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例6篇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1

一、公益性岗位的管治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顿就业难题职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治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治类岗位。详细包括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协勤巡防队员、城市管治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开发的管治服务岗位。详细包括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治服务岗位。主要指清洁绿化、守楼护院、打字复印等需要招用编制外职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顿对象

户籍在大安区内,且符合《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治暂行办法》(自财社〔〕44号)划定的可享受就业再就业补贴的就业难题对象。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职员;二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待遇,且就业难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职员;三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职员;四是残疾下岗失业职员。

三、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由符合使用公益性岗位前提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向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编制空白数,拟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岗位名称及所需前提。区领导小组原则上于每年10月审核、批准各单位次年确需使用的公益性岗位职员计划。

(二)组织招录。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招录。由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制定全区统一的考试(考核)方案,在区监察机关的监视下,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考试(考核),确定使用职员名单。

(三)签订协议(合同)。各用人单位与确定的公益性岗位职员按有关划定分别签订协议(合同),实行协议(合同)管治,避免用工纠纷。

四、公益性岗位职员待遇及发放

(一)待遇构成。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一般由岗位补贴、最低糊口保障金及社区津贴等构成。

(二)岗位补贴发放。区财政将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于每年月30日前划拨到区就业局。各用人单位在每月30日前向区就业局报送“四表”(待遇表<必需经上岗职员、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社区、街道审核>、考勤考核表<经社区、街道审核>、上岗职员情况表、职员增减变化表)。由区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前提的将岗位补贴的80%于次月10日前发放到各上岗职员银行卡。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各用人单位将季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就业局,区就业局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的20%岗位补贴按季度对应划入上岗职员银行卡。年3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应将各上岗职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区就业局,区就业局负责为各上岗职员办理个人银行卡。

(三)最低糊口保障金发放。各用人单位在每月3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上述“四表”(考勤考核表<经社区、街道审核>、上岗职员情况表、职员增减变化表),区民政局审核后将对应最低糊口保障金于次月10日前划入上岗职员低保银行卡。

(四)社区补贴发放。各社区于每月30日前将上岗职员(专指社区保洁员、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城市管治协管员)名单报各乡镇街,各乡镇街于次月10日前兑现相应社区津贴。

(五)完善岗位补贴手续。各用人单位按每半年一次向区就业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填报《大安区岗位补贴资金审批表》,并同时报送享受岗位补贴职员一寸免冠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糊口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银行卡复印件、《城镇失业职员失业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协议(合同)。经区就业局、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按划定完善岗位补贴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治职责

(一)区人事(编制)部分。负责审核申请启动公益性岗位的乡镇街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白、职员岗位和使用计划情况;下达使用公益性岗位的控制数和计划数;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新聘职员实施公然考试(考核)工作;对各单位规范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及上报存案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二)区财政部分。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经费支出的监视管治;对违规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的单位按比例扣减单位的经费预算。

(三)区劳动部分。检查公益性岗位职员签订用工协议(合同)情况;审查签订、终止、解除的用工协议(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调解、仲裁用工单位在执行用工协议(合同)中泛起的争议纠纷等。区就业部分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对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指导及详细负责岗位补贴发下班作和公益性补贴手续完善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区纪检监察部分。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前提》和《市行政机关工作职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划定,对违规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单位的机关责任人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区政府目标部分。将各单位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管治情况列入区党政综合目标考核范围进行管治。

(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的空岗讲演、岗位启动、招录组织和使用管治;全面规范公益性岗位职员用工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及上报存案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管治办法,严格依法合规地进行管治和考核。

六、公益性岗位管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民政、财政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保、审计、就业及有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有关部分和有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单位要高度正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切身抓,明确职员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治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划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赏罚管治办法,其考核结果与职员待遇、聘用(续聘)挂钩。

