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论文范例6篇

矿产资源论文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1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即由国家确定全国矿山年度开采总量、各矿山按分配的生产指标安排生产的管理制度。我国的开采总量控制政策始于2002年,纳入总量控制管理的第一个矿种为钨矿;随后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和2009年分别将稀土矿和锑矿纳入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之列;2010年又将萤石和高铝黏土纳入其中。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这一政策进入一个更加规范化的阶段。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直接设定了全国的资源开采总量,同时还伴随暂停受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的措施,实际上是从资源产业的上游开始对资源进行计划管理和保护,目标指向明确、直接。综合政策推出的背景以及我国优势资源产业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政策的目标主要有如下三个:一是保护优势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二是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三是调节市场供需形势,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2总量控制政策评估标准、方法和指标

2.1评估标准

公共政策评估是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政策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系统、政策过程和政策结果的质量、效益、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或判断的一系列活动。政策评估主要是要了解政策的结果。根据公共政策评估的基本理论,结合具体的评估对象,我们认为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评估应按照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即政策目标标准、公平公正标准和效率标准。政策目标标准就是以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估政策的依据。政策目标既是制定政策的起点,也是政策制定所要实现的终点。狭义的政策效果评估,实质是将政策实施后的实际结果与政策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判断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分析未实现预期效果的原因,进行提出改进的建议。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的一项基本要求,因而也是政策评估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意味着对社会价值的重新分配,任何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都必然导致某种价值分配的最终实现。政策在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要求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从而体现和照顾最大数人的利益。效率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成本基础上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常用收益与成本之比来衡量。由此引申,政策的效率标准是对比和衡量政策取得效果与所耗费资源,即分析政策效果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和关系。

2.2评估方法

政策评估方法有多种,包括前后对比分析法、成本效益法、抽样统计法、专家判断法和自我评价法等等。根据评估内容,本文采取前后对比分析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所谓前后对比分析法,是指对比、分析政策实施前和实施后政策调节对象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政策的目标。前后对比分析法又可细分三种:一是简单前后对比法,即直接对比某项指标在政策实施前与实施后的不同;二是“投射—实施后”对比法,即对比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与按实施前所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所推导到的效果;三是“有-无政策”对比法,即对比指标在有政策和无政策情景下的差别。在本文中,我们选取实施总量控制政策的钨、稀土和锑的数据作为实例进行政策前后对比分析,选取未实施总量控制的钼来模拟无政策的情景进行“有-无政策”对比。

2.3评估指标

遵循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我们选取了产量、资源储量、保障程度和经济效益4类共11个指标,这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目标实现程度。

3评估结果

应用上述评估方法和指标,我们对总量控制政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公平公正性和政策效率分别进行了评估,其结果如下所示。

3.1标实现程度评估结果

3.1.1目标一:保护优势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

从我国钨、稀土和锑产量类指标在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来看,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资源的过度开采局面,起到了保护优势矿产的作用。但由于执行力度、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开采总量的控制目标并未完全实现。对比2002年前后我国钨矿产量变化轨迹发现,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以后,矿山产量仍呈持续增长态势,甚至增速也在增长。这种简单对比似乎表明政策未发挥作用,但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另有原因。2002年以后,我国进入高速工业化时期,包括钨矿在内的各类矿产品的消费量剧增。2002~2012年10年间,我国钨消费量年均增长率为7.8%,而此前从1980~2001年的20余年的时间里,年均增速仅为1.9%。在需求快速增长的激励下,降低产量几乎无法做到。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稀土矿山生产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实施前,我国稀土矿山生产呈持续增长态势。1990~2005年的15年间,矿山产量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4.1%。2006年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以后,产量高速增长的趋势逐步得以扭转,在高位维持几年后,受政策和需求萎缩的共同影响,近年进入下降通道。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使我国锑矿矿山生产大幅下降。1981~2007年,我国锑精矿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4%,2007年超过16万t,创历史产量最高纪录。从2009年开始,我国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政策,锑精矿产量大幅下降,以后各年虽仍呈增长态势,但绝对量已低于以2004年以后的水平,而且近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也比前期略低,为5.2%。钼矿是我国的另一优势金属矿产,目前未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本文将其作为“无政策”情景的代表。与钼矿比较,钨、稀土和锑的矿山产量增长显然缓慢很多,特别是2006年以后这种差别更为明显,这也说明该政策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需要说明的是,三种矿产都存在超指标生产的现象。2002~2012年,我国钨精矿实际产量累计121.89万t,同期生产指标79.7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52.94%;2006~2012年稀土实际矿山产量累计为75.74万t,同期生产指标为64.8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22.68%;2009~2012年,锑矿山产量累计为48.48万t,同期生产指标为40.0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21.18%。超指标生产现象的普遍存在,一是由于总量控制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有时流于形式;二是近年我国矿产资源消费需求增长迅速,价格高涨,刺激企业超指标生产。超指标生产现象使政策削弱了政策效果。

