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意识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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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1

壮族在宋代史籍中称为“撞”、“僮”。解放后称“僮”。1965年改族名为“壮族”。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分南北两大方言。1955年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壮文。1957年《壮文方案》被国务院批准,结束了壮族人民没有自己合法文字的历史。

在集中本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技艺的基础上,壮族人民创造了壮戏。铜鼓是壮族最有代表性的民间乐器。

壮族以农业为主,驰名中外的三七、蛤蚧和茴油是壮族地区素负盛名的特产。甘蔗产量居全国首位。

习俗

壮族是个好客的民族,过去到壮族村寨任何一家作客的客人都被认为是全寨的客人,往往几家轮流请吃饭,有时一餐饭吃五、六家。平时即有相互做客的习惯,比如一家杀猪,必定请全村各户每家来一人,共吃一餐。招待客人的餐桌上务必备酒,方显隆重。敬酒的习俗为“喝交杯”,其实并不用杯,而是用白瓷汤匙。

客人到家,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客人以最好的食宿,对客人中的长者和新客尤其热情。用餐时须等最年长的老人入席后才能开饭;长辈未动的菜,晚辈不得先吃;给长辈和客人端茶、盛饭,必须双手捧给,而且不能从客人面前递,也不能从背后递给长辈;先吃完的要逐个对长辈、客人说“慢吃”再离席;晚辈不能落在全桌人之后吃饭。

路遇老人,男的要称“公公”,女的则称“奶奶”或“老太太”;遇客人或负重者,要主动让路,若遇负重的长者同行,要主动帮助并送到分手处。 壮族人忌讳农历正月初一这天杀牲;有的地区的青年妇女忌食牛肉和狗肉;妇女生孩子的头三天(有的是头七天)忌讳外人入内;忌讳生孩子尚未满月的妇女到家里串门。

食俗

多数地区的壮族习惯于日食三餐,有少数地区的壮族也吃四餐,即在中、晚餐之间加一小餐。早、中餐比较简单,一般吃稀饭,晚餐为正餐,多吃干饭,菜肴也较为丰富。大米、玉米是壮族地区盛产的粮食,自然成为他们的主食。

日常蔬菜有青菜、瓜苗、瓜叶、京白菜(大白菜)、小白菜、油菜、芥菜、生菜、芹菜、菠菜、芥蓝、蕹菜、萝卜、苦麻菜,甚至豆叶、红薯叶、南瓜苗、南瓜花、

豌豆苗也可以为菜。以水煮最为常见,也有腌菜的习惯,腌成酸菜、酸笋、咸萝卜、大头菜等。快出锅时加入猪油、食盐、葱花。

壮族对任何禽畜肉都不禁吃,如猪肉、牛肉、羊肉、鸡、鸭、鹅等,有些地区还酷爱吃狗肉。猪肉也是整块先煮,后切成一手见方肉块,回锅加调料即成。壮族人习惯将新鲜的鸡、鸭、鱼和蔬菜制成七八成熟,菜在热锅中稍煸炒后即出锅,可以保持菜的鲜味。

壮族自家还酿制米酒、红薯酒和木薯酒,度数都不太高,其中米酒是过节和待客的主要饮料,有的在米酒中配以鸡胆称为鸡胆酒,配以鸡杂称为鸡杂酒,配以猪肝称为猪肝酒。饮鸡杂酒和猪肝酒时要一饮而尽,留在嘴里的鸡杂、猪肝则慢慢咀嚼,既可解酒,又可当菜。

典型食品:壮族有许多著名的菜肴和小吃,主要有:马脚杆,鱼生,烤乳猪,花糯米饭、宁明壮粽,状元柴把,白切狗肉,壮家酥鸡,清炖破脸狗,龙泵三夹。

忌讳:壮族人忌讳农历正月初一这天杀牲;有的地区的青年妇女忌食牛肉和狗肉;妇女生孩子的头三天(有的是头七天)忌讳外人入内;忌讳生孩子尚未满月的妇女到家里串门。

在新疆的俄罗斯族人里,相识的人每天第一次见面要问好;向陌生人问事,要先问好再问事,问过事以后要表示感谢;见到吃饭的人,要说“祝您胃口好”,见人出远门,要说“一路平安”;妇女在长辈或客人面前,要戴头贴,以表示尊重;客人来访必热情接待,有用面包和食盐迎接客人的传统。

如果去俄罗斯族人家里做客,你进门要先要把鞋擦干净,进门后要脱帽,而且只能坐在主人让给的座位上,不得坐床;在室内吸烟须征得主人同意,让烟时忌递一支,要递烟盒;点烟时不能一根火柴点三个人的烟,也不能借别人的烟点烟;吃饭用过的刀、叉、勺子不得放在桌布上,要搭在盘沿上;初次交谈忌问对方的生活细节,谈话时忌讳对着人的正面打喷嚏、抠鼻孔等。

