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筑工程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筑工程制度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1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面临的困难

1.政府法律法规完备性不足。建筑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80多年的历史,然而在我国仅仅是在80年代引进国外工程经验才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一并带入。在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已有法律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如未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则不能参与投标竞标。国家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也仅仅是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的保险,这样的结果导致了国内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较难,也致使了国内保险险种单一。所以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2.建筑参与各方建筑保险制度思想意识不足。由于风险事故造成巨额损失,毕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为如此,在施工单位参与方的思想中,为一个小概率事件单列一项风险管理费必要性有待考虑,认为风险管理费为“额外支出”,徒劳无用反倒增加工程成本。抱着这种思想在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参与方不在少数,建筑保险投保人不去主动寻求风险转移,使投保人与保险人形不成互动,成为了建筑保险制度推行的障碍。

3.保险机构发展缓慢。保险机构在建筑保险制度中作为保险人而存在。保险人不仅仅进行清算赔偿,还应当充当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之一,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只有这样,保险机制才是完善的、完备的。现今在国内,保险机构仅有清算赔偿的职能,未能履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监督职能。这样一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不起信任关系。由于缺少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在发生事故需要进行清算赔偿时,双方不免出现意见分歧,影响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因此使双方的信任程度更加降低,对后续工程继续投保建筑保险必然会产生影响。

利于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的可行性措施

1.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规范引导。由于建筑工程保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投保承保金额一般较大、承保风险众多、保险人主体较为复杂。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保险机构与建筑参与方都不愿意投入更多成本来通过建筑保险来转移风险。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在一定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建筑保险制度进行保障。追溯我国引入建筑保险制度的原因是,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工程保险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引进我国。之所以形成国际惯例,则是由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列入了合同条款中。我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宏观的管控,避免建筑各参与方因为成本问题而抱侥幸心理放弃投保,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们建筑市场险种单一的顽疾。

2.保险机构自身发展有赖于保险人才。在上一节中提到,现今在国内建筑市场中,保险机构仅仅履行风险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后进行鉴定清算赔偿的职能,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大危险性施工方案的制定与投保人沟通交流较少,这样会直接影响保险机构的经济利益,也会间接影响到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一点就是保险人才缺乏致使保险机构服务不到位。建筑工程是一项多元化的工程,包含工序、材料、质量、安全等等复杂繁多的元素。涉及到建筑保险,保险人不单要有扎实的保险理论知识,更要有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工程成本造价方面的知识,而这种人才目前在国内非常稀缺,保险机构更是不情愿投入资金来招揽,致使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遇到瓶颈,造成建筑保险板块的空白。时代在发展,我国教育也应该顺应潮流,不妨开辟建筑保险专业的先河,为我国建筑保险业界输送更多的栋梁之才。

3.放宽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国内条件。说到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内地,便会想到热钱流入、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投资性需求增强、房价上涨、刚性需求群体受到冲击等等一系列问题。外资流入的确会给中国国内经济市场造成很多冲击。然而,外资房地产进入内地,无论是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或者是独立开发都能对建筑保险制度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制度在建筑市场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无论是在本国,还是进入中国,建筑保险制度都已经作为企业惯例存在于工程项目中。国内建筑市场完全可以继世界银行投资项目之后,第二次引进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使国内建筑保险制度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2

(一)建筑业发达的分包体系是国外建筑业的特点之一。

国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同国内的工程公司相比管理人员比例高,素质高,在承担项目时,将所有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最终会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人员专业素质高,专业设备齐全,公司规模小,易于管理,专业划分详细而全面。专业分包商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时,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为了防止过多的分包层次,国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采取自己负责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二)我国建筑业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1、建筑业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分工更趋专业化,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2、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进了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构成,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基本值已相近,产品价值的提高便更多体现在附加值上,专业化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