3.1.2目标二: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

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改变了资源开采无序、过度增长的态势,开采量的减少或增速减缓无疑将对可持续供应产生正面影响。但由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这一效果很难表达。保有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是反映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保有资源储量是已查明的资源储量经开采等活动消耗之后剩余的资源储量,受勘查新增量和消耗量的双重影响。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表明,我国钨矿保有资源储量近年略有增长,稀土矿有大幅增加,而锑矿却呈下降趋势。同样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的三个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变化呈分化趋势,表明除该政策之外,尚有其他因素在发挥作用。与大宗紧缺矿产相比,三个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增长缓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这些矿产的勘查活动采取抑制措施所致。储采比、储消比也是衡量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阶段,资源消费需求快速增加,带动产量持续增长,同时勘查活动受到抑制,导致这两个指标持续下降,无法直接反映总量控制政策的效果。

3.1.3目标三:调节市场供需形势,维护经济利益

通过控制矿山开采总量来控制市场供应,从而改变我国优势矿产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低迷的局面,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是总量控制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观察钨、稀土(以铕代表)和锑金属近年价格变化轨迹可以发现,三种矿产品的价格在实施总量控制政策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特别是2009年我国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后,效果更为明显。与未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的钼矿相比,钨、稀土和锑的价格上涨趋势更为明显,表明总量控制政策起到了调节市场供需、从而使价格理性回归的作用。价格的理性回归,增强了我国矿业企业的盈利能力,维护了我国作为全球主要供应国的经济利益。

3.2政策公平公正性评估结果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改变了市场原有的平衡,使价格、产量和消费量均发生变化,重新调整了生产方、需求方和社会整体利益。本文应用福利经济学中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概念,分别代表生产方利益和消费方利益。开采总量控制实质上设定了市场供应的上限,与无政策情景相比,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无疑将使产量(供应量)下降,价格上升。其结果将使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即增加了生产方的利益增加,减少了消费方的利益;同时,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社会整体利益减少。由于我国是这些矿种全球主要的供应国,其产品中有相当比例供应国外消费者,因此这一利益调整有益于增加我国国家利益。此外,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一度混乱的开发秩序得到整治,维护了正常的矿业秩序,同时减少了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全社会的利益。在微观层面,政府对生产指标的分配也产生一个公平性问题。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控制指标确定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公开了指标分配下达的程序,使总量控制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更加公正和公开。当然也需要看到,生产指标的分配实际上形成了生产的行政垄断,使现有生产者免受外来竞争压力,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是一种不公平待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3.3政策效率评估结果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所取得的效果已在前文加以论述,本节着重分析政策的成本构成。政策执行主要涉及生产指标的确定、分配和监督,这些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无需过多的专门投入;对非法盗采的查处是总量控制政策得以实施的关键,但本身就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非总量控制政策专门成本。总量控制政策有两项专门成本,一是企业的生产能力闲置成本,二是政策引起的市场波动给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于生产指标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能力往往保持有一定的冗余,部分生产能力可能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资本的浪费。政策执行力度的前后不一,以及其他相关政策作用的叠加,可能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给矿业产业以及下游应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巨大社会成本。2011年前后稀土价格的暴涨暴跌便是一个实例。

4结论和建议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2

关键词:矿权;矿业权;矿产资源权属演变

0引言。

目前,一般的观念都认为矿产资源也是有归属的,要么国家所有,要么私人所有;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类似用益物权,但是,这并不符合人类历史上矿产资源权属演变的实际。私权是从占有开始的,私权是靠强权和法律来维护的,先有占有权,在既得利益的安排下,占有权演变成所有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大部分对物的占有权基于法律成为所有权;而矿业的发展仍然处于高风险时代,单纯的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处理当今矿业发展的现象,相反,丛林法则仍然在矿业界持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虽然原始矿权人拥有势力范围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但如果地下的矿产资源没有被发现和开采,并不能真正为原始矿权人带来权属利益,原始矿权人必须对发现矿产资源的风险承担者给与授权,让社会资本勘探和开发自己占有的矿床,继而实现自己占有矿床的现实经济利益。

