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方案范例6篇

反洗钱工作方案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1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盼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8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县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盼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反洗钱工作帮助重庆巨贪案定罪

《盼望东方周刊》:如何发现官员的腐败洗钱行为?

唐旭:反洗钱部门要想及时发现,在工作中一是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联系,互通情报,及时从一些待办案件中发现、甄别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者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线索。

二是及时与办案的公检法单位沟通。

三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线索。比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都需要报告。各地上报的信息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集中进行分析处理。另一个就是重视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因为这些写检举信的人大多数是知情者,一般掌握第一手材料。

当然,我们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很严格的,不能想调查谁的账户就查谁的账户,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盼望东方周刊》:一些重大腐败洗钱案件是如何发现和调查的?

唐旭:比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案件案发很偶然:重庆一个小区的保安在检查房屋漏水时发现一套空房里有纸箱装着巨额现金。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主是晏大彬的妻弟,于是当地纪委对晏大彬进行“”。当时他藏匿的现金有人民币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这个案件因此非常轰动。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下,主动帮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又调查发现,傅尚芳将934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分红型保险就有近50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被告藏匿的受贿所得与其进行洗钱的受贿所得金额不相上下。如果没有反洗钱工作的配合,很难认定其全部2226万元受贿事实。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最后晏大彬并没有被判处洗钱罪。

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230多家企业

《盼望东方周刊》: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地下钱庄行动,特别是广东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唐旭:自从2007年9月开展“雷霆行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先后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了“珠海万胜友地下钱庄案”、“东莞叶某地下钱庄案”等案件。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此案是人民银行与警方通力合作破获的又一起大型地下钱庄案。

《盼望东方周刊》:这一案件是如何破获的?

唐旭:最初是我们从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了线索。2008年5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深圳市福田金博电子商行存在巨额可疑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和关联公司在4个月内累计交易超过6030笔,金额超过28亿元,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重庆、海南等地的230多家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人民银行立即与当地警方进行了情报会商,警方当天就成立了专案组。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2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评估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特别是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领域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为例,在《反洗钱法》出台后需要监管的金融机构由原有的18家金融机构增加到97家,在监管资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被监管机构数量翻了5倍。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反洗钱监管方式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投入,以应对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而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则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再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做出三个推论,然后以近年来云南反洗钱工作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论证这三个推论,最后结合昆明中支洗钱风险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时应考虑的一些关键要素。

一、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分析

洗钱分子选择清洗“黑钱”渠道的过程无疑是一个利益驱动的过程,因此洗钱分子对“黑钱”清洗渠道是有其特定诉求和动机的,通过分析典型的“黑钱”清洗过程可以探究洗钱分子的这种需求。理论上一个典型洗钱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一)处置阶段

处置阶段又叫放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对犯罪所得进行有形的处理,将资金投入到清洗系统中。常见的形式是将现金存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有价证券,使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混合。经过这一阶段后,洗钱分子就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为下阶段对资金做进一步清洗做准备工作。此阶段的核心作用是将违法资金投入清洗系统中,因此在这个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

(二)离析阶段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经过这一阶段的资金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犯罪所得与其最初来源脱钩,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常见的方式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多次交易或转移制造复杂的交易层次,割断来源与资金间的关系。因此,在离析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分散”“转移”业务的金融机构达到模糊资金来源的目的。

(三)归并阶段

又叫融合阶段或整合阶段,是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名下,利用投资或购买资产等方式将黑钱投入合法领域,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使犯罪分子可以自由使用犯罪所得。因此,在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来漂白资金。

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推论及证明

(一)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

1.银证保三类金融行业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分析。“处置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具有“容纳”资金特性,但随着监管法规的完善,后两类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了现金的收付。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收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时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将客户资金存管在银行账户,并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资金收付。

“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利用复杂多变的金融交易,分散转移黑钱,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也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同时具备“分散”“转移”特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体现为“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通过跨地区、跨省转移资金的方式模糊资金来源。证券业客户资金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账户进出,无法分散资金也无法将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而通过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方法非常容易被监控,实用价值较小。大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给付客户的资金也比较谨慎,采取礼赔或退保资金返回原缴保费账户,加大了犯罪分子通过保险业务转移、清洗黑钱的难度。

