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例6篇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特征分析

纵观近期发生的操作风险案例,覆盖面非常广,涉及的范围全面,几乎涉及银行内部的所有部门,既涉及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也涉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既包括发生频率高、但损失相对较低的日常业务流程处理上的小纰漏,也包括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极大损失,甚至危及到银行存亡的自然灾害、大规模舞弊等。这些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刑事犯罪案件频发,内外勾结案件凸现;二是尽管银行案件总数稳中有降,但涉案金额上升;三是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层;四是因、炒股、经商等原因诱发的案件比重较大。这些案件的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当前社会矛盾、社会信用环境以及传统的银行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要遏制当前银行案件高发势头,必须坚持改革和管理并重,要从根本上改变“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

一、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

通过总结这些案例,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影响因素可以概括为:制度因素,内部人员因素,系统因素,有关社会因素。下面分别从这四个方面阐述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1]。

(一)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制度不完善、滞后性、执行不力等。目前,各商业银行制度建设正朝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内控制度和各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许多制度都执行不力从而流于形式;制度的滞后性使得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创新的需要。诸如银行职工盗用客户资金案、贪污公款案、挪用公款案等。

(二)内部人员因素

包括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员工业务能力、越权和行为、关键人员流失等。人是操作风险防范的主体,在操作风险的控制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银行和内部员工之间的劳资和法律纠纷,员工因意外伤害而要求赔偿的事件也不断出现,增加了操作风险的损失。诸如违规放贷案、假冒客户名义办理贷款案等。

(三)系统因素

包括软硬件设备、操作系统网络等。目前,银行都实现了网络化,系统的评估与升级、系统日常维护、系统安全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引发操作风险。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网络故障,可能会出现存款重复入帐、取款未下账等。如果不法分子利用这类故障,将错误款项转移将使银行蒙受损失。诸如存款资金被电话银行盗取案、利用假省份证造假案等。

(四)有关社会因素

主要包括外部欺诈、抢劫、盗窃、黑客攻击以及经济萧条、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从短期来看,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内外部欺诈,从银行的实践中可以看出,由于内外部欺诈所产生的损失事件数目占到全部损失事件数目的70%,损失频度和强度均高于其他类型;从长期来看,随着银行业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技术性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越来越多。诸如:齐鲁银行金融票据诈骗案等。

二、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征

(一)广泛性

这些操作风险案例覆盖面广,涉及的范围全面,操作风险发生可能性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涵盖所有的部门,而且风险内容会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和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增加。既包括较为传统的存取款业务、贷款业务、支付业务、收单业务、担保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代客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还包括银行外包的相关业务;既包括发生频率高但损失较低的日常业务流程的错误处理上,也包括发生频率低但损失较大、甚至危及到银行存亡的重大事件上。

(二)同步性

纵观这些案例,发现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业务的复杂程度上升,在制度、流程、系统和人员上会出现许多新的操作风险因子;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在制度、流程和系统上越是容易出现漏洞,人员越是容易疏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发生与商业银行发展的同步性,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但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与人员素质的落后是其频发的症结。

(三)多样性

通过总结这些案例,发现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内部欺诈风险、外部欺诈风险、客户产品与经营业务风险、执行分割和流程管理风险。

(四)基层性

纵观这些案例,大多数操作风险案例发生在基层单位,支行对总行与分行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定执行不力,总行和分行对支行的监督也不够充分,基层员工法律和合规意识不足,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抱有明显的侥幸心理。

(五)放大性

这些案例在发生的第一时间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大多数基层支行对操作风险案件的发生封闭消息、封闭舆论,只要有负面东西一律不让报道,说是担心引发金融风险。结果是把小问题酿造成了大问题,把小风险酿造成了大风险。比如齐鲁银行事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早有预警和提示,结果是人员被换,最终酿成大案。

三、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

(一)防范难点

对于这些防不胜防的操作风险案件,国内银行在监控上确实存在不少的难点[2]:

1、案件防范意识不到位

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员工,对案件防范的意识不到位,片面的认为案件主要是指大案要案,操作上的小问题不是案件,没有考虑到往往是这些小问题才导致了大案件;认为业务发展是主要,案件防范是次要,重发展、轻风险的思想还比较严重。

2、制度执行不到位

再完善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只是空谈。有章不循,操作不规范在实际中普遍的存在,过分相信自己,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频繁出现,久而久之,造成风险漏洞越来越多、越积越大,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监督检查不到位

没有监督检查,制度就无法真正的落实到位,而在工作中,不论是专门监督检查部门还是业务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常常流于形式,重视纸式材料,忽视现场检查,造成在重要工作环节上不能严格履行制度,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相互制约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以致引发了案件。

4、案件防范手段不到位

目前,工作中主要强调硬件手段的防范,而忽视员工对案件防范的关心程度、理解程度、执行程度,忽视员工的思想变化、情绪变化、家庭环境变化,缺乏对案件防范措施的创新性、有效性。

(二)防范措施

针对这些防不胜防的案件,纵然监管部门在监控上存在诸多难点,但还是要坚定不移的防范操作风险,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使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如何防范操作风险问题,提出如下几项建议[3]:

1、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是有针对性的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力工具,有效且能保证严格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主要手段:第一,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第二,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从制度上保证内控效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发挥效率的制度保证; 第三,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建立独立、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内部监管的连续性。

2、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这是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手段:第一,梳理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第二,专设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可能来源于制度、人员、系统和社会等各个方面,任何方面的缺陷都会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发生。在总结我国当今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特征的基础上,我们要抓住重点,克服难点,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员工守法合规意识,在全行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力争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天玲.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及对策研究.金融与保险.2008.(6).

[2]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部.金融业风险案例汇编.2012.

[3]杨娅丽,陈林龙.切实防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J].中国城市金融,2005,(5).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案例分析

Abstract:In this paper,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banking operational risk loss events disaggregated data and sectoral disaggregated data to start,using case study method and foreign bank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operational risk study found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China’s banking operations in the form of the relative risk of more serious and focused, mainly in internal and external fraud-type events,and commercial banking sector. Typical analysis of foreign case further illustrates the risk of serious and focused on our operational reasons: the credit system and the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bank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and the incentive system is plagued by problems;banking business model is still sub-sector,and the single product structure.