3、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充分说明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企业发展,低层次的向各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三)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1、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其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低端资源,必然更多地依赖于分包商来完成任务,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而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使用新型机械设备,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3、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需求。为了适应变化,总承包商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为提高效率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小型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强自身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生产效率提高,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其抗风险的能力。对社会来说,专业化分工,使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多余的消耗减少,基础的施工能力提高,减少了直接的生产物质消耗,这些变成利润储存起来。社会生产发展总是向资源的更高效利用发展的。

(四)现阶段我国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分包商施工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对策:在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实施和督促分包商改进。

2、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合同报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

3、分包商工期拖延。对策:总包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

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5、总包商逃避自身义务。对策:分包商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承担各自义务;同时建立同期记录,完善书面凭证。

(五)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展望

1、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分包商的一些不重要的辅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4

一、法定裁决的起源

法定裁决的萌芽是专家意见(Expertise)。最初,在建筑、房地产、保险等领域发生争端,当事人求助于专家,根据专家的意见来处理纠纷。但是专家意见仅仅是建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后来为使专家意见更具有权威性,专家意见慢慢发展为具有约束力的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在专家裁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为法定裁决制度。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于1975年率先在产生合同争议较多的隧道工程中引入了"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 Board))。世界银行首先在其1995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提出了用DRB替代工程师来解决争端。

在国内法上,最早规定"法定裁决"制度的是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国的做法逐渐被其他国家吸收发展,成为当前建筑业领域比较流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虽然法定裁决在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较早,但是现在在房地产、大型机械制造、知识产权、保险等领域也被大量采用。

二、法定裁决制度相关概念比较

(一)法定裁决的概念

法定裁决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某些事项发生争议,应该在争议事件发生起的特定时间内或者有权随时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决;第三方有权并有义务在较短时间内对该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除非该裁决被仲裁和诉讼推翻,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约定或特殊情况下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则当事人不能求助其他程序复审。

(二)法定裁决与其他EDR方式

EDR(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那些经常被采用的能够便捷、有效解决争端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常见的EDR有:调停、法定裁决(Adjudication)、调解、早期中立评价(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模拟审判(mini-trial)、专家裁决、独立干预、法官评判(Judicial appraisal)、调停-仲裁( Med-arb)、中立性事实裁决(Neutral fact finding)、调查方案(Ombudsman schemes)、调整程序(Regulators)等等。在这些EDR程序中,与法定裁决相近似的是调解和专家裁决,下文详细对这三种程序进行比较。

1、法定裁决与专家裁决。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是指争端各方同意将争端提交独立的专家,专家按争端各方同意的程序,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特定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裁断,该裁断通常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不能被任何程序复审。通常来说,法定裁决和专家裁决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严格来说法定裁决是专家裁决的一种。两者的基本区别是:(1)法定裁决是法定性的,是法律授予当事人的权利,在建筑合同方面,法定裁决程序不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该程序,其他当事人反对不影响该程序进行。而一般的专家裁决的发起,必须各方当事人共同同意,是约定不是法定的;(2)在时间、裁决者的提名等程序方面,法定裁决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专家裁决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经过当事人约定。

2、法定裁决与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参与下,各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法定裁决与调解的最大区别是:法定裁决第三方是结果的决定者;而调解的第三方只是协调者。

(三)法定裁决与仲裁法定裁决与仲裁都是民间通过独立第三方作出有效力的裁决来解决争端的方式,但是两者区别较大,其主要表现如下:

1、程序。仲裁有较严格的程序,从发起、受理、组庭、审理直到裁决,各国仲裁法都规定了严格程序。而法定裁决的程序相对比较灵活,除了个别程序由法律规定外,其他都由当事人及裁决者决定。

2、裁决作出的时间。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规定法定裁决的时间不超过6周;而仲裁裁决一般在三个月以上。

3、事实调查和开庭审理。仲裁有一系列证据调查和开庭规则;而法定裁决没有严格的规则,由当事人提供书面资料、裁决者调查等方式实现,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审查书面资料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来调查事实,依据专家的专业知识作出裁决,不需要开庭的模式。

4、裁断的依据。仲裁裁决要严格依据按仲裁程序形成的证据和法律作出。法定裁决依据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程序公正、裁决者的个人知识及自然正义作出。

