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汇报范例6篇

反洗钱工作汇报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1

一、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我支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2014年我行反洗钱工作要点,扎实、持久、有效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以开展反洗钱工作为契机,加强我行建设,做到合规合法经营,促进我行经营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周密实施,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一是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强化柜面人员高度的反洗钱敏感度,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做好反洗钱工作,高度的责任意识非常关键。我分行财会部门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对反洗钱数据处理实行“通报”制,确保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效。将反洗钱专项检查做到实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整改及责任人处理。

三、及时防范,加强对客户风险等级的管理

按照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工作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及标注工作。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按照《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联系客户更新证件资料,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认真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客户基本信息。要通过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补充,特别是职业信息的补充。

二是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通过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定期回访,不断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大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力度。

三是采取系统筛选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分析,重点关注需人工识别的账户,强化自主识别能力,加强主观分析和判断,在客观指标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的价值。对所有的分析过程和结论要留痕备查。要加强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对可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核和把关可疑交易,提高报告质量。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2

此次出台的三法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重新定义“洗钱”概念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家认为这个定义已经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洗钱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明确,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金融机构是反洗钱 的监管重点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3

1.1国际汇款检测系统的洗钱风险分析

(1)银行开发的检测汇款信息的反洗钱检测系统是通过账户来获取数据,对于大额及可疑的交易信息需要人工操作,导致银行在向反洗钱检测中心上报数据的过程中存在漏报和错报,致使大额汇款信息存在洗钱风险。(2)由于网络技术的有限性和局域性,大部分的客户交易无法使得反洗钱数据得到实时监控,有时洗钱组织会将大笔的资金分散成许多小额的资金通过不同的网点迅速的汇出国外,使得国内银行监测系统难以实时监控客户的各项交易。

1.2国际汇款制度的洗钱风险分析

(1)我国银行现阶段实行的国际汇款业务主要在于业务上的技术操作和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国际汇款业务的审批主要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对于有融资嫌疑的客户、业务关系和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因此外汇管理政策中就存在洗钱风险的空隙。(2)在进行国际汇款业务的境外汇款交易时,需要对境外汇款人及收款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业或企业性质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接收机构在办理汇出业务时对于未在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要求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以确保此笔交易可以跟踪和稽查,但往往这些信息是缺失的。(3)在境外汇款交易时,银行并未对国际汇款业务的汇出地或汇入地的地域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导致客户存在洗钱风险交易的漏洞,无法进行防范。

1.3国际汇款外管政策的洗钱风险分析

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外开放外汇管理政策是全力支持资本自由快捷流动的积极政策,但在服务贸易政策和货物贸易政策上与反洗钱监控要求存在冲突,具体如下:(1)服务贸易政策中规定不允许以分拆和虚构贸易背景来进行购付汇,并且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却没有硬性的规定,对于反洗钱意识较薄弱的银行来说,可能不会去审核资金的来源,而存在资金会被刻意分拆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跨境的风险。(2)根据服务贸易项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提交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者分摊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所以对于关联机构而言,可能存在伪造贸易合同或代垫协议,虚拟支付通知。(3)服务贸易政策中关于支付境外红利的政策,所支付的资金可能不是公司内部自有资金。(4)关于服务贸易政策中退汇的规定,若退款人和原收款人不同,仅凭进口合同、退汇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境外收款人或境内收款人的资金声明无法证明代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5)跨境资金流与货物流实行定期总量对比、评估、核查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将远远大于逐笔核查的洗钱风险。资金流与货物流总体相匹配并不代表每笔外汇交易没有洗钱的嫌疑。

