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管论文范例6篇

成本监管论文

成本监管论文范文1

关于合理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成本控制,实际上是各监理企业领导必须考虑的工作,只是对这项工作有的比较重视,有的则较轻视。有的监理企业不注重成本控制,其效益不佳,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有的监理企业经费控制过死,造成队伍不稳定,监理工作质量不佳,极易丢失市场,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合理控制工程监理的成本,对监理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笔者就合理控制工程监理成本作一肤浅的论述,供同行们参考。

一、监理成本的分析

作为企业,监理单位要承担必要的支出,其经营活动应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因此、监理单位收取必要的监理酬金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血液。监理费的主要构成就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合理控制好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对在当前监理市场取费较低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略有节余,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经营技巧,争取较高的监理费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的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监理人员的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补助费、书报费、通信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3.用于监理工作的计算机、传真机及必要的测试仪器等项的购置费;

4.所需的其它外部服务支出。

监理的间接成本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下资、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经营业务费G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契约或合同的公证费和签证费等活动经费;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具、用品购置费、通信、邮寄、交通、上网费,办公室及相关设施的使用费、维修费以及会议费、差旅费;

4—其它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和设备的使用费,

5.垫支资金贷款利息;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等教育经费;

7.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

8.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9.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

10.丁会等职工组织活动经费和其它行政活动经费。如职工文化教育活动经费;

11.企业领导基金和其它营业外支出。

在监理成本中,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直接成本的比例较大,甚至有些过大。间接成本的比例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监理取费标准过低,监理取费过低造成监理酬金低,监理直接成本绝对值也低,这时,监理直接成本的提高就会造成监理企业经营困难,降低监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监理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的降低。监理间接成本也是如此,监理间接成本的提高,会减少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影响企业的发展。监理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管理水平的下降,造成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质量的降低。因此,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分配以及利润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水平、工作水平。就是监理酬金提高,也有如何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的问题。

关于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结合监理酬金的情况、科学地来分配。一般来说,当前我国的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60—75%,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15-30%,监理利润只占监理酬金的5-20%监理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如交通部高速公路监理,国家电力公司的水电站监理,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相对合理一些,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要低一些,间接成本的比例要高一些。由于监理酬金较高,其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的绝对值都相应高一些。这对企业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而有一些行业或有一部分建设单位,监理酬金支付较少,使得监理企业监理成本绝对值降低,利润也减少,就使得监理企业无法发展,同时也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如何在尽量不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是监理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理事业要得到健康发展,要实现朱镕基总理提出的“不能满足于有一些专家型‘无私无畏’的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就当前来说,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实力,监理酬金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支出要降低至50-60%,间接成本文出应提高至20-35%,利润要达到20-30%,这样才能达到国际咨询监理业中等水平。监理企业才能实现“小康”,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企业水平才会有较大的提高。

俗话说得好,量体裁衣。在当前监理酬金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我认为,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其下降并且不影响工作质量是可能的。

二、监理直接成本的控制

监理直接成本文出,就是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站、监理分站、监理组的费用支出。当然,首先突出的是监理人员酬金支出,它决定着其他所有费用的支出。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实际上是个管理问题,也就是如何设置监理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监理人员的工作期限,减少不必要的人员,选择工作能力强、工作范围广的一专多能的监理工程师。这就需要总监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也需要监理组长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当然,监理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调动包括总监在内的现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一般说来,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主要抓总监。总监负责制是监理工作的根本制度。如何管理现场的监理机构是总监的职责,如何管理好总监和监理站则是监理企业的职责。有一种方法,是实行现场监理机构有限包干制,监理企业制订有关聘用标准,监理工作定额、定员、定岗。有关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及包干办法由监理站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分配。规模较大的监理站也可由各监理组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与监理组协商后有限包干。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许多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现场没备的购置、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一家做通信线路工程的监理