1资源、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

什么叫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上述资源的概念是农业和工业社会的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初露端倪,资源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资源就是现实或潜在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其组成包括一切可资利用的有形物质和无形要素;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质、能量、信息、劳力、资金、技术、机能和环境要素都是资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资源系统。每一种资源内部又有自己的子系统。资源系统可从性质、用途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资源的自然属性不同可以将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下对人类有益的天然物质和条件;人文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生产发生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其中人口、劳动力和技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条件。

自然资源可划分为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地球表面以下的资源)、国土(海洋)资源(地球表面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等。将自然资源按照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特性把其分为不可耗竭性的资源和可耗竭性的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属于可耗竭性资源,国土(海洋)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属于非耗竭性资源。

2矿产资源占有权。

目前,世界上矿产资源有私人所有和国有2种所有制形式,同国家政体及社会制度没有关系。美国和英国等国矿产资源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该土地表面下面的地下储藏的矿产资源。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没有直接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但土地所有人并不想当然是矿藏的所有人。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或全民所有,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宣言》也明确了这个原则[1]。

2.1矿产资源归属的历史演变。

矿产资源从它的原始生态看显然是属于大自然的,人类作为一种物种也是属于大自然的,显然,矿产资源和人类都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的组成部分。

在人类进化的早期,人类、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和谐共生的,大自然各物种之间是由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互相提供食物而形成的相互依存的食物链条关系。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出于生物本能,利用程度非常原始,部落以势力范围(但却是经常变动的)的方式控制着资源。

随着环境的改变,人类开始直立行走,手的分化使人类于旧时期时代学会利用石头做工具,例如,将石头加工成石斧等,部落和部落联盟实际控制着势力范围内可资利用的地球表面资源。

人类在青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才真正开始能够从矿石中提取金属(深加工),再用它去制造器具,用于改造自然。青铜器时代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青铜业的发展,又促使百工的出现,并带动各个行业一起兴盛起来。青铜器时期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到私有社会,以此为标志,矿产资源的利用从原始部落控制变为王侯、奴隶主、封建地主及资本家所有。

到了近现代,随着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生产技术的加速发展,大部分国家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使坚持矿产资源“私有”的国家,也开始强调资源的社会价值,强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满足社会的需求。

2.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质。

到目前为止,研究矿产资源的产权属性(矿权)的学者无论持有何种意识形态都认为矿权要么属于私人、要么属于国家,即矿权是一种所有权。其实,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矿业资源系统和人类一样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是相互依存、互不隶属的。历史上,人类先是依靠生物系统的食物链获取食物,后来学会了种植,开始利用非生物系统种养生物获取食物和营养,同时,伴随着利用矿产资源制造先进的工具使得这种向非生物自然系统的“索取”超过了原始的获取生存资料的采摘和狩猎方式的效率,由于自然资源价值的增加,对国土和资源的占有成为民族和国家生存的根本需要,人们不断依靠丛林法则和强权宣布对领土的,同时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划归王侯、贵族、地主和资本家,并允许他们自由买卖和处置,从而将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稀缺资源变为私人的财产,赋予了占有者“所有权”!

但是,暂时的“所有权”被人口迁移、战争和法律一遍又一遍的改变着,资源的主人从来都无法向社会证明他们是为什么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社会的进步反而说明矿权实质上是一种占有权,由于自然资源和非人格的生物资源不具有“民事诉讼权”,这种占有权就像“狮子咬死野马后对马的占有”一样,狮子可以无可争议地拥有死马的肉体。

矿产资源是属于大自然的,原始意义上的矿权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强制占有权”,将占有权变成所有权是人类的历史“精英”对自然的傲慢造成的,今天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为人们所知。矿产资源私有化或集团化的另一个借口是只有产权明晰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否则会“产生公地的悲哀”,这是至今无法彻底返还自然资源原始归属权的原因之一,但我们宁愿意将其理解为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许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规律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人类将摆脱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的情况,同时,信息社会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将使人类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利用、科学利用和统一利用的要求变成不可回避的现实,矿产资源终将变成整个人类和自然交流的条件。因此,迫切需要强调矿产资源的原始自然属性,降低矿产资源的私人和集团占有权对资源利用的影响,只有这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才能可持续化,矿权将最终消失,矿产资源的利用或将从一种少数人的权利变成人类共同的生存福利条件。

2.3矿产资源占有权的分析。

人类之所以依靠强权对矿产资源进行占有,并通过一定法律将其私有化、集团化或国有化,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2],表现为使用矿产资源可以生产更好的工具和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人类在食物链上获取生存条件的效率和效益,同时改变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方式和程度,甚至形成新的生活方式,使人类可以更好适应自然条件的变化,促进社会发展。

