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筹备申请书范例6篇

协会筹备申请书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1

根据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3 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设立程序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人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人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筹建申请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在筹建有效期内,提交设立申请,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之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得设立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章程;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三、资金来源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四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为:

甲方:

乙方: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元。

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出资。

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出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股东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3

春的迎来在于拼搏人生,我们勇敢追逐,奋斗创新,弘扬社团文化。高职学院的成立开启了社团队伍, 同时第一学期协会申办也给社团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为了发展校园文化,结合学院“以学生为主”的理念,促进广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活跃学生课余生活,特此举办本届精品月活动。

精品月素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而活动却是缺少不了的元素。高职学院将在本学期开展第一届活动月活动。本届活动月的主旨在于活跃社联社团的气氛,使更多的学生能够参加到社联社团的活动中,让每个大学生找到属于自己的亮丽舞台,发挥个性特长,得以超越自我。

同时,也让广大学生学会自信专注的面对生活,展现出新时代大学生的豪情满志。青春的乐章已经奏响,让我们用激情去面对所有的挑战。

一、活动名称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

二、活动主题

"风雨同路 共创你我"

三、活动策划主办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

赞助单位:查字典范文

四、活动时间和地点

活动时间:20xx年4月1日——20xx年5月1日

活动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注:校园以外活动需特别提交申请书)

五、活动宣传方式

(一)横幅宣传方式(暂定)

制作2条横幅,图书馆一条,高职篮球场一条

(二)广播宣传方式

活动时间起在校广播站播音时间段播放有关活动月开幕式的宣传标语,以及近期的活动安排

(三)宣传方式

(1)部门干事下榻班级宣传或以宣传单形式宣传

(四)喷绘宣传方式

大型喷绘一张,挂在院门口的广告架上(暂定)

(五)海报宣传方式(暂定)

在学院里张贴海报,另外在1个食堂和图书馆张贴宣传海报

(六)内部宣传方式

各部门干部、各协会会长及会员参加制:在活动月动员大会中,进行宣传,让每位同学参与到本届精品月中

本院老师参加制:在精品月开幕式和闭幕式以及一些大型活动中,邀请团委老师、协会指导老师以及各分院的一部分老师参加

(七)网络宣传

在学院论坛、QQ群里关于本届精品月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让同学们更好的了解精品月的宗旨

(八)活动当天宣传攻势

活动举办当天,运用引导的战略,进行面对面宣传,从而增加基层宣传力度

六、活动开展

(一)活动准备阶段

1.策划阶段

由策划部负责人组织策划部干事进行关于策划此次精品月的讨论,最终完成初步的活动月策划书

2.宣传阶段

经过策划部和宣传部的讨论,采用多种方式让学生们了解并参与活动月(详见七、活动宣传方式)

召集各部门干部以及各个协会会长参加本届精品月动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宣传关于本届活动月的相关信息,鼓励每个协会都能参与进来。

3.项目申报阶段

报名资格:(1)凡本院社联所属协会部门均有报名资格;

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部门必须保证活动期间本协会部门的正常运作;

(3)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将服从理事团的工作要求,如有问题直接向理事团提出,经讨论后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将无条件实施。

4.活动审核阶段

具有报名资格的协会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各部门给各自负责的协会发放相关电子表,院外活动的协会则要特别提交申请书。

上交的活动申请表及活动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受理申请后递交理事会通过才能作最终审批。完成审核后,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的协会。

5.场地申请

(1)关于校内活动:由协会填报申请表,经批准予以开展

关于校外活动:需特别提交申请书,并且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3)严禁以校社团联合会的名义私借场地

6.赞助经费筹集阶段

此项由外联部和财务部完成

(二)活动举办阶段

1.活动流程

(1)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开幕式——个性达人秀

时间:20xx年4月1日

地点:活动中心五楼(暂定)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闭幕式暨表彰大会

时间:20xx年5月1日(暂定)

地点:活动中心五楼(暂定)

精品月娱乐周-协会部门活动

时间:20xx年4月5日——20xx年4月12日

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

具体活动:

(3)精品月文化周-我与理想通行致词比赛

时间:20xx年4月15日——20xx年4月25日

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

具体活动:

2.活动过程的监督

各部门负责对分属的协会活动进行监督,随时联系各个协会会长,了解活动的进程,并为协会活动提供各方面的帮助。此外还要做好活动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包括通讯稿件,活动照片。

(三)活动后续阶段

1.协会部门考核

活动月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进行考核,将纳入每学期协会考核的一部分,从而加强各个协会的竞争力。

2.协会部门活动总结的提交

各个协会在活动月各类活动之后,必须去相关部门领取活动反馈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表以及活动总结报告。

3.活动总结会议

活动月结束后,理事会将开会总结本届活动月的优缺点。对在活动中有优异工作表现的协会鼓励,并且树立优秀协会的榜样,此外鞭策部分不合格的协会,形成一种优差氛围,加强协会间的竞争力。通过本次会议,提高了社团联合会的自身素质,使协会良性竞争,加强团体竞争力。

4.活动月相关资料的保存

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届活动月的相关资料,可以作为下届活动月或者其它大型活动的参考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宣传部将部分电子稿和照片,更新到宁波大红鹰学院社团联合会网站中。

七、活动细节问题

(一)活动月参与活动协会报名问题

原则上是各个协会以自愿报名参加本届精品月活动,但鼓励全部协会都要参与到本届活动月中,展现出各个协会的风采。

(二)活动月活动安排问题

原则上在活动周,各协会的活动在办公室会有明确的时间安排,但可能会存在部分协会脱离约计安排,并造成同一天出现多个协会举办活动。各部门应随时了解各协会的活动安排,如出现此类情况,要及时上报理事会,待理事会作出调整,被调整的协会将服从安排。

(三)活动月安全问题

由办公室负责本届活动月的安全问题,而各部长协会会长则是部门协会活动的主要安全负责人。

八、活动总结

九·附录 (个性达人秀才艺大赛晚会策划书,我与理想通行致词比赛策划书)

附件1

活动筹备组委会

指挥组

1.全面负责活动月中的管理工作,并主持召开各类相关会议

2.指导、督促各部门在本届精品月中开展工作

会务组

1.负责本届活动月的总体策划方案(策划部)

2.项目申报(各部门负责所属协会)

3.活动审核

活动月活动审核(办公室)

活动周活动审核(策划部)

4.活动通讯稿(办公室)

5.活动时所用物品的整理及保管工作(办公室)

6.宣传单、节目单、邀请函的打印以及发放(办公室、策划部)

7.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办公室)

财务组

1.本届活动月的赞助经费筹集(外联部)

2.对协会活动的财务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

3.对本届活动月的财务进行统筹安排(财务部)

宣传组

1.本届活动月宣传所需的相关海报、宣传单、节目单、邀请函、喷绘、横幅制作(宣传部)

3.张贴活动月相关海报(各部门协助)

2.负责本届活动月活动的拍摄工作,并做到及时把本届精品月活动进程更新到网页中(宣传部)

联络组

1.统计社联部门以及协会节目单(外联部)

2.负责联系其他分院协会会长、分院理事(副理事和办公室)

3.联系宁波各大高校分院社团联合会参加本届精品月(外联部)

4.负责联系参加活动的老师(外联部)

考核组

1.对各协会及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办公室)

2.对参加本届活动月活动的协会进行考核(办公室)

社团活动月开幕式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让各家社团在活动月中更好的展示各自的生机与活力,更好的展示山西大学丰富多彩的社团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活跃学生社团活动,通过不同类别社团开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弘扬建设和谐校园的风貌,烘托校园人文氛围,展现各类社团的新风采,给社团活动月一个良好的开头。

二、主办单位

共青团山西大学委员会

山西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承办单位

山西大学所有注册社团

四、策划单位

山西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部

五、赞助单位

待定

六、活动时间

20xx年4月9日9:30到12:00

七、活动地点

山西大学初民广场

八、活动流程

第一阶段 前期准备

1、申请审批

在3月31前由活动部落实策划并交到主席团成员和团委老师处审核。

在4月3日之前由秘书处落实场地、借用物品以及电源的申请工作。

2、落实赞助

在4月5日之前由外联部落实物品和资金的筹备工作。(包括:赞助资金,申请资金。)