通过对比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业务特点(见表一),可以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相对较容易吸引非法资金。因此,从业务特点的角度出发,可推论出银、证、保三大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分布是不均匀的,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要大于其他两个行业。

表一 银证保三类机构业务特点分析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根据洗钱犯罪分子在清洗违法所得时对金融机构业务功能的需求,同样可以推论出不同规模及业务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同样是不均匀分布的。分析清洗黑钱的三个标准流程可以看到,资金“转移”行为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洗钱过程。而洗钱分子要快速、廉价的将资金在不同地区“转移”,必然选择规模较大、网点分布较广的金融机构,以提高资金转移速度同时减少跨行转账的费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推论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机构。此外,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常发生边境地区或沿海地区的县城或乡镇,这些地区的经济一般较为落后,银行机构也较少,特别在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后为提高利润率将偏远地区的网点拆除后这一情况更为明显。在这一背景下犯罪分子要转移资金只能通过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可推论案件高发地区如沿边、沿海等省份的区域性银行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机构。

(二)根据反洗钱案件工作数据论证金融机构风险分布推论的正确性

上文中通过分析洗钱分子对洗钱渠道的功能需求及三类主要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推导出三个推论: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

二是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三是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

下文通过反洗钱案件协查情况及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上述三个推论。

1.从反洗钱案件协查涉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论证推论。反洗钱案件协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对涉嫌洗钱案件的相关账户进行调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逆向寻找可能涉及洗钱案件金融机构的过程。从逻辑上可以推论出拥有涉案账户较多或协查次数较多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也较高。

从云南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分布看,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协查都集中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一情况与推论一相符。据案件协查数据统计结果,排除协查回复为“未开户”的协查,2010年1月至11月间共查询银行业金融541次,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合计占总协查次数的46.48%;其次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约占总协查次数的7.21%、7.02%和7.02%(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情况详见图1)。从分布图中可以看到农、工、中、建四大银行协查案件次数最多,四大银行中农行又以13%的占比排名第一,而农行分支机构数多于工、建、中三行,这个结论与推论二相符。农村信用社以7.21%的占比紧排在四大行之后,占比远高于其他区域性银行或只在省会城市设立机构的银行,这个情况又论证了推论三。

图1 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图

2.从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推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执法机关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提高,上游犯罪涉及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犯罪等多种罪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从全国各地已破获的案件中挑选了73个比较典型、影响较大的洗钱相关案件汇编成书,其中包括案8个、走私案5个、腐败案9个、金融诈骗案12个、地下钱庄案17个、税务案6个、非法集资案9个、黑社会及案7个,比较全面的囊括了各类洗钱上游犯罪。

通过统计可以发现73个案件中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73个,占比100%;利用保险机构洗钱的案件2个,占比2.7%;利用证券机构洗钱的案件8个,占比10.9%。而73个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中有60个案件涉及使用异地存款、汇款、转账等方式跨地区转移资金,占比82.2%。这一组数据较好的支持了推论一和推论二。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可发现走私案、贩毒案等具有“交易特性”的犯罪活动同很多合法生意一样,资金与货物向相反的方向流动(例如毒资向边界流动,向内地流动),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少部分资金被用于购置资产,大部分资金又投入到违法活动中。因此,资金流动的越快则犯罪分子获取的利润越多,而保险和证券机构无法满足犯罪分子快速周转资金的需求。腐败案则不存在这种特性,贪污、受贿分子大都接受现金,他们迫切需要把黑钱漂白使用,需要为违法所得寻找一个合理来源,而不止是模糊资金来源,保险及证券产品具有盈利能力,更能够满足贪污、受贿分子的需求。而2003年至2008年间,破获的涉嫌洗钱贪污贿赂犯罪只占破获案件总数的4%,这也是利用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清洗“黑钱”案件较少的原因。

从破获案件地区分布来看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新疆和云南排名居前,其中广东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上述地区发案概率要高于其他地区,从常理推段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这也从侧面论证了推论三。