Key Words:operational risk,loss events,case studies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3-0064-04

操作风险是银行业最古老的风险之一,伴随着银行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很多国际活跃的银行业早已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但直到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纳入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其重要性和迫切性才受到广泛的关注。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银行业风险之一,而且随着银行规模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操作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给一些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因而成为其最重要的风险。

本文对国内外银行操作风险进行归纳总结,对其风险根源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研究,发现我国银行操作风险集中于内部欺诈。中外典型案例的分析进一步说明了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严重且集中的原因:信用体制和法律制度急需建立和完善;银行业内控制度和激励制度存在弊端;银行业仍然是分业经营模式,而且产品结构单一。

一、国内外银行业操作风险数据说明

首先,对中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进行比较分析。从表1分析可知,中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表现形式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点。相似之处是,操作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强度较高的损失事件都集中于几种损失事件类型,即外部欺诈,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和客户、产品以及商业服务。不同点是,“内部欺诈”这种损失事件类型是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最高的事件,损失频率为57.75%,损失强度为67.5%;而且,相对外国银行业而言,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事件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更为集中。内部欺诈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分别是57.75%和67.5%;然而,国外操作风险事件中的内部欺诈损失强度只占总损失的7.23%。

其次,对中外商业银行跨业务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比较分析。我国银行业中的商业银行部门是操作风险损失发生频率最高的部门,为74.65%,而且几乎覆盖了所有操作风险所导致的损失额度,高达97.59%;外国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和损失强度最高的业务部门都是零售银行业务部门,分别是61.10%和29.36%,同时其商业银行业务部门的操作风险事件损失的单位额度比较高,因为其占有的损失强度(28.95%)是其损失频率(7.22%)的四倍。由此,对中外银行业来说,商业银行业务部门都是单位损失强度很高的部门。

二、国外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分析

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原因归为四种原因:人员因素、产品因素、流程系统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人员因素包括员工故意与非故意所导致的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以及雇用合同与工作场所安全等问题导致的损失。产品因素主要是指对客户的专业服务和产品特性或设计等所导致的损失,这也是外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排在第四位的损失类型。流程系统因素包括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误,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的失误,以及交易对手关系的破裂等内控系统在内。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治、经济及社会危机等无法控制的外部事件。

(一)巴林银行案件

1995年2月的最后一周,巴林银行最终倒闭,毁于新加坡分行期货期权部门经理里森投资失败。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并投资于日经指数期货,期间由于用于清算记录的电脑故障频繁,无数笔的交易记账工作都积压起来,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已经导致大额的损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使低迷的东京股市更是雪上加霜。里森一方面遭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大量日经225种股票指数期货(日本股票的平均股价期货),进行投机。截至1995年2月26日,里森总共购进2-4万张合约,此间日经指数由19000日元水平跌至17500日元左右,每张合约损失约12万英镑,亏损金额在3.7-4.5亿英镑之间,而此时巴林银行的流动资金和储备资金只有2亿英镑,资不抵债,必须变卖资产或接受收购,才能清偿4亿英镑的债务。最后,由于信息交流不充分,英格兰银行的拯救计划失败。巴林银行最终倒闭。

巴林银行的倒闭发人深省。首先,里森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巴林银行倒闭的直接原因,1992年他在新加坡工作时就开始从事未经授权的交易,随着交易的失败,里森为了掩饰其投资失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文件,性质已经由冒险变为内部欺诈。其次,巴林银行的内控漏洞为里森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一,内控制度存在严重弊端,里森兼管交易部和清算部,即集业务操作权和管理监督权于一身,能够逃避监督,且在出现亏损时能够隐瞒亏损而等待转机;第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对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意识,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管措施,进一步纵容了里森的欺诈行为;第三,账户管理混乱,留下的未清理账户“88888”为里森的欺诈交易提供了掩护和工具;第四,巴林银行当时使用的系统落后,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信息交流不畅,也无法及时发现“88888”这个错误账户。最后,衍生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以及外部环境的难以预测性,最终葬送了巴林银行。由于里森判断失误,投机金融衍生产品导致巨大的损失,而且加上日本地震这种外部因素给里森的投机以致命打击,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而倒闭。

(二)法国兴业银行欺诈案

2008年1月,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个人欺诈行为亏损47亿欧元(约合500亿元人民币)。凯维埃尔在深信欧洲股市大涨的情况下,2008年1月初操作一个以欧洲主要股票市场指数变化为基准的金融工具,开始做多。根据套利交易的规则,必须对现实市场特征的投资组合做反方向操作以对冲风险。然而,凯维埃尔一手真实,一手虚拟,作了一个表面上的套利交易,以银行数百亿资金伪造交易数据建假仓,盗得密码进入IT系统取消交易,赌单边看多,交易金额高达500亿欧元。但是,欧洲市场巨幅震荡,降幅超过了4%,交易所要求追加保证金,此时凯维埃尔无法为其交易追加足够的保证金,欺诈行为便由此被揭发了。

法国兴业银行欺诈案件的警示,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是该事件的根源,但同时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性和预期性是此操作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而且内控和交易系统的严重漏洞为交易员违规交易提供了条件,市场风险仅仅是违规事件暴露的触发点。

具体而言,首先,人员的道德问题构成了“人祸”,虽然凯维埃尔的初衷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但事实上已构成了欺诈行为。他盗用了操作人员管理的IT系统权限,同时伪造数据和交易;而且早在2005年他赌国安联保险公司的股票下跌而单边做空。其次,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第一,系统问题,能被交易员盗取密码说明银行和整个安全系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风险控制的漏洞。实质上,凯维埃尔为单边投机交易而伪造的数据都记录在法国兴业银行集团的系统中,但风险控制人员并没有核对净仓交易额的平衡关系;第三,上级的纵容。为了盈利目的,凯维埃尔的行为得到了上司的默许和纵容,这也是银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情况。最后,对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预期失误,在市场剧烈震荡所需补缴的保证金触发了事件的暴露点。

(三)爱尔兰联合银行案件

2002年2月8日,爱尔兰联合银行(Allied Irish Bank,AIB)的全资子银行全冠银行的交易员Rusnak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计达6.912亿美元。1997年前后,交易员Rusnak在货币远期交易中,由于对日元走势的错误估计,遭受了巨大损失,他开始编造虚假期权,制造真实的远期交易已被套期保值的假象,以此来掩盖他的损失;而且这种欺诈不断重演,直到2001年底。2002年1月,银行发现资产负债表交易头寸和2001年底的外汇交易额都存在问题,才开始关注Rusnak的交易情况,到2002年2月8日Rusnak的欺诈被发现。

爱尔兰联合银行案件同样揭示了银行操作风险发生的几个原因:

首先,交易员Rusnak存在“职业道德”问题,长期在货币远期交易中进行欺诈,编造虚假期权和确认书;而且,Rusnak利用了投资理财部主管Cronin对他的信任(没有对他的行为给予更多审核),同时利用投资基金部经理Ray对他的袒护以及Cronin对Ray的信任,威逼后台工作人员。

其次,爱尔兰联合银行的子银行全冠银行存在严重的内控问题。一方面,投资理财部自身的监控存在漏洞。Rusnak是投资理财部的前台交易人员,他的交易行为本应该由负责报告和后台确认对其进行监控。投资理财部分为三个部门:投资基金部(前台负责交易)、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控制部(负责报告Var限额、交易损失和交易对家的信用情况)、财务管理部(后台负责确认)。但是,部门和信贷评估人员失职,并且相互推卸责任,都不认为自己负有进行调查的责任,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后台人员没有始终如一地确认交易,1999年后台部门(财务管理部)的内部审计进行了交易确认的抽样调查,但没有抽查到Rusnak的任何一笔交易;投资监控人员软弱、欠缺经验,这些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未接受过正规训练,管理松散。而且,投资理财部主管Cronin的信任和投资基金部经理Ray的包庇,纵容了Rusnak的欺诈行为。

