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论文范例6篇

承包合同论文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1

1项目简介

本项目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1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是山西省目前最大的铁路煤炭集运站,项目特点如下:1)根据煤炭储运装实际特点,需开展多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其成本占系统总投资的近1/3,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2)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作业面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由于该系统与铁路项目同期建设,现场施工单位众多,各个单位工程衔接紧密,当出现作业面无法按照时间节点交付,直接影响后续工程按期施工。

2总包商合同管理

项目总承包商需要承担巨大的合同管理风险。本项目的合同总计26个可以分为四类:包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与供货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装分包合同。每类合同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谈判思路,并针对在合同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效地解决。2.1总承包合同。储运装系统采用的是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合同依据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尽管前期设计方案优化和合同谈判时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诸多不可确定因素,工程详细内容、范围等界面不清晰。采用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形式,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保证总承包方的利益。2.1.1工程范围。总包合同中应在主要工作划分上清晰明确,同时关注项目的边界条件,避免合同双方出现分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的界定只考虑到储运装系统本身,未能明确潜在相关方如铁路、市政、环保等部门出于对整体项目安全、环保评估的影响。如铁路部门需要对与铁路相关装车系统安全评估,增加安全设施,该项内容在总承包合同中难以体现,同时又是项目生产所需的内容。建议在工程范围的主要工作中明确“为保证项目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为之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加费用提供合同依据。2.1.2现场进入权。储运装系统通常与铁路工程同步进行。实施中无法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是影响工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对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的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场地条件限制,铁路快装站设备材料进场安装需占用铁路环线场地,快装站安装周期为5个月,由此造成铁路环线部分工程必须在快装站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经总承包商与设备厂家、铁路分包方沟通协调,调整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满足相关方的施工作业面,从而保证了整个项目的工期。2.1.3工期计划。在总承包合同的工期计划条款中建议只明确绝对工期,而相对工期可在合同生效后提交的进度计划中体现。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将设计、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竣工后试验的绝对工期进行划分,并应体现在合同中工期约定的条款中。本项目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工期22个月(时间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认的开工报告为准)。项目进行过程中受设计方案变化和资金的影响,工期顺延一年。总包合同中虽然有关于工期调整的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精确估算,笔者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报送业主审批,根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分项进度计划。2.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涵盖了施工图设计、对设备厂家所提供设计资料确认、二次施工图设计、预算等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设计人员对复杂的现场缺乏了解,对复杂的边界条件不熟悉,总承包商发现施工图纸差错漏项较多,针对此类问题,技术服务合同中建议增加对设计分包商各专业负责人的职称、经验、现场配合等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奖惩措施,满足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要求。2.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2.3.1材料设备采购包件的划分。储运装系统的设备材料采购数量多,种类繁,涉及机械、电气、暖通、消防等。如果逐项单独采购,可能需要面对几十家供货单位。总承包商针对这种情况,将设备采购按专业划分分包件集成采购,即由一家供应商负责相关联或类似的几种设备材料的供应,如9条皮带机机电系统集成、铁路快装站、变配电、集控系统等,每一项单独作为一个“采购包”,这种集成采购虽然可能增加单一成本,但是减少了采购需要管理的对象和协调供货周期的复杂度,从而降低了相关供货周期、设备系统集成风险。2.3.2灵活选用采购合同价格模式。成套设备、单体设备合同签订时采用固定总价,同时考虑到不可预见的设计方案变更,需要对所采购的设备数量调整,按约定的单价调整金额,并订立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实践证明,该项约定对采购合同的执行和项目整体推进效果良好。2.3.3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进度款支付。采购合同中设备预付款比例较小加上市场经济价格波动,难以满足设备供货商制造产成要求,最终影响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的工期。如皮带机原合同中约定:设备全部到场验收后,方能支付货款的45%。这一约定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现场具体施工状况。经与相关方协商修订为:“根据最新的工期计划要求最先供应设备工厂内产成驻厂代表确认支付45%,其他剩余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支付相应部分45%”。该办法有效的缓解供货商的资金压力,同时保证项目的工期进度。本项目所采购的部分设备如汽车衡等,设备货款基本都小于100万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此类各设备厂家预付款比例较小,扣除履约保函仅支付5%的设备启动资金,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经双方商定并报业主批准,供货商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将前两次支付调整为“供货商放弃15%预付款,所供货物按约定时间运抵现场检验合格后,一次支付60%的货款。”如此一来,既保证了所采购的设备按期到场,又不突破合同约定,同时供货商的支付手续简单化,收到良好的效果。2.4施工分包合同。对于工作内容明确,工程范围界定清楚、工程量较准确的施工合同,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本项目中土建分包合同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是以初步设计为依据的概算数量和价格。实际施工中,按照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和审核后的对应工程预算计算实际的工程价款。由此有利于项目土建工程提前动工争取工期,及时支付已完工程的进度款。由于设计深度和分包合同订立条件限制,某些工程部分工程量很难准确估计,此时可以采用部分工作包干总价,如本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安装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不同阶段的量差风险。通过采用部分包干单价的方式,不但能够减轻总承包商管理的工作量,又有利于总体成本控制。