三、构建反洗钱“风险为本”监管方式时应关注的要点

“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能够激发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在动力,减少金融机构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由于上述原因,各国反洗钱监管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而我国也开始做这一方面的研究。根据本文的三个推论及昆明中支洗钱反洗钱监管工作方面的研究,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一)分行业开展风险评估

根据推论一可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是不均衡的,因为规模差异、业务种类差异、行业合规性差异和从业人员素质差异等等,导致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级别不同、洗钱风险蕴含的业务点也不同,洗钱风险不均衡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将所有金融机构混合在一起进行风险评估是不科学,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采用分行业评估的方式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提高风险较高机构的关注度

根据推论二和推论三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洗钱风险分布同样是不均衡的,全国性的银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因为上述差异的存在,对于风险较高类型的机构在评估洗钱风险时要有所侧重,提高这类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要求,做到有针对性。

(三)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

采取“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应对监管资源不足与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的矛盾,所以只有当采取新方法时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资源小于改进方法后所节省的资源,方法的改进才是有效的。因此,在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时应注意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评估指标的可获取性,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报表、大额现金报表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已掌握的资源对金融机构开展评估。此外,“风险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划分“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的机构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加大风险防范投入。因此,可以通过“初步评估”和“再评估”两次评估分级筛选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初步评估”中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才进入“再评估”,逐级减少参与评估的金融机构,从而减少评估过程的人力、物力需求。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3

关键词 刑事没收制度 贪污贿赂 反洗钱

作者简介:王绍宏、王光泉、杨洲,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洗钱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愈发频繁,不断动摇社会根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不仅严重威胁一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安全,而且危害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稳定。洗钱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结合导致腐败官员跨国洗钱和携款外逃等案件不断增多。根据国际反洗钱经验, 立法和司法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对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以规定,以期解决此类犯罪中多发的外逃、隐匿、死亡等不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涉案财产问题,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一、 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

刑事没收程序,是指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下,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没收裁定的刑事特别程序。其立法背景如下:

(一)顺应国际司法协助发展的潮流

在许多贪官携巨款外逃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请求外国司法协助,但被外国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生效判决,否则不予协助的情况。由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以及独立没收程序的缺位,依据旧的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后诉讼程序将无法进行,法院无权作出生效判决交付他国协助执行。建立刑事没收制度能够为国际司法协助提供依据,实现有效跨国追赃。

(二)预防与打击贪腐的现实需求

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杀以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位,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庭时,法院无权对涉案财产进行强制处分,且此类案件在侦破过程中极为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自杀或逃匿,不仅会令破案线索中断,保护了其他涉案人员或“利益相关人”,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将保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巨额财产。旧制度下的该类漏洞极易诱发腐败,立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犯罪收益预期,加剧了贪官自杀现象的蔓延,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没收程序的缺位正是贪官自杀现象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设立刑事没收制度,将有利于降低贪腐分子的收益预期,提升追赃效率,有效预防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三)加强反恐怖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大量恐怖组织在我国境内秘密从事以恐怖活动融资和转移资产为目的洗钱活动。我国于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48小时的临时冻结权,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我们依然无权在恐怖组织的资金和财产已经冻结的情况下进行实体处分。设立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将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国恐怖活动犯罪,确保反洗钱国际合作有效开展。

(四)衔接国际公约打击贪腐的重要立法措施

二、 刑事没收程序行为分析

(一)刑事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此可见,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在犯罪主体逃匿、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无法正常进行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此时,应当没收的财物不能随案件直接移送至法院审理,只能由特别起诉程序进行处理,又因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诉主体,故人民检察院理应成为提起特别没收程序的合法主题。

(二)刑事没收程序的裁决主体

(三)刑事没收程序的禁止主体

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可知,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三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三、刑事没收程序与反洗钱的博弈分析

