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交流材料范例6篇

反洗钱交流材料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1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2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成立于2006年12月在****及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打击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正确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拓展的关系,强化反洗钱工作监督与指导,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使反洗钱工作得到了积极推进和深入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市公司财务会计部修订了《**********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范》、《**********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等十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下发《**********中心支公司2020年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中支的反洗钱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四级机构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起到一定的激励、督促作用。中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我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理赔客服部、农业保险部、销售管理部、非车辆保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时各区县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我们还召开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并督促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所辖各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材料、进街道进社区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

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体系正常运转,各部门、各机构积极落实各项反洗钱义务。均能够按照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留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及上报、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反洗钱职责。

(三)技术保障情况

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2016年开发,反洗钱监控系统与各险种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反洗钱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系统管理功能

根据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的要求,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每级机构负责本级及下辖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系统中自动提取和人工录入的全部反洗钱工作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等,每级机构只能看到并在属于本级机构权限内操作。

2.反洗钱监控信息数据提取

(1)大额交易数据的自动提取和报送

根据人民银行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大额交易上报的要求,我公司的大额数据抽取规则以“现金+数额”的方式抽取投保、退保、理赔环节的交易信息。系统会于每日24:00后按照该规则对核心业务系统前一日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抽取,通过中支公司、分公司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总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员工会每日登陆反洗钱监控系统,保证及时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3号令生效后,大额交易标准由人民币现金20万调整为人民币现金5万元。

(2)可疑交易数据的提取、录入和报送工作

可疑交易数据采取自动和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提取。对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系统能够自动识别的信息,如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可以利用系统进行数据提取、报送。对需要主观判断的可疑交易,经过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判断后,可以直接将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录入,然后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

(3)黑名单监控

为了更好地防范国际制裁、恐怖活动风险,我公司采购了道琼斯公司黑名单数据库,当核心业务系统出现与恐怖分子证件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相匹配时,会自动在业务系统提示黑名单禁止承保信息并锁定该客户系统录入权限。我公司各级机构具体工作人员会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可以分别采取禁止承保、上报可疑交易等方式处理。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涉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两项功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保单为维度,根据每一张保单上的信息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以客户为维度,对该客户名下的所有保单信息进行汇总,选取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客户在我公司的最终客户风险等级。

我公司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四类,风险指标及风险指标的权重、各风险等级划分区间均可以动态进行调整,以满足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分类管理的需要。

(5)知识库

为了加强全系统内反洗钱岗位人员培训和交流,我公司特意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增加知识库功能,所有具有反洗钱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均可以上传和下载反洗钱监管制度、专业文章、培训材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监管政策解读等,促进系统反洗钱知识、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促进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形成很好的学习氛围和合规文化。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为做好反洗钱基础数据的整理、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我公司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29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并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做到分工、职责明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同时,对于变动的人员反洗钱领导小组都已及时进行了调整,公司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反洗钱队伍。为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我公司对反洗钱岗位人员严格要求,积极组织并参加本级公司和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与宣传。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

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客户实名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保险时,柜面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进行监控,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或者与其进行其他交易。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有关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目前我们公司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各级风险级别的要求,从源头抓起,在承保和理赔工作初期就将客户资料收集齐全并进行核实。我公司执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中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规定分类管理措施。高风险客户可以分为系统评定高风险客户和直接认定高风险客户。对经过综合评估后确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发生交易的机构每半月对该类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对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客户交易动机,进行回访,电话询问,尽职调查,补充资料等,必要时中止业务,经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案件所在地人民银行。对与黑名单数据库中的恐怖分子、红色通缉令等3万余条核心黑名单相匹配(自然人以身份证等唯一识别号码为匹配依据;单位客户以名称或证件号码为匹配依据)的客户将被直接认为高风险客户,公司明确要求禁止承保并通过系统锁定;对涉嫌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客户,将会被同时评定为高风险客户,采取补充资料、禁止承保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在长期的审核中未发现高风险类客户。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在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留存方面,由各业务部门和理赔客服部对符合条件的业务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采取确认、核对、登记、留存四项工作步骤的初始识别措施。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重新识别客户。在处理完业务后,我公司将需要留存的客户资料连同保单、赔案等一起存入档案,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不得少于5年)。交易记录随公司财务凭证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各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各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各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采用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识别的方式同时监测,由我公司总公司统一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监测、分析的流程需遵守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直接通过后台提取,经我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位审核后,作为大额交易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目前,我公司的保费、赔款、费用都通过刷卡、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支付,已经实现零现金,不存在需要上报大额交易的情形。

