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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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章15条规定:“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该办法第二章16条同时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称,过去有些商家只要加入一点有机配料,就宣称是有机产品。新规定中的要求较严格,很多原有的有机商家就被剔除出局。此外,新办法增设“有机产品进口”一章、取消有机转换标志等也是令市面上有机食品数量大减的原因。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地方盐业公司受益

本刊讯(记者 孟雯)国家发改委4月21日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协会随即解读称,取消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等于取消食盐专营,发改委废止的是其已经不操作的三证办理程序《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不是代表国务院废止食盐专营制度的《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

此前国务院已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分析认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盐业公司是最大受益者。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将拉开食盐行业体制改革大幕。

让百姓吃上放心粮 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本刊讯(记者 唐蕊)近日,农业部表示,为让百姓吃上放心粮,今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通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媒体披露的湖南省稻米镉超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开展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何才文副司长表示,今年试点工作按照“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收益不减”的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通过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农艺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稻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污染较重的耕地(占少部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再种植水稻,改种棉花、蚕桑、花卉等,并对残余物去向进行监控,不得再回流进入耕地。

卫计委:列入名单保健食品禁作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本刊讯(记者 唐蕊)4月22日,针对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2

郑州市专车管理办法:电动车管理办法列入郑州立法计划根据媒体公开报道,郑州有300多万辆电动车。为此,郑州市陈战军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议案。

今天,大河客户端记者见到这份议案。这份议案显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电动车已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代步工具,目前我市电动车保有量已达300多万辆。然而,电动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穿行机动车道等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攀升,私自改装、违法载客、失窃频繁、废旧电池污染环境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当今城市交通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难题,广大市民强烈呼吁加强规范管理。

根据这份议案,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市亟须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将电动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并抓好实施监督。

据介绍,该议案是由郑州市人大会和郑州市政府共同办理的议案。目前,郑州市政府办理的部分已经办结。截至目前,《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已经郑州市法制办审核,向全市征集意见的工作也已结束,已列入郑州市人大20xx年立法计划。

郑州市专车管理办法:郑州约谈专车公司整顿黑车 出租车司机报名义务监督打车软件中原会战打出烧饼价

据中国网消息,随着优步郑州正式上线运营,刺激了各方针对郑州用户的补贴竞赛,截至5月24日下午5时,单次网约车的价格已跌至两三元,真正的烧饼价。

据报道,24日早上开始,优步在原价基础上全面3折,每单最高享受25元的折扣。折后价格每公里0.78元,每分钟0.16元,最低消费仅3元。

与此同时,优步还率先通过大河客户端向郑州投放了超过600万元的新用户打车券,相当于每个新用户可得15元2次价格补贴。这意味着,在郑州市区常规约车者,可得到两次免费乘车机会。

事实上,对于优步涉水郑州,滴滴在上周末即展开了防御。先是5月21日,滴滴甩出了3.5折优惠。

此后在22日和23日上午,滴滴向郑州市场持续推送双黄蛋行动,叫车免8元、支付再送8元(补贴券)。

岂料,补贴大战在近期被推至更高量级。

网约车公司被要求不得挑衅传统出租车

26日下午,郑州市交运委等四部门与郑州市目前现有的四家(滴滴、神州、易到、优步)网约车公司进行约谈。郑州出租车协会派出的出租公司代表及出租司机代表,列席参加了该次约谈。

据中新网报道,在约谈过程中,主管负责人明确表态,本次优步高调进入郑州营运市场,其大肆宣传的优惠活动和针对营运市场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举动,严重影响了郑州本地的营运秩序。

为此,郑州市出租车协会各公司有100名司机自愿报名,作为郑州出租车行业的义务监督员。主管部门将针对目前没有营运手续的黑车营运行为,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治理整顿,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辆治理一辆,处罚一辆。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在新的国家政策没有颁布以前,郑州将依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本地的客运管理条例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不允许各网约车公司做出任何对传统出租行业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挑衅行为,立即停止吸收任何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和人员。

盘点 多地出台对打车软件的限制令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针对近期浦东、虹桥机场私家车、出租车违规使用打车软件接客,严重扰通秩序的现象,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昨天下午起联合机场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社会车辆使用;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首次对打车软件进行表态,私家车接入平台运营违法,将按非法营运进行严厉打击,查实非法营运将处以3万至10万元罚款。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3

独立董事要多“懂事”