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伴相生,已经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目前,我国外逃官员数量已达4000余人,出逃资金超过500亿美元, 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反洗钱工作早已大大的超出了金融机构及金融领域的范围,成为涉及包括财政、司法、执法、外交等方方面面的难题。贪污贿赂洗钱犯罪日趋复杂、严重,其最根本、最关键的原因是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成本越来越低,犯罪收益却越来越高。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不断完善、细化刑事没收制度将反腐败和反洗钱结合,通过预防和惩治贪腐,达到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进而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目的。

(一)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的关系

一方面,贪污贿赂滋生洗钱,甚至贪腐官员会直接参与洗钱、协助洗钱、为洗钱分子提供庇护,洗钱行为是贪污贿赂行为的继续和延伸。 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导演了著名的“水门事件”,将接受的非法政治捐献秘密清洗为合法捐款,东窗事发后尼克松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丑闻而中途下台的总统。目前,我国也存在着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活动,贪污贿赂和洗钱的畸形结合,滋生了众多以天文数字来描述涉案金额的惊天大案,例如:许超凡洗钱案、成克杰洗钱案、杨秀珠洗钱案等。

另一方面,基于“贪污贿赂动机+贪污贿赂条件+贪污贿赂机会=贪污贿赂行为”的贪污贿赂产生机理, 洗钱与贪污贿赂行为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洗钱成本将直接影响着贪污贿赂动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个人趋利客观存在且符合经济规律,故遏制贪污贿赂动机最为有效的途径在于影响贪污贿赂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 而犯罪成本主要是贪污贿赂分子被发现惩治的可能及其力度以及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投入,犯罪收益则由可清洗成为形式上合法的犯罪所得来衡量。综上,洗钱成本会极大程度上影响贪污贿赂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并直接影响其犯罪动机。

(二)刑事没收制度与反洗钱中的纳什均衡

西方谚语有云:“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 当行为主体面对丰厚的贪污贿赂收益诱惑时,由于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占据上风,加之人性贪婪的弱点,往往对贪污贿赂行为收益、成本做出错误判断,导致贪污贿赂行为发生。刑事没收制度通过遏制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和财产追缴,降低犯罪分子对贪污贿赂收益的预期、增加洗钱成本,削减贪污贿赂动机。

在刑事没收制度运行过程中,为缩小假设范围,我们假定存在两方参与者:监管机构与洗钱者。洗钱者与监管机构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并且双方都为理性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洗钱者只能通过观察监管机构的实际策略选择(是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洗钱行为,还是采取放纵态度)来逐渐修正已方的决策,从而使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为简化分析,我们可以将洗钱者在刑事没收制度下对待洗钱行为的态度与监管机构的实际执行程度都归为谨慎程度。其中,在不谨慎程度下,洗钱者将肆无忌惮地进行洗钱行为,而监管机构的刑事没收制度则表现为形同虚设;在有点谨慎程度下,洗钱者面对洗钱风险的上升,将会适度自行抑制洗钱的行为,而监管机构则在对刑事没收制度的执行上采取概率性的半严格半放纵的执行方式;在适度谨慎程度上,洗钱者将选择放弃洗钱犯罪,而监管机构此时则会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相关的博弈模型具体如下:

图3-1:监管机构与洗钱者的博弈

假设洗钱者的风险偏好是中性。保持适度谨慎将花费参与者10单位的成本,有点谨慎花费参与者5单位的成本,不谨慎则不花费参与者任何成本。若洗钱行为发生,则会发生100单位的总损失。

综上,当监管机构与洗钱者都采取适度谨慎的态度时(即反洗钱机构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洗钱者出于对高洗钱风险的考量选择放弃洗钱犯罪),社会成本总额最小化,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由此可知刑事没收程序对于切断洗钱犯罪的“生存链”有着现实必要性。其不仅可以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影响犯罪分子的腐败动机,还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对收益的预期。

四、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开展情况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刑事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工作,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深化追赃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加强反洗钱调查能力,提升刑事没收制度的实效性,切断腐败分子后路,防控洗钱犯罪; 二是坚持与反洗钱部门进行情报交流与线索移送,及时识别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线索,为境外追缴赃款打下基础;三是计划成立刑事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完备良善的追赃工作机制;四是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化刑事没收程序的有关内容。

