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例6篇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1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竞争力 指标体系 综合评价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要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由之路,即建立既不会使资源枯竭、又不会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循环使用各种物资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式循环经济,以代替过去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式的直线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要在全球范围内、全国范围内、区域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从最基本的单位―企业做起。

目前许多研究者对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进行了设置及研究,但现有的指标体系大多是基于直线式经济基础上设置的,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短期效益、轻长远发展,重企业内部效益、轻外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缺陷。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迫切要求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引导企业用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发展规划和企业战略,体现企业、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使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及进一步发展的先机。本文拟从循环经济模式出发,立于社会、政府这一评价主体的角度构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综合评价方法作进一步的探讨。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一)导向性

导向性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带有方向性的问题。一个设计合理、能代表一定时期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与愿望的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可以公平、客观、准确的评价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导企业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否则,会对企业经营和整个经济的运行产生很大的误导作用。因此,新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将“宏观导向性”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工业企业以这些指标为参照系数,朝着健康、协调、持续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实现循环经济。

(二)可操作性

指标的选择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科学性与可行性,能够在我国目前的或根据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将要改进的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会计报表制度中直接或间接获得资料,避免由于资料难于取得而带来的数据失真现象,尽可能的不增加企业统计部门的负担。

(三)科学可比性

根据工业企业竞争力这一范畴的性质、特点及运动过程,设置具有内在联系的、科学的指标体系时,指标的选取要有科学依据,指标的名称、内涵、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要统一、规范,在一定的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力求各项指标与国内、国际的有关指标相一致,以便于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设置的指标应采用定量化指标,避免定性化指标量化过程中的不准确因素;指标应尽量选择具有可比性的质量(内涵)指标,避免使用受规模大小影响的外延指标。

(四)不重不漏性

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应尽量做到不重叠不遗漏。指标间信息重叠主要指在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标同时反映一个研究对象时,所发生的对研究对象内容、质量、结构等影射信息的重复。一般来说,指标体系中各指标间信息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但信息重叠会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信息重叠程度越高,指标对研究对象某一侧面夸大(若是逆指标,则为缩小)的程度越大。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业企业竞争力,测评体系所包含的指标必须是必要且充分的,每一个指标都能反映企业竞争力的某一侧面。各个指标间相对独立,即指标间信息重叠程度低,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每个指标的作用,但实际上一个指标体系中所有指标都具相关性,我们在保证指标体系所反映内容相对全面性,即“不漏”基础上,应采取相关系数、主成份分析等方法尽量减少指标信息的重叠,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系统性。

(五)综合性

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又要考虑到评价的目标性及出发点,很难用一个指标来体现,也不能仅用眼前表征指标来衡量。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应围绕循环经济下工业企业竞争力这一综合概念,用多维评价标准和长远的眼光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和不同的环节上设置评价指标及指标体系,力求从反映工业企业竞争力的众多的指标中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可行性的指标,进而系统的反映出循环经济模式下工业企业竞争力的综合内涵。

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

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的内涵指企业为了自我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资源的合理有效充分使用及循环利用、污染物的减量排放等,向市场提供更具吸引力的绿色产品与服务,从而在经济、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中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这一概念隐含着动态的、比较的、多层次的含义在内。它不仅体现企业的当前营利能力,也体现企业未来的竞争后劲;不仅反映企业自身的绝对能力,也反映企业的相对能力;不仅要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工业企业经济情况,而且要有反映资源、原材料的使用、废弃物的排放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

评价一个企业有无竞争能力,第一要看企业的营利能力如何,它是企业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反映企业目前生产经营能力的高低;第二是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它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是企业最直接的竞争目标;第三是人才、技术竞争力,它决定着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强弱,决定着企业竞争力的持久性;第四是资源能源利用情况指标,它反映企业生产增长的模式;第五是环境竞争能力指标,它与资源、能源利用指标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共同影响着企业成本支出及产品取向;第六是循环利用竞争力,它主要反映企业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程度,是该指标体系设置的出发点;第七是社会效益指标,它与环境竞争力共同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与地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子目标层的指标设计中,尽量选择能体现循环经济的指标。如在营利能力中选择人均实现利润额,而不使用人均工业总产值指标;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中,选择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而不使用万元总产值综合能耗;在目前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制度下,环境竞争力中选择万元产值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而不使用达标率指标等,这样才能体现指标体系的导向性和现实意义。

