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考察报告范例6篇

煤矿考察报告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1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月日、月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6月,全省原煤产量xx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xx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xx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xx集团和xx县、xx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xx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xx个县或企业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xx个煤矿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占全省煤矿总数的80%。其中,xx个煤矿实现与省级平网,占全省煤矿总数的43%。总体来看,全省煤矿瓦斯监控联网以后,煤矿瓦斯事故由2004年占事故总量的21.17%下降到2005年的xx%,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xx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xx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xx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xx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xx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在搞好日常监察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监察员异地集中执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同执法等形式,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在元月份组织异地交叉集中核查办证矿井的基础上,我们又组织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4月20日至30日,组织分局42名监察员采取交叉监察的方式,对全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xx处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80条,责令停止施工矿井69处,处罚矿井57处,罚款xx万元;我局还组织分局先后与xx、xx等9个重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共同执法,不仅严厉打击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而且提高了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1-5月,煤监机构共监察矿井1286矿(次),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919份,实施经济处罚489次,罚款xx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70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个。到6月底,与地方监察部门共同检查矿井1183处,下达执法文书2807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49处,暂扣各类证照228个。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xx市xx煤矿水患、xx市xx矿区火灾隐患、xx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xx市xx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xx市xx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xx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xx市xx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xx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xx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2006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2006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xx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以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为契机,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但是,xx煤矿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全省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矿基础条件差,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达xx处,占全省矿井总数比例的70%;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薄煤层、极薄煤层及大倾角煤层的矿井xx处,占72%;地质构造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开采方式落后,还有不少的煤矿沿用仓落、巷采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先天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顶板和零敲碎打事故不断。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井基础安全管理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超产欲望强烈;一些企业瓦斯治理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方案“四落实”情况不好;一些企业职工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职工自保、护保意识差,“三违”现象普遍。三是基层煤矿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就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与煤监分局现场核查情况出入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如xx煤矿“x.x”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发现,该矿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暴露出了行业安全监管的缺失。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6月18日,xx局长在“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活动期间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xx局长的要求,结合xx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为重点,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入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xx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办79号和省政府xx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和督办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措施。严格年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制定出台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十条》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若干规定》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

二是全面推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从开采方法、采煤工艺、硬件条件、现场管理、职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或资源整合小煤矿,其准入门槛就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其余保留矿井,从下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分二批组织实施。3季度召开全省煤矿顶板防治工作会议,推进小煤矿支护改革和采煤方法改革。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具体措施,采用以铁代木,逐步推行锚喷支护,彻底淘汰“巷道式”、“口袋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法,确保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煤矿零敲碎打事故高发的局面。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精神,认真研究和制定各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改专项国债资金,督促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资金的监察,监督好资金的使用。全力推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落实瓦斯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瓦斯督导,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理工作;通过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加强与省经委的沟通和配合,督促有关核定和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工作。10月份,对部分矿井开展一次超生产能力的集中监察。抓好xx煤矿、xx煤矿等x个煤矿瓦斯抽放试点工作,重点解决适合低透气煤层抽放瓦斯的方法及配套设施,高负压抽放条件下漏气小的钻孔封闭方法,确定移动抽放系统和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的条件参数等技术难题,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联网监控。

(三)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研究贯彻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的会议纪要》提出的“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步骤和工作目标,到2008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总数力争减少到xx处,到“十一五”末,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下半年重点关闭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及以下且可采储量在10万吨以下矿井,6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同时,摸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的措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准入标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加快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全省煤矿安全宣传培训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快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用好省政府专项培训资金,加强对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继续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事故矿长、业主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启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资质认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区域矿山救护支队建设和煤矿救护协议的签定,加强备战演练。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管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抓好xx煤矿安全监察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抓好监控系统新标准的推广更新。进一步完善单井监控系统建设,到今年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实现x个产煤市和xx个产煤县与省级平网,并同步组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全省煤矿安生产统计网络,搞好安全生产数据的调度和统计,实行信息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煤矿安全特邀监察员制度,发挥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监察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

