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例6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项目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2001年以来,建筑业总产值以20%左右的增长速度持续稳定上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建筑业就业容量大,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全国3,200多万建筑业从业者中,农民工的比例高达84%。然而,建筑业的安全水平相对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是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高危险行业。2009年上半年,全国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1,074人,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45人,同比增加3起、35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一个传统的工业部门,建筑业之所以成为危险行业,与其自身特点是分不开的。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材料和机具必须通过相互联系和配合才能完成一定的施工生产任务,因此这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受各种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的状态的影响。而在建设过程中人、物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非常多,比如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质较低、施工生产的离散性、变化的物理工作环境以及恶劣的露天作业环境等。另外,工程建设往往由多方参与,管理层次较多,管理关系复杂。仅施工现场就涉及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建设监理和供应商等各方,尤其是数目众多的分包商给建筑安全的目标管理、协调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工程分包对安全绩效水平的影响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复杂化、系统化、专业化以及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数量众多、层次众多的分包商共同完成。在房屋建设项目中,分包商完成工程量的80%~90%是很普遍的。在公路工程或其他重大项目上,分包的部分一般会少一些。国外研究者已经证实了工程分包有助于建设项目更高效、经济地完成。同时,有研究成果表明工程分包是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的因素之一。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混乱的责任关系加大了控制现场安全的难度。另外,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分包商往往会压缩职业安全健康投入以谋求经济上的存活。澳大利亚的一项实证研究分析了分包商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障碍,发现实施法律规定的安全健康防护措施的费用、语言和教育水平的限制以及对新制度的恐惧是制约法律有效实施的主要障碍。

在中国,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以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三种形式都是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同时相应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不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包括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本文暂不讨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是否制约多元化发包模式的发展、是否与市场需求相悖。目前,建筑业中转包和层层分包现象非常普遍,经常出现一个项目由几个承包商层层转包,导致安全责任不明确,各个分包商都忽视安全。同时,经过层层盘剥,也使得最底层的分包商微利或无利可图,无法保证在安全上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安全事故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工程分包都是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绩效水平的重要因素。美国在安全管理和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在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美国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从合同的角度看,分包商通常和总包商直接达成协议,尽管业主拥有对所选分包商的最终批准权,他们通常会接受总包商的第一选择,因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包商而非业主负责协调管理各个分包商。实际上,业主将分包商看作是总承包商的雇员。这点体现在总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条款中:“在没有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应当转租、出售、转移、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同或承包商的权力、资格或利益的任何部分。在得到上述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承包商转包一部分工程,但承包商必须承担总计不少于合同总价款50%的工程。在计算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工程量之前,还应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其在合同当中有专门条款指定的、可以由分包商完成的项目的价值。任何合同的分包或者转移行为都不能使承包商免除其在合同或合约中规定的责任。”

分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提到安全,要求分包商遵守政府的安全规定,一些分包合同中的安全规定如下:“分包商应当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规定和保护员工或其他周边人员的行业惯例。分包商应及时执行任何由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的,属于安全的指示,并应充分参与承包商的安全计划。”

尽管业主将分包商视为总承包商的下属,但是大多数总包商却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会仔细起草分包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使得分包商成为独立的承包商,而非总包商的。因为,如果分包商毫无风险地成为总包商的,总包商的责任会增加。尽管很多分包合同都表述了分包商的安全责任,大多数情况下表述的方式还是很肤浅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由于总包商拥有更广博的知识和更强的控制能力,应承担一部分由于分包商行为引起的责任。对此,OSHA规范(29CRF§1926.10条款)规定:“通过合同获取某部分工程的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得要求任何壮工或技工在建筑安全标准确定对其健康或安全不卫生、有危害或有危险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工作。”该规定强调总包商对“所有员工”负有责任。因此,对于总包商而言,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成为影响项目能否顺利进展的先决条件之一。

当然,总包商首先应该具备指挥不同工种和分包商的能力;其次总包商必须迅速而有效地让项目建设各方感受到项目安全文化。为了避免雇佣不能理解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分包商,总包商应仔细对其加以选择,安全成为选择分包商的明确且重要的标准。总包商应如何识别安全的分包商呢?美国的经验是通过安全记录来判断,具体而言,可以采用经验调整系数、工伤赔偿损失率以及事故发生率。如果所有衡量手段得到了一致的结果,当然可以为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但是,如果它们之间相互冲突,决策就会变得复杂。

