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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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论文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信用/交易/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交易性,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市场是由一个个交易构建起来的,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信用的建设性作用。贸易的繁荣需要两个条件,即贸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这只会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于是信用便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交易的复杂化、普遍化,以信用为基础构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场秩序。“信用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并足以支撑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与信任密切相关。信任(trust)是人类的一种情感(passion),也是人类的一种风险性行动。[4]它总与预期、风险、理性与感性、相互关系等概念相连,戴维·J·弗里切认为,信任由可预见性、可依靠性和信赖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可预见性指人们可以预料到将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证,确定可以相信一个人,他(她)将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赖是相信一个人会一直是可预见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学者把信任关系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因素。社会学家们,如齐美尔(Simmel)、涂尔干(Drkheim)、韦伯(Weber)等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粘合剂,是一个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卢曼把信任视为对付经济或社会复杂系统中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认为信任将使社会应对复杂性的潜力得以发展。

“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义性使之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各学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区分为经济上的“信用”概念、伦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经济上的信用,也称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货币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润暂且不论,其货币在一定期间后用等价交换关系可以被取回的关系。本来应该同时等价交换的关系的东西,用前期贷款的形式被转化为不同时的等价交换关系。[6]香港饶余庆先生认为,信用包含债权和债务关系,其根据是授信人对受信人偿还之信心。从经济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共生物,与商品交换、货币经济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商业信用,指在流通过程中,为了节约或限制流通时间、手续、费用等,在赊账形式的情况下,商品和对价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二是生产信用,指在生产过程中,把闲置资本集中于自己的银行,为了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而投入货币的钱其贷款;三是消费信用,指在投下资本生不出利润的消费过程中,让消费者用贷款或赊账的形式,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7]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四种: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为授信主体而产生的信用关系;二是银行信用,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以货币为经营对象而发生的信用关系;三是企业信用,包括商品赊销、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手段;四是个人信用。

伦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种诚实无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义务,如“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当然,伦理信用与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交易信用的关系建构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伦理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而且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支持性资源。交易信用仅仅单纯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与契约都存在着执行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缺陷,伦理信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菲兰格利甚至将信用看作“第二种货币”。弗兰西斯·福山从信任与经济繁荣着眼,认为建立在宗教、传统等文化机制之上的信任构成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规模及国家竞争力。“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义:

其一,作为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Bonafides),被现代民法尊为“帝王条款”,即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诚信原则以‘善意及衡平’为内容。对于私法,可给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渐次近于伦理观念”[9]。

其二,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权。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10]如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人格权予以保护。信用权是一种人格信用,该信用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资质的社会评价,通过信用评级制度已经信息化、制度化。此外,与信用联系密切的信赖等观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赖利益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诺不得反悔原则(estoppel)等等,但此种信赖保护的法律原理与信用的本义有所不同。

其三,作为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种不同时的交换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11]债权本质上即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与Credit为同义语,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为:我给与信任(IPlaceTrust)。[12]债权人即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给方;债务人则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当然,债与信用毕竟并非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债权包括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主要为合同债权,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等,旨在补偿损害和恢复原状,而非创设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与意定之债具有同义关系。特别是金融领域的金钱债权中,信用一语得到广泛应用。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命题,此处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广义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表现在法律上则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信用的构成有权利义务、流通工具、交易对象、时间间隔四个因素。信用形式的转化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化和消长。信用具有代替货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提供金融资产等效应。[13]当然,经济信用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必须以伦理信用为道德基础才得以普遍确立。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场经济上形成的,信用与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是一个共生的过程。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14]市场经济与信用息息相关,其内在的契合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第一,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承认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和独立财产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分工。社会分工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其“比较优势”决定其生产,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生产的产品不适以自己使用、消费为目的,而是旨在交换实现其货币价值。休谟认为,物品的交换以及服务和行为的交换,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但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将会报答我的服务,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分立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法律无法通过指令性的计划调整资源配置,因此必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此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现与债权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为现货交易,即时清结,交易的发生与完成结合为一体,交易的缔结和履行瞬时完成,时空因素不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故不存在信用问题,信用没有用武之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渐萎缩,物物相易必须交易双方对方提供的货物同时需求,这使得交易很难顺利达成。依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物物交易中的需求双重耦合困难是货币产生的重要条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货币横空出世。货币的出现使买卖过程分离,商品于是有了价格,使千差万别、性质各异、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础,商品交易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体之间得以普遍化,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市场及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缔约与履行的时空分离,也导致债的观念出现,成为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罗马早期,市场交易尚不发达,交易观念尚未开化,财产秩序以归属秩序为主,注重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原始的契约与契约的履行紧密结合,并伴随着严格的程序要件,债和诺成契约并未独立、分化出来。在这基础上形成了古代要式买卖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拟弃诉权(CessioinJure)、耐克逊(nexum)等方式,要式买卖虽具有早期契约的特征,将契约合意与严苛的形式、标的物的转移占有相结合,在外形上形成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16]在市民法上,要式买卖被看作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语,拟弃诉权以佯为诉讼,耐克逊以神前宣誓、履行铜块和称的方式来完成其合意过程。当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区分当事人合意、债务约束和转移占有的事实行为。债权合意还未与履行行为相分离,即时清结的交易还不足以发生债和信用的问题。其后,由于市场交易发达,财产流通迅速,诺成契约作为真正的契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交易观念上,“信用”成为一种交易伦理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契约必须信守”成为自然法的公理,债作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与之相应,旨在维持信用、创造信用的担保制度作为债权的保障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债权在近代社会中逐渐压倒所有权而占据优势地位。