最后,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复杂性和走势的预测性,也是这次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全冠银行的交易员Rusnak对其交易的货币远期和货币期货中的日元走势判断错误而产生的巨大损失,形成了Rusnak进行欺诈的经济压力。当然,银行内绝大多数员工对金融衍生产品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也为Rusnak的欺诈提供了机会。

(四)结论

上述三件操作风险案例都是几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的综合。所以,在数据收集的实践中,很难将每个案件完全归类到某种损失类型,更难将损失金额准确的分离到所包含的不同损失类型中。

对上述三个典型操作风险案件的分析可知,它们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性,即员工的机会主义倾向,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引发的经济压力,以及银行内部控制上的漏洞提供了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机会。而且,后两者的客观存在进一步纵容了银行员工的机会主义倾向,并加剧了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增加了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扩大了操作风险案件损失规模和影响范围。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任何操作风险案件都涉及银行员工,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是操作风险的最根本原因,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现代银行业操作风险发生和扩大的重要原因,同时,内控(前面假设的监督属于内控的范围)的漏洞是操作风险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案例分析

通过国外银行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意识到: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银行内控系统的薄弱或漏洞,是操作风险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亦是如此,总结2003年以来媒体公布的29起案例可知,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绝大部分是欺诈,占案件数量的93.1%,包括内部欺诈(51.72%)、外部欺诈(10.34%)和内外勾结欺诈(31.03%)。第二,内部员工参与的操作风险欺诈案件占82.76%,尤其是操作风险案件大多数都涉及到银行管理人员。从29件案件中,涉及银行管理人员的有45%,占银行员工参与欺诈案件的52%。第三,操作风险案件涉及的产品类型主要是存款、贷款和金融票据,占72.41%。除此之外,上述操作风险案件中很多不涉及具体的业务,而是纯粹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事件具有集中的特点

第一,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不同,当前仍然是分业经营,绝大部分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业务部门、零售银行业务部门、支付与结算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特别是商业银行业务部门;第二,我国银行业亟待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力度,银行业的“违规金额”随监管力度的下降而急剧增加。

当然,不论是国外银行业还是我国银行业,实际上,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类型是交叉在一起的,例如,客户、产品和业务服务往往会与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交织在一起,业务中断和系统损坏也会与外部欺诈中的黑客破坏相交叉;而且,随着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整个银行系统和所有的业务部门都“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以此重新整合为包括各种业务部门在内的“项目小组”。所以,中外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所导致损失很难被清晰准确地归因到某种事件类型和业务部门。因此,实际工作中,我们更应该把操作风险视作一种整体性的全局性的风险。

(二)中外银行业操作风险案件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很大的差异

相同点表现在: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是操作风险的根源,而且内控的薄弱和漏洞是引发操作风险必不可少的因素。差异则表现在:首先,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纯粹欺诈更为明显和严重,说明了我国的信用体制和法律制度急需建立和完善;第二,我国银行业员工的道德风险更加严重,这是我国银行业包括内控制度和激励制度在内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弊端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监督力度不够的后果;最后,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存款、贷款和金融票据是银行的主要产品,为了使得银行乃至金融业真正与国际接轨,并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急需向国际化和混业经营转变。由此来看,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案件更具有“中国特色”,而不会发生在具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发达国家中。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2]刘积余.美国银行业大变革透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3]鹿野嘉昭著,金熳宁译.日本的金融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4]刘桂平.中国商业银行再造[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5]田玲.德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败诉;经济案件

Abstract: The economic case against a direct impact on the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and commercial banks that may affect the 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the impact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even the normal work order. As a result, losing o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seek to reduce or avoid losing the case of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commercial banks operating in the legal risk, improve the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will no doub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 at this stage of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against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cases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Bank lost; economic cases

造成商业银行败诉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类。

(一)发生败诉经济案件的外部原因

1、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取得较大成就,但亦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给商业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立法中的空白漏洞。我国现行立法数量虽有很大增加,但仍存在不少粗疏和空白,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给商业银行的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如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职务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个人犯罪定性无限扩大化的现象,许多本与职务无丝毫关系的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职务犯罪,进而使得商业银行在此后与受害人的诉讼中败诉并承担责任,最终使受害人的损失转嫁到银行承担。

(2)立法中的冲突。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不完全协调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机关,其所制定的金融规章自然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便会出现商业银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败诉的不正常现象。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只需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善意的形式审查即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票据解付过程中,银行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负绝对的审查责任,否则银行要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身份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伪造且难以识别,因此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要求银行对客户身份证件承担绝对的审查责任是不现实的,同时最高法院上述规定没有考虑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尤其是持票人未尽妥善保管票据义务的过错)对损失的影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后,受损客户向银行转嫁损失提供了可乘之机。

(3)立法不合理。由于涉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文件、通知等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而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上述约束性文件时价值取向不同,甚至存在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而且多数约束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缺乏透明、公开,没有银行的参与或虽有银行的参与但对银行的呼声不予理睬,因此上述约束性文件难免对银行的利益考虑较少或根本没有予以考虑,导致商业银行在适用上述约束性文件的诉讼中败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持有人几乎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而银行既要承担关于存单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又要承担关于存款关系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但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实践中,银行除内部帐务记载外很难找到其它证据,而银行内部帐务记载的证据效力又受到严格限制。这也是商业银行所有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几乎全部败诉的重要原因。

2、司法腐败。现实司法环境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等现象十分普遍,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与银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多数会不惜血本,不计代价,拉拢腐蚀法官甚至给法官行贿,而银行用来公关的费用常常受到各种制约甚至没有正常的办案费用,在此情况下导致部分本不该银行败诉的案件银行败诉。

3、法院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错误倾向。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是指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对居于弱者地位的个人通过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是建立在对弱者身份地位准确判定、弱者在行为中具有合法正当的动机、弱者切实履行应尽的业务的基础上的。基于上述原因,在群体与个人的诉讼过程中,个人并非当然的弱者。然而在金融案件诉讼中,不少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涉及个人储户的案件时,常常存在较大的心理定势,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利益,忽视银行的合法权益,无视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违背了案件裁判者应具有的公正、中立立场,致使部分银行不该败诉的案件败诉。

4、裁判依据的宽泛化以及裁判过程中的严格规则主义倾向。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仅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为裁判依据,而且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诸多中央国家机关甚至地方行政机关的文件,甚至将有关领导的讲话作为裁判依据并机械地严格适用,而上述文件、讲话的透明度度不高,文件的下发范围多限于本机关系统内,银行常常无法及时知悉其内容,更谈不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业务。裁判依据的宽泛化以及裁判过程中的严格规则主义倾向使得商业银行部分不该败诉的案件败诉。

5、法官对银行业务规章、业务操作不熟悉。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迅速,商业银行业务操作日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则要求变化较快而且规则前后差异较大,甚至前后截然相反。绝大多数法官没有受过专门的金融专业教育,更缺少金融工作的实践经验,对银行业务不熟悉尤其是对金融规章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不熟悉,为此导致在部分金融案件审判过程中,案件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将部分商业银行不该败诉的案件判决败诉。在涉及商业银行新业务的诉讼案件中,由于法官不懂银行业务及相关国际惯例给商业银行经济案件裁判带来的消极影响尤为突出。如在新兴的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私人密码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途径。鉴于密码的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在涉及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纠纷中,理应适用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不懂得上述法律规则,而是机械地要求商业银行承担客户密码保管不善的举证责任,而银行在此情况下根本无法举证,于是法院便判决银行败诉。