(二)具体指标

遵循以上原则,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增加效益、减少污染、加速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由以上六部分构成。据此,我们从众多的影响评价目标的指标中筛选出20项指标构成评价工业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

反映工业企业营利能力的指标包括:(1)人均实现利润额(元/人)=报告期实现利润额/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2)资金利润率(%)=报告期实现利润总额/报告期资金平均占用额(分母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净额两部分)。

反映工业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指标包括:(3)产品销售率(%)=报告期产品销售额/报告期工业总产值;(4)市场占有率(%)= 某种产品销售额/ 同类产品国内全行业销售额(其中,分子、分母资料同属于报告期)。

反映工业企业人才、技术竞争力方面的指标包括:(5)技术创新投入率(%)=报告期技术创新投入总额/报告期增加值;分子包括新产品开发费、设备更新改造费、采用新工艺费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费;(6)高中级技术人员比重(%)=高中级技术人员平均人数/职工平均人数,(其中,分子、分母资料同属于报告期);(7)新产品收入比重(%)=报告期新产品销售收入/报告期产品销售总收入(该指标反映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对新产品的综合营销能力)。

反映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包括:(8)企业原材料利用率(%)=报告期工业生产物料利用量/报告期工业生产物料投入总量(报告期工业生产物料利用量是指报告期工业生产主要物料投入量减去物料流失量);(9)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报告期能源消耗标准量/报告期工业企业增加值)。分子能源消耗标准量指报告期消耗的各种能量,均需按等价热值折算成相当于一次能源的总热量。等价热值指得到一个单位其他形式的能量或一个单位的某种物质,在工业上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的热量。

环境竞争力包括:(10)万元增加值废水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废水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增加值;(11)万元增加值废气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废气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增加值;(12)万元增加值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报告期工业增加值);(13)境污染综合弹性系数= ,式中,xi代表第i种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年发展速度,y代表报告期工业增加值年发展速度,n为工业污染物项数(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环境污染综合弹性系数大于1,表明工业污染物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环境质量状况趋于恶化。

循环利用竞争力包括:(14)余热回收率(%)=回收利用总热量/供入总热量(余热回收率反映企业由于采取余热回收和重复利用所带来的节能效果);(1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它是反映废弃物资源化程度的指标;(16)包装可回收率(%)=报告期包装物可回收量/报告期产品包装物总量,包装物可回收量是指报告期产品包装物可以(能)被重新回收,以其初始的形态被重新用于产品包装或作为某个生产制造环节的资源经处理后被循环利用的数量。它是用来评价产品包装物循环利用程度的指标,数值越大,表明包装物循环利用的程度越高;(17)工业用水循环使用率(%)=报告期工业用水重复使用量/报告期工业用水总量。

社会效益包括:(18)工伤频率(人次/人)= 报告期工伤总人次数/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反映工伤事故情况指标用人次数,而不用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为了避免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绩效指标,而减少工伤人员的有关开支;(19)职工社会保障程度(%)=报告期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20)资金纳税率(%)=报告期上缴税收总额/报告期资金平均占用额。

指标体系运用注意事项

要实施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及时调整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同时在会计核算中增加反映环境、资源成本的相应帐户,以便获得基础数据,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顺利实施。另外,要进行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的综合评价,必须把多个反映工业企业竞争力的统计指标信息综合汇集,从而得出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的整体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方法有多种,这里根据指标(量化指标)及指标体系(由三层次构成)的特点,应选择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数;用线性插值原理对实际值进行标准化处理,使其转化为评价值,以消除各评价指标不同含义、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评价值采取综合平均法计算综合评价值,以便于企业间相互比较,取长补短,也便于企业自身进行动态比较。

参考文献: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2

【摘要】本文参考秘书学理论知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由繁入简、举重若轻的详细介绍了部署性工作会议讲话各部分的写作方法,希望能给新手秘书或者希望进入秘书行列的同志们一点启发,加快公文写作的入门速度,进一步提升公文写作水平。