债权(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这可由所有权与债权的在近代社会作用的转变而表现出来。近代中的所有权不再表现为中世纪以利用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实现了所谓“土地的解放”,确立了罗马法以归属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念。在这种组织之下,所有权的作用不再是对物的使用,而是通过对物的支配,实现对人的支配,亦既将财产转化为资本(所谓劳动从属于资本)。要想把所有权资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须与各种债权契约相结合。在两者结合过程中,债权色彩日益浓厚,逐渐凌驾于所有权而成为经济的命脉。[18]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要所有权是对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权是借贷债务关系的经济重心,那么它就是资本,无论是劳动契约中的要获取劳动的资本,还是借贷契约中的要用诸劳动的资本。债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伦理信用的发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作为伦理的信用观念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尊尊,亲亲”的“差序格局”,演变为一种符合自然法的普适性的道德标准,成为与市场经济大规模展开相匹配的交易伦理。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履行契约就是不正义,是对自然法的违背。格劳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而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约,从而产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团,或者舍身为他人服务,无论是明言允诺,还是理所当然”,“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伦理不仅仅普遍化,而且必须能为大多数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也超越了传统礼俗社会中个人心性修养的窠臼,具有了某种功利性价值,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具理性。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认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如果因为一般不安全,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所以,“设社会则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与信用、债权、法律和国家息息相关,具有内在的同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开,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背后伴随着相应的一个近代的国家和法制的建构过程。黄仁宇先生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需要三个因素:资金广泛融通,经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术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这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其展开则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即所谓该国家可以“在数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谓“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23]

三、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障碍及其改造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24]。先生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25]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观的个人化和封闭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27]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28]以至于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经济史理论》里认为,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演进为商业经济或“重商主义”,是一个商业的专门化过程的开始,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有更加非传统和非人格化的结构,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货币、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实现这种过渡必须至少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保护产权;第二,维护契约。

契约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广泛的商品交换,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29]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资源必须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对接,将其改造为一种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和法律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

注释:

[1][英]安东尼·帕格顿:“信任毁灭及其经济后果”,载《国外社会学》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顾金融革命”,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转引自李心合:“信任问题的财务学思考”,载《财贸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8][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9]蔡章麟:“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页。

[10]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11]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2]林钧跃编著:《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3]参见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梁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15][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1页。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7]罗马法上债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对私犯的罚金责任,参见[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但只有演化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为财产责任后,才具有债的意义。

[18]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页。

[1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页。

[21][英]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77—478页。

[22]参见[美]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页。

[23][美]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24]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25]:《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

[26]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27][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价值

随着改变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对经济法的研究亦须进一步深化。笔者拟就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略述拙见,求教于专家和同仁。

一、经济法的基石范畴

任何一门学科,均为范畴逻辑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畴体系。其中作为逻辑起点,规定并贯穿着整个体系衍生的,则为基石范畴。它在体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个。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就是狭义上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广义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狭义上则指社会物质利益,也就是社会经济利益,既蕴含现实利益,也蕴含将来利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它蕴含着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笔者之所以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就是因为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造并发展了经济法。历史已经证明,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需求,主要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总是体现为上层建筑对某种关系保护的需要,总是以某种利益的形式出现。因此,法律的实质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体系”可视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缩影。不同时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决定着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经济的发展,强调平等自由,要求保护个人(商人)利益,于是产生了以自由协调方式调整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商)法;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的需求,产生了以命令强制方式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进入20世纪,正是由于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紧张冲突,社会利益保护益愈迫切,经济法、社会法才应运而生。而二者的区别又在于社会法保护的是全方位的广义社会利益,经济法保护的是狭义社会利益,具有鲜明“经济性”,而且主要在经济运行中发生效力。由上可见,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之间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并蕴涵着经济法的内在基本矛盾(即国家介入与社会自治的对立耦合),揭示着经济法的深层本质(即社会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释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对经济法必然性(即产生发展规律)、应然性(即价值理念)和实然性(即规则制度安排)的整套逻辑贯穿(后面阐述),因而是经济法范畴的起始和核心。

二、经济法的性质

公私法的划分本是西方理论,前苏联和我国曾一度否认或回避,但在近现代社会,这种划分是合乎客观实际的。私法、公法的实质区别就在于其分别保障个体合法权益的实现与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关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为国内法学界所公认,但对经济法的属性却颇有争论。有的称之为“公法”,有的称之为“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笔者也曾持这种观点),有的称之为“社会法”,等等。笔者通过反思,以为经济法应是与上述称谓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机融合的新法域。这一性质,可通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赋予的经济法的内涵、使命,社会经济利益促就机制矛盾运动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内容属性的剖析来说明。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了经济法“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内涵。即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就社会利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赢得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牺牲较小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光大真正的自由和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当然,这是一种类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状态,但经济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这一状态。历史经验与理论逻辑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确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隐存其中,并自发促就。换言之,社会自治机制在商品经济时期确能实现社会与个体的相对和谐。但在以高度社会化生产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体私利无限膨胀的天性,势必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同时,市场本身存在着天然缺陷(如公共产品缺陷、信息不对称、贫富两极分化、通货膨胀、经济危机、对宏观经济作用有限、自我调节恢复作用有限等),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受到严重损害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恢复经济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平衡的格局。这就需要依赖外力强行推进,对自由放任的社会自治机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体只能由“超社会”的最权威组织——国家(或国家联合体)来充当,社会外力只能以国家公权力来体现,国家成为与市场相对的重要一级,“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经济法的诞生。可见,经济法是地地道道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国家只是以社会及其整体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现的,所谓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以国家经济生活为本体的公法”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解。正因为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界定,以防范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经济法又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权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经济法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传统理论的精华,如恪守“诚实信用”、“严格责任”和“控权规则”,又对其进行着超越性的变造,如实行“双重限权”、“综合规制”、“加重责任”,从而完成了横跨两大法域的嬗变,成为既不“公”,又不“私”,而是公私有机融合的高层次法部门,显示出高屋建瓴的宏大气魄。