在选择了安全记录良好的分包商之后,进一步探究总包商对分包商安全的影响方式。在对中型项目分包商安全的研究中,安全专家Hinze和Fingone(1988)发现安全主要受到五大类变量的影响,按照其对分包商安全影响的降序排列为:项目压力、项目协调、强调安全、关注员工和安全标准。项目压力对分包商安全绩效的影响最大,其中包括总包商的项目主管判断的项目压力,如果他们认为项目存在巨大压力时,分包商的安全记录一般很差;进度压力也影响安全绩效,如果进度提前,则相对事故率更低;还包括总包商的项目经理的利润压力,如果他们仅重视项目利润,分包商的安全记录会下滑;此外,分包商自身的安全压力也关系到其安全生产水平。研究发现,总包商协调项目所付出的努力与分包商的安全状况直接相关。当其具有良好的项目协调能力时,分包商就会有很好的安全记录。而影响总包商协调效果的因素很多,包括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同时项目中分包商的数量也影响安全,随着分包商数量的增加,事故率随之上升,特别是在分包商数量超过50个以后,事故率明显增加。

而一项针对全美国大型项目分包商的研究发现,其安全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影响:总包商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总包商有效地进行项目协调工作。在大型项目中,以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委派一名全职的项目安全员;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班组安全会议;在各方协调会议上讨论安全;在开工预备会议中讨论安全;监控项目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绩效;高层领导在视察现场时强调安全等。此项研究还发现,总包商而非分包商自己对分包商的安全有着更显著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总包商与分包商安全生产责任的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比发现,我国法规对总分包之间安全责任的约定与美国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关键在于能否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即总承包商应该制定怎样的安全计划以保证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其掌控之下,分包商又应该采取怎样的安全措施以履行其安全责任。因而,现阶段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应该从企业和项目层面着手。

由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队伍主要由农民工构成,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足,很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便从事施工生产。而劳务分包企业往往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管理农民工队伍。美国的研究表明,总包商对安全的干预比分包商的自我管理更有效,因而总包商应向分包商灌输安全文化理念,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审查分包商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指导安全计划的执行,逐步形成依据分包商的安全记录进行招标决策的机制,激发分包商进行安全的自我规管,从根本上提高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2~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2]方东平,黄新宇,Hinze J.工程建设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8.

[3]王茜.建筑施工频繁“触雷”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N],中华建筑报,2009.7.21.

[4]David Arditi,Ranon Chotibhongs,Issues in subcontracting practice.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131 2005.8.

[5]Loosemore M,Dainty A,Lingard H,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strategic and operational aspects.London:Taylor and Francis Ltd.2003.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业务外包;承包管理

新疆哈密石油基地三塘湖物业管理中心和三家承包商服务公司共同为三塘湖生活基地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在业务外包后的具体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开展具体服务工作时物业管理中心和承包商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承包商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着物业管理中心的服务质量,影响着前线将士的稳定。如何让承包商发挥最大效应,最好的完成任务,如何在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时加强对承包商的服务,物业管理中心与承包商在工作磨合和相互适应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了一些方法、探索出了一些规律、总结出了一些经验。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强化合作

如何帮助承包商统一员工认识、明确各自职责,尽快转换角色,做好自己分内工作成了中心首要解决的问题。在用工甲乙方关系改变后,这些人对原单位产生怀疑、幽怨,甚至出现了消极怠工现象,出现了不服从管理,安全工作、服务质量有滑坡现象。为此支部多次召开座谈会,与承包商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召开承包商员工大会,开展形势任务宣讲教育,进行人员培训,让他们明白虽然用工性质发生了变化,但中心和他们的工作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目标一致、任务一致、服务对象一致,中心还会关心他们的工资按时发放、安全管理等问题,通过反复交流、多次讲解,基本消除了他们的顾虑和担心,统一了认识,使他们明白了甲乙方关系的各自职责,不同工分,从而加强了合作,密切了相互配合。

二、统一标准、执行制度、强化考核

由于承包商整体管理有其特色,但也存在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员工队伍管理、现场管理、基础资料等不足现象,存在标准不统一、执行力不强,突击应付检查、考核薄弱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问题,中心没有武断的检查、考核、扣款,而是深入现场,了解原因、查找问题,发现中心原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各类记录等成了中心和承包商之间的“夹生饭”,中心原来的工作标准已经不完全适合承包商的具体管理、操作了。如何统一标准,执行制度。为此,中心反复召开承包商管理人员座谈会,就工作标准、制度执行进行深度沟通,引导教育、辅导,让他们学习、领悟中心原有的工作标准、设备操作规程,使他们领会贯通、消化吸收,将中心多年以来积累的成熟的、稳定的、科学的工作标准、操作规程转化承包商工作的制度、标准、流程,进行全员宣贯、培训、执行。中心对承包商扶上马送一程的做法,既使承包商尽快进入服务角色,胜任具体工作,也使中心各项业务工作标准稳步推进,保证了服务质量,在外包后没有出现明显下降,更是得到了前线单位、员工的认可和赞扬,也使监督考核有了统一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合同考核细则,使承包商心悦口服,改变了承包商被动考核局面,使承包商的各项工作做到了“有法必依”、中心监督考核做到了“执法必严”的双赢局面、良性循环。

