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范例6篇

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范文1

1、户籍证明是无法在网上办理的。

2、办理户籍证明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3、户籍证明涉及户籍,且是本人需要,所以必须本人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由于中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

(来源:文章屋网 )

户籍证明范文2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完成了全县实有人口库的采集录入工作,实现了户籍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结合“争创人民满意户政窗口”活动,不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以服务好、质量高、投诉少、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着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爱民、便民、助民、利民活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口迁移、变更逐年成倍增多,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二代证办理的人像采集是由省政府招标的燕京公司经营,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办证进度的需要,群众经常排队长时间等候,省制证中心又不能满足全省公安机关正常办证的需求,从而导致办证周期长。加之个别窗口服务质量欠佳,个别民警服务意识不强,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对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__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下大气力积极加以整改。

一、当前户籍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群众办证的需求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冲突。

1、《保险法》已经确定把居民身份证号做为社会保障号,《居民身份证法》又规定身份证号是终身不变的号码,因此,公民的年龄也就不允许随便更正,而现实公民需更正年龄的情况仍然不少。

2、少数60岁以上老人没有户口,补登补录没有依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14岁以上且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要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而60岁以上的老人根本就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也很难找到当时的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这就使此类需要办理户口的按规定无法办理。

3、燕京公司是通过省政府招标的二代证办理过程中的人像采集经营企业,该公司设在__的照相点太少,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办证的需要。加之公司服务质量欠佳,工作效率不高,导致群众经常排队长时等候,很不满意。

4、安徽省公安厅在全省只设一个制证中心,根本无法满足基层公安机关正常办证的需求,造成证件制作周期长,易使办证群众误认为基层公安机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二)户籍管理部门和个别办证人员主观上存在一定问题。

1、公安机关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办理户口更改、婴儿入户、办证程序不了解,造成群众办事、办证经常来回跑。

2、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群众多,而工作人员少,办事、办证群众经常排队长时间等候,工作人员又没有时间跟每个群众解释,造成群众不满意。

3、个别户籍窗口存在“四难”现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4、个别基层派出所在受理户口、身份证业务时,责任不明确,有推拖现象。甚至存在个别办证人员给了好处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问题。

5、公安窗口单位硬件设备落后,满足不了网上办公的要求。以前是用纸质信息办理户口、身份证,群众到派出所就能立即办理,现在是用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办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加之网速慢,群众等候时间长。

(三)户籍管理存在法律缺失,实际操作难以界定。

1、户口人员的分户问题。这是户口办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问题。《土地法》明确规定住宅安排一户一宅。随着地价的飞涨,为了达到有更多宅基地的目的,部分地区先后出现了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人人申请分户的现象。人人分户显然不现实,但有关的户籍政策没有就这一问题作细致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界定。按照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原则上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但是日常办理户口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农村一般住房占地面积较大,且住房多并有多个进出口。子女们婚后一般与父母经济上分开,但生活在一处。分成多户就能在农村征地拆迁中争取到多套住房;在城区,因住房不多一般家庭共同居住一宅,为了办理城市最低保障金而分户,尤其是办理低保的,本身家庭就相对困难,如果我们不给分户,群众就申领不到低保。

2、群众变更姓名问题。《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1958年《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当中对更改姓名虽有一些规定,但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更改,哪些情况不能更改,需要哪些相关材料等都没有明确。《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和金城公司网络办理软件的规定,公民只允许变更一次姓名。而在具体操作中,标准只能由审批人主观判断来决定。对明知公民是出于某种利益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姓名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予更改,假如只要群众申请就都允许更改,不利于户口管理,也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

3、变更年龄问题。当前年龄错误主要是规避计划生育导致。农村主要是有村委会或法定监护人把年龄小的报大,躲避计划生育处罚。也有一些高考的学生,多年复习补考,总想把年龄报小;一些年龄小要求参军的青年,不到法定年龄,要求把年龄更正大;一些职工想提前退休,要求把年龄更正大;干部为了提拔,要求把年龄变小;有些不到百岁的老人,为了获得百岁以上老人的补助,要求把年龄更正大。而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不允许随意更正。

4、户口漏报问题。部分群众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携带家属子女长期在外

地打工,超生多胎,又不在合法医院接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部分群众超生后,把子女送给亲属领养,亲属不具备法定领养条件。部分农村老人过去怕多缴国家提留,不申报户口,现在办理农村医保、低保需要户口、身份证,这部分人又无证明法定年龄的依据,要求补录户口。

