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征文范例6篇

反洗钱征文

反洗钱征文范文1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B

在电子商务中,支付的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独立而有公信力的平台,确保了双方收付款的安全和快捷,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支付宝、财付通、首信易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纷纷崛起,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走进了千家万户。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用户已突破7亿,日交易额也超过了30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5.5亿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1]。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创新,所受监管仍比较松散。根据国际反洗钱基本理论,洗钱犯罪分子普遍企图利用金融体系中管制薄弱的领域进入合法经济体系,因为这些薄弱领域被监测到风险的概率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对其进行反洗钱监管比较困难。本文将从法律监管的视角进行研究,分析第三方电子支付所存在的洗钱风险,检讨我国的相关反洗钱制度,并探讨其完善之道。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界定与特点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定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该条件一方面规定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采取公司制形式,以保证其治理结构符合现代商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银行相区别。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排除出金融机构的范围。但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具有明显的支付清算属性,这些机构应属“准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具有“准金融性”,有必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2.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又称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或者零售性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是面向个人消费者,这类资金划拨金额少,但划拨较为频繁[3]。小额电子资金划拨①的一般划拨方式是直接借记消费者账户,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预先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所设立的账户中存入资金,当他进行交易时,发出指令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拨。

3.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具体模式。从国内和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电子支付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支付通道模式。即支付平台向用户提供银行网关的服务,用户直接进入银行账户完成转账,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PayPal。二是支付平台账户模式。即用户在支付平台设立虚拟账户,并对账户进行充值和收付款。支付平台可以参与到交易中,通过虚拟账户来提高支付的安全度,其典型代表是支付宝。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而这种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为不法者提供了洗钱方便。第三方电子支付洗钱属于网络洗钱②的一种,通过这种高科技洗钱方式,可以大大缩短洗钱周期,降低洗钱成本,且又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体系,因此对洗钱罪犯有巨大的诱惑力。第三方电子支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洗钱风险:

1.隐蔽的资金转移风险。首先,第三方电子支付主要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完成的,加密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客户的隐私权,但同时也屏蔽了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导致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其次,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可以以虚构的商品交易为幌子,掩盖洗钱事实,这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增加了监管难度;最后,网络交易时间、空间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支付机构缺乏对交易的记录和保存比不上金融机构,给国家反洗钱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2.便捷的资金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具有申请提现功能,这实际上类似于虚拟POS,但随意性和风险性却高得多。当用户取消交易、要求退款时,资金的回转并不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付款人可以选择事前绑定的账户,也可以临时重新选择回转账户,这就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3.潜在的资金跨境支付风险。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组织的不断发展,它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提供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目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购汇支付有两类模式,一类是以支付宝公司的境外收单业务为典型的购汇支付,另一类是好易联(广银联)为代表的线下统一购汇支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提供了资金转移出入境的可能性,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有可能成为国内外黑钱、热钱的进出通道[4]。

4.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在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客户的备付金依照法律规定应由银行专户存放。但由于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里进行,银行难以掌握具体交易数据,一般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调用,这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内部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提供了机会。以支付宝为例,据有关人士估计,沉淀资金每月至少在100亿元左右[5]。这些资金若不加以严格监管,可能引发洗钱风险,局面往往难以控制。

三、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反洗钱法律监管现状 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诸多缺陷使得市场机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予以克服,而必须依赖于金融监管。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的《40+9项建议》指出:“各国应特别关注随着新发明或科技进步应运而生的有助于隐匿身份的洗钱隐患。各国应当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技术用于洗钱阴谋。”2006年10月FATF研究报告《关于新支付方式的报告》,也提醒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基于高新技术的非传统支付方式带来的洗钱风险。2008年6月,FATF再次研究报告,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支付发生洗钱的主要手法、实际案例、风险管理作了全面讨论和总结[6]。

(一)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反洗钱法》为主干,以《刑法》“洗钱罪”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为辅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我国的反洗钱监管还相当薄弱。就法律监管而言,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系列政府规章。2006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没有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等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所涉及的洗钱手段也没有涉及电子支付。2009年9月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规定》的反洗钱监管空白,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即支付清算组织),并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操作的要求,但对于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没有作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并未细化对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要求。201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取代之前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该管理办法细化了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要求,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各种反洗钱法律规则,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调查、监督和管理等环节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并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进一步规范了信用卡网上套现行为。为配合此规定,支付宝从2012年2月8日起停止信用卡账户充值业务,截断了利用信用卡给支付宝充值后再免费套现的通道。

(二)反洗钱法律监管的缺陷

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立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着重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法律定性、对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进行立法规范,但在很多监管领域,尤其是反洗钱监管领域,仍存在明显缺陷:

1.立法的效力层次过低,主要是央行的部门规章,较多体现部门利益,与其他监管目标有冲突之处,也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发展不尽契合。例如,某些反洗钱监管措施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创新性、效率性、低成本性相背离,从而影响了实际上的可操作性。

2.立法的针对性不强,没有根据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特点进行科学的定位,在监管措施方面与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上没有体现出差异性。第三方电子支付毕竟属于新兴支付方式,若与其他金融机构奉行无差别的监管规则,容易扼杀其发展活力。

