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例6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1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2

以政策完善为基础,构建

改革试点体制机制

按照“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确保权益、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配套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共涉及33项政策,其中调整完善户口迁移、农村产权登记等政策16项,新出台及逐步出台新居民居住证制度等政策3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11项,进一步理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根据“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基本原则,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对全县德清籍居民435799人的户籍信息数据进行备份,明确农村户口296027人,以此作为执行农村居民相关政策的依据,正式启动户籍身份数据转换,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制定出台《德清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根据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明确规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引进人才、投资创业等7类人员的落户条件,进一步消除农村人口和新居民户口迁移的政策性、体制。适当对城镇居民回迁农村落户条件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建有房屋、并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户主才能回迁,防止出现城镇居民为获取利益而回迁农村,特别是对本县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的,明确规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按照公平公正、分类保障、控量提质的原则,制定《德清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的新居民实施居住证制度,按照在德清居住时间、固定住所、投资创业、个人学历等情况,分类发放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让新居民切实享受实惠。截至目前,共登记在册新居民162605人(含随行儿童16895人),发放临时居住证144296张,办理居住证422张。

以赋权增利为导向,推进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作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并着力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住房财产权、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等各项权益,解决农民进城落户后农村财产处置问题,推动人口加快向城镇转移。

扩大土地流转收益。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放开投资权”的思路,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创新土地经营机制,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引导农民以“土地股化”、“林地股化”促进规模集中经营。截止当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1?郾94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82?郾6%,土地流转平均价格为850元每亩每年,最高达到1500元每亩每年;完成林权流转面积10?郾5万亩。武康镇五四村成立了湖州市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达420户,入股面积1735亩,土地流转率达到100%。《德清县首创“土地股票”加速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

激活农村资产收益。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农村“三信”体系建设、农业担保、农村资金互助、林权抵押、农房出租和抵押贷款试点等各项工作,有效激活农村“沉睡”资产。截止目前,评定县级信用镇7个、信用村108个,信用户7?郾4万户,2013年发放各类小额农贷卡736张,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郾07亿元。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为全县220多家涉农企业和1900多户农户,累计提供贷款和承兑业务担保12?郾5亿元。挂牌成立全省首批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金规模全省最大,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双双突破五千万元。成功投放农房抵押贷款第一单。依托西部山区高端国际化民宿经济的快速发展,支持引导农户出租农村闲置住房,农房出租价格从2009年的3000元每年每户,提高到目前的3万元左右每年每户。

释放集体股权收益。全面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和信息公开体系,全县160个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共核实集体总资产18?郾32亿元,量化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1?郾98亿元,确定股东人数30?郾01万人,量化股权最高的武康镇宋石村达16000元/人,同时严格按照要求资产量化到人发证到户,股改面达到100%。2013年,全县共有7个村集体经济股权实现分红,总共分红达285?郾6万元,最高的武康镇宋石村达44?郾1万元。

以均等高效为目标,推动

城乡公共服务一体

全面梳理以不同户口性质划分而区别实行的公共服务政策,按照“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原则,对条件比较成熟的16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逐步消除依附于户口性质差别待遇,同时明确今后出台有关政策将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一体、优质高效。

全程保障进城落户。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源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相继出台义务教育、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失业保险、就业扶持政策,确保农民进城镇落户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在住房方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镇落户农民家庭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在教育方面,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城镇同等的就学政策;在就业方面,积极开展农民就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培训,切实增强进城农民就业技能和自身素质,使农民尽快适应城市生活。目前已开展培训10期,16000余名农民从中受益;在计划生育方面,农民进城镇落户,其本人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3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

【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2].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1] 【美】诺思著 陈郁等译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2] 转引陆益龙. 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 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4] 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5] 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9.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4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户籍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筑牢开展工作的基础。

会议结束后,__区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集中学习,传达会议精神,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层面;从全国部分省、市先期改革试点的效果;从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角度,深刻解读和阐释了户籍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及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要求全区各部门首先解决认识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户籍改革精神,做好宣传发动、解释工作,为户籍改革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对现存二元制户籍制度的重大变革,牵扯到群众利益的方方面面,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更好的推进工作的开展,__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遣站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共同深入到各社区、村组,通过开展入户宣传、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学习会、发放、粘贴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的内容及措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我国当前户籍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把农村、农民与城市、居民人为地分割开来,对同是一国的国民实行有差别的经济和福利政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所引发出的种种弊端也日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

1、户籍制度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重在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并融入城镇生活的过程。据官方统计,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历史性转变。但我国城镇化的“水分”不容忽视。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有城镇户籍的不足35%。很多农民工出现“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的“半城镇化”现象。

2、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城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我国目前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区域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差别较大。而户籍制度正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户籍制度区分城乡居民,居民依据其自身的户籍身份不同,获得截然不同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在超过50%的人口城镇化率中,相当一部分农村户口居民享受不到城市户口居民所享有的大部分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由于没有城市本地户口,农民工在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项目、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上的覆盖率,大大低于城镇居民和户籍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没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福利和政治权利待遇,没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

3、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劳动者自由流动和自由迁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我们的户籍制度却阻碍着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迁移。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限制。劳动者不能随着自己的工作和居住地的变化而变化。尽管在限制劳动者流动方面在逐渐放宽,但特别是涉及到与农民相关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阻碍了农民在城市和农村的自由流动。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到城镇就业会受到相关的限制。另一方面,已经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由于“户籍优势”,不愿意失去已经获得的城镇户口而到农村工作,这就阻碍了劳动力的双向、合理流动。

