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例6篇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1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经过多的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2、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3、楚玉《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豫情时报》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2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特点认识不到位,有的干部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政府的和当事人自焚等恶性案件,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

四、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期,各省(区、市)要重点对本地区存在问题多、工作压力大的县(市)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果断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地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3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8/09-0066-03

200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对长期主要依赖行政支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模式的根本性的转变。然而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随意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的制约

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推动,靠上级的文件和政策来执行,“人治”色彩浓厚,法制建设严重滞后,长期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可以遵守,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很大。与其它领域比较,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根深蒂固,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优良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至今许多地方许多干部仍习惯于行政手段而忽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仍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思维方法和强制手段抓计划生育工作,尚未从根本上完成“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变,一定程度上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违法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普遍感觉不适应,对在法制环境下如何开展工作一筹莫展,始终找不着感觉,不如过去得心应手,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和运作模式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

二、计生干部落后的思想观念的制约

过去很长时间里,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处于相对封闭和相对特殊的状态,计划生育被认为是基本国策,一切要为国策让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一直把计划生育工作当成中心工作,党政干部已经习惯于将计划生育称为“天下第一大事”、“第一难事”,一把手总负责,政府的强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轰轰烈烈,声势浩大,使计生干部不知不觉中滋生了法外特权的思想,认为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要,也非常艰难,比较辛苦,也比较烦琐,只有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才能做好;群众的不理解,生育观念的落后,工作的庞杂细致,再要受到外在的约束,计划生育工作就很难开展,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缺乏信心,而且感觉到很委屈,觉得缺乏得力和有效措施,能不能做好工作心中无数,因此很容易留恋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计生工作所享有的特权和优势,思想还停留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没有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者只能是积极适应这个变化而不能消极应付。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制约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从理论上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司法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但事实上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计划生育的监督机制也远没有建立。地方人民法院不敢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将计划生育类案件列为受案范围、计划生育案件不被重视、计划生育侵权案例不能在媒体曝光等现象,在我国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情况在媒体上并不多见,长期以来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现实,已经使得社会各界误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具有“可诉性”,法律相关规定形同虚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谈不上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人口问题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日益重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问题也日益突出,计生干部应当尽快转变观念,有大局意识、法制意识,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满足社会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制的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尽快解决目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首先,必须大力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信息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工作。要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使群众依法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获得奖励和法律救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等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各级党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干部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人口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必须把人口问题与发展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尊重人的权利,关注人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顺应国际潮流,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的人口问题。同时,国内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农村改革到城市综合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然要进行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的计划生育新机制,以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使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有利于国家发展、造福于人民的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需要。面临新世纪,迎接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变革,有一个大的提升,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是法治的最高主体,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权,然后才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国家机关包括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追究,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以人为本,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人公地位,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优质服务作为中心环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使纸上的条文付诸实际,加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进程。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4

一方面,切实加大了领导力度。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纪检、监察、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在试点中的职责进行了具体分工。制订和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细则》、《**县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等14个文件。召开了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常年巡回法庭,安排了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抓住一个重点,推动工作发展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试点中,我们把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破,推动工作发展。主要从五个方面努力:

第一,规范执法文书。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第二,遴选非诉对象。明确规定每个乡镇须遴选出3—5个家庭条件较好、社会影响大、夫妻双方在家、有能力交纳但又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户、难点户、神通户、钉子户”作为非诉执行对象,既可顺利执行,又可产生震动效应。秀谷镇里吴村熊建辉、郑花夫妻2004年违法生育一胎,以建房借债为由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其他村民交纳还受其辱骂和嘲笑,在群众中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在试点期间将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全额非诉征收,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的效果。

第五,坚持分类指导。鉴于各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基础不[NextPage]

三、跟进三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我县每年有近万名育龄妇女在外流动,成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热点和难点。试点中,我们制定《**县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一是采取乡村干部责任到人、每人包若干个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的办法,主动与流动育龄群众本人或亲友保持密切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寄证率,还有利于做到流动人口“四个清楚”。二是主动与流入地加强联系,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反馈,经常派员到流出人口聚集地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三是全方位开展了一次免费“流动人口直通车零距离服务”活动,包括计生技术、政策咨询、环孕情检查等优质服务,同时跟进流入人员管理和服务,使受服务群众达4万余人次,深受群众好评。四是印发6万份《致全县外出育龄妇女一封信》至每个育龄妇女手中,要求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六个一”的管理(即办理一份《婚育证明》、签订一份外出合同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约定一个联系方法、落实一项节育措施、外出三个月以上寄回一份环孕检证明),大大提高了办证率和寄证率。今年以来,全县环孕检寄证率达93%,《婚育证明》办证率和合同签订率均95%,网上信息反馈率位居全市前列。

四、规范五项管理,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聘请资深律师为县人口计生委的常年法律顾问,严格实行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制订《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流程图》、《执法人员工作规范》,规范了执法行为和办事程序。

二是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抽调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口计生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实,实现了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一次性落实到位。同时落实了社会抚养费在3个工作日进库、每月28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划片征收”、“片收片管”、“放水养鱼”等现象发生,有效地防止了资金流失。

三是依法规范生育证审批。严格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一胎生育证》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审核、乡镇审批;《再生一胎生育证》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审核、乡镇把关、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指标实行全面公开,《再生一胎生育证》公示发放。

四是依法规范技术服务。严格实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三证”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

五是依法规范管理制度。制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对涉及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持证上岗、执法程序、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1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还规范了资料和档案管理,对所有违法超生对象和外出流动人口,实行“一人一档案”、“一人一台帐”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人为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准绳,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计生专干的行政行为。围绕“普法、规范、执法、监督”四个环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哈属于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

2、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主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

3、合理性原则。计划生育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作到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工作目标

1、普法目标: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普法率达100%,知晓率达90%;育龄群众普法率达95%,知晓率达90%。

2、合法目标: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和“三乱”行为;无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违法生育处理案卷质量达标率为90%以上。

3、效果目标:及时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认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也必然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四)建设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队伍。要作到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制培训和岗位业务考核,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法制员队伍。

(三)抓好项目运作的四个环节

1、抓好计划生育普法教育。一是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集中宣传、培训、宣传资料入户、文艺演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与综合治理部门工作相结合。三是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居民自治工作相结合。

2、抓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审批和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证明,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

3、抓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到位。

4、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五、项目运作步骤

(一)成立项目工作机构(4月下旬)

为确保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具体抓落实。

(二)开展普法教育(5月)

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进入门户,深入人心,为项目运作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规范依法管理制度(6月)

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符合社区的依法管理制度。

(四)依法管理制度运行(6月-9月)

1、社区聘请“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人民评议员”,颁发证书,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

2、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再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结果;

3、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范文6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