诚然,20世纪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有力推动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进程,如私法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权利不得滥用等社会性规则,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进行了社会性修正;公法中也大大拓宽调整范围并大量充实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弹性调整手段,但民商法、行政法的基本属性却依然未变。而经济法、社会法却是本世纪法律体系适应社会本位思潮的两大创新。而且经济法又不同于以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它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协调整个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2]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揭示了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这一特质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可谓经济法价值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往往不追求或只是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比如:行政法刻意追求行政效率,民商法集中关注个别、微观效益,都是间接地最终促进社会效益。而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评价行为的根本依据,将社会个体的财产使用当成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引导人们按照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妥善处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促进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所谓社会公正,即指实质正义,这也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的是“程序正义”,以程序公平来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怀的是“形式正义”,它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无力解决事实上的能力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进而又导致经济机会不平等的一系列问题。而经济法则追求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以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对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为和经济弱者的具体人格予以倾斜性保护,既反对平均主义,又调节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个人、阶层、地区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进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富裕。实质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它在关注整体结果公平的同时,同样也要求对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并从实质上为实现经济机会均等积极创造条件。

社会效益与社会公正作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方向,相互间也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社会效益”对社会总福利的增进构成追求“社会公正”的基础,没有公正的效益是不存在的;而“社会公正”对机会均等的实质性保障又为“社会效益”的促就提供着激励和动力,没有效益的公正也是没有意义的。二者的有机统一,使经济法依不同情势将其有机结合。在宏观调控中多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兼顾社会公正(如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在市场机制中则常以社会公正为主导兼顾社会效益(如对过度竞争的限制)。由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也时时出现难以两全的紧张状态,此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决定了前者往往优先于后者,进而创造条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二者的统一。总之,经济法坚持社会效益与社会公正有机整合的价值理念,既保障社会资源这块“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激励人们去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有机统一。

四、经济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是指按其固有特性必然具有的作用于外部事物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机能。所谓经济法的功能,即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机制效能。功能由本质决定,价值靠功能的发挥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性和公私交融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功能是平衡协调,即从社会全局出发,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综合处理各种经济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复杂,利益实体多元,各类矛盾错综交织,既要求法律的分别调整,更要求法律的综合调整。而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离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的需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法律部门。它“是一种从世界观到方法论都与传统法律思想大不相同的法律思潮。一些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似乎已成定论的观点和体系在经济法中都有所动摇;许多被认为是此消彼长、水火不容、根本对立的观念和制度,如国与民、统与分、公法与私法、集中与民主、整体与个体……都在相互交错、沟通。”[3]因此,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经济法惟有平衡协调,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对经济过程予以系统一体地规制,才能实现其目标。

经济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方式是国家以社会代表人的身份介入(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基本手段是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的相机并用;基本方法是指导与强制相结合,激励与限制相结合,整体协调与个别规范相结合,积极调整与消极处置相结合。进而实现经济法的任务:引导人们作出有利于社会的经济行为;促进政府职能改善和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制约市场中的消极因素;保障利益、秩序及与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有的学者提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保护、限制和禁止。笔者认为这实际是经济法的直接目标(或任务、作用之一),任何法律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限制和禁止,到达目标“彼岸”的具有特性的“桥梁”(或途径、过程)才是功能。功能是事物的内在属性,目标是事物的外在要求。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法的灵魂,是法律价值的生动体现,是发挥功能的实践纲领,法律规定都是它的逻辑展开和具体化。它可以克服法的局限性、“无知性”,弥补立法上的疏漏,并对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给予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有助于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少专家学者从多角度潜心探讨,不同表述有几十条之多。笔者也曾提出过社会利益、适度干预和讲求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但现在看来并不确切。也有的提出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原则,实际上,如前所述,它是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本质的内在构成,发挥功能的准则才是原则。经济法原则的确定也应依据一定的标准,比如: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性,统帅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具有规范性、定限性,能够提供行为的基本方向和模式等。笔者由此出发,提出适度规制与适度自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是社会整体利益基石所蕴涵的“国家介入与社会自治”内在基本矛盾的逻辑推演。前面说过,当社会自发促就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机制或称市场调节机制也就是社会自治失效时,就需要外力推进或称国家自觉推进机制也就是国家介入来促进,并且其作用方式、手段、力度的选择均服务于恢复社会自发促就机制的目的规定。基本矛盾双方的张驰变化,决定着经济法自身形态的流变:当社会自治度提高时,国家介入势必弱化,经济法即表现为调整范围的相对缩减及调整手段的相对弹性化,民商法则相对张扬;反之,社会自治能力降低,国家介入将自然强化,经济法即表现为调整范围的相对扩张及调整手段的相对刚性化,民商法作用则相对收敛。而国家介入主要是国家对经济行为的规制,社会自治主要是三大规律(价值、供求、竞争规律)作用下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须以国家规制与经济自由的有机结合为基本准则,决不能无视任何一方,而且核心在于“适度”。如何使规制与自由兼顾,并使各自的广度、深度“适度”,产生整合效应,鉴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无疑是经济法的永恒主题。

