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履职报告范例6篇

反洗钱履职报告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反洗钱

2005年《反洗钱法》起草之初,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征求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立法意见。经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明确回复: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定审计业务时豁免报告义务,将报告客户涉嫌洗钱义务仅限于为客户提供会计、投资、信托等相关咨询业务,避免注册会计师常规审计无法胜任。注册会计师实务界则认为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内幕信息,牵涉面广,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做出实质性贡献。问题根本症结在于如果注册会计师承担反洗钱义务,则会给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诸如增大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成本,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问题,加大执业风险,减少客户等。自此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争议不断。郭强华(2006)在对18份国际法律文件范本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结论。孙婧雯、张晓岚、张超(2013)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再次全面梳理,得出与郭强华类似结论。本为则试图从注册会计师产生根源和本质追寻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答案以及基本框架。

一、注册会计师本质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逻辑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历史变迁

1721年,英国爆发“南海公司事件”,广大投资人和债权人因其倒闭破产蒙受巨额损失,英国议会聘请注册会计师查尔斯·斯耐尔对“南海公司”开展独立审计,查找其中存在的舞弊行为。自此查防错误以及重大舞弊行为,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成为注册会计师主要审计目标。20世纪初,世界经济重心转向美国,1929年至1933年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投资人和债权人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更加关心企业盈利能力,产生对企业损益审计的客观需求。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扩大到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全部会计报表。审计目标是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并作为银行等债权人判断企业信用的重要依据。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渐转向对被审计对会计报表公允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并且开始更多地关注审计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逐渐形成。

(二)注册会计师查防错误与舞弊从未中止

注册会计师审计虽历经多次变迁,从最初查尔斯·斯耐尔查防舞弊开始,查防重大错误和舞弊一直是独立审计的重要目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这一职能要求从未减轻或改变,只是不同时期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曾顽固地坚称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查防错误和舞弊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理论与实务界产生的影响最为深远。1972年,AICPA第1号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和程序汇编》,明确规定:“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不能依赖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来确保揭露舞弊行为”。1977年1月, AICPA第16号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师检查错误和舞弊的责任》和第17号审计准则《客户的非法行为》,首次承认注册会计师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虽较为抽象,泛泛规定,却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第一次重大变化。1988年4月,AICPA第53号至61号审计准则,53号准则《审计师检查和报告错误与舞弊的责任》要求在鉴证财务报表公允性之外,揭露舞弊、差错及非法行为被看作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审计目标,并成为注册会计师直接责任,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实现第二次重大变化。其后,美国又发生了一系列公司丑闻,迫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其下设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压力,1997年2月,AICPA颁布了第82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向审计师提供重大舞弊审计的操作指南,缩小与公众的期望差距,这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第三次变化。2002年“安然事件”等一系列会计舞弊事件集中爆发,美国政府及公众再次强烈要求审计职业界重新自我检讨,切实改进舞弊审计效果。2002年10月,AICPA第99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在舞弊审计思路及程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强调了解舞弊环境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动机/压力、机会和态度/自我合理化三方面环境特征以及相关舞弊风险因素,结合法律专家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舞弊风险,总结提炼了更加有效的舞弊审计思路和程序,但并未改变注册会计师责任定位,仍然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报表不存在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这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第四次重大变化。迫于审计需求方压力,美国注册会计师逐步改变原有强硬僵化立场,不断接受舞弊审计责任。

2010年7月,天津财经大学举办“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治理”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发现舞弊责任的认识和担当”主题报告,认为随着审计目标转变,注册会计师依然承担发现舞弊的责任。同年11月,财政部修订颁布《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专门制定了1141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和1142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1141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等报告。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1142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开展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框架,并采取适当审计程序,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监管机构报告。上述两个独立审计准则实质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等业务时履行包括反洗钱在内的法定义务打开了政策空间。

(三)关注涉嫌洗钱等重大舞弊与违法行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

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行为。

上述犯罪行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产生的重大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二是虽对企业财务报表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企业会因此而招致法律诉讼,产生或有负债,导致巨额损失;三是企业如果涉嫌洗钱犯罪的程度较深,往往面临的不仅是法律诉讼,可能面临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勒令关停破产等严厉处罚,此时企业会计核算主体资格以及持续经营假设不复存在。

如果企业涉嫌洗钱犯罪并产生收益,但在会计报表上却无反映,或是在有关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不予披露,属主观会计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对涉嫌洗钱的舞弊与违法行为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发表审计意见,完全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只不过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的基本框架