四是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评价随机抽签评价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在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煤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加强对xx区域、xx和xx区域、xx矿区等煤矿水害威胁严重地区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查明水文地质资料,落实防治水人员、技术、资金、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广煤矿探治水先进技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水害威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强化三项监察职能。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共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对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必须达到相关资质要求,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监机构将严厉查处。

三是加强对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处煤矿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尽快制定下发《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勾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配合纪检部门深入开展煤矿清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8月份,组织上半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业主、矿长进行培训学习,以会代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警醒煤矿主要负责人员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4

现在,我代表协会秘书处做××市煤炭行业协会年工作总结报告,请大家审议。

在市经委、市社团办的领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协会依照《××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按照“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的办会宗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特对大家一年来的支持、关心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进入年以来,本市的煤炭行业又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一方面市政府继续开展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下大力气提高煤矿企业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继续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另一方面,市政府继续开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治理环境污染,减少烟尘排放。在这种形势下,本协会依照《晾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本着为会员单位、为政府和为社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使今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总结以往,规划未来,下面将协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及今后的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努力为政府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年初为了配合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搞好年度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协会分别在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分片召开煤炭经营企业工作会议。检查了解一年来各经营企业的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安排布置了年审验证工作。

月至月,配合市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开展本市乡镇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多年来,乡镇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都由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今年,由于国家大力开展煤矿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年国务院办公厅号文件,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上收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市煤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协会人员全力以赴与产煤区煤炭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了全市乡镇煤矿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在两个多月中,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的新的教学大纲,共培训学员名,经考核其中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人。

在此期间,协会领导对整个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协会副会长、市煤炭办吴景元主任和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贾太保同志在开班仪式上进行了动员。在培训考核过程中,为了保证培训的质量,专门聘请了几位煤矿资深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教学和授课。为了能准确的反映学习效果,依照培考分离的原则,又特地从京煤集团安监局请来了监考教师。另外,为真实的考出学员的学习水平,对各期的学员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试卷进行考核,整个培训考核工作做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此项工作受到了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好评。版权所有

为了更好的落实市政府有关大气治理中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的精神,协会于月日在昌平地区专门组织在京的煤炭经营企业工作会议。会上请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向与会者宣讲了当前的政策形势,讲解了今年的处罚标准,引起了煤炭经营企业的高度重视。会上协会对今年的燃煤供应工作做出部署,要求经营企业,严把冬季用煤质量关,要早下手、早储备。

—月份,为了配合搞好本年度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换证工作,受市煤办委托,协会派人员深入到各区县开展调研,及时将基层信息反馈到市煤办,并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写出了专题报告,同时,协会就目前储煤场地被大量关闭,社会储煤能力下降,有可能危及本市冬季取暖用煤,协会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合理规划煤炭储煤场地的报告》,建议市政府采取措施。

为便于行业的动态管理,随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全市地方乡镇煤矿的分布和矿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协会与阜新矿院合作开展了建立《××市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前期立项调研工作,该项目建议书已经报送市主管部门。此项工作仍在继续努力中。

二、针对长期影响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难题,为给煤炭经营企业服好务,协会做了如下工作:

提高煤炭用户对燃煤质量的合理价格的认识和理解,是解决我市全部使用低硫优质煤炭的关键。为此,月下旬协会在海淀区中苑宾馆专门组织大型工作会议,除在京煤炭经营企业参加外,还邀请了近两百家煤炭用户参加会议。会上市煤办、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再一次对我市的环保政策及处罚规定做了宣传,同时宣传了合理的煤炭价格是合格煤炭的保证,协会秘书长贾太保同志做了题为“合理的煤价,才能保证合格的煤炭”的主题报告,报告中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我市冬季取暖用煤的指导价格。此次会议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全市七家新闻媒体对此次会议精神做了报道。

合格的优质煤炭资源短缺问题,近年来一直在困扰着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为此,协会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今年下力量考察了我市周边煤源情况,三次派人下矿区了解××周边的煤炭资源,但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资源不多。除山西大同地区左云县有为数不多的可供××使用的优质煤炭外,只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精煤完全符合××的煤质要求。经过协会与鄂尔多斯市煤管局、煤炭协会多次接触,达成了共同开发,推广使用鄂尔多斯精煤的意向,今年已经有多家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使用鄂尔多斯煤炭,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在今年月份全市煤炭质量联合检查中,鄂尔多斯煤炭的各项指标全部达标,一些经营鄂尔多斯煤炭的企业也受到了表扬。

