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地 火灾隐患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018-01

例如,2012年10月10日,陕西西安108国道38公里处,黄草坡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工程项目部生活区一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由此可见,极有必要分析好建筑施工工地火灾隐患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分析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特点,笔者分析施工工地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目前我国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普遍存在没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的问题,施工单位与下属各部门、各工种之间也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就算已经签订,往往也流于形式,未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纯属纸上谈兵,先天从思想上就不够重视。

(2)员工消防安全素质较差。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除了少数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多少一些施工员都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施工方又未能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这些员工不仅不了解基本的消防常识、也不会正确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更不能有效掌握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消防技能。

(3)施工工地上临时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由于自身特点,建有一些为工地服务的临时建筑,如办公室、仓库、食堂、宿舍等,这些建筑大多为活动板房,活动板房中大多数材料为可燃材料,更有甚者,采用竹子、石棉瓦、油毡等可燃材料随意搭建,工人办公、生活都在这些耐火等级低的临时建筑中,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4)施工工地现场火灾负荷大。施工工地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板材、油漆、沥青、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现场火灾负荷增大,一旦遇到火源极易引起燃烧,迅速蔓延。

(5)火源随处可见。在施工工地上,员工吃住都在临时建筑内,用火用电不够注意,电器线路随意乱拉,电线未套管保护,使用高功率的电器设备,未安装空气开关,由此极易产生线路短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超负荷现象;用明火做饭,冬天生火取暖,烘烤衣物等,另外,随意乱扔的烟头同样潜伏着火灾事故的危险。

(6)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不足。一些施工单位只注重工程进度,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现场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有些工地甚至根本没有消防器材;临时消防水源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用水量和压力,或者使用生活用水充当消防水源;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沙子、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

2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防范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监督作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落实到位。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加大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笔者所在漳州消防支队为例,支队开发了“十部联防”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平台,各部门之间发现的火灾隐患通过该平台进行抄送,相关监管单位根据抄送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有效解决了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的顽疾,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2)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规定,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办公用房、宿舍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同时对这些建筑的层数,面积,疏散楼梯,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都有量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造成先天患。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施工工地应该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市政消防水源设置室外、室内临时消防给水,配备水带水枪。在相应的场所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施工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并符合宽度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问题;措施

企业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建筑和效益,消防是一项重点实施的内容。个人的安危和企业的效果都在其中,为了是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相关法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提高建筑质量。我国的政府行政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也在其中,《消防法》的规定实施是依法开展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审查。但针对现在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仍然充斥着一定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时建筑消防工程顺利有效的实施,提高建筑质量。

1.建筑消防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安全责任有待落实

建筑工程最应该落实的则是相应的管理制度,现在大多建筑工程都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使管理机制不能有效的形成。导致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执行的任务不明,为了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有的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督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问题不重视,甚至无视消防安全,降低施工质量和消防设计,所设计的的工程也不按照明确的消防标准来实施。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建立健全一个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领导也漠视,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更是无稽之谈。有的施工单位还缺乏和使用劣质消防器材,假设火灾一旦发生,产生的后果也截然不同,设备的不完善使消防管理工作更加难上加难。

1.2 管理人员消防知识的匮乏

自主管理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必备之路,由于近年来政府对建筑企业的指令和干预相对减少。减弱了建设施工单位在消防工作计划措施上的制约,淡薄的消防管理意识已经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中形成。专业的消防培训对于一些管理人员更是没有接受过,消防知识也是一知半解,对于预防还解决火灾隐患的具体实施更加无法具体实施。消防安全软件更是一片空白,其次,临时工和农民工是建筑单位主要招收的对象,他们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知识更是不了解。对于消防安全的知识培训,建筑施工单位更是没有及时的向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讲解以及管理不到位,导致违章操作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事情在工地时有发生,如果不严加防范,会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3 消防设施不齐全,易燃品繁多