(一)准确定位注册会计师反洗钱职能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咨询业务时对被对服务对象存在的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审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键取决于对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职责应予准确定位。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以及咨询业务时,掌握了被审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的大量核心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完全具备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洗钱行为的能力。如同金融机构一样,注册会计师本身并不具备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和行政权限,其主要义务应定位于识别出客户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以及相应风险,并根据专业判断将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如果奢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或咨询服务对象的所有违法行为均能给予充分关注和报告,则是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无限放大,既不现也实不可行,只能是将注册会计师职能给予神话。

(二)明确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受托责任

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股东委托,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其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股东承担受托责任,而在接受咨询业务时,根据咨询单位要求,针对某一项业务或者是全部业务开展咨询,对咨询单位或特定委托人承担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履行保密义务既是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但注册会计师将发现企业存在的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并未违反保密原则,此时其接受的是公共部门委托,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虽产生形式上违约,但因其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违约责任应予豁免。

(三)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业务范畴

1.法定审计业务

(1)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涉嫌洗钱的舞弊行为,并直接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真实、完整与公允,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否则将违背独立审计准则。至于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洗钱的舞弊行为,完全取决于法律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可疑交易的监管政策。

(2)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涉嫌洗钱行为,虽然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未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此时被审计对象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因诉讼等而产生或有负债,给被审计对象带来间接损失,而且其损失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予充分关注,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在发表审计意见时给予说明。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则应承担没有主动审计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责任。

(3)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发现被审计对象虽存在洗钱行为,但与会计报表无直接或间接联系。理论上说,此时注册会计师对纯粹洗钱行为几乎没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不予关注。如此时被审计单位被查出存在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将来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予反映。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但未能查出被审计对象可能存在的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且此类行为对财务报表无直接或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未主动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4)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已经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相应审计程序,无相关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对财务报表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从注册会计师法定义务上看,已经无相关审计责任。但是,如果事后注册会计师通过其他途径间接获知被审计对象存在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此时注册会计师仍应予以关注,并且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被审计对象存在的洗钱行为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存在的影响,但此时注册会计师已无主动审计责任。

2.其他鉴证与咨询业务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以外的其他鉴证与咨询业务比较宽泛,可以包括财务报表审阅、验资等特定事项鉴证、为客户提供会计、投资、信托等相关咨询服务。在开展上述业务时,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同时应考虑:一是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二是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审计准则同样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其他鉴证和咨询业务时报告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预留了充分的政策空间。

(四)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政策方案

1.合理规划制度,将反洗钱纳入注册会计师视野。

既然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或咨询等业务时应关注服务对象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可以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范围,将反洗钱要求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进行捆绑,作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或咨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反洗钱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且根据《质量控制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与反洗钱要求相适应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其专业胜任能力履行反洗钱义务。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时,需对服务对象的环境开展全面了解,已经实质上完成了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注册会计师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实际上是接受公共委托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享有保密义务的法定豁免权。

另一种方案是将反洗钱作为一项单独业务,不再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范畴之中。注册会计师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专门业务承接,需要有狭义的委托人,明确相应委托责任。此时委托人可能是监管部门或司法机构,也可能是被审计对象的股东等利益相关人。相对而言,与服务对象更加独立,经济上的利益关联较少甚至是没有。注册会计师责任就是对被审计对象涉嫌洗钱行为进行专业的外部审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同时将被审计对象涉嫌洗钱行审计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此种方案的最大缺陷在于将注册会计师主要审计业务排除在反洗钱领域之外,难于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作用。

2.可疑交易报告路径选择。

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鉴证或咨询业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后向委托方报告,还是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笔者认为,从反洗钱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应将可疑交易报告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纳入现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时,鼓励其直接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报案,而非将发现的可疑交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报告。否则将影响到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的完整性。

三、政策建议

1.修订《反洗钱法》,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建立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本法律环境。同时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使其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行业监管向结合,提高监管效率。

2.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指南》,将反洗钱义务纳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范畴,使其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业规范。

3.修订《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具体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4.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业自律与规范,避免注册会计师主动或被动参与洗钱活动。

5.《刑法》补充说明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参与、协助洗钱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范围,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同时根据《民法》所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民事责任,加大注册会计师主动或被动参与洗钱的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俊民,林野萌,刘彬.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及治理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及治理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J].会计研究,2010,(9):92-95.