月下旬,本协会组织的第一批“××市煤炭行业协会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团”在市经委有关领导的带领下成行,开创了对外技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先河。

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

随着本市乡镇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的开展,协会着重发展了个条件较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乡镇煤矿企业为协会会员,既壮大了协会的组织,又为协会在煤矿企业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煤矿企业开展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5

一、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和工作现状

(一)注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这些年来我们针对辖区大部分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系统不健全、采煤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差,安全基础脆弱的现状,我们在监察工作中把提升煤矿基础条件,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一是不断加大“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力度,在辖区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消灭了独眼井、自然通风矿井,各个矿井通风系统逐步完善,防瓦斯、防火、防尘工作得以加强,有效地控制瓦斯事故。二是根据辖区多数煤矿(特别是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多发的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对辖区煤矿资源、开采现状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采煤方法,消灭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监察工作思路,并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进行采煤方法的设计论证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全省//90%以上的煤矿目前都实现了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或长钢梁控顶等正规壁式开采,有效地防止了顶板事故。三是加大安全设施投入的监察工作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更新高耗能主扇,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完善排水系统,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等,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四是加大安全培训工作监察力度,彻底改变原来特殊工种持证不全、新工人入井不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管理人员培训不全面或复训滞后等问题,我局开展了“三项岗位人员”摸底和督促培训工作,目前辖区各煤矿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了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且全部培训持有有效证件。

(二)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开展三项监察。严格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一是认真搞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针对小煤矿在春节期间普遍停产放假的实际,我们加强了对各煤矿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监察,督促各地节后恢复生产验收措施的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了“五一”前的重点监察,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三是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组织开展了煤矿企业各种证照持有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矿灯、自救器为主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外包工队等专项监察,促进了地方和企业专项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四是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坚持关口前移,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每年根据监察执法计划,有效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平均每年监察各类煤矿180矿次左右,矿均4.28次,监察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煤矿安全隐患每年都在1300条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98%。2006年以来,年均罚款都在300万元以上。日常监察罚款最高达100万元,死亡一人事故罚款达17.1万元。通过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有力地强化了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加大安全投入,注重职工培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识,确保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

(四)实行目标执法,增强监察执法的效果。我局监察区域面积大,矿点分散,矿井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如何能使有限的监察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执法效力,这是摆在所有监察人员面前的难题。我局经过近几年摸索,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的监察执法手段和方法,即实行目标执法。每年年初省局与各处室、分局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根据签订的执法责任书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考核指标,将拟考核的项目内容进行条块分割,逐项落实,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月度工作计划,经过综合分析后形成月度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统一安排监察任务,每次监察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同时在月末、季末对监察执法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调整监察计划,提出下一步监察的重点和打算。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监察执法效果。

(五)创新监察方法,着力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一是实行解剖式监察。监察一矿,“解剖”一矿,“诊断”一矿,变集中性监察为解剖式监察,查出问题,盯住不放,执法措施及时到位,一追到底。针对一些矿井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不认真落实限期整改措施的状况,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按照合格一矿,复查一矿的办法,对经整改合格的矿井全面进行了复查验收。二是交流执法。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两个分局每年组织一次“互检”,开展跨辖区交叉执法活动,克服人情执法、处罚不到位和习惯做法等问题。

(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学习贯彻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13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煤矿事故。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的审查、协调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高事故查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时限结案率100%。监察室全面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全过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保证了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七)规范执法行为,充分体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经过几年来的监察,大部分煤矿企业对于监察工作习以为常,对于监察指令重视不够,整改走过场,应付差事,有“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严格执行监察八步骤:走现场、访情况、查资料、验数据、听汇报、讲法规、记事实、做决定的八个步骤,严丝不扣地执行好执法程序。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同一违法事实,无论矿井规模大小,都坚持用同一尺度,严格量罚,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罚过程中坚持适用合理性原则,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坚持会议讨论的原则,不以人情殉法,不以困难不罚,不以态度论轻重,坚决不罚态度款,办人情案;自由裁量幅度严格控制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依据案件的事实、情节,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效果,从轻从重综合衡量,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