在这一原则中,适度规制又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衍化出衡量和保证规制“适度”的标准和规则。比如:第一,合法性规则。这是依据法定经济权力规制经济行为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具体包括越权无效、程序正当和限制私权滥用等。第二,合理性规则。这是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制经济行为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具体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交易系数为正、规制成本小于规制收益、尊重个体自由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安全等。第三,接受监督规则。具体包括人大、司法监督,行政制衡,受制主体自我救济和社会自治体资助等。第四,“失度”必究规则。违反合法性规则构成规制违法,违反合理性规则构成规制不当,二者均属规制瑕疵,即“失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保证“适度”的消极规则。

六、经济法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应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构成,这也是经济法基石范畴的逻辑推演。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背离,须依赖国家力量校正。反映在法律领域,民商法主要是在直接追求个体(商人)私利最大化的基调中体现国家干预,对市场准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予以消极的社会性限制,间接维护社会利益;行政法主要是在追求行政效率最大化的基调中调整部分经济行政关系,对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立、执法程序及行政救济作出一般性规定,不深入经济运行过程,间接促进社会利益;而经济法则是在直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调中尊重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对经济运行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行总体统一地调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事关全局的横向经济关系(即部分民商关系)。比如:对已经进入市场者从事特别交易活动,在民商法的一般市场准入规定之上,进一步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维护社会经济交易安全;对影响全局的经济联合关系(如影响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企业联合、兼并)规定特殊规则;对名义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交易关系扬弱抑强;对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行阻却。诚然,民商法也能对经济弱者和不正当竞争受害者给予救济,但这种加害行为侵犯的却不仅是相对人,更重要的是直接侵犯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利益,其后果民(商)法是无力补正的。因此,依据吸收规则,正如盗窃应由刑法调整一样,这些事关全局的非理性经济行为理所当然地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具体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律制度,这正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所在。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实属认识上的误区。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和特别交易管理法(如证券、期货、公共服务、中介服务管理)等。

二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现代市场社会,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再也不能主要由行政法调整。至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硬性规定被称为经济法,实为对经济法的扭曲,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按“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来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处理只能在宏观调控中体现。而有效的宏观调控又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第一,国家实施抽象经济调控行为。即国家对市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宏观总量问题,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货币收支、财政收支、外汇收支总量的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重大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正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主要运用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国家单方作出决策,引导不特定市场主体作出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行为;同时,为确保宏观调控的高效,又遵循经济权力的理性和规律,针对其主动参与性、易扩张性及对私权的易侵犯性,注重采用以刚为主,刚柔结合的手段,合理、适度地分权和限权,对不特定调控管理主体定权、定格、定位、定序,并授予受制主体相应的救济权利,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第二,国家实施具体经济管理、协调行为。即调整经济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经济关系,对失范经济行为依法处置,对不和谐、不经济行为予以协调,保障经济权力有效行使和经济活动有序进行。这正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所在。国家实施具体管理协调行为,就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落实抽象调控行为,二者不可分割,因而往往被逻辑地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所以,上述主要内容便形成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与促进法、产业法、财税法、金融法、投资法和对外贸易法等。

由上可见,经济法基石范畴的逻辑推演,决定了其体系应由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两大部门经济法构成。二者紧密相连、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但由于其主旨功能的差异,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中,二者的形成顺序、具体内容、法律形式、完善程度及地位强弱也不相同。多国的经济法实践证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立体化发展和现代法更强调宏观总体的趋势,经济法的“重心”已经和正在向宏观调控法转移。

当然,体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序列构建。有的以经济法综合调整经济关系为前提,将市场准入法、市场主体法、经济合同法列入;有的以经济法的社会性为依据,将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列入;还有的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方式,将国有企业法、国家公司法列入……。这些观点无疑为深入研究经济法体系提供了多维思路和方法,给人启迪,但也值得商榷。衡量体系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所依据的标准是否科学,能否反映经济法本质所决定的边缘。经济法的确是对社会经济关系一体调整的法律部门,认为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是不切实际的,但也不能无限延伸。经济法主要调整关系全局的动态经济关系。它是从直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主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平衡协调功能,保障社会经济有序、持续发展的法。这就是它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大致区别的“限”,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方式(强制、参与、倡导)不过是一种高度抽象,实践中经济法对任何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是多种方式结合并用的,按调节方式来构建体系,便产生了许多无法解释和解决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既要忠实于经济法的属性,又要处理好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既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改革实践,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网络化、国际化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创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时代精神的新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3

循环经济理论论文范文一:循环经济与环境审计互动机制研究

一、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目标与特征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环境审计工作不断取得进步,循环经济视角下的环境审计工作更应明确目标,使之深入到社会领域和科技发展的各个领域,与绩效审计、管理审计、质量审计和社会审计相关联。