[2]郭强华.反洗钱:会计师应尽义务、法律责任与行业规则制定——兼与中注协关于职业豁免权的商榷[C].第六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计准则发展,2006.

[3]中注协反洗钱法研究工作小组.关于反洗钱立法中注册会计师法定义务的研究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10):55-56.

[4]孙婧雯,张晓岚,张超.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审计:国际动向与推进基础[J].财经科,2013(1):

110-117.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2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兼职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政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人代办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人,不登记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证件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更谈不上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别。

第五,相应系统无法适应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对系统自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的录入,这就使得客户基本信息的系统记录不完整,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针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发相应的监测系统,实现了电子监测,但大多为半自动状态,还需人工干预补录,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尤其在可疑交易判别报告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瓶颈有待突破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行政监管,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为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增大商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使其不敢违规;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在反洗钱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级性。

第二,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一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反洗钱知识,认识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二是要使各级管理者能够深切认识到洗钱对于商业银行的声誉和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反洗钱工作认真对待,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三要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其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反洗钱义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应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商业银行整体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中。使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的双赢。并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为本;检查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2012年2月,国际上最权威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了最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版40条建议),首次明确提出各国及金融机构要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2012年,作为国内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也提出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在反洗钱监管由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背景下,作为反洗钱监管重要手段的现场检查迫切需要从合规性检查向风险性检查转变。

二、模块化检查方法弊端分析

模块化检查是以合规为导向的检查方法,在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督促金融机构提高了反洗钱合规意识,搭建起了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但随着反洗钱工作转向风险为本,弊端逐步显现。

(一)侧重发现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结果,忽视风险控制过程

在模块化检查下,检查人员从合规视角出发,关注金融机构落实“一法四令”的违规结果,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漏、错报,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全、未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忽视了金融机构在机制建设、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充分挖掘违规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规行为。

(二)割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

一是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模块化检查将检查内容分为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模块独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相对独立,难以从整体上把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二是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模块化检查方式下,检查人员只关注客户在该模块下存在的违规问题,不能从全流程的角度把握客户整体交易和金融机构的全面履职情况,偏离了客户为中心的监管方向。

(三)同金融机构业务相脱离,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的有效性

在模块化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从反洗钱视角关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和业务操作,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被检查金融机构整体风控体系和业务条线管理中审视,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四)过于依赖交易测试,不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的动态发展变化

模块化检查侧重于操作结果,通过违规结果来推定机制缺陷,因此主要运用交易测试方法,通过抽取大量样本来推断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反洗钱义务。当前金融机构的技术手段和创新业务不断发展,以往有效的交易测试方法可能不久就会失效,主要凭借交易测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风险下结论,不能真正反映金融机构风险。

三、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简介

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05年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下简称BSA/AML检查),2007年进行了修改。该手册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进行了全面指导,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检查方法。BSA/AML检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

1.风险评估。BSA/AML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风险类别(例如产品、服务、客户、实体、交易和所处地区等);二是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更好的评估这些类别的风险。检查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时,首先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自行进行了评估。如果金融机构未开展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检查人员则必须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风险评估。评估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资产、客户群体、产品、服务和地区等因素,采取查看《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信息、与管理层谈话、分析经营状况和业绩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要通过评估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业务,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评估金融机构的BSA/AML合规程序是否能够管理并缓解风险,从而确定其整体风险概况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2.核心检查。BSA/AML的核心检查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在美国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指现金交易报告)、资金划转和货币工作涉及的买卖交易记录保存等内容,即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进行检查。以客户尽职调查检查为例,检查程序包括两项:

一是有效性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和全面性,并评估上述客户信息在发现、监控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的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确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与该机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确定其在开户时是否具有相应流程获取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留存的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2.确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许变更客户的风险等级或状况。确定由专人负责审阅或批准此类变更。

3.审核金融机构用于识别为其带来较高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的深入尽职调查程序和流程。

4.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流程相关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导解决客户信息获取不足或不准确问题的指引。

二是交易测试。在审阅风险评估报告、以往检查报告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样本。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收集了恰当的客户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监测。

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交易测试基础上,就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全面性得出结论。

3.扩展检查。扩展检查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20类产品和服务的检查和对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类自然人和实体的检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检查为例,检查程序与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检查类似,也包括对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评估和交易测试两部分,不再详述。