企业,它规定每四十公里设监理人员一名,且规定住宿费50元/天包干,节约后,企业和个人各得所节约的一半。如节约20元/天,每人可得10元/天。它规定通信费每人每月限200)元,有IC卡的,用旧卡交回换新卡,有手机的,用本卡填充值发票报销等等。由于这些规定使得监理站有法可依,在具体执行中,现场监理机构可对总监理人月进行包干。合理分配,节约的监理人月的监理成本,监理机构可得到相应的回报。为什么不实行监理站或监理组的完全包干呢?这是因为如果这样做了,虽然能提高总监或现场监理人员的收入,但由于监理企业没有相应的规定,为了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监理站(组)可能会以减少必要的监理人员、配备设施或不购置必要的监理设备,甚至降低工程监理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来达到目的。有一家监理企业,实行总监包下制。在南方某城市,工程项目总监以监理公司的名义签广监理合同,但开工后派至工地的现场监理人员比应有人数少了一半还多,结果造成该项目因监理工作不到位,质量隐患不断而最终被业主赶出了工地,使该监理公司(甲级)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这对监理企业控制直接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所以,我认为,实行监理站有限包干制。对控制监理直接成本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

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也可实行专业监理部包干,由它们代表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直接成本的控制。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从配套总监及监理站人员以及对项目本身进行细致的管理。这样做,也许会加大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但使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营理的力度增强了,保证了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监理的直接成本也能得到较好的控制。规模较大的监理站,可由监理部专人管理。也能起到上述项目管理包干制的作用。这是各监理企业常见的管理直接成本文出的方法。

三、监理间接成本的控制

间接成本的合理控制不是说越少越好,一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和生产水平相适应,和国内监理企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因为,监理酬金对大多数监理企业来说是个定量,监理的直接成本总体上来说也是个定量,监理企业在控制间接成本时,一定要考虑这个问题。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去琢磨控制间接成本的开支、这样才能实现优化管理。

当然,控制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首先要考虑其在监理酬金中的比例,计划所要实现的利润,规划好监理企业发展壮大的支出,其次要考虑监理企业部门的设置,人员的设置。再者要考虑技术、业务培训,经营支出等等。总之,凡事要有计划,各项规章制度要齐全、细致。工作要有程序,该进的人一定要进,该精简一定要精简,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省的钱一定要省。这是监理企业控制间接成本提高工作质量的根本措施。

此外,在监理企业内部,实现项目有限承包,或叫专业监理部包干。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直接成本支出的管理。同时,在监理企业内部各部门也实行有限的费用承包。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节约费用。这对企业间接成本的控制来说,效果非常明显。

控制企业的间接成本,实际上是—种管理,它与企业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后勤管理密切相关,监理企业的领导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监督各项规定,使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而企业的间接成本也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监理企业合理成本控制的好处

1有利于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现场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合理的监理费用是必要的。首先监理人员耍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其素质应该是比较高的,其次,监理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器具均必需得到保证。监理人员的食宿条件也应得到应有的考虑。再其次。监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监理例会、监理报表、监理日志、监理小组会、监理档案、监理联网均要做到规范标准。这都是开展好监理工作必备的条件。所花的费用是合理的,对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大部分监理企业的监理机构远离监理公司本部,有些监理企业管理人手不够,单靠总监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由公司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控制监理成本。因此,适当减少直接成本,增加必要的间接成本,保持一定的企业利润,促使产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强化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也需要充分调动现场监理机构的积极性。工程竣工后,应根据现场监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工作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情况,对取得利润较多的监理机构进行奖励。特别奖励总监和监理组长。这样,就必然能使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2.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

前面谈到,现场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离不开监理企业的管理,一个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内部管理一定是个到位的管理,监理的间接成本支出绝对值一定很高。但是,合理的间接成本控制,能够在保证利润的同时,提高收理直接成本支出,确保工程质量和现场监理丁作的顺利开展。或者在确保监理直接成本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监理利润。因此,在确保收理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到位的同时,对所支出的经营费、办公费、交通费、通信费、食宿费进行必要的管理,制订有效的办法降低成本,也决不会降低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反而有助于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也有助于监理企业长远的发展。这正是我们大家所愿意看到的事情。

3.有一个很好的监理工作投入产出比

控制监理企业的监理成本、最主要的是要取得一个良好的监理费用投入产出比。要取得比较合理的投入产出比p就需要对企业的百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监理现场机构的工作情况如工程质量、用户反映、工作质量、节约支出等以及监理企业内部部门工作质量,现场监理机构的反映、节约支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在既不影响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又不影响监理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下,减少监理成本和间接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润,争取最好的投入产出比。

有一家监理企业,为了达到以上最佳效果,在企业内部实行有限包干责任制,在工程完工后,实行竣工奖励,既对现场监理机构实行奖励,又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条件为:

(1)净利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占合同额10%及其以上;