二、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十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见,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将始于户籍制度改革。但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主要目标是突破城乡相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进而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起到积极作用。改革的根本就是切断利益分配、社会待遇与户籍的关系,发挥户籍固有的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在中央领导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切断利益分配、社会待遇与户籍的联系。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起到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2、革除户籍的附带功能,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户籍制度改革必须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为此,要进一步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地市级以下全部放开,同时逐步放开大中城市落户的限制。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报酬、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实现他们的“市民梦”。各地对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一些地方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空转”现象,即直接把农民的户籍变了,但并没有改变他们生产和生活居住条件,这样的户籍改革没有意义。人的城镇化绝对不是简单地给他改户口,关键是贫富均等化。要逐步剥离粘附在城镇户口的各种福利,最终实现二者完全脱离。

3、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随着公众对就业、教育、医疗、退休、住房等基本需求较前有显著提升,社会也期待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准相应提升。倘若在此时敞开城市大门,意味着城市要承受更大的资源和人口压力,财政负担加重。要推进新型城镇化,最重要的是重塑地方财源。为此,加大对户籍制度的改革,财政制度责无旁贷。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以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其次,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解决财政职能“缺位”、“越位”问题,通过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调整城镇财政支出结构,将城镇财政放在本地范围的公共物品和劳务上,提供城镇居民等量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水供应系统、环境保护、交通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利益,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最后,加大省以下财力差异调节力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户籍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财政,因此,要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以推进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总之,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它承载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集体、城市与农村乃至不同地区和职业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只有逐步解开缠绕在城市户籍改革的“绳结”,实现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架构转向城乡整体发展的制度架构,才能够为继续推进城镇化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文兴.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1.60-64.

[2] 冯奎,钟笃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户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报学报,2013.1.94-99.

【作者简介】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6

    户籍制度是以人为对象,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及人口管理等内容。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户籍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根据政府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的松紧程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8年,是人口自由迁徙的阶段。这一时期对户籍的管理相对宽松,人口自由迁移比较容易,人口迁移大多是基于需要而非基于利益。这一时期户籍制度设计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即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虽然附带着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对公民的居住和迁徙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第二阶段,1958—1978年,是人口迁移控制阶段。这一时期对户籍的管理非常严格,公民的居住和迁徙受到限制。1958年我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开始由自由迁徙转向迁移流动控制转变。该条例明确规定,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制度。该条例还对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户籍管理事项均作了详细规定,将户籍管理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是人口迁移流动限制逐步放宽的阶段。这一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户籍限制逐步放开,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开始发生转变。这一时期户籍制度改革重大的事件是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颁布,文件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与原有户籍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农民进入城市的门坎降低,户籍制度的模式多样化以及户籍制度壁垒构成与类别的多样化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对立、对人口自由流动的制约等弊端依然存在。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展开,市场化浪潮对人才流动的需求以及城镇化发展对户籍制度的质疑等,都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二、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改革措施更加灵活、理性,多角度地为人才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为实现公民的就业、居住和迁徙自由奠定了良好基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户籍制度改革也面临一些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不彻底性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没有明确的目标。改革的目标缺乏明晰性,容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不利于我们更好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各地相继推出的多项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应急作用,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户口迁移方面,出现了为追求城镇规模和城镇化速度而忽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还有不分城市类别放宽落户条件,不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甚至为实施户籍改革而不惜突破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公民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包括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及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也直接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彻底性。另外,户籍制度造成的福利差别如果不改变,也容易造成改革的不彻底性。

    (二)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会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且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我国的户籍制度也不例外。户籍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其既得利益集团,主要包括大部分城市居民和某些部门。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指出:“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或者说,他们对这种制度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发展,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推进不力,与城市居民较强的利益博弈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而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部门借此机会谋求部门利益,利用行政权力阻碍户籍制度改革。另外,既得利益阶层对户籍制度的变迁起到了固化作用。现行户籍制度在长期的变迁过程中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并拥有庞大而稳定的既得利益阶层。我国教育、卫生、劳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社会经济政策长期附着于户籍制度这一现实,使得既得利益阶层更倾向于原有户籍制度的路径并沿袭此路径,况且制度设计和改革者也大多来自于此阶层,这种现状更是固化了户籍制度对旧体制的依赖。

    (三)户籍制度改革存在强烈的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是指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好的体系所取代。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并非完全的破旧立新,而是一个继承与发展的过程。因此,制度变迁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正如诺思所言,制度向量的相互联系网络会产生大量的递增报酬,而递增的报酬又使特定制度的轨迹保持下去,从而决定经济长期运行的轨迹。

    我国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从未停止过,也不断推出、试行新的户籍体制,但是,当新旧体制并存时,新体制对旧体制的路径依赖使新旧体制在较长时期内并存。新户籍制度沿袭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路径成本最小,加强了这种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的最大特点是渐进性,同时又具有保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持续性的最大优点。成本最小化原则使刚出台的新制度在与众多的旧制度并存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适应旧制度,甚至沿袭旧制度的某些因素。因此,路径依赖使新制度在促进旧体制改革的同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新体制的总体目标,从而增大制度改革的总成本。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是如此。

    三、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户籍制度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户籍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破除户籍壁垒,逐步改变二元户口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制度。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真正实现一元化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人口自由迁徙目标。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13个省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必须把推进城镇化、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国家每一个具体新制度的实施都有利于实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包括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等。

    第二,逐步剥离附着在现行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其它社会功能。户籍制度改革和创新路径的寻找和探索,不只是对原有路径的废除或弱化,而是在分解旧路径的基础上构建新路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突破,对相关配套制度如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也需要改革。换言之,就是要逐步剥离附着于现行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和其它社会功能,让户籍制度恢复本来面目,真正实现人们自由迁移的权利,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促进城镇化进程。此外,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突破,还需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实施如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这样才会有效地作用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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