(八)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监察与整改隐患相结合。注重执法程序,监察前出示合法有效证件,《现场监察笔录》有陪同人员签字、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监察问题准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准确,立案查处案件要制作《立案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必须履行。但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同样的目标有多种路子可走,面带笑容,讲明道理,指明解决办法企业更受欢迎。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做法:一是面带微笑,体现人性化执法:二是严格程序,处罚到位:三是对有些问题,特别是个体乡镇煤矿,确实对有些技术问题搞不明白,我们提供解决办法:四是落实整改,定期复查。通过上述办法,辖区安全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找准突破点,监察工作始终抓重点解难题//

机构刚成立的几年,我们主要依靠现场监察次数,提高监察覆盖面,严防死守,监察工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监察成本太高,监察员疲于奔命,容易挫伤积极性,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却没有多大变化。2004年以来,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察。一是合理安排任务,科学制定计划,全年的监察工作置于计划的控制之下,工作始终思路清晰,有条不紊,便于把握监察规律,做好督促检查。二是突出监察重点,抓好监察关键,抓好节前节后的监察,节日期间派驻督察组,做好“三个必须”,停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瓦检、排水工作正常进行;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措施;复产验收必须报请分局同意。监察重点始终放在“一通三防”上,抓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防尘设施、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的监察力度,对老空积水、地表水进入井下、含水层有突水危险矿井,盯住不放,确保消除水患威胁,严防突水事故。三是紧盯重大隐患,坚决遏制恶性事故,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定期报送整改情况,把矿井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作为专门内容重点监察。四是超前有效防范,加大重点矿井监控,针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突出矿井,成立督察组,指派专人现场督察,督促矿井聘请专家组进行专门论证,重大隐患的防治措施不落实就不得生产,由于监察到位,始终紧盯大系统、大隐患,大大减少了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赢得了监察工作的主动权。

(二)切中结合点,监察工作始终抓源头鼓实劲

监察机构如何通过监察,使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少出事、见实效是监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做好做实这个“课题”上,我们抓了四点:一是认真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针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技改矿井增多,产能急剧增加的实际,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引导依法建矿,消除建矿隐患,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杜绝了非法建设项目。二是推进各类煤矿采煤方法改革,//前几年绝大部分地县乡镇煤矿,采用“高落式”采煤法,劳动效率低下,资源回收率低,因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伤亡事故频发,占到伤亡事故总数的50%左右,成为辖区的突出性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专家会诊,制定规划,3年解决了落后的采煤方法,代之以正规壁式开采,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单产单进效益明显,事故大幅减少。三是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建立以风险预控为核心,涵盖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动态闭环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正在探索阶段,我们超前一步,大力宣传国家局指导意见,去年已推开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工作,在大中型煤矿开展试点。一些矿井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树立“煤矿事故可防、事故风险可控”的管理理念,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三)把住关键点,班子建设始终抓自律讲团结

班子内部既有“千里马”,又有“老黄牛”,怎样合理搭配各尽所长,体现先进性,团结最为重要;在班子建设上我们一靠团结,班子成员多通气、多交流,避免小事伤大局,在乘车、出差、费用报销等待遇上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减少磨擦;发现问题互相提醒,及时打招呼,主动拉一把,不做亏心事。二靠补位,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工作,分工不分心,主动补台不拆台,诚实配合不推诿,真情尊重不发难,在带队监察、事故处理等重大执法活动中,互相鼓气,遇到难题诚心协助,共同搭台唱“大戏”。三靠制度,近几年我们花大力气抓制度建设,目的就是靠制度管人管事,党务政务尽量公开,职责分工尽可能具体,健全了各类岗位职责和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使班子成员在抓具体工作上有要求有标准有时限,提高行政效率,锻炼领导能力,创造了成长环境。四靠自律,抓好班子的廉洁自律,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在执行要求上不打折扣,不打球;要求监察员不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不做,要求监察员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养成正风,形成正气,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真正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四)抢抓着力点,队伍建设始终抓教育解顾虑

