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察报告范例6篇

银行考察报告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1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各自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的。

2、样本选取。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人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家银行会计信息在网上的披露情况: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笔者对经调查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基本状况整理成表1列示如下:

表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现状

(截止2002年6月30日)

──────┬──┬──┬──┬─────

│首页│

调查

│世│是否│能否│提供财务│

项目

│界│提供│直接│

│排│财务│链接│ 报告的 │

│银行名称

│名│报告│财务│ 年度 │

│报告│

├──────┼──┼──┼──┼─────┤

│中国工商银行│ 7│√│×│1998~2001│

├──────┼──┼──┼──┼─────┤

│中国银行

│18│√│√│1998~2001│

├──────┼──┼──┼──┼─────┤

│中国农业银行│21│√│×│1999~2000│

├──────┼──┼──┼──┼─────┤

│中国建设银行│29│√│×│1997~2001│

├──────┼──┼──┼──┼─────┤

│交通银行

│108│√│√│1998~1999│

├──────┼──┼──┼──┼─────┤

│中国光大银行│21O│√│√│ 2001 │

├──────┼──┼──┼──┼─────┤

│中国招商银行│276│√│×│1999~2000│

├──────┼──┼──┼──┼─────┤

│中信实业银行│318│√│ ×│1998~2000│

├──────┼──┼──┼──┼─────┤

│上海浦东发展│

│321│√│×│1999~2001│

│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376│√│√│1998~2001│

├──────┼──┼──┼──┼─────┤

│广东发展银行│466│×│×│ ×

├──────┼──┼──┼──┼─────┤

│华夏银行

│561│√│√│1998~2000│

├──────┼──┼──┼──┼─────┤

│福建兴业银行│568│√│×│1999~2000│

├──────┼──┼──┼──┼─────┤

│厦门国际银行│939│√│√│2000~2001│

├──────┼──┼──┼──┼─────┤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2

A您的信用资质“健康”吗?

随着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市民开始接触到“个人征信记录”。却鲜有人知个人征信记录究竟都包括什么、价值几何以及会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多大的影响。

个人信用报告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张“经济身份证”,它以特有的方式,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推动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四大类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信贷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如公积金、社保等非银行信用信息。

案例1:小孙是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编程员,准备结婚时订了一套80平方米的婚房。交完首付后,小孙就一直焦急地等待着银行的贷款审批能尽快下来,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贷款申请竟然被拒绝了。究其原因银行告知他存在“信用污点”――连续4次逾期还款记录,这让小孙傻了眼。原来,去年公司给员工集体办了信用卡,可当时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同事帮忙全权办理的。后同事因自己卡还没发下来就先用小孙的信用卡购买了4000多元的跑步机,事后同事把钱还给了小孙,但小孙却忘了去银行还这笔款项,在银行多次催款后才想起此事将款补上。本以为没事了的小孙却因此被认定了“信用污点”。

随着楼市渐热,许多的市民准备购房,申请贷款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也就随之出现了很多因为“信用污点”问题而被银行拒绝的案例。

“信用污点”的边缘人群首当其冲的就是信用卡人群。信用卡未及时还款、欠年费以及贷款和担保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此外,包括电信、养老、环保、公积金及公用事业缴费等在内的非银行信息目前也已入库。

其实不光是信用卡,有时工资卡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而多数银行会照收信用卡的年费,没存进款项的卡会出现透支,就会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这会给持卡人以后办银行业务带来麻烦。

一些人可能由此会认为,只要自己不涉足信用卡业务,也就远离失信记录了,不会再有这方面的担心和苦恼了。其实也不然,如果一个人没有信用交易记录,那么征信中心关于这个人的征信记录则为空白,只有基本信息。虽然远离了失信的危险,但也不便于日后办理银行借贷业务。因为银行在查询贷款人个人征信记录发现为空白后,相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贷款人,会选择非常谨慎的放贷,贷款人有可能申请不到目标金额。

出现“信用污点”的人也不必诚惶诚恐,不代表以后跟银行打交道就举步维艰。一般“信用污点”会跟随征信记录7年才会消失,但如果不是有多个污点的话,银行办理贷款时还是会酌情考虑的。

名词解释

什么是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目前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和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个人的信用报告的系统。它于2006年1月正式在全国联网运行。