另外,俄罗斯族妇女在长辈或客人面前必须戴头巾,忌食马肉、驴肉,有的地方还忌食狗肉和猪肉。

手抓饼编辑

原名葱抓饼,起源于台湾。由天津葱油饼演变而来。新鲜出炉后的手抓饼,千层百叠,层如薄纸,用手抓之,面丝千连,其外层金黄酥脆,内层柔软白嫩,一股葱油与面筋的香味扑鼻而来,让每个人来不及等待,抓起就吃。至今一直风靡全国,可搭配鸡蛋,培根,蔬菜等辅料,香酥可口,老少皆宜。

菜品介绍编辑 台湾手抓饼原名葱抓饼,起源于台湾,后由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从台湾引进,并首家改进与命名。新鲜出炉后的手抓饼,千层百叠,层如薄纸,用手抓之,面丝千连,其外层金黄酥脆,内层柔软白嫩,一股葱油与面筋的香味扑鼻而来,

让每个人来不及等待,抓起就吃。至今一直风靡全国,可搭配鸡蛋,培根,蔬菜等辅料,香酥可口,老少皆宜。

2做法编辑

方法一

1、将饼片取出,去掉薄膜后待用(无需提前解冻)。

2、待平底锅烧热后,直接将饼片放入锅中(无需放油和食用盐),改至中火,上下来回多次翻面,至饼膨胀,且双面皆成金黄色。

3、将煎至金黄酥脆的饼用筷子或者铲子由四周往内拍打,挤压至其蓬松即可。

4、可撒上秘制酱料,或搭配鸡蛋、火腿、培根、牛肉、蔬菜等味道更佳。

方法二

各式手抓饼(18张)

台湾手抓饼的做法:

1、面粉放入容器,加开水,边加边搅拌,拌均匀成雪花状;

2、然后加冷水揉至成团,洒面粉,继续揉面至表面光滑;

3、用保鲜纸把它包好静置30分钟;

4、面团擀成方形大薄片,刷一层薄油并洒上;

5、将面皮如折扇子般折叠成一条长条;

6、将长条卷起来,盘旋成一个圆形,面团静置10分钟后按扁;

7、小火烧热平底锅,用把饼放入用中火煎烙(同时不断拍打挤压饼面);

8、一面煎成金黄以后再煎另一面,趁煎紧第一个的另一面将;

9、第二个一起放进去煎,煎好就可以吃了。

方法三

制作食材

主料:高筋粉

手抓饼

辅料:黄油、鸡蛋

调料:盐、味精

制作流程

1、取500克面粉加入一个鸡蛋、25克黄油、250克水,揉制成面团后醒发15分钟备用;

2、将面团取出搓成长条,撒少许薄面,擀成长方形的薄片状,依次刷一层食用油、一层黄油,对折后分别再刷两次油,再次对折成长条,将面拉起两边扯长后从一头卷起成盘,再擀制作成薄厚均匀的圆饼,放入平锅中煎至两面金黄即可。

特点:层层分明,金黄酥脆。

方法四

咖喱手抓饼的做法

制作食材

高筋面粉300克,盐1小勺,水,葱油,咖哩粉

制作流程

1、分出150G的面粉加开水揉成光滑的面团;

2、另150G面炝加温水揉成光滑的面团;

3、醒发半个小时后将两个面团揉到一起;

4、擀面杖擀成长片,刷上一层葱油,一层咖哩粉;

5、错着交叉叠上;

6、团起圆饼状,按扁,再擀开;

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2

人名现象在语言现象中有着突出的地位,它与人紧密相连。而人又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创造的主体,承载着丰富多彩的文化形态。人的姓名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民族文化的积淀,能够反映出民族文化不同时期的种种形态和民族文化的深层意识。

本文从姓名的语言文字层面和姓名系统层面探究民族文化的深深层意识,并从人名的发展演变中考察汉民族文化嬗变的轨迹。

一、从姓名的语言文字表层看深层民族文化

汉语是世界上最有表现力的语言之一,具有本文由收集整理独特的系统性,这突出表现在音、形、义三个方面。汉语属于汉藏语系,在运用中讲究声调,双声叠韵,开齐合撮和偶数音节的对称性,是一种声调语言。而汉字则独体为文,合体为字,富有象征和蕴义,偏旁部首拆合也比较灵活,字体上有一些图画的艺术特征,姓名正是借助汉字的这一特点,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汉语少形态变化,以单音节因素为主,这使得汉语在语义组合上有着灵活的意合特点。