关键词 秘书;公文写作;工作报告;实例

国企主要负责人每年的部署性讲话即总经理工作报告,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全年工作的重要形式,意义重大。办公室的工作急、多、细、杂,只有优秀的秘书,才会被赋予为领导写讲话稿的重任,被赋予这项任务也代表着领导对秘书的高度信任和对秘书个人能力、政治觉悟、综合素质的认可。笔者在这篇文章中用自身写作经验告诉大家,公文写作也是一项事务性工作,不论是工科生、文科生,不论有没有文学写作基础,只要肯学习、下苦功,研究公文写作的模式化思维,都可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文字秘书,写好年度工作报告。

部署性工作报告的写作,各类公文写作书籍都有详细介绍,通常来说,领导讲话大多是三段论,即表扬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措施。结构上,每年度工作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而基层国企年度工作报告的主体由本年度总结、形势分析和下一年度工作要求三部分组成。在文章整体层次构建时要充分理解,本年度计划是本年度总结的前提和依据,本年度总结是本年度计划的检验和结果,同时对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作出判断和分析,从而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总结和计划是沿着计划—实践—总结—再计划—再实践的螺旋式道路前进的。

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写公文重在积累,平时看得多、听得多,写东西的时候就不怕没话可说,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写材料前,首先要收集业务材料,包括每个周、月度例会各部门的汇报材料;各部门的总结和工作计划、业务调研报告、总经理在各个会议上原汁原味的讲话等,多参会、多听会、长跑文书室,都是获得各类信息的好途径,好多东西都是在正式材料上看不到的内容。因为当你慢慢掌握了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后,你就会发现,真正制约公文质量提升的最大障碍就是内容匮乏。多多掌握这些第一手业务资讯,对于写作是十分重要的。

二、列提纲是成文的最关键一步

不管写什么材料,列提纲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就算是很熟悉的题材,素材很成熟、时间很紧张等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省略,列出一个成熟、经过推敲的提纲(包括题目、标题、层次、内容),而且列的越详细越好,至少要到三级目录。

第一步,照着工作报告的通用结构列一、二级标题,将所有总结、形势和问题分析、计划的大块内容都罗列出来,力求全面。第二步,是对已经罗列出来的大块结构尽可能细致地列出三级标题,修改小标题的文字,以达到明确段落层次的效果。

内容上,可以参考往年工作报告的三级标题,再加上今年新的工作。第三步,是明确三级标题下想表达的内容。这一步要求对所有手中的素材和材料进行归类。特别是形势分析部分,如果拿不准每段的标题,至少把平时积累的领导思路罗列出来。

这一步如果觉得写不完整或者全面,需要将收集的材料再粗略地过一遍,或者和办公室其他写作人员一起讨论,查漏补缺。第四步,检查审视这些标题之间逻辑关系、整体层次是否清楚,比如总结部分或计划部分的第二级标题结构要保持一致;第三级标题要内容明确,层次一致;标题与内容之间是否匹配,是否有题目太大内容过细或者文不对题的情况;最后一步,就是将一个完整的提纲提交办公室主任或者总经理进行沟通,反复修改调整,直到确定最终的结构和大致内容。当提纲没有问题之后,整个文章就完成50% 了,剩下来的工作就是充实完善了。

三、正文写作五大要点

(一)开头部分要“简”。概述要讲的内容要点或者讲话的缘由,如贯彻上级单位的要求等,起到导入话题的作用。

(二)概括成绩要“实”。一是内容上“全”,要涵盖“所有”部门、主要业务,必须保证材料准确无误,特别要归纳所有的亮点性工作或者奖励,发挥好每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对各部门的鼓励作用。二是结构上“新”,要充分研究素材规律,切忌面面俱到,没有特色,特别是根据每年上级单位的年度总要求,如“经营管理年”“电网建设年”,调整往年总结的顺序、重点、详略,总结出新意。三是形式上“齐”,总结部分工作杂、内容多,要特别注意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三)分析问题要“透”。工作报告的第二部分是为了分析形势、指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部署新的工作主线,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这几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是整个报告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常说的“干货”,也是最能体现总经理思维深度和工作主线的部分。就笔者自身的经验来说,公司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虽然会随着每届总经理的习惯和上级单位的年度重点而有所调整,但业务内容已经烂熟于心,列出提纲,填充素材后只需调整位置、精炼语言即可。