五、相关建议

1.检察机关在追赃工作这一系统工程中仅仅只是其中一环,建议检察机关在刑事没收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单边、双边条约等机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追赃司法合作,及时查扣犯罪嫌疑人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为国家挽回损失,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

2.运用刑事没收程序打击洗钱犯罪需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故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建立健全与公安、金融、海关的全面沟通与合作机制,建立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以期各家机构之间形成合力,更好地助力刑事没收制发挥更大的反腐、反洗钱实效。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4

建设金融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述反洗钱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各项制度。

为了更好履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行政调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本操作规章。

2010年5月,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涉恐资产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为推动反恐立法与建立健全我国涉恐资产冻结机制走出了重要一步。

建立反洗钱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2004年5月,按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牵头召集有23个部委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也不断完善,2003年9月成立反洗钱局,2004年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6年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人民银行的划转工作,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

为了提高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合力,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制度,定期进行反洗钱监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各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各自管辖的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将反洗钱机制建设作为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及时向反洗钱监测部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

在做好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与监管对象的交流和沟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反洗钱对话交流机制运行顺畅。该对话机制的确立拓展了反洗钱监管政策传递渠道。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也在不断完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设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合规官和反洗钱报告员制度,并开展普遍的反洗钱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了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构建反洗钱制度预防体系

为全面监督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截至2009年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203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2278家金融机构给予了处罚,有数十名金融机构的高管被并处罚金。通过检查督促,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普遍开展了客户尽职调查,基本落实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显提升。

2007年初,人民银行开始有计划地稳步扩展反洗钱监管范围,将反洗钱监管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并提出继续重点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及时动员部署各分支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2008年,人民银行探索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两种监管手段协同作用的监管模式,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非现场数据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针对反洗钱现场监管报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非现场监管质询、重点辅导、约谈高管等监管手段,帮助金融机构更加有效地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

2009年,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研究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评级机制,试探性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分级管理机制,重点对洗钱风险高、有涉案记录、有违规记录的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加大了对现金业务、网上金融业务、团险业务等案件多发领域的检查力度。

2010年,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反洗钱工作思路,及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政策措施,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是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正确区分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二是强化人民银行总行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监管,不断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实效。年初,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了对三家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督促被查机构提高反洗钱合规管理能力。积极发挥总行在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的宏观指导功能,引导人民银行分支行继续坚持“重风险、重管理、重质量、重效果”的工作思路,并按行业细化反洗钱现场检点,具体提示反洗钱现场检查方法,提升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整体有效性和均衡性。三是修订完善了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体系,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系统内推广使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内控制度,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加强对分支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审查分支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年度计划,严防反洗钱执法风险。

提高监管和监测的技术水平,支持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5

3月27日、28日,在北京王府井大街深处一家僻静的四星级酒店,一个与反洗钱有关的会议正在秘密的召开,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一道,围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工作及相关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是FATF自1989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

国际非法洗钱活动的嚣张,使这些不同肤色的专家、官员们抓耳挠腮,聚首同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间,且每年还在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而据中国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00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新反洗钱阵线

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监测处,同年9月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而与此同时,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也专门设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该处的职责很宏观,亦包罗万象:反洗钱的调研、分析、指导、协调、合作、协查,皆囊括其中。重点首先从打击地下钱庄开始。

地下钱庄的功能之一是把黑钱洗白。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官员介绍,不久前,我国广东、福建公安部门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32个地下钱庄,收缴赃款、赃物价值3000多万元,抓获了包括地下钱庄庄主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0多名。这是公安机关近期打击洗钱犯罪取得的成果之一。

除了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新颁布的反洗钱法规,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到反洗钱行动当中来。

与此同时,FATF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其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加强与中国政府的内外联动。

公安部外事局国际合作处的杨少文处长坦言,仅2002年4月以来,公安部就收到20余个(国)境外执法部门洗钱案件线索协查函100余件。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查请求十分重视,及时部署有关调查工作,并尽可能为其调查、取证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方便。

如2001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构请求内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涉嫌洗钱案,在内地机构的大力协助下,涉案的40余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香港警方成功。另外,仅去年以来,公安部共协助国外执法部门调查的涉恐资金线索就有十多件。