6、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由于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社会上不法分子常常利用银行结算体制上的某些漏洞及当前司法制度的缺陷,利用汇票等结算工具进行诈骗,作案后犯罪分子逃匿,银行常被动地被受害人告上法院并败诉。

(二)发生败诉经济案件的内部原因

1、违规帐外经营及自办公司带来的后遗症。部分商业银行过去违规操作、帐外经营多,帐外资产质量极差,尤其是个别行自办公司违轨经营情况十分严重。这些违轨经营并帐以后发生较多被诉案件,而这些被诉案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明晰,同时大多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金额大、银行多有明显过错,在诉讼中银行比较被动,最终造成案件败诉。

2、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没有认真落实。部分商业银行为完成利润、效益等业绩考核指标,片面重视业务开拓,轻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不认真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上述现象在基层行表现尤其突出,如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调岗换岗制度不落实,对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管理不严,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因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不落实发生的败诉案件主要有存单纠纷案件和对外担保案件。

此外,由于管理松弛,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败诉。主要表现为:(1)催收贷款不主动,造成丧失诉讼时效、错过保证责任期间而败诉。尤其是在因机构变动而重新进行业务划转、新旧信贷员交替过程中及企业地址变更等情况下贷款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更多。(2)由于信贷档案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信贷资料的失缺,当发生纠纷时,银行因举证不能而使相关事实不成立,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败诉。

3、对法律事务工作重视不够,严重制约了法律工作法律风险防范职能的发挥。

现在多数商业银行均有一些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但在日常工作中法律人员多数时间和精力放在应付诉讼上,为诉讼事务就已经疲于奔命,法律事务工作无法做到要事前介入、积极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而且商业银行的基层单位(如分、支行等)是业务开拓的第一线,但在这些基层单位中法律部门不独立,法律事务部门多数挂靠在其他业务部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法律工作的独立性缺乏组织保障,严重影响了法律工作法律风险防范职能的发挥。同时法律工作在不少基层行处于重要而不被重视的尴尬境地,加之待遇低、工作任务重、发展机会少等原因,现有有限的法律工作人员又不断流失,影响法律事务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了依法治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4、员工法律学习的主动性不足,法律知识更新赶不上法律发展的步伐。当代中国法制发展迅速,法律更新速度快,法律对金融业务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不少员工尤其是基层员工法律学习的主动性不足,片面重视银行内部规章、文件的学习而对法律学习重视不足,法律知识更新赶不上法律发展的步伐,而这些人员又处于业务操作的第一线,于是在业务操作中便习惯于以个人主观经验代替法律、以传统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观臆断代替法律、以道听途说代替法律、以他行操作代替法律,在银行内部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机械地坚持按照银行内部规章办事,进而导致在以后的诉讼中银行败诉。

5、诉前论证不够。详尽的诉前论证是诉讼质量的重要保障。但一些案件中。部分银行经济诉讼意识不强,往往在诉讼实效届满时才仓促起诉,但由于未经认真的诉前论证,因诉讼对象、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策略上的失当导致败诉。

6、对银行内部责任人处罚不力。对违法作案责任人的依法处罚,对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败诉案件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出于家丑不可外扬、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吞的心理或受裙带关系影响等原因,很多本应向司法机关报案的案件没有报案;或者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进而使得不少本应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制裁,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

7、用人不当,“能人”卖行。用人不当是造成经济诉讼案件败诉的重要原因。在用人问题上,部分银行过去片面强调开拓型“能人”,而忽视德才兼备的原则,造成用人失当;用人过程中又缺乏监督,发现问题后又没有及时处理,给有关责任人员可乘之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防范或减少败诉经济案件的对策选择

(一)依法治行,加强管理,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靠制度的刚性来保障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1、要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全员法律意识。商业银行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违法经营就是最大的金融风险”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把金融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严格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协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依法经营管理原则,坚决杜绝经营活动中的违规乃至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2、要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的刚性来保障银行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现实中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屡禁不绝,造成了银行巨大的经济损失,其症结就在于以往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不严,致使各项制度失去其严肃性、权威性,起不到威慑作用,达不到规范员工行为的目的。今后必须转变观念,坚决按制度办事,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执行规章制度必严,要习惯运用制度的刚性来约束、遏制违章行为,要及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罚,进而有效地实现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败诉案件的发生。

3、要强化对业务规范操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日常业务操作规程的监督和考核,营造一个遵章守法的环境和氛围,促进业务的规范操作。要教育广大员工,特别是一线业务操作人员从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高度认识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认清手续问题严肃的法律涵义,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那种认为操作上的手续问题是小事情、无关紧要的糊涂认识,制止操作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不严格照章办事,仅凭经验、猜测、想当然去处理业务,甚至出于照顾关系、讲人情的需要简化业务手续的错误做法,从而有效挫败别有用心的人以银行业务操作手续上的瑕疵为借口转嫁损失的图谋,避免在此问题上引致纠纷和败诉。

(二)妥善处理好业务发展中的若干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但银行在业务发展中要妥善处理好业务开拓、业务竞争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业务创新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领导审批与法律审查的关系,尊重领导、服从领导与尊重法律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开拓、业务竞争、业务创新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也不能片面、无原则的强调尊重领导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风险隐患。从目前实践来看,上述关系中,尤其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业务创新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关系。

银行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银行的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同时,根据业务创新实践中的教训,业务创新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忽视合同性法律文件拟订和审查的倾向。

(三)强化法律事务工作。

各商业银行领导应充分认识搞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提高银行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立足长远,积极加强银行自身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事务工作队伍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力和必要的物质支持,增强法律工作的独立性,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在银行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法律部门参与银行的重大事务决策,业务拓展等活动,使法律部门真正发挥防火墙的作用。同时法律事务工作要切实转变观念,将工作重点从事后化解转向事前防范,积极主动全方位介入银行各项业务全过程,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

(四)加强被诉案件管理。

1、各级行领导应高度重视被诉案件。目前少数商业银行行领导认为,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增加了银行的收入,对银行的利润有贡献。而被诉案件多与历史问题有关,不直接产生银行利润,因而仅重视存、贷款业务,而不重视被诉案件或重视不足。上述错误观念亟待纠正。存、贷款业务使银行收入增加,对银行利润的贡献是积极贡献。而败诉案件的减少使银行支出减少,对银行的利润亦是一种贡献,只不过是一种消极贡献。因此各级行领导应高度重视被诉案件,尽可能地给予被诉案件诉讼以支持,尽可能地减少败诉案件。

2、强化诉前论证,建立诉前和解制度。诉前论证对于案件诉讼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但能充分集思广益,还可以最广泛地了解案情,理清答辩思路,为以后的诉讼奠定基础。因此,要加强诉前论证。经过诉前论证后,对银行业务操作确有瑕疵,甚至明显违法,或根据法律规定银行肯定不能免责,肯定要败诉的案件,银行宜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争取进行诉前和解并进行支付,减少败诉案件,避免无谓的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同时减少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逾期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甚至部分债务本金。