5、终局性。仲裁裁决是最终的,除特殊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能求助于其他救济途径。法定裁决一般不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约定或特殊规定。

(四)法定裁决的名称

法定裁决的英文是Adjudication、Statutory Adjudication或Compulsory Rapid Adjudication.在我国它通常被称为"中间仲裁".在仲裁中,也有中间仲裁,它是指在最终的裁决作出前,可就部分争议或某些特殊事项作出裁决,因此,采用"中间仲裁"这一名称易与仲裁的相关概念混淆。本文依据Statutory Adjudication这一英文名称将其翻译为"法定裁决".如果从与仲裁相比较的方面考虑,可以命名为"准仲裁".

三、英国、FIDIC与WB的法定裁决制度比较

法定裁决制度最早在英国国内法确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发展这一制度,比较著名的就是FIDIC和世界银行(WB)。下文将对英国、FIDIC与WB的法定裁决制度作简要介绍和比较。

(一)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

根据《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国法定裁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法定性。法定裁决是英国的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法定裁决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采用该程序。

2、时间安排。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法定仲裁,在通知后7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14日。

3、可裁事项和裁决的范围。基于工程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裁决,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裁决的范围是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相关事项以及作出有效裁决依赖的事项。

4、程序规则。英国法并没有对法定仲裁的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裁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采用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有关法定裁决专门规则。在英国比较著名有CEDR(Center for EffectiveDisputer Resolutions)的法定裁定程序规则、TeCSA(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Solictors Association)的法定裁定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裁决者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有权组织会审、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裁决。裁决是书面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可以一致同意该裁决无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诉讼或仲裁(如果约定仲裁时)解决,但是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至该裁决被推翻。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实践中,除存在欺诈和明显的错误,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采纳法定裁决。

(二)WB的法定裁决制度

世界银行(WB)在1995年制定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了DRB(Dispute Review Board/争端审议机构)制度,该制度经过WB多次修改,最终在2005年世界银行颁布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中固定下来。

1、法定性。《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强制采用的合同条件,因此该文件规定的DRB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不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内法;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既不源于国内法也非源于国际法,而是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附加条件。

2、时间安排。如果工程合同的一方不满对方或不满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可以发出书面的争端通知,通知对方要将争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或争端审议专家(Dispute Review Expert)解决,对方应在14天书面回应。如果双方在14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14天内没有书面回应,任何一方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解决。争端审议机构收到申请后56天内作出建议(Recommendation)。如收到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或争端审议机构在56天内未能作出建议,则可在14天要求仲裁解决。在时间安排这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要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

3、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在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一致。

4、程序规则。《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就争端审议机构和争端审议专家的选任和裁决遵循的程序规则作了专门规定。而英国法没有规定专门的程序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象英国的法定裁决者一样,世界银行的审议者权限也包括: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组织会审和听证会、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建议的效力。在2000年前,世界银行规则规定争端审议机构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2000年世界银行修改《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争端审议机构提出的建议具有拘束力,应该立即执行,如收到建议任一方未在14天内表示不满,该建议具有最终的拘束力。但在最终拘束力方面,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没有当事人特定期限内不反对裁决即为终局的规则。

(三)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为Fé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es-Conseils,缩写为FIDIC)在它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引进了法定裁决制度,发展了英国法定裁决制度和世界银行的DRB制度,形成了DAB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法定性。不象英国和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FIDIC工程合同标准条款的法定裁决规则,只是示范性的,本身没有法定性,仅供有关工程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使用。但是FIDIC的这些工程合同标准条款被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在国际工程中采用,在这项目中FIDIC条款通常是强制性采用的标准条款,在这一层次上,FIDIC条款中规定的DAB制度也具有法定性。