(一)环境审计的目标体系

环境审计的本质目标在于保护受托环境与管理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其具体目标要依据本质目标的要求,结合国情和区域经济、自然生态特征,对环境会计报告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与充分性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环境管理活动绩效进行研判,以保证被审计单位在提高环境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使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标准等得到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揭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行为。环境审计的项目目标指的是依照其具体目标,对审计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设计,使具体目标更加细化,管理层认定的内涵更加丰富。

(二)环境审计目标的特征分析

1.毋庸置疑,环境审计目标是作为一个开放、有机、多层次的系统存在的。在较高层次上,环境审计目标不但要解释环境审计的本质内容,还要保证其能够与各类、各时期的环境审计相适应;在较低层次上,环境审计目标的设定要能够反映出不同类型环境审计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随着环境审计类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呈现出动态调整趋势。从这个角度讲,基于循环经济的环境审计就应该构建一个与层次直接相关的动态性的目标体系。2.在可预见的将来,环境审计都将具有实际运用性,都会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起到指导和引导作用。因此,环境审计目标的制定(尤其是较高层次环境审计目标的制定)不但要对环境审计中的环境政策审计和环境资金审计予以重点考虑,还要对环境绩效审计加以关注。在制定环境审计目标时,不仅要考虑审计目标是否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审计类型,还要考虑目标是否适用于将来经济环境的变化,以满足审计目标变化的诉求。

(三)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本质要求

在循环经济模式下,以管理层受托为基础的环境保护与管理责任具有了新内涵,除了要求管理层严格遵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等原则外,还要在微观层面上进一步节约降耗,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以实现减量化。同时,要对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弃物加以综合利用,并使之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与再利用的环节;按照资源条件与产业进行布局,充分延长与拓宽生产环节,以实现产业间的共生与耦合。而在宏观层面上,要充分调整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把循环经济理念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渗透,以此构建与完善循环经济体系。这样一来,环境审计就必须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其在面对人口数量增加、环境污染加剧以及生态蜕变之不可逆形势,审计人员更应该及时更新观念,本着提高人类福祉的意愿,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以客观研判和评价,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四)循环经济下环境审计的目标分析

随着环境质量问题的不断涌现,加之审计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展,环境审计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并呈现出了不同特征,单纯的环境绩效审计与项目审计已经很难概括这一事实,其具体项目与审计范围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比如:对废弃物审计的目标并不在于废弃物的产生过程或产生环节,而是要直接表述为如何加以处置,使之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要考虑废弃物的可塑性,即能否将其最小化、再循环或者最终消除,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环境与废弃物之间完成交换,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环境审计还要考虑在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存在和使用的能源的规模,要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细致和长期的核查,以发现何种资源被浪费,何种能源被循环使用,何种动力来自于循环经济,何种能源具有潜在的节约性等。

二、新时期环境审计与循环经济共同发展机制的构建

经验表明,环境审计具有显著的影响力与较强的敏感性,从审计计划实施一直到审计报告完成,都要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通过收集严密的证据,最终为完善环境审计机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以此实现环境管理的效益审计目标。在新时期,无论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生态环境的维持和进步,都需要全社会为此倾注更多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进步提供更多充足的动力。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本文认为,需要构建循环经济与环境审计的互动机制,通过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深化环境审计的内容、明确规范环境审计的方法,加强审计监控,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的途径。

(一)明确规范环境审计方法,加强审计监控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中有相当比例来源于国家投入,国家在公益性环境建设方面投入巨大。而为了保证国家在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更加可靠和高效,需要依照环境审计报告使用者所关注的重点与项目管理的内容、特点等对审计方法进行设计和选择,以体现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使环境保护资金能够真正地落实到位,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比如:环境审计要借助对审计企业开出的环境报告,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进行评估,如果审查企业未能体现经济节约与对能源的高效率使用,低效运用受托环境资源,就要公布其环境审计结果,构建其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行。

(二)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的途径

大量环境审计实践表明,环境设计评价体系的创新和完善能够决定环境审计的进步方向。因此,在循环经济视角下实施环境审计需要考虑审计工作的合规性、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三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环境审计指标体系,拓宽环境审计途径。为此,在开展环境审计时,要明确可以量化的指标,提高操作便利性;在环境绩效审计方面,要考虑其不确定性的影响,给予更多关注,降低操作难度。此外,在环境绩效审计环节中,要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审查,全面评估环境管理的现状与潜力,以提出能够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建议和意见,完善审计活动,提高审计绩效。

(三)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确定审计对象的环境状况

为了构建循环经济与环境审计之间的互动机制,促进环境审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完善环境审计的程序,确定审计对象的环境状况。为此,需要明确审计项目中的环境因素,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加以研判;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环境管理行为予以评价,以此规范环境审计程序。此外,还要对审计对象的环境问题加以调查,并及时反馈信息,以此掌握审计对象的环境管理运行条件,在收集到相关证据之后,确定环境问题和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当然,在环境审计的基本程序中,还要进一步提高环境审计的信息披露质量,让社会公众和审计组织能够全面获知企业消耗资源的数量和规模、影响环境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信息的真实性等。

(四)深化环境审计内容

在完成了环境初步审计后,要进一步搜集相关审计证据,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审计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完成对环境审计程序的测试与检验。这样一来,初步审计结果将得到确认,审计结果也相对可靠和有效。此时,应进一步深化环境审计内容,对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那些影响环境计量方法和标准的选择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对环境资本、环境资产、环境成本和费用以及环境效益计量的准确性与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环境披露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要对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予以强制性披露,对环境污染恢复和修复的处理成本要严格审核,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三、结束语