3结语

总承包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减轻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过程风险的预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因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便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合同管理实践为例,研究讨论煤炭集运站总承包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随着我国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大力推进,合同管理必将起到其应有的核心作用。

作者:康志勇 夏飞 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2

近期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减免农业税的政策,特别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两大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税减免试点,由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诉讼争议的焦点大多为农业税减免能否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减免属国家政策调整,是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是在合同成立后,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客观原因发生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风险和机遇共存,当事人既要承担风险责任,同时也享有机遇所带来的利益,变更合同反而显失公平,因此农业税减免不能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笔者同意后者的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制度或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来的,已为一些国家和法律所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见,主张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各国的理解不尽一致,界限不好确定,规定会产生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约定由流转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提高幅度较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土地流转没有享受到国家农业税减免带来的实惠,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请求。 二、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规定了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允许合同变更。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国民经济不发达,减免农业税会造成国库空虚,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进行微调,不可能大幅度减收或免收;价格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引发价格的波动,对合同当事人的收益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变更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民的收入状况相适应的。 国家税收的调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也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这一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对于当时农村承包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我国关于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一次偿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合同 中约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承包金,对单方变更承包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可见随着《意见》的废止,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同时失效。2009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适应,也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2009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仅限制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另一种是承包方不仅不收流转价款,反而向对方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变更,是因为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是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排除了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的情况,承包方将土地有偿流转,依法不应变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从适用的原则来看,确定了适用公平原则。从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并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最高院虽然曾做过有益的偿试,但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也已被废止,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从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来看,情势变更仅适用当事人协商变更。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并非自动地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当事人须经一定的程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运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因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变更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变更权或解除权的产生,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规定。合同约定附变更条件的,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这种法定事由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因“情势”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拒绝承诺,由此产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由于不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其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为了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已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获得利益。而转让土地经营权者早已离开农村,他们在城镇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已经融入城镇建设之中。如果允许合同变更,真正获得实惠的不是因受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而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从而改变了我国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方向,使资金流失,与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郝文军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3

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国际工程承包方式,EPC总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直至竣工移交等全部工作,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EPC模式与传统模式最大区别在于: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各项工作,而业主仅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由此可见,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很大,即便是业主过失的风险也往往由总承包商来承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业主对于合同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不一致的风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总承包商对合同文件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一般而言,总承包商会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分包给分包商,各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

业主为何愿意采用EPC模式,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无外乎:合同总价固定,合同价格并不因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费用而予以调整;工期相对确定;业主本身缺乏专业知识或精力,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交给总承包商,能够确保工程质量。

二、索赔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重要意义

索赔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际工程承包界甚至流行着“投标靠报价,赚钱靠索赔”的口头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承包商可以通过索赔挽回成本损失,确保其合理的利润。EPC工程总承包索赔事件主要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的索赔事件,指的是在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24款专门对索赔进行规定:“如果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发现古文物,雇主指示采取保护措施,而承包商由于执行雇主指示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而默示的索赔事件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合同规定的风险和责任中分析得出承包商享有索赔的权利。例如,业主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条件,导致总承包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等等,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索赔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要求:明确提出索赔要求,执行索赔程序,搜集索赔证据,准备索赔文件,编写索赔报告,同时分析业主提出反索赔的可能性。