每次的报告修改过程中,内容和形式调整最大的就是形势分析。

如果将写工作报告比喻为打一套拳,总结和计划部分如果分别需要用4 成和6 成功力,那形势分析就必须用10 成功力,甚至超水平发挥了。1. 一定的业务积累,是提升报告深度的必备条件。

和别的部分一样,收集素材是形势分析部分的前提,为了保证形势分析部分的架构是完整的一个理论脉络,建议秘书先梳理出形势分析部分的提纲,再去引导各部门对提纲架构下本部门业务形势、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思考,用各部门素材来充实秘书的理论脉络。2. 勤于思考的习惯、善于思考的能力,是写好形势分析的前提。形势分析的结构、层次、内容千变万化,但都是为了说明有了问题、面临新的形势后,我们要怎么做,起着性质定调、理论导引的作用,这就要求秘书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3. 形势分析部分最重要的目的,是让总经理觉得写出了他的想法,并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一开始会无从下笔,因为内容和结构和每年的重点紧密联系,必须要经过深入思考。先说内容,从总经理的日常讲话中寻找蛛丝马迹,也就是他最关注的工作、最想下大力气抓得问题,把这几方面列出来,分别成段,先分析形势、再剖析问题、然后写改进措施。再说结构,可以先说几方面形势,再对应着说几个问题,再沿着问题说几种改进措施;可以就你觉得肯定要写的几个方面,分别说形势、问题和措施;如果总经理没有特殊喜好,建议论述方式模仿上级单位本季度的工作报告,这样既显得你已经充分学习并消化了上级指示和精神,也显得你可以灵活运用现有素材,非常与时俱进。在把这部分提纲(是的,再困难的写作也一定要先写好提纲)列出来后,跟办公室主任或者总经理直接沟通,不管你写得结构或者内容是否让他满意,他都会觉得你已经充分思考过了,至少不会减分,同时也可以起到启发总经理思路的作用。其实绝大多数时候,总经理和办公室都是在互相启发思路中,完成年度工作报告的。熟悉工作报告的发言人的语言风格、关注问题。形势分析部分最体现讲话者个人风格,平时要多参会,多注意观察领导的工作风格、话外之意,是一言九鼎还是循循善诱型的,是理论严肃型的还是喜欢鲜明案例的,这样才能达到让讲话者满意的目的。

(四)计划安排要“细”。年度工作报告的计划安排部分,对全年各项业务应该有明确的指导型意见,要具体,才能落地执行;要全面,才能让每个部门有工作方向。各部门提交的总结和计划,大部分情况是微观的,方向上不明确、内容上不全面、做法上不具体,甚至出于部门利益的角度,会故意忽略掉大块难啃的硬骨头工作。所以计划部分的起草,更多靠秘书的能力,根据收集的素材,将上级单位各专业对口部门的要求、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后,尽可能多地充实内容,在内容上给班子和总经理充分的选择余地,以决定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秘书毕竟不是各部门业务都精通,如何能列出既专业又让各部门接受的工作计划,同时还能符合年度工作思路的大方向,这就要求秘书平时要大量收集关于上级单位下发的业务工作要点、要求的文件,用于交流经验的工作动态专刊,年中、年底的各专业务虚会文件等,浏览过一遍后,对工作重点和方向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了。

(五)总结全文要“响”。是对全文作出结论,表明态度,或提出要求与希望,或表示敬意和祝愿。在形式上要与开头呼应,结尾要再明确一次本年或者近年的工作目标。可以加几组成语或者诗句,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即可,切忌画蛇添足,迟迟结束不了。

四、修改过程要百折不挠、百炼成钢

成文是一个对大量材料消化再产出的过程,完成初版报告的起草过程之后,工作就基本完成70% 了,然后就是写文章最艰苦的过程——修改。千万不要小看了修改,好的文章是改出来的。只有不停地修改完善,我们才能学到真东西。内容上反复修改,充实调整的过程,要保持平和的心态;对于总经理的修改意见,不要气馁、要虚心接受,牢记这篇工作报告是为贯彻领导班子决策而存在的;领导班子之间如果有不同的修改要求,要以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为主;对于各部门负责人的修改要求,不要通盘接受,要多思考,在不与通盘结构和领导决策相悖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经过调查研究之后得出的结果。