三、统一管理、规范现场、强化服务

业务外包后,在日常管理上出现了多头管理、工作现场“三好五S”不能执行到位,甚至出现工作现场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到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如何规范承包商工作现场管理,如何帮助承包商理顺内部管理也成了中心服务承包商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为此,中心加大对承包商管理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从承包队伍人员结构、工作分工等方面分析,就内部管理如何分层、岗位如何设置、职责如何划分等向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承包商尽快建立起自己的内部管理体系,落实自己内部人员分工情况,使业务外包整体工作运行平稳、有序,并力求合理、科学。在内部管理规范化、岗位分工明确化以后,中心党支部立即安排党员骨干带领承包商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就如何规范现场安全、施工作业和服务质量进行言传身教,使现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做到“三好五S”,服务承包商管理,提高了承包商的现场服务水平,保障了中心整体服务水平。

四、统一思想、引领文化、强化认同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统一、规范、强化,承包商总体工作明显提升,服务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产生新的问题。如:承包商之间的协作配合矛盾,承包商管理人员与员工的矛盾,承包商内部员工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不仅影响着承包商之间团结、内部管理,而且影响到中心的服务质量,严重的矛盾激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如何统一思想,引领不同文化,强化承包商之间、内部的认同,又成了中心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一个课题。为此,中心召开支委会议研究制定对策。针对具体事情,开展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活动,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统一思想、引领文化,发挥政治思想工作优势,逐步理顺承包商之间关系,使各承包商都明白、理解大家是利益共同体、目标共同体,都是为石油而生,为石油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认可吐哈石油文化的同呼吸、共命运、同风险、共收益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文化理念,统一哈密物业管理公司“真情服务、创造感动”的服务理念,逐渐理顺内外部等诸多关系,将承包商工作作用最大化、及时化、共享化。业务外包以来,由于承包商管理还没完全适应石油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经营考核,在管理、制度、标准、流程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也没有党组织、工会组织、青工委,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缺失,员工思想动态管理缺失,员工一些合法权益、合理诉求无法得到保障、满足。而这些不足和缺失直接影响到承包商队伍稳定、员工团结协助,进而严重影响、制约中心服务前线、保障生产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服务型党组织的建设,就是要结合实际,服务全局,承包商工作与中心工作目标一致、任务一致、服务对象一致,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就需要增加服务承包商内容。为此,中心在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支部开展服务型党支部建设工作,拓展内涵,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承包商这一项,使服务型党支部建设更具生命力、创造力,只要中心与承包商做到两心合一服务前线,就能争创佳绩助推发展。实践证明,服务承包商就是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承包商就是服务自己,服务承包就是保障中心安全、保障中心经营、保障中心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在检查、监督、指导、考核的基础上,加强服务,将所有这些管理措施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就是对服务型党支部建设的探索与创新,就是保障中心工作。

【参考文献】

[1]衣芳、王爱玲,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论析[J].学习论坛,2005.12.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采购物资,报检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目前我国商务部跟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的机制,签订了127个双边投资贸易协定。国家对外政策支持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为我国建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强力支持。2009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777亿美元,同比增长37%;新签合同额12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延续了近10年来迅猛发展的势头。业务规模与2000年相比,完成营业额增长了8.3倍,年增长率为28%;新签合同额增长了9.8倍,年增长率为30%。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验收结果,更直接影响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国家声誉。为保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声誉,维护国家形象,国家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论文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的国质检通函〔2002〕第80号文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以上文件的出台,按理说对外承包所需货物出口报检的规定已十分清晰。论文参考。然而,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报检却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前,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检验人员在审核报检材料和现场检验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1、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市场采购行为

某灯具企业拟申报出口一批对外承包工程用灯具,申报资料填写出口产品为工矿灯、路灯、荧光灯,但经实际查验,发现该企业不是发货人的情况下,上述货物中仅工矿灯和路灯系该企业自行生产,荧光灯系该企业从其他厂家采购。

2、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夹带现象

某灯具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列明出口产品为灯具,经现场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中还夹带有电器柜和部分从灯具市场直接采购的插头、开关等。

3、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违反许可管理规定

某企业(发货人)拟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用货物,部分货物为市场采购,经实际查验,该公司采购的属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均无“CCC”标志。

4、部分出口产品安全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某企业申报的灯具产品已经总承包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证明,但现场检验时却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如部分灯具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规定接保护接地线和加贴接地符号。

检验检疫机构为保证对外承包工程所用出口物资,特别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一套极其严格报检及实施检验检疫的规定。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为方便出口企业,对部分小批量、品种繁杂的采购物质,也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发货人按规定申报采购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质检通〔2008〕67号);“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基本质量要求包括“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应有商标铭牌、厂名厂址、说明书、合格证、认证标志、警示标记等相关内容;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有产品功能、产品参数的虚假表述;产品功能: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安全项目:按IEC标准抽测部分基本项目,如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项目,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等”(质检检函〔2006〕82号)。然而少数对外承包企业或出口企业为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将一些安全、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部分明显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采购物资出口至国外,往往采用不如实申报、夹带等方式,以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最终验收和正常运作,同时关系到我国政府与发包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声誉。为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笔者认为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应实施严格规范和管理。