汉语的这些特点使得人名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色彩。

(一)音律美、节奏感强

文字产生之前,人名现象就已经存在,和文学一样,最初的人名源于人们的口耳相传。《说文解字》说:“名,自命也,从口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因而,最初的人名以发音的清楚洪亮为首要条件。从殷商时期及以后的文字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族的人名具有很明显的语音特点。

首先,注重从发音上分性别。一般音色洪亮,音调高昂有力的语音,常常为男名所用。如:刚、浩、扬、华、洪等。而音色细弱,声调清脆的语音,常常为女名用。如:香、娇、妮、晶、娴等。

其次,汉族姓名往往讲究发音的洪细搭配、阴阳协调。比如,姓名的最后一个字,往往用平声,发音悠长,富有音乐感,比如“曹雪芹”的“芹”,“吴承恩”的“恩”,“罗贯中”的“中”因是平声调,所以朗朗上口。而“贾政”的“政”是去声,发音短促,音色细弱,但是姓“贾”音色洪亮,由此这个名字也算是洪细搭配,抑扬顿挫。

再次,利用双声叠韵,有优美的乐感。汉语因此声韵调结合多具有音乐感,因此人们在取名时,也多利用这一特点。古今人物的名字中,双声的比如:丁肇中(zh)/贺知章(zh)等,叠韵的如:王先谦(an)、刘秀(iu)、杜鹏程(eng)等,大多注重节奏感和音乐感。

第四,利用谐音,一语双关。汉语是一种声调语言,具有谐音的特点。清代文学家曹雪芹利用谐音,寓意《红楼梦》,比如甄士隐是“真事隐(去)”,贾雨村是“假语村(言)”,“元春、迎春、探春、惜春”四姐妹的首字理解为“原应叹息”等,利用姓名的谐音,表达了多种意义。

(二)利用汉字形体变化

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汉字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造字法,具有强烈的表意特征。在汉族人的名字中,汉字的这种特征也被广泛应用。例如,在区分“张”与“章”时,人们常会说“弓长张”和“立早章”字形的分合、重构、增损、变形等现象与姓名的结合也屡见不鲜。

例如:作家老舍的名字,原名舒舍予,因“舒”字舍去了“予”,故名老舍;今人林森、金鑫、石磊、王匡、牛犇等,名字都为姓的增益。这类的现象很多,从名字的字形变化上,我们也能够看出汉字所寄寓的独特的民族文化色彩。

(三)讲究意合,富有含义

名字是一个人的代号,一个完整的名字要有姓有名,姓名是由字或词组成的,有字词本身的意义,也有词语所附加的社会意义。在姓名中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姓、名合意。二是名、字相连。前者姓名连缀,富有意义。例如:唐宋时期的倡优,云朝霞、罗衣轻、贺寿、王侯喜等,明代以后有温如玉、冷子冰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后者名、字相连,可以同义互训,也可反义相对。如,颜回字渊,诸葛亮字孔明等,都是将汉语单音节语素的意义直接组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汉语意合法的特点。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也正是汉字的独特功能使得姓名有如此多的寓意和变化,这是其他语言望尘莫及的,集中体现了汉族人名强烈的民族文化色彩。

二、从姓名系统看深层民族文化

人名与文化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语言文字的表层结构上,我们更能够通过姓名系统来探究民族文化的深层意识。

(一)姓、氏、名、号的文化特征。

中国的姓氏原本包括两个部分:姓与氏、

姓氏同民族文化的渊源最深,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夏代初年。[1]上古时期的姓大多从“女”,如:姬、姒、姚、姜等,由此能反映出

姓氏与当时的母系社会、文化有密切的关系。关于姓氏,最早的文献是《国语·周语下》其中记载灵王太子晋之言,说大禹治水有功,“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民曰有夏。”而姓的直接来源与当时氏族的图腾有关。氏是姓的分支,产生与父系氏族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导致人口增殖,使原先同一姓的人不断分家、迁居等,这种由于一族产生众多分支,随即产生氏。因而,氏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名的功能就是为了相互区别,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的名字是一个有意义的符号,以便用它来寄托理想,表达意愿。

字,与名并存,是姓名系统中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礼记》中记载:男子二十而冠字,女生许嫁而字”,即男子在二十岁的冠礼上才能获得第二个名字,也意味着人生的新阶段的开始。字与名的用途不同。在古代,名几乎是不可侵犯的,不可直呼其名,要讳言某某,以字相称。

号是姓名系统中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号按原意即呼的响亮,更显尊敬义。号多由本人所撰,寄寓种种含义,不受名与字的束缚。

(二)姓名中的宗族观念与时代色彩

1、姓名中的宗族观念

中国封建宗法观念是宗族至上,强调的传统道德是“光宗耀祖”,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姓居前,代表个体、个性的名居后。中国人长期采用“字辈谱”命名方式,这种序列由祖先确定,后代要按照字来排辈分,一字一辈,世次分明,秩序井然。