3、加强外聘律师管理与监控制度。对被诉的案件是否聘请律师、聘请律师的要求、律师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外聘律师工作的跟踪监督与监控,银行法律部门要严格统一管理,强化监控,不可因外聘律师而放松管理甚至放任自流,影响被诉案件的处理后果。

4、诉讼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虽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认定事实的法官是主观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是有弹性的。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为避免自由裁量权对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的消极影响,在诉讼中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尤其是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弹性较大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在沟通过程中,银行要重视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相关金融规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阐明其适用范围及发展变化,以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或减少败诉案件。银行领导要正视与法院的沟通与联系的重要性,并在费用开支上给予必要支持,赋予必要的公关手段。

5、切实落实败诉案件分析总结制度。要对败诉案件进行总结,在失败中积累经验。从案件的应诉准备、证据搜集、诉讼、执行谈判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败诉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失当的败诉案件要坚决提起上诉或申诉,切实化解风险。对法院判决正确的败诉案件,银行不能支付完后就了事,也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向有关基层行处、业务部门反馈,汲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五)建立被诉案件处理激励机制。

1、建立败诉案件改判奖励制度。各银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败诉案件生效判决改判奖励制度,对案件败诉判决生效后、款项支付前,通过努力获得法院改判银行免除支付义务的,给予奖励。

2、建立败诉案件履行减少奖励制度。根据法院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败诉案件判决,银行要向申请执行人无条件支付债务本金、正常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做工作上述款项是可以获得部分减免的。但由于没有败诉案件履行减少奖励制度,不少基层行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仅仅向上级行提出垫款报告,一报了之,而不去做债权人、执行法院的工作。因此建议各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败诉案件履行减少奖励制度,对减少败诉案件给付金额有贡献的个人应按减少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与奖励。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4

从银行诞生之日起,银行安全与保卫就像一对孪生子,也同时诞生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加快市场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同时,作为高风险行业由于诸多原因日益成为经济犯罪的首选目标,银行犯罪逐年递增,犯罪活动之猖獗,影响之大可以说居各类经济犯罪之首。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极坏,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银行信用、利益受到极大的威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稳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银行犯罪刻不容缓。鉴于罪犯处于主动态势,而与犯罪斗争处于被动态势,有效地预防和调查这些犯罪,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检法有关方面的严峻挑战。违法犯罪行为是侵害银行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是保卫力量与之斗争的主要对象。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新形势、新任务对现代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宽,难度更大。而同银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有效手段是防范。结合工作实践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执法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重要作用。笔者不揣冒昧以防范为出发点和归宿,针对银行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如何依法防范控制等四个方面,以期探求标本兼治良策,提出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银行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市场经济金融法制风险防范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

针对银行的犯罪并不是一种普通的犯罪,而往往属于金融犯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使用了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应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在第一段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对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又做了重要修改,在第三章中用两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罪,加上后来的刑法修正案,目前关于金融犯罪的罪名达33个。[1]

顾名思义,银行犯罪就是围绕着银行所发生的犯罪,包括危害银行管理秩序和诈骗银行的犯罪。将此类犯罪称之为银行犯罪,主要是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角度考虑。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决定犯罪性质。这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区别也在于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的不同。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都是银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财产权利等利益。还有一个共同特征是,都以银行为犯罪的目标和犯罪对象。

法学理论研究中,设概念、下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依此方法给银行犯罪下概念,我们看到,银行犯罪的属是犯罪。它与其他种类犯罪的差别(种差)主要是犯罪对象的不同,银行犯罪的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下这样一个概念:银行犯罪,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润,违反银行管理法规,妨碍银行正常业务,破坏银行管理秩序,损害银行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

(二)“银行犯罪”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犯罪相比较,银行犯罪的最显著特征(或称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所谓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所侵害的、而为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稳定、合法的社会关系遭受破坏时,总是伴随着关系主体(个人、组织、国家)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被损害,因此犯罪客体往往又被理解为遭受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利益和权利。银行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管理银行的活动所形成的银行管理秩序和因此产生的利益以及银行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总是通过对具体的人、具体的物的侵害和破坏来实现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物就叫做犯罪对象。银行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银行及其财产。

在犯罪主体的特征方面,实施银行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是自然人,也有单位犯罪。有几种银行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例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只限于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但是,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行为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共同作案,则因成为共犯,因而也可构成该种银行犯罪。近年来,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勾结、合伙作案逐渐增多。许多罪犯是熟悉银行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管理法规,掌握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技能的智能化、专业化人员。

银行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破坏银行管理制度、侵害银行利益、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特征明显,且带有一定行业性和普遍性特点,社会危害性特别大。

二、当前银行犯罪的趋势及其特点

(一)银行犯罪的趋势

银行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治安案件的发展趋势是紧密相联的。社会犯罪的发展趋势受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国内国外等复杂因素影响。因此对银行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必须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

自1985年以来,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状况出现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即一般案件持平或稳中有降,而大案却逐年增加。

在全国刑事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加的趋势下,银行案件大幅度上升之后,一直居高不下,持续上升,犯罪分子的胆子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残忍。那么,今后银行的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呢?据有关研究社会治安的犯罪学专家的预测: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般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平稳,或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重大刑事案件将持续上升,可能将呈居高不下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银行的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居高不下,并很可能日趋上升。种种迹象显示,金融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3]。面对银行界问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总结出“三个80%”和“三个一”现象,即职务犯罪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内部环节一路打通,犯罪分子一跑了之。[4]

(二)银行犯罪的特点

以侵害银行巨额资金为目标的犯罪分子,作案目的和动机十分明确,就是为了钱。因此,从案件到作案分子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1、贪婪性。这是侵害银行的犯罪分子突出的特点之一。由于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上“高消费”、“超前消费”意识的影响,几十元,几百元乃至上千元的“小钱”已满足不了极少数人挥霍无度的贪欲。于是,他们对银行的巨额资金垂涎欲滴,作案一旦得逞,将是“终身受用”。因此,几万元、几十万元的银行现金遭抢、被盗案件屡见不鲜。

2、残忍性。犯罪分子受金钱欲的驱使,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孤注一掷。为抢劫、盗窃银行的现金,极其残忍地杀死、杀伤银行职工,甚至焚尸灭迹。

3、预谋性。从已破获的案件看,绝大部分都有较长时间的犯罪预备阶段,是经过深思熟虑,周密计划的。有的甚至为选定作案目标,对几个、几十个营业网点进行观察、比较和了解。

4、突发性。犯罪分子预谋已久,一旦付诸行动,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作案的全过程。如有两个犯罪分子,抢劫一个储蓄所的上万元现金,仅用了两分多钟,这么快的速度,要目击者提供案犯特征是十分困难的。

5、向智能型发展。有些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减少作案风险,开始利用智能作案。诈骗银行案件的增多就是例证。诈骗的基本手段是伪造、涂改凭证。就其手法来看,大部分比较低劣,但有些手段诡秘,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近年来国内连续发生的多起利用计算机作案贪污现金的案件就是有力的例证。

