样式的都有,管它是不是流行。

内衣配合你的生活方式

内衣,无论其本身多么短或多么普通,都是服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合适内衣的漂亮裙装就像没有根基的大楼,迟早会变弯或者倾斜的。英国设计师马修・威廉姆森以其礼服设计用料吝啬而出名,他甚至要把内衣和礼服连在一起。英国性感女皇凯莉・布鲁克在参加电影《偷拐抢骗》的首映式时,就穿着一款光彩照人的粉红色威廉姆森晚装。由于这款晚装留给人们的想象空间太少了,以至于第二天早上布鲁克就上了不少小报的头版,布鲁克也因此声名大跌。

性和名人已经成为营销专家们拿手的伎俩,许多内衣品牌都是用名人来代言的。歌星凯莉・米洛在她自己的内衣以前,曾为英国高档内衣Agent Provocateur代言过广告:她穿着长筒袜和吊袜带,骑着一匹跳跃的野马。这则广告被电影审查者们认为过于,所以只能在院放映。

名人们纷纷开创自己的内衣品牌,比如凯普瑞丝・布瑞特、艾丽・麦菲逊和珍妮弗・洛佩兹,她们的内衣在款式和结构上都没有什么突破,但都因为名人效应而卖得很好。

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初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经历了更多内衣款式的变革。

如今,胸罩就像手袋、首饰一样,成为了一件时尚饰品。尽管不是要把内衣穿在外面,女人们还是热衷于买品牌内衣。

当代服装,尤其是休闲服,几乎不搭配内衣,或者配上很少的内衣。当然,很多女性会选择某种形式的物理支撑,但是带钢圈的胸罩决不适合丹宁牛仔和衬衫。

尽管完美的女性体形总是不自觉地与时尚联系起来,但是现代女性已经不再需要用限制性的内衣完全改变自然曲线。以前只能靠紧身内衣来塑身,现在可以通过运动和节食。时尚内衣已经不会定义一些普通女性无法达到的体形为标准。相反,它强调内衣帮助你配合生活方式。内衣也是一种社会气压计。现在内衣的品种如此多样化,以至于你买怎样的内衣都能看出你的个性和生活方式。

以前的内衣总是许诺能为女人带来什么变化,而现在的内衣则许诺穿上它你能做什么。正如一家网站上所说:穿着绿松色薄纱内裤的女性,自身就会产生超级英雄的感觉,更自然,更自信,更性感。

近几年来,越来越流行,主要原因是紧身衣的流行,避免露出内衣的痕迹。现在已经不被认为那么,而是具有更多的功能性。随着女性对于内衣穿着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加上无痕内衣的流行风潮,使得素面开始流行,其多采用纯棉透气材质或超细纤维等科技材质。

我喜欢,我展现

如果有“衣服DNA”的话,我们就可以复制一大批自己喜欢的品牌内衣了。现代女性是否还把内衣看作是自身以及社会地位的反映呢?大多数人不会。如果她们会这么想的话,早晨起来首先看看内衣抽屉,会很有启发的。

与祖先不同,今日的女性有更大的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衣服,打造喜欢的形象。她们白天需要塑身内裤无痕内衣,晚上可能就要黑色蕾丝,还有的根本不需要胸罩。可能这就是现代女性的两难:她既要是个风情女郎,又要是个母亲,还要是个职业女性。她可以从中选一,但是能够同时做好这三种角色吗?

大众文化开始着迷于对女性进行分类。女性以前认为的婚姻第一、事业第二的观点近年来已有所改变。杂志和报纸改变了行动方针,以前教女性如何兼顾事业家庭、美貌和性生活,现在还添加了如何解决生育能力退化的文章,还介绍现在必备的整容手术。以前鼓励女性走出家庭成就自我,现在提醒女性自己的生物钟,要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要照看孩子,食用有机蔬菜,参加瑜伽课程。

2005年5月,吉梅茵・格丽尔就内衣主题发表文章《扎口短衬裤――谁还要啊?》。她再次重申,胸罩扭曲女性胸部,远离自然的体形。文章中她说,为了舒服,自己从不戴胸罩不穿扎口衬裤,而且这么做也是为了拒绝服从社会对女性体形的要求和对身体的控制。

她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鼓励女性抛弃内衣,因为胸罩是父权社会的象征;现在她的原因更实际,就因为穿着不舒服。这并不是说她的观点发生了急剧改变,而是表明了社会在变。她的观点还和三十年前一样强烈,如果没有更加强烈的话,那是因为她不但不相信内衣能为女性形象增色的神话,而且认为内衣会成为窥阴色情者的工具。