对可疑交易,我公司采取反洗钱监控系统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可量化的异常交易,经公司各级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层层上报,由总公司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对需要结合客户自身风险特性和具体交易情形做出是否可疑交易判断的,由各级机构直接与客户发生交易的人员判定,并向本级机构反洗钱岗位报告,对交易机构确定为可疑交易的,需将交易相关信息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审核确定为可疑交易的,按照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根据人民银行3号令的要求,我公司已根据新的大额交易标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新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动态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监管规则,继续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及上报工作。经审核2020年度我单位未上报大额交易和发现可疑交易。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我们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承保,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额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总公司反洗钱专管员。对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等信息,加强对该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

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主要经营补偿类财产保险产品,目前尚未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另外,从公司的业务结构上来说,车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2%,均通过银行卡和公对公转账支付;农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26%,交易对方主要为各地政府。因此,从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属性来说,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整体不高。在反洗钱工作中未发现高风险业务。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为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公司每年都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我公司于3·15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组织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反洗钱的相关金融科普知识,一是通过在营业场所摆放反洗钱相关宣传折页、易拉宝,LED屏循环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等方法在各县支公司营业厅进行宣传,提供相关知识的咨询,向新老客户讲解洗钱的危害、如何远离洗钱活动以及相关的反洗钱措施等,提升社会公众识别洗钱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由于疫情防控不便于外出宣传,我公司充分运用新型媒体平台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通过生动易懂的易企秀、H5电子宣传页、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大众理性投资,坚决不参与洗钱活动。提醒客户时刻谨记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账户借予他人使用,以防成为洗钱分子的“帮凶”;网络安全支付时刻要提防“钓鱼”网站,不要贪图小利损失大利。

7月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了反洗钱集中宣传月活动。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制作LED宣传屏,全天滚动宣传,主题为:“防范洗钱风险,构建和谐社会”,设置反洗钱宣传展板,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二是通过设立资料架、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客户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反洗钱知识,讲述洗钱案例;三是利用走进社区、街道等户外形式向公众进行知识宣传,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各机构在中心支公司的指导下,积极走进社区、街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反洗钱宣传,为居民派发反洗钱宣传折页,并为上前询问的市民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四是通过传统媒体进行反洗钱宣传,宣传月期间,我公司在*****日报上刊登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用、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营业场所宣传与走出去宣传同时进行的多渠道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普及工作的受众覆盖面,宣传效果明显。

通过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我司全辖各机构营造了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了员工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树立了公司服务形象,为公司赢得了良好的服务口碑。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我司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召开反洗钱专项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参会人员覆盖面广,培训涵盖高管人员、机构及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合作保险专业公司、保险兼业机构相关人。此次培训由张贵东总经理亲自主持召开,在会上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读反洗钱工作要求,宣导并学习反洗钱相关文件。反洗钱专管员以反洗钱知识及制度宣导为专题向参训人员系统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以及日常反洗钱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内容。培训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生动案例及工作实际,针对承保、理赔、财务条线的工作流程,结合各环节反洗钱工作重点,深入浅出的讲述反洗钱工作操作要点。严格要求员工履行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到的客户信息、公司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从资金的流入源头进行反洗钱工作,防止了内部与外部勾结,更加有效的杜绝了洗钱犯罪。

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于2020年8月3日组织人员进行了反洗钱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活动使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得以提高,增强了四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考试试卷均留档。

通过培训,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有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所在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增强了一线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着力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体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机构的特点和经营实际,对各项反洗钱制度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制度控制更加细化、缜密和科学。将反洗钱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核算程序和管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公司结合业务检查、风险排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区县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客户身份识别资料登记、留存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20年度没有收到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文件。我公司严格要求反洗钱人员要按照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没有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20年度,我公司及辖内机构没有反洗钱相关处罚。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上级公司的要求,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我们始终坚持向当地人行及时反馈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公司积极参加2020年“反洗钱知识线上答题”活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线上答题,并通过网络转发推广,同时利用好柜面接待及销售人员展业时机向大众宣传普及,组织宣传小组走进社区向民众普及反洗钱知识并扫码答题。本次反洗钱线上答题活动,我公司共计参与答题3177人次。2020年度我公司没有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本年度我公司未承担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调研任务或其他工作。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2020年度,我公司各级机构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严格防控洗钱风险,年度内未发生洗钱案件。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我公司坚决坚持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未发生反洗钱信息泄密事件。我公司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无人员涉嫌洗钱案件。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虽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但活动频率不足。对下属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审计工作需要更加深入。

2、对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整改措施

1、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2、完善制度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反洗钱工作的方式,做好相应的制度、机构和人才的协调工作。

3、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4、提高人员技能,培养专业人才,形成反洗钱意识,以有效识别和监控可疑交易。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3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4