2、姓名中的时代观念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社会心理也随之变化,这在姓名上反映也较为明显。在封建社会,汉民族注重宗族延续,因此在给后代人命名时,期待后代能光宗耀祖,如:继祖、敬先等名字都是这种心理的集中体现。再如,建国初期,人们敬仰,在名字中也有很明显的体现。比如:李保东、卫东等。而现如今人们取名字,按字排辈的情况已经少见,这反应了人们宗族观念的淡化,那些带有福、财、仁等封建意识的字也大大减少,这反应了人们头脑中的封建观念少了。

吕叔湘先生说:“一种语言的历史和使用这种语言的人民的历史分不开……人名能反映人们的意识形态,其中包括生活理想、道德准则以及宗教信仰。”[2]

(三)人名中的礼教色彩

姓名中的礼教色彩体现最突出的是汉代以后,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在思想上占了绝对的统治地位,与儒家的仁义、道德、礼乐等相应,汉代以后的人名具有较明显的礼教色彩。

首先,反映出封建宗法伦理的等级。

中国封建社会有等级森严宗法制度,人名有嫡庶等级之分,古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是宗法制度的理论核心和精神支柱,在人名系统中也有鲜明的反映。封建君王会对有功之臣“赐姓”,不仅赐姓,“赐名”也是常有的现象。

其次,强调为尊者讳名。

讳名现象是中国古代必须遵从的礼法之一,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治有民顺、君仁、臣忠的封建礼教规范,在家庭方面又要遵从子孝、妇从、父慈的宗法伦理观念。封建社会避讳的范围很广,不仅君主之名须忌讳,圣人显贵、祖宗父执之名都要避讳。

第三,人名用字的礼教色彩。

儒家讲究中庸之道,这在人名中也有反映,人们利用汉族人名的名、字并存的特点,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折中,以求中庸和谐之意。如韩愈,字退之,“愈”为太过,必须“退之”,方合中庸之道。这些人名现象都是封建礼教文化的折射。

4、姓名系统所反映的文化价值观念

名字往往体现人的心理,从名字的选取上我们能够看出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

汉民族自古提倡“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所以男子

取名多用勇、武、胜、功、志、远、雷等。汉民族自古崇尚纯洁、坚毅、公正、光明的品格和情操,反映在人名用字上,则多选取坚、白、亮、川、清等。汉民族向往吉祥、福寿、安康、兴旺发达等理想,因而在字的选取上多用吉、祥、等。汉民族长期手孔孟思想的影响,崇尚伦理道德观念,所以人们命名字多用仁、义、礼、智、忠、孝等。

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传承;民族文化;语文素养;文化修养

从《一家长质疑大学语文教育》及《错字连篇•语文教育为之蒙羞》两篇文章可以看出,现在大学生最基本的语文能力和素养令人忧虑。如果我们在小学语文教育阶段没有解决好学生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的问题,企望在大学阶段补课,其效果是事倍功半的。

一、语文素养是基础素养

作为母语及国文,学生最起码要写一手好字,会写文章,能够鉴赏,能够清晰地表达。南京某高校日前对2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希望了解用人单位最需要毕业生具备哪些素质,并列举了三四十种能力备选。结果大出所料,这20家单位最看重的并非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而是毕业生的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这恰恰是语文课所能给予学生的。专家们认为,尽管是一所高校的调查,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

二、语文教学是民族文化传承之源

语文教学的本质应该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语文教材其实是以民族文化为背景和根基的。我们的汉字,历经几千年不衰。它何以具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优势是明显的:汉字组词能力强,能跟上时代和语言的变化;汉字信息量大字形与字音相辅,使每个汉字都携带着大量的信息和情感;汉字富于联想,如日月为明,大小为尖,人言为信,就很有代表性;汉字能突破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走遍天涯海角也能亲如一家等等。

三、对传统小学语文教学的思考

(一)传统的“三中心”体系。

传统教学理论的体系,其核心是“三中心”,即教学以教师为中心、课本为中心、课堂教学为中心。这种“三中心”的教学理论体系,对中国的教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问题如: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语文课程的资源要开发拓展,教科书的局限性;语文教学由封闭走向开放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贯彻、执行新的课程理念时,要提倡辩证思维。

(二)关于语文教师的选择。

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更是教学改革的承担者。因此选择小学语文教师是小学语文教学改革的首要问题小学语文教育与其他科目不同,最重要有三点:第一,培养人最基本、最常用的听、说、读、写能力;第二,是小学生最重要的思想品德的载体;第三,是民族文化的基础。基于此,我们的教师,不能只注重学历、普通话等条件,更要注重教师的中华文化修养和爱国主义精神。语文教师会影响成千上万的孩子.决不能忽视。