但是,商店销售内衣的营业额表明,大多数女性并不同意格丽尔的看法。现在内衣款式多种多样,并不都是色情明星穿的戏服。女人们继续购买内衣、互赠内衣、穿着内衣,因为她们喜欢内衣。

身体秘密范文3

身体一旦出现异常症状,我们要么向朋友咨询,要么上网搜索有关信息。美国媒体揭示了多种怪相的秘密。

1.脱发。每天掉100根头发是正常的。体内激素变化,身体自我调节,头发掉得更多。如果不清楚是否正常,可轻抓一把头发,如果有5根以上头发连根拔起,则应及时看医生。缺锌、铁或维生素H以及甲状腺紊乱都会导致脱发。

2.蝴蝶斑疹。很多孕妇、服用避孕药或激素的女性,脸上会出现蝴蝶斑(色素沉淀导致的黄褐斑),一般在孩子出生后或停服激素后几个月自动消失。如果不属于这两类人群,且蝴蝶斑呈红色粗糙状,应及时去医院检查,排除红斑狼疮的可能性。

3.两只眼睛瞳孔不一致,如斜眼、对眼。若头部72小时之前遭受撞击(即使是个小包),或出现高烧、瞳孔出现异常,那么应立即看急诊。瞳孔异常可能预示动脉瘤、颅内出血或脑膜炎等危及生命的疾病。

4.指甲颜色失常。如果双手指甲或双脚趾甲都出现发白、突起或其他症状,则可能属于真菌感染或牛皮癣,应及早就诊。指甲下出现棕色且伴有炎症和疼痛,则属霉菌感染。

5.四肢麻木或刺痛。如果与寒冷天气无关,那么可能预示颈部或腰部神经异常;也可能是糖尿病,刺痛表明血糖控制有问题;或是心脏病,但同时应伴有胸闷、恶心、气短等症状。

6.小便颜色异常。深褐色尿液通常标志脱水,而粉色尿则是尿路感染的症状。如果尿液颜色一直很深,则可能是肾病或肝病的症状。

7.肚脐眼突出。有些人的肚脐眼本来就突出,怀孕也会导致肚脐眼突起。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那么应考虑脐疝。脐疝多发于肥胖或经常举重物人群及多次怀孕的妇女。(陈宗伦)

夏天出游别忘带点盐

夏日的阳光、沙滩、海浪激起了不少人浪漫出游的想法。专家提醒,夏天出游除了要准备扇子、雨伞、太阳镜、遮阳帽、防晒霜外,不妨再带点盐,它可以帮助你解决旅途中的不少麻烦。

专家说,夏天出游时大量出汗不可避免,而出汗后喝杯浓度为0.5%的盐水,可立即补充人体失去的盐分,能有效预防中暑。另外,常擦汗,毛巾会变得黏乎乎的,此时用食盐搓洗,再用清水漂净晾干,毛巾会恢复干净柔软。当游玩结束回到宾馆后,在温热的洗澡水中加入少量食盐洗浴,可使皮肤清爽光滑,洗后精神也会变得振奋。(李薇)

损伤后冷敷热敷有讲究

对于现代急性运动损伤的处理有四大原则,即休息、冰敷、压迫和抬高。休息可以避免伤势的加重,减少由于继续运动所引起的疼痛、出血或肿胀。冰敷可以使局部血管收缩,能有效地减少出血和水肿,同时,还有局部麻醉和止痛的作用。压迫有局部止血的作用。抬高肢体的作用就如同水往低处流,可以减轻受伤部位的水肿。

身体秘密范文4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竞争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占据了竞争优势,就有望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赢家。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文中,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从民法方法出发,探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

一、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价值正是通过商业秘密权的行使而获得实现。因而研究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研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因为它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

二、商业秘密权的学说比较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是一个颇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例如,“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企业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上述学说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但这一学说的缺陷也很明显: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但商业秘密权可以;其次,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隐私等,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智力成果;再次,人格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则要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可以说,商业秘密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权的内容,但将其定性为人格权,无疑是以偏盖全,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

“企业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与企业的联系,强调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巨大意义。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权有关的纠纷,往往都与企业有关,尤其是商业秘密权与竞业禁止、反不正当竞争常常纠结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项技术信息开发以后并未投入生产,权利人仍然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但却与企业无关。