1.责任划分。公益性岗位日常管治实行职员归口管治原则,谁用人谁管治。各用人单位必需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的上报及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现有公益性岗位职员管治责任划分为:社区保洁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城市管治协管员、旱厕垃圾库保洁职员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由区综治办负责;协勤巡防队员由区公循分局负责;惠民药房超市营业员由区群工局负责;守楼护院职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员调整。凡涉及职员增减、岗位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经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将职员增减花名册和岗位变化情况报送区劳动、民政、人事部分。对确需递补的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由区劳动部分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划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报区劳动、民政、人事部分存案。

3.档案管治。公益性岗位职员档案实行归口管治原则,谁用人谁管治,各用人单位必需明确专人管治。各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职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就业局建立公益性岗位职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三)严厉纪律要求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资金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区公安局、城管局等单位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岗位。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如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岗位。如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岗位。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岗位。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岗位。如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三)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我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

第七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组织、公开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资格审核和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也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八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情况。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开发岗位数量后,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准。

3、招聘工作具体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报名。

4、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试、考核后,在社区张榜公布一周,无举报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自然减员以及解除用工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书面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登记。凡未经申报私自补充岗位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空岗信息在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用工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用工合同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各持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用工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合同,须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用工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的,用人单位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并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有违法行为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按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用工合同的,在用工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

第十九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拨。用人单位须每月5至15日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册、社保缴费凭证和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并在每月25日前发放。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工作牌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并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综合补贴、续签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益性岗位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区劳动就业办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就业办、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行连网,同时由区劳动就业办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办理。

第七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逐级分解明确,做到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公益性岗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各镇、街和用人单位在做好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审核公益性岗位申报计划,制定全区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分解落实岗位开发指标,审核认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资格,指导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和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对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对全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镇、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管单位,负责相关岗位的规划与开发,指导、监督社区做好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审核和安置。按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激活用人机制、优化人才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升工作效率为重点,以干部队伍素质能力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广大育龄群众优质服务需求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三)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逐步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事业单位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服务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基本建立起适合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建立科学高效、结构合理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队伍

(四)依法设置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人员。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的专业机构。国务院新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8号令)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

(五)合理配置计划生育县乡服务站所人员。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县级计生服务站可设置职员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类。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职员、工勤人员岗位不超过20%。所有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可设置技术咨询指导及门诊岗位、妇检医学影像岗位、临床手术及康复节育技术服务岗位。乡(镇)服务所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具体岗位设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

(六)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转变。

(七)建立符合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要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制定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领导岗位,要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聘任领导人员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坚持依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实现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单位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岗位聘用的基础上予以规范。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临床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对管理岗位,推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职员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符合工勤人员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严格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八)根据不同情况规范和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要在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进行。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新进人员,推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并按我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凡竞聘上岗人员,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九)建立重贡献、重实绩的分配制度。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及社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十)建立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政策。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评议,确定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健全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实行重奖。

(十一)探索不同形式的工资管理和分配方式,扩大内部分配自。各地可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需要,结合经费来源状况,研究探索新的工资管理和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建立灵活的工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特别要探索工资中活的部分的重新分配、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等具体办法。

五、建立各项配套制度,完善聘后管理

(十二)各级要依据我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各类人员、各种岗位的管理办法、竞争上岗办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岗位考核目标和评价办法等配套制度,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十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对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待聘、委托推荐、提前退岗休养、鼓励自主创业等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可参照以下办法安置:

1、清退。对于在改革中未被聘用的县乡计生部门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予以清退。清退时,可根据本人实际服务年限给予适当补贴。

2、提前退岗休养。单位原固定职工(包括经县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正式聘用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未到退休年龄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直至正常退休。提前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3、待岗。工龄在20年以下未被聘用的原固定职工,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待岗,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未聘人员在待岗期间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应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未聘人员待岗期满,经培训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

未聘人员在待岗和委托推荐期的工资待遇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未聘人员待岗期满、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给。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未足额缴费但原单位能全额补缴欠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由当地同级财政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提前退岗休养和待岗人员,在退休前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清退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四)加强领导,搞好宣传,稳步实施。人口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计划生育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党政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当地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抓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联合组成协调机构,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改革的宏观协调工作,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类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在具体落实上下功夫。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摸清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运行;要统筹协调,点面结合,在搞好试点的同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好的典型,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4