3.缺乏与其他监管制度的配合。例如,目前不少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开始涉足上游的电子商务交易,以及下游的物流交易。针对这种垄断化的发展趋势,如果在反洗钱法律监管中注重与反垄断法的配合,会取得更好的监管成效。

4.缺乏“硬法”与“软法”③的配合。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外,我国支付行业还没形成具有足够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以及系统而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遑论这些“软法”与正式立法的互动配合了。

四、关于反洗钱法律监管的强化

要强化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并完善相关监管内容。

(一)健全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

我国应着力构建一个以《反洗钱法》为基础,包含多个层次立法,并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接轨、与支付行业自律规范相配合的法律监管体系。

1.《反洗钱法》的修订。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在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囊括其中;另外,关于反洗钱的预防、监控措施,可采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统一规定,并提出特殊非金融机构,例如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在反洗钱监管方面的特殊性;二是在目前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后,增加一章“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对包括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在内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原则与规则作专门规定。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一方面,目前该办法对反洗钱的规定过于粗略,应该加以细化(或在实施细则中细化)。例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与许可、央行的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的规定中,都应贯彻反洗钱原则。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有必要上升为行政法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为宜,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作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业务活动的主要规范。

3.《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两个管理办法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从其征求意见稿来看,仍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在正式立法时加以完善,细化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

4.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反洗钱国际法律合作。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洗钱犯罪具有国际化特征,资金往往通过网络交易的模式流通跨越国境,仅靠一国单方面的监管方式很难达到效果。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反网络洗钱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反洗钱组织缔结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上述“硬法”规范的执行,离不开“软法”的配合。《2008-2012年中国反洗钱战略》要求“开展与私营部门对话和协商,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自律”,即体现了这种思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由央行牵头于2011年5月6日成立,主要成员包括国内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等。未来,该协会有必要摆脱其半官方的“花瓶”角色,通过制定体系化的行业支付准则,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行业成员间的有效相互监督,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守法经营。

(二)完善反洗钱法律监管内容

1.反洗钱预防机制的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④在反洗钱预防措施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破解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隐匿性强的关键,各国均将第三方支付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我国须进一步通过立法从两个方面降低此类风险:其一,第三方支付实行实名制开户,做好客户身份的识别,在确保新开户为实名的同时采取措施完成对现有账户的实名验证。目前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⑤,但对于商户的要求还是过于宽松,笔者建议,第三方支付除要求商户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的产品(服务)的合法性,从而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商户,利用第三方支付收集归拢资金。其二,按照“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原则进行账户管理,监控资金流动。客户的虚拟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绑定时必须遵循同户名原则,同时设立专门的虚拟账户与信用卡等高风险账户绑定,并且当使用高风险账户绑定的虚拟账户时,要求商家必须提供发票、提货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交易取消后确保虚拟账户与资金来源账户自动重正,杜绝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应该予以细化和补充。第一,可疑交易标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的制定,主要由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决定。为确保有关标准和体系的规范和科学,有关行业组织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软法”,敦促和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行为。第二,对虚拟账户的充值行为,目前征求意见稿存在监管空白,应补充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对通过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监测,杜绝非法资金注入金融系统洗钱。

2.反洗钱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项法律责任机制过于单薄软弱,不利于遏制支付机构洗钱或者放任洗钱犯罪的行为。

第一,关于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适用《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然而目前《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如此规定显得自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对《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囊括其中。

第二,支付机构若违反《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十类洗钱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征求意见稿中有些反洗钱义务却没有包括在这十类义务。一是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和分析功能,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二是支付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三是支付机构应完整保存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的工作记录及是否上报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因此《反洗钱法》立法修订时应该予以相应补充,以增强征求意见稿规则的可适用性。

3.金融反洗钱法与金融竞争法的配合。金融竞争制度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规范内容覆盖金融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当局在制定反洗钱规范时若能与金融竞争制度有效对接,势必能使二者相得益彰,发挥更大效能。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部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审查金融机构并购时往往将相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必不可少的审查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支付机构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支付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议在此条中增加“并购”或者“金融反垄断审查”,以便对通过并购而导致的过度关联能及时进行反洗钱监控,进而推动反洗钱战略的实施。

五、结语

第三方电子支付仍在迅猛发展的初始发展阶段,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其中的洗钱风险也呈现不同的特点。立法者必须密切关注第三方支付业务所潜在的洗钱风险,调整和完善监管规则,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应平衡监管与用户体验度,“反洗钱体系应确保那些诚实的客户能方便地得到服务,而为那些试图滥用这些服务的人制造障碍”[7];另一方面,还应平衡监管与业务创新,给第三方电子支付预留足够发展空间,以免遏制其发展活力。值得指出的是,除了立法以外,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反洗钱法律监管系统还应囊括相应的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法律文化的塑造。

注释:

① 一般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终端)、家庭银行和电话银行等。

② 网络洗钱指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隐瞒或掩盖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上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

③ 此处“硬法”和“软法”借鉴了国际法的概念。所谓“软法”,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文件。相对于“软法”而言,“硬法”指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④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 KYC) 或者“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s due diligence,CDD),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⑤ 参见《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参考文献:

[1] 侯云龙. 创新力将主导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前景[EB/OL].[2011-06-07].[2012-01-02].business.省略/20110607/n309427178.shtml.