三、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比较分析了各种现有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拟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血缘关系有关。显然,商业秘密权不应被定性为人身权,而只能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这种利益不局限于传统民法所讲的“物”,还包括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等等,因而这种财产权是包括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在内的广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即权利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不当妨碍与干涉。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是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

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权人有权保有商业秘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权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以获得对价,当上述权利收到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碍时,权利人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与财产权的专有性并无二致。当然,这种专有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同一个商业秘密上有可能成立一个以上的商业秘密权。有人把这一点作为否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进而否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性质的主要理由。事实上,财产权的专有性也是相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A拥有了一辆红色宝马汽车,B通过诚实劳动也可以获得一辆与A同样型号、同样外观的红色宝马车。那么,是不是说所有权也不具有专有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矿藏,任何工人通过诚实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一批矿石,取得财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更加认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那么,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中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正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这“三性”,只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并非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何况这“三性”本身也饱受质疑。

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上来看,众多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与国际接轨,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中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

徐秀霞.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J].东北师大学报,2000,(6).

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身体秘密范文5

辛苦培养多年的员工离职了,跳进了竞争对手的公司,甚至自己成立了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与老东家出现在了同一项目的投标现场,向老东家的客户提供同类产品,还把老东家维系多年的客户资源都拉入自己麾下……凡此种种,大都会激起老东家与离职员工之间的矛盾。

海淀法院曾对2006年以来因员工离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发现90%以上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与员工离职有关。进一步统计发现,这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维权成功的案件量低于10%。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认识到自己举证不足或诉讼请求明显得不到支持而主动撤诉,进而寻求其他维权途径。50%以上的案件需要法院作出判决,但这些判决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的不到20%。

“胜诉难”出现的原因,虽然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制度设计中对原告课以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有关,原告由此不仅要举证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存在,也要举证证明被告针对该商业秘密实施了侵权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原告无法准确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判断其离职员工带走的与原告经营有关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带走的什么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法律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作出明确规定,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规定,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要有三项: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二是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对之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只有证明其离职员工带走的信息符合以上条件,才有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要能满足以上三个要件,似乎并非易事。笔者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常见的几类原告主张,分析其中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

一、客户名称与客户名单

A公司员工甲离职后,进入同类企业B公司。甲与A公司客户C1、C2、C3公司联系后,这三家客户即开始与B公司洽谈合作。A公司向法院认为B公司通过甲非法取得并使用其客户名称C1、C2、C3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通常情况下,客户名单应属于多项客户信息的集合。当然,如果是双方特有的交易信息,如一项特别的付款方式、收货方式等,也不排除能成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但只是客户名称,难以认定具有秘密性,一方面,任何企业名称都属于合法登记注册并公示的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不具有秘密性,单就名称本身无法体现双方交易过程中需要被保护的因素。因此,客户名称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层面的客户名单。

二、合同模板与合同条款

D公司发现其员工乙离职后,成立了同业竞争的E公司,且E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D公司的业务合同模板。D公司向法院认为E公司及乙使用其合同模板的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类似的还有原告被告使用其投标书模版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大部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件不是双方争议焦点,也非法院的审点,但上述案件的出现,使笔者意识到,还是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件作进一步分析理解。

商业秘密之所以能得到法律的垄断性保护,在于肯定企业付出自身努力维持不对称信息所积累的同类企业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才会被认定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应作宽泛理解,即能为商事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可被视为具有实用性,但这种理解的宽泛程度不应扩展到与市场竞争无关的信息范畴。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包括日常规章制度、人员分工管理、业务制式模版等在内的信息都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之必需,无法直接体现现实或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这类信息一般不属于商业秘密。合同模板是企业交易准备过程中的材料,不论其设计多么精美,也仅能反映交易一方的不确定性意向,除了包含不体现具体合同特色的一般性条款外,重要条款都空缺,显然无法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难以想象,市场交易主体的缔约动力来自于合同模板。反之,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存在实际交易,或者潜在的交易可能,不论使用多么简陋的合同模板,甚至有没有合同模板,只要有对合同价款、付款和交货方式、交易地点、验收方式和标准等具体细节的约定,都是有商业价值的,合同中这些具体的交易信息才是具有实用性而可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三、保密协议与保密措施