(二)对我国反洗钱检查的启示

1.注重评估。美国反洗钱检查十分注重风险评估,既有针对金融机构风控架构的整体性评估,又有渗透到金融机构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及各个业务条线的具体评估。每个业务条线检查时,首先进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评估,然后进行交易测试。从手册的指导思想看,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程序都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但风险评估却是必须的。

2.深入业务。除风险评估和核心义务检查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十分注重针对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手册中列明了对关联银行、账户、贷款业务等20类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这些扩展检查详细列明了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进行检查的重点,既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给金融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方向。

四、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和内涵

在部分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本文提出了从我国反洗钱发展的规律出发,以客户为切入点,全流程了解反洗钱风控措施在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渗透情况的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模式。具体可表述为:以客户为中心、条线检查为纽带,流程控制为主线、高风险业务/客户为重点、有机连接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下,针对客户的全流程检查与风险评估并重,旨在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图1以客户为中心反洗钱检查流程图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特点与方法

1.以客户为中心,有效解决随机抽样代表性不足问题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侧重分析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以特定标准挑选高风险客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准随不同金融机构及不同时期洗钱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按照5条定量标准和4条定性标准从3.7万个客户中,选取高风险客户300个,样本数量大幅减少,大幅提高检查效率。

2.以条线检查为纽带,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略反洗钱工作间联系问题

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分别沿对公、对私业务线条,从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方面同时检查,综合反映其整体反洗钱工作,避免按不同条块检查、不能反映整体风险的问题。

3.以高风险业务为重点,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与金融机构业务脱节问题

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将反洗钱检查融入被检查单位业务条线,对相应高风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以对某外资银行和某中资银行检查为例,根据被检查单位特点不同,对中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对某外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外币现金交易及跨境汇兑、NRA账户管理等高风险业务。

4.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视风险控制过程问题

在对公、对私两条线检查中,针对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业务关系结束三个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实施连贯检查,发现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缺陷,整体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

一是“五步检查法”对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见表3)。

二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查单位涉及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营业部等部门就该阶段履行客户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检查。

三是在业务关系终止阶段,主要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客户资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成效

(一)全面准确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既可以发现被检查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漏错报、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合规性问题,又可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风控隐患,形成对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准确判断。

(二)大幅提升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采取标准化、流程化检查方式,且高风险客户挑选标准、每个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均相对固定,有效缩短检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为基层人行实行法人监管开辟新的路径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立足法人监管,在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检查时,注重检验其法人总部制定的政策、流程是否实用,发现总部管理缺陷,推动总部纠改,带动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整体提升。以对辖区某外资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通过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检查发现其总行存在的系统开发、流程设计、反洗钱风控管理等缺陷,引起被查银行总行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进行全系统整改。

参考文献:

[1]卢菁.《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监管;博弈;风险

Abstract:In this article,we first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encouragement and cost theory, and put forward that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should build up encouragement mechanism in line with restriction.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should categorize financial institutions’anti-money laundering obligation and evaluate the risk,in order to decide supervision resource allocation. These conclusions is consistent to anti-money laundry supervision which is cost controlled. Base on above,we propose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ti-money laundry evaluation system,design a vague evaluation model and put forwards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at last.

Key Words:anti-money laundering,financial supervision,game theory,risk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07-06

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各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对各种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竞争的主体,有些金融机构出于生存或盈利的需要,往往对一些匿名资金听之任之,甚至降低反洗钱基本要求来吸引客户。这就使得监管机构必须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对反洗钱监管政策的影响。为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来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竞争。

一、反洗钱监管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设

设有两家金融机构共同从事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 履行反洗钱义务时的产出 ,其中 为努力程度, 是随机扰动项。

博弈行动的先后顺序如下:

1. 金融机构2和3同时分别选择努力程度 和 且 。

2. 随机扰动项 和 相互独立,并服从期望值为0、密度函数为 的概率分布。

3. 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时的产出能够事先测定,但其自主选择的努力程度无法测定,因而金融机构从反洗钱中的收益取决于各自的产出,却无法(直接)取决于其努力水平。

假设监管机构为激励金融机构努力工作,通常设定具体的反洗钱工作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获得正向激励,而没有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只能取得较低的激励或负激励。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即反洗钱产出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激励为 ,没有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即反洗钱产出水平较低或没有产出的金融机构)的激励为 。在金融机构能够得到激励水平 并付出努力程度 的状态下,其支付函数为 ,其中, 表示努力工作带来的负效用,是递增的凸函数。监管机构的支付为 。