环境审计势必以循环经济为背景,在合规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优化环境审计过程和效果,使循环经济也能够参与其中,通过转变经济管理理念完成审计体制的创新,使之最终成为体制创新的先行力量。

循环经济理论论文范文二:循环经济内涵及有关理论问题探讨

1中国循环经济内涵容

1.1定位问题

循环经济理念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纵观世界以及中国的发展全局,循环经济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态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严重矛盾,最后能够彻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因为现阶段,资源环境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很大的阻碍,而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也产生了致命的破坏,基于此,我国的循环经济应该是二维定位,换言之,就是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增长。有些学者在对中国循环经济进行定位时,认为应该进行三维定位,这实际上只是二维定位的一种延伸,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添加了社会进步。笔者认为延伸之后的理念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三维定位包含自二维之中,简单的定位容易使人理解,同时也能够反映出现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矛盾。

1.2外延问题

因为上述定位的问题,使得中国循环经济理念的最明显的外延就是经济,而循环是其最明显的特征。这里所指的经济,不仅仅单纯的包含经济活动,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模式。站在经济学角度来说,经济活动,主要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社会生产,二是社会再生产活动,具体的划分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生产、交换、流通以及消费等环节。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循环经济的外延。按照给国外的社会经济发展经验,我国的循环经济外延应该注重生产、消费,如果站在产业划分来考虑这个问题,无论是交换,还是流通都可以看作是消费领域的范畴,同时也可以看作是生产领域范畴。

1.3表征问题

所谓的循环经济主要是使用低资源获得高经济产出,而且在这一过程只有少量的污染,这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差别非常大。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最大的差别,因为有很多方式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如果要阐释循环经济的内涵,其必须要有独特的表征。

1.4根本性特征

传统的经济学强调的是线性物质流动方式,其显著的特征是资源、产品、废物,但是循环经济却有很大的不同,其是循环模式,即资源、产品、再利用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避免使用物质闭路循环方式的说法。闭路循环是相对的,分系统的大小而论,开放是绝对的。例如,整个地球物理大循环是闭路的,但企业、行业、甚至一个国家和区域都不可能实现物质闭路循环,是开放的。这就是日本现在开始研究物质国际大循环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有些物质如溶剂和涂料是无法进入循环利用过程的。另外,从技术经济可行性来看,现阶段不可能完全将所有的废物进行成本有效地再利用,甚至也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总会有废物要最终排向生态系统,这就需要无害化处置技术。

2中国循环经济有关理论问题

我国尚处以重化工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阶段。从整个发展过程看,压缩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使我国在较低发展阶段,遇到了发达国家未曾遇到的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尽管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持续努力了30多年,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战略思想一直与时俱进,正在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控制转变,由单一措施向综合措施转变,由单纯的环境保护向环境与经济相融合和协调发展转变,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环境与经济双赢发展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积累了好的战略政策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发生重大转变的过程中,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我国环保届率先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力图寻求新的发展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复合型环境问题。所以,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必然从企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起步,走了一条与德日等国循环经济起源于消费领域废弃物问题的不同道路。第二,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遇到了空前的资源和环境瓶颈约束的大背景下,循环经济肩负着解决资源环境瓶颈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以上两个动因和背景决定了我国的循环经济必然从一开始就是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范围广、层次高、内涵丰富的实践活动。当然,从所追求的目标和发达国家在生产领域的技术经济与生态效率的先进性看,我国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内涵并不是本质上的差异,只是实践的侧重点和时间序列不同而已,而且,从德日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有较明显的趋同性。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经济辐射理论分析方法

一、经济辐射的含义

经济辐射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地区的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之间进行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要素的流动和转移,以及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传播,以现代化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替代与现代化相悖的旧习惯势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国外的经济辐射理论

国外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理论研究比较早,主流理论有以下几种:

1.增长极理论

经济增长极最早于1955年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雷提出。其核心内容是:经济增长不会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总是首先由少数区位条件优越的点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极。增长极的辐射表现为通过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使资金、能量、信息、人才等向发达地区集中,之后再通过扩散效应把经济动力与创新成果传导到广大的腹地。布代维尔从理论上将增长极概念的经济空间推广到地理空间,认为增长极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经济意义上特指推进型主导产业部门;二是地理意义上特指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

2.点轴开发理论

该理论是把国民经济看作是由点、轴组成的空间组织结构,“点”即增长极,“轴”即交通干线。松巴特认为空间极化不仅会出现在若干点上,也可以出现在连接各点的重要交通干线及其沿线的线状地带上。它一产生,就会对产业和人口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导致产业和人口在沿线的聚集,形成新的增长极与点线一体的极化带。使极化过程与扩散过程在空间上可以沿着既定的方向连续进行,由单个、静态的点成为一个空间的量,因而具有了动态的性质。

3.网络开发理论

在经济布局框架已经形成,点轴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进一步开发就可以构成现代区域的空间开发结构,实行网络开发。网络开发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一是“节点”,即以各类中心城镇为增长极;二是“域面”,即沿轴线两侧“节点”所吸引的范围;三是“网络”,由物流、人流、资本流、技术流、信息流等的流动网及交通、通讯网组成。