我们坚持抢抓长抓,着力于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经常教育监察员要算清“三笔账”;一算“经济账”,收人一两万,失去几十万;二算“家庭帐”,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东窗事发,不是家毁就是人毁;三算“前途帐”,人生有污点,再洗也不清,组织不信任,前途就不会太光明,从思想上构筑拒贿防贿的大堤;为监察员提供了随时学习、自觉学习的网络平台,按照自身需要,把煤矿安全监察的政策措施原汁原味的贯彻到位;通过自己的网页,交流心得,获取经验,信息共享,快速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能力;各级党组织定期召开讨论会、讲学会,让监察员“自导自演”,讲透每项政策措施的“精髓”,结合监察实际提炼重点,深入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严格落实廉洁制度,认真填写《监察日志》,把监察过程中的细节全部记录在日志上,规定内容不遗漏,并与差旅费、下井补贴相对应,无监察日志不予报销,加大了执行《监察日志》的监督作用;特别加强事故调查和重大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对应监督,处理决定权和处罚裁量权全部由省局或分局会议集体决定,减少了处罚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严格控制了自由裁量幅度;集中落实监察组负责人的“一岗双责”制,带队负责监察的同时负责廉政建设,出了问题不能免责;由于抓了监察工作的细节,监察行为的各环节都置于制度的约束下,堵住了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机会。三是有效解除执法顾虑,监察工作经常面对的是老同学、老同事、老领导,遇到问题不免会产生畏难情绪,处罚力度吃不准,处罚重了煤矿虽能接受,但思想疙瘩解不开,有抱怨、讥讽甚至威胁的现象,执法的尺度有时不免会倾斜,消除这种现象光靠说服教育显然不够,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我们通过立案审查制、政务公开办法、均衡任务措施,把监察员从心理负担的阴影下解脱出来,轻装执法,监察力度凸现,树立了权威。四是狠抓监察执法到位,工作到位的监察往往是煤矿企业心服口服的监察,整改的速度快,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敷衍了事、作风漂浮、形式主义的所谓“监察”,煤矿虽然表面不说,心里绝对不服。仅凭直觉下结论,不去现场下文书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察。我局要求,监察工作必须实打实,不到现场去就不能下文书,查不清问题就不能撤人;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立刻决定;作了决定的事必须落实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监察员不得离开。五是抓好和谐机关建设,监察员收入微薄、福利待遇低,职务长期得不到晋升,煤矿企业工作的老同学级别和职务高出他几个档次,论资历没有监察员丰富,论能力没有监察员强,论苦论累没有监察员辛劳,但是待遇差别太大,给监察员造成思想上的波动。局党组经常了解这方面的动向,在有限的提职使用机会上重点考虑业务骨干,解决其实际问题;在各方面待遇上坚持公平,积极营造和带动引导团结和谐有利成长的工作环境。

(五)推进深入点,制度建设始终抓创新求实效

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关键还在创新。创新是制度建设永恒的主题,尤其在煤矿安全监察经过打基础,积累经验,丰富实践之后,现阶段的监察工作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因此只有抓住创新这个主题,制度才能焕发勃勃生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去年以来我们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执法责任制涵盖了各方面工作的规定,较为系统和完善,重点把近年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体会写入制度中,同时溶入了一些前瞻性的行政执法理念,概括起来,在制度创新上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了量化评分考核办法,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定性的东西总能被定量的标准反映。行政执法效率仍然可用定量表现出来,首先必须全面认识每个项目在整个量化体系中的权重,先项后目梳理完善。其次平衡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考察各种岗位在量化体系中的重要程度,还要做到职责清晰,考核有据,消除量化差异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确保了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效地调动了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完善了落实的保障机制,对每个监察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分阶段进行规定项目的测评考核,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或者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限定工作时限、完成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在规定时限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进行行政问责,主管人员、主办人员都要做出检查和说明,改变了过去督促多、落实少的“两张皮”现象,维护了制度规定的严肃性,解除了制度执行的障碍,一些难事和不公平事有了制度约束,再不难了,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条件及执法环境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对监察机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安全监管不到位,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其在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上意见分歧较大。