万科独立董事华生“万言书”,连载发表《我为什么不支持大股东意见》。华生解释投票支持预案通过,目的不是代广大股东做决定,而是为广大公众股东争取到了发言和表决权,防止个别大股东利用在董事会的优势绑架公司决定,发挥独立董事真正的职责和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范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据经合组织(OECO)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

中国制定《公司法》时,主要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下的定义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担任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条件是具有独立性,即“懂事”的独立董事不能向权力、金钱献媚,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良知。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认可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有权也有义务对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只担任万科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拿一分钱报酬的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经济学奖得主、教育家华生,作为“懂事”的独立董事发表的最重要的独立意见,是宝能系和华润有一致行动的嫌疑。

一致行动人要多一致

2016年6月27日,深交所向宝能系和华润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二者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致行动制度: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在给华润的关注函中,深交所称,“近日多家媒体质疑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诸多接触密谈”,且双方同时宣布将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联手否决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预案,并指控万科内部人控制等治理问题,涉嫌形成关联和一致行动人关系。深交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截至2016年6月27日,华润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5.30%,钜盛华及前海人寿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4.29%,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5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有12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关键是一致行动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如果投资者没有相反证据,被怀疑的投资者就被认定互为一致行动人。

宝能提议罢免万科高管,推举华润集团助理总经理、华润置地执行董事吴向东为万科董事长,宝能系实际控制人姚振华为监事长。有趣的是,宝能系提议后不久,华润集团向媒体澄清,华润并没有向万科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亦没有提名吴向东出任万科董事长。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4

伴随着政策的推进,股权众筹正在渐渐成为一股新鲜力量“冲击”传统的金融市场。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但具体到怎么做、如何做的问题上,政策首先要明晰,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确需要“说个明白”。 募资成功率很低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融资行为,其特点在于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融资。

由于所投向的项目或企业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相当于让普通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对于它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原则,中国的管理层一直未有明确表态。

之所以一直裹足不前,踌躇犹豫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融资行为。

现在已经有大量的众筹行为出现,虽然很多是游走在政策的边缘,比如互联网公司推出的电影众筹项目,其实质是实现了电影项目面向公众的公开股权众筹,只是在操作过程中绕道保险、信托等渠道突破了200人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非法集资的红线,目前的股权众筹项目均是非公开发行,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

实际上,过去一年,这一行业也遇到很多瓶颈。

根据清科集团的《2014上半年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预期融资额20.36亿元,但实际只完成募资金额1.56亿元,募资成功率很低。此外,在项目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项目退出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报告分析指出,忽略政策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募资成功率低,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这已成为投资者最为担忧的问题;二是由于平台对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部分项目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有些平台项目数量多、募资周期长,在监管方向不明确的前提下,投资人较为谨慎。 监管出手

监管层已经开始行动。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挂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者采用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者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股东人数累计不能超过200人。

这是在国务院要求下,拓展中小微企业最新融资渠道的新举措,也是国务院在11月9日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后,有关部门迈出的重要一步。

其实,2014年11月之后,管理层就如何监管众筹与业界进行了多轮沟通。

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证券业协会便挂出《征求意见稿》,由此可见一斑。

此番《征求意见稿》出台,至少说明,在管理者看来,一直游走在边缘的股权众筹,在大政策逐步落地后,需要厘清自己的监管架构。

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截至11月底,国内众筹平台的数量累计达到122家,其中商品众筹平台73家,股权众筹平台30家,公益平台5家,其余14家为股权及其他业务的混合型平台。目前已有累计18家平台出现倒闭或停止运营。

其实,各大金融机构已经认准了众筹带来的“诸多”效应。

日前,浦发银行官方宣布,该行信用卡中心确认参与出品徐峥《港》,同时浦发银行将筹建“小浦娱乐”众筹平台,全面试水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唱会等各类娱乐项目领域。

中国平安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安好房”宣布正式成立房地产众筹平台。平安银行作为中国平安子公司,在贷款与客源方面也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这些大都是产品类,和股权众筹尚有不同。 门槛高不高?

对于众筹监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人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不过,从业内的反应来看普遍认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人门槛较高,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符合互联网众筹平等的原则。

唯一高兴的恐怕是券商,若是按照当前《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券商众多的高净值客户,还可以搭配信托、资管计划等来丰富投资人资源,这更是其他股权众筹平台望尘莫及的。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5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发明了一种外形很有创意的女士手提包,想转化成产品推广上市,但我对招商、谈判、加盟管理、渠道管理都不是很在行,不知道应该怎么着手开始运作。是不是应该首先申请外形专利?