三、索赔管理的注意事项

1.明确索赔责任,执行索赔程序

无论是明确索赔责任,还是执行索赔程序,都离不开对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的应用,准确引用相应的条款让索赔工作事半功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次序,以及在索赔报告中全面、准确地引用相关条款。否则的话,索赔工作可能会功亏一篑。

在一份原油处理厂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工程范围”规定该合同项下的原油处理厂的设计能力为接受原油150000BPD,但合同协议附件“技术规范”规定设计能力为出口量150000BPD,工艺流程图显示也是150000BPD。如果按照工艺流程图处理能力设计,与合同协议附件规定的处理量相比,该原油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要增大约1%。整个系统的设备、设施参数都要做相应调整。业主认为设计规范和工艺图都明确表示为处理量150000BPD,同时项目性能担保也规定为150000BPD。因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按照原油处理厂处理能力为150000BPD 设计。承包商认为“工程范围”作为合同协议的附件二,而“技术规范”是合同协议的附件四,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因此,该原油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应当为接受能力150000BPD。如果业主要求按照出口能力150000BPD 规模设计,那么属于合同工作范围变更,业主应当给予变更补偿。为此,双方发生争端。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不同文件对合同标的规定不一致,导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工程处理量的理解发生分歧。该EPC 总承包合同对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作了规定,即如果合同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含糊不清或者矛盾,其解释优先顺序按照附件排列顺序,附件二“工程范围”应当优先于附件四“技术规范”和附件七“性能担保”。因此,从合同规定来看,该合同的设计能力应以原油进口量为准。如果业主坚持承包商按照出口量为150000BPD 规模设计,那么,应当属于合同变更。《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也对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做了专门性规定。

2.搜集索赔证据,准备索赔文件

从项目开工后,承包商就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证据,在项目的各个环节以书面信函,施工现场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工程汇报材料,进度计划表、施工日记等方式逐一记录。其中合同变更事项是主要的索赔依据,这是因为凡是合同变更,合同当事人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总承包商往往会借助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

3.编写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因索赔事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至少包括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主要包括索赔事件的描述以及具体的索赔要求。

(2)依据部分:说明索赔的依据,主要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计算部分:目的在于通过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的索赔款项或延长的工期。

(4)证据部分:包括前期搜集的索赔证据,这是整个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可靠的证据链,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

四、结论

索赔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是无法避免,但一旦发生索赔事件,无论是业主还是总承包商都应积极处理,以期尽快地妥善解决问题,让整个项目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承包实施指南》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年8月第1版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4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索赔管理;索赔策略

工程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工程承包界甚至流行着“投标靠报价,赚钱靠索赔”[1]的口头禅,企业通过索赔管理还能够防止被索赔,减少或避免企业自身的损失,因此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合同双方对于索赔都非常重视。研究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国际通行的运行做法,尽快掌握并运用FIDIC合同条件特别是其中关于索赔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惯例的顺利接轨,使索赔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提高国内建筑承包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一、充分论证索赔权,切实遵循索赔程序

要进行施工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一个承包商除了对FIDIC合同条件熟悉外,要做好索赔管理必须熟练地应用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来论证自己的索赔权。第一,应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效力优先次序。第二,为了论证索赔权,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要明确地、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及自己索赔要求的根据,使雇主和工程师了解该项索赔的合理性。第三,除了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以外,承包商还可依据以下两方面的规定或事实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规定;类似情况成功的索赔案例。由于FIDIC合同条件属于普通法系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均实行“案例裁决”的原则[2],即在裁决时可以参照类似的前例。

一是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对承包商来说,一经发现索赔机会,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做法是立即请工程师到出事现场,要求他做出指示。对索赔事态进行录像或详细的论述,作为今后索赔的依据,并在时限以内尽早地书面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不断与雇主和工程师联系,催促尽早地解决索赔问题。二是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索赔处理中最主要的索赔证据就是事实,索赔人员较困难的工作主要是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损失“量”的认可,还应注意到所有索赔要求所涉及的并非只是合同,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事实和损失量的认定是一件与技术条件密切联系的工作。事实上,许多索赔事件的最终认定不是围绕商务条件展开,而是围绕技术条件进行[3]。三是尽量以单项形式提出索赔,不要想以一揽子方式解决所有的索赔,索赔数量积累得越大,问题的解决对承包商越不利。索赔处理必须要讲究策略和灵活性,体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原则。