F公司主张其委托G公司生产、并供应给H公司用于车载设备的电路板中的相关元器件的排列顺序和编号为其商业秘密,F公司的员工丙离职后,进入I公司工作,也向H公司提供同样功能近似设计的电路板。F公司丙及I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当问及F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时,F公司表示其与丙订立有保密协议,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大多数侵害经营秘密的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对经营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就是与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维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因此,类似的措施应能在正常情形下防止信息泄漏,即保密措施一般应具备通常情形下的有效性、适当性。诚然,保密协议属于一类重要的保密措施,但是否可以把与企业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视为对该经营信息采取的有效保密措施呢?当然不是。首先需要考察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保密措施至少应覆盖该范围才是有效的。该案例中,F公司委托G公司生产相关电路板,但未与G公司订有保密协议,后发现I公司也委托了G公司生产同款电路板。可见,F公司对电路板信息的保密未扩展至生产商,这样的保密措施效力存疑。其次,无法仅用保密协议保密的商业秘密还应采取可能的适当措施保密。当询问F公司该电路板安装到H公司的车载设备上后,公众能否发现并了解该电路板元器件信息时,F公司自认设备检修、维修人员拧开设备后盖后都能看到,检修、维修工作由H公司外包完成。因此,F公司仅用保密协议对电路板元器件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不够的,还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物理隔绝。

四、客户资源与员工个人能力

丁为职业棋手,在J围棋培训机构担任专职老师多年,离职后与人合作创办了K围棋培训机构。后J围棋培训机构中丁负责的两个班学员整体都退学,并加入了K围棋培训机构。J围棋培训机构向法院丁和K围棋培训机构,认为二者抢夺生源,窃取学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商业秘密。信息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应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有关。实际上,一些员工素质对企业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业,例如在教育培训、餐饮、美容美发等员工个人业务能力起到突出作用的企业中,核心员工的离职往往会带走一些稳定客户,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带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一般认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此,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能对客户产生吸引力的员工技能通常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不论是颜值、亲和力这些个人自身条件,还是在企业中经过培训、锻炼形成的揽客技巧、营销话术等,一旦转化为员工个人掌握的技能,即不属于技术信息,也不属于经营信息。二是员工能接触并在离职后带走的客户资源是企业开发并维系的结果,还是仅依靠员工个人能力维系。若是后者,企业对其主张合法权益,显然不妥,企业无权干涉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利。同时,企业也无权干预其客户自主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

另外,正如已经有人提出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要件,实际上,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还有以下两项基本前提是值得注意的:

(1)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信息,信息由于其无形性的特征,常常与商业秘密载体密不可分,但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涉及知识产权的普遍性问题,比如,将小说出版成图书,其中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小说,图书仅是该小说的载体,而且能承载该小说的载体还可以是光盘、有声读物等等。

实践中,许多原告难以将其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载体相区别,同时又怕遗漏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因而坚持认为商业秘密载体包含了商业秘密,这就可以视为商业秘密。比如在上述F公司I公司案中,F公司开始时主张其商业秘密就是整个电路板。经法官多次释明后,其才调整主张商业秘密为电路板中的元器件信息。

身体秘密范文6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护 现状 措施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重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们可以获得的直接答案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这一特性似乎是无需解释的,但是,往往企业员工随意丢弃的一张废纸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宝贝,所以对企业的信息的价值评判非常重要,企业不仅应当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判别,还应当站在竞争对手的角度进行判别。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这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不设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可以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价值性是通过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体现出来的。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界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即:新颖性、有用性、保密性。

1、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并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即不要求该商业秘密是独一无二的。例如,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评判一项所谓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商业秘密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人员对该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有明显的距离。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赖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

2、商业秘密的有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产生经济利益。“无论是竞争优势还是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即将来的。”4商业秘密对其控制人必是客观上有用,而不是主观上有用。客观有用性的表现是在诉讼中原告所称商业秘密应是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直接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具有实用性。例如,原告认为其商业优势来自于真诚信奉某种神、教而被告加以破坏,这种秘密与原告的竞争优势没有关系,因而不具有实用性。另外,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该说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持有人应能说明详细内容和划定明确界限,商业秘密由何信息组成、各部分内容和相互关系、哪些是公有信息、与自己商业秘密的区别等。这些要求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即原理、概念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宽,在其“权利人”自己尚在探索并未使之具体化因而适合实际应用之前,法律对其保护,等于束缚了社会上他人的手脚,不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3、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其核心要件,“法律对商业秘密唯一的,最重要的要求,即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是保密的,除去这一先决条件,其他的条件也就毫无意义了。”5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指防止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措施和要求雇员、必要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施。而且,这里所说的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而非过分的或极端的措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评论说:“维护秘密性的合理努力,一直包括告诫雇员有商业秘密存在,将商业秘密限定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以及控制人员的出入。另一方面,通过展示、行业出版物、广告和其他疏忽而披露的信息,都不能获得保护。”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商业秘密都不要求绝对的、完全的保密性,因为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商业秘密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雇员,亦可被告知保证缄守秘密的其他人员。所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此相对度或相对点在于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使得其商业秘密不能被希望从其泄露或使用中取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用适当的方法查明。6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从国外的一般做法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三是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涵盖了以上三种类型。