事实上,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从个案向框架发展。目前,我国已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在接受有关国家向我国派驻警备联络官的同时,我国也向美国、加拿大、泰国等5个国家派驻了7名常驻警务联络官。对于FATF这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反洗钱组织,我国也在积极加入。

待修补的法律架构

此前,《经济》曾多次向有线索的广东、福建警方求证案例。 “案件正在调查中,还没有定性”是地方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惯用辞令。

“《刑法》中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目前规定了四种,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公安部一位负责人说。

有参与专项斗争的民警后来解释,“不否认在办案中,有些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悄悄的变化,洗钱罪演变成经济领域里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罪名。这些人活动的厉害呢。”

“活动”是一方面。公安部的官员认为《刑法》对洗钱证据的要求,为民警办案增添了障碍。比如,《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犯罪须以犯罪分子“明知是上述四种犯罪(毒、黑、私、恐)所得”为主观要件,由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获取该方面证据确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在承办跨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涉案地有关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取证上更为困难。

公安机关向立法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应研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完善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等。

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官,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刘鑫深有同感:“所洗的黑钱来源应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收益,应包括贪污、受贿、诈骗、偷税等犯罪所得。”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案件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刘鑫甚至呼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洗钱,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洗钱罪;不作为即故意不报告可疑交易,以致造成洗钱结果的,同样构成洗钱罪。

专家认为,中国反洗钱斗争堪忧的法律结构缺陷还远不止《反洗钱规定》存在的功能局限性。我们目前在反洗钱的两大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的局面是,国内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大量的金钱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了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反洗钱法》制定亟须提上日程。

六类洗钱大法

化整为零

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

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鱼目混珠”

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利用“掩体”

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利用、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

洗钱三步曲

第一步

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称为存放(placement),即让黑钱进入金融系统。黑钱也常常以艺术品、古玩、珠宝交易为幌子,先进行一次预洗漂白。

第二步

分层(layering),在黑钱进入金融系统网络后,“洗钱”者将资金从一个银行移到另一个银行,从一个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在每一个地区只停留一小段时间。这个过程比较困难,经常要通过空壳公司进行假想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今天,大多分层活动都是通过电子资金转移的形式,通过诸如CHIPS、CHAPS和SWIFT等形式。通过资金的反复移动,黑钱便漂成了干净的资金。

反洗钱工作方案范文6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苏北各市金融机构一般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成效并不明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有价值情报数量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效果。为了解苏北各地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情况及当中存在的问题,5月下旬,人行南京分行反洗钱处对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淮安等苏北五市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现状

截止2011年底,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总数332家,其中,银行业118家,证券期货业45家,保险业165家,非金融支付机构4家。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偏少

经统计,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在2010年、2011年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分别是413410份、914570份,涉及金额分别19803亿元、121785亿元,上报的笔数和涉及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同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分别为8份,16份。而同期,苏南地区(本文中指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金融机构分别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2114701份、4488623份,涉及金额分别为198774亿元、498177亿元,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别为42份、81份。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明显偏少。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布不均

截至目前,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全部集中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目前还是零报告。这与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多数集中在银行业是相关联的。五市中,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较多的徐州和盐城,2010年和2011年两年分别共有8份和7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而淮安、宿迁则相对较少,都仅有2份,其中分别有一年完全是零报告。另外,苏北五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目前全部集中在本币上,外币重点可疑交易尚未发现。考虑到区位因素,苏北各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数量、地域、币种上分布不均与各市经济金融活跃程度不同有一定的关联,但也并不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

(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

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质量不高,多数存在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对手及交易背景了解不透,以及缺乏必要的类型及性质分析等问题,有的仅从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频次来判断是否为重点可疑。由于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价值较低,导致最后向侦查部门移送的可疑线索数量较少。也是因为向公安部门移交可疑交易的线索少头绪乱,情报价值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难度大,成案率较低。近2年来苏北地区人民银行共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10起(其中,淮安截至目前还没有公安机关移送过可疑线索),最后立案及最终破获案件仅1起。