[2] 阿拉木斯,蒋睿.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风险[J].电子商务,2007(2).

[3] 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2.

[4] 王勇.探析“捆绑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于第三方支付中的反洗钱视角[J].浙江金融,2009(11).

[5] 王振,刘颖.防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11(4).

[6] 严立新,汤俊. 从合规为本到风险为本: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监管原则的必然要求[J].上海金融,2011(6).

反洗钱征文范文2

层层部署,做好活动准备工作。云南分行结合自身点多面广的实际,突出民族、边境等特点,提倡环保,深入单位和群众进行宣传。将全省662个对外营业网点作为反洗钱宣传主阵地,以“《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为主题,充分利用网点优势向社会各界宣传反洗钱法规、反洗钱知识,确保“反洗钱宣传”落实到位,各级机构参与宣传员工1235人次。

形式多样,开展反洗钱宣传。一是以营业机构为主阵地,做好窗口宣传。全省利用LED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包括“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等活动标语652条,悬挂宣传横幅265条。大堂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反洗钱知识,解答客户有关反洗钱方面的疑问。全省共发放宣传册或宣传折页109499份,解答客户咨询62239人次,开办讲座1919人次,短信、微信宣传168332人次。

二是以人群集聚场所为辅阵地,做好集中宣传。各二级分行根据本行的业务特点和地域环境采取点面结合、分层次地开展“反洗钱进学校”“反洗钱进社区”和“反洗钱进乡村”等活动。如:德宏分行携手网点在芒市街心花园开展了反洗钱进社区宣传活动,楚雄牟定支行开展了反洗钱进学校宣传活动,普洱分行开展了反洗钱进乡村宣传活动,玉溪江川支行开展了反洗钱进惠农支付点宣传活动。

三是以提高反洗钱技能为目标,做好内部宣传。在抓好对外宣传的同时,各级行以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省分行对本部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75人进行了培训;组织全省50名基层员工参加了人行反洗钱岗位培训;开展“培训送基层”活动,对曲靖、迪庆等5个二级分行500余人进行了培训。各级行利用日常工作安排及晨会,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知识。全省累计培训反洗钱业务知识5282人次。

反洗钱征文范文3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06-06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因而,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一洗钱活动产生原因一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一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一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一、关于洗钱的研究

关于洗钱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来源“引申化”、定义“官方化”、过程“阶段化”、危害“不确定化”。

(一)来源引申化

从已有文献来看,洗钱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圣-弗朗西斯的行为。该老板看到饭店收取大量沾满油污的硬币容易弄脏顾客的白手套,而这些污染的硬币可能会影响饭店的日常经营,于是就用碱液清洗这些“脏钱”。因而,最初的“洗钱”行为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清洁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含义有重大区别。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Al・Capone)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以经营洗衣店为名,将贩毒收益融入正常的营业收人并申报纳税,变成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带有犯罪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开端。

第一次使用“洗钱”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期间,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将受贿所得的非法政治捐款转移到墨西哥,随后再通过迈阿密的一家公司将这些资金转回美国,此后英国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创造性使用了“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而最为权威的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典》则在“Launder”词条中收录了洗钱的现代含义,特别援引了英国《卫报》(The Guard-ian)的相关报道"Suitcases stuffed with 200,000 dol-lars of Republican campaign funds;money being‘laun-dered’in Mexico”。可见“洗钱”的现代意义与其原意不尽相同,而是在其原意基础的引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洗钱手法和方式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洗钱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更加赋予了“洗钱”一词的现代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犯罪的专有名词。

(二)定义官方化

由于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对洗钱的定义大多见诸各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将洗钱定义为:“(一)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二)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这是最早得到国际上认可的正式的定义。此后的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作了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监管者的角度1988年对洗钱下的定义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无意中被用作转移或储存来自犯罪收益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银行系统付款和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受益人以及通过保管设施保存银行票据,这些行为一般称之为洗钱”。

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在相关的反洗钱立法中明确了洗钱的定义。我国则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义,“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构成洗钱罪”。

可见由于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及打击洗钱的专业性,对于洗钱的定义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威组织界定。

(三)过程阶段化

洗钱通常涉及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一系列交易,以方便罪犯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不被暴露。对于洗钱的过程,杰弗里・罗宾逊(1998)认为,典型的洗钱有三个阶段:一是放置(Placement),即洗钱分子将犯罪收益融人合法收入放入银行,转化为金融机构存款;二是离析(Layering),即掩饰犯罪资金的来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掩盖其非法特征;三是融合(IntegrNion),即将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国内学者多是借鉴国外经验,也将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意思相近。邹明理、宫万路(1997)认为一旦非法资金业已被存人金融机构,该笔资金可以电汇的形式存放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其运作步骤为:部署,主要指非法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以便将其转化为无纸存单;也可以把赃款走私到境外而只申报一部分或不申报;或者以商业机构作为屏障,以解释巨额现金储蓄的来源;或贿赂银行管理人员以免于银行的审查。分层,即洗钱分子伪装交易的层次,以迷惑司法机关。同化,一旦非法资金经过足够的“屏幕公司”多次使用,则将不必担心被查获。周云龙(1999)认为洗钱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放置就是将贩运所得的收入转移到金融系统中;离析是旨在隐瞒非法现金来源的一系列转移活动;归并是洗钱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非法所