个人如何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

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亲自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出申请。征信中心会在2-3天内,免费向个人提供本人的信用报告。

B信用记录也能“当钱花”

信用记录成房贷打折条件

从各银行公布的细则可以看出,借款人信用已成为必要条件。若信用不好,房贷利率打折上将明显“吃亏”。

对信用记录的考察,各银行明确规定不仅是此前的,还包括以后的。银行人士表示,随着征信体系的完善,个人信用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个人今后的生活特别是金融类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今后,人们的很多活动都会进入征信系统,而贷款买房买车甚至办信用卡等,银行都会考察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不好的轻则加重利率,重则不予办理。市民应当爱护自己的信用,从平时的煤水电气费到信用卡、房贷等各类费用,都应当准时交纳或还款,以免留下信用污点。

专家建议,市民首先应当整理一下自己的“涉钱”账户,包括煤水电气费、信用卡、贷款账户、储蓄账户等,将其中必须要保留的挑选出来,将那些可用可不用的账户予以撤销。比如,有些市民手中可能多张存折或借记卡,以为不用、里面也没钱,放着没关系,事实上,对于这类账户,有些银行是要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如果账户里没钱,则很可能“倒欠”银行,形成不良记录。其次,学会用一些技巧规避,比如信用卡关联到相关借记卡上,即使持卡人忘记了,只要卡内有钱,系统会自动扣除,不会影响信用。最后,市民应当将一些关键的日子做好记录,同时在还款时打出时间提前量。

不良信用记录最要命

案例2:小徐站在宜家的收银台前,面前一字排开的3张信用卡,没有一张刷得出来。为了查明原因,他当场打电话给银行信用卡中心,被告知因为他的某一张信用卡有几十元零头3个月逾期未还,因此银行中止了他在该行办理的所有信用卡的使用。

如果这时小徐到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会在上面发现当前还款逾期一栏上有一个数字“3”,这代表最近24个月内,他有3次逾期还款记录,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冻结他的信用卡无可厚非,只是这种强制停卡处理对于持卡人来说是“突然死亡”,此前并不会有任何通知。

出现这种情况后,银行建议小徐还清所有欠款并将卡注销。但销卡也并非一了百了,这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成为历史污点,以后在所有银行办理贷款或申请其他信用卡业务时,都很可能遭到无情拒绝。而银行方面对此的态度是,这些因本人疏忽造成的负面信息,不能靠提出异议或申诉来解决。

不少“卡奴”在业务员们的游说下,办了一大堆花样百出的卡,真正激活使用的并没有几张,但银行可不管这些信用卡究竟是否使用,只要申请被核准,就开始收取年费――你名下的所有信用卡,都可能让你因健忘或粗心而染上不良信用记录绝症。

案例3:今年初,小李看好了一套房子,买房时,对方根据小李的信用记录表示放贷应该没问题。可一周后,银行却告知审贷时没有通过。原因是:“该客户风险较大,银行不予放贷”。小李不明白了,自己是第一次贷款买房,信用卡每次也是按时还款,从未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为何会被银行视为风险客户?最后,银行告诉他,因其配偶曾多次逾期还款,故不愿为其提供贷款。小李不明白了:“是我贷款买房,和我老婆信用记录不好有什么关系啊?”

农行一个贷人士称,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即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贷时更加谨慎。“若夫妻一方两年内连续3次逾期还款,或累计6次逾期还款,银行都会拒发贷款。”

民生银行一个贷人士同样表示,调查贷款人征信记录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任何一方有过6次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另一方信用记录良好,贷款买房也会被拒。

一股份制银行个贷部负责人称,银行审贷时更看重贷款人信用记录,若贷款人配偶征信记录不佳,银行审贷时会更加谨慎。

谁能查询您的“经济身份证”

商业银行在受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申请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款风险管理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中,除贷款风险管理外,因受理其他业务而查询您的信用报告,都必须取得您的书面授权。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一定手续后也可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另外,部分地区在审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时,部分单位在进行公务员录用和任用考核,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财务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时,经您授权,也可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市民自己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当地分中心查询点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客服电话400-810-8866)。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查询,人需携带本人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C个人征信系统实用问题大搜罗

信用档案记什么、怎么记?