二、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问题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反洗钱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多数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不能够促进业务的拓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营成本,甚至担心因为严格执法丧失潜在客户,在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很难把反洗钱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层面,认为只要合规即可免责,仍处于被动的机械式应付,没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主动去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送上,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防御性报送问题。而对于涉嫌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应的制度及人员安排,有的金融机构甚至还抱有地处苏北,不会有洗钱案件发生的侥幸心理,更有个别金融机构则对重点可疑交易怀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导致反洗钱工作,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浮于表面。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欠缺

一是部门有效履职难。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多数指定由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部门牵头负责。但反洗钱具体职责履行牵涉到会计、零售、公司、国际、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虽然设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主要工作要由合规部门去协调组织,作为普通的内设部门,其协调难度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重点可疑交易,需要回溯调查,工作力度往往不够。二是工作流程不完善,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履行难到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一般由营业网点柜员利用反洗钱系统分析形成,交由业务主管复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其中,网点临柜人员由于日常柜面本职业务工作量大,一般要利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时间兼职完成反洗钱工作,加之反洗钱监测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自动识别和筛选的可疑交易数量较多,临柜人员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很难把职责履行到位[1]。

(三)人工甄别分析不足且识别能力欠强

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是履行可疑交易报送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某项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但从调查来看,苏北各市多数金融机构限于人员编制和成本,没有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一线网点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自动抓取的可疑交易,普遍存在着人工甄别分析不足的问题,容易遗漏一些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另外,随着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洗钱领域的不断扩大,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识别能力欠强。在调查中,多家金融机构反映现有人员业务知识跟不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一些似乎存在疑点的,或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确认的可疑交易,不敢轻易做出判断,也不知如何进一步追踪。而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非面对面业务,更加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从而影响了反洗钱情报的获取和工作成效。

(四)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重点可疑交易的提炼形成制约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工作效率,目前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发了反洗钱监测系统。但从调查来看,多数金融机构存在着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的问题。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少金融机构未将等级划分结果嵌入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像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对手信息一般都集中在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无法查询。对可疑交易实行的有效的监测,需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支付交易的完全掌握。由于系统不衔接,导致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采集不全,金融机构难以按客户为单位对交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从而制约了对可疑交易及时分析和准确判断。

三、加强苏北地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首先是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是要强化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到业务合规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转型和工作理念的转变,要提示金融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认真考虑并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及对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快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项工作,要督促金融机构要针对自身的业务现状和特点,下大力气解决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性高、反洗钱人员兼职且业务技能和水平低不适应等问题,培养专家型反洗钱队伍,保证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和延续性。同时,加大对员工进行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特别是可疑交易识别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尤其是从可疑交易中提炼情报的能力,确保对反洗钱监测系统抓取可疑交易数据处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查找分析自身工作模式和流程中的不足,学习工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做,集中做、专家做”的集中处理模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要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配备,特别是人工分析甄别人员的配备,在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强化人工分析甄别机制,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排查力度,提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整合

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做好与新业务特性的衔接,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整合。一方面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与客户基础数据仓库等系统的接口,提高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提取率,实现数据报送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将核心业务系统与信用卡、票据等业务的链接,将网银交易、ATM存取款、POS机刷卡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业务信息直接接入核心业务系统,尽可能扩展同一交易客户可疑交易数据识别来源,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排查创造条件。

(五)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加强与省级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督请各省级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核心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整合系统资源的基础上,着重要抓好反洗钱工作在分支机构的落实。一方面要抓好薄弱地区,加大对反洗钱工作薄弱的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力度,另一方面要抓好薄弱环节,指导分支机构加大可疑交易分析排查力度,加强反洗钱系统数据的监测分析,不断优化参数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挖掘有价值的洗钱线索上来。另外,还要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必要的支持。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在法人机构监管框架下指导辖区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效拓宽涉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情报来源。对含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重点可疑交易,鼓励金融机构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要在反洗钱案例和风险控制方面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资金监测,密切关注和经济犯罪高危地区的资金往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分析水平。另外,还要研究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于及时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共同防御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