经过几年的历练,笔者逐渐认识到,写文章,听批评,不断修改,那是常事。这本身就是学习知识、积累经验的过程,同时还能了解领导的思维脉络,学习公司各块工作的业务内容,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都说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所以不要怕批评、不要怕修改。相信经过几次锤炼,逐渐形成程序化的工作方法后,大家能力肯定会有很大长进,心态也会平和许多,肯定会得到领导、上级、同事们的认可和尊重。

五、交稿前需要注意的四点内容

最后,统一文章格式、统一语言风格、复核数据,不厌其烦地通读全文。

(一)文章格式是直接反映文章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这就好比做菜时的色、香、味、形中的形。形不好,直接影响食客的食欲,写文章亦然。不标准、不统一的格式,会让读者直接想到作者是否认真、是否专业,直接体现秘书的工作态度,影响到总经理对秘书的认可程度和报告的严肃性。文章格式参考2012 年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或者上级单位正式报告。

(二)数据,验证、核对再确认。在如何汇总材料成文方面,总结部分的数据一定不能理所当然的把各部门的总结数据拿来用。各个部门的数据都只是公司整体业务一隅,公司的工作报告体现的是整体情况,包括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每种主要业务的数据都要搞清楚来龙去脉,数据的数量不能重合、数据的内涵概念不能交叉,这就要求对公司业务有一定的熟悉程度。拿我们公司举例,部门设置是扁平式架构,物资管理职能呈链条式管理形式,一批物资从需求计划提报、合同签订、采购实施、到货管理,每个部门的数据体现为需求计划条数、合同签订数、招标批次和金额、到货金额等,每个业务环节分别对口上级单位的不同部门,数据统计口径各不相同、各有细化,比如需求计划分为集中提报批次和条数、总条数;合同管理分为合同统一签订数量、分签数量;到货数量和金额是按照单个工程计算;招标业务更复杂,除了为上级单位采购的集中招标批次、特殊批次外,公司经营也有招标业务。这还只是物资管理的数据,其他各个业务口都有类似的情况,曾经把笔者脑袋都搞晕了,弄不清之间的关系。后来,笔者首先按照公司宏观业务写好文字,把需要填写数据的地方空出来,组织相关部门一起讨论,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梳理数据。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千万不要放过,多向前辈请教,或是查阅相关资料。报告在经过无数版本修订后,难保有些数据内涵有了差别,一定要再发回各部门一一签字确认,确保不会有任何一个数据错误。

(三)精炼、通读,做到“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

能用一句话说清的事,不用两句话。大段文字尽量按照语义层次分段,这样在精炼过程中可以直接去掉一段话。通读的时候,最好找别人一起来听。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有时你认为很不错的话,很可能在听者看来,如坠云雾中。历经艰辛的修改、精炼过程后,完成90%,剩下需要继续通读,去掉任何一个可有可无的句子、词组、语气助词、标点符号。改掉任何一个绕嘴、有歧义、过于深奥的字眼。

(四)执政思想是总经理执政期间的工作核心。对于理论型的领导,或者新上任的领导,一定要为他准备一个新的执政思想。提出一个新思想,或者一个新精神,是新任负责人亮相的重要方式,这个思想,将贯穿他整个主政过程。每任总经理,工作思路都会延续前任,但执政思想却喜欢重建。比如2012 年笔者在报告中提出“三年建设现代物资专业公司”,2013 年新上任的总经理就继续沿用、没做改动。2013 年年中,笔者提出一个“物资精神”,让班子成员耳目一新,并在年中工作会议召开后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各个业务。有时,笔者甚至会在起草报告前准备当任总经理执政时期的“三个转变”“三点体会”“三年回顾”,时间充裕时,还会准备工作亮点的煽情式总结、结尾号召性的话,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 施新. 秘书写作[M].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3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制度;贸易便利化;成本;效率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82