答: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以下几方面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二是贷款信息;三是信用卡信息;四是非银行的信用信息。此外,随着条件成熟,还将采集更多的信息,包括个人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产生于个人与银行交易的信息,包括贷款和信用卡信息,是从银行业务系统中自动提取的,没有人工干预,绝大多数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能得到保证。

个人信用报告有什么用?

答:最主要的作用是帮助银行等机构了解个人,帮助个人实现交易目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使银行有了了解个人历史信用记录的快捷渠道。对某特定的个人而言,银行可能根据其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息判定其信用风险较高而拒绝与其交易。

哪些行为会被银行解读为“负面”信用记录?“负面”记录能消除吗?能保存多长时间?

答:凡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信息,包括欠钱不还或曾经发生过逾期的行为,从判断一个人未来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角度看,都会被认为是“负面”信息。“负面”记录一经产生,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不能消除。对银行而言,会重点考察个人近期发生的信用行为,如过去2年的信用记录。目前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展示了个人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因此,如果贷款或信用卡曾发生过逾期记录,即使贷款已还清或信用卡销户,曾经逾期的记录都会保留,“销户”不能消除负面记录。

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记录怎么办?

答:首先,是要把已逾期的款项尽快还上;其次,是避免出现新的逾期,产生新的负面记录;第三,是尽快重新建立个人守信记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偶尔出现逾期,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银行一定要满足个人的贷款申请吗?银行根据什么决定是否贷款?银行为什么没有统一的信用风险评价和贷款标准?

答:对被申请人而言,只有确信申请人未来能够还款时,才会满足申请人的需要,发放贷款。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会全面考察个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商业银行没有、也不可能有评价个人信用风险的统一标准,更不会有统一的贷款发放标准。

个人对征信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个人的“知情权”

答:个人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征信权利。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一方面,个人要主动学习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另一个方面,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系统有“黑名单”吗?

答:个人征信系统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行为,不对信用行为进行判断,因此,没有所谓“黑名单”。不同银行由于掌握的信息、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监测系统中的客户也有所不同。

信用档案为什么要自己管?

答:作为独立经济体,虽然一些专业机构能提供帮助,但从法律上讲,最终承担责任、损失的还是本人。因此,自己的信用档案要自己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4

像刘先生这样因不良信用记录而错失致富良机的例子还有不少。2009年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接入了个人征信系统,至2010年7月末,全省共有400万户农户的信贷记录被纳入该系统。现在,农民朋友的信用状况在所有的银行都能查到,如果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有逾期的话,那么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则会受到影响。

许多农民朋友可能对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报告还不了解,甚至连“征信”这个词都感到十分陌生。通俗地说,征信就是依法征集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个人征信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为全国6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也就是个人信用报告。城乡居民在贷款买房、买车,或者是申领信用卡时,银行都会先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如果某人的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就有可能被银行拒绝贷款或办卡。而对于履约守信的人来说,则往往能感受到诚信的好处,如贷款成本降低、贷款审批速度加快等等。2009年,许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在按揭买房时,都享受到了贷款利率打七折的优惠政策。

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角落,找工作、买保险、出国旅游、享受政府福利等活动都要查看个人信用报告。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十分广泛,除银行还款信息外,犯罪、醉酒驾车、恶意逃债、电信欠费、水电煤气欠费等,甚至连乘坐公交、地铁逃票等失信行为都被采集到了征信系统,失信者可以说寸步难行。曾经有一名中国留学生以优异成绩获得了德国某名校的博士学位,当他在当地寻找工作时却接连被20多家公司拒绝,仅因为信用档案中有3次坐地铁逃票记录,被认为是一个不讲诚信的人。

随着我国征信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信息征集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其他一些不诚信的信息也会逐渐纳入征信系统,如偷税漏税、制假贩假、生产伪劣产品等等。因此,农民朋友不仅在与银行打交道时要以诚为本,在生产经营、交易等其他活动中,也要做到诚实守信。征信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农民朋友对征信知识缺乏了解,往往无意之中就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有些人在偿还贷款时,没有严格注意还款时间,认为晚还几天无所谓,只要还了就行。有些人认为只要农村信用社没有来催还贷款,那就说明暂时不用还,等催了之后再还也来得及。还有些人虽然是在到期日之前还款,但不记得或因利率变动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