受几千年来私有社会的影响,矿产资源私有化被誉为最佳的经济模式,但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之一是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地球生态系统遭受重创,矿产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不佳。现在人们认识到对资源的利用必须是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开发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社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加大科技投入,使人类利用现有资源形成的经济实力变成进一步利用新资源为人类提供阶段性发展新动力的推力,从而使人类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不断发展,永续生存。

那么,矿产资源系统的利用就应该保持和它所属的自然资源系统的和谐,同样地也要和自然系统的自然演进保持和谐,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既然是占有者,利用矿产资源就要照顾出产矿产资源地的福利,在大自然的统一规律下约束自己,使矿产资源的利用过程变成生态系统的开发、调整和重新平衡完善的过程,增加生态系统的综合福利。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考虑周边环境、不同代人和时间的因素。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和原始的采摘权和狩猎权具有同样的性质。由于客体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矿权以占有为特征的物权特性逐渐淡化,公益性越来越明显,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更多地通过合理科学的矿产资源勘查权、开发权和利用权的设置和管理来实现。

3矿业(开发)权。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时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矿业权这个概念在古罗马时就出现了,罗马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人要向所有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其余部分。

近代矿业权演变成一种授权———探矿人发现矿床后在承诺缴纳国家税费和原始占有人权利金后自动拥有采矿权并拥有矿床的剩余价值,是矿产占有者为了发现矿产、实现矿产的经济价值而对社会资本实行的进入鼓励政策和授权,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矿产开发史而逐渐形成的被社会公认和接受的最佳矿业开发模式。由于矿产占有者对矿产的占有在现实中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现实的可以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是潜在的需要被发现的但真实存在的“矿产资源”。前一种形式的矿产资源占有人出于经济实力和效率的考虑往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授权社会资本开采;后一种情况更需要吸引社会资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由此就产生了“矿业权和矿业权一级市场”。

探矿权的招标在市场经济国家比较少见,大约仅占这些国家探矿权总数的5%左右。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招标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①不少国家针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勘查采用招标制度,并且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石油和固体矿产在矿业经济行为上有其内在固有的差异,因此,对石油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招标制度,而对固体矿产一般不实行招标制度。②不少国家针对砂石土等普通矿产资源的开发,常采用招标制度。但是,对于砂石土资源,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设置探矿权的,所以,所招标的对象是价值容易确定的砂石土资源的采矿权。③部分国家对因种种原因被没收或原探矿权人放弃的探矿权地而重新设置的探矿权、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有远景的成矿带/区段,可以以招标方式确定矿业权人。这是因为,这些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勘查目标,竞争也可能较为激烈。市场经济国家未见到探矿权授予的挂牌方式[3]。

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矿业权设置方式,但探矿权人发现可采矿产后均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的一个基本属性就在于其“排他性”。国外矿业权的设置方式存在4种类型:①仅设置一种权利,称之矿业权。这种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15%,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常见。②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矿业权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65%~70%。在这种情况下,探矿权人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所以权利本质是一种,即矿业权。③将矿业权划分为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实质上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其中,非排他性探矿权(一般系指区域性矿产普查等活动)不是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的一部分,设置非排他性探矿权的目的是降低权利人的风险。约占国家总数的5%~10%。④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矿产评价权(或称之为保留权,该权利人可以进一步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调查等项工作,或保留该地区暂不做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和采矿权。这实质上也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总数的5%~10%[3]。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人在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后,取得采矿许可证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定的资金条件和技术条件等,但这属于行政许可。而采矿权则一直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资格申请的,虽然探矿权人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取得采矿许可,但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对该矿权地提出要求,不准申请取得该矿权地的采矿权。也就是说,探矿权是内在的,固有的和本质的;行政许可是外在的,有条件的。

由此可见,矿业权是矿业原始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授权,对于风险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从某种意思上讲,这是一种占有权的协议分配和共享,对于“一级市场”,国家或矿产占有者收取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后,矿产的其余价值归矿业权人占有。而国家或矿产原始占有人收取的价值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逐年收取。至于原始占有人收取的多些还是被授权的探矿权人获得的多些,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和市场问题,取决于国家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也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占有者授权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授予矿产发现人的一种分享矿产资源价值的权利,采矿权同林木采伐权、取水权、采摘权、狩猎权和捕捞权等一样,即具有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又具有动产物权的某些特征。矿业权不是一种需要被重新阐释的新型的物权形式,而是一种因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将占有权和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部分分离,极大地发挥专业人员、机构和社会资本的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利用,从而实现自身占有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