山东 荣城 牛伟

牛先生:

对于您发明的产品,务必要在产品上市前申请专利,因为,这本身就是-个卖点。中国市场的“眼风”现象"特别严重,一个有潜力的产品一经推出,马上就会有大批同类产品出现,继而发生价格战,最后牺牲掉的不仅是商家的金钱,更有-个原本可以做大的行业产品。因此我们建议:

招商加盟的核心品牌资产和技术专利,把握好这两点,才可能做得长久,因而要为产品设计一个非常个性化的品牌,并注册保护。

产品上市有两种推广模式:一种是直接而对消费者,在大众媒体做广告,这种情况花费较大,适合于大企业;一种是只面对经销商,先做好经销商的宣传。再将消费者推广的任务交给经销商,这种方式投入较少。根据您的情况,应选择后-种模式,但经销商每天所面对的招商信息是非常多的,因此要对产品进行精心策划包装,以取得经销商的信任。在经销商的选择上,可以考虑两种:一是寻找皮包经销商,让本产品搭其他产品的顺风事;另一种是在商场建立品牌专柜,只销售本品牌产品。

如何走出赊账困境

我经营着一家人造鞋店,开店已10年,所经营项目与同类店无甚差异,但近几年效益一直呈下滑趋势,而在我们本地市场,普遍存在严重的赊账现像,我很担心,因此而造成资金周转不灵的灾难性后果,但如果不赊账,客户又吸引不来,请问有何良策?

江西 靖安 刘大庆

刘先生:

首先要分析业绩不好的原因。导致店铺经营效果不好的原因一般有:选址不当、商品缺乏吸引力、价格不合理、宣传不够、维持费用过高、业务员接待顾客的水平不够、售后服务缺乏等。您看看自己属于哪种原因,然后做了适当的调整。

考虑经营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比如都做箱包,可在产品款式、品质、价格,做工质量、品牌等方面确定自己的一两个卖点,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

要设定赊账限额,尽量坚持现款交易。假如赊账是不可避免的,则需要把每位赊账客户的赊账额度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同时规定只能赊账一次,第二次交易时必须结清第一次交易的赊账款;另外,还应根据自己的利润率,规定全店的赊账总额不得超过店流水总额的某个百分比。

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最近,我从有关媒体上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商务部联合公安部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请问编辑老师,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何不同?另外,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浙江 嘉兴 卢志平

卢先生:

究竟什么是典当,到底什么是典当行,以前根本没有-个法定的概念,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得从概念“吵起”,很麻烦,新《办法》给出了法定的答案:“第一,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典当行――是指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旧法的规定,注册一个典当行,最少也要500万元,门槛过高。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主产业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也就是说,基于典当的特殊性质,没有一定的货币是根本没有资格开典当行的。

银行开设的这些项目是否可靠

我公司有一些外汇存款,现在有银行向我公司推荐一种新兴的外汇结构性存款,说是保本且收益比定期利率更高,这些业务是否可靠?

湖北 武汉 周晓东

周先生:

国内各家银行最近都在推出―些外汇存款业务,理财业务拓展了老百姓的理财渠道,在业务设计上大多选择了本金无风险的存款方式。有的银行业务收益率较高,但收益不确定(即面临风险),也有采用确定收益的业务(即风险较小)。随着金融市场发展,理财观念也要更新,对于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可以在比较后尝试。

两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否需要第三股东同意

我现在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因种种原因,现在欲退出公司,将我的出资转让给另一股东。请问,我们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第三股东的同意?工商变更如何办理?谢谢!

安徽 铜陵 江枫

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6

2007年7月11日上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的首次例行新闻会上,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在完新修订的、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之后,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宣布:“请大家就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和大家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提问。”随后,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就成了会现场的焦点人物。

澄清“年批万种新药”说法

现场采访刚一开始,就有记者提出了此前社会上一直流传的一种说法,即国家药监局部门一年批一万多种新药,并请吴浈发表对这个说法的看法。同时,还请吴浈就这次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条款中对新药注册审批的具体规定作尽可能详细的说明。