论文关键词:电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近年来,随着电网企业不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优化用工策略,对改善企业员工队伍结构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在解决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用工(简称“三性”岗位)以及控制人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企业超计划编制用工、对派遣机构监督不到位、员工入口把关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部分岗位混岗作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少数派遣机构资质不完备等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困扰。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五统一”的思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以飨读者。

一、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管理

统筹各类用工管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管控,并考虑定员标准外的运输、后勤、物业等用工需求,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审批”制度,严禁计划外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计划是人力资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计划管理是落实企业战略和工作目标、调控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用工计划的一部分,只有将原来单纯的职工人数计划拓展到劳务派遣用工、农电工、业务委托用工等全部用工的计划管理上才能有效地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控,才能从单一职工人数用工计划管理向全方位总量用工计划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益化管理转变,从而提高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用工管理水平,有助于通过人力资源用工计划管理引领人力资源各项业务更好地协调发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核定,更是要从企业定员核定的角度出发,对缺员单位在生产辅助等非核心业务岗位用工给予一定数量的核定;对超员单位原则上不核增或少核增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用工总量,防止企业过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企业岗位序列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对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进行细分,通过不同的岗位名称、职责、属性严格区分长期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按照同一岗位使用同一种用工的原则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从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适用范围,避免企业核心业务岗位和岗位以及职能管理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对后勤、物业等服务类通用业务也尽可能优先采用业务外委模式,并避免混岗作业,造成同岗不同酬现象。

三、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且其劳务派遣机构和组织可谓名目繁多,一些不当派遣也是各式各样。因此,企业就有必要全面梳理各类劳务派遣机构情况,按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信用等级优良等要求制订标准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条件,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指定4~5家符合要求的派遣机构供下属各单位选择。对已签订的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协议,坚决取缔各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招聘派遣劳动者,对关联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统一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保障劳务派遣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特点,参照企业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相应统一的公司系统劳务派遣用工薪酬体系就十分必要。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待遇将综合考虑其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工种和聘用岗位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特种车辆驾驶及特殊工种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可以适当上浮。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以货币形式支付,所需费用经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后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并发放给劳务派遣用工。

五、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

要全方位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笔者认为还需在用工管理方式上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招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以上级核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为依据,在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信誉及管理水平并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委托派遣机构按照约定的要求、条件和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招聘时,企业要按照岗位性质等区分高端、一般、低端劳务派遣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试、核准等招聘方式。对于高端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等级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艰苦地区可适当放宽),同时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招聘。各企业可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试岗期。试岗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派遣期为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岗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岗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岗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用工在试岗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退回至劳务派遣机构。

二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管理。各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必须监督劳务派遣机构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必须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核实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用工单位不得接受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机构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三是加大劳务派遣用工的培训开发。各企业要依据职业能力培训规范的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开发,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水平适应企业发展和设备技术升级的需要。对新上岗(含新入职)、换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要依据岗位工作要求进行不少于 1 周时间的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或退回派遣机构。

四是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绩效考核。企业要将现行的绩效管理制度延伸至劳务派遣用工。要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绩效考核,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到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合理制订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科学考核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能力,并定期将绩效考核结果通报给劳务派遣机构。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在核定的费用总额范围内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费用支付机制,引导派遣机构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

五是健全劳务派遣用工保险管理。用工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将劳务派遣用工参保所需费用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督导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劳务派遣用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做到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合法合规。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六是完善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化管理。规范、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及时更新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基本信息、变化调整、岗位分布等情况是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劳务派遣用工深化、细化、有效提升管理的基础数据保障。同时,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数据信息库,要准确掌握派遣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等级等信息,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防范派遣机构不规范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连带法律风险。同时,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可控、在控。