由于矿业权是一种因契约、协议和约定俗成获得的对所发现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同时因此权利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因此,这种权利具有了经济价值。可是矿业权的价值大小一开始和发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矿业权本质上是一种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授权:首先是拥有在规定地块进行矿产勘探的权利,其次是发现了具有回采价值的资源后自然取得开采权的权利。基于这种授权,矿业权体现了原始占有人对占有矿产让渡的部分占有权的属性。

由于过去关于矿业权的分析总是基于所有权来分析,所以总觉得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占有权早于所有权,虽然目前在法律中将占有权解释成基于合同的占有,但在矿业界由于资源发现的难度大、风险高,以占有为核心的丛林法则依然在起作用,而对矿产的所有确确实实在占有之后,这也许是法律发展的客观不平衡的结果吧。有人说矿业权是一种和承包经营权类似的权利,但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4矿产价值与矿业权价值。

矿业资产是在矿产地中发现的矿产资源实物,一个确定的矿产资源包括矿床赋存状况、矿体特征、矿化情况、矿床储量和远景区推测等指标,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产资源有2个基本权属主体:占有者和授权开采者(协议占有人),对应于这2方面的价值分别是矿产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开采者)的角度,矿产价值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当前市场评估价),矿业权价值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的价值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原始占有者占有P,价值R=Q-P。而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的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业权价值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市场的角度看,P是原始占有者得到的实际资产,Q是原始占有者拥有的名义资产,R是所有者让渡给发现矿产的矿业权人的资产,原始占有人将从政策法规和市场的角度进行权衡确定R/Q的比例。

矿业是典型的先有产品市场价值,然后根据矿床条件来研究确定是否值得开采的行业,其他行业既有市场决定产品的情况,也有产品创造需求的情况,而矿业更强调市场决定生产,所以矿业权的价值具有一个实现的不同情形:如果探矿后没有矿或发现的矿不值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开采,矿业权价值为0,探矿人亏本;如果发现的矿产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投入,矿业权价值存在且等于探明矿产资源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但探矿人要实现矿业权价值就会亏本,那么实际上矿业权价值可能得不到实现,也为0;只有矿业权价值大于探矿投入加上采矿投入后,矿业权人才可能实现盈利。

矿业权价值最大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矿床在开采过程中很难实现矿业权全部价值,经济上可行的采出矿量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的价值为矿床开采价值,矿床开采价值才是矿业权价值的实现形式。超级秘书网

正是由于矿业权价值有实现形式的不同,矿业权无论是采取探矿权自动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还是有条件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显示出必要性。实际情形是,当发现的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权价值时,虽然存在矿业权价值,但由于矿产资源价值无法回收采矿成本,矿业权价值仍然实现不了。只有当矿产资源的价值大于最低限度的采矿投入时(大多时候还必须考虑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部分),探矿权人才会计划开采或有人购买采矿权,矿业权价值才会实现。

另外,由于公司专长和实力限制,很多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会将已经发现的具有很好采矿盈利能力的矿产出卖,这时对探矿公司而言矿业权价值在采矿前就实现了。出卖的最大价值等于矿产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的部分再减去探矿者的投入和预期的合理利润。所以,对于一个矿床而言,拥有其矿业权者的探矿权价值和采矿权价值是一样的,但2种权力操作过程中得到的收入和实现的利润可能是不一样的。

5结语。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由于被占有物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矿业权是一种矿权原始占有者对发现矿体的人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占有发现矿床价值的一部分,而且不可被剥夺,事实上矿业权是一种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根据矿业界依然存在的丛林法则,由于原始占有者的占有权等同于所有权,那么,实际上探矿权人的这种被授予的部分占有权从发现矿床后变成了部分“所有权”,也就是说,一个被发现的矿床按法律和约定俗成具有2个“所有者”,他们按比例享有整个矿床的价值———共有矿床,他们的关系一经市场博弈确定后不可剥夺,神圣不可侵犯,就好像夫妻共同占有家庭财产一样。

当然,矿权和矿业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矿权在先,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是不可以放弃的;矿业权在后,是一个具体的对实际矿产的开发权(是通过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来实现的),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虽然矿权往往为国家所拥有,但两者对同一个矿床而言都是全覆盖的,要么同时实现,要么同时搁置。

分析清楚矿权和矿业权的实质对于指导矿业开发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建立起矿业开发管理的市场模式,根据矿产品市场和共同占有的关系合理界定和划分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权属关系运作给矿业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发挥好2个占有者的作用,处理好矿业开发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为矿产资源的和谐开发、有效利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扈纪华。物权法知识读本—理解与适用[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7:156-162.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GIS),矿产资源,评价