一、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物资的主体。只有出口经营单位或其人(具报检资质),即总承包方具有市场采购资质。分包企业不能进行市场采购,只能出口其自产产品。

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供货商的监管。对出口商品供货商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

三、对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以市场采购出口的需实施许可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加强监管。论文参考。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

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商品的质量监控,按照各类出口商品基本质量要求,特别对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敏感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商品发往国外。

五、加强与质监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构建大质检工作机制。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采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过联络机制反馈于质监、工商等机构,使质检系统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以便更有效、针对性地开展市场采购商品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质量。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EPC总承包模式;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TM411+.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电力建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电网建设事业的发展,变电站建设项目的迅速增加,传统的建设模式在勘探、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呈现出割裂与脱节的问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工程管理模式与设计、采购、施工的完美组合,可以解决传统建设管理模式中凸显的的问题,提高了变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因此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EPC总承包管理模式意义重大。

1 EPC总承包模式的概述

1.1EPC总承包模式的定义

EPC是指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三个词的英文缩写,EPC总承包模式是指一家承包商或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直至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总承包的方式,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

1.2EPC总承包模式产生背景

EPC总承包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发展背景是大型项目日益增多,工艺技术水平要求提高,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模式无法对总工期进行有效控制,设计、施工环节脱节,责任划分不清。在此背景产生了EPC总承包模式,此模式能够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脱节的问题,并能对整个工程整体构思、全面策划、协调运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2005年我国颁布了《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模式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增效的作用。

1.3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1.3.1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由于一家承包商对工程进行总承包,EPC模式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周期,避免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矛盾,同时在项目初期就考虑设计对施工的影响,减少由于设计错误产生的变更,可以有效缩短工期,减少项目成本。

1.3.2易于明确各方权责利范围,有效降低项目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总承包方和业主签订合同,业主与其他分包方不签订任何合同,这就大大简化了合同关系,有效实现了权责利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控制和降低项目风险。

1.3.3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

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的无缝搭接,促进设计、施工早期结合,尽管工作量大,专业繁多,但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专业优势,实现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

1.3.4局限性

EPC总承包模式是采用的固定总价模式,这意味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从而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同时由于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较少,业主选择总承包商的范围相对较小。

2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实践

2.1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的应用范围

EPC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大型的变电站建设项目,一般这些变电站建设项目都具有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各专业协调管理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

2.2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面临的问题

2.2.1市场及认识问题

有一些业主认为采取EPC总承包模式会削弱自身的权益,还会增加管理费用,认为总承包商只是皮包公司。特别在电力垄断行业,大多有自己的基建队伍,总承包模式很难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应用。

2.2.2相关法律规范问题

现阶段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法律还不够成熟完善,电力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规范不健全。

2.2.3人才问题

由于变电站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多,有土建、一次设备安装、二次设备安装等专业,各专业技术含量高、跨度大,而具备这些知识的综合性管理人才有限,这也限制了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的应用。

3 提高EPC在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优化措施

3.1在电力行业中加强宣传,对EPC总承包模式的优点及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变电站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3.2尽快制定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总包模式变电站建设项目的标准合同范本,明确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总承包方、分包方、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3.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总承包商要针对变电站建设项目特点,培养具备电力、土建、管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并在科技创新、装备优化等方面进行提升。

3.4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在变电站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阶段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各阶段严格按照工艺规范和安全规范进行,严格实行安全交底制度。识别建设过程中的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质量管理方面要实行三检制,加强事前预控、过程监督、事后检查。

4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基于EPC总承包模式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可以较好的满足质量、工期、进度方面的要求,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但此模式在变电站建设中应用还不够成熟,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相信通过政府、总承包商和业主等各方的努力,EPC总承包模式一定会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普及推广。

参考文献:

[1] 王保卫,冯守佳.六个方面提升EPC总承包管理水平[A]. 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中国核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第3册)[C]. 2009

[2] Bryan M Seifert.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Dispute Ad-judic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Engineers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the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Journal of Professional Issu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Practice . 2005

[3] Application of Grey-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in the EPC General Contractor’s Bidding Risk[A]. 第六届(2011)中国管理学年会――管理科学与工程分会场论文集[C]. 2011

[4] 张风荣,徐东池.浅谈EPC总承包模式对施工企业的机遇与挑战[A]. 首届山东材料大会论文集(土木建筑篇 下)[C]. 2007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自助寄存 附属商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自助寄存因其方便、快捷、自助等优点而在超市、浴室、体育馆等场所悄然兴起,受到商家与消费者的热衷。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由于寄存柜本身的缺陷、消费者自身的疏忽、商家的注意义务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因自助寄存而引发的财物被窃民事纠纷也随之产生。纠纷的产生本身并不是难题,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了理论界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分析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和实践中对此类自助寄存的法律定性及其不足,并试图跳出民法的框架,从商法的视角来对此问题加以分析,发表自己的拙见。