关键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银行

洗钱犯罪活动已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基层金融机构是不法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也是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阵地,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普遍不够重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与银行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足,未看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为反洗钱是上级行的事,跟基层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关系,殊不知基层银行是“闸口”,大多数洗钱活动都是从基层银行流出;二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而精通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法律知识的反洗钱专业监管人才更为匮乏,基层人民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高效率的完成现场监管工作。

(二)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人民银行下发反洗钱的“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制定内部的反洗钱办法及操作规程,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对大额现金交易支付报告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三)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缓慢,缺乏技术保障。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间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建设相对较慢,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及跨地区、跨行业频繁进行资金运作等现象,难以断定其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客户思想认识和金融实际操作不到位。一是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但是客户认为自己的钱由自己自由支配,凭什么受银行的约束。而企业也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和流向是商业机密,不方便银行干涉太多。导致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较多,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存在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二是基层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仅仅停留在发文件、谈学习等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和管理层布置工作多,但实际基层开展工作少,可操作性差,能真正落实到位的很少。三是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系统在客户资料录入、分析统计、信息共享、数据传输等方面还能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四是金融机构核算系统不能自动提示、收集和鉴别相关信息数据,反洗钱工作只能手工进行统计、搜集、检查相关数据,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五)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空档多。一是由于基层的票据市场不发达,加之资金结算速度慢,基层金融机构所处地域往往现金交易量较大,不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跟踪监测工作,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二是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较多,对现金缴存限制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也给洗钱者提供了空档;三是由于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创造了空间。

二、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基层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机构的专门网络,从组织上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同时各基层金融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及时申报制度,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专门负责本系统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检查落实、宣传培训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同时,由于反洗钱工作内部业务涉及账户、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业务,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来整合相关业务和人力,实现统一监管、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真正发挥反洗钱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外部反洗钱协作联动。一是抓紧建立金融部门与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在人员培训、案件协查、可疑交易和跟踪调查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确保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三是建立与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现金、结算、账户管理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

(三)努力提高反洗钱的操作手段和技术。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技术,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做到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二是为减轻现场检查人员的工作量,目前应尽快开发一个经济实用的反洗钱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报表材料文本格式,实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的电子化,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三是要根据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需求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尽快实现金融、税务、技术、工商、公安监督等反洗钱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增强整体联动的功能。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5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反洗钱交流材料范文6

[关键词]信用卡 洗钱 风险

一、国内外主要观点及做法

信用卡的定义比较多,本文主要讲狭义上的信用卡,即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交易主要通过POS机和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实现。

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比较严格,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在2001年规定设立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审批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在2010年2月生效的《信用卡改革法》(Credit Card ReformAct)中,加强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更加严格了发卡等环节。而具体在反洗钱方面,9・11以后,美国加大了监管力度,在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要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只能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来解决该问题,例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的FAIS系统。

英国政府对于信用卡反洗钱,一方面加大司法力度;另一方面联合行业组织,努力推行带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IC卡,同时加快收单终端机具的改造,主要是银行对商户的终端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都在尝试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信用卡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实践。

国内有部分专家银行卡领域反洗钱进行了研究,如王小青等(2005)、李德善等(2009)分别从银行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银行卡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孟建华从洗钱的三个阶段出发对银行卡业务的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问题、外币卡业务中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对信用卡领域的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

二、信用卡面临的洗钱风险

1、监管、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账户及交易管理、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信用卡的主要交易方式为POS机、网上银行、ATM机等,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人行,2005)等法规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所以现行的信用卡适用法规强调的都是经营环节的内容,没有专门强调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开0法》等对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现行其他信用卡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关于信用卡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颁布),其中重点强调了伪造信用卡的相关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对持卡人只强调了恶意套现问题,对可以按时还款的套现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解释;而对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在规定金额以上或者造成规定金额以上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才追究相关特约商户的法律责任,因为取证等方面的原因,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信用卡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监管薄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且与信用卡联系密切,增加了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另外,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刚刚开始,给信用卡领域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加上商业银行受自身经营利益的驱使,不会主动制定信用卡领域严格、可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并不一定会认真执行。

2、信用卡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风险

(1)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申请环节等方面。

第一,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及原因。信用卡的申请环节包括办卡申请、资料审查。目前,商业银行总行普遍将办卡申请、资料初审环节放在分行,由基层营销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核对客户本人的真实签名,资料寄送至总行后,由总行卡中心进行复审、征信、批核、邮寄卡片。具体来讲,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伪造资料,即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究其原因:首先,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市场、节约成本,将信用卡的发卡工作外包给了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营销。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自然不会严格执行与反洗钱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片面追求过卡率,甚至帮助申请人创造条件达标的情况。其次,部分商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展开批量发卡业务,放松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再次,客户办理信用卡填报资料常有保留,难以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二是洗钱分子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在不同信用卡、借记卡账户间反复转账,直到不能发现收入的性质、来源和去向。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商业银行完成发卡任务占领市场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规定发卡行在客户申请后一个月内将个人信用卡征信信息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以满足各发卡行查询申请信用卡客户共在几家商业银行共办了几张信用卡(不显示除自己行外具体在哪家行办的信用卡)、查询信用卡额度的需求;但部分商业银行只查询客户在本行开了几张卡,或者不查,或者个人可利用征信系统时间差,可以实现一人办理多张信用卡。