[中图分类号]F832.6;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109-02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自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是对以前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收支管理的巨大变革,涉及范围广泛、意义深远。对企业来说,涉及到变革贸易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操作流程与业务配合,以及与企业外部有关的银行、外管局、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对接方式的变更。

1 改革宗旨和改革要点

1.1 改革宗旨

一是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二是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真实性;三是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外汇贸易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检测,对异常或可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 改革要点

改革要点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对于A类企业的业务办理便利化、B、C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制度。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对企业业务影响

2.1 对一般贸易的影响

2.1.1 政策引导

通过海关和外汇局同时对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实施监控,更加规范了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对报关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对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效的控制企业走私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偷逃应缴纳税款,防止热钱涌入与境内资产转移。

2.1.2 操作层面

外汇管理局停止发放核销单,无需口岸备案;报关单上批准文号不再显示核销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中交单一环取消,报关单自动传送至外管局,无法依据电子口岸核销信息查询并核对发票开票信息,需要依据预录单结合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核对发票开票信息。

2.2 对转口贸易的影响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付款日期、收付款金额等信息。

2.3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第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单据由两票两单(即核销单,报关单,对外发票,增值税票)改为一票一单,不再提供核销单以及对外发票,备案资料中保留对外发票复印件即可。

第三,退税资料申报期限由以往出口日期起90天后第一个征期改为次年4月15日前。

2.4 对业务系统操作的影响

第一,原外汇核销系统关闭,无需进行核销工作。第二,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关闭,贸易信贷业务改为以报告形式在新系统进行登记;新启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须在此系统上进行报告以及业务查询。第三,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和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提高了企业对外支付的效率,有利于企业收汇和及时结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 企业应对改革的措施建议

外汇局通过对企业报告的制度设计,实施监测和管理,确定企业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绝大多数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适用于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测。这就要求企业的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应保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

3.1 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设计外汇收支业务办公平台(统计台账),业务部和财务部协同填列,包括正常收付汇和涉及信贷的收付汇业务。业务部主要填写进出口报关信息,财务部主要填写银行收付汇信息。主动掌握需要报外管局的数据信息。根据这样的序时统计台账,由业务部及财务部专人登录外汇监测系统,分别填列业务信息和银行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监测指标结果。

3.2 进出口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进出口业务发生后第2天,由业务部登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台账,标注以下项目:

第一,出口业务的统计台账内容包括出口日期,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出口批次,预计延期收款日,预计延期收款金额,实际收款日,实际收款金额,实际收款银行水单等;预收款日期,金额,预收款银行水单号,预计出口日期,出口合同号,实际出口日,实际出口金额,实际报关单号。

第二,进口货物的预付付汇,延期付汇也比照出口收汇填列统计台账。

3.3 收付汇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发生当日,由财务部登记收付汇统计台账。可延用办公系统现有拨款及收款统计台账,增加收付汇水单号信息列,并筛选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进行登记。

3.4 转口贸易台账登记工作

业务部设立转口贸易登记台账,登记每笔业务相关信息。

4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工作

每月25日前后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检查针对上月25日-本月25日中下列信息是否已进行义务报告及主动报告。

4.1 报告范围

第一,预收货款,货物30天内尚未出口;预付货款,货物30天内无法进口。第二,货物已出口,但预计90天内无法收到货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处理);货物已进口,但90天内无法付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调整处理)。第三,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第四,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间间隔90天以上并且收或付汇金额大于50万美元。第五,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之间的差额超过2000美元,要在差额出现起30天内做报告。第六,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前超过20%差异时要到外管局现场做出报告。第七,上述1-6项未能及时在系统做出报告的,可持相关文件到外管局现场报告。

4.2 报告分工

第一,业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延收延付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报告;差额业务报告。第二,财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预收预付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现场报告。第三,注意使用月末调整功能,如遇到不能按照当初填报的日期收付汇,则应该在月末进行适当调整日期。一般结关后5天左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显示关单信息,可在此基础上做延期收汇或者延期付款的报关。报告预付或者预收货款时,根据向银行做申报的单据号码、水单号码或收付汇时间查询相关信息。经外管局做现场报告的无法自行调整。

5 关注总量核查指标

财务部时时关注总量核查指标,分析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业务部协助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6 应对现场核查