(2)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业主无严重不良反映。

该企业将竣工奖励核算后放在财务,待每年李度、年度发奖金时一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后发到员工手中。

成本监管论文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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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治理

一、引言

随着全国企业会计机制的建设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在企业会计机制的发展中,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愈显重要。由于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备、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或企业的决策,也制约了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针对此种问题,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成为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会计监管的研究主要是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如孙杰(2009)认为由于会计监管是企业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的实质问题,困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马珩(2013)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类是针对新时期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现状进行了整体不同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如徐国强(2011)认为新时期的会计监督在社会监督、政府会计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法制体系上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加强会计监督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视角来看,亓佳文(2012)针对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当前中小民营会计监督缺失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王荣(2013)提出了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缺少对于会计监督的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监管者本身,同时在监管层级方面只是笼统的提出会计监管体系,缺少针对监管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视角,针对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适用性及其指导作用,探索如何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应用于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期指导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改善目前企业会计监管力量单一、监管效果欠佳的监管机制,提高其监管效能。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与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推进与发展,其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建立多层级监管机制,但总的来看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从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实践来看,其监管的主体与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机制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会计主管部门或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要履行监管责任的单所及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部门和行政管制对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政府在企业会计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政府在监管中存在“寻租”行为,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导致了监管者滥用权力,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监管的现象。因此违背了企业会计监管的初衷,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失灵,也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最终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初衷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安排时,其理念、原则和目标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理念合理性难以判断。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进行企业会计的“他律型监管型模式”,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优化组合的机制安排,也缺乏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即没有发挥好企业会计内部的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上下层级缺乏灵活的层级互动,因而难以产生监督管理的联动效应,使得其监管出现断层现象以至难以达到目标。

(三)成本――收益型的激励、惩罚机制严重不足

从现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运用行政管制机制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但行政管制机制本身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即公共部门的特征,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低效率或者失效。由于企业很难放弃短期利益而追求长期利益,而行政监督管理难以实行或面面俱到。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企业会计人员监管过程中,缺少对守法者的激励与违法者的经济上的严厉惩罚措施,造成投机主义与机会主义等低效率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中,已形成了一套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但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住户拥护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缺乏合理、科学的激励、处罚机制。

三、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核心点是当人们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资源利用困境时,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互相的重复博弈,从而能够创造更为复杂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使资源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基于此,如果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被认为是人力资源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合理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并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明确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问题,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完善企业会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见下图)。

(一)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

随着企业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是必要而迫切的,那么对于监管者本身也需要建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以及对监管者的制衡与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辅之以监管者的自律,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与监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对监管者建立监督机制的方式,可从源头上抑制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者非正当行为,促进企业会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监管中的公平与企业会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在当前国家难以将其较大精力投身保障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被管理者自组织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因此需要在进行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时,由于机会主义与投机主义等的存在,需要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合作和互相信任,从而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促进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三)树立多种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理念

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只可能是各种机制并存且组合优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进行多中心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完善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凸显被监管者的自主监督机制的作用。由于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不同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应当一致,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判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结合法制、经济激励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突出企业会计被监管者的合作型自主监管,实现企业会计的多元化监督管理。

(四)充分利用成本―收益机制,强化经济激励惩罚机制作用

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热衷于企业会计监管的节支增效,因而需要建立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来看,机制安排本身需要从收益的角度来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手段消除和杜绝各种违反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解决违法违纪有利可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奖励性的经济手段鼓励相关主体守法守规,要使守法守规者有利可图,包括守法者可以获得年度企业的分红等手段。通过成本―收益机制的建立,使得整个企业会计体系处在合作共赢的监管机制之中,从而使得企业会计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

(五)推进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

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制度的多样性的特征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起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必须对现行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构建以法规体系为行为准则、政府监管治理为强力保障、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建立多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体系的横向与纵向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型互相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他律和自我治理,保证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由于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由此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错综复杂的局面。单纯以行政手段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难以保证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在这个完善过程中,可以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理念与企业会计的监管治理实践相结合,建立多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企业会计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合作互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会计的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使企业会计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得到满足,真正实现企业会计的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孙杰.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8).

[2]马珩.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加强与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3]徐国强.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J].财政监督,2011(02).

[4]亓佳文.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及探析[J].中国商贸,2012(19).

[5]王荣.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研究[J].财会通讯,2011(33).