得终于同化为合法收入。陈亮(2000)认为洗钱通常有三步:存放阶段,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款项进行处理;分离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融合阶段,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张燕玲(2002)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封文丽(2002)认为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以下三个过程: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有时洗钱过程中的三个阶段并不容易明显划分,李若谷(2004)认为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模式并不固定,但一般的洗钱过程有四个特征,洗钱分子首先要考虑隐藏犯罪收益的真正所有权和来源;其次要改变有关犯罪收益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变成金融票据;再次,尽可能避免在洗钱过程中留下明显痕迹;最后,洗钱全过程能被洗钱分子有效控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

(四)危害不确定化

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洗钱危害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危害后果不确定和洗钱规模不确定两个方面。由于洗钱活动侵害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并没有最直接的受害人。因而,对一国的洗钱规模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损害难以直接观察,单从局部或微观领域角度出发很难研究。Quirk.Peter.J(1997)就国际范围内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对一国货币表现和洗钱、逃税、就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洗钱对一国货币具有重要影响;在1997年的研究中,他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是工业国家通货和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解释变量,犯罪量每增长10%会导致通货需求量减少10%,总的货币需求量就会减少6%,而从货币需求的变动情况也能估计出洗钱的规模。

由于反洗钱数据属于国家秘密,反洗钱权威机构受制于保密要求不能随意向社会公众,国内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无法掌握上述数据,因而对我国洗钱规模的测算不一定能够反映全貌。如蔡羽中(2002)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钱300亿元人民币,其他则为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缴纳税款。梅新育(2004)通过计算,得出1987-2002年中国资本外逃合计2766.6亿美元,是同期我国利用外债资金总额的1.47倍。其中1998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平均估算为536.8亿美元,大大超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5亿美元,当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比重高达5.7%,甚至超出金融危机时期的墨西哥、韩国(约2.2%)一倍以上。尽管如此,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测算我国洗钱规模仍具有开创性意义。

国内对洗钱危害的研究多采用规范的方法阐述。一般来说,洗钱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干扰经济运行,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梁英武(2003)认为洗钱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扭曲,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危害金融体系,引发信任和支付危机,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及危害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李东荣等(2004)则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洗钱的危害,洗钱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洗钱滋生腐败,影响政府信誉;洗钱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表现在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加剧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拉大,从而使得穷国依附性加强,为南北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洗钱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破坏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损害尤为严重,以洗钱为目的的假投资造成经济短期内的假繁荣,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会受到冲击和影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守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洗钱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有:洗钱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和威胁国家安全。

二、关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从国外的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来看,对反洗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经济学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和反洗钱信息技术等领域。

1.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从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都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项建议》,其中第4项一25项建议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以避免金融机构沦为洗钱工具。我国已认识到金融业与洗钱密切相关,也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

从洗钱的过程来看,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既是发生洗钱活动的主要行业,又是各国政府有效反洗钱的前沿阵地。Rowan Bosworth-Davies(1997、1998)和Byrne,John J(2000)研究了反洗钱中重要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KYC)与侵犯客户隐私权的问题,认为如果运用不当,无法保护客户隐私权。JackA.Blum,Esq.,Michael Levi,R.T.NayIor and PhilWilliams(2005)深入探讨了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原则与洗钱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中心有着共同的手段特征,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个人企业隐藏自己的财产,单独修改银行保密法对此未必能起到帮助作用,更有甚者,还会促进这些金融机构采用更为先进的金融工具组合协助转移资金。

2.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反洗钱监管评价出现了无用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无用论认为,反洗钱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Masciand-aro(1998)根据意大利反洗钱制度发展历史,认为反洗钱制度严重影响银行的效率。Rahn(2002)认为反洗钱措施对于打击犯罪是无效的,当局采取反洗钱措施只能助长犯罪的发展。洗钱业可能由于反洗钱而发展演变成一个崭新行业,反洗钱制度会加大了社会成本,干扰市场的运行。

与此相反,有效论认为反洗钱制度有助于减少上游犯罪。随着各国反洗钱实践经验的积累,FATF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开始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开始进行认真评估,英国政府不断评估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并以此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体系。美国也迫于行业的压力,于2007年6月启动了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益和效率的监管改革计划。从业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认为强化监管有助于减少洗钱上游犯罪及洗钱数量,反洗钱制度越有效,洗钱成本就越高,对洗钱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明显。