由财务部、业务部共同应对现场核查。

7 结 语

本次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在业务操作层面简化了具体业务操作人员的重复劳动,降低了企业与外管局、银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通过对总量指标的总体分析替代了对操作层面的把空,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的外汇风险防空意识。希望各企业通过对改革意义的理解与政策措施的掌握,规范业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发展更为高速,前景更为广阔。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13.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Z].2011.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4

一、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概况

(一)数量

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自2007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首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入到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

(二)主体

截至2011年8月10日,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我们搜集到由国内11个行业协会或组织的行业层面的社会责任报告19份。具体如下:

二、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分析

本研究在对所搜集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总结不同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存在的共性和个性,向读者全方位展现中国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及行业社会责任推进状况。

(一)报告的共性分析

依据“金蜜蜂行业报告评估系统”,我们从结构完整性、报告可信性、报告可读性、绩效可比性、报告创新性、内容实质性6个维度对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系统分析。

在选取样本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当行业多份报告时选取最新报告;第二,当行业只一份报告时,选取该报告。根据此原则纳入本次研究的样本共有9份。

1 结构完整性 在结构完整性方面覆盖率较高的指标如下图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在结构完整性所涉及的指标中,80%以上的报告涵盖了行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内容,70%以上的报告能够对行业概况、行业社会责任规划等相关内容进行披露,60%以上的报告介绍了报告的基本参数,半数以上的报告对行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与管理进行了描述。从披露的指标内容看,覆盖率较高的指标多属于报告的基本信息。这表明,多数报告能够对行业概况、行业社会责任实践、报告参数等信息进行描述,结构比较完整。但披露内容还不够全面,例如高管声明等内容只有少数报告作了披露。

2 报告可信性、可读性、绩效可比性和创新性

对于报告的可信性、可读性、绩效可比性和报告创新性四个方面如下图所示:

由图3可以看出,一是报告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普遍采用了比较中立、客观的表达,且多数报告披露了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其中三分之二的报告含有负面信息的披露。二是报告体现出较高的可读性,绝大多数报告能做到运用丰富的表达方式,色彩搭配处理较好,并采用合理的页面布局。三是报告呈现出一定的绩效可比性,多数报告都有跨年度的绩效数据。四是报告展现出一定的创新性,多数报告体现的责任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且体现出一定的行业特色。

总体来看,大部分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行业社会责任绩效,并采用比较人性化的表达方式以方便阅读。但是,报告还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如在报告可信性方面,只有少量报告有专家点评或第三方审验;在报告创新性方面,报告的结构和形式还有待更好地体现行业特色。

3 报告的实质性

利益相关方的识别

下图是行业报告识别出利益相关方的情况:

由图4可以看出,所有评估的报告均将社区作为利益相关方,70%以上的报告识别出了员工、客户、环境、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60%以上的报告显示出行业重视与媒体的沟通和互动。与此相对应,仅有少数报告识别出了协会会员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因此,行业应依照自身特点全面识别自己的利益相关方。

针对各利益相关方披露的议题各利益相关方议题披露情况如下图所示:

由图5可以看出,对于员工方面,半数以上报告包含了为员工依法参与社会保障以及缴纳费用等内容。对于客户,60%以上的报告介绍了为客户提品或服务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质量信息。在环境责任方面,近80%的报告披露了行业在运营中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垃圾和废弃物的排放,同时半数以上的行业重视对资源、废弃物品的再利用。在社区方面,绝大多数行业能够做到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为社区捐款捐物、提供志愿者服务,帮助社区完善基础设施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在行业方面,大多数行业协会能够参与行业标准或规范的制定,积极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媒体,70%以上的行业重视媒体监督和媒体评价,半数以上的行业能够主动向媒体披露信息。

从总体来看,多数报告能够披露对员工、环境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但披露内容不够全面,这表现在:披露内容大多属于必尽责任和应尽责任范畴,并且还不够系统,如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指标披露非常少;只有较少的报告对愿尽责任指标进行披露,例如对困难员工提供帮助、倡导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等。因此,报告有待进一步加大对各利益相关方履责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推动行业全面、深入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报告个性分析