[6]阳斌.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公共治理模式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7]蔡晶晶.公共资源治理的理论构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往诺贝尔经济学奖之路[J].东南学术,2010(01).

成本监管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监督过失 监督管理 监督职责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有人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这话尽管有些夸张,但还是看到了问题所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赋予人们一定的注意义务,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灾难。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有直接行为人的过失以外,往往还有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在这里,我们把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统称为监督过失。

在某种监督责任事故(不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四种情况: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第一种情况应追究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下的监督者可能是利用了被监督者作为工具,因而属于间接正犯,被监督者单独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应分别追究二者的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的监督者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对被监督者的故意不承担责任。而被监督者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发生了竞合,共同造成了事故。二者都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正是本文所说的监督过失。本文所探讨的即是该种情况。

一、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要研究监督过失理论,不能不回顾一下过失理论的发展情况。总体上看,过失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几个阶段。旧过失论即是传统的过失论。它采取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就是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新过失论采取结果避免义务说。它指责旧过失论的处罚面过于宽泛,几乎是结果责任。例如,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总是能够预见其可能性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正常驾驶的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只要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过失论是为了保护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新新过失论又称危惧感说或不安感说。此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那么,监督过失论属于何种过失理论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论本质上是新新过失论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是新过失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监督过失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事故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过失。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产生于日本。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但各种事故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控制事故的泛滥,在刑法中便产生了监督过失理论,不仅要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且要追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的间接的过失责任。这是两种过失的竞合,因而存在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只有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合理地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所以,监督过失理论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符合客观事实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我国对监督过失的研究也已具备相当规模了。

二、监督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虽然,监督过失理论已有多年的发展,但如何给监督过失下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首先,如何界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中外许多刑法学者将监督过失分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和狭义的监督过失,并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广义上处于监督地位的人的过失都可以称为监督过失。但是,在学说当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两种。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本人认为,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管理就是监督,监督也意味着管理,无论是管理过失还是监督过失,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二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所以,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区分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尽管二者有区别。应该以监督过失统称之。

其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领导责任的关系。领导关系包含管理监督关系,领导的含义之一就是监督,而监督不一定属于领导。在追究严重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有时要牵涉到分管一定工作的领导,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处罚的公正性,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要注意查清某领导是否有实质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涉及每一个领导,也不能追究到各个层次。因为,在一定层次的主管领导尽了管理监督义务时,就不应被追究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管理监督人员,这说明我国刑法中有监督过失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监督过失的概念而已。

再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也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而监督过失又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二者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关系。其实不然。二者事实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信赖原则,还是监督过失理论,对于处理过失犯罪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有的学者指出: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这种分析是科学的,笔者赞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给监督过失下个定义: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监督过失犯罪也不例外。监督过失犯罪的客体没有特殊之处,无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其他三大要件。

1.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概莫能外。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只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明显。它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是监督者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错误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客观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作为,少数情况下是作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监督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时点,终点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2)危害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的共同作用。监督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生产、作业领域,一般是 各种严重事故。这些事故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加防范。(3)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不是由监督者的过失直接导致,而是通过被监督者(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所以,监督过失的原因力是间接性的。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过失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无主体也无犯罪,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监督者。这里的监督者是广义的,包括管理者和狭义的监督者。在整个管理体制中,往往分为若干层次。每一层次的管理监督者都有一定的职责,可能每个层次都有过失,也可能只有某些层次的管理监督者才有过失。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判断哪一个监督者有过失。在我国,单位的领导实行分管制普遍存在。除正职掌管全面工作外,副职一般都分管一定的部门。所以,监督者只能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管理监督过失的领导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该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过错,那么,就当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用人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但主要是结果避免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防或制止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者应该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致使被监督者产生了直接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预防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

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监督过失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预防监督过失犯罪,需要综合治理,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要的一点是预防与严惩相结合。一方面,强化预防,各种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各项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另一方面,对监督过失行为严惩不贷。对处于监督地位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要严厉惩处,不能姑息迁就,放纵不管。要使监督过失的行为人受到实际追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要追究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治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可有以下数种: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努力使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从而,自觉地、积极地同过失行为作斗争,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实行管理监督者定期巡查危险源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4.在管理监督者故意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时,应严格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理。

5.对因用人不善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也属于监督过失。这种过失距事故的发生在原因力上较远,不易被查处,需要仔细操作。