七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督导管理工作。企业每年要结合劳务派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对照准入条件对所选劳务派遣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管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及时更新派遣机构名单。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反馈常态机制,对派遣机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薪酬福利发放、社会保险建立支付等情况要及时掌握,实时监督、反馈。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5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把实施“特岗计划”,作为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特岗计划”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实施工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共同参与,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省教育厅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算安排省级“特岗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免除应聘人员的人才服务费。省编制办统筹调控全省各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确保特岗教师有岗有编。

二、精心设计,科学安排

一是确定“特岗计划”实施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教师的实际需求设置岗位原则;坚持以招聘初中教师为主,根据设岗县实际,兼顾农村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原则;坚持充实教师紧缺学科力量,优化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原则;坚持统筹调剂教师编制,实行编制动态管理,着眼教师队伍长远建设原则;坚持公开招聘,合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是制定并落实吸引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的具体政策。特岗教师享受《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岗教师试用期工资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聘用期内,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实行“特岗计划”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对聘用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是制定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出台《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等系列文件,对特岗教师的招聘原则、招聘范围、招聘程序、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等,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特岗教师招聘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

三、阳光招聘,公平公正

一是借鉴高考和国家公务员招聘考试的成功经验,采取从公布招聘岗位到应聘报名、现场资格确认、笔试、面试、确定体检对象名单、正式聘用等招聘过程全程公开的做法,特岗教师招聘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信息都在网上公开,将特岗教师招聘的整个过程自觉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是编制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特岗教师招聘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岗教师招聘的每一道程序都通过计算机操作来完成,面试对象和每一批体检对象名单,都由计算机严格按岗位志愿,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确定,有效保证了特岗教师招聘的公正性。

三是在招聘过程中,省教育厅及时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有关负责人通报招聘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6

人力资源部的概念是在上世纪末从美国引入的,在此之前,我国企业中的人事管理部门叫人事部。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一

1.制定杂志社内部人力资源规划,协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定内部成员的评价考核、聘免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规划本部的发展目标。

4.指导本部成员的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二

1.负责实施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2.负责实施公司人才储备计划、绩效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髙效的激励机制与薪酬福利制度。

3.负责实施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人才储备计划,领导完成工资核算、人员招聘、档案管理、福利待遇分配管理方案、制度建设、文件拟定、对外接待等方面工作。

4.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三

1.负责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为重大人事决策提供建议和信息支持。

2.负责组织推动公司人力资源战略的执行。

3.负责人力资源中各项事务的执行,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管理、干部队伍管理等。

4.负责人力资源部内部的组织管理。

5.负责公司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四

1.负责公司各单位人员定编、定岗的初审工作。

2.负责员工招聘资料的收集、初选并安排组织初步面试。

3.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档案的整理、保管。

4.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及员工活动的组织安排。

5.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及审批员工医疗费用(专指参加社保的员工)。

6.负责员工人职、转正、调动、续签合同、离职等人事手续的办理,及相关单据的发放和保管。

7.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人事资料统计报表。

8.负责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的检查。

9.负责子公司、控股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因用工引起的各种外部事务的处理。

11.负责与劳动局、社保局、人事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12.负责公司集体户口的管理。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五

1.负责公司员工考勤表的填写、收集和逐月统计工作。

2.负责员工各种假期的审核及管理。

3.负责员工福利补贴的审核及管理。

4.负责本部门相关资料的打印、收集、登记、发送和归档工作。

5.负责人力资源部各种文件档案的管理,有关人力资源法规文件的收集与保管。

6.负责制作公司员工工作证。

7.协助对招聘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8.协助员工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对各种活动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9.协助员工暂住证、调工、调干、接收应届毕业生手续的办理。

10.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六

1.协助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

2.收集、分析同业薪酬信息,保持公司薪酬福利体系的竞争力。

3.协助部门负责人清晰规划公司岗位和任职资格体系,进行岗位评估。

4.薪酬福利核算与发放,准确计算各项费用扣除,按时完成审批报表。

5.分支机构薪酬福利总额预算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