6、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由于银行职工对银行的情况比较熟悉,掌握银行业务活动规律,而且易出易进,不易防范。不论是内部还是内外勾结作案,成功率高,危害性更大。[5]

三、银行案件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有激情(偶然)犯罪和预谋犯罪之分,犯罪原因有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和外部环境原因共同促成。外因是促使银行犯罪的重要条件。只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的条件,不会有犯罪的发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观世界消极因素在主体行为上的反映,并从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条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对象和客体。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一)社会经济条件方面的原因

1、金融体制转型时期法律规章制度的缺陷,是滋生银行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银行系统由机关式的工作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一些脱节、不适应现象,甚至会出现一时的紊乱,给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留下可乘之机,从而诱发案件的大量增加。

2、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银行犯罪的温床,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在商品经济生活中,货币成为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占有货币量的多少往往成为社会评价个人能力、地位或成功与否的标准,货币在这个时候就充满了铜臭味,这就使一些人的心理天平失去平衡,向金钱物质方面倾斜,受拜金主义的影响,投机心理增加,非法占有欲望恶性膨胀,大肆从事犯罪活动,试图在短期暴富。一旦得逞,往往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国外,不法分子即逃往国外,以逃避打击。

(二)社会环境因素方面的原因

1、损人利已,化公为私的主观动机是银行犯罪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财、物处在大流动的状态中,在商品经济流通中表现出来的形形的利益,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刺激,以及一段时期内宣传媒介不适当地进行高消费宣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诱发了一些人产生极强的金钱和物质欲,已致利令智昏。他们置道德规范及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致使追求金钱物质的侵财型违法犯罪急剧增加,这是几年来银行案件上升的基本原因之一。

2、社会不良现象、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银行犯罪的客观因素。随着国际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反映国外一些腐朽文化及剥削阶级生活方式的书刊、画报、影视等源源不断传入我国,侵蚀了一部分人的思想,为造成犯罪创造了一定的思想条件。由于我国国民文化素质比较差,对腐朽文化、没落意识缺乏辨别和抵御能力,特别是青少年很快被卷入其中,深受那些渲染暴力,鼓吹金钱至上的影视、书刊的影响,为他们仿效提供了“样板”。凡此种种,腐蚀了人民,毒害了社会,毒害了人们的心灵,这是导致银行案件上升的又一因素。

3、新旧体制交替所产生的负效应成为诱发银行业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必然冲击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带来不同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益的再分配,出现了机会不均等,收入差别大,导致辞职以及被解聘、解雇等现象的大量发生;一些人的投机、造成了经济上的畸贫畸富等等,必然产生大量的新的社会矛盾。同时,新体制尚未完善,旧体制又在许多方面失去效应,结果使社会宏观控制难度增大,微观调节机制不顺,势必出现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会和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目前银行转型期,原有的传统企业文化在削弱或流失,而现代银行文化体系的建立又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就会出现“企业文化真空”。使高犯罪率成为转型期银行的明显特征。[6]

(三)社会管理因素方面的原因

1、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法制建设尚需加强。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活跃,金融业竞争加剧,尽管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但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行方面仍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与国际金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某些金融业务的监督无法可依,这给不法分子以有机可乘。政府等有关部门存在疏于管理,监控不力的问题。一些行政领导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的领导缺乏金融知识,以行政手段干涉金融业务,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少数金融机构的领导对于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重视不够,重经营、轻防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规章制度不落实,业务操作不规范,使银行犯罪屡屡得逞。出现的腐败之风、为金融犯罪推波助澜,这是金融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3、银行职工队伍不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开拓,营业网点不断增加,银行职工队伍日益扩大。由于用人把关不严等原因,难免有少数政治素质差:甚至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混入,这必然造成“家贼”潜伏。这也是当前银行案件上升不可忽略的一个原因。特别是有的机构的领导素质不高,用人不当,重业务、轻队伍建设,重使用、轻管理,成为案事件的隐患。

(四)防范机制不健全这是导致银行犯罪有增无减的根本原因

由于银行的个别领导对银行的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疏于防范,疏于管理,加之少数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遵章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有章不循,安全设施不牢固,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预防犯罪。凡此种种,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使其胆大妄为,屡屡得逞。

四、银行犯罪的防控对策

开创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新局面,就是要继续狠抓银行业案件治理和防范工作。银行对犯罪的预防是全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全社会预防犯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性预防。只有预防工作做得好,才能将各种案件、事故降到最低限度,保证银行工作的安全开展。

(一)预防犯罪的可能性和科学依据

犯罪能否预防?预防犯罪是否有科学依据?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犯罪案件是能够预防的。只要掌握了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有的放矢地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超前预防,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必须树立信心,摸索规律,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侵害银行的重大恶性案件。为什么犯罪案件可以预防呢?这是因为:

1、预防犯罪有规律可循。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犯罪也是一样,不管这种现象多么复杂,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抓住规律,就可以找到预防的办法。从安全保卫工作的角度来看,侵害因素基本上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可防范和制止。其主要原因是,侵害因素具有可认识性、可防备性及可转化性,所以存在可以防范和制止的一面。二是难以消除和杜绝的方面,这也是我们要重点研究、探讨的方面。

(1)作案时间。抢劫案件多发生在休息时间和取送款途中。

(2)作案地点。特大抢劫案件多发生在偏僻地区的储蓄所或地处闹市疏于防备、易于乘机逃窜的营业部门。

(3)作案人员。特大抢劫案件的作案分子都是有犯罪前科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银行职工内外勾结作案也十分突出。

(4)作案目的。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一是盗抢现金和债券。二是盗抢枪支弹药。

(5)发案原因。公安部门在分析银行历年发生的特大案件原因时,认为银行方面的原因是:一是有些领导重业务轻安全,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二是有些职工防范意识淡薄,有章不循,安全防范设施不落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少数单位内部人员严重不纯,监守自盗或勾结社会上不法之徒作案。

2、国家权威的威慑性。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家专门设置了预防犯罪、震慑和处置犯罪的司法机构及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震慑性机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以及完备的法律、法令、法规等。

3、社会的戒备性。犯罪行为侵害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被害人、受害单位均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甚至酿成重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给个人、家庭、单位甚至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全社会成员都对犯罪深恶痛绝,因而会自发地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各种犯罪分子的侵害。这种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行为,构成了预防犯罪的社会屏障。一旦社会成员发现犯罪苗头,就会采取遏制措施,同时也使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难以实施,使预防犯罪工作成为现实。

4、银行内部有较强的防范能力。银行的特殊性,要求必须确保安全。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各级银行机构都在安全保卫工作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障银行运营机制的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

(1)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力量较强。近几年由于银行功能不断完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视,增加了对保卫工作的各种投入,都能采取得力措施提高银行的安全系数,使银行保卫工作大大加强,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为预防犯罪奠定了基础。