6.在刑法中增设“监督过失罪”。该罪的主体应限制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可直接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成本监管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博弈论; 会计监管; 财务舞弊; 混合策略; 纳什均衡

一、引言

自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和政界都十分重视对舞弊行为的治理。綦好东(2002)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及其治理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财务舞弊实际上是相关自然人趋利行为的一种结果。姚海鑫等(2003)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进行了分析,得出加大对企业舞弊的惩罚力度会同时降低企业舞弊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的结论,并强调了提升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的重要性。陈国辉等(2008)利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进行了探讨,在对相关参数进行假设的基础上简化了博弈模型,给出了加大对舞弊公司和合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处力度,并加大政府监管的概率的建议,但其并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细致的讨论。于君静等(2010)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从逃税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并提出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是解决财务舞弊问题的关键的看法,但其也未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会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考虑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及监管成本等参数对政府与上市公司间博弈的重要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对惩罚力度与监管成本等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博弈的各方如何决策,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学科。对于博弈论,有两大基本假设:首先是经济人假设,即参与博弈的各方都足够理性,能够充分地利用信息,能做出合乎情理的决策;其次是假设参与博弈的各方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也就是说博弈者会选择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文研究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监管问题,需再做出如下几条假设:

1.局中人(players):博弈的参与方只有政府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2.策略空间(strategies):监管部门有两种纯策略选择——监管和不监管;上市公司也有两种纯策略选择——舞弊和不舞弊。

3.得益(payoffs):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额外收益R,若被监管部门查处,不但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反而还需上交罚款F。

4.监管的有效性假设:政府监管部门若采取监管策略(比如采取高强度且细致的监管措施),则一定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用博弈矩阵形式表示,如表1所示。

(一)纯策略纳什均衡

当F-C≤0(即F≤C),即监管成本大于等于罚款额时,通过重复剔除严格劣策略,即首先剔除对于监管者而言的严格劣策略(也就是“监管”),再剔除该情况下的上市公司之严格劣策略(即“不舞弊”),则可求得此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为(不监管,舞弊)。

换言之,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过高且惩罚力度不大时,监管部门不会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上市公司也更倾向于进行财务舞弊以获得额外收益。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我们愿意见到的,但是,这却是目前相对较轻的惩罚力度下广泛存在的现象。当F-C>0(即F>C),也就是监管成本小于罚款额时,该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我们只能去寻求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为求得该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特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p),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为q,选择不舞弊的概率为(1-q),则监管者的期望收益(记为π1)及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记为π2)分别为:

理性条件下参与博弈的双方都追求收益最大化,由多元微积分知识可知,其收益最大的条件均为一阶偏导为零,即:

通过对以上两式的求解可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为直观地展示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在不同情况下的策略(针对对方选择的反应,亦称为反应函数)及纳什均衡,我们还可以采用反应函数法对博弈模型进行求解,该方法的特点是能直观地展示博弈的整个过程和均衡的取得。本文未给出图解法的详细过程,仅给出图解法下的博弈过程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博弈双方的反应函数及其交点)的结果,以供参考,如图1所示。

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可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F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当政府的惩罚力度越高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同样的,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若令本文称k为惩罚系数(即罚金与上市公司舞弊的额外收益之比),以此表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由此可知,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只与惩罚系数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

(三)对相关参数的进一步分析及总结

经过上文的讨论,我们知道该模型的参数共有三个,分别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可以获得的额外收益R以及若被监管部门查处所需上交的罚款F,且罚金F可用惩罚系数和额外收益代替,即F=k·R。其中C和R是短期内不太容易控制的变量,但是辅助变量k(惩罚系数)是一个比较容易且便于监管部门控制的变量,至此,对变量的讨论就集中到了惩罚系数k上。

当k≤C/R时,博弈的结果是我们不愿见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上市公司选择舞弊且政府不监管。政府应该选取合适的惩罚系数以避免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出现,因此,如果确已出现或接近出现此类均衡,应当及时提升惩罚系数,也就是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当k>C/R时,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且在这种均衡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概率。在长期战略上需逐步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以降低监管成本,这是解决上市公司舞弊问题的根本所在;在短期内则只能通过提高惩罚力度的方式抑制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尽量将其对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总的来说,影响上市公司舞弊与否及监管部门监管与否的关键因素是监管部门对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k)及其监管成本(C)。具体而言,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所需支付的罚金(F)不高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上市公司会倾向于选择舞弊。若罚金高于监管成本,则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惩罚力度(k)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C),且政府的惩罚力度(k)越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越高,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越大。而政府监管部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概率则只与惩罚系数(k)有关,即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就越小。总之,提高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