二、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争议

(一)理论界对自助寄存的法律定性

1.保管合同。持该种的观点的学者认为,自助寄存柜与自动售货机额法理机制应该是一样的,自动寄存柜应视为要约,消费者投币的行为为承诺,将物品存入寄存柜的行为是交付,双方达成合意,成立保管合同。根据自助寄存有偿与否来确定商家的保管义务的大小,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分析超市是否尽到保管义务,确定双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合同。持该种观点学者居多数,其主要是通过比较借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及保管合同应用于此的理论上的不足而倾向于借用合同的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5条和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并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持借用合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自助寄存并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而更符合借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1)借用与保管的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出借人将出借物的占有移转给借用人,而后者是委托人将保管物的占有移转给保管人。而在自助寄存案件中,超市没有占有所存之物。首先自主寄存是通过人机交互的完成的物件存放活动,在这个人机对话的过程中,寄存柜只能识别消费者的投币和取走密码纸的行为,而不能识别寄存柜中是否存放了物品。其次,即使消费者寄存了物品,交付占有必须由给付和受领两方的动作形成,而自主寄存柜由于其自助性,超市根本不知道寄存物品的存在,更何况占有。(2)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超市对所存之物进行实际控制为前提,但事实上超市根本无法对所存之物进行实际的控制,所存之物的控制权仍旧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寄存柜的密码有消费者掌握,且消费者有随时取走所存之物之自由,掌握着寄存物的控制权。综上理由,自助寄存更符合借用合同,超市将寄存柜借给消费者,商家只对寄存柜本身的瑕疵问题负责,即如果存在寄存柜无人看管而被撬窃,内部工作人员开启寄存柜偷窃消费者的物品,超市要承担民事责任。

3.租赁合同。事实上租赁合同即是有偿的借用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借用合同,但并非无名合同,我国的《民通意见》的126与127条对于借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条文只是寥寥几笔,不足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借用纠纷,所以人们在适用法律时通常是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由于自助寄存分为有偿的自助寄存和无偿的自助寄存,后者则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与借用合同事实上是相同的。

4.场主责任。有人主张超市作为购物场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承担“场所主人之责任”,从而产生保管义务,且此种保管义务为法定保管义务。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借鉴《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日本商法典》第594条、《德国民法典》701条至704条对于旅店、饭店等的场主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的超市自助寄存也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对于该观点,傅鼎生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法没有场主责任制度,且各国的场主责任之规定也没有延伸到超市和卖场,再者场主责任是场所的法定保管义务,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平衡超市与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傅鼎生教授认为超市应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包袋之安全负责,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但不同于场主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对自助寄存的法律定性

案例一:蔡先生到某超市购物,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包放入了自助存包柜,并按照提示进行了操作取得了密码纸。但是等蔡先生购物出来打开存包柜时,却发现包不见了,包里有10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蔡先生认为超市既然要求顾客存包,就要负保管责任,多次要求超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因双方协商不成,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蔡先生到超市购物,自行选择用自助存包柜存包的方式存放财物,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不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借用关系,在超市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其损失不应由超市承担。因此判决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5年,贾女士到南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存放在超市的电子保管箱中。等购物出来后,她发现保管箱内存的包被人冒领。贾女士称包内放有5700元现金、银行卡和价值2.9万元的雷达表等物,要求超市照价赔偿。因协商未果,双方最终走上法庭,贾女士向超市索赔包内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一审、二审贾女士全部败诉。法院将超市自助寄存定性为借用关系,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贾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包里有多少钱、有什么物品等,所以她要求超市赔偿没有依据。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自助寄存定性为借用关系,超市只要尽到一定的注意、说明义务就可免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消费者在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但往往举证不能,缺乏足够的证据,所以实践中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只能吃哑巴亏。

三、民法分析路径的不足

综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人们无一不是从民法的视角来给“自助寄存”定性,主流是将其定性为借用合同。但我们真的能够将自助寄存妥帖地归入到借用合同吗?其实不然。(1)借用合同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而超市自助寄存不可能是无偿的。超市作为营业性的商业场所,自助寄存是超市进行经营的一种服务手段,其成本也已经被包括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消费活动之中。即使某些消费者只是进入超市浏览商品而不购买任何产品,从外观上看,这些消费者的自助寄存行为似乎是无偿的,但其实不然。因为超市作为一个商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我们必须从商法的角度来分析其行为的性质。相对于民事行为的个别性、单一性、消费性,商行为具有规模性、连续性、营利性的特点,商法考虑的是整体的经营活动营利与否,而不计较是否每笔消费都盈利。自助寄存柜的设计事实上是商法“大数法则”的体现,体系了商法的技术性特征,每位消费者寄存物品的成本是分摊到所有消费者的身上的。基于以上的分析,自助寄存不符合无偿性的特点,不属于借用合同关系。(2)借用合同关系中,出借人需将将借用物交付于借用人占有,而在自助寄存分析关系中,自助寄存柜事实上是脱离消费者的控制与占有,消费者无法保障寄存柜的安全。如果按照姐借用合同的权利义务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寄存柜的安全、完整义务,显然对消费者极为不利,消费者难以做到。由此可见,将自助寄存关系定性为借用关系是非常牵强的。