三、国内的经济辐射理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实力和辐射扩散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国内有关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1987年,陈田首先对全国性城市经济影响区域的空间组织进行研究,定义了城市经济影响区。他认为:城市经济影响区是城市经济活动影响能力能够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

1993年,复旦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提出大都市经济圈的概念,也就是某一大城市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同它邻区化或化的地区成紧密经济联系的一体化经济区。

2002年,胡序威提出都市区是由中心市和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邻接县(市)两部分组成。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即为与中心市保持便捷通勤联系,或城市功能由中心市向外扩散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其地域范围的大小与中心市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

2003年,孙娟综合采用空间要素、时间要素、流量要素以及引力要素界定出四个空间范围,然后将这四个空间范围进行叠加划分出南京都市圈的范围。

四、我国实证研究方法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研究得到了我国有关学者的高度重视,除了对该现象的形成与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外,他们的研究方向由最初的理论方面转向实证方面。

1.开放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方法考虑了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的物质、资金、信息等要素的流动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学者周旭霞将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她借鉴了对外贸易乘数的研究方法,在两国模型中,推演了一国对另一国经济辐射强度的数学计算方法。(具体推演步骤见参考文献原文)。

学者周旭霞先假设只存在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然后根据本国和外国的国民收支供需均衡方程,将本国和外国的消费函数和进口函数代入方程,在根据本国的出口即外国的进口、本国的进口即外国的出口这个默认条件,整理出本国对外国经济辐射强度计算公式:

h为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m为本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本国的边际储蓄倾向,m*为外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外国的边际储蓄倾向。

在得出该公式之后,该学者分别计算了中国对香港、日本和美国的经济辐射强度。

另外,学者陈正伟在《总部经济辐射力的统计测定方法》一文中对经济辐射强度也作了研究。该学者定义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外向度)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在此基础上,该学者选取了10项指标来反映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单位分布辐射力、全部业务收入辐射力、资本运营辐射力、负债辐射力、资产辐射力、税收效应辐射力、就业岗位贡献辐射力、要素贡献辐射力、国民经济辐射力、技术进步辐射力(指标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原文),然后进行了实证分析。

可以看出,这两位学者在研究时,都考虑了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根据学者周旭霞的研究方法,可以计算一个地区对另一个地区的经济辐射强度,这种研究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方法只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研究。因此,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该方法运用于地区之间的研究,如何使二元的研究变成多元的研究,如何选取地区的指标,如何定义计算经济辐射强度的公式。

学者陈正伟的研究方法与学者周旭霞的相比,更适用于地区经济辐射强度的研究。但是,根据他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其计算结果的意义比较宽泛,只是笼统地让人知道该经济体的经济辐射强度是多少数值,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该研究方法所采用的指标数据仅局限于研究对象本身,未考虑研究对象与其他地区物质、资金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情况。这种方法主要是采用多元统计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各个研究对象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把该结果代入相关公式计算,得出经济辐射强度或经济辐射半径。

例如,学者高丽娜在《泛长三角核心区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半径的界定》一文中,首先选定年末总人口、年末就业人员数、工业总产值、GDP、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收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这14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长三角16个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该数值代入经济辐射半径计算公式,算出了综合经济实排名前五城市的经济辐射半径。

文章《小城镇经济辐射区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与高丽娜的研究方法大致相似,亦是先选定了非农人口比重、农村非农产值比重、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比重、农村第三产业比重、人均GDP、小城镇财政收入、人均乡镇企业收入、劳动力转移比重、电话门数/百人、初中文化所占比重10项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重庆大足县22个小城镇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这22个综合经济实力数据代入有关公式,计算得出该22个小城镇的经济辐射半径。

由以上两则例子看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选定的各项指标数据只是描述研究对象自身的特征,数据并不涉及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情况。因此,笔者将这类研究方法定义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笔者建议,在进行有关经济辐射问题研究时,应选取相当数量的与外部有联系的指标,这样做将能使最终的计算结果更为科学和准确。

另外,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描述研究对象的指标数量,同时使研究对象的特征更明显。显然,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得出的综合经济实力只是一个简化后的用来描述研究对象特征的一个综合指标,无论是求两个研究对象综合经济实力的比值,还是将综合经济实力代入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其结果具有的辐射意义并不是很充分。故笔者认为,在选取数学模型时,应尽量考虑模型的适用程度。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5

本论文借鉴结构主义的一些方法,抱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从考察马克思论述政治经济学的话语结构入手,抽离出“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抽象·具体”四组基本的话语组合方式,为了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马克思把阐释归入“历史/历时/特殊/具体”,而排斥“自然/共时/一般/抽象”,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放弃对于“一般/抽象”的探求。他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辩证法,并把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所在,而辩证法恰恰是“共时/一般/抽象”的研究方法,那么,“辩证”的叙述动力能否承载历史唯物主义的诉求,马克思是如何在“辩证法”的运动中纳入“历史”的声音,我将通过对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解读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突破文本的叙述抵达历史的艰辛,这对于语言学转型以来处理文本与历史的关系,以及在后结构主义解构“宏大叙事”的策略下重新找回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自然-历史、共时-历史、一般-特殊、抽象-具体、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抽象人类劳动、剩余价值、能指/所指/历史参照物

