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例6篇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乡镇

)辖区内失业人员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

(二)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全部签订《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

(三)辖区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四)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信用社区的组成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信用社区的申请,评定信用社区由社保所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

劳动保障局推荐,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信用社区的撤消

每个自然年度内,信用社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还款率未能达到90%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部门备案。

担保机构有权对信用社区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的项目资料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规定的或有关资料不真实的、或在保项目发生经营危机的笔数占该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项目总笔数10%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建议取消该社区的信用社区资格,并停上对该社区的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街道(乡镇),不能再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街道(乡镇),经过改进,需要重新申请信用社区的,按本通知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2005年底前,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承担没有建立信用社区的街道(乡镇)信用社区的职能,在社保所的配合下,协调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开展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此后,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社保所承接并做好信用社区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创业培训

(一)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应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名录,供失业人员选择。

第九条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信用社区,担保公司、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培训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

(八)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填写《信用社区小额贷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信用社区对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自谋职业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状况,还贷能力,信用程度等),如实记录其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小额信用贷款推荐

(一)信用社区根据申请人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材料及实际调查的结果等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二)2005年底前,未被认定为信用社区的社保所,受理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并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可将有关材料转至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委托相关社保所及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小额信用贷款的要求,调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三)担保机构与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小额信用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小额信用贷款审批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贷款规定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小额贷款。

第十三条信用社区应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人的登记管理,定期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应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通报,并协助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的工作人员,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的到期清偿工作,第十四条信用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在做好诚实守信教育,小额信用贷款有关政策宣传的同时,还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社区建设活动,树立社区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典型。

第十五条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各区县应按照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开展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情况,按照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考核,纳入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的整改措施。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建立担保基金的规模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七条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有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信用社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及信用社区,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额信用贷款借、贷,还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对到期违约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其到期代偿工作。信用社区负责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

二、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

(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

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

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

(四)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

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

(一)信用社区的评定

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

(二)优惠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奖励政策

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3

(一)借款人范围

1.个人借款人范围:

(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

(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

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

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

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

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

(一)贷款额度

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2.贷款担保。对申请贷款额度低于1万元(含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免除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的办法,直接办理创业贷款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高于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后,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第三方担保(抵押)的对象主要有:(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二权一证”抵押担保,即: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证。

3.申报及调查核实。、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社区为单位逐级申报、调查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户口所辖派出所、家庭、互保人工作单位、联保人家庭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并深入经营地点调查。调查结果在所辖社区公示无意见后,签署《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报所在街道办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申请贷款。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为单位,由各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按上属要求申报、调查审核,并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

4.评估发放。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收到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办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定期对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经办银行推荐。经办银行应对申请贷款人所提供证件、资料再次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由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对符合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三)经办银行按季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息,经办银行应在每季末前10个工作日计算出本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审核材料;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办银行的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划转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兑现给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

四、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必须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并建立逾期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二)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归还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止。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在追索期满后仍不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提出诉讼申请。

(三)对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经法律程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部门分担90%,经办银行分担10%。对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将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待不良贷款处置结束后,酌情恢复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四)建立贷款逾期罚则:①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通过邮局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在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栏等地通报逾期不还贷款情况。②建立创业贷款逾期公示制度。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③建立停止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报制度。对贷款逾期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评估会审机制。成立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办银行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会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以上四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运作情况,对各(区)申报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会审,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市劳动保障局为创业担保贷款运作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例会和评估会审会议,并实施考核奖励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审核、强化风险防范,严格管理担保基金,及时做好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的审核、划拨等;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经办银行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解决创业担保贷款运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顺利落实。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3000万元信贷还款应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以解决应急问题。建立起“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市财政确保本市的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在5%以上。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4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操持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操持了失地农民优惠证》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守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守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与守业培训并取得《守业培训合格证》后。

其自筹资金缺乏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守业。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对当年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依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时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证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证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许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守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规范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守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守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守业服务中心,要通过守业培训。组织有守业愿望和具备守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守业培训,推行守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守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守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守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与守业培训、完成守业计划书、取得守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守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稳妥掌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要完善反担保形式。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兴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守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守业人员之间“联保”方法,由三名守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操持,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操持,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证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守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其自主守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扶持个人守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局部不予贴息。

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顺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财社〔〕94号)执行。

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守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顺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证措施

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5

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担保机构的组建及贷款发放的运行工作。

二、成立担保机构

根据《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内,组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

1、担保机构名称:“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

2、担保机构的组成:以各县市分管县长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或重建办)、县市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乡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财政局。

3、担保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市政府的职责:根据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计划,指导乡政府、财政局、发改委、有关银行等部门及时为农牧户办理贷款手续。

乡政府的职责:根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核实农牧户修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发改委(或重建办)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核查贷款农牧户重建房屋的情况,签署贷款额度的意见书。

财政局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贷款申请、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重建办的核查意见,向有关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有关商业银行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乡政府的证明、发改委的意见书和财政局的承诺函,简便快捷的向农牧户提供贷款。

三、设立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及存储方式

各县市政府以省财政厅下拨的重建住房农牧户每户2000元标准的担保基金为本金,建立地震灾区农牧户重建住房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并要求对该基金确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贷款户第一担保人为所在乡政府干部或州县确定的帮乡扶贫单位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在财政局组建的担保机构为主要担保主体,主要承担为贷款户出具担保承诺函,进行全额或部分担保的责任。担保风险由县财政担保机构及第一担保人按照贷款额度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到期不能还款的农牧户,第一担保人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负责追缴贷款本金,追缴不上的从第一担保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担保基金按照“上级下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地运用到受灾农牧户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贷款担保的代偿办法

受灾农牧民住房贷款以三年为限,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资金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四、确定贷款担保对象

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对象为省、州、县核定的县市的户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的农牧户。

五、贷款担保的申请程序流程

1、贷款户提出申请

2、乡政府核查修建情况并出具证明

3、发改委(重建办)审核贷款额度并签署贷款额度意见书

4、财政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到各县市确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是为本县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获得人民币小额担保贷款而提供的信用保证资金。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按时还款为保障。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与服务机构。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运行规程、管理办法和发展计划;

(三)聘任“担保中心”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担保中心”的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做出决议;

(六)对“担保中心”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助;

(三)贷款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条担保基金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中心”业务经办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

(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回乡创业人员。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具有本县户口,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部分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补贴,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办创办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其他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不予贴息。

(四)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殖业、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反担保及联保人资料;

(6)“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复员证》或《毕业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理由。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贷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赔付与责任。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经办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担保中心”予以协助。三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以清偿贷款,不足部分银行提出代偿通知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其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具有依法追偿权,追回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全部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十九条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担保中心”业务风险控制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担保基金适当分担贷款损失。当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基金总额的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再恢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