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证明范例6篇

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范文1

职工离职证明离职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与我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现已履行完毕,该职工因个人发展原因,已于年月日从我单位离职。

经审核,该职工在我单位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等财务清算工作已结清,岗位交接工作已完成,双方无经济、业务纠纷。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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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证明社保转移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 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社保证明范文2

2、证明格式如下:

证明:

本人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不愿让xxxxx公司为本人购买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xxx(右顶格)

社保证明范文3

一、各社区室外有悬挂其他群团组织、职能部门标牌。

社区牌子具体有:

1、民政局: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大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办公室。

2、军人事务管理局:社区拥军工作站、富强社区退伇军人服务站。

3、市司法局:百姓说事点、综治中心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禁毒办公室。

4、市公安局:“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社区警务室。

5、市妇联:富强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工作点。

6、市政法委:富强社区扫黄打非工作站,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

7、市委组织部:党员谈心室,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

8、市委宣传部:新时代传习所,学雷峰志愿服务站,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9、市总工会:社区联合工会职工服务站。

10、市文广新局:社区阅读空间。

11、市武装部:民兵之家。

12、市消防大队:社区微型消防站。

二、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社区实际工作情况只能了解到居住在本辖区居民的家庭情况,完全不能掌握其亲属关系,可事涉部门要求必须社区出具相应证明,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市公证处需要证明办事人的一些具体信息时,多年来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并盖章,一些取证的内容应由公证处自行取证,社区无法证明,例如:居民已故多年要求出具死亡证明。

2、婚姻证明应由婚姻登记处开具证明。

3、亲子证明、同音不同字的名字是同一个人的证明,居民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兄弟姐妹关系等)需要社区出具证明,此证明应由公安局开具,现在都要求社区开具证明并盖章。

4、社区失业人员去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出具收入证明。

5、申请公租楼,要求社区开具收入证明,此项工作应由房产自行调查,社区无法证明。

6、已故老人存折取钱,应由银行管理,不应该要求社区开具证明并盖章。

7、法院要求社区开具此人下落不明和原(被)告家庭困难缓缴诉讼费的证明,此项工作应由法院自行调查。

8、保险公司要求社区出具被保人或投保人相关证明,投保书在投保时已体现其相应法律效应,如需证明材料应保险公司自行解决。

9、财政局要求居民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社区无法证明。

10、社保要求居民出具的零就业证明,社区无法证明。

社保证明范文4

关键字:保证制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保证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在促进社会经济交往的同时,也保障了相关债权交易实现环节的顺利进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完善的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也是促进社会主义诚信建设必不或缺的重要环节,而构成保证制度中最重要的保证期间,从保证时效的角度,确定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全面性。而在对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发现,保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混乱,使保证期间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难以全面体现。在综合分析现行《担保法》中保证期间与合同诉讼时效的关联性后,可明显发现,保证期间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影响。 因此,对保证期间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够全面掌握我国现阶段保证期间的总体概况,并能在相关合同诉讼中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使保证期间发挥其最大作用。

一、现阶段我国保证期间发展现状

自1995年我国在《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中明确法定保证期间,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保证期间”以来,法定保证期间在法律效应中的作用逐渐凸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地完善法定期间的相关法律保障,2000年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担保期间实施五年间出现的问题出发,给予了其进一部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该司法解释第二款第32条专门针对法定保证期间设立了相关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出现了法定保证期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保证期间在社会经济中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在此过程中,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法定期间,其中诉讼时效制度的出台和应用,进一步规范了保障制度的执行。但是由于法定期间的制定、应用时间过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现阶段法定期间便存在较多问题,使保证期间难以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与诉讼时效制度实现完美契合,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使保证期间中出现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保证期间的相关概念

在法定期间的概念上,我国没有明确的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保证期间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1]另外,由于法定期间中,构成角色的不同,在不同角度下的保证期间概念也存在有差异,一般意义下的其存在有以下三个定义:

(一)由于保证制度中债权人所占有的主要地位,在债权人角度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通过制定相应的合同,从合同条款中主张债权人权力,维护个人利益的一个期间。[2]该定义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只针对合同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力做出相应解释,但是债权人也可在期间届满后主张权力,所以说该定义只从合同期间债权人的角度进行解释,缺乏全面性。

(二)在保证制度中,保证责任是维护保证制度中各方利益的关键,从保证责任角度下看,保证期间是指从法律层面定义的在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保证制度内的相关人员约定的保证责任。其从保证制度角度,充分肯定了保证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也明确了保证人的相关责任。

(三)作为保证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保证人角度的保证期间则更多偏重于保证人角度,其主要是指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自由处分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期间。[3]该定义明确了保证制度中各组成要素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时间范围。

总体而言,上述保证期间的相关概念,只从保证制度中的各组成要素角度,阐述各自权力下的保证期间,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完善性。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间的关系及区别