二、承包商预防和减少索赔的措施

最佳的索赔管理策略是预防,承包商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索赔;二是预防业主的反索赔;三是预防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更为有效地进行索赔。然而这方面的工作往往会被忽视,因此尤其值得研究。

在工程投标与报价过程中,承包商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面细致地进行施工现场勘察,综合考虑社会人文环境、材料价格等因素,认真进行投标估算,正确决定报价。承包商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应对合同中存在的疑问进行澄清,对于重大工程风险问题,必须提出并与业主协商谈判,特别是对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专用合同部分。施工阶段,承包商必须牢固树立“干好活才好索赔”的观点,本着严谨的态度切实履行合同,并及早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积极与业主真诚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减少索赔障碍,预防反索赔事件发生,争取业主的道义索赔。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原材料和施工工艺严格把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和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以防止业主因工程质量缺陷而提起反索赔。承包商应保证材料供应,提高施工效率,从各个方面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防止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而造成进度延误。对于业主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延期索赔申请。若承包商延期索赔成功,就可以避免业主因“延期竣工的赔偿金”而提出反索赔。承包商应注意业主不能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对于工程变更,应该有书面变更指令,以便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若业主或工程师下达口头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做好书面记录,并提请业主或工程师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既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又满足索赔论证的需要。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程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开支,将施工成本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如果发现直接费开支超出成本计划,应立即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所在。

三、索赔策略和技巧分析

尽管我们主张尽量预防和避免索赔的发生,但索赔是内在的、无法完全避免的工程现象,因此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应积极面对,及时索赔。

⑴ 建立索赔小组,寻找索赔切入点。承包商在工程投标报价阶段就应选拔具有良好素质、头脑清晰、懂得公共关系的人员组成索赔小组,在报价前对招标文件尤其是合同条款进行研究,做出初步的风险评价报告,考虑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积极寻找施工索赔的切入点,在标书中作好隐藏,为日后施工索赔埋下伏笔。

⑵ 不平衡报价策略。不平衡报价是国际上通用的投标技巧。

⑶ 索赔时间策略。承包商应随着工程的进度,对逐一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统一安排,尽早提出索赔要求,以免拖延而导致索赔失败。同时,要选择有利的索赔谈判时机,尽可能将单项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解决,避免单项索赔积累而导致索赔难度加大,甚至无法解决。

⑷ 着眼于重大索赔。承包商应着眼于重大索赔,即索赔额高、影响面广的索赔事件。对这类事件,业主一般都较为重视,对承包商为此类事件的处理做出的努力也较为了解,因而,对此类事件的索赔容易得到业主的理解和认可。

(5)谈判中的方式方法。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法律基础和业主的商业习惯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谈判方式。索赔谈判应以利益为原则,而不是以立场为原则,不以辨明是非为目的,要强调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达到索赔的预期目的,因此在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时,务必要注意措辞,以理服人,既要正确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又要做到不伤害双方的和气和感情。

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监.国际工程施工索赔[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172-174.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5

关键词:项目,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模式

 

一、国内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现状

1、 国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有关工程管理模式方面的专著、经常刊登有关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方面文章的期刊较多,专著、论文主要集中在对BOT(设计—运营—移交)、PFI(融资模式)、PMC(项目—管理—承包)、EPC(总承包)、代建制等模式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各种模式的优化、选择、比较上。,项目管理。英美近年兴起伙伴关系管理模式研究,但这方面的应用研究比较少。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应用研究范围很广,已经渗透到矿山、石油等部门。,项目管理。研究的知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模式在理论上趋向多元化的特点,具体表现为行为科学、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综合运用方面的研究。项目管理模式的技术方法的研究趋向专业化的特点,表现为用预测技术、决策技术、网络技术、数理统计、线性规划来解决复杂的问题。国外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区域性研究涉及的很少,主要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宽泛研究,模式的应用缺乏针对性研究。