(2)银行职员素质较高。银行属于国家重要的经济调节部门,是要害部位,银行职员知识结构较高。所以,银行职工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加之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较为活跃,使银行职工在教育中思想觉悟不断提高。绝大多数人能够遵纪守法,自觉同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制止犯罪,保卫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3)严密的规章制度。为了保证银行运营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地预防犯罪,各级金融机构都普遍制定了严密而完整的规章制度,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这些严密完整的规章制度,有效地堵塞了可能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的隐患和漏洞,为预防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银行具有犯罪预防的物质基础。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具有特殊的要求,并且为了满足确保安全的需要,各级金融机构都对安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购置技术防范设施,拨出必需的安全经费等等。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银行预防犯罪侵害的能力,使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

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预防工作中必须注意合法性、整体性、主动性,以及与社会治安的相适应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

1、犯罪预防的合法性。银行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工作中采取的一切措施、手段和方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范围。为了严格依法办事,银行保卫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凡是把握不住的地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咨询,确认无误后方可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预防犯罪工作的合法性、落实预防工作。

2、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所谓整体性,就是使防范工作的措施、方法等手段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以提高防范工作的有效性。要做到防范工作的整体性,首先要充分熟悉整个防范体系,明确防范工作的重点,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其次,要在微观防范上做到周密、细致,对每一个要害部位,每一个重要环节,每一个细微末节都不得有一丝一毫的粗疏,以确保万无一失。再次,要注意发现体系的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体系的完整性。

3、犯罪预防的主动性。犯罪预防切忌消极被动,它必须是积极主动的预防。只有这样才能把握预防工作的主动权,否则就防不胜防。为了掌握预防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严密掌握犯罪动态信息,及时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二是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粗疏。

4、预防犯罪要与社会治安工作相适应。银行预防犯罪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预防水平必须与社会治安水平相同,只能超前,不能落后。防范水平落后于社会治安水平,就不可能有效的预防犯罪。而过于超前,则超过了银行所能负担的人力、财力,增大投入,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防卫投资效益。

(三)犯罪预防的方法和措施

针对银行犯罪的不同种类、表现形式、特点和成因,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对防范和打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防范的主要措施有:

1、战略性预防。所谓战略性预防,通常指整个系统,以总行或省行为整体的预防规划。包括预防的方针和政策的确定以及预防措施中总体应达到的水平: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器材装备、机动能力等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使预防工作纳入计划轨道。在制定战略性预防规划时,一是要注意规划的整体性,使规划的各个要素协调发展,防止偏重某一个方面而产生疏漏、空缺的现象,从而失去了计划的有效性;二是要注意规划的层次性,上级行制定的规划要注意根据各级行在金融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在计划中实行分层次管理。下级行要根据上级行的部署,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的职责,使规划切实可行。三是要注意规划的结构性,使规划内容结构搭配合理,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确保重点。

2、加强对银行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提高防范银行犯罪的能力。银行保卫工作牵涉面很广,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仅仅依靠银行保卫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行内的综合力量和社会力量,才能确保安全。把保卫工作与金融业务融为一体,两项工作一起抓,做好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1)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银行职工政治思想素质,筑起坚实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职工思想道德的纯洁性。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和打击银行犯罪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克服松懈和厌战情绪,把防范工作与金融机构的改革、管理、班子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并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去。[7]

(2)加强银行职工的金融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增强识别银行犯罪的能力。通过对金融典型案件的分析说明,某些案件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不法分子手段狡诈外,银行职工责任心不强,业务生疏是直接原因。因此,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从业人员钻研业务,苦练其基本功,掌握精湛的业务技能,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

(3)制定防范预案,提高处置金融案件的能力。统计表明,银行案件大多发生在金融机构的基层,因此,要结合有关金融业务的开展,制定缜密的防范预案,要把防范金融案件的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部门,特别是基层营业网点,提高一线职工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是各级金融机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3、加强银行现代化建设,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银行案件的能力。现代化建设是金融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从技术上实现防范的有效途径。银行要加快金融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完整的技术防范网络系统,使预防工作迈向现代化。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银行位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属于国家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它具有规模多样、重要设施繁多、出入人员复杂、管理涉及领域广等特点。它作为当今社会货币的主要流通场所、国家经济运作的重要环节,以其独特的功能和先进的技术广泛服务于国内各行业中,因此,提高银行系统的科学性和安全防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8]

4、银行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是做好预防、打击银行犯罪的重要保障。

(1)银行保卫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经常分析研究金融系统的治安情况,摸索银行犯罪新的规律和特点,从而超前预防,增强银行反击银行犯罪的能力。

(2)银行要做到及时报案,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赢得时间,争取工作主动权。银行单位一旦怀疑或已发现疑点,就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只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才能迅速依法采取措施,积极侦破,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3)银行要积极、及时地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配合调查取证,控制资金的转移,特别是对涉及金额巨大和国际案件,银行可以和公安机关组成专门班子,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办案。凡犯罪案件涉及银行单位的,单位应依法给予协助,深挖违法犯罪分子,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和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4)网络式预防,即以银行为中心,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毗邻的公安、武警、部队、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网络,使银行有一个安全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在突遭犯罪侵害的情况下,这些单位能够迅速支援银行的抗灾制敌斗争,共同保护银行的安全。

5、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环境的改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的金融法治环境,不仅体现在立法完备、司法独立、执法有效方面,还包括广大民众法治精神与法律意识的提高。[9]

(1)从立法进程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是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同步进行的,这些年金融法制建设的最大成就是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体系,实现了由无法可依到基本有法可依的重大转变。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加深,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新的法律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仍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和持久的使命。

(2)密切关注并积极改善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从完整的意义上看,金融法律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即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各种民商事法律规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后两者是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法治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为有效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加强国际合作非常必要。近年来,我们通过与国际合作,有效地打击了国际金融犯罪活动。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这种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地加强,开展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分析研究国际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学习其他国家防范金融犯罪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还需要国内法的衔接、配合,需要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因此,加强刑事法律与国际的合作和接轨,是当前打击金融犯罪特别是涉外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之。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银行内部监管是基础,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案件治理成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防范在先”的要求,制定全面系统的内控政策、制度和程序,保证内控制度覆盖所有风险点。要把各项工作的应对应急措施制度化,切实做好推进银行业建立防范案件的长效机制的工作。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共识,形成合力,做到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共同狙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游小勇: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防对策,中国法律信息网,2004年07月.

[2]何全民、姜纪元:银行犯罪刍议[J],《财经问题研究》(大连),2000,6.

[3]张吉光:银行操作风险认识五大误区(关注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之一)[J],《国际金融报》,2004年11月05日第八版.

[4]谢久:谁来堵住银行的漏洞?[J],《三联生活周刊》总350期2005-08-29出版.

[5]周福玉:现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手册[M],银声音像出版社2003年4月.

[6]注:银行转型时期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中国经济时报.

[7]周仲非:“以人为本”: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观[J],《政治与法律》,第期第2页.