我国立法采取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相互衔接的立法模式,[4]从某种意义上讲,保证期间与合同中诉讼时效衔接是保障相关权益最积极有益的办法,因此了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对保障保证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期间形态,但它们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两者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5]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整体,其不存在有任何关联。其主要是从债权人和保证人间的作用关系探讨对待债权人的请求权的处理方式的差异性,从而判定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在债权人及保证人角度均存在独立性,所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没有明显的关联性,其是两个相互不同的独立个体,但是其还是使难以确定的保证责任得以确认。从整体上看,虽然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首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依据某些法定事由而发生终止、终端或延长,但是保证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终止、终断和延长;其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期限不同,诉讼时效一般具有特定时间,但是保证期间则是当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时间时,适用的法定期间,其存在有差异性;[6]再此,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间存在起算点不同的状况,从诉讼时效角度来看,由于诉讼时效中存在有不同的保证责任,所以诉讼时效也因此存在差异,从保证期间角度来看,保证期间的时间有法律所规定,《担保法》中规定,无论任何保证形式,均在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最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设立的法律目的不同,诉讼时效侧重于对债权人在非法定期间内的相关保证权力,而保证期间则是侧重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维护保证人在相关期限内的合法权益。

四、保证期间问题探讨

我国自1995年在《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中明确法定保证期间以来,虽对保证期间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解释予以补充,但是社会上关于保证期间的先关立法争议仍然存在,如: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终止问题、保证期间是否受法定诉讼时效的限制及最受争议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等,现我们就保证期间现行立法中出现的较受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7]

一般意义上,保证债务与主债务间具有从属性的关系,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发生、转移、消灭而发生、转移、消灭。[8]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间较为特殊的从属关系,导致我国现行《担保法》难以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出现较多争议,在《担保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从诉讼时效中断及保证和连带保证角度对保证债务与主债务进行规定,《担保法》中第25条第2款从诉讼时效的特点出发,将中断确定为保证期间的中断。《担保法》的缺陷在于其并未从主债务时效中断的角度承认主债务中断的相关作用,而其只是将诉讼时效中断用于解释保证期间可以中断,从而确定保证期间的重新计算,这样的计算方式,从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相关法律程序结束时,以此作为重新确定保证期间的计算点,而如果保证期间相对较短,且将保证期间的计算点计算为法院接受诉讼和仲裁的时间,那么当该诉讼或仲裁结束时,保证期间就已经届满。而相反的,将保证期间的计算点计算为诉讼和仲裁结束之后,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的请求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么债权人势必会损失相关的利益,违背了《担保法》在债券保障方面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问题在《担保法》中能够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中断问题在《担保法》中却难以得到解决,这就是现阶段保证期间存在的问题之一。至于在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问题是否存在,则关系到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间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在对现阶段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研究后发现,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断在终断问题,使债务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和保证人间的平等性发生改变,之后债权人、保证人的权力得到主张,从而影响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改变了期间的计算方式,保证期间的作用既已完成。

五、总结及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保证期间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化繁为简重构我国的保证债权保护制度,只采用保证期间来构建保证责任的约束体系,首先,将有利于维护保证人的单务、无偿的地位,衡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其次,将有利于提高法治效率,避免诉累、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再者,可以避免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之间的冲突矛盾,消除争议。[9]另外,针对我国现行保证期间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如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1)从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期间起算点的规定缺陷角度看,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在结合《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基础上,适时改变法律条款中的不合理问题,对法律条文中冲突条款进行修正,调整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2)从保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正的角度看,应积极汲取国内外先进的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及方法,例如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的相关法律诉讼体系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奚晓明.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J].中国法学,2001(6).

[2]陈贵.论保证期间[A].清华法学(第三辑)[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宋宗宇,王热.保证期间的性质再认识[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5]祖丹,李强.担保法之保证期间的解析[J].经济与法制,2005(2).

[6]唐宏川.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5).

[7]李明发.论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相关问题[J].法学,2001(7).

[8]柳.保证期间性质新探[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3).

社保证明范文5

一、对象(范围)

核查对象为街道辖区内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人员。

二、工作内容

通过此次年检核查,重点清退以下10类家庭:一是家庭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是政策性安排不符合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三是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在劳动保障部门已享受退休金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六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七是原因家庭困难、子女上学纳入低保,现子女已就业毕业的家庭;九是城乡低保家庭中家庭成员死亡、参军、失踪等自然减员的低保对象,十是其它不符合低保待遇的家庭。

三、时间

11月26日街道召开动员会议宣传城乡低保核查事宜

11月27日各社区书记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好社区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好此次核查工作并核查公告

11月28日-12月20日各社区开始低保核查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不符合予以取消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并对取消的低保家庭下发停保通知单,不符合低保条件且有明显生活困难的家庭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做好评议记录

12月23日将此次核查结果上报街道民政办公室

四、程序

通过开展入户走访、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携带相关材料参与核查,如低保因重病重残不能参与核查的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和当天日历照片代为办理。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县级资质及以上两年内医院病例及诊断证明或残疾证明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

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政策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

社保证明范文6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1.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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