5、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户口差错、查询户籍档案资料中遇到的问题。农村在未建立派出所前一般是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为管理的主体,由于当时乡镇人民政府的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指定,且未参与户籍政策专门培训、学习,岗位变动较多,工作调动频繁,有的户籍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和不稳定性,在户口迁移、身份证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历史性登记错误和管理上的随意性,使当前的户口信息资料不仅差错较多,而且户籍资料档案缺漏。现在公民都想利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际进行项目的变更。公民到派出所查询以往的户籍档案,一是经常需要在派出所与派出所之间来回奔波;二是查找不到,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

二、户口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1、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滞后,导致户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颁布于1958年,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现阶段实行的户籍管理,偏重于大中城市户籍管理的模式,针对农村的户籍管理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工作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一些人乘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造成户籍管理的不严肃性;一些人因子女上学、参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拆迁、享受低保、房产交易等将户口随意迁移,造成长期人户分离。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户籍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2、户口与社会利益挂钩紧密。由于目前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服役退伍、税费缴纳、事故理赔、教育等政策仍紧密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农村户口与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使得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想尽办法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给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户口时带来许多难题。

3、户口登记缺乏严肃性,姓名使用较为随意。在着力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户口管理的服务功能,对严密户口登记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公民户口意识逐渐淡化,社会各界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对户口登记的严肃性缺乏认识,总认为迁户口、改姓名、改年龄、补录户口是小事。有的乡镇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随意性大,无事实依据乱出医学证明。村委会证明,群众想要怎么开就怎么开。对于乱出证明的单位,又无依据进行处罚。公民在参与保险、存款、就学和工作等活动时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一旦发生错误,其他部门都会要求公安机关来证明是同一人或更改户口登记的姓名。甚至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在户口变更上做文章,这都给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

4、因基层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缺失,导致变更更正难。由于年代久远,原人民政府管理的户籍资料未能形成档案及时移交派出所,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发现,部分基层派出所长期以来未重视公安户籍档案的管理和建设,造成许多户籍原始资料的缺失,一些历史性户籍差错问题因无法查实或真伪难辨,使变更工作难以解决。

5、证件办理相对集中,公安户政部门面临空前压力。目前,全县160多万人口,需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办理身份证,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服务对象的突然增多,造成群众到大厅等候排队,所以群众感到办证难。现全省只有一家制证中心,制证需要到省城去制,省城制证中心压力大,周转周期长,部分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制好。燕京公司是省政府招标,省公安厅下文安排的,在阜阳__负责二代证照相,__公安局没有行政管辖权,对其照相管理要求较为困难。

6、老百姓户口意识淡泊,对户口政策不了解。很多老百姓拿到户口本、身份证,不到用的时候不看,等时过境迁,发现差错,要求更改就比原来难。有些大中专毕业生,认为反正没工作,户口就放在口袋中,等用的时候又发生迁移证、遗失等情况造成落户难。有些父母在小孩上小学时才来申报户口,时间一长户口管理就难。

7、公安机关部分民警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个别民警不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淡薄,在工作中遇事推诿,甚至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明明基层可以做、应该做的一些必要的政策方面解释工作却不愿做,只是简单地将矛盾上交,或等到群众上访了,上级机关干预了才去做。据群众反映还有个别单位和办证人员有卡要现象,借此捞取好处。

三、解决户口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一是建议实行以现居住地登记为主的实有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越来越严重的人户分离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杜绝在户籍管理方面钻空子及违法违纪现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二是建议政府出台规定,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目前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计划生育、建设、民政等部门的许多政策都依附于公安职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集中于公安机关。彻底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上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当前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同时又能促进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

2、加快立法,制定规章,规范户口办理手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及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户口迁移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出台《户籍法》,把户籍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户籍法》未出台情况下,也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户口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办理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以保证户口管理的统一性、严密性,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操作。