有的建筑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选择质量差的消防器材使用。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对于消防器材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建筑设计防火措施规范》第8、2、1和地8、4、1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在地5.、3、3条中也明确规定要设立乙级防火门。劣质和优质的消防器材虽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火灾出现的同时效果也就明显呈现出来了。应有消防作用在劣质的器材中不能体现,对于正常的消防工作也会妨碍到,导致人员和财产大规模的损失。其次,在施工单位的住宿、办公室、仓库等都是临时搭建的,假设一旦失火,由于面积小而且房屋相连造成大火的快速蔓延。施工现场还存放大量的草包、板材和木材以及油漆类产品,由于解决生活等问题,电线锅炉都交错乱放着,使得火势更加凶猛。

2.各司其职,贯彻法律意识

2.1 建设单位方面

一项建设工程的主体则是投资,投资方也有权针对使用功能和造价以及档次方面进行相对的调节,也有权对建设质量提出要求。但在建筑工程中,消防技术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对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降低标准。我国法律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一旦降低消防技术的设计和施工,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所以建设单位不得用各种理由来降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2 设计单位方面

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能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强制性进行消防设计,否则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设计单位必须对所设计的建筑工程报以安全和高质量的负责态度,一项工程是否是缺陷也源自它本身的设计体系,加强质量控制,设计工作要遵循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要求,优化建筑质量。

2.3 施工单位方面

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最终绝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建筑单位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严格安好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来实施工作,施工单位如果在实际施工中不遵循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等以及在建筑材料方面的使用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施工单位要独自承担。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过,任何施工单位不按照具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严重降低,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施工质量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严格负责。

2.4 工程监督单位方面

工程监督体系的存在则是针对建筑单位不具有组织监督管理的能力,便委托一些经验丰富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和工期。建筑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维护,工程施工和建筑单位之间也得到了相应的协调,具有相应的作用。如果监督单位对施工工程不按照相关检查,造成建筑单位的利益损失,则由监督全权负责。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提出,监督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造假串通,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所以工程监督单位要根据相关设计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

3.解决措施

3.1 普及消防法和培训消防知识人才

对于消防法的普及应该通过社会,以及企业自身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企业要要求工作人员熟知消防法,提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水平,为打造高素质的消防管理人才铺垫。在一些建筑单位可以发现,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良好一般都来自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降低了火灾隐患。反之情况则不同。所以培训消防知识是建筑单位必须实施的。对于消防安全培训公安部门要和建筑单位联合,做到持证上岗。对于一些建筑单位临时工更加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教育和法规分批进行,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火标语和标志要在施工现场明确标出,对于消防管理工作,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和具备一定的学历才能获得相关管理资格。

3.2 实施安全责任制 施工区的安全划分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到个人,尤其对建筑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和指导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手段要有一定的改变。对于一些领导的消防思想无视态度,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限期整改火险隐患,要依法查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要用法律手段来实施,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消防设计和消防产品要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来进行。施工区是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段,对于施工区的安全划分要有严格的规定,易燃才来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防火间距要设立在各区域之间,用电设备不得随意增加在临时场所,消防器材也要根据建筑规模配需相应的数量。争取做好安全施工。

4.结语

消防管理一直在建筑工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针对出现的消防管理问题,要有根本性的解决,消防管理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要积累相应的经验来充实自己,才能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在遵守消防制度的条件下提升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玉杰.浅谈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2,(17):157.

[2]何浩明.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体会[J].广东建设信息,2005,(4):58~59.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3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4

按照全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为确保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和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全国“两会”结束

二、工作目标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结合行业职能,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重点整治,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全力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以“四个能力”建设为主线,坚决实现“三个确保”。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在建建筑工程火灾防控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以为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此次活动的各项综合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整治重点

重点抓好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消除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在建的工程项目、人员稠密区的高层建筑、危险品及易燃易爆物储存区附近的建筑工地等危险性程度较高的工程,要逐一排查登记,并做好检查记录,限期消除隐患。

(一)检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认真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情况,工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层层落实到位,项目部是否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员是否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是否跟踪消除,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执行是否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等。五)检查办公及生活场所消防管理情况