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不管是按时还款还是逾期未还都会如实记录下来。只要贷款产生了逾期,即到还款日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就会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哪怕是只迟还一天。

当然,在银行判断风险时,逾期1天和逾期180天或逾期更久,还是存在很大差别。假设某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且在此之前从没有过逾期记录,那么,当逾期1天时,信用报告中相应的当前逾期期数体现为1,而逾期180天时,当前逾期期数为6。这里1和6这两个数字清楚地说明了逾期的时间长短,信用报告使用者会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5

在上述种种报告中,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相对更为中立,分析也更为全面,因而尽管其中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不全面和准确的地方,但是同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在这份2002年10月的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宣布在综合考虑了在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业改革措施、市场开放带来的压力、整个银行业正在面临的挑战等因素之后,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确定为稳定。

一穆迪公司对于中国银行业的总体评价

在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的银行业在改革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是中国政府在制定其改革日程表时优先考虑的行业。这是由中国独特的改革路径所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积存的高额的不良贷款,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转轨的成本;中国政府如果要试图建设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必须要寻求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为这些巨额的成本买单,同时控制新的不良贷款在银行体系中产生。

因为中国银行业目前问题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其解决也需要一定的步骤和阶段,同时也考虑到银行改革过程中可能来自金融、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压力,穆迪公司认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目前如果断然全面在银行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必然是弊大于利。这种渐进的改革思路显然与前述高盛公司激烈的银行改革思路有明显的区别。

由于国有银行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此国有银行改革的进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对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进展的评价。在穆迪公司看来,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垄断中国的金融系统,它们也是整个系统风险的来源;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业务范围狭窄、国有企业表现不佳、沉重的税负和僵硬的利率政策,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很高,而资本水平则很低。四大银行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核销自己的不良贷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强调,如果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经营,四大银行很难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偿付能力;从长远角度来看,中国的银行有可能需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谁应当为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买单”的问题,巨额的不良贷款已经形成,损失也已经形成,要回避这个尖锐的问题显然是难以持续下去的,在穆迪公司看来甚至可能会威胁到国有银行对于金融体系偿付能力的支持水平。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评价。如果按照穆迪公司的看法,研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就必须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但是如果在注入公共资金的同时又不能给国有银行形成预算软约束的预期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目前看来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从总体的发展趋势看,尽管中国的不少银行的负责人反复强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问题,在穆迪公司看来,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仍然不佳,由此穆迪公司预期政府在未来五年内将国有银行转变为按照市场机制运营的商业实体的目标显得有些过于乐观。这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判断:我们的监管机构陆续宣布的一系列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究竟是否可以按期完成?

在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提及的中国银行业在2002年可圈可点的改革进展并不多,无非是一些国有银行开始意识到来自中国政府的直接支持在将来会逐渐消失,有的国有银行采取了新的风险管理措施,有的还退出了无利可图的产业,撤并了位于不太富裕的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另外,一些新上市的银行经营状况相对较好,机制也相对较为灵活,穆迪公司甚至乐观地认为这些上市银行可能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新的标准,这些银行的成功在穆迪看来甚至也有可能引领国有商业银行走出困境。如果考察目前为数不多的上市银行并不十分出色的经营业绩、以及新桥集团入主深发展之后发出的“随处可见可以改进、创造价值的空间”的感叹,我们认为穆迪公司确实是高估了这些上市银行可能的影响力,也低估了这些上市银行在股权结构、市场竞争能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从具体的银行业务领域看,穆迪的研究报告特地提及了中国的银行业在2002年的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是增长的亮点,但是穆迪认为因为中国缺乏良好的信用文化以及个人信用数据的积累而制约了这些业务的发展。实际上,信用数据的积累和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并不一定有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全球的模式,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同样可能寻求到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的增长空间和立足点,只是银行业是否有足够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来把握这些业务的增长能力而已。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特地强调说2002年中国的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不能令人满意,并且认为相关政策和定价措施都不是十分明确是重要原因,实际上2002年中国的银行业对于中间业务的重视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央银行在对于中间业务的管理方面也显著地放松了管制,这是十分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我们可以乐观地看到,如果价格的管制能够进一步放松,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在2003年会有一个显著的发展。