(三)关于语文修养的训练。

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语文教学经验,比如。熟读精思、质疑问难、整体阅读、整体感悟、诵读品味、以读代讲、背诵积累、边读边想等。在积极实践新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的同时,我们应把目标由知识、能力到修养的整体观。比如,一位教师在教学《将相和》一课时,没有让学生概括中心思想,而是组织了“人物评论会”。评论会上学生畅所欲言:有的学生说喜欢蔺相如,因为他顾全大局,很爱国;有的学生说喜欢廉颇,因为他知错就改,很可敬;有的说喜欢赵王,因为他知人善用在热烈的氛围中.学生不但准确地理解了课文的中心思想,还给了学生表达个人观点、充分张扬个性的机会;不仅锻炼了思维,而且深刻把握了历史人物:更重要的是在思索中,作到了情感的迁移。语文修养是渗到骨髓中的东西,偏离语文修养去搞改革,无疑是逐本求末的。

四、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应树立的理念

(一)由知识、能力到语文素养。

如今,我们在语文教学上沿袭的一直是前苏联教育家凯洛夫的教学理论,即视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为主要任务。因此,形成了以教师的讲解、分析、提问为主要手段,以被动接受为主要特征的教学方式。使原本灵动、生动、丰富的语文课堂教学变得机械、沉闷、程式化。《语文课程标准》在“课程基本理念”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课程“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其基本特点。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仅考虑认知目标的实现是不够的,还应包括情感体验、思维发展、文化品味、品德修养、审美情趣等目标的共同实现。

(二)由灌输知识到知识的建构。

《语文课程标准》提出了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其实就是对教师课堂灌输这种教学方式的改革。从学习理论上讲,分为三个主要派别,即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建构主义。行为主义是学生对老师的全面模仿,一般在形体的训练上。认知主义是教师对学生全面灌输,就是我们目前主要的教学方法。建构主义是个体学习转化为小组学习,在讨论中。通过激发思考,形成新的理解和知识。我们的教学方法。要将其结合起来。由于学生的个性、爱好、能力、潜力以及经验世界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所关注的问题、摄取的信息和选择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呈现出差异性,导致了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的多元化。所以,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必然是自主建构和个性化的过程。所以要鼓励学生自主阅读,倡导语文学习有效合作。

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苗族;东方夷人;中华民族;重要源头

K281

梁启超先生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中国于各种学问中,惟史学为最发达;史学在世界各国中,惟中国为最发达。”[1]具有“法兰西思想之父”之称的伏尔泰在《道德论》中说:“作为一个哲学家,如果你想知道地球上发生了什么事情,你得先把眼睛转向东方――那是一切艺术的摇篮,西方的一切都应归功于它。”[2]法国牧师萨维纳在他出版的中外第一部《苗族史》中也说了一句大实话:“当整个西欧还处在原始状态的时候,中国人在4000年前就已经开始书写自己的历史了。”[3]P148这说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东方文明是先于西方文明的。

中国是人类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又是一个有着辉煌文明的古老国度。中国历史文献纵贯数千年,极为繁富,浩如烟海,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不能媲美。尤其是先秦典籍记录了中国文化发展的内在基因,勾勒了中华文明滥觞的历史轨迹。

苗族是中国最古老的土著居民之一。中国自有文字以来就有关于苗族的记载。中国史籍将约7000年前古苗人称之为“东方夷人”或“伏羲太嗥部族”,炎黄时代称“九黎部落”,尧舜禹时期称“三苗”或“苗民”,夏商周时期称“蛮”或“南蛮”,秦汉以后称为“武陵蛮”、“五溪蛮”。虽然各历史时期称呼不同,但称呼的对象都是苗人。中国史籍对苗人的记载连绵不断,一脉相承。

“上古历史,虽多懵昧难考,然周、秦以来之书,推究上古社会之状况,亦往往有端绪可寻。盖自草昧社会进而至于开明,其中阶段甚多,必经若干年岁之蜕化,始渐即于完成。而后来社会之语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蝉联寓伏于其中。由后推前,不难见其经过之迹也。”“太古之世,无所谓政治,亦无所谓君主,各分部落,不相统一。剥林木以为兵,用水火以胜敌,强陵弱,大吞小。不知经历若干之岁月,始就由众部而集中为大群。”[4]P16柳诒徵在《中国文化史》中如是说。

上古时期,在我国东北部平原地带,就“始就由众部而集中为大群”,中国史籍将这个“大群”称之为“东方夷人”,或“伏羲太嗥部族”。上古“东方夷人”是中国史籍记载最早的部落群团,群团的酋长或首领称伏羲或太嗥(太昊)。这个最早的部落群团早于“炎黄”、“九黎”2000多年,群团中就包含有苗族最早的祖先。