2、时间安排。在时间安排上,FIDIC的法定裁决程序远远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和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具体如下:工程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将争议提交裁决的书面通知;在此后的28天内,双方应共同指定一个争端裁决机构并向争端裁决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争端裁决机构应在收到上述争端事宜的提交后84天内,或在争端裁决委员会建议并由双方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作出决定。如果争端各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机构的裁决不满意,可在收到该裁决的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可以引起下一步争端解决程序。任何一方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均无权就该争端要求开始仲裁或诉讼。

3、可裁事项和裁决范围。在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方面,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和世界银行以及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基本一致。

4、程序规则。和世界银行一样,FIDIC专门就争端裁决机构的选任和裁决遵循的程序规则也作了规定。

5、裁决者的权限。在这方面,FIDIC法定裁决制度和英国以及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一致。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5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内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施工机械、文明施工以及管理人员安全基本知识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工程,由考核小组汇总,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上半年、下半年各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建筑工程制度范文6

关键词:经济学角度 建筑工程 招投标 研究背景 目的 原则 措施

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研究背景

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就是采用招投标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就是工程招投标。“特殊商品”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咨询和建设工程实施。而招投标,在国际社会已经实行了200余年,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在对这些“特殊商品”进行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招投标,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叶的英国,主要是政府部门采购办公用品。而美国的政府招标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当时采购的对象主要是军需物资。招投标的影响力自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不断扩大。招标采购在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而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和相关的招标投标法规建也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成立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的施行在我国越来越广泛,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尝试在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以及原则简介

招投标的目的从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面开始讲。从招标人来讲,就是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程工期,节省工程成本。而从投标人及其所在的建筑行业来看,招标投标机制中最为根本的内涵之一就是竞争,工程建设领域因此竞争机制也随着招投标活动引入。有序的招投标竞争,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还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招标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压价行为

经调查分析,造成工程造价出现严重的压价行为,主要是因为部分建设单位盲目的节约成本、节约投资,不注重考虑一些建筑规模的限制问题,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存在过剩的情况,另外还有任务分布不均和机制有缺陷和不足等等一些地方欠缺考虑。

(二)操作不规范、钻空子

现如今,一些监管机构执行不力、监管不严。招投标出现不合理和不规范行为主要来自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极大程度地提高中标率,花高的价钱从其他的企业中收集相应的资质证书,更是分派几批的人员分别进行投标。报价,在招标评分中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因此一些企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探听标底的情况。

(三)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

近几年来,我国的工程和建筑的市场存在着相应的矛盾。在招标信息后,来投标的企业的素质却参差不齐,有些小型的企业则通常采用通过相互串通的方式来实现中标。

(四)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比较严重,甚至影响招投标程序的正常开展。地方保护政策的打压下,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常常无法公平竞争,当地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通常是拒绝那些外面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即使没有拒绝,在进行评标的时候,对本地和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态度也有所不同,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四、经济学角度下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改进的措施

(一)改变政府职能,做好市场宏观调控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做到力争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严格法规管理,加强行为监督,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如果政府是投资方,那么就应该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遵循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做好市场宏观调控,尽量减少直接插手招投标事宜,为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

(二)改进评标方法

国际上普遍采用低价中标法,但是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比较健全的。新经济形势下,现今的评标工作对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评标方法还是不够科学合理,我国的评标专家还是应该加强培训,提供其水平。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然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三)加强合同管理以及招标后管理

我国由于受传统招投标模式的影响,经常采用一种很模糊的制式合同,但是招投标双方通常都很难达成共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合同纠纷事件。因此,合同文本亟需规范化,在制定规范化合同文本时要借鉴国际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就是加强招标后管理。后期的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管,也是相当重要的。这些环节,是对招投标制度的作用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所必需的。

(四)让法律成为招投标良好环境的保证

为了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一些必须进行招标却逃避招标,搞假招标的项目,我国政府就应该利用法律这把利器进行打击和惩处。为了给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将采购得来信息在媒体上,以示儆尤。评标专家,必须要进行一些专门的培训,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守法意识,防止源头的腐败。

参考文献:

[1] 胡菲.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研究[D].复旦大学,2011.

[2]陈苹苹.基于合理低价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投标决策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