本部分对多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总结不同年份报告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的特点及变动情况;对首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分析报告信息披露特点和程度。

1 对多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舌勺分析

目前,国内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矿业联合会的社会责任报告属于多年,时间分别为2007年至2011年、2008年至2011年、2009年至2010年,均为连续,报告数量分别为5份、4份和2份。下表对这三个行业不同年份的报告从内容、形式和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体上看,多次的报告在内容、形式及结构上都有持续改善,具体表现为:其一,内容越来越丰富,能较好地反映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实践;其二,表达方式丰富,具有较好的可读性;其三,结构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延续性。

2 对首次饷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

除上述三个行业了多份社会责任报告外,其它行业均只了一份社会责任报告。这些报告在信息披露方面体现出明显的行业特点。例如,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企业重视生产安全问题;在生产过程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积极参与当地的慈善公益事业。中国饮料业企业则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协会制定了多种行业标准以规范产品生产;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区发展做出贡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企业注重推广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企业也非常热衷于慈善事业,为贫困社区捐款捐物。 由于医疗机构性质相对复杂,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在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大多还处于模糊状态,但医疗机构一直热衷于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对社区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也包含一些地方行业协会的报告。例如,2011年广东房地产协会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创了房地产业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先河,报告对协会自身、行业产品质量和行业参与社会公益等信息做了披露。但由于是首份报告,报告披露的信息还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总之,首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基本披露了行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及绩效,但普遍存在披露信息相对集中、结构条理性较差等问题。相信这会随着机构对社会责任认识不断清晰和社会责任实践的全面开展而逐渐得到完善。

三、主要结论和建议

(一)主要结论

1 总体上处于先导位置

虽然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起步时间不长,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业也不多,但从各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来看,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总体上仍处于先导位置。从我们初步掌握的文献来看,国际上除了钢铁行业协会等少数国际行业组织了行业报告外,各国内部的行业协会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还很少。

2 整体处于起步阶段

相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言,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一个更具挑战的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规范,目前国内仅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中涉及到了行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方法和指导;同时,行业组织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案例也比较少。国内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报告数量少;报告披露内容不够全面,部分报告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报告水平参差不齐。连续多年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信息相对全面,其结构和内容也都在不断完善;而首次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信息相对比较集中,部分报告结构还有待改善。

3 结构较为完整,表达方式人性化

总体来看,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结构比较完整,表达方式也比较人性化。在结构方面,大多数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能够涵盖行业概况、报告参数、行业社会责任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对行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能够作比较系统的介绍。在报告的表现形式方面,大部分报告能够做到图文并茂,运用图片、表格等方式使信息表达更加直观,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4 实质性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多数报告识别出了员工、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并披露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实践信息,但披露内容仍不够全面。一是对于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不够全面,只有少数报告识别出会员是协会的利益相关方,二是披露的信息基本属于必尽责任和应尽责任范畴,对于愿尽责任披露的内容较少。

(二)建议

1 加强对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价值舌勺认识。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行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有效工具,其价值和意义不可估量。在行业内,应着力引领并督促业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外,激励其它行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实践信息。在国内,多方推动各行业社会责任发展;在国际上,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并提升国际竞争力。

2 加强探索和交流。各行业协会加强探索与交流,在行业内,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全面总结行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经验及实践成效;在行业间,加强与其他协会或组织的交流,借鉴其他协会或企业的较为出色的社会责任报告,从形式上不断创新,从结构上不断改进。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兽医法规

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

第九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教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 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 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七条 1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业主可以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事项及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的,由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在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职务中止或者自行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补选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补选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经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换届选举;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当日应当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执行机构或者人员在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开标签到表;

(五)评标专家评分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

(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中标通知 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八)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七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记录;

(七)交接记录;

(八)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 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属地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营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明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与水电费和其他专营服务费缴交相关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费用,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以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督促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八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物业属于1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停车场应当由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按规定筹备组组建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__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机构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拒不答复业主对表决结果的异议或者拒绝业主查验本人意见的。

第九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二)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万元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存在妨碍筹备组和业主大会活动行为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的;

(三)共有物业的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或者擅自挪用的。

第九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多收价款的,应当退回多收价款;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供查验的;

(三)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的,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__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