根据中国文献的记载与传说,伏羲之前有氏开天辟地、燧人氏钻木取火、有巢氏上树栖居。、燧人、有巢,是否确有其人,由于年代久远,已经难以考证了。可距今7000年前的伏羲氏,应该说确有其人。《尚书》记载说:“古者伏牺氏之天下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世经》也记载说:“炮牺氏继天而王,为百王先,首德始于木,故为帝太昊。”中国有文字记载最早的人文始祖是伏羲。伏羲的名号,古籍中有许多种写法,除“伏羲”外,又称伏牺、炮牺、太昊、太嗥、春皇、木皇等等。

苗族是上古苗人的后裔,其先民“东方夷人”曾开发了东亚平原,开始了中华文明的一系列创造发明;蚩尤九黎又驰骋中原,与华夏族鼎足抗衡,留下了辉煌的记载。凭籍丰富的文献史料记载,在范文澜、郭沫若、、白寿彝等为代表的史学大家的《中国通史》系列中,在王桐龄、夏曾佑、林惠祥等为代表的《中国民族史》系列中,以及在蒙文通、闻一多、柳诒徵、芮逸夫、马少侨、何光岳、侯哲安、石启贵、杨绍先、梁聚伍等的重要著作中,都有关于苗族早期历史文化的研究与考证。

范文澜在《中国通史》中说:“居住在东方的人统被称为‘夷族’。太嗥是其中一族的著名酋长。太嗥姓风,神话里说他人头蛇身(一说龙身),可能是以蛇(或龙)为图腾的一族……相传伏牺画八卦。按伏牺与太嗥向来被当作一个人的名号,事实上伏牺是指远古开始有畜牧业的一个时代,太嗥可能实有其人。如果八卦确是一种记事符号的话,按照传说,当是出于太嗥或太嗥族。”[5]

郭沫若在《中国史稿》则说:“太嗥,号伏羲氏……稍后的记载中说,从黄河下游到江淮流域是东夷和淮夷活动的地方,共有九部: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合称‘九夷’。传说太嗥是风姓,应同九夷中的风夷有更直接的关系。风夷在夷人氏族部落中居于首要地位,因而太嗥又是所有夷人想象中的祖先。”[6]P111

夏曾佑在《中国古代史》中说:“古时黎族散处江湖间,先于吾族不知几何年。其后吾族顺黄河流域而至,如此者又不知几年。至黄帝时,民族竞争之祸乃不能不起,遂有黄帝、蚩尤之战事。”[7]P13

萨维纳在《苗族史》中根据我国典籍《通鉴纲目》和《竹书纪年》所列的纪年表,认为从伏羲时代(公元前4477年)到桀灭(公元前1818年)这段时期,“已经足够向我们显示,苗族祖先在东亚早期历史上留下了痕迹。”他还进一步指出:“他们(苗族)的历史比汉人的史书记载还要古老。”[3]P147

从上述史学大师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苗族是中国最古老的土著居民之一,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上古时期的“东方夷人”。综观中国历史文献,无论是钦定的正史抑或野史,对上古时期的“东方夷人”、炎黄蚩时期的“九黎”、尧舜禹时代的“三苗”、夏商周时期的“蛮”、秦汉以后的“武陵五溪蛮”,都有着丰富的史料记载,而且连绵不断。中国史籍创造了记载一个少数民族之最。(苗族曾被西方学者称为历史上的东方大族,因为在部落战争中失利后沦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

随着对典籍资料的不断挖掘和学界的深入研究,苗族历史发展的脉络越来越清晰。我们还是借用学界的话来说。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中说:“苗族与我族交涉最古,自黄帝迄舜禹,为剧烈之竞争,尽人知之,自春秋战国秦汉以来,今按旧史,通称曰‘蛮’,泰半皆苗族之裔也。”[8]徐旭生先生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中说:“在华夏从西部来以前,中国土著还有苗民一族,实属最容易想到的事情。”[9]夏曾佑在《中国古代史》中说:“蚩尤为九黎之君,其少时曾学于中国。”“向疑其为神州之土著。”[7]P14林惠祥在《中国民族史》中说:“中国之中部和南部,本为苗族所居。自汉族移入后,渐与苗族接触。”陈靖在《论苗族在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中的贡献》中说:“中华民族文化是一个浩瀚的大海,各族人民就是不断给大海送来流水的大小江河,苗族是这些河流中注水时间最久和流源最长的一条”。[10]王桐龄在《中国民族史》中说:“现在中国动言五族平等,所谓五族,即汉满蒙回藏族。譬如一家人,汉族是长兄,满蒙回藏族便是幼弟,是为现在人的观察。若照历史上观察,中国之民族,除了满蒙回藏以外,还有一位长兄,即是苗族。”“就领土之广,户口之众,传世之久,文化程度之高言之,当然承认汉族为嫡长子,为元子;若就移入中国内地之先后次序言之,毕竟系苗族先入中国。”[11]P3