(二)模型分析

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过程可以采用二阶段重复博弈来说明: 参与人1―监管机构,其行动 是根据金融机构完成既定反洗钱目标的程度确定激励水平 和 。

上述两个金融机构分别是参与人2和3,在第一阶段他们根据观测到的激励水平分别选择行动 和 ,行动 和 具体地说就是选定的努力程度 和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在监管机构选定激励水平的状态下,通常金融机构会将上述激励水平与自身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激励水平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这时金融机构就不愿参与反洗钱。

参与人各自的支付如前所述。产出除了是参与人行动的函数外,还要受到随机扰动因素 和 的影响。

假定监管机构已选定激励水平 和 ,此时,假设两个金融机构的努力水平 、 分别是后一阶段两个博弈的纳什均衡,则对金融机构 , 代表着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减去其努力反洗钱产生的负效用后的最大净收益,即 可用下式表示:

(1)

其中

一阶条件为:

(2)

式(2)表示:若金融机构 选择努力程度 ,那么金融机构反洗钱额外努力程度的边际负效用 等于所增加努力程度的边际效益,后者又等于对完成既定目标金融机构的奖励 乘以因努力程度提高而使金融机构获得监管机构激励的概率。

由贝叶斯公式: ,

其中f是概率密度函数,F是概率分布函数。因对称性,故有 ,一阶条件可化为:

(3)

因 是凸函数,故 。

完成既定反洗钱目标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越高(即 越大),就越会激发更大的努力(即 愈大时, 愈大),这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一致。

另一方面,在同样奖励水平下,随机扰动因素对产出的影响越大, 就越小,金融机构就越不值得努力工作,因为这时决定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结果并不取决于其努力程度,而是金融机构的运气。当 服从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时,则有它随标准差 的增加而下降,即 随 的增加而降低(见图1)。

再分析博弈的第一阶段:

假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设定的目标履行反洗钱义务(否则就会与洗钱分子合谋牟取利益),他们对给定的 和 的反应,将会是式(2)给出的对称纳什均衡战略。

同时假定金融机构与洗钱分子合谋得到的效用为 。因在对称纳什均衡中每个金融机构能够完成既定目标的概率为 ,若监管机构要激发金融机构有动力去努力履行反洗钱义务,则给出的激励必须满足:

(参与约束) (4)

在现实情况下,无论 大小,监管机构必定会在式(4)的参与约束条件下,选择使自己期望支付 最大化的工资水平。

由于在最优条件下,式(4)中的等号成立(监管机构压低工资使其支付最大),式(4)中只含 ,与 的绝对量无关。

(5)

故期望利润为 。因此,监管机构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使 最大化。

他此时选择的工资水平应使得与之相应的 满足这一条件,从而最优选择下的努力程度满足一阶条件:

(6)

代入式(5),则意味着最优激励 满足

(7)

由式(5)、(6)和(7)就可解出:

, 。

(三)结论

监管机构为了促使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除了要考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洗钱分子的利益博弈关系外,还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相互决策对反洗钱监管的影响。若要提高金融机构的努力水平,实现监管效用最大化,监管机构可借助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根据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进行横向比较,确定出重点监管领域;每一类金融机构也要进行横向比较,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有效分类,根据分类结果,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机构。

监管机构在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后,应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这将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运用激励手段减少成本,缓解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面临的多重困境,从而促使其做出符合监管目标的决策。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有效分类,对于未参与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也要给予激励。根据分类评估的结果对金融机构按照风险程度或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激励,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应获得的激励应维持在较高水平,即应获得 ,未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也要视情况进行激励,其激励水平应在 之上。否则,上述金融机构都没有动力去努力反洗钱。一般来说,激励水平越高,其反洗钱努力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尽量减少评估误差等随机扰动项对激励的影响。

上述结论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基本要求相一致,风险为本是指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反洗钱主体通过科学评估不同组织机构、业务、客户和交易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从而决定反洗钱资源投入的方向和比例,采取差异化的反洗钱措施,确保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领域,从而提高预防和打击洗钱的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的主要内容

2007年6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随后在2008年6月,又了针对会计师、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贵金属经销商和宝石经销商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具体的风险为本程序,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对客户或客户种类的识别以及交易风险的识别,使金融机构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区分风险种类

洗钱风险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风险分类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管理潜在风险的战略,使金融机构能对客户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通常将风险分为国家/地区风险、客户风险和产品/服务风险等三类。

国家/地区风险主要包括被实施制裁、禁运或其他类似制裁措施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缺乏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或支持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