3、落实宣传工作

由宣传部负责海报、展板、通讯稿的制作与展出;由信息部负责社联网站的宣传及新闻采访工作。

由宣传部负责联系山大电台提前播报有关传统文化月的新闻与事宜。

4、细节准备工作

(1)在4月5日召开社团负责人大会,通报开幕式情况,就具体细节和相关社团进行商讨确定。在部长级例会上由主席团通报活动情况,并安排各部任务,实行部长负责制。

(2)各部按照以上准备工作逐条落实。社联秘书处向受邀嘉宾发出邀请函(提前三天)。

(3)在社联内部的主持人中选拔出四个主持人负责相关活动的主持。

(4)在4月7日召开部长级会议,核实各部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开幕式前最后的部署与安排。

(5)4月7日秘书处向所有社团下发通知,要求各社团于开幕式当日9点30分准时到达活动地点集合。

(6)4月7日各部部长通知所有部员于活动当日早上8时到活动地点集合,进行场地布置(包括各种物品的摆放、挂横幅、桌凳的摆放以及在图书馆下路两旁要展示的社团的帐篷的搭建等等)及活动安排。

第二阶段 开幕式正式开始

09:40 与会代表到场完毕

09:50 受邀嘉宾、主席团成员入场

10:00 主持人宣布开幕式正式开始

a、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社团活动月的具体情况

b、校团委领导致开幕辞

c、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致词

d、由到场职位嘉宾宣布社团活动月开幕并剪彩

e、各家要展示的社团开始各自的表演

11:50由主持人宣布开幕式结束并合影留念

第三阶段 后期工作

活动部:负责会场清理,包括地毯的撤除、音响设备的回送。

宣传部:撰写通讯稿并及时送达,后期展板的制作,摆放。

信息部:照片筛选、上传社联网站,在团委网站和社联网站新闻。

其余各部:负责现场人员的疏散,确保到场人员有序撤离。

九、所需物品

略。

十、应急预案

1、若遭遇不可抗天气,看清况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延期,并另行通知。

2、在会场安排一些较专业人员,负责在设备出问题是的修理。

3、准备备用线路,预防停电事故的发生。

山西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4

1、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5、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章程草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收养: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传染等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收养协议;

7、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送养人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四)优抚:

残疾军人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介绍信(无单位的居委会出具)

3、原始评残档案(原件)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退休证、转业证(原件)

6、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4张2寸蓝底照片

8、入伍通知书

9、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初评残疾警察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警官证(原件)

9、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10、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初评残疾工作人员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五)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村委会证明

(六)、老年优待证:

办理(60-69周岁)《敬老优待证》需提交材料: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受到职业病危害,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省和统筹地区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五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者回原籍就医的,可以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个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当提交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按照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用人单位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协会筹备申请书范文6

一、构筑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

按照《黄石市信用社区创建实施方案》及《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要求,社区对每名个体工商户和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都进行了全面登记,并建立了辖区居民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将调查登记的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二、建立联动机制,担保前先培训

社区将参加创业培训作为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的前置程序,规定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将不予签署信用担保意见。目前,社区成功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7名居民均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成绩。

三、严格审查筛选,把好准入关

对申请信用贷款的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多方询问和现场察看,了解申请人的创业真实性和日常信誉;通过邻里、楼长了解其平时的为人处事;通过工商、税务和市场管理人员了解其守法经营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再做出客观评价和推荐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及时报到街道审核,最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对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营场所、贷款用途等进行联合会审。

四、指导创业者完善创业计划书

社区不定期组织召开创业计划书分析会,组织创业者围绕计划书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互相启发,互相学习,最后请专家进行答疑、点评,帮助进行修改。同时,不定期邀请已进入创业阶段的创业者现身说法,介绍经验教训。

五、建档立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社区把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培训情况、创业信息、经营状况等归档管理,并为每一位创业者发放了后续服务卡,提供包括法律法规、工商税务、经营管理、融资、优惠政策及创业信息咨询等多项免费服务。截止目前,共为创业者修改经济合同和租赁合同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