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对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判断与许多媒体的刻意炒作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实际上,尽管穆迪公司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了整个银行业的自由化,而且这些影响对于中国内地的银行的影响会在不远的将来逐步体现,但是,穆迪公司也坚持认为,外国银行的竞争则要在更长的时间以后才会对本地的银行形成真正的威胁,而且这些国际银行会带来资本和专业技术。穆迪公司没有看到的现实是,由于中国银行业在激励机制、市场开发机制、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中国的银行业在客户和市场创新等方面正在逐步被边缘化;规模十分有限的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就是中国银行业中最为优秀的客户、最为优秀的人才、推出的也是最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这一趋势在媒体刻意炒作的南京爱立信事件之后已经成为当前国内银行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趋势。

二2002年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迁:银行业洗牌还没有展开

在比较中国的银行改革与工业企业改革时,中国的银行界人士经常强调银行业改革是落后于工业改革步伐的,现在这一判断也出现在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在此基础上,尽管穆迪公司认为中国政府五年内将国有银行改造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目标有些过于乐观,但是穆迪公司还是认为会有一些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的表现将会优于其它银行,而且这种优势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加强。显然,这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只是在2002年这个洗牌过程并没有充分的展开。

首先看国有银行。因为国有银行的地位是如此的重要,穆迪公司强调认为国有银行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会一如既往的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穆迪公司坚持认为国有银行要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必须得到政府的帮助,其别建议要政府在恰当的时候注入资本金。这显然是呼吁政府注意在银行体系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及其可能对于银行的稳健性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压力。一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四大银行依然垄断了整个系统的资产、存款和贷款,根据穆迪公司的统计,目前四大银行占整个系统存贷款的份额分别为67%和61%,贷款市场份额的下降(1998年为68%)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表现不佳,而这些国有企业是四大国有银行的主要客户。

与国有银行在保持垄断地位下的市场份额下滑相对照,中国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的增长空间有所拓展。穆迪公司注意到,20世纪八十年代建立的10家股份制银行已有4家上市,这些银行目前看来盈利能力更强,不良贷款率更低,其关注的客户重点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外国公司和合资公司;而且这些银行也易于吸引外资银行的合作。穆迪公司还强调,中国的城市银行增长很快,一些银行,如上海银行、南京城市银行,已经获得了外资银行的投资,但城市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也不高。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其在目标客户的定位、目标市场的界定、已经相应的经营方式上,外资银行实际上与国有银行基本上没有太多直接的竞争和冲突,倒是这些股份制的银行和城市银行将更多地承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压力,这一点值得穆迪公司在分析中国银行体系时重点关注。

至于政策性银行,基本上是主导政策性贷款的格局,在穆迪公司看来,国家发展银行的增长速度最快,它也是三家当中改革最深入的一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银行市场上,尽管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究竟如何界定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之间的区别、政策性业务究竟应当控制在多大的规模之内、多大的范围之内?都是缺乏明确的问题,换言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针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银行法”,这是制约中国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的关键,可惜这一点在穆迪的报告中没有提及。

随着国有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目前,中国8亿农民的金融服务主要来自于38,000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信用合作社大约占整个金融系统资产的10%。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注意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其经营活动蕴藏了很大的风险。穆迪公司预期,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但从稳定角度出发,穆迪认为政府会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我们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中蕴藏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地方政府干预严重、关联贷款的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如果由于考虑稳定的原因就过多地给予这些机构以政策性的支持或者是隐含的担保,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健康发展。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政府会在2006年年底前完全取消对银行业的业务和地域限制。在当前阶段,外资银行一般会选择与本地的银行合作,这样运作的成本更为低廉。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短期内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不会有很大幅度上升,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外资银行争夺的优质客户对于中国的银行业的冲击实际上在直接推动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中国银行业走向边缘化。

三中国银行业的增长空间何在?