3、加大宣传力度,引起有关部门和群众对户籍工作的重视,加强责任感。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并及时公开各种户口政策与办事、办证流程,增加办事透明度,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群众对户口登记严肃性的认识,减少公民随意更正姓名和年龄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让有关部门 和群众知道户口管理的重要性,身份证与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唯一有效法律证件,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起这一有效证件,规范各类证件办理,减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身份证工作已进入尾声,大多数公民已换发了居民身份证,政府应出台规定要求,在产生疑问需认定同时,要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只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号码与证件的号码是同一的,就应认定是同一,姓名作为参考。

4、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安查询服务机制。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掌握人口信息数据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其一旦损毁、丢失,就很难补救。目前换发二代证过程中形成有身份证档案,是通过办证群众本人签字认可的珍贵的户籍档案,各单位应重视此类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特别是负有具体工作责任的派出所领导,更要把户籍档案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公安档案建设工作,一是要加强档案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及时补救已缺失的历史户籍档案,做好现有的户籍档案资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做到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户籍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二是在完善档案建设的基础上,规范、健全公安查询机制,减轻基层民警工作压力。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有一定保密性,因而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可采取有偿收费的形式予以提供,所收费用用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的建设。同时,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发展要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工作法制化,加快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简化手续,严格责任,逐步建立严密、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5、严格队伍管理,切实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永恒的主题,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障。户政管理队伍是直接面向群众的队伍,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形象。户籍民警要牢固树立窗口意识、形象意识、自律意识和争创一流的意识,不得借户口管理和办证之机捞取任何好处,对于违者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在内强素质的同时,也要外树形象,认真做好户政宣传工作,切实解决“只会做,不会说”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咨询解释耐心,服务热情周到,办理认真负责,使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要广泛宣传户政部门在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了解、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户籍证明范文3

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简称“技能高考”)、湖北省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简称“高职单招”)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顺利进行网上报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报名对象

所有拟参加2020年全国统考(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单招(包括高职院校面向不同类别人员的单独招生、一村多名大学生招生等),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的考生,均须参加报名。

二、报名条件

所有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均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毕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不同类别的考生还须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我省户籍考生。

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考生可在我省申请报名。其中在高中阶段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集体户籍的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在我省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三年方可申请报名。

2.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学习;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港澳台考生。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4.外国侨民。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5.少年班考生。申请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少年班的考生,必须是智力超常、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中科大创新班年龄适当放宽),具有我省户籍的初、高中在校理科学生(不包括高中应届毕业生)。少年班考生先由招生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及预选,取得报考院校的资格证后方可申请报名。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类别和报名材料

(一)报考类别

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或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职单招,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

非一年制中职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技能高考或面向中职毕业生的高职单招。

一年制中职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

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职转入高职阶段,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单招。

(二)报名材料

1.我省户籍应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业高中或中专学校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三年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校学籍档案和通过“全国技工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生成,并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学籍名册报名。

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籍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必须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生成,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

2.我省户籍往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中职往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材料报名。

3.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应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学籍档案、学籍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须由就读学校及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由其工作单位出具,个体经营者出具营业执照,居住证明材料可以是居住证、房产证或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往届随迁子女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4.我省户籍普通高中或中职同等学力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等学力证明报名。同等学力证明必须是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5.港澳台考生。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需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6.外国侨民。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须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少年班考生。少年班考生凭本人申请(须经所在中学审核盖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学学籍档案、招生院校少年班资格证明报名。

8.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职学籍档案、2017年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录取名册报名,录取名册须有省招办盖章。

四、报名时间

2020年我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设备访问。

(一)网上报名网址及时间。

1.报名网址为:gkbm.hbea.edu.cn。

2.报名时间:

2019年11月14日-16日,全国统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

2019年11月18日-29日,全国统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再接受补报名。

五、报名地点

1.我省户籍考生

(1)我省户籍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学籍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市(州)两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报名。

(2)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如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等原因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若是在本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若是跨市(州)报名,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3)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承担中职教育阶段任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及其他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随迁子女。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港澳台及外国侨民。应届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往届生在居住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报名方式

(一)报名组织。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其他人员由考生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1.资格审查。由考生提出报名申请,报名点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我省户籍我省学籍应届生的资格审查由报名点负责。我省户籍外省学籍应届生、我省户籍往届生、随迁子女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2.领取报名卡。领取报名卡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3日。考生在报名点完成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名卡。

3.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按照《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办法》要求报名,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成功提交。在考生填写完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学籍号等信息后系统会自动与网报系统中导入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学籍比对未通过的系统会提示考生联系学籍管理部门解决学籍问题,同时会提醒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再次审核。