2、 国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对项目管理模式研究的专著主要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2001年5月,我国正式推出了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C-PMBOK),并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C-NCB)。2004年,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5),直到08年仍然在使用。期刊主要有《项目管理》《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现代化》《中外建筑》《项目管理者联盟》及其他相关杂志和建筑学报,论文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模式(即指挥部模式)、CM 模式、EPC模式、DM 模式、PMC模式、BOT模式、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上,从不同切入点入手,对这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各自特征、优缺点和适用条件等多方面的比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给出改进的措施和策略。国内对大型工程的管理模式研究案例很多,但主要限于工程本身的研究,推广应用价值小。

从开发的软件和应用方面来看,各高校的管理学院、计算机所,北京梦龙科技开发公司、大连同洲电脑有限公司等单位都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进度开发过一些软件,但主要是采用计划协调技术。工程项目分析在我国也曾经应用于实践,如三峡工程、上海地铁建筑工程项目、大亚湾核电站工程项目等。但很多小工程缺乏分析和实践。

二、 常见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

对于常见的几种项目管理模式——传统的项目模式,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及其它总承包管理模式,CM模式及PMC模式等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1、 业主介入施工活动的程度不同

(1)传统的项目模式中,业主要负责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这是平行承发包模式的弱点,限制了该种承发包模式在某些建设项目上的应用。

(2)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及其它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对建设项目业主而言,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系统管理和综合控制,可大大减轻业主的管理负担,降低建设项目风险,也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承包市场的运行规则。

(3)CM模式中,一般没有施工总承包商,业主与多数承包商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虽然施工管理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施工管理,但业主必须适当介入施工活动。,项目管理。

(4)PMC模式中,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PMC(projectManagementContraetor)

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PMC是业主的延伸,并与业主充分合作,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

2、 设计人员参与工程管理的程度不同

(1)平行承发包管理模式授予设计人员(建筑师)极其重要的管理地位,建筑师在项目的大多数重要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总承包商必须服从建筑师的指令,严格按图作业。,项目管理。因此,在传统的项目管理方式中,设计人员参与管理工作的程度最高。

(2)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和施工均属于同一公司内部的工作,设计人员参与管理工作的程度也很高。设计一建造承包商通常首先表现为工程承包商,然后才表现为设计师,在总价合同条件下,设计一建造承包商更多地关注成本和进度。设计工作与工程管理工作一定程度地分离。

(3)CM模式中,设计工作和工程管理工作彻底分离。设计人员虽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参与方,但工程管理的中心是施工管理商,施工管理商要求设计人员在适当时间提供设计文件,配合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4)PMC模式中,一般PMC不参与项目的设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业主经常也会把一些具体的设计工作交给PMC承担,但严格地说,该类具体工作并不属于PMC的范畴)。设计人员在PMC组织和安排下,完成基础设计任务,并交由PMC审查。详细设计由PMC选定的总承包商来完成。

三、结论

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大城市正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某些大项目也采用了先进的管理模式。国外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引进,势必对中国的建筑业带来冲击和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梁世连工程项目管理.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004年1月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王立文等.现代项目管理基础[M].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

承包合同论文范文6

索引关键词 :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索赔现状;索赔措施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索赔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筑行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出现的新问题。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与国际接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就变得尤为突出。索赔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些项目管理专家说:一项工程是否有效益,在很大程度上看承包商能否对索赔运用自如。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人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一20%,有些工程的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但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在国内还存在各方面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程索赔意识薄弱的现状,探究造成我国索赔管理落后现状原因,进而提出提高我国索赔管理水平,和改善我国索赔现状的具体措施。

1.2 索赔在国内发展概述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工作,国内对国际工程索赔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己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大都是对索赔进行一般要领性的叙述,或是具体经验的总结,或是结合工程实例对索赔进行定性的分析和说明,而对索赔的系统理论分析和定量研究却很少。国内已出版的著作中,以《国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策略》、《建筑工程索赔》等对工程索赔的论证详细,但内容多为基础知识的介绍和理论性的叙述,几乎没有具体方法的研究。虽然理论工作者和工程界人士越来越重视索赔问题但是我国对索赔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对施工延误索赔研究主要是从案例角度对索赔做了一些分析,文献的内容主要放在索赔的合同分析和责任划分以及工期延误分析上,再结合施工管理中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索赔分析评价的原则和方法,在费用索赔分析方面也开始有所涉及[2]。