史学家们的结论是有根据的。苗族是中华文明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源头。可迄今还没有人对中国史籍载苗族早期历史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研究,本项目研究力图填补这一空白。

本项目研究名称为《中国典籍载苗族早期历史资料整理与研究》。

所谓早期历史,即伏羲时代、九黎时代和三苗时代;所谓整理与研究,即从浩如烟海、极为繁富的中国史籍中,认真查录记载古苗黎族在伏羲、九黎和三苗时代的历史资料,使之系统化。同时要对繁杂的史料进行认真研究和甄别。

苗族被称之为荆蛮、武陵蛮、五溪蛮后,历史发展脉络比较清晰,学界认识也比较一致。九黎时代和三苗时代也基本形成共识,认为蚩尤是苗族的祖先,三苗的主体是苗民。唯有东方夷人伏羲时代,因为年代久远,虽然己有众多专家进行了研究考证和描述,但是人们还有不同的认识。因为存在争议,我们重点是放在伏羲时代的资料整理与研究。

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仅凭我们的能力是难以完成的。但我们愿意开这个头,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注意。期盼有更多学者进行相关研究,使之更加明晰和完善。

我们知道,神话以故事的形式表现了远古人民对自然、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愿望,是通过人民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本身。在20世纪初“五四”前后,当时的学术界有以顾颉刚、钱玄同等人为代表的势力很大的疑古学派,他们认为古代很多被当作信史的东西其实都是传说,而不是真实的历史。他们有一个理论,叫“层累堆积说”,认为古代的传说就像滚雪球似的,原来可能有一点点影子,但这雪球越滚越大,越大就越离原来那一点点影子越远。所以,古代的东西就值得怀疑了,不能当作信史。上世纪90年代初,李学勤先生针对疑古思潮提出了“走出疑古时代”的观点。他说:“把古书的记载与考古的成果结合起来,再上升到理论的高度,郭沫若先生开拓的这条道路,决定了此后很多年中国古书研究的走向。应该说这已经超出疑古,而进入新的时代了。”[12P343随着近百年来地下发掘物的大规模的增多,随着考古学的新发现,疑古学派的看法越来越站不住脚了。如果按照疑古学派“层累堆积说”的观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也不能算是信史,那么,中国可写的历史就很短很短了。

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马克思说过,‘虽然希腊人由神话中得出了他们的氏族,但是这种氏族比他们自己所造成的神话及其诸神与半神要古老些。’这个原理,同样说明了中国历史上原始公社的存在远比皇帝要古老些。”[13]P100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考古工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全国各地发掘出的许多古文化遗址和出土文物可以证明,中国古史有着“超百万年的文化根系,上万年的文明起步。”[14]即百万年前,中国这块土地上就有早期能人活动了。距今一万年前,中国的农耕文明已经开始传播了。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至少已经有7000年左右。

研究和梳理一个民族的发展历史,时代越久远越困难,这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在野蛮期的初级阶段,人类的高级属性开始发展起来……在宗教领域中发生了自然崇拜和关于人格化的神灵以及关于大主宰的模糊概念……想象,这一作用于人类发展如此之大的功能,开始于此时产生神话传奇和传说等未记载的文学,而业已给予人类以强有力的影响。”[15]这就说明人类在原始社会时期的生活和斗争中发展了想象,从而产生了神话和传说。而神话和传说反过来又有力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斗争。神话传说中往往包含着历史事实。意大利宗教史学家贝塔佐尼就说:“神话不是纯粹杜撰的产物,它不是虚构的无稽之谈,而是历史。它是‘真实’的故事而不是‘虚构’的故事。”[16]P125我国宗教学者何新也认为:“上古神话系统,是从属并表现着人类史上一个特定文化阶段的符号系统。神话史,剥去宗教的面纱就是上古史。”[17]

如前所述,东方文明是先于西方文明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民族。正如许多国家和民族都流传着古老的神话传说一样,中国史籍记载的中华民族上古史也大多带有宗教神话的色彩。但是,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证实了神话传说的真实性。远古时期遗留下来的知识,比如周易、中医、建筑等,它们的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我们绝不能低估了中华民族祖先的智慧。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古苗黎族与古华夏族一样,同为中华民族最古老的成员之一,同为中华民族的主要缔造者、中华文明的主要奠基者之一。要想真正了解中华民族的起源、形成、演变及其发展过程,就不能不对苗族的历史进行研究;要想真正透彻地了解中国成为世界文明古国的原因,总结中国历代王朝兴衰轮回的历史经验,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整合精神资源,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也决不能缺失了对苗族历史与文化的研究和考察。