3.反洗钱监管框架的研究。由于各国的法律、社会环境的不同,因而相关的反洗钱监管框架也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五种监管框架:一是以重罚为主的美国模式,在此模式中,不同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优势进行分工,形成分工清晰、有效合作的反洗钱框架,法规对洗钱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监管处罚措施,以保证反洗钱法律的能够有效执行。二是以自律为主的瑞士模式,自律是瑞士反洗钱监管框架的主要特征,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法规体系、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职能分工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主,监管部门为辅;监管手段以外部审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三是以适度监管为主的英国模式,该国反洗钱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规章、监管手册和行业指引等四个层次,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将官方监管与行业自律、政策制定与实务操作、打击犯罪与防范风险等有效融合,从而形成较强的反洗钱监管合力。四是以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模式,该国较少动用刑事处罚措施,以教育和指导式的监管为主,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强调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五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韩国模式,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承担主要反洗钱监管职责,一般委托韩国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进行反洗钱检查,必要情况下由该中心直接对报告机构进行检查。

上述模式与所在国的法律体系、文化等密切相关,尽管监管框架和运行模式不同,但从实践来看,上述体系和制度安排对打击洗钱活动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4.反洗钱监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全面认识反洗钱的基本规律,需要借助经济学理论。从国外反洗钱经济理论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来看,主要体现在博弈论、成本收益分析、信息经济学等领域。意大利经济学教授Masciandaro(1999,2001)在洗钱分析中引入博弈论,研究结果表明反洗钱活动与监管存在反向关系,并运用意大利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英国金融监管局(2003)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测算一个国家反洗钱制度的成本和收益。Peter Reuterand Edwm M.Truman(2004)评估了全球的反洗钱制度,尤其是美国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国际货币基金专家Elod Tak a ts(2007)运用博弈模型推导出金融机构“防卫性可疑报告”出现的结果,并利用美国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Hans Geiger,Oliver Wuensch(2007)认为执行规则的成本很高,银行需要付出显著的成本和投入,制度的收益以减少反洗钱上游犯罪为目标,而预防金融体系被犯罪分子利用是一个可靠的衡量有效性的目的指标。

5.反洗钱监管信息技术研究。金融机构要落实反洗钱义务,就必须从其庞大的账户交易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从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上报监管当局;而各类机构按规定将可疑交易报告给监管部门后,这些监管部门同样面临着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金融情报的问题。因而,提高自身的反洗钱信息技术水平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IT技术在反洗钱监管中的应用,美国金融执法犯罪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建立了“GATEWAY”数据库,通过SQS查询系统、VisualLinks、12等软件技术开展情报分析。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开发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反洗钱情报系统,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可疑情报线索。这些情报系统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对报告机构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利用技术手段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滥报告、乱报告的行为。

(二)国内反洗钱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反洗钱研究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对洗钱罪做出规定,国内开始了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层面,而此前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自2003年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国内有关反洗钱的文献开始增多,这些文献重点研究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具体建议。从研究反洗钱的群体来看,以单位组织的研究为主,复旦大学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与人民银行合作开展了反洗钱专题研究。从研究重点来看,反洗钱监管方法由研究规则为本的转变为研究风险为本。从研究领域来看,研究范围由银行业扩展至证券、保险业,伴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扩大,又扩大到对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研究。国内反洗钱文献综述如下:

1.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研究。在当今经济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服务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金融机构在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分子之所以选择金融机构洗钱,是因为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相对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清洗后的犯罪收益再利用,而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给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而,许多国家都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列为反洗钱工作重点。从国内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王大东(1998)认为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得通过金融渠道进行,金融机构的行动在反洗钱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奏效。王自力(2003)认为由于国际洗钱活动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第一线,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5)认为现金交易使得洗钱资金难以追踪,异常现金交易的背后隐藏着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总结了现金异常交易的特征,构建了异常现金交易监测分析模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2006)对证券、保险行业的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证券、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特征,并提出了相关的资金监测模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银行业电子支付在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特点,给洗钱分子利用银行业洗钱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跟踪的新手段,严重威胁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9)认为银行被动卷入洗钱主要通过存款、贷款、现金、支付汇兑、银行卡、网上银行、私人银行和信用证业务,银行应从产品设计的源头考虑防范被动洗钱风险。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了研究,蔡丛露(2007)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熊海帆(2008)从商业银行角度揭示了内控制度与反洗钱活动的内在关系,认为商业银行应坚持反洗钱的“基于风险的方法”原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风险管理框架下,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工作,严格划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岗位责任。

2.对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框架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能等方面。刘泽华(2003)进行了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指出央行职能转变后,反洗钱监管模式模糊、定位不准,急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4)从立法和实践角度论证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性,从合理使用政府资源的角度考虑,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适当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组建国家反洗钱局的构想。欧阳卫民(2004)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是对我国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定位、定性、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与联合国有关公约关于金融情报机构的定义相去甚远,金融情报工作与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天壤之别,工作手段和方式更是大相径庭。

3.对反洗钱监管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课题组(2009)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我国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大部分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公共物品理论、管制成本理论、激励相容监管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对反洗钱监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管内化有效性概念及监管内化有效性的实现途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边维刚(2010)以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机理起点,在对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为例,对上海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进行了总体评估,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实现机制和优化路径。

与官方研究的结果相反,西安交通大学高增安(2007)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反洗钱目标存在冲突,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报告制度褒贬不一,金融机构自卫性报告心理盛行,“狼来了”效应显著和报告制度缺乏成本交易性,导致我国反洗钱报告制度的效力较差。