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较为理想的结果应当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能非常自律地避开财务舞弊,且政府监管部门无须花费过多的公共资源用以支付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成本。也就是说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优化的目标在于降低上市公司舞弊概率的同时也能够尽量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强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舞弊的惩罚力度,并且惩罚的严厉性应当保持一致,不能时而严格时而松散。但是加大惩罚力度不是无限度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该方法,或者说该方式只适用于短期内迅速降低舞弊率,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问题。

(二)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改革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优化监管人员配置和机制流程,从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当政府部门将监管成本降到足够低的程度时,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的概率相当大,或者说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预期收益会非常低,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上市公司不会选择舞弊。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人民银行、审计、税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有关单位(包括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从表面上看来,多部门监督似乎易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实则不然,这种重复监督容易造成效率低下、浪费公共资源和遇事互相推诿的局面,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四)在舞弊率较低的前提下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1/(1+k)(其中k为惩罚系数),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大惩罚系数,在提高上市公司自律性的同时降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现象进行深度的调研,设计适当的惩罚系数,进一步促进与上市公司舞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使得社会总效用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如财政资金)尽量少投入到没必要的监管中,但减少监管又必然是需要在上市公司非常自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为此,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大诚信建设,尽量提升上市公司的自律水平;其二,在正确评价当前上市公司自律水平的情况下着力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和概率,使公共资源的支出最小化从而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綦好东.会计舞弊的经济解释[J].会计研究,2002(8).

[2] 姚海鑫,尹波,李正.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 会计研究,2003(5).

成本监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博弈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管制,特别是对于银行混业经营和利率上限的限制,极大的压缩了银行的盈利空间。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严重,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在这一背景下,麦金农和肖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使利率和汇率充分反映供求状况,并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积极的促进金融业的自由化。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个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试图逃避金融监管,以增强竞争力,进而直接促成了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这一混业化经营趋势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混业经营的浪潮达到高潮。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年、1988年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达到顶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

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出现似乎具有时间方面的巧合,那么,统一监管是否是各国政府为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所作出的回应呢?现有理论认为,统一监管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结果(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因为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最终会形成融合的统一市场,与之相对应,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也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来执行(Briault C.,1999)。但该理论仅仅作出了定性分析,并未阐述其内在作用机理,总体来说缺乏理论依据,下文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对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从实证角度进行验证,最后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二、基于金融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设立类型主要是分业监管、部分统一监管与统一监管三种类型。由于部分统一监管是完全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兼具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特征,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仅讨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目前对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的文献较为丰富,但是很少有文献从信息不对称和传导机制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同条件下,这两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构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下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劣及其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本文的理论模型假设如下:

(1)金融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有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二者均为理性经济人,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监管当局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和有效竞争以及维持自身的声誉。金融市场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其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般会合规经营,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其会选择违规,并理性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的概率是p,不违规时获得正常收益R,当其违规操作时便可获得超额收益ΔR,即违规收益为R+ΔR,但此时其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查处就会有罚款损失,罚款比例为s,则罚款损失为sΔR(s>1),此时收益为R+ΔR-sΔR。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与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一样,也有成本和收益。从社会总体来看,金融监管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金融体系总体收入的提高;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因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金融监管者得到的声誉、绩效、升迁等收益。在此假设总收益为N,此收益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违规,金融秩序正常运行,监管者也不用对违规部门查处时,金融监管的收益。另外,金融监管查处时也会发生成本,该成本主要是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花费的成本,即行政成本。该成本随监管机构的增多而增加,主要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将会增加成本。

(4)监管机构鉴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对违规行为会选择查处或不查处,查处的概率为q。从以上监管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查处成本与违规者的收益是正相关的,因此,假设C=cΔR(0

(5)假定金融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当局由于将面临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大损失,从而不查处的损失将远大于查处成本,m ΔR>cΔR,即m>c。另外,由于s>1,违规者被查处的损失sΔR大于违规的超额收益ΔR。

从以上的模型假定中可以分别得出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

(1)监管当局的效用函数为:U=[(N-cΔR)p+(N-cΔR)(1-p)]q+[(N-mΔR)p+N(1-p)](1-q)=(N-cΔR)q+(N-pmΔR)(1-q)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PmΔR-cΔR=0