[8]注:银行监控报警解决方案,中国安防网.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5

2007年4月,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由核准制准入管理改为备案制准入管理,即由外汇局分支局事前审批改为由银行上级部门授权后来外汇局备案即可。结售汇准入方式的改变大大降低了结售汇市场准入门槛,备案手续进一步简化,有效促进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开展,受到了银行的普遍好评,但在在实际业务管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目前结售汇市场备案准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事前、事后监管的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建议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管理。

一、当前结售汇市场备案准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银行的分支行把结售汇市场备案准入资格当做“任务”和“目标”来完成,而不管自身业务是否需要,条件是否具备。我们注意到银行申请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只要提供备案申请、上级行的授权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到所在地外汇局确认备案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经营远期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也只需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6个月以上以及提交相关备案表、上级授权等材料,这些条件多只限于“表面”,许多申请备案银行并未做详细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追求业务品种的大而全,真正忽视了申请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以及开展业务的内在条件。一些申请银行在人员配备、会计设置、网络条件等软硬件设施根本不到位的情况下仍仓促申请结售汇业务,而外汇局由于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符合“表面”文件条件的银行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给事后监督带来诸多困难。

2.新开办网点忽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原《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点 规定金融机构申请结汇售汇业务必须“具有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而现行的结售汇准入制度取消了对申请准入银行的业务人员资格认定,改由银行自行对网点人员进行培训,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银行往往忽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对新开办网点业务人员培训的力度不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规定不能及时传导到位或外汇政策传达不及时。从近年来对新开办银行的回访及日常监管情况看,由于新开办银行业务人员对结售汇业务的不熟悉,而导致业务办理过程中错误频发,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中,经常出现结售汇统计数据归类错误、金额错误等情况,造成外汇局监管难度加大。

3.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不健全。近年来从我们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银行的结售汇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是结售汇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许多银行没有制定适应本行实际的内控制度,只是照搬上级行内控制度,存在制度与实际业务脱节的现象。有的银行内控制度严重过时,许多新的外汇法规没有充实进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里,没有随着外汇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线操作人员忙于日常业务,重于业务指标的完成而疏于学习,对内控制度知之甚少,内控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4.银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不及时情况较为普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要求,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其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发[2007]11号)的解释,汇发[2007]20号文件中“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的起始时间以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

但我们平时工作中发现,银行逾期未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现象十分普遍,有个别行甚至多次变更地址,从未在外汇局变更备案信息,有的网点逾期长达2年,究其原因是由于信息变更与停止经营是否到外汇局备案,对银行不造成任何影响,加上银行法规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外汇局尚无有效的渠道加以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即使银行不向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也无从知晓。这种主要依靠银行自律进行备案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效果。其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意识亟待加强。

5.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信息化建设发展较慢,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及退出均为手工操作,仅利用电子文档或登记簿来完成对备案机构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对于日趋庞大的备案机构无法进行快速查询和汇总,各机构变动信息较难理清、查找,给市场准入工作的后续监管带来了难度,亟需建立一套完善、科学、高效的银行结售汇准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几点建议:

1.外汇局要加强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各辖区结售汇授权银行的沟通与联系,详细了解辖区各银行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及业务发展、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听取授权银行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开立结售汇业务的计划方案并进行分析指导,做好各分支机构结售汇备案准入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确实具备开设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进行授权。保证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获准备案后,顺利开办业务。降低外汇局的事后监管的难度。

2.发挥技术手段,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的网上备案管理。应尽快建立外汇局、银监局、工商和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采集相关部门数据,尽快建设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进行长期、系统的管理。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规范市场准入的操作流程,对准入的机构形成完整的信息库,实现结售汇市场准入网上备案,从而便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机构信息的调阅、查询及汇总,避免手工录入的繁琐与核对不便,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银行结售汇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变更的备案意识,强化银行机构信息更改后的相关业务系统信息修改工作。一是建立与银监系统及外汇局内部的沟通机制。建立与银监局信息沟通机制能够从源头确保外汇局市场准入的监管质量。二是建立外汇局系统内部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助于从非现场监测银行网点结售汇业务的开办情况,如通过金宏工程国际收支系统、外汇账户系统可以监测银行网点业务开办情况,查找违规线索,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严肃性。三是可以考虑将金融机构信息变更的备案作为国际收支现场核查的一个项目,通过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的信息变更情况,对信息变更后没有及时来外汇局备案的金融机构在督促其备案的 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

4.严格执行结售汇市场退出制度,以往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重准入轻退出,甚至未对金融机构执行过市场退出制度,使金融机构只认为跨入门槛就可以了,建议对在取得准入资格之后出现重大违规的银行网点取消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资格。

5.完善银行内部管理。一是银行要根据外汇政策和业务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外汇管理政策落实到位;二是银行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外汇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民生、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为目标,全面提升农村服务水平,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和丰富支付工具和服务品种,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在郧西县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努力提高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涉农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的覆盖面,丰富农村支付服务主体和工具,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的建立。

具体目标:在农村地区逐步完善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基础,以卡基支付系统及自助设备为支撑,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商易通等特色支付工具为补充的支付结算网络体系,力争在年底,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覆盖到60%乡镇银行(信用社)网点,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办理结算;邮政“绿卡村”覆盖面达到60%,ATM机自助设备和POS终端乡镇布放率达到60%,满足农村集镇超县、商场、宾馆、休闲娱乐等场所刷卡、消费方式升级的需求;100%农村金融机构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功能,实现特色支付工具在乡镇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支付体系建设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乡镇网点通过方式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二)完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内部清算网络建设,研究乡镇网点业务处理系统标准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处理,优化业务处理流程,促进乡镇网点提高系统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新设农村银行机构必须实现与上级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

(三)以新农村建设为科学指导,切实改善农村地区用卡环境。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收缩的情况,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按照互利合作的原则,调整农村地区银行卡的收费策略,便利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跨行使用。要适当增加投入,有选择性地在外出劳务较大、经济较发达或农副产品、矿产品交易量较大的乡镇,布放ATM机和POS机等自助终端设施,逐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使用率。

(四)推动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丰富支付结算品种。一是结合地域特点,推广网上银行业务。根据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少,部分客户离金融机构路程较远的特点,采取“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的策略,有针对性地推广网上银行业务,方便客户日常资金结算,缓解金融机构柜面服务压力。二是结合农村地区行业经营特点,推广电话银行业务,解决农村地区农副产品收购结算方式单一、现金使用量大的问题。三是推动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开展。结合打工经济特点,积极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形成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为主体、各发卡银行共同参与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环境。

(五)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确保支付工具延伸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定期组织郧西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大型户外宣传。二是组织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充分利用营业网点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1)悬挂横幅,发放支付结算宣传资料;(2)开辟窗口,设置“农村支付结算宣传咨询窗口”标志牌,方便乡镇企业、农民咨询;(3)加强对柜面人员支付结算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做到“有问必答、答必详尽”。三是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等媒体资源,通过新闻报道、专栏介绍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四是与县劳动局、农业局等部门开展合作,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银行卡基础知识等支付结算知识,纳入对农民工的培训课程,让“支付结算知识进农村”宣传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郧西县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人行、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局、邮政储蓄银行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行,高晓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负责每季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建设情况和信息沟通;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业务运行方案,对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落实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项目运行制度建设,排查和解答项目运行过程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负责项目建设的社会宣传和工作总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积极探索和调查研究,积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向领导小组及时反馈。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政府将督促人民银行郧西县支行适时对辖内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根据阶段性工作目标,对各银行机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年9月30日前,完成对郧西县支付结算环境的调查论证,制定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发动。年10月10日前,召开银行机构座谈会,启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