4.利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对反洗钱的研究。原永中、张新福(2003)认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在反洗钱问题上存在博弈,并对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分析,通过将反洗钱行动中收缴的黑钱返还给商业银行,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利润函数,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程度;朱宝明(2004)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对洗钱各方的成本利益分析,揭示了影响我国反洗钱的微观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认为只有加强法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培养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意识,增加洗钱分子的成本,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洗钱问题。严立新(2006)从监管部门的目标人手,分析中央银行在与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应当如何合理地搭配和运用约束与激励这两个策略,进而更为有效率地打击洗钱这一非法活动,提出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一激励机制的基本框架。李成、钱华(2006)运用博弈方法,对国际反洗钱非均衡金融监管现象进行了剖析,结论是短期内国家之间的反洗钱非均衡监管现象难以消除,长期来看,反洗钱均衡监管需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监管国际合作。李子白、沈杰、贺东(2007)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成本补偿,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其积极参与反洗钱。杨胜刚、何靖、曾翼(2007)认为监管机构在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或社会声誉机制等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邱兆祥、朱宝明(2007)通过对反洗钱过程中的洗钱方和反洗钱方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对比,揭示了外部性对银行业反洗钱的影响。戴淑庚、吴锦蓉(2008)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认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洗钱分子存在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金融机构已陷入了“囚徒困境”,不严格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吴崇攀、朱米均(2008)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对反洗钱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及相应的突破路径进行了探讨。福州、海口和深圳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行政监管为主,激励机制为辅的激励性监管机制。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价

上述研究成果为本论文奠定了坚实基础,详细的研究方法、广阔的研究思路、完美的研究框架对本文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也有不足之处:

(一)当前反洗钱监管研究成果呈现出“六多六少”

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从法律角度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较多,立足于改进监管方法的研究较少;对反洗钱监管具体措施研究较多,对反洗钱监管制度低效的深层原因分析较少;利用博弈论分析工具从局部对洗钱和反洗钱研究的较多,而对反洗钱整体研究的少;对洗钱的经济影响总体估算多,精确计量较少;对洗钱和反洗钱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尤其是通过建模并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更少。

(二)跟踪国外研究是我国洗钱和反洗钱监管研究的重要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晚,时间较短造成的,我国的反洗钱研究成果与该项工作的深入程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从研究成果和研究内容来看,主要是跟踪国外反洗钱最新成果,利用相关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对我国自身反洗钱工作研究的还不够深入。

反洗钱征文范文4

[关键词] 业;洗钱;反洗钱

一、洗钱与业

1.洗钱的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尽管对洗钱的定义不同,但各国或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俗称“洗黑钱”,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2.洗钱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活动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态势。国内外洗钱活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主要特征: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非常隐蔽;四是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其发展趋势:一是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三是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专业服务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四是跨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洗钱活动提供快捷方便条件,洗钱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展,日益具有跨境、跨国性质。

3.洗钱与业。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认为,金融学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又不断扩展和交叉的动态开放的综合性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业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才在全球迅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至2002年,它的世界“产值”(企业毛收入额)已达到900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产业。随着国际业的发展,其涉及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都关系到了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业曾被称为“罪恶的行业”,近年来却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1年,全世界有109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业合法化。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业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产业来发展。近年来,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国际化、全球化趋势。1988年业合法化的国家只有88个,到2001年则增加到了109个,世界上83%的岛屿存在不同形式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业的发展。传统的业集中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拉斯维加斯、大西洋城和澳门等这些管制较少的地方。但发展中国家,以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和土属北塞浦路斯为代表,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泰国、马来西来和印尼也都大力发展业以拉动本国的经济增长。二是专业化、技术化趋势。业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业利用现代科技革新手段、创新项目、丰富工具,业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业技术化程度的加强便其产品更具娱乐性和趣味性。具体表现为网上和电子化的发展和普及。三是产业带动作用突显。业的发展与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一方面,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业的繁荣。世界各区都争相发展与业相关的产业。

由于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其他行业所没有或很少出现的问题,其中洗钱问题就是业经营中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业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经营相对较多,许多公司和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使其非法经营所得合法化,会通过各种渠道洗钱。尤其是在许多国家都规定网上是非法的,所以更需要通过洗钱来实现使其收入。

业的“洗钱”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洗钱为目的的;二是以为目的的洗钱。无论是属于哪一个方面,中国的法律都认定其是非正当行为,其赌资都需要通过非法的渠道流出境外。除私人进行现金走私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有组织专业化的现金走私外,赌资外流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的。通过银行体系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境外企业的在华商务机构以其合法账户为赌客办理资金划转;二是利用银行卡转移或透支赌资,即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三是使用假身份证件开设虚假账户,向境外转移赌资;四是利用空壳公司作虚假交易转移赌资;五是赌客通过旅行社以高额团费的方式裹带赌资外出。这5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银行系统向境外洗出赌资的,而赌资的源头有合法的“白钱”,也有贪污、贿赂等“黑钱”。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是以欺诈的手段实现银行的体系内洗钱。