1.3 施工索赔的现状

我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自此进人中国。经历了近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索赔无论在数量或金额上都呈不断递增的趋势。倍受业主、承包商及有关部门的关注。是否运用索赔以及索赔是否运用得当,直接关系自己的利益、生存和发展。但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我国工程企业对索赔的现状可描述如下[6]:

1.3.1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大惊小怪,认为发生索赔,就必受法律的惩罚,负刑事责任,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

1.3.2索赔专门人才缺乏

有关专家认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在内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T”型人或“金字塔”型人缺乏,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素质不高;懂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

施工索赔在国外现状

国外对工程索赔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从七十年代就进入了较高的水平,近几年,国际上对于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日益成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先后开发、研究了各种,项目风险分析技术,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国际工程风险管理理论逐渐成熟,涉及到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以风险的辨识、评价、控制和管理等构成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各种风险分析技术也不断得以改进。成熟的工程风险管理理论促进了索赔风险管理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索赔的计算分析有完整的方法,用系统的方法进行结构分析和专家系统的研究。国际上承包商对于索赔的定性分析运用得较为充分,侧重于对索赔进行和同、法律上的责任分析,还紧密结合具体的合同条件讨论索赔对策。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成立专门的工程索赔研究机构。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水平的发展国际上计算机在施工索赔领域应用比较广泛。利用文字处理、表格处理、进度控制等计算机常用软件准备索赔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和实现基本的计算功能,改进日常报表工作等,这部分得到的结果往往是其他应用方面的基础。利用计算机的仿真和人工智能技术模拟施工过程、决策过程、以便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达到预防索赔的目的,利用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对施工技术进行分类、汇总、存储和提取,能够有效地支持索赔。

1.3.3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

索赔管理虽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其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比如,对工程索赔的计算,采用网络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前者比较复杂,一般不常用,而后者虽简单、方便,但其不满足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或删减工程量等条件,而且操作时,人为因素较多,所以也不能全面反映索赔的合理性。近年来,由于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与意识的逐渐加强,施工索赔逐渐被国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认识和重视,但对于施工索赔及其索赔管理还缺少经验。只注重施工索赔意向的提出,不知道如何进行运作,使得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索赔依据的保管及收集、索赔的程序及计算不科学、不规范,存在不会索赔现象。

2.1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2.2 索赔的意义

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能够维护承包公司的合同利益;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能够提高承包企业的管理水平;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是许多国际承包商的经验总结。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4]。

2.3索赔的重要性

索赔作为保护承包商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欲,其重要性重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2.3.1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2.3.2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2.3.3工程索赔是承包商谋取正当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在国际上,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都善于通过索赔,来提高工程收益和竞争力。索赔能使企业取得补偿损失,导致企业获得应有的工程收益。索赔的取得常常会使建筑企业因需准备充分的资料和依据,从而使其经营管理得到加强,并扭亏为盈。可见,工程索赔对建筑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4产生施工索赔的原因

2.4.1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和特殊性

2.4.2施工合同的多样性和理解的差异性

2.4.3施工建设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很多单位,如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技术关系复杂,容易出现一方失误而引发他方损失,进而引发经济纠纷和施工索赔。

2.5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第三章 施工索赔程序及索赔报告的内容

3.1施工索赔程序

3.1.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3.1.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3.1.3. 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补偿进行协商。

(2). 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工程师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费用索赔审批表”中应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和延长的工期,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理和不合理方面。通过协商,工程师与承包人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工程师认可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当然,承包人仍然具有继续索赔的权利,直至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

工程师批准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天数如果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则工程师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补偿金额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如果工程师批准的额度超过其权限的,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3.1.4、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通常,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3.2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书面文件,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3.2.1 索赔事件应是真实的

3.2.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

3.2.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商的实际损失

3.2.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

后 记

总之,加入国际竞争必然会产生经济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卫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施工索赔行为,建立施工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索赔经验,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更快地适应国际惯例;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索赔就是追加合同价款,属于工程造价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索赔是承包商或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对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以至企业如何溶入市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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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黎虹:施工索赔现状及对策研究[J] 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