吴浈首先否认了“一年批一万种新药”的说法。他说:“一年批一万种新药,这个说法不准确。准确地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曾经一年批准一万多个药品注册的申请事项,不是批一万多种新药。药品的注册申请事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新药的申请。第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申请。这次我们把这个名字改为‘仿制药’的申请。第三,进口药品的申请。第四,补充申请。就是有些资料报来以后,尚不完善、不全面,需要再补充,有些已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产品,需要作一些变更,叫做补充申请。这四种申请概括起来,就叫做药品申请的审批事项。”

理清“批一万种新药”和“批准一万多个药品注册的申请事项”的区别后,吴浈进一步解释说:“大家讲‘一万多种’,引用的数据是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申请数量11086个,所以讲‘一万个’,数据没有问题,但是‘一万个’是不是新药呢?我详细解释一下,一万多个药品申请里面包括新药1113个,改剂药1198个,仿制药是8000多个,这三个数据加起来是一万多个。所以这‘一万多个’的数据是这三个准确概念组合在一起的。”

而这“一万多个”的概念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的原因,吴浈认为,从这组数据里面我们最起码可以看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大家总感觉到数量多。社会舆论和公众关心的是“一年批一万多个”的说法,为什么会批那么多。从绝对数来讲“一万多个”确实多,但是不能离开中国国情。中国一共有4000多家药厂,平均下来,一个药厂的申请事项就两个多一点。如果从相对数看,一个企业两个,似乎也不太多。

此外,吴浈还认为,从如上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关键是审批事项的水平低的问题。因为新药才1000多个,只占总数的10%,改剂型的1000多个,也只占总数的10%以上;更多的是仿制药,8000多个,占总数的80%左右。药品改剂型大部分是简单改剂型,技术含量不高。把这10%的新药和仿制药品加起来总共90%,说明一万多个审批事项里面,真正高水平的不多,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

新措施应对“低水平重复”

针对一万多个审批项目中新药审批只占10%、改剂型和仿制药占到了90%的问题,吴浈说,“低水平重复”才是我们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当中,我们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申报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申报质量。概括起来讲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第一、给出了导向,鼓励创新。因为总的来讲药品创新不够,我们国家药品的研制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方面我们引导得不够,因此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首先给出一个导向,鼓励创新。怎么鼓励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是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首先开出专用通道,对创制的新药设立专门通道,就是给出快速审批的通道出来。其次早期介入,在研制过程中就可以和审评人员进行交流和对话。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研制机构在研制过程中走弯路,造成一些研制经费的浪费。最后再给予改资料、补充资料、完善资料的机会。如果按照新药注册这是不允许的,报上的资料就是这个资料,如果要改,就把资料退回去。但是我们认为创新药是探索的过程,允许你不断完善,以达到最佳的境界。

第二是缩小新药的范围。缩小到什么程度呢?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才能领取新药证书。过去改剂型也可以领取新药证书,这次我们重新修改了,只按新药程序办理,不按新药程序办证。但是改剂型里面也有创新,有三种剂型是给新药证书的,靶向制剂、缓释、控制制剂等特殊性型除外,这是厘清范围,更加明晰新药的范围。

第三是新药证书和新药生产批件两者分离。可以单独发新药证书,也可以把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合在一起发,这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同,作出不同的决定。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鼓励研制机构,在开发研究产品以后,可以拿着这个产品搞技术合作、搞技术转让,而不要企业拿了新药以后买砖买瓦盖房子搞生产,这样能够让研究机构专注于研究投入和开发,从而提高回报。

吴浈进一步介绍说,上述的新举措是鼓励创新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除了鼓励创新之外,还有“两个遏制”或者说“两个提高”:要提高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技术含量和水平。过去这方面的标准比较低、门槛比较低,因此造成大家“拥挤”到改剂型的道路上。要改剂型必须要采取新技术,要在提高质量和安全性上做文章、下工夫,要跟原剂型相比较有明显的优势。除此之外,就是提高仿制药的水平。过去叫作“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现在叫“仿制药”,两者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不是绝对的等号,不完全相等。仿制药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概念是有不同的。我们所说的仿制药,是要做到仿制药和原创药第一要一致,什么是一致?成分要一致、剂型要一致,有效性、安全性要一致,标准要一致。做一个仿制药绝对不是简单的重复。第二、今后做仿制药还要有可续性,仿制药还必须以在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样品进行申报,要做到仿制药和被仿制药两者一致。吴浈说:“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过程中我们提高了一些办法,通过鼓励创新,提高改剂型和仿制药的控制水平。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申报数量的增加,这种势头可以控制住。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药品注册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严把药品上市关,杜绝药害事故