 

0引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做好矿产资源评价、开发及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将新技术新方法引入矿产资源评价中也成为现在矿产资源评价的一种前沿趋势。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硬、软件支持下,以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描述和应用与空间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的计算机系统[1]。其处理、管理对象是地理空间实体数据及其关系,用于分析和处理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分布的各种现象和过程,解决复杂的分析问题。

1 GIS应用于矿产资源预测的作用及优势

对于传统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在矿产数据的时空性、多样性、庞杂性的把握以及数据转化方面问题一直使传统的矿产资源评价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GIS作为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强有力的工具地质论文,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2]:

(1)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GIS数据库可完成多远的地学信息综合管理,在矿产资源评价中涉及的有关地质、地物、地化、遥感信息通过数字化后进入系统,可长期保存,保障了矿产资源评价的开展。同时,也可快捷完成信息查询、检索、分析。在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输出高质量的成果图件。

(2)高效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在图件上可精确地统计各种地质体空间几何属性,如面积、周长等,有助于定量研究地质问题,完成手工操作不能完成的工作。同时,可在不用进行地质信息数据转化的情况下,就可对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减少矿产预测中的人为因素。

(3)灵活的空间分析功能。利用GIS专题图层管理功能可方便完成多学科、多层次、多来源图形叠加,不但大大减少图纸人工绘制繁重劳动,而且研究者可反复进行多次叠加自由组合。

(4)便捷的模型可视化功能。利用DEM、TIN模型完成各种空间测量科学数据的可视化,可方便地将成矿信息数据处理与GIS可视化结合起来。同时,GIS能够保证成矿预测的过程可视化,将成矿预测工作透明化[3]。

2 应用GIS进行矿产资源预测的方法及思路

根据研究工作的程度不同,将进行矿产资源评价的方法分为经验型与理论型[3]。经验型是建立在已知矿床基础上的,在数据丰富的矿区可采用数据驱动的经验方法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价。理论型是在没有已知矿床或已知矿床很少的情况下,信息通过遥感和地球物理数据推断而来只能在对遥感等基础数据的分析下,采用简单的分级和以知识为基础的方法[4]。对于经验模型法,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步骤完成矿产资源评价[4,5]:

(1)搜集数据。搜集研究区内与成矿有关的地质、矿产、构造、地球化学、航磁、重力及遥感资料等。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地质论文,建立多元信息数据库,为下面的工作做好数据准备。

(2)确定矿床的类型。对搜集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将区内的实际环境与已知的矿床类型的有关资料进行对比,确定区域可能的矿床类型。

(3)建立找矿模型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根据区域地质背景,结合数据处理结果,研究区域成矿规律,确定矿床类型的概念模型和描述性模型,建立多元信息找矿模型,列出各信息中的找矿标志。

(4)成矿信息提取。对模型进行定量化与转换后,根据量化后的模型,对专题数据的处理,根据所选的空间分析方法,应用GIS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最终结果确定找矿有利地区或靶区。

(5)预测资源量或储量。根据确定的特征信息与成矿模型、预测模型计算资源量。同时,将结果编制成果图件。

3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3.1丰富的、高质量的空间与非空间数据是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

对于矿产资源评价的分析,应当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提高矿产资源评价的准确性。如果进行区域性成矿系统评价,数据库中就要包括区域中可能与成矿有关的全部信息 [6]。由于原始数据是由不同单位、不同时间采集获得,因此,造成同一研究区的相关数据有不同的比例尺、精度、投影方式及存储方式。因此,在进行综合分析之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地质论文,如投影变换、格式转换,以保证建立高质量的数据[5]。

3.2多源地学信息的管理是有效评价的保证

在GIS中对资源评价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与数据库质量成正比[7]。一般有两种管理空间信息的方法:一是目前大多数GIS软件支持的GIS管理空间信息,用关系数据库管理属性信息的方法;另一种新方法是采用面向对象技术,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管理空间与属性信息。由于矿产资源评价的地学信息种类多,内容复杂,设计一种新的有效的数据管理结构十分必要。在建立数据库时,对于数据库中的元数据的整理即保管也十分重要。

3.3 找矿信息的量化与转换

GIS可操作的处理主要是对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点、线、面及相应的属性描述。将找矿信息量化及转化也是矿产资源评价中的重要环节。将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信息经一定的数学处理,可以得出与成矿有关的图形信息[7]。对于地质信息,通过GIS提供的属性检索、空间信息量算及叠加、缓冲等空间分析功能,可完成从地质信息提取成矿信息的过程。