此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更是让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束手无策。无论将自助寄存定性为借用关系,则消费者必须举证存入物品、物品的价值、本身没有遗失密码纸、没有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等事实,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即使能够举证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明显不公平。

显然,民法的理论体系已经无法解决自助寄存的法律定性问题,所以笔者试图从自助寄存本身所处的商事环境,用商法的理论体系来解决。

四、附属商行为理论的分析思路

商行为是一种商人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可以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传统商法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在内容上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故城“买卖商行为”或“固有商行为”。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是基本商行为的对称,它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人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辅助作用的行为。笔者认为超市中的自助寄存即属于附属商行为。自助寄存虽然不具有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但是是超市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获取规模带来的效益的经营手段。例如,超市的工作人员无需在结账的时候对消费者所购物品与消费者自身的携带的物品进行区分,不用安排保安巡逻是否有消费者将商品偷偷地塞进自己的包内带走,不用在超市门口设置磁条等检测设备。这对于超市来说无疑是有利可图的,所以完全可以将超市设置自助寄存柜的行为认定为附属商行为。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核电 群堆 大修 承包商 质量 监督 绩效

1.前言

换料大修是核电厂进行设备检修、检查、试验和技术改进而实施的计划内检修,工期短、任务重、接口多。大修承包商是大修的主力军,数量多且在维修管理、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为防止大修期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并确保大修后机组重启和运行的安全性,对大修承包商实施有效的质保管理至关重要。多年来,随着国内外质量管理标准、法规的不断发展,绩效已经与质量管理密不可分,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运用绩效的理念和方法[1]。

随着秦山地区核电专业化改革的深入,秦一厂、秦二厂和秦三厂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NNO”)以一套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进行群堆模式下的专业化运营。秦二厂作为CNNO的一个独立生产单元,拥有4台65万千瓦国产化的商用压水堆,是在同一厂址上建设的堆型相同的多个核电机组,这更符合我国其它新建核电厂群堆模式发展的现状。秦二厂平均每年要组织四次大修,均采用项目管理制。虽然1、2号机组和3、4号机组的运行、维修部门不同,但与其大修质保管理机构一样,均相对独立,可单独对秦二厂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管理进行研究。

本文探讨的重点在于结合秦二厂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的特点,介绍提升大修承包商质量管理绩效的策略,以求对我国其它核电厂的类似活动提供理论方法和实践上的参考。

2.秦二厂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的特点

2012年2月,秦二厂4号机组建成投产,从此进入群堆模式下的生产管理阶段,此过程与秦山地区核电的专业化改革同行。随着2012年CNNO正式拉开改革的大幕,秦二厂群堆模式下的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也逐渐渡过磨合期,进入高速运转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秦二厂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管理一直由负责原1、2号机组生产和3、4号机组建造调试的质保人员负责,除人员因调动而减少外,质保体系上未发生过其它大的变动。以此为背景,秦二厂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的优势和挑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2.1 优势

群堆模式下,人员、技术、备品备件、工具、经验和程序等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有效降低了每千瓦上网电量的成本,机组的运行方式也因相互支持变得灵活,这为机组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环保性做出了贡献[2]。

2.1.1 质保监督力量得以加强

原1、2号机组的生产质保资源在与3、4号机组共享后,给质保管理活动带来了新意。人员合并办公,更有利于根据不同质保人员的专业特长来组织大修工作;质保理念、经验和知识的交流学习,让质保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除此之外,一体化和专业化的运营还使3、4号机组的大修质保管理高起点切入,借助1、2号机组成熟的管理平台,使新机组在投产初期就取得了良好的大修和运行业绩。

CNNO组织机构的深化改革消除了三个厂的概念,使各生产单元间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更加顺畅,有利于经验的反馈和知识的积累。

2.1.2 管理要求的统一方便质保工作的开展

大纲体系、管理程序的更新和统一,不仅提供了管理向更高标准迈进的机会,而且统一的大修管理要求也有利于质保人员和大修承包商在整个秦山地区范围内快速开展工作和相互支持,从而使整个质保管理活动的开展更加灵活、规范,并有效缓解大修期间人力的不足,节约公司的经营成本。

2.1.3 集约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群堆模式下,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可以集中智力资源开展更大范围内的管理对标与提升活动,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人员素质,革新技术,改进大修组织和管理制度,在不增加资本、劳动等因素投入的情况下实现扩大再生产的组织效益。例如,2014年2月,CNNO组织对三个生产单元缺陷处理情况的质保专项监督,发现了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缺陷工单处理上的差异,可取长补短,监督效果良好。