苗族先人曾驰骋中原,与华夏族鼎足抗衡,被历史学家称为东方大族。诚如《贵州通志・土民志》载:“夫苗族之在中国,论者谓尚在汉族之先,彼族君子如蚩尤者,明乎天道……实始造兵为剑矛戟以威天下,其才横绝一代……徒以涿鹿之战后,一蹶而不能复振……以至日渐退化,保残喘于一隅。”王桐龄在《中国民族史》中则说:“当时苗族文化,相当发达,第一发明刑法;第二发明兵器;第三发明宗教。后来汉族所用之五刑、兵器及甲胄,而信奉之鬼神,大抵皆苗族所创,而汉族因袭者。后来苗族子孙,有一大部分完全同化于汉族;其不肯同化之小部分,逐渐迁到中国西南各省(云、贵、广西、湖南等地)深山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不肯与汉族杂居,不肯与汉族结婚,文化程度逐渐落后于汉族,到现在反成为不开化之民族矣。”[11]P5这是符合苗族历史发展的实际的。

最后,我们用萨维纳在《苗族史》附录中的一段话,作为前言的结束语。他说:“一个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种族,可以被视为一个古老和令人尊敬的族群。因为,如果一个年长者可令人尊敬,如果一段古老的家庭历史可令一个家族尊贵,那么,悠久的历史也可以使一个民族引人注目。”[3]P326萨维纳的这段话是针对苗族说的,也是针对中华民族说的。苗族源自上古“东方夷人”,“东方夷人”是中华文明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源头。

参考文献:

[1]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M].岳麓书社,2010.

[2]冯天瑜,周积明.中国古文化的奥秘[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

[3]萨维纳.苗族史[M].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

[4]柳诒徵.中国文化史[M].东方出版中心.

[5]范文澜.中国通史[M].人民出版社,1987.

[6]郭沫若.中国史稿[M].人民出版社,1976.

[7]夏曾佑.中国古代史[M].岳麓书社,2010.

[8]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J].1905.“中华民族”的称谓,其创始人就是梁启超。他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又断然下结论说:“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

[9]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0]陈靖.论苗族在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中的贡献[J].先秦史研究,1996,(1).

[11]王桐龄.中国民族史[M].吉林出版集有限责任公司,2010.

[12]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修订本)[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

[13]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M].人民出版社,1965.

[14]苏秉琦.华人・龙的传人・中国人――考古寻根记[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

[15]马克思.摩尔根一书摘要[M].

[16]西方神话学读本[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7]何新批判[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5

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转换机制、搞活存量,推进住房商品化,有计划按步骤地向本市居民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整幢出售、维修自理的原则,并对购房人在售房价格和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条  凡已出租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向该租住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在试点阶段,由各区选择不同类型的独用成套、结构基本完好、已出租的多层和高层工房三至五幢进行出售。通过摸索经验并经批准后逐步扩大。

第三条  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

第四条  多层和高层工房类型住房的售价均以上一年的房屋综合造价的重置价为基准。试点时的售价为一九九二年的房屋综合造价的重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7元。在房改起步阶段,综合造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市政和公建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和小区配套费给予减免。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住房成新折扣率每年为百分之二。

第五条  对在房改起步阶段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者,给予下列优惠:

(一)按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房价百分之一的优惠。工龄可以承租人和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为鼓励职工买房,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一次性优惠。

(三)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优惠。

(四)购房者仍享受住房补贴。

(五)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六)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以上售房的各项优惠,在售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每购房户只能享受一次。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售价,连乘以各项增减系数、成新折给予优惠后,甲级地段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50元的,以150元计价;市区其他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20元的,以120元计价。

此外,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六条  购买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在购房款未付清和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重置价扣除房屋折旧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需自己负责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七条  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试点的范围内,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征询住户购房意向。在整幢住户均同意购房的前提下,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由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给予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优惠。但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除外。

第八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高层住房的水泵、电梯运行费,由整幢购房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四)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五)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继续负责维修、养护。

第九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售价的百分之一点五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售价的百分之六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售价的百分之一点五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售价的百分之十二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住户自行负担。在房改起步阶段,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出售人应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或更新基金。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以后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条  在试点阶段,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自管组织或由购房人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出售后的资金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后,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二条  系统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住房出售后的资金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已出租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一、增减系数房屋出售基价的增减系数是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屋的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房屋地段等级按甲、乙、丙、丁、戊分为五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率为:甲等130%,乙等115%,丙等100%,丁等85%,戊等70%。

甲级地段: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闵行区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

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

丁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戊级地段:郊县城镇。

2、房屋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民族意识的认识范文6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