去年以来发生的“齐二药”、“欣弗”等一系列的药害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纷纷议论;前不久的7月9日,国家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部分批次注射用“甲氨蝶呤”,再一次引起业内震荡。当有记者就此事件问及新的修订办法从源头上提高药品安全质量上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此类事件是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还是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药害事故时,吴浈并未回避这些话题,他面色沉重地说:

“去年‘齐二药’药害事件里面发生的一些事情,在这次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我们吸取了教训。去年‘齐二药’和‘欣弗’的事情发生以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系统的检查。这两个药品里面确实暴露出我们监管过程中的一些漏洞,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吴浈接下来介绍说,为了强化药品安全性要求,严把药品上市关,国家药监局在这次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别强调加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要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要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中的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为什么这样讲?因为从以上两个事件中我们要吸取教训。我们所批准生产企业生产的工艺,必须是生产条件下摸索出的工艺,必须是今后大生产条件下遵循的工艺。申报的工艺和今后生产的工艺要一致,报给国家局的资料要真实。”

吴浈还说,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特别是对一部分已经批出的药品进行回顾性检查过程中,确实发现有个别企业申报的资料不真实,具体执行的工艺和申报的工艺不一致,因此容易出现药品安全的隐患。为了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杜绝这里面存在的问题,这次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申请人对药品研究质量的责任。所谓申请人,可以是研究机构也可以是生产单位。但是不论是谁,对所申报的资料必须负责任。《办法》中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这个问题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今后建立起申报资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了明确的处理条款。

第二、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强调要强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办法》规定,药品注册过程当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进行现场检查,要进行有因抽查,对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要进行检查。这两句话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恰恰是过去在资料核查和生产的检查过程中有漏洞、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过去申报的资料确实存在着现场核查不深入的问题,过去存在着对申报生产前的生产现场情况没有进行现场检查的问题。所以这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做了修改,作为必要程序设定进去,凡是今后申报的药品,承担审评审批的机构,必须到现场核查资料,必须到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这样做才是真正从源头上保证安全,才能真正使得审评的资料和今后批准的药品是安全的、有效的、可靠的。

第三、抽取样品由过去的“静态”改为现在的“动态”。过去抽样是在研制机构申报资料的时候把样品送过来,哪个样品在哪里做的不知道,要么是在实验室,要么是在生产企业,甚至有个别研制机构从市场上买样品来送审,所以样品检验来源不明确。现在明确药品的样品抽样由过去的前置改为后置,就是生产现场检查,看着你生产现场生产出来我再抽样,没有看见不行。第二抽取的样品是动态生产条件下的样品,而不是放在留样室的样品,这样使抽取样品的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第四、调整技术审评和检验的程序,确保上市药品和审批药品的一致性。

针对这些问题,吴浈最后总结说:“总而言之,通过增强申请人的责任意识,增强药品注册全过程资料的审查和核实,强调药品生产现场的检查等一些具体措施,这样从源头上规范药品的研制和审批,确保上市药品。保证今后上市的药品,批准的工艺必须是执行的工艺。

“甲氨蝶呤”目前尚未发现异常问题

关于最近在上海和广西发生的“甲氨蝶呤”的问题,吴浈则首先从另一个角度表示了药监部门的态度,他说:“新闻媒体很关注这个事情,社会也很关注,药品安全已经成为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这既是工作的压力也是工作的动力。”

随后,吴浈首先向记者介绍了“‘甲氨蝶呤’事件”的产生过程:7月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反映在上海和广西有几家医院出现白血病患儿使用“甲氨蝶呤”以后,出现下肢疼痛、行走困难等不良反应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这个事情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告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注意。同时国家局派出了工作组分别到生产原料的企业、生产制剂的企业和使用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对原料药和上海华联生产的制剂也进行了抽样,同时采取了紧急控制措施,对有不良反应的两批药品进行了暂时控制。

“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对药品监管、药品检验、药品评价、药品现场监督等各环节进行检查,到现在为止,药品本身还没有发现异常问题。也就是说原料药、生产制剂的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还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指标。生产现场的检查,也没有发现有违规、违反操作规程的问题。但是调查工作并没有结束,我们还在深入调查。”