引言

生活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对于马克思、以及《资本论》的态度不得不带有复杂的情感。改革开放是在批判“”历史的基础上开启的,而在思想领域则伴随着对于教条化的清算,以至于在新时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不再成为知识人的普遍信仰,但是随着90年代市场化在中国的全面展开,一些曾经借助批判和拒绝的东西浮现出来,中国究竟是在“发展主义”2的历史允诺中走向“更美好的明天”,还是掉进了“现代化的陷阱”3,于是,一部分对社会持有批判立场的知识分子又重新认识到马克思和的价值,并把其作为介入社会批判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幽灵”4又回来了(按照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的说法,“马克思的幽灵”从没有离开过),或者借用《资本主义的终结》一书的结尾语“因为指引我们思考剥削,而剥削还没有终结”5,可以说,并没有被历史想象性地“终结”6。

正如20世纪法国著名结构理论家路易·阿尔都塞在《阅读<资本论>》一书的开篇就写道:“毫无疑问,我们都读过《资本论》,而且仍在继续阅读这部著作”7,阿尔都塞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以哲学家的身份采用“征候读法”来重新阅读《资本论》,以便恢复苏共“二十大”以后人们对的信仰,这样一种“保卫马克思”8的方法依然是我们今天阅读《资本论》的主要的哲学背景,也使本文的分析不得不打上结构主义的烙印。因为《资本论》首先或许最终是一个文本,尽管马克思从没有打算把自己的思想只呈现在文本中,他更关注文本的实践意义,但是在当下的历史语境中,已经很难获得这份突破文本而抵达历史的自信,或者说支撑马克思信念的哲学根基已经动摇了,尤其是20世纪初期在哲学界发生的“语言学转向”以及最终波及到整个社会人文学科的结构主义,似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语境”,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结构主义对马克思的阅读和阐释还依然有效。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资本论》应该属于马克思所深处的历史的“必然”产物(至少马克思这样认为,否则他就不会坚信自己的研究工作是科学的和真理的),这并不是说《资本论》中所讨论的问题不适用于当下的历史,而是一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9,本文就试图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方法,来论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和话语结构,并通过考察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检验这一系列话语结构及其辩证运动是否能承载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叙述任务,这或许也是处理的“遗产”以及偿还其留下的历史“债务”10的一种方式吧。

自然·历史

经济伦理论文范文6

针对临海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本文运用博弈论来分析目前环境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两港口企业之间的博弈现有A、B两个港口企业且企业规模相当,他们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有两种选择: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两个企业都不治理的收益分别为R1和R2。由于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长期性,设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分别是C1和C2,则收益分别为R1-C1(<R1)和R2-C2(<R2)。进行污染治理后,环境质量会得到改善。根据纳什均衡分析,A和B企业的最优选择都是不治理。通过上述分析,反映出了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缺陷,即企业的治污成本较高时,企业积极性就会降低。因此应把污染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充分完善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2.港口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现有A港口企业和港口附近某一居民a,A企业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有两种选择,即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收益为R1,由于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长期性,A企业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是C1,则治理后收益为R1-C1(<R1)。a居民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听之任之,不参与保护环境,或者向环保部门申诉治理。若申诉后需付出的成本是C2,获得的收益是T,即判断C2>T,即a居民参与保护环境最后获得的收益是T-C2(<0),若a居民不参与申诉治理,则获得的收益是0。因此,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保护和不治理。由于缺乏环境制度创新,没有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社会调控和监督环保机制,公民很少或不愿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这也是目前环境管理制度的缺失面。

3.港口企业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博弈港口企业面对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治理或不治理,环保部门选择也有两种即管制或不管制。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后所得收益为R1,治理污染的费用为C1,且C1>R1,环保部门对其征收的排污费为F1,对超额排放污染罚款为F2,且F1+F2>R1,管制后环保部门收益为R2,环保部门实行环境管制的成本为C2,则R2>C2。根据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假设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为X,不治理污染的概率为1-X;环保部门管制的概率为Y,不管制的概率为1-Y。首先,设港口企业的期望利润函数为P1。通过分析,两者的选择取决于其期望收益或期望利润。同时也反映出临海经济区域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虽然确定了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费和罚款标准等,但总体标准较低;同时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环保部门对一些大型化工产业、石油行业、电力煤炭行业等企业执行环保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

二、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设计

通过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问题分析,结合秦皇岛市自身特点,对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

1.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根据秦皇岛临海经济区实际情况,排污权交易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初级分配市场体系、次级交易市场体系和监控体系。初级分配市场体系中可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总量作为控制目标,同时将区域内涉及煤炭、水泥、石油化工、电力、建材制造、塑料加工等高污染高耗能的规模不一的企业纳入到排污企业范畴。考虑到行业企业规模差异性和治污成本的差异性,可采用投标询价方式定价。各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制定的参考价格区间进行投标,参与询价过程,最终由环保部门来确定该行业的初始排污权分配价格。排污权次级交易市场体系可参照证券市场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模式运行,即通过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排污企业要想参与次级交易市场,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和交易所的认定,同时开立交易所排污权交易专用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排污权账户。交易时间由环保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所具体确定,可每周进行一次,也可每月进行一次。环保部门和交易所要定期更新交易信息,包括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供给和需求信息、最近成交信息、成交价格、成交企业等。监控体系则包括排污监控系统和交易监控系统。政府环保部门通过排污监控系统对企业排污实施监管,对超标、超量排放进行经济处罚等。交易监控系统主要是对排污账户和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