3.5 对矿产资源评价的空间分析方法的选择是关键

空间信息的分析方法是评价水平的关键。矿产资源预测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对测区的认识即预测模型。空间分析方法通常分为经验型和理论型两类。两种方法的主要目的都是采用定量化表示专题属性最后综合生成预测。布尔逻辑、代数方法、模糊逻辑和神经网络法是几种常用的方法[6,7]。

4结语

在矿产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把握好能源开采的先决优势就是把握了经济发展的关键。GIS对采矿空间信息的高效处理、采矿工程设计及采矿过程优化等方面都是一种理想的工具。其独特的空间分析能力,将使其在采矿决策和设计中成为强大的辅助工具。同时,还应将其推广到各个不同的行业领域中,使其具有更大地发挥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亚民,赵捧未.地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M].西安:先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韩密,陈国旭,董高梅.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方法[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23(12):1096-1099.

[3]石德强,姚燕,张永忠.GIS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应用[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1):50-52.

[4]陈小云,胡光道.GIS在矿产资源预测中的现状和研究思路[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2:56-59

[5]朱思才,吴家齐,刘和发.GIS技术在区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地质,2000,3 ,26-28.

[6]徐翠玲,钱壮志,梁婷.GIS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应用 [J].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4

一、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县地处粤东地区,居韩江上游,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已发现的矿种有53种,分布于全县各乡镇。主要矿种有煤矿、水泥用灰岩矿、高岭土、钨矿、钼矿、锡矿、稀土矿、莹石矿、建筑用花岗石、矿泉水、地热水等。我县现有持证开采矿山企业38家和铁矿、钼矿、铅锌矿、瓷土矿等勘查项目16个。有证开采的矿种主要为钼矿(华城)及非金属矿产(如高岭土、建筑用花岗石、地热水、矿泉水等),其中持证开采矿山企业有采石场18家、矿泉水1家、钾长石矿2家、地热水1家、萤石矿1家、瓷土矿13家和石灰石矿2家。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场有36个,主要分布在安流、棉洋、周江等镇。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治,我县矿业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因为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性配套的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甚至一些非法矿点“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自2005年以来,全县关闭非法采矿点83处。公安机关查处相关责任人38人,其中刑事拘留20人,治安拘留10人。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共立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6人。立查的案件涉及土地、林业、乡镇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等。而且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触目惊心,有的造成人员伤亡,有的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从中可见,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实现“绿色崛起”任重道远。

二、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院近年来办理渎职类案件的情况及近段时间对有关乡镇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技术落后,开采无序。矿山开采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设备短缺,再加上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的私营矿山只追求眼前利益,对上级的政策法规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全县38家矿产企业中,无大型、中型矿山,均为小型矿山,大部分小型矿山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落后,一般只出售原矿,部分只生产半成品,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问题较多。

2、法规不全,操作困难。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中基层执法、监督存在众多困难和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尤其是一些要计算损失结果的很难把握,如今年初,群众举报郭田镇坪上村北山嶂有人无证开采瓷土。经初查,该镇林业站站长张某某、国土资源所所长古某某因涉嫌被我院查处。但在如何选用立案标准的问题碰到难题,以矿产资源损失为标准,按规定,违法数额的确定要由省级单位组织并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程序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贻误战机,容易造成案件流产。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标准,则法律效果不佳。最后只能以植被损失为标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3、利益驱动,屡禁不止。打击非法采矿和监管矿山安全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但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编制,没有人员,有的甚至既无编制又无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势必影响此类工作的有效进行。个别矿点表现在你整我停,明停暗开。国土资源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带来查处难度大。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村干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如安流镇现有非法开采稀土矿6个、石场5个,棉洋镇现有非法开采的稀土矿17个,其中很多都是经过村干部默许或参与的。

4、监督不力,出现渎职现象。个别乡镇一级政府和基层一线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做到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的全过程监督,马虎应付,,敷衍塞责。如我院查处的李某某和廖某某罪案。2005年4月22日,本县棉洋镇桥江绿水村吴兴抄钾长石场发生塌方,致死1人。此钾长石场自2004年10月无证开采以来,棉洋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党委委员廖某某虽然先后二次对该石场发出过责令停止通知书,但措施不到位。廖某某将此情况向镇长李某某汇报后,该镇政府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以致发生了4.22事故。