2银行结算方式的反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1)银行定期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的进口和出口业务,在检查过程中注意进出口开证业务及收付汇业务是否存在交易对手相同,品名及货物描述一致的情况,是否有在一段时间内相同的收付款人资金交易频繁,以此来判断和审查是否涉及非法资金转移。(2)在服务贸易项下、货物贸易、资本项下的结售汇审批中除了审核外管局要求的书面材料,还需支行柜面提供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信息,来往资金交易流水,关注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否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大相径庭。因此在服务贸易项下的结售汇审批需由银行专业的反洗钱岗兼职,预防反洗钱组织。(3)银行需建立健全国际汇款业务的制度建设,要求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制度管理。特别是在与行签订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加大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力度,完善每笔交易数据信息,以便跟踪查询。(4)银行需建立健全国际汇款业务操作系统,建立全方位的客户信息库,并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对后续的客户调查提供技术和综合性的信息分析支持。并且加强系统安全的保障,避免不法分子的入侵,坚守岗位职责,采取指纹授权或脸部扫描授权的措施。(5)对于银行内部的员工而言,加强员工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操作人员反洗钱的敏感度和对工作的重视度,提高操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判断和分析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国际结算业务中潜在的洗钱风险。(6)加强对境外资金流动的监管,加强对跨境现金的管理,严厉打击携带或运输货币出入边境的洗钱方式。

3结语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4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1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反洗钱;难点;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分析

商业银行有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以及资金汇划或转换手段。这一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可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

1.现阶段通过商业银行洗钱犯罪的主要过程

洗钱是犯罪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其不法收益转变为合法的行为和过程。据调查,目前不法分子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的过程主要是:第一步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某一商业银行;第二步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该账户中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第三步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

2.现阶段通过商业银行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

(1)票据“虚假交易”自卖自买。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行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虚构的商业交易或伪造的商业汇票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2)多开银行账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违规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提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不法分子多头开户,再通过户头之间款项划转,来掩盖资金的原来面目,使不合法的资金合法化。

(3)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3.商业银行反洗钱实际操作中不规范

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其特点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隐蔽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因而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着极高的要求及严密性。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严格、商业银行核算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存在,致使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大大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同时还存在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报、漏报、迟报、不按规定方式报等问题。

4.反洗钱与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矛盾

现在商业银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普遍存在重存款、重客户、轻审查的问题。因而对反洗钱工作要求了解你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三大原则主观上并不积极履行,并且一旦反洗钱工作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通常会以自身利益为重。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大都认为反洗钱工作应该是公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事情,所以在思想上并不重视这项工作,日常工作中对该项工作常常是限于对政令的上传下达,真正落实和上报的可疑交易屈指可数。

二、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分析

(1)客户认同难。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了解客户,但客户很难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另外企业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当商业银行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进一步核查时,企业往往不配合,认为资金是他的,他可以自由划转,不需要银行的干涉,从而使银行处于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

(2)实际操作规范难。虽然目前在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活动中有《反洗钱法》等作为工作依据,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和标准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单位频繁地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为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对此类交易是否为洗钱交易的鉴别存在一定难度。另外每个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不一样,处理问题的尺度也不一样,导致判断把握的标准不一,很难准确界定。

(3)员工反洗钱经验不足,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就洗钱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是智力型、知识型犯罪,要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规章,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但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柜面人员普遍较年轻,工作经验、社会阅历不足,人员流动性也大。加上各行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往往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为业务竞争而不择手段,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大有可乘之机。

(4)全民反洗钱意识尚未形成。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沟通。但现实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部门之间很难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协作机制。反洗钱工作需要各个环节互相配合,缺一不可,而目前各行业不能在信息上共享,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这必定使深入进行反洗钱工作陷入困境。而同时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会加大对外来资金的审查力度,这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着短期利益冲突,这种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协调困难也在很大程度上牵制基层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反洗钱是商业银行员工的新业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对一线的临柜人员的培训,因为他们是最先接触到客户的群体,拿到的资料都是第一手资料,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反洗钱工作的进行。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主要从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入手,以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资金报告为主要内容,提高其客户尽职调查能力和反洗钱合规性业务操作能力。其次是加强对部门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提高其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对内控制度执行的履职能力。

(2)充分发挥客户经理队伍的作用。客户经理对反洗钱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只有客户经理才能详细地了解客户的身份、收入状况、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也只有客户经理才能对客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特点心中有数,才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向、用途、频率等情况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从而能够比较容易发现异常情况。而这些仅靠银行柜面人员对凭证的表面要素进行分析来发现可疑交易,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通过客户经理与客户的紧密接触,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当然,柜面人员与客户经理、前后台岗位之间还应该加强沟通,注意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对,为反洗钱提供线索。