(一)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盗窃在窃取客观秘密即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时也成立。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利诱的手段,如行贿,包括现金、实物、住房、汽车,或在侵权人企业中许以要职等。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有关人透露。实践证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非常及时的,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白热化,各种盗窃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手段恶劣者,如2000年初多家媒体报道的江苏正昌集团和徐建化、吕顺凯、顾如明、汤卫明涉嫌侵犯江苏牧羊集团技术秘密犯罪案件。

(二)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项的对象为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从行为主体看,此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权利人的客户、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

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等。这类主体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了默示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其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或其原雇主(的未披露过的信息。”8但此类主体的披露或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查的范围,尚有待立法加以明确。

(三)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项规定与前几项规定的‘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相衔接,特针对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而作出的。” 9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所决定,如果不对获得了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行为加以规定,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权利。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

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1、国内保密环境日趋复杂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人员的无序流动等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我国企业保密技术还比较落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加大,给做好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入世界大家庭时间不长,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经济科技情报斗争的经验,而目前经济科技领域已成为情报斗争的重要战场。经济科技情报地位空前提高,涉及内容越来越广,具有实用价值的经济科技情报,可以给国家或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日益受到重视。

2、商业秘密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一是科技秘密。科技秘密的含金量最高,企业窃取到某项科技秘密,就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最先进、最具经济价值的实用技术,直接实现其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发展。二是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涉及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如竞争对手的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等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情报。只有充分了解了对手,才能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相应对策。以便在与对手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三是对外经济贸易秘密。概括地说,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途径和策略;具体来讲,甚至包括某项经贸谈判的意图、底牌及谈判人的风格、喜好等,掌握了这些情报资料,可取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取得有利于本企业经贸的谈判结果,可采取先于他人的措施。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3、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有的企业特别是有的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比较淡薄,保护措施滞后,致使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商业秘密泄密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可概括为四种类型:一是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类人所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本企业职工或交易相对人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而仍然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五、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内部。企业员工,尤其是掌握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势必是其他企业争相“挖掘”的人才。因企业员工辞职或解聘而发生的商业秘密的外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宣传以外,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协议,也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员工 劳动合同中附带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加强了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主动地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对手。与员工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应当是具体的,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要求员工履行的保密手续,并且对员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为应当通过条款或协议进行限制。例如,一家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一次有偿的研讨会,在会上该销售主管以个人身份向与会者介绍了本行业内的销售经验和技术。由于企业与该销售主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业在追究该销售主管责任时,就显得非常被动。

国外的经验和司法判例表明,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根据调查,在华跨国企业认为中国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影响他们投资的首要因素,在目前,这一问题通常是通过从其竞争对手“挖人”

来解决的。人才的频繁流动在国内的企业界也屡见不鲜。由于普遍的规律是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也非常严重。虽然,企业通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这仅仅要求了员工在企业内就业时的保密义务,对于员工跳槽后的约束是不够的。在英、美等国,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业在员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并要求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规定为“竞业禁止”条款。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从而被大多数企业所运用。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员工更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对所有员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员工的以下行为:(1) 自行设立与企业竞争的公司;(2) 就职于企业的竞争对手;(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但是,“竞业禁止”条款绝非企业的法宝,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是必须平衡员工的就业权利和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首先,对于“竞业禁止”的员工,企业必须给予充分的经济上的补偿。假设一名员工在企业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给予的补偿低于5000元,则不妥当。其次,企业不可限制正当的竞争行为。企业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研制了新的技术,并在离职后将该技术投产,这可能造成对企业的竞争,但是此类竞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将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不可随意地禁止这种竞争。另外,由于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情况又非常复杂,所以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不可无端地限制员工的就业权利。例如,企业不可笼统地限制财务人员在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再担任财务人员。又如,企业不可针对非商业秘密或者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再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总之,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慎重地考虑员工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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