2.2 面临的挑战

2.2.1 组织机构调整、管理程序更新,转换过程管理风险高

向群堆模式转换的过程中,CNNO组织机构调整导致部分人员及处室职责、部门间的接口关系发生变化,大量更新的管理程序需要员工重新熟悉,一体化质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时间。为降低转换过程的管理风险、保证大修质量,除了应加强对承包商安全质量相关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时梳理管理程序并督促各单位尽快学习之外,还要结合监查、监督情况进行缺陷趋势分析,及时了解现场人员的工作状态,提前进行人因问题的预防。

2.2.2 大修时间间隔短甚至重叠,工作强度和管理难度增大

秦二厂每年4次大修,而有的大修承包商还有CNNO其它机组的日常检修合同,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工作强度增大。因此,要尽量克服人员连续作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大修间隙做好大修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2011年以来,秦二厂生产质保人数由15人减少至7人。在日常工作量未减少的情况下,大修质保任务却翻了一倍。因此,保质保量地完成大修监督任务成为对质保人员工作能力的一种考验。

随着秦二厂4台机组今后陆续转入长燃料循环,这个问题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2.3 承包商技术人员稀释,现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包括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等)体现了一个质保体系的能力水平。随着近几年核电的大发展,承包商技术人员的稀释严重,许多只有2-3年工作经验的检修人员被授权为工作负责人,他们对现场管理要求还不够熟悉且工作素质有待提高。通过对秦二厂近几次大修统计发现,80%以上的现场质量缺陷或偏差来源于承包商违反公司的管理要求。特别是,秦二厂402大修中承包商人员违章翻越防护栏导致的坠亡事故突出反映了提高承包商人员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提升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绩效的策略

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被视为评定和报告某一具体领域或某一进行中活动的最佳技术,它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3]。秦二厂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管理活动主要以质保监督为主。受篇幅限制,本文仅从秦二厂提升质保管理绩效的六个方面介绍其大修承包商的管理策略。

3.1 形成制度和文件,安全质量有保障

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相关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规定,对核电厂安全质量重要工作的执行和验证必须编制程序和细则,这些程序和细则包括大纲管理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内容。而CNNO运行质保大纲中明确要求,所有安全和质量有关工作的执行和验证所需要的文件均需按程序进行规范管理。那大修承包商按照已有的程序和文件来执行大修工作,就能很好的避免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发生,从而提升质量绩效。这也是我们质保管理原则――“四个凡事”中第一条“凡事有章可循”的内容和要求。

3.1.1 管理制度建设

CNNO在大纲和管理程序等文件中明确了整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并通过管理部门评审、质保监查等多种手段来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转,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氛围,从而实现对包括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在内的多领域的有效管控。

3.1.2 大修文件

大修规程和质量计划是进行大修质量控制的关键文件,其编制、审核、批准、发放和修订均有严格的控制要求。我们鼓励大修承包商在发现规程或质量计划缺陷时,及时填写“规程使用反馈单”或“质量计划变更单”,经审核同意后,可对规程或标准文件库中的质量计划进行修改升版,并通过可控的文件渠道把文件变更情况通知到所有有关的人员和单位,确保了现场执行文件的正确有效。

3.2 有效利用培训、监督等手段,向承包商宣贯大修管理要求

3.2.1 培训

每次大修开始前,我们都会对大修承包商组织有针对性的质保培训,着重强调大修现场的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另外,针对CNNO改革过程中管理程序大量更新的问题,我们不仅提供给承包商网上查询程序的方便途径,还在监查别要求承包商增加管理程序培训的内容并借助大修质保监督检查其对管理程序要求的落实情况,不断督促大修承包商进行管理程序的学习。

3.2.2 现场监督

针对现场监督发现的质量问题,质保人除了第一时间要求予以纠正外,均与承包商工作负责人、QC人员进行充分地交流、沟通,确保其明确管理要求、知道问题所在,以避免问题扩大和今后的再次发生。

3.2.3 大修日报提醒

为进一步将管理做到质量生产过程的前端,根据大修进展,我们会提前在日报中以“QA提醒”的方式把每个大修状态下承包商应注意的质量问题和CNNO的相关管理要求向承包商通报,提醒其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

3.3 标准化管理,规范大修质保监督

群堆管理模式下,我们秉承标准化的管理理念,统一监督检查标准,把质保监督做精做细,进一步规范对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管理活动。

3.3.1 质保监督细则

为更好地指导大修质保监督活动,我们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编制了对应的监督细则,并以工作程序的形式予以固化,如《焊接监督细则》、《场地及防异物管理监督细则》和《联合检查监督细则》等。

3.3.2 质保监督记录表

为了方便记录、统一监督标准并避免检查时漏项,我们编制了大修QA现场监督记录表,如表1所示。此外,我们还根据每次大修的随机监督情况不断升版表格内容以推动大修承包商质量管理绩效的持续提升。