(3)成立反洗钱监控部门。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多是有专职的岗位、没有专职的部门。反洗钱工作多是由一线柜面人员、后台会计人员兼职完成,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控。银行内部应该专门成立一个反洗钱监控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负责全行反洗钱日常数据的汇集、分析及报送;并协调银行内各个部门进行反洗钱工作,将各个部门的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反馈到监控部门。该部门的工作重点在于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特别是对基层临柜人员反映上来的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分析,即对其账户的近期资金流向和发生额及账户状况等结合起来分析,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调查。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商业银行要进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从横向来看应该与中央银行、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机构协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仅从商业银行内部来看则应使科技部、信审部、保卫部、财会部、资金部、信用卡部等诸多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对交易的判断更加准确。银行各部门间如能实现默契配合,那么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将会更顺利进行。

(5)加强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的再筛选。根据目前各家银行在向中央银行报送可疑案例时采取自卫式报送,质量上相对比较欠缺的情况,建议中央银行对各家商业银行上报的达到可疑标准的交易进行比对筛选,并对认为应重点关注的交易再返回相关商业银行,由各商业银行再进行重点分析、排查。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正的可疑交易并理清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条出路。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

参考文献:

反洗钱工作汇报范文6

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性质和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就是将黑钱(dirty funds)转换成看来是干净的钱(clean money)。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洗钱罪在本质上是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证据,使罪犯逃避追究和制裁,实现赃款、黑钱的安全合法地循环使用。洗钱罪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侵犯管理秩序。

银行业是洗钱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

银行作为洗钱中介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有:(1)为犯罪分子或不法单位“提供资金账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将非法收入的现金、金融票据存入其在银行的合法账户或在银行开立的假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如本票、汇票和支票等,以掩饰非法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3)通过转账、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使非法资金的特征模糊难辨,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通过银行的业务活动使之合法化。(4)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兑换成外汇协助转移到境外,购买财产或者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外国银行。(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并协助将非法所得提取现金或转账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或者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

二、国内外反洗钱的情况

随着国际一体化,各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洗钱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越来越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显示,全球每年跨境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通过洗钱活动得到的收益累计达5000亿美元。国际社会对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各国对严厉打击洗钱也已经取得了共识。

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公约》是国际组织第一个反洗钱的国际公约。西方七国制订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通过的“巴塞尔原则”,即《关于犯罪分子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对国际反洗钱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制订了《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对违反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报告,并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令》,要求银行依法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英国制订了《1994年控制洗钱法令》、《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1989年反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令》和《1993年刑事法令》。另外,1993年1月,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也发出反洗钱的指南。ICAEW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上却有一定的影响力。瑞士于1990年通过补充国内刑法条款,将洗钱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瑞士银行业制订了一系列的反洗钱自律措施,如《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1992年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及《1991年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

香港金融管理当局根据《银行业务例》第7(3)条制定了“防止洗钱活动”的指引,确定揭露洗钱的基本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银行体系被非法用来使不正当获得的金钱合法化。2002年4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又对所有银行(AI)发出检测恐怖分子金融活动的指南,防范洗钱。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了洗钱罪,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为控制洗钱规定“公款不得私存”,即单位账户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我国现有的涉及反洗钱的金融规章有:(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美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国务院2000年4月1日颁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规定虽然不是专门为反洗钱制定的,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对于控制洗钱活动具有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来,洗钱活动在我国有所增加。不仅国内的贪官污吏、不法分子大肆洗钱转移非法所得,而且许多国外违法犯罪分子试图将犯罪所得转入我国境内。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班子。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建立两个反洗钱特别组织:一是支付交易监测处;二是反洗钱工作处。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辖分支机构都建立了反洗钱职能部门。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现已建立了反洗钱机构。200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从3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开始。