艺术、体育类考生中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在完成普通高考相关报名信息填写并成功提交后,还须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缴纳相应的专业考试费用。

4.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非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现场确认流程。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居民身份证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①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识别、核准本人基本信息;②现场拍摄考生本人照片并与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比对,同时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采集本人虹膜信息;③报名点打印考生《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④考生核对本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

1、考生在报名前须准备好报名所需的各类证件和材料,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

2、考生网报时须认真阅读《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名,点击同意即视同知悉、了解高考相关规定,并承诺遵守。

3、考生应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操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

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和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

报考音乐学类、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报名须到相关组考院校进行。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高考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相关组考院校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缴纳考试费。

4、现场确认必须由考生本人完成,考生须对报名点打印的《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造成报考科类、性别、姓名等信息错误,并由此影响考试、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不在报名信息登记表上签字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有弄虚作假,如采用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报名考试资格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户籍证明范文4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 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5、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户籍证明范文5

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xx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xx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xx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20xx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受理时间至20xx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20xx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户籍证明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查证

中图分类号:DF7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2-0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查证问题一直是困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难题。如何认定年龄,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幅度。一旦年龄认定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不同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查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其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是刑事诉讼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主要难题及成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面临着一些难题,类型不一而足,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难以核实

1.实际办案中的常见情况。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有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两份材料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能说出被调取户籍证明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2.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里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件之前并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公民的照片。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也没有其照片,导致承办人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偶有发生。

(二)公历、农历混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偏差

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均出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还是采用农历来记录事件,因此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报户口的现象也广泛存在。如果不加细致审查就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农历生日认定是公历生日,就导致出生日期提前。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案例可以看到,在年龄涉及临界点的情况下,户籍年龄为农历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要求获得从轻、减轻的理由。

例如,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案发时间是2010年4月26日,徐某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1994年3月21日,如果徐某登记的是农历生日,则其真正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5月1日,案发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讯问时,徐某提出了自己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

(三)户籍证明与言辞证据不一致,证据相互矛盾

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户籍证明应当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导致户籍证明不准确的情况很多。因此,在户籍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基于户籍年龄确实错误或基于想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而作伪证,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导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从未上过户口

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自然无法调取其户籍证明,也就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从未上过户口,也无法调取户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五)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和采信问题

骨龄鉴定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特点,但是骨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骨龄鉴定结论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而不是时间点,无法给出确切的年龄结论;另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只能鉴定出委托鉴定时的年龄范围,在案发时间和委托鉴定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况下,则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年龄作用受到限制。

三、年龄审查与认定的内容与方法

从长远看,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定问题离不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从目前的检察工作的实际看,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无误。

(一)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

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没有户籍证明,则审查是否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在有户籍证明的情况下,还应审查户籍证明上是否载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在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承办人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如身份证明材料上无照片,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

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应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二)通过讯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在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至20周岁左右的案件,要提高警惕性。在进行讯问之前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关于年龄的供述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详细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问明其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是身份证明上的日期,是农历还是阳历、犯罪嫌疑人的属相以及生活、学习经历,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未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的,不能疏忽大意,要给其充分辩解的机会,让其讲清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发现年龄疑点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查证,以免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年龄存在错误的最好时机。

在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经过承办人仔细询问,徐某及其法定人都提出徐某的户籍登记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根据徐某的族谱和证人证言认定徐某的户籍年龄是按农历登记的,认定徐某不构成犯罪。

(三)对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线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进行查证

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查证,查证的主要内容是:

1.书证方面。应当到原籍地村、镇、县三级计生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计生档案;到犯罪嫌疑人就读的小学、初中以及当地教育局调取学籍档案,根据需要可以调取全班同学出生日期简表;到村、镇、县三级防疫部门调取新生儿接种记录。在犯罪嫌疑人父母育有多名子女的,查明各子女的出生间隔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2.人证方面。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医生、接生员、老师、邻居、同龄人的证言。在向上述证人进行核查时要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对照,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节气、农时、冷暖、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顺序、出生前后的重大事件等。

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户籍证明时,应当采信其他证据;如果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是应当采信户籍证明。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无书面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骨龄鉴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或者年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如果有条件,可以选择与案发时间月日相同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单一的骨龄鉴定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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