客户风险主要包括在异常情况下开展业务或进行交易的客户,因其结构或实体性质或关系而难以识别真正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客户,现金密集型业务,不受监管的慈善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跨国运作),属于政治公众人物的客户等。

产品/服务风险主要包括被监管部门和其他权威机构判定为潜在高风险的,涉及银行本票和贵金属贸易及交付的服务,其固有性质更易导致匿名或跨境的服务(如网上银行、国际电汇)。

(二)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

客户尽职调查/了解你的客户。其目的在于使金融机构能够合理地确信他们知道每一位客户的身份,以及客户可能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类型。了解你的客户的程序包括:适时识别和核实每位客户的身份,采取合理的风险为本措施,识别和核实最终受益人身份,获取适当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实际业务情况,估计其交易的性质和水平。金融机构在做出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前,应当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然后决定对每位客户采取适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可包括下列层次:适用于所有客户的标准的尽职调查措施,标准水平以下的措施适用于低风险情形①,标准水平以上的措施适用于高风险情形②。

对客户和交易的监测。金融机构监测的程度取决于金融机构本身的规模、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监测方式(人工、自动或二者的结合)以及被监测活动的种类。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必须认识到不是对所有的交易、账户或客户都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监测,监测的程度应根据对风险的认识来确定,而确定监测手段和程序也要考虑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源。只要金融机构自身做出的判断符合法律要求,合情合理且完整地记录在案,监管当局就应该慎重对待,并对这些主观判断给予足够的重视。金融机构可设定货币限额或其他限额,对限额以下的交易免予监测,如果规定了免予监测的情况,则应对这些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其是否与风险水平相适应。金融机构还应对所有的内控制度和程序进行定期审查,审查结果应妥善保存。

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可疑交易或行为对一个国家利用金融机构打击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引起怀疑就应报告可疑行为,那么就应该立即报告,风险为本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但风险为本的方法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将监管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纳入风险为本方法以识别可疑行为,还应定期评估其内控制度是否足以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培训和提高认识。金融机构的员工接受适当的且与其职责相称的培训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有效的内控措施有赖于培训,培训计划应根据员工的职责分别设计,相关培训内容应详略得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水平确定培训频率,对培训的内容应进行考核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为本方法,就必须将以风险为本的程序纳入其内控制度,高管人员要确保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而高管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领导是实施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因此高管必须营造一种合规文化,促使员工遵守相关风险管理的政策、规程。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以下因素: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金融机构运营的多样性程度(含地域多样性),金融机构客户、产品和行为特征,所使用的分销渠道,交易金额和规模,与金融机构每一类经营活动相联系的水平,金融机构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程度(或通过中介机构、第三方、行或非面对面业务打交道的程度)等。

三、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实行分类监管

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是一国实现最优监管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将风险为本作为反洗钱的基本方法。《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国内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注重中国实践与创新,检验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的合理性”;在实施原则中提出“针对性是指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明确目标,集中资源防范和打击与特定严重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在实施步骤中提出“各反洗钱职能部门将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商讨论,促进共识,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共同制定和执行《战略》,以预防洗钱行为,打击洗钱犯罪”。就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而言,应尽快按照反洗钱战略的要求,参照FATF提供的标准,推进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战略。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行业洗钱风险的评估和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

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利用最少的资源达到最大效果。同时,监管机构应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规则,通过确定风险标准,针对高风险客户,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级别并进行持续的资金交易监测,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当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监管机构达到最优监管,而金融机构也得到最优回报。因此,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价的指标体系。

(一)设计原则

构建洗钱风险指标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各种洗钱风险指标值变化反映出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状态,因而,该体系是否有效取决于选取的指标是否合理、科学,在选取风险指标时应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在设计洗钱风险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反洗钱法规的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洗钱风险指标评价体系的首要条件。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要相互统一,风险指标的灵活性与开放性要一致。

(二)设计内容

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应是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操作流程,运用层次分析法,将金融机构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分为4个一级指标,即对客户的管理( )、可疑交易报告( )、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和员工反洗钱培训( )。为方便评价工作,上述指标还可细分。对客户的管理分为:客户身份识别程度( )、客户身份保存的完整性( )、交易记录保存( );可疑交易报告分为:可疑交易报告数量( )、可疑交易报告的正确性( )、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 );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分为:审计和稽核频率( )、审计和稽核范围( )、审计和稽核内容( );员工反洗钱培训分为:培训频率( )、培训内容( )、培训范围( )。