二、反洗钱与业

1.反洗钱的界定。反洗钱是与洗钱相对而言的,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界定为,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2.业反洗钱的迫切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品具有特殊性。无论是赌台、、赌、还是跑马、跑狗、等游戏,都具有结果不可预知或不可预测的特性,都是用来以满足赌客赌瘾这一心理需求的特殊产品。二是产品定价的特殊性。产品的价格在实际中表现为赔率、抽成率、输赢概率等各种数学形式,而其实质是根据一定的百分比从总额中所做的扣除,它等于在一定时间内所有赌客输给的钱。由于赌客到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一种以货币为玩具的特殊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行为对价格的敏感率远低于其他消费市场,所以产品的价格弹性较低。世界各国近年普遍开赌的现象就是对业高收益的最好注解。三是业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成本的产业。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涉及犯罪、因犯罪而产生的司法成本、工作时间和劳动效率损失、失业、破产、自杀、健康成本、家庭成本、个人财务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贫困等诸多方面。由于的“原罪”性质,我国一直采取“禁赌”的政策。除业本身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外,与业联系在一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问题也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收集到的居民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现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后发现部分当事人存在伪造身份证并有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前科,最终认定这8人均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并于2003年8月27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称之为“8.27”专案,后经侦察审讯证实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澳门的放贷公司在向大陆赌客放贷后,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收债之后,为便于将赌资携带出境,再就地将收回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陆的外汇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该案件是我国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破获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钱案件。

三、业反洗钱体系的构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完善和细化反洗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都于2007年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将为反冼钱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但现行的《刑法》中未对洗钱罪予以规定,现有的《反洗钱法》也未对业涉及的洗钱活动明确规定,只是以“等犯罪”三个字一带而过。中国作为一个禁赌国家,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把以为目的与以洗钱为目的的均视为洗钱行为。特别是面临世界各国普遍开赌的包围,中国只能靠自己的法律来遏制境外及由此引起的赌资外流和洗钱的问题。除了打击个人的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的有组织地下现金走私外,更要重点打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中国的金融利益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在《反洗钱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业洗钱的问题,制定业反洗钱的工作指引。

2.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提出了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指出防止洗钱第一位和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在于完善银行自身的管理制度。而洗钱者利用银行的现金、转账等支付结算、贷款、外汇、保管箱等业务,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洗钱的有效掩体,甚至成为洗钱的机器。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和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核心主体,只要银行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可以使业的反洗钱工作事半功倍。

《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且,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确实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其经营利润。目前,让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两项主要措施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例如2005年在反洗钱监测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共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为了更好地调动银行系统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可以考虑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反洗钱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

3.健全反洗钱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督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履行反洗钱义务,逐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鉴于业洗钱活动的特点,反洗钱监管还要扩展到对旅行社、地下钱庄等为洗钱活动这些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特别是对这些有组织的职业性洗钱活动应以重罚。对于个人资金走私的监管则应和海关加强联手。

4.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给洗钱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业洗钱也呈现出跨国化趋势。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我国政府作出了努力,签署了一系列的反洗钱公约并切实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由于我国是禁赌国,业反洗钱活动往往涉及到我国港、澳地区和国际合作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对业洗钱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业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要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钱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业反洗钱情报交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执法部门在打击业反洗钱犯罪活动中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J].金融研究,2005,(5).

[3]何问陶,唐珺.反洗钱的金融经济学思考[J].南方金融,2004,(11).

[4]邹小山.国际业发展的新趋势及其监管[J].国际经贸探索,2004,(5).

反洗钱征文范文5

一、创新金融服务推广公务卡利用现代支付手段预防和控制腐败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循环信用等共同属性,持卡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在防范腐败和节省政府开支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小额支付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大量借用、携带、使用现金,对财务管理和公务人员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由于现金支付难于监管,这部分公务支出透明度低,不利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发生财务报销环节出现凑票报销或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的现象,一些单位还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规避监管。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一种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公务卡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被认为是防堵公款消费漏洞、预防腐败行为的“阳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这些均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8年1月,中央纪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了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推行公务卡,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信息范围,改变对现金提取后使用范围和路径缺乏监控的状况,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推行公务卡,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新要求。

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

人民银行应积极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应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内部管理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首先,应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对辖区分支机构的影响,了解和掌握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动向;重点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其分支机构在运营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变化及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改革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辖区各金融机构突发的一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其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相关部署,对辖区农业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为农业银行的改革工作做好信息储备。在农业银行改革启动后,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区农业银行不良资产调查及处置工作。第三,应掌握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分析排查风险隐患;了解存款人对存款保险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组织开展与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调研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辖区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第四,扎实开展农信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加强对农信社改革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监测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投向,督促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业务经营、队伍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优化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形成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权力制衡机制,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廉洁自律社会环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法律、制度、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和道德文化等内容。其中,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征信,即“征之以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具体的作用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扩展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提供有效传播信息的平台,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建设征信体系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能。人民银行于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07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开局良好。人民银行基层行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征信体系、发展征信市场的职能,把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重要工作。二是应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发展征信事业、创建诚信文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度。三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培育国内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四是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查询、异议处理、统计、纠错等功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以“信用”为根本的银行业来说,推动征信系统建设,防止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个人信用记录在就业、融资、经营活动、事业发展甚至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使缺乏契约意识、不守信用、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让人们倍加珍惜和爱护个人信用,大力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职责。