第二,特约商户身份识别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原因。部分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审核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身份信息,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另一方面对特约商户POS机缺乏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究其原因是因为商业银行为了占领市场,考虑到成本利润等方面,放宽了对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第三,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缺乏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所以支付清算组织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存在许多洗钱风险,例如对采取自身业务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网上对接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就比较薄弱,对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客户也没有强制要求留存身份证件。

(2)交易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第一,信用卡套现及原因。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合法手段提取现金,而通过

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资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模式一是信用卡持卡人利用网上交易等方式套现;二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的便利条件。

信用卡套现反映的是该种金融产品涉足的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而不像在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POS机审核不严;信用卡预借现金支付的利息过高,信用贷款欠缺;部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每月最低交易额有限制。

第二,信用卡交易环节的其他洗钱风险。信用卡与网上支付密切联系。信用卡一旦与网上支付工具进行转账交易,就进入了电子支付交易范围,而电子支付系统主要通过密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其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给反洗钱带来障碍:如果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无法逐笔审查银行卡支付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由于信息被加密,不能直观的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更无法利用有限的时间、精力调查和追踪洗钱犯罪,而且部分银行业务发起网点的所有大额、可疑交易都落脚在信用卡中心,数据实行集中管理,这些就造成了信用卡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的跟踪与监测,给反洗钱甄别、调查工作带来了众多的不便。

另外,支付清算组织系统不完善也增加了反洗钱风险。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POS机等发生业务通常没有临柜人员的经手,无法在第一时间查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进行事后的可疑交易识别变得非常重要。但遇到了交易记录的不完全可获得性的问题,由于支付清算组织系统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通过网上交易是不显示交易对手的、通过POS机交易是不完全显示交易对手的(如跨省交易,本省银联提供不出交易对手)。

(3)还款环节面临的风险。对个人异地、跨行信用卡还款涉嫌洗钱的交易,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问题上存在一定风险:被还款信用卡为异地或其他行网点所发,数据展现在异地网点的监控系统中,交易发生网点若发现可疑行为,在数据和客户基本资料的提取判断上存在一定难度,发卡银行在系统数据的处理上也缺乏原始凭证资料。

还款环节面临的其他洗钱风险主要是利用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方式的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方式;流程为缴费时用一张信用卡,而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从而完成信用卡套现或洗钱活动。信用卡套现衍生出来的“代还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三、政策性建议

1、非业务环节的相关措施

(1)健全信用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尽快完善信用卡犯罪处罚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立法,使打击各类信用卡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堵住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快完善、细化信用卡领域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关于信用卡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工作,督促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卡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防范信用卡洗钱。防范信用卡洗钱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商业银行、持卡人、支付清算组织、特约商户等多个主体,以及央行等监管和执法部门。因此应加强各主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信用卡违规、洗钱犯罪行为。

(3)培养专门的反洗钱人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应一方面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注意引进人才,吸收包括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洗钱的工作需要。更应该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行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信用卡反洗钱方面的经验。

(4)开展信用卡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对信用卡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适时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2、信用卡业环节的相关措施

(1)身份识别环节的相关措施。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来发展业务,制定特别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2)交易环节的相关措施。首先,制定应对信用卡套现措施。鉴于推行“银税一体化”会增加特约商户的成本,在POS机上加装税控系统,发卡行应承担一定的成本,增加套现的交易成本,控制或降低违规套现行为,制定应对措施,预防洗钱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自动监测和报告系统,加强对异常交易情况自动预警,同时加强人工甄别。人民银行应完善账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建立信息平台,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同时督促商业银行确保信用卡业务客户交易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对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特约商户异常交易黑名单,责令发卡行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依法取缔特约商户资格。最后,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督促支付清算组织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应向接入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准确的交易对手信息;督促支付清算组织认真向人民银行上报可疑交易;建议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和当地人行共享自己黑名单等反洗钱信息。

(3)还款环节的相关措施。规范使用信用卡缴费的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行为,例如退款必须退到缴费时用的同一张信用卡,对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的行为,作为异常交易重点监控并上报反洗钱中心。同时要加强对“养卡”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