为什么中国的银行体系不良贷款比率较高而外资银行还是纷纷涌入?其中一个最为关键性的因素,是中国的金融市场的快速增长的前景吸引了他们的进入。具体来说,中国金融市场为银行业的增长创造了多方面的业务空间。

首先,在穆迪公司看来,零售银行业务会有一个快速的增长,实际上这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现实,不少的银行已经宣称就业务增长的重点转向零售业务。实际上中国的零售银行的两大增长点为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因为网点众多、客户的基础广泛,国有银行将在这一市场上占有优势。从国际比较角度考察,中国的消费信贷近两年来虽有增长,但水平较其他亚洲国家低,仍有增长潜力。从不同银行的市场表现来看,2001年中国的住房信贷占消费信贷增长的70%以上,工行于2001年年底超越建行,成为这一市场上的最大放贷者。汽车信贷也在价格、利息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刺激下成为另一增长点。目前看来,所谓“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所谓“小康社会应当也是小车社会”,因此未来这两个领域的增长不仅会带动中国未来经济的增长,同样也会带动银行零售市场的增长。

其次,银行卡业务增长显著也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一个显著的增长点。根据穆迪公司的观察,中国银行业在银行卡市场上的竞争已经使得市场进一步细化,不过市场的渗透率总体上依然偏低。基于当前中国信用环境的现实,中国的银行业发出的银行卡主要为给零售及公司存款客户的借记卡,真正的信用卡反而发展有限,商业银行从这些银行卡业务中刻意获得的收入除了通常的利差收入之外,还有电子支付、资金转移及购买与出售投资产品(如银证通等业务)等方面获利。

第三,穆迪公司关注到中小企业与私人借贷者的贷款满足程度问题。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政府正致力于改进对于中小企业和私人借贷者的贷款服务,如鼓励银行向部分企业放贷,修订法规,对中小企业重新界定,建立信用机制等,人民银行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贷款利息幅度的限制等等,不过穆迪公司考虑到这些客户的信息透明度与资信质量问题后,认为这些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大笔的贷款。实际上,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没有注意到一点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首先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次融资难并不仅仅是贷款难,仅仅依靠银行贷款也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而需要政府的扶持、创业资本的介入和股票市场的建立等多个方面的支持,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对于贷款的需求也是不同的。

四中国银行业当前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

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重点指出了中国的银行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的问题:(1)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这一问题在国有银行中尤为严重。穆迪公司注意到,最难进行改革的地方是管理责任制,国有银行的官本位导向,使得国有银行内部的运作有如政府内部的官僚体系,被委派的高级管理者任期短,多强调短期目标而非持续性的改革。同时,缺乏管理激励机制也会阻碍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归结穆迪公司的分析,国有银行的治理问题,无非是官本位和激励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几乎所有银行界人士的共识,但是目前的关键是如何采取行动。(2)会计与披露标准的改善: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政府正致力改善银行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如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针对金融机构的新的会计准则。2002年起,中国的银行必须公布5级分类的结果,根据不良资产水平做出计提准备并向人行做出季报。但国有银行被豁免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做出计提准备。同时,穆迪公司注意到财政部对计提准备的限制放宽,但财政部对坏帐冲销仍严格控制。显然,这个领域是有一定进展的,但是进展十分有限。(3)如果说前述公司治理问题和信息披露问题是两个老问题的话,穆迪在研究报告中还专门提出了中国的银行体系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的问题。穆迪公司强调,由于经营规模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银行的操作风险要比股份制银行高。这主要是因为四大银行有广泛的网络与官僚体系。内部信息不流畅,决策机制官僚化,要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库还需要好几年,目前为止,部分客户信息还通过手工获取与传输,易发生错误。同时,穆迪公司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存在的不恰当的管理责任制赋予高层管理者极大的决策权,导致和舞弊现象的发生。另外,穆迪公司认为过去国有银行的管理是基于一致同意的基础,责任不明确,导致低效率和操作风险,目前国有银行正在机构扁平化、责任与权力分工明确等方面做出努力,穆迪公司认为长远来讲这可能有助于降低操作风险与提高效率。实际上,中国的银行业的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使得总行对于偏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处于失控的状况。有不少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银行业的问题主要是层级过多、授权不当等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根本还是内部信息的传递和信息网络的支持问题,这一点是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值得重视的一个新的关注点。

银行考察报告范文6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9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84名(含法官预备人选8名,检察官、驻所检察官预备人选5名;提前组织录用的公安民警20名、司法所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街道招考3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6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5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绍兴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具有绍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市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公安民警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和驻所检察官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狱医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法院法官,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市各级机关统一按职位招考。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市委组织部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o:p>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的对象。

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2确定面试对象,驻所/P>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办法。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面试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考察时间、方式届时另行通知。

十、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市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2.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

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