2、法律法规明显增多了,但是一些具体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煤矿发展不平衡,大多数乡镇、个体私营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欠账多,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一定程度上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4、装备不足,经费紧张。除了原来配备的仪器仪表过期、损坏以外,在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监察执法的装备和技术支撑已经显然不足。监察费用高,加之其它因素,使经费异常紧张。

(二)监察机构自身方面

1、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握,操作时争议较大,难于统一意见。

2、监察人员福利待遇较低,尤其是同天天打交道的煤炭企业相比,难免产生动摇。

3、省局与分局在工作衔接上有时存在脱节。

4、资源共享不够,内部上报资料过于重复,数量过多,耗费监察力量。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违法事实与处罚尺度,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纳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二)发挥舆论作用。对一些违法事实及惩处结果,对事故结案批复的落实情况,对各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适时曝光,让他们正视现实,解决落实不下去和严不起来的问提。

(三)继续抓好体制、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煤矿安全执法机制,增强权威性,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和法制观念,建设一支高效、廉洁、过硬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分局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尽量向分局倾斜,增加监察装备,提高技术手段,关心监察员生活,逐步解决监察员两地分居、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6

出席会议的中方代表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同志和总局政策法规司、总局财务司、总局安监一司、煤监局安全监察司、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开滦集团的相关领导。

欧盟委员会就业、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总司社会对话司司长阿米恩多・席尔瓦先生、欧盟委员会政策官员安东尼奥・卡玛落塔、欧盟委员会政策官员马修・海伯雷斯顿、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就业、劳工与社会对话司司长克里斯提・德佛里、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司长尔里奇・库勒曼、捷克矿山局副局长安东尼尼・托佛等欧盟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李伟敏做出重要讲话。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0年1月,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国家对各级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具体是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地方层面,全国设立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安全监察执法,在保障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好转作出了贡献。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刚刚建立的2000年,全国发生煤矿事故2720起,死亡579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5.71;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发生75起,死亡1405人。2009年,全国发生煤矿事故1616起,死亡2631人,百万吨死亡率0.892。与2000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104起,下降40.6%;死亡人数减少3165人,下降54.6%;百万吨死亡率减少4.818,下降84.4%。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与2000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5起,死亡人数减少896人,分别下降73.3%和63.8%。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煤矿安全准入方面的执法监察

煤矿安全准入方面的执法监察主要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即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一,对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执法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03年8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8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目前,国家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制,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或者新增的牛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按照规定和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一是通过抓好资料受理、专家审查、会议评审、专家复核、设计变更、集体研究等六个关键环节,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

二是通过抓好初步验收、编制方案、现场验收、问题复查四个关键步骤,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

二是严格执行“四个不准”,即: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受理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未审批不准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准进行矿井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四是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监察活动,抓好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八个方面的条件。如,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严把申请材料审查关、评价报告审查关、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关、审批发证关等四个关口:

二是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制证、颁发等工作程序,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细化各工作环节相衔接的要求;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定期公告、电子化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是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五是严格执法,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2000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不久,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2007年1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分局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考核等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按计划实施监察的工作制度。

2008年9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将煤矿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分为采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20个类别,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依据国家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细化,规范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面的监察执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紧紧抓住对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的监察。

二是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开展“三项监察”。以督促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开展重点监察;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开展定期监察。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法计划的考核。对执法计划的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抽查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查阅的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执法工作制度、执法文书等。

四是开展执法文书评比,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比活动,通过“五查五看”严把案卷质量关,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五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在执行中注重把握了七个方面的原则,即:明确实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先法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不同数额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

六是创新执法方式,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经过十年的探索,我们总结出一些效果较好的监察执法方式和方法,大大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果。主要有集中式监察、解剖式监察、示范式监察、交叉式监察、预防式监察等办法。

三、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积极性。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丁作进行检查指导的职能。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2009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和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省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监管部门,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的“下管一级”的相关工作原则。

二是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的沟通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等“四项机制”,形成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合力。

三是进行量化评分考核。考核结果向地方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情况等。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凝聚煤矿安全工作合力,为联合执法提供措施保障。

五是通过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地方党委、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