上述指标中存在大量的定性指标,如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等,不能直接作出定量评价,因此需要一种能把定性评价转换为定量评价的方法,而模糊评价模型正是这样一种方法。

(三)模糊评价模型

模糊评价模型是基于美国学者L•A Zaden于1965年创立的模糊集合理论的一种推广方法,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自然、科技和信息等领域。该模型对所研究的对象,按照给定的条件对受到多个因素影响的事物的优劣进行全面评比、判定。由于许多影响事物的因素带有模糊性和主观性,无法直接进行定量评价,而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将使结果更加客观,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对事物进行模糊评价的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一级指标及每个一级指标所属的二级指标和评价集。一级指标集合记为 ;每个一级指标的二级指标记为 , ;确定评价集为 。

步骤二:确定权重。一级指标权重记为 , ;二级指标权重记为 , 。

步骤三:二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其中, 表示第 个二级指标第 个评价上的分布频率,而相对于 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 。

步骤四:一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一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则相对于一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

步骤五:计算分值 , 。

(四)模糊评价模型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专家评价委员会,根据专家的经验分别给出权重。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管理( )、可疑交易报告( )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因此权重的设置应大于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员工反洗钱培训( )。而二级指标的权重根据重要程度进行设置,相应的评价可以采用问卷方式获取,评价的评语为:正常( ),基本正常( ),较大风险( ),严重风险( )(见表1)。

一级指标权重:B=(0.3,0.3,0.2,0.2)

二级指标权重:B1=(0.5,0.25,0.25)

B2=(0.2,0.25,0.3)

B3=(0.3,0.3,0.4)

B4=(0.3,0.3,0.4)

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一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一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评价得分为:

该机构的反洗钱评价得分为81.18,可以知道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良好。通过对各机构进行评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定量比较,从而对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水平、能力有一个科学的评价,进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具体措施如下:人民银行应会同行业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通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与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的幅度挂钩,低风险类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中央银行政策优惠,主要包括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管理、金融科技信息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的优惠。另外,还要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对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准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营业网点的扩充等实行差别监管,对积极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其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和人员任职等方面适当宽松的政策,反之则反是。

注:

①主要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上市公司,其他符合FATF要求的金融机构,资金主要来自于薪金、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的个人(资金来源明确正当,与交易相称)以及交易金额极小的特定种类交易。

②主要指涉及高风险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况,如行关系、政治公众人物等。

参考文献:

[1]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路径锁定及对策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10).

[2]韩光林,孙森.博弈论与委托理论视角下的反洗钱监管研究[J].上海金融,2011,(3).

[3]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

[4]唐旭.反洗钱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6]唐旭.日趋完善的中国反洗钱制度[J].中国金融,2009,(5).

[7]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研究[J].福建金融,2009,(7).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5

近几年,多家在美银行金融机构接连受到美国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处罚,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管理值得借鉴。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对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措施加以探讨,以期深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提高反洗钱管理能力。

一、在美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处罚情况简析

2003年,交通银行纽约分行由于与利比亚有联系的汇款业务而被美国外国资产管理局罚款2,684美元;2005年,荷兰银行在美国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遭到五部门联合处罚7,500万美元;2012年,汇丰银行(HSBC)因未采取适当管控措施来确保自己不为恐怖主义和其他犯罪活动的筹资行动提供方便,在美国面临10亿美元监管处罚;同年,渣打银行因资金转移方面的控制措施松懈而遭到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指控。

分析近年来美国对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制裁的案例发现,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管理方面都表现出了非常相似的缺陷,一是合规体系建设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未能全面制定相关制度、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并改进;二是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以确保经营活动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美国反洗钱监管要求,如夸大有关高风险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能力、未能注意到审查业务或报告流程范围之外的反洗钱相关信息等。由于这些银行金融机构未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重视和整改,及时弥补缺陷,最终导致违反反洗钱规定,面临的监管处罚使他们付出了巨大的惨痛代价。

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仍显不足

被监管处罚的银行金融机构往往缺乏有效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当前,大多商业银行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建立在一级分行管理层面,基层经营机构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设置专门反洗钱管理岗位和配备专门人员,而是一般由其他操作岗位代行相关职责,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果。

(二)反洗钱信息识别存在一定难度

被监管处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导致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嫌反洗钱、反恐怖的相关信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识别。在实际工作中,要让银行人员做到真正了解客户并非易事。首先难在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识别。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要想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了解绝非易事。