以上这些措施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质保人员因知识和技能的不同而对同一质量活动监督检查标准不同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还利于新人快速上手工作,将群堆模式下对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监督工作以标准模块的方式向其它生产单元快速推广。

3.4 奖罚有度,推进大修绩效考核

以“绩效为基础”的核电厂质量管理理论符合世界质量管理理论的发展潮流,在强调安全和质量的同时,也体现了卓越的思想[1]。我们在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的绩效考核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摸索规范承包商检修行为和习惯的方法,以提高大修质量管理绩效。

3.4.1 大修承包商绩效奖励办法

由CNNO大修管理部门组织颁布的大修承包商绩效奖励办法,将大修安全质量作为刚性指标进行考核,设定了一定金额的绩效奖励,提高了大修承包商工作的热情和潜能,促进了大修任务安全、高效地完成。

3.4.2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4]

2014年上半年,CNNO制定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以“累计记分制”考核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大修承包商在内;施行主次责处罚、连带处罚和责任追溯的处罚方式;根据记分的分值进行扣奖处罚、脱产安全学习和清退出厂。细则的150条典型违章记分标准最大限度地囊括了工业安全、辐射防护和消防保卫领域与安全质量相关的违章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各级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并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提供了帮助。

3.4.3 大修质保监督打分评价系统

为不断提升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质量管理的绩效,我们对大修承包商的质量评价方式进行了探索,开发出量化的打分评价系统,通过对每个被监督项目打分,最终得出某承包商或工作负责人的质量表现得分并排名,形成一种竞争机制,调动承包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5 发挥承包商领导作用,实施分级管理,提高大修承包商质量问题重视度

3.5.1 领导作用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GB/T 19004以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为基础提供了业绩改进的指南,其中强调了领导人员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利用这一原则,我们在发现大修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缺陷时,常常采取与其大修项目经理或QA负责人沟通的方式,使承包商从内部由上至下地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落实反馈,以提高承包商现场检修人员对质量问题的重视度。比如,大修中召开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和QA负责人参加的QA沟通会。

3.5.2 分级管理

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对质量有重要意义的方面,把严密的控制方法用于重要性高的活动上,是我们的共识。在秦二厂群堆模式下的大修承包商质量管理中,质保人手有限,我们有很多方法都是建立在分级管理的思想上的。通过合理的分级管理,也可以促使承包商把注意力和有限的资源有效地集中在更重要的检修活动上。比如,选取QA见证项目和见证步序时,充分考虑检修活动的复杂性、重要性以及质量失控造成的后果;对有重要检修或检修任务繁多的区域增加监督的频度;根据问题对质量影响的严重程度选择停工令、CAR、OBN、大修日报通报、汇报承包商QA负责人、口头纠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等等。

3.6 多种举措共同发力,保证经验反馈落实到位

为保证大修质保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承包商经验反馈落实到位,我们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控制。

3.6.1 公共经验反馈平台

群堆模式下,CNNO建立了一体化的经验反馈体系和秦山地区公共的经验反馈平台,并且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整个经验反馈体系的运转。大修承包商可通过各自的平台入口搜集经验反馈材料进行学习,CNNO也通过平台来向承包商分配任务并监督其经验反馈行动的落实。

3.6.2 大修日协调会和大修日报

每日中午和下午,质保人员将记录的现场问题上报,由QA经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反馈价值的大小决定是否在大修日协调会或大修日报中予以通报,以提醒所有承包商进行学习反馈。另外,为了实现对发现的问题的闭环管理,质保人员还会在后续监督中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整改结果向QA经理汇报。

3.6.3 纠正行动要求

根据纠正行动要求启动的准则,我们对大修现场产生的重要检修质量问题毫不犹豫地发出CAR或OBN,并由QA工程师执行CAR的跟踪验证,实行归口管理。此外,我们还对纠正行动要求的回复和整改提出了时限要求,以加强大修承包商对所提问题的整改力度。据统计,秦二厂群堆模式下的6次大修中,经纠正行动要求整改后的质量问题均未再次发生,承包商的整改和经验反馈工作充分、有效。

除了上述手段之外,我们还在工前会、工后会记录单中固化经验反馈执行的内容,予以文件上的保障;通过大修前的质保沟通会和大修后的总结会,要求承包商对每次大修的典型质量问题进行深入学习和反馈;最大限度地提高质保监督活动的时效性,为大修承包商及时整改问题、落实反馈提供便利;等等。

4.总结

目前,随着我国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力市场竞争的加剧,群堆管理是核电抓住发展机遇、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无疑,群堆模式下大修承包商的质保管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秦二厂群堆模式下的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工作是在摸索中不断前进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验证、凡事有据可查”的质保理念,努力提升大修承包商质保管理的绩效。其实践及经验值得我国其它核电厂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曹东,以“绩效为基础”核电厂质量管理的八个理念,核动力运行研究,2013,26(1):5.

[2]卢长申,专业化运营管理在核电站群堆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