关于“甲氨蝶呤”,吴浈进一步解释说:“甲氨蝶呤”是老药,上世纪60年代中期已经在国内上市。这种药是目前儿童白血病治疗过程当中的有效药,但同时这个药又是毒性作用比较大的药品。有很多资料报道,出现下肢疼痛和行走困难是这个药品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不良反应。但是这种不良反应不是很多,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毒性作用反应。药监部门批准的几个企业的产品说明书明确标识了有不良反应。因此这个药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属于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正常反应。但是集中在这一段时间,集中在这两个批号上出现的不良反应比例比较高,这就不正常。现在药监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分析、研究、测试,在药品里面仍然找不到问题的原因,这提醒我们既要对药品本身找原因,同时要延伸从药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找原因。所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已经会商组成专门调查组,此后将分赴广西和上海,对这个药品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以后,将向社会予以说明。

三管齐下重罚新药虚假申报

当记者问及药监部门对于提供虚假新药申报资料如何处罚等问题时,吴浈说,对资料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过去有规定,现在更强化。发现申报单位有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怎么办?处罚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经济罚,第二,资格罚。今后我们还要建立第三,名誉罚。

所谓经济罚,就是经济处罚罚款,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药监部门的规章不能设置高于这个限额的处罚金额,所以处罚金额比较低。吴浈表示,对于弄虚作假者,药监部门同样深恶痛绝,但是我们必须依法行政,所以在经济处罚的额度上完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

关于资格罚,吴浈解释说,资格罚就是你有没有作为一个申报主体的资格存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对申报虚假资料的资格罚问题,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的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对于名誉罚,吴浈说,今后要建立起企业的信誉体系,对于一些失信的企业予以惩罚。今后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是申报资料受惩,包括市场上的产品也同样受到惩罚。

制约机制防止新药审评

如果在新药申报中审评者出现问题怎么处罚?吴浈说,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审评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些问题给予的纪律处分。如果违反法律触犯刑法的移交刑法机关处理。同时,在这次设计审评过程中,还加强了内部制约机制的调整,并强化了几个方面:第一是“三制”。三项制度即:主审集体负责制,主审和集体相结合的一种责任制,对主审集体责任制的具体表述就是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要集体决定。第二是审评人员公示制。每个药品审批的申报机构都可以通过网站查找这个药谁在审。可能有人有疑问:这样不就给审评和送审人之间提供联系方式了吗?但是恰恰相反,越公开的东西越是防腐最好的东西。另外,这里面还有一个责任追究制。第三是公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里面专门有几个条款对公开作了规定。要公开审评事项、公开审评标准、公开审评的过程和进度、公开审评结果。也就是说审评的全过程要做到绝对公开和相对公开,让申请人了解、接受监督。公开有一种是大众媒体的全部公开,是一般事项,审评事项收费标准、申报资料内容、申报程序、审批时间等等,这是公共信息,这要公开。还有一个专门对申请人的公开,就是一对一的公开,因为企业自己申报资料、审批过程、进度这都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在大众网站公开,否则就泄露了人家的秘密,所以药监部门要设立一个独立单位,它要了解审评进行到什么地步、审评人员是谁、里面有什么问题、最后是什么结果,它都能掌握,因此今后这个药到了什么程度、提出了什么问题、大概什么时间能批准,自己都有个了解。这就是通过公开,防止审评中的一些问题,杜绝一些问题发生。

将出台关于中药的“补充规定”

新闻会快要结束时,有记者问到了关于中医中药的问题,提起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针对这一具有我们自己民族特色的民族药是否有相关规定的问题。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医中药受到了发轫于网络的一些人的质疑“浪潮”,因此,这个问题一提出,便立即引起了在场记者的高度关注。

吴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披露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消息,他说:“药品有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品等多种门类,这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规定适应所有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所有药品的注册都是适用的,中药同样适用。我们也深知《注册管理办法》针对的药品包罗万象,要把各类药品本身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在一个《办法》中作详尽规定是不现实、不可能的。基于这个问题,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中药审评表达得不是非常充分。所谓表达不充分,主要是中药有自身的规律,有自己的特点,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没有充分表达出来。没有充分表达不是我们不想表达,而是限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篇幅有限,不允许我们在这里面作太详细的表达。怎么办呢?我们已经考虑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接下来着手起草《中药审评的补充规定》,因为这些个性化的东西,只有通过补充规定来作详细的表述才能真正适合发展。首先迫切要做的、非常重要的就是中药的补充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中医药界已经给我们提出了良好建议,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