(三)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

分析在美银行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反洗钱意识淡薄,他们甚至有意删除或修改了识别关联方,以规避或有目的性地逃避相关交易禁令的规定。近期人民银行在检查中发现,少数金融从业人员未能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甚至有个别金融从业人员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现象表明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对反洗钱的管理仍不到位,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

(四)现有的系统网络建设仍不够完善

未能注意到审查业务或报告流程范围之外的反洗钱相关信息是被监管处罚的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当前,计算机网络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普遍联网的统计系统和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的反洗钱信息系统也仅起到识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此外,由于反洗钱需要识别的业务涉及众多要素,识别具有一定的复杂程度,已建立的系统尚不能完全有效、准确地识别出可疑交易,一部分仍要依靠手工方式进行再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三、对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一些思考

(一)完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使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控制程序,根据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逐级设立主管反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银行人员一旦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反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反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主管反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机构反洗钱情况。同时,要加强银行人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反洗钱本领。

(二)认真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除针对目前了解客户仅限于对身份、证件、材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认定的这一状况,制定一个细致、可行的认定办法外,还应要求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身份认证的基础上,强化对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的了解,对于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必须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严格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一旦发现疑点,应及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加强银行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若缺乏反洗钱意识,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仅凭感觉、凭经验工作,及易导致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容易被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对非面对面业务、跨境业务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沿海、边境等高风险地区的从业人员,要适当提高培训的强度和频率,确保员工具备履行所在岗位反洗钱职责所需的基本能力。特别要加强对领导人员在反洗钱合规管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并为其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各类资源保障。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6

银行保险业务现状

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出现。随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对提高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满足个人多元化理财需求、提供投资渠道以及拓宽保险公司经营渠道,扩大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产品种类的不同,保险公司一般支付给银行2.5%~15%的手续费。由于收益丰厚,自2002年邮政储蓄机构开办保险业务以来,各家银行业机构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业务进展迅速。以济宁市为例,截至2008年末,济宁市10家银行业机构中已有8家554个营业网点开办保险业务,占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总数的75.4%,年均提高9.8个百分点。委托业务品种原来由1家保险公司的1种产品发展到29家保险公司的65种产品。

依托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保险业机构保费收入持续攀升,银行业机构中间业务收入也随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济宁市银行业机构保费收入12.45亿元,比2007年增长48%,达到全市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5.24%;实现手续费收入4686万元,比2007年增长67%,手续费收入占到中间业务收入7.83%。有的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量占比高达60%以上。

保险业务隐含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制度缺失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关保险业务双方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目前主要依据银保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几乎所有银保双方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书》都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建立有关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没有明确划分银保双方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对必须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也没有制度性要求,银保双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是简单履行经办、复核及核报等程序,多数没有尽职地去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履职真空风险

一方面,保险业机构认为反洗钱责任在于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普遍认为,在保险业务中自己不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真实背景不了解,加之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都是银行客户,保险业机构无法也不需要重复识别,更谈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别。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认为保险业机构是主要责任人。银行业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保险业务只需按照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户身份信息,至于对所销售保险产品的可疑交易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职责,加之银行代销人员对保险产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点不了解,难以对有关可疑交易行为做出正确判断。银保双方相互依赖导致保险业务面临履职真空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违规操作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配合不默契、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等诸多薄弱环节,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温床。一是业务交易资料移交不及时,蕴藏着洗钱隐患。银保之间交易资料移交、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没有开通“银保通”的机构,开出的保单一般要等到保险机构计算手续费收入时方能核对并进行交易记录移交,时间最短的1天,最长的达1个月,延误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上报。二是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难以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调查发现,部分代办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审核投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等个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对留存20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而对投保人的职业、投保动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无法有效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保险业务存在人员技能欠缺风险

保险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从反洗钱角度来看,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与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不同。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委托协议规定,银行业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对保险业务人员均负有培训义务。但据调查,大多数保险业机构均未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银行业机构尽管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但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人员范围偏窄,培训内容缺少保险业务洗钱

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培训不到位导致银行人员对保险业务中洗钱风险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做好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工作,首先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或者出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双方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

健全委托机制,规范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测、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在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制定相应的合同规范文本,并自上而下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全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不仅要约定双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明确反洗钱管理义务,明确双方反洗钱培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职责,确保保险业务双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商业银行要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协议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内控制度,有效防范保险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