得:p*=c/m

(2)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为:Y=p[(R+ΔR-sΔR)q+(R+ΔR)(1-q)]+(1-p)[Rq+R(1-q)]=pΔR-pqsΔR+R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ΔR-qsΔR=0

得:q*=1/s

因此上述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期望收益的最优均衡解为:

p*=c/m,q*=1/s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查处;

(2)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以q=q*的概率随机选择查处;(3)当其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不查处;

(4)当监管当局的查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不会违规;

(5)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以p= p*的概率选择违规;(6)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降低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概率,提高查处的概率,即降低p*(c/m)和q*(1/s)的值。因此,罚款比例s,查处成本c以及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是决定其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一般来说,罚款比例s基本是恒定的,不同监管组织架构对金融监管传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查处成本c和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上。下面就分情况讨论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传导机制。

1.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这里首先考虑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所谓完全分业就是指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比如说银行部门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证券、保险市场的行为和收益,也不会影响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和收益,也就是说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收益只是取决于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行动。证券和保险也是这样。

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几乎不需要沟通,则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成本几乎一致,即c几乎相等,而在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一样的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的c/m几乎相等,即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概率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立监管与统一监管在信息的传导上是一致的,其监管的结果也几乎没有差别。

2.混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上面考虑的是完全分业的情况,如果不是完全分业,则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就不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就不会互相无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一定传染性,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将会增加。

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将会上升,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不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将会导致c/m上升,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的概率较小,而统一监管将会节约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会下降,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大,这时,统一监管将会导致c/m下降,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经营的概率较大。也就是说,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不完备的,则相对于分业监管而言,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体制安排更有优势。

三、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

从上文的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比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更有优势。下面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两个指标: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和金融混业指数(MIX)。

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表示一国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指标,它是取值范围为[0,7]的一组整数数据。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 的设定遵循以下原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FAC的指标值就越高。其定义为:FAC=7=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总数量=1);FAC=5=银行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总数量=2);FAC=3=保险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和银行市场共育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2);FAC=1=保险、证券、银行市场各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3)。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比银行保险或保险证券的混业程度高很多,因此在指标的设定时,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的情况设定了一个更高的指标值。

除了上述我们设定的指标值所包含的监管组织架构以外,实际的监管组织架构中还存在着其他的形式:(1)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对其他金融部门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一监管机构既与专门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同监管银行,同时还监管证券业,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更高;(2)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且只对该部门拥有监管职能,而对其他金融部门不具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两个监管机构只对银行业实施共同监管,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低一些。由于监管机构的数量增加了,FAC指标也要相应的降低,因此要针对实际情况对FAC指标进行调整:

(1)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负责其他至少一个部门的监管,那么FAC指标在原有设定值的基础上加1;

(2)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都是专门监管该部门的机构,那么FAC指标在原来设定值的基础上减1;

(3)其他情况:不做变化。

FAC指标是一组具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区间数值,其最大值为7,表示国家中所有的金融监管的职能都集中在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手中,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最高。这个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多数情况下为一个不同于中央银行的新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1997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局和德国2002年建立的联邦监管局。只有少数国家如爱尔兰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合二为一。FAC指标的最小值为0,表明每一个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至少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美国的多元监管组织架构,这时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最低。FAC指标的数据来源为Masciandaro的数据库;

金融混业指数MIX指标主要参考了世界银行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根据该数据库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银行监管数据库将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1)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2)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3)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4)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四、结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1.在分业经营下,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对监管传导的效应没有差别。而在混业经营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同时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较好,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同时金融机构之间风险控制也不好,则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优于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由于在现实当中,信息多数是不完备的,所以说,统一监管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国家,分业监管适合金融市场不太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低的国家。

2、就中国而言,目前我国的混业指数为1.25,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混业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较为合适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逐渐提高,我国应该逐步整合各个金融监管机构,最终走向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Briault,C.,(1999),“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

2.Briault,C.,(2002),“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NO.16

3.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 (updated Julne 2008), world bank

5. Donato Masciandaro ,Politicians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ification Outside the Central Bank: Why Do They Do It?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Paolo Baffi Centre on Centr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occoni University , Working Paper Series, January 8, 2008

5. 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3096, ssrn.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