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例6篇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千亿**、活力**、和谐**”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辅导等方式,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法规。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问题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派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五)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要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公文应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定期通报退文办理情况。

四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和建议。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重大情况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每周工作作出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开**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出访。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2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省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九、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一、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执行督查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3

2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主持开幕会。

本次常委会议为期三天,主要议程是: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通过提交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2010年度对外交往工作总结、有关视察考察和出访情况的书面报告。

26日上午的开幕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听取了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说明,以及有关人事事项的说明。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钱运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李铁林、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孙怀山分别就上述议题作了说明。

在当天下午的全体会议上,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左己、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张维庆、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徐冠华、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田聪明、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外事委员会主任赵启正、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陈福今分别汇报了本委员会2010年度的工作情况。全国政协副主席何厚铧主持会议。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出席会议。 27日,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讨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草案)等文件及有关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中对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在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政协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制定“十二五”规划积极献计出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家在讨论中认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朴实凝练,客观反映了一年来常委会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对今年任务的部署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大家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报告(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如何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人民政协要发挥优势,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继续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何厚铧分别参加了小组讨论。 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主持闭幕会。

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郑重履行职责。常委们对过去一年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过去的一年,全国政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月28日,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体现了中共中央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

这是全国政协第四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强调了政协提案工作“全局性”定位,明确将“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纳入政协重要议事日程;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要加强与各派的联系与协作。《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提案撰写和提交的基本要求。为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条例》专门增加了提案督办的章节,规定了督办工作的程序、重点督办提案的确定方式和办理要求。《条例》规定,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做好《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全国政协先后赴12个省区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代表、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六章二十六条增加为八章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钱运录

副秘书长:孙怀山 仝广成 蒋作君 潘贵玉(女) 陈抗甫 卢昌华 王胜洪 陈喜庆 修福金 张宝文马培华刘晓峰 王钦敏 黄志贤 宋北杉 林智敏(女) 赵启正 王京清 尤兰田(女)李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增补名单

(4人)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4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金融秩序。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市实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搞好政府网站建设,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一般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下行文,先后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除规范性文件外,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超级秘书网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到县市调研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在城区调研不得在调研单位用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剪彩、奠基、开业等应酬、礼仪性活动,杜绝一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各种应酬活动。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十堰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5

四月他又马不停蹄前往唐山主持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的张庆黎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秘书长。老臣晋升荣职,在时隔27年后再度赴京任职,已从团中央的干部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了。

生于1951年的张庆黎仕途起步于山东老家,1979年时,其由地方借调团中央任职。此番借调是张庆黎仕途的一个重要转折。在履职团中央的七年中,与其共事的多位领导目前已经位列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这其中包括,、、刘延东、王兆国等。此番履新政协秘书长,使张庆黎和老领导们一道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

张庆黎的仕途履历颇为完备,既有在团中央的履职经历,又曾在五地任职(山东、甘肃、新疆、和河北),其中在和河北两地担任过省级党委书记。

两会上,见到张庆黎代表,他开玩笑地说,十送我邓小平画像,这次送字吧。我说,这次送画像。打开报纸包的画像,他说真像,谢谢,谢谢。

翻开张庆黎的履历,有3个地方对他意义重大。一是山东,二是新疆,三是。从某个方面来说,张庆黎也是从边疆走出来的全国政协副主席。

张庆黎,男,汉族,1951年1月生,山东东平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

1986年,张庆黎回到山东,出任东营市副市长。此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张庆黎认真管理着这座黄河金三角上著名的石油城市。

1995年1月,在东营市长职位上任期未满的张庆黎空降家乡泰安,出任市委书记。当时的泰安刚刚经历了一场官场地震,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系列案发,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等在内的7名厅级官员落马。张庆黎可谓临危受命。两年后,张庆黎出任山东省委常委。

1998年,张庆黎调任甘肃,从此开始了他在“新西兰”三个西部省份(新疆、、甘肃兰州)的任职之旅。

在兰州的任职非常短暂,张庆黎就继续西进来到了新疆。在这里,张庆黎成了“世界上唯一没有军衔的司令员”,统率着“世界上唯一一支没有军费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赴新疆上任时,张庆黎还曾开过玩笑说,西部的其它省份以前都走遍了,就差“新西兰”了;兰州已经去过了,没准儿下一站就是。后来,这话果然应验。2005年11月,张庆黎由新疆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任上赴任职,担任自治区党委书记(彼时担任党委书记的杨传堂因病住院),并在2006年正式接替杨传堂担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首度晋升正部级高官行列。在任职的5年间,张庆黎在这一敏感地区经受了不少考验。形势最严峻的一次是发生在2008年的“3・14”拉萨骚乱事件。在张庆黎的处理之下,事态终获平息。张庆黎在自治区全区领导干部会议上,一连说了五个“难以忘怀”,我难以忘怀,的山,的水,的干部,的各族人民,广大干部群众的满腔热情、忘我工作,尤其是高尚的品格和“老精神”,将使我终生铭记,也是我做好今后工作的不竭动力。向工作六年的告别。在上任不到三年半的时间里,张庆黎已经走访了全区7个地区73个县中的51个。因为频繁赴基层调研,张庆黎甚至被同事形容为“苦行僧”。

2011年,在长达十二年的治边经历之后,60岁的张庆黎出任“京畿之地”河北的省委书记。河北在环京护城河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被称为首都南大门。每年两会之时,更是要举全省之力护卫北京安全。在张庆黎的仕途履历中,其屡获重任,可以看出中央对这位老臣的信任。这一点在中组部对其的评价中亦可看出,“张庆黎同志过多岗位锻炼和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领导经验丰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组织协调能力;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勤奋敬业,雷厉风行”。

现履新职,作为国家领导人的张庆黎仍是与群众那么亲近,两会有一天休会,饭厅里只有张庆黎和唐山农民代表爱心小院的高淑珍老太太,俩人聊了半天。高老太太谈起这事就激动不已。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范文6

协会章程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奶花芸豆种植、生产、销售、加工及会员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会员进行奶花芸豆生产经营一系列技术指导、培训、搞好技术交流、组织经济技术合作。

(二)购进会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解决产品销售、运输工作。

(四)给会员提供相关技术、良种、市场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支持。

第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等经济组织进行服务合作。

办好会员互助合作及福利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本会相关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非农民的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共同成果受益和分配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申请要求协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权利。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共同承担风险,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接受本会技术指导,按要求作业生产、销售,履行合同的各项协议,共同发展本会生产。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必须在本会年终决算前,提交退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通会,并交回会员证,其股金再扣出应承担的亏损金后于年终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经营无亏损面有盈利,则分给应得红利。但退会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

(二)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的规定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的。

(二)给本会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过半数理事人员通过方才生效。

取消会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所占股份,但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5以上,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批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决定综上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2次,有特殊事由时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任期3年,可连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奖励、处罚等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及本会发展计划。

(五)决定本会分去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用或解雇本会工作人员。

(七)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履行第十八条中一、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以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岗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支出预算,须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审查指认后方可执行。理事会负责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股金

(二)本会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接受的捐赠款。

(四)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扶持资金。

(五)本会开展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金开支范围:

(一)本会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业务所发生的经营性开支。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特困会员补助。

(五)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会福利事业、人员奖励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法人更换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亏损严重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会员2/3以上要求解散或重组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组对本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

清偿顺序以(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三)外部债务;(四)按会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会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会员大会讨论,2/3以上会员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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