三、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个别单位“一把手”重视不够

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非法采矿无关大局,甚至认为上级都是和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而不是和自己签的,出了问题也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往往只是在会上空喊口号,做做样子,没有亲力亲为、拿出行动。由于个别单位“一把手”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往往会给一般干部、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造成错觉,认为打击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2、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对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相关部门只能采取摧毁查扣采掘设备,强行拆除厂房、毁坏采矿现场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产物利润高,对于采矿者来说,这只是痛皮不痛骨,其采用“你走我采,你来我走等“游击”战术来对付有关执法行动,所以此类整治行动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很难奏效,制而不止,形成了“私采、取缔,又私采、又取缔”的恶性循环链。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如按规定,办理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年审等手续无需镇政府盖印,有关部门又没有将有关审批通过的文件或通知书面告知辖区政府,致使当地基层政府无法掌握有些开采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合法开采,只能是私下了解或询问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打击和监管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有证(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管理措施不到位,流于形式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5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同时地面滑坡、泥石流和地裂缝以及瓦斯爆炸等也是其主要的地质灾害,进而对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威胁。比如说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多人死亡和失踪,并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开发中常见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点,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还存在更多潜在形式上的环境地质问题亟待发现和解决,需要更多相关人士的共同参与。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对策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就要立足于当前,对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正确的处理好,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进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就要对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加以制定和健全,并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加强,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强化,相关领导更要清醒的认识矿业开发中环境保护和我国资源可胡兴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吉林长春130033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进而主动的形成一种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做好开发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其次就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级领导和相关的矿管部门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禁止对国家矿产资源的滥挖和滥采,尽可能的对已经开采的矿区进行植树种草,做好植被的绿化保护,及时的清理堆放的尾矿,加强泥石流、滑坡和崩塌灾害地区的治理,对谁开矿谁保护的基本制度加以建立。最后就要对矿产资源开采中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及时的检测环境资源的保护情况和水资源的污染情况,加强环保部门、有关分析测试研究部门和地质部门的联合工作,进而将其工作开展出来,对相关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加以提出。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于现代化先进的技术,做好矿山环境地质动态监控以及相关预报系统的安装,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随时的掌握,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进而为现代化矿山环境的恢复做好相关的预防保护措施。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过程中,更要始终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对资源进行节约,对地质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测和保护,总体上做好矿产资源开开采过程中环境地质保护的基础工作。

三、结语

矿产资源论文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规划具体范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004年7月,原国家环保局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区域的开发利用规划(如国家经济区规划)、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能源等发展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于上述文件未能明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所适用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管理制度。例如浙江省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2〕79号),明确提出:“各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鉴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多数地区只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此外,还存在着编制经费、审批进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

2构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体系

2.1建立“分级分类”规划环评制度根据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四级两类”规划体系:即部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以及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3]。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分级分类体系和工作实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同于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重点围绕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般情况下,其内容也多为勘查或开发领域的宏观调控,也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项目[4-5]。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开发利用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项目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在规划确定的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均需再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鉴于此,为避免重复工作,加快规划编制与审批进度,建议对矿产资源规划环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更有利于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表1。

2.2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结合新时期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特点,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评价规划是否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二是评价矿产资源规划与上级、同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规划目标、重大指标等方面的协调性;三是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或方案[6]。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环评范围及现状确定。筛选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要素,确定规划环评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分析规划实施前的环境本底,为规划实施结果提供对比参考。2)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该部分内容是规划环评的重点内容。需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和累计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筛选合理的环境保护方案。一是指标合理性。重点评价规划确定目标的合理性。例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提高利用效率;“三废”排放、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指标是否与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相吻合等。二是布局合理性。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环境敏感和脆弱地区,以及可能会导致上述地区产生环境问题的因素;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否超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从环境角度衡量开发利用产业布局的合理性;评价规划确定的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分区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预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变化,并提出改进建议。三是措施可达性。科学评价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各项目标有效实施政策措施的可达性;规划确定的各项准入条件,是否可以规范新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是否可以规范生产矿山逐渐淘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产能,减少矿山废弃物的产生等。3)减缓措施与建议。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减轻或预防不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拟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减缓措施和方案。此外,在编制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除上述内容外,还需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和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并加强实施监测与跟踪评价。

3几点建议

规划环评是促进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应当给予足够重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操作流程不清晰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正式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要求与内容。目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均未有明确规定。建议:一是在《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尽快出台文件,明确“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编制范围和具体要求。

3.2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标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资源禀赋条件所导致的资源类型、开发利用方式、环境破坏程度等内容的不同,使得规划环评的侧重点、精度和深度等也不尽相同,亟待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7],以提高规划环评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3.3规划环评尽早介入编制工作。从规划编制理念、思路的层面上入手,协调解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同步的问题,最大限度的体现源头管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过犹不及”,应当在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限制资源开发利用,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