四、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人民银行应深入研究辖区反洗钱工作特点,不断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和制度,着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维护良好经济金融秩序。

不断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基层人民银行应从规范、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社会力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作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完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细化工作职责,加强深度合作。积极探索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有效的合作方式;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广泛宣传贯彻反洗钱“一法四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行动,广泛开展《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反洗钱意识。

扎实有效做好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构筑洗钱风险预防体系。一是应做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金融机构办理网上金融业务、电话金融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等。二是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应把建立健全本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数据分析指标作为当前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力度,在重点区域开展以大额现金交易为主要特征的相关案例的监测、剖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以反洗钱为主要导向的大额现金管理体系,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当前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为社会和谐进步净化环境,为经济金融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任务。

五、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预防和阻绝腐败分子的资金转移、藏匿等行为

反洗钱征文范文6

【关键词】银行 反洗钱 对策

伴随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等网络支付方式迅速兴起,网络洗钱(cyberlaundering)也应运而生。网络洗钱,既具有传统洗钱“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网络技术、电子支付的时代特征,其特点是隐蔽、瞬时、分散。“8.31”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即具有鲜明的网络洗钱特点,剖析其非法交易特征,将有助于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犯罪行为线索。

一、“8.31”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简况

2012年,金华建设银行报告了“中天香港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经侦查,公安部部署了“8.31”浙江金华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专案集群战役,在全国29个省、市抓获犯罪人329名,查明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

该案以郭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自称拥有香港合法期货交易席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大肆发展商;再由商招揽客户,让客户把保证金打入用虚假身份开立的14个私人账户,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案发时已发展公司、个人6000多个,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

二、“8.31”案件体现的网络洗钱犯罪特点

(一)通过互联网交易,隐蔽性较强

互联网支付工具的账户开户、办理结算、账务核对都不需要面对银行人员,资金流转以电子指令发起且不留下纸质凭证,隐蔽性很强。“中天黄金”非法黄金交易机构即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投资交易软件平台,其电子交易系统具备合约交易、资金结算等功能,服务器位于境外;非法资金流转依托网上银行进行划转。无论其非法交易活动,还是资金流转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电子结算,交易瞬时完成

凭借互联网支付工具的便捷性,洗钱犯罪行为人可以在瞬间把犯罪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银行也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即便事后监测到可疑之处,依靠网络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以“中天黄金”为例,投资者交易资金采用T+0结算方式,无论是交易资金还是商佣金都实时结算,非法交易和资金划转都瞬时完成。

(三)依赖银行开展业务并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绝大部分非法黄金交易平台需要借助银行系统完成客户资金结算,部分平台甚至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称资金受到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具备安全保障。一旦客户出现损失,银行可能因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而面临纠纷,这给银行合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四)接收客户资金账户呈现交易对手分散、交易频繁、整数进出等交易特点

一是交易对手极为分散、交易极为频繁。为方便商营销客户,不法机构用于接收客户资金的账户往往相对固定,资金从全国各地转入往往呈现交易频繁、对手众多的特点;二是账户单向流入的资金多为千元以上整数,符合客户投资金额特征;三是账户流出资金以大额整数为主。

(五)佣金发放账户呈现定期、大进小出的交易特征

一是资金转出时间较为集中。如“中天黄金”一般每月5-10日返佣,将佣金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到商银行账户,这时返佣账户出现大量转出交易。二是大额集中转入,短时间内小额分散转出。返佣账户和接收账户相分离,在发放佣金时会有单笔或多笔大额资金转入,再分散发给商。

三、商业银行反网络洗钱对策

(一)高度关注电子渠道的异常交易

近年来,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多利用网络银行进行大额、频繁的公转私资金转账,商业银行要高度关注此类交易行为,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企业网银、现金管理系统发生的异常交易,对明显可疑的交易要在业务办理环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要对符合网络洗钱异常交易特征的客户,结合客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加强分析,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上报,同时上调其洗钱风险分类级别;对可疑交易特征明显、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符合人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三)扩展可疑交易监测范围

从近年网络洗钱案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和客户行为特征日益丰富。商业银行不仅要继续关注频繁公转私交易、信用卡套现、频繁ATM转账、大量集中开户、频繁境外大额刷卡消费、地下钱庄等与洗钱活动相关的交易或客户行为,还应将非法经营、票据中介、虚假注资验资、利用股权投资非法集资、利用假证件办理业务以及偷逃税款等纳入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范围。

(四)提高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从部分网络洗钱案例来看,反洗钱检测分析系统曾多次监测、生成异常交易报告,但部分营业机构和员工未能持续观察账户交易动态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也缺乏主动收集和分析风险信息的意识,导致相关风险没能及时得到有效防控。各商业银行要推动上下级机构有效传递风险信息,明确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协助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督导力度;营业机构要定期回顾分析辖内客户交易情况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严防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五)重点防范员工内部违规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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