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责任和作用

一、关注和报告银行洗钱的责任不可回避

洗钱和银行会计有密切关系,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有利害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虽无制定反洗钱的特别准则,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关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被审计银行可能发生的包括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必须小心地保持职业谨慎,关注会计报表所涵盖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银行审计业务必须充分关注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及特有职业应有的敏感性关注银行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就不能免除责任。《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由于审计测试及银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银行所有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以执业独立性或行业规定不明确为由进行抗辩对反洗钱的疏忽。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地位、特殊的专业技能以及审计是收费业务,所以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寄予很高的期望。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担负维护经济正常秩序的责任,查账、发现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其应有的本事;所以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旦期望出现差距,人们可能把怒火倾泻于注册会计师,追问“会计师在哪里?都干什么了?”。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二、银行报表审计中切实发挥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可以捕捉到银行洗钱的危险信号。如:(1)银行客户是身份不明的委托人;(2)银行客户不合常规的代收代付指示;(3)缺乏经济目的的关联交易或第三者交易,如银行与客户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信托人或人之间金钱往来不存在正当商业理由;(4)人和信托人管理的银行客户资金有异常转移的倾向;(5)没有确切的交易理由,银行客户持有其委托人的资产;(6)可疑的恐怖主义者及在毒品生产或贩毒盛行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客户支付大额酬金。虽然洗钱在银行会计报表中不易显示,但是洗钱一般不计成本,不顾常规,会计核算纰漏比较明显,注册会计师可以依靠职业的本能,发现被审计银行由于洗钱而产生会计报表重大漏报、错报的痕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1988年被诉诸有11名职员参与洗钱。据说,BCCI的问题就是该银行的注册会计师发现揭露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作用是一般人和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当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关注和报告洗钱也会加大注册师工作难度和风险。如:(1)洗钱越来越复杂。洗钱的性质表述得非常通俗、形象,但洗钱的表现形式并非那么简单、直观。国际评论洗钱成为服务贸易领域中仅次于外汇交易和业的第三大行业。银行业经营管理跨越国境,环境的差异,通信工具的进步,电脑技术的提升和道德的不同使洗钱违反法规活动越来越诡秘。随着银行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如银行、超市银行、24小时银行(自动提款机)、信用卡及各种电脑自动转账清算系统的,银行可能发生洗钱违反法规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洗钱的证据取得和性质的辨别越来越难。(2)银行审计工作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银行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资料都是被审计银行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只是表面上,按程序进行审计,其发现问题的客观条件不足,很难发现银行存在着洗钱的所有问题。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可能发现某些洗钱迹象,但不少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很难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并准确定性和定量。(3)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不完善,部门反洗钱的职能不明确,严重了对行业实施有效监管,无法对行业采取应有的保护和指导。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几个具体环节

一、制定银行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应总体考虑反洗钱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已掌握的有关被审计银行的情况,实施必要程序,初步了解银行适用的法规,以及银行对控制洗钱的遵守情况。制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应考虑银行是否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原则,是否对客户身份识别、汇款、账务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可疑交易的报告、洗钱调查报告、职员的和训练等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的政策措施、业务程序和内控制度。

二、采取有效的“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测试,以充分关注银行洗钱的违反法规行为

首先,应当测试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要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措施,对比较复杂的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是否制订了内部管理程序。更重要的是银行职能部门是否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银行是否指定相当高级的有经验的人士承担特殊的责任监控洗钱,特殊的交易是否充分准备支持任何关于反洗钱的报告、程序和步骤。

其次,应关注银行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识别涉及洗钱的高风险业务及特别关注可能发生客户利用银行洗钱的业务环节和业务种类。银行职员是否清楚知道客户洗钱的可疑之处,是否有替代的程序识别比较复杂的交易。

第三,应当关注银行的客户或所在地区与洗钱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测试银行是否按法规要求记录客户的实名,所有记录的资料能否识别业务范围和任何交易的可疑之处,对个人或公司客户是否取得详细的资料包括地址、国籍等,是否建立单个客户档案或使用文件的副本,是否持有公司客户的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地址、董事名单、会计主管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资料。例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审计时,非常关注银行与客户的交易是否保留了下列档案资料:(1)账户开户记录;(2)最近几年会计总账;(3)最近几年会计分户账;(4)至少3年会计报表;(5)当年的原始传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银行会计报表必须永久性保存。如果被审计银行在短期内销毁账表,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不仅说明了其经营管理混乱,而且意味着其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对可疑的交易活动,注册会计师除了采取实质性测试外,还可以通过银行间函证、其它替代程序或特别测试程序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