(二)夏季消防检查未彻底整改的火灾隐患和彩钢板违章建筑

主要检查临时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库房、木工房等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大功率电器的用电及使用控管情况,是否存在违章违规用电情况。活动板房材质是否达到“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的强制性要求等。凡是未达标的彩板房,必须立即搬出人员,责令2017年11月底前拆除,未按期拆除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到位;施工道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位体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单体体积大于3000m3的在建工程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是否有消防平面布置图,是否组织开展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逃生演练,消防通道设置及通畅情况,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立及完好情况等。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管理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材料是否采取了可靠的防火措施,并且与生活区、办公区具有一定安全距离,是否严禁在建筑工地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用电、用火情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五)检查外保温和装饰设计施工防火落实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选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督,严格督促现场排查外保温和装饰施工工种交叉和可燃材料的临时堆放造成的火灾隐患。

(六)检查消防教育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施工现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气焊、电气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使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了解消防要求,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遵守消防规定,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营造“了解消防、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七)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内部办公环境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开展针对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企业的消防安全排查,落实“六加一”措施。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参建责任主体要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切实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层级落实。要针对当前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同时,对整改不力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从重从严处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紧紧围绕市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我市“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当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排头兵”的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的装备水平,增强抗御火灾和社会性抢险救灾能力,大力消除火灾隐患,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控制一般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我镇的消防工作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当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排头兵”这一奋斗目标,以认真贯彻《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镇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为重点。经过不懈努力,达到领导有力,消防法制健全,监督治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消防意识增强,火灾隐患减少,防火水平提高,消防环境良好,技术装备优良,组织机构建设过硬的目标,果断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为全镇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各村委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火灾预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列入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和解决本村、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责任书纳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各村党支部书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从建章立制入手,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使其真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在消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意识,改变过去消防工作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单打一的旧局面,努力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工作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自我治理,自我完善的消防工作新体制。

各村党支部书记、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果断杜绝各种违反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每年年终,镇党委、镇政府将组织检查考评组,对各责任单位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完善基层防火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村由村书记为主任、村主任为副主任,各小组组长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义务消防组织的能动作用,加强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杜绝恶意纵火行为。同时做到一旦发生火灾,可以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消防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对火源、电源的治理力度。在夏秋收获季节安排专人深入农户家中、麦场等环境复杂的防火重点部位进行筛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用火用电治理制度。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宣传教育,使群众把握基本灭火方法以及火场逃生的自救常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在麦场四周配备必要的消防栓的消防设备,有条件的村应在防火重点区域修建水塔,提供消防取水的方便条件。教育农民群众不在麦场、堆垛等火灾易发区域吸烟,避免疏忽造成火灾的发生。同时避免农机设备在无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麦场等火灾易发区,有效杜绝由于过失造成的火灾事故。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各村、各单位要对辖区较突出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加强监督检查,大力运用法律的、科学的、技术的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争取在三年内由主管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整改,使其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加大各种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及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责令不予改正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因此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将同时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村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领导的社会治安领导责任。

(四)积极推进镇区消防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社会化是新形势下消防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贯彻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镇区消防工作,从根本上提高我镇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镇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

镇区消防工作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力加强镇区消防工作建设,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立足现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治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有效实行群防群治。

消防工作的日常治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镇党委、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治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镇区消防安全工作。

对镇域内的消防工作,要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派出所监督,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落实,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路子。镇域内的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要按“谁建设、谁使用、谁投资”的原则,对消防基础设施和组织进行建设和治理,并建立起我镇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消防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抓好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每个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广大农民群众履行职责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单位,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以《消防法》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为重点的消防宣传活动。镇教委要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促成全镇大消防的良好局面。

三、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熟悉,将其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重视和做好消防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意见》,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保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通病;防治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在人们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意识下,使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得以保障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国在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那么建筑消防工程有哪些通病呢?在实际生活中又该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呢?通过以下几点对此进行探索。

2目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状况

2.1消防给水管网的不规范施工

现如今,我国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消防给水管网没有严格根据方案和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成以后,要对其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检查试验,实验的管道压力应为实际管道使用中的 1.5 倍,而且不能小于 0.6 MPa,强度上应该是在实验的压力下检查 10 min,压力的降幅不能大于 0.05 MPa,才能定为是合格的施工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规范性的消防设施施工。

2.2给水管道材质的不规范使用

消防给水系统中,为了安全保证,必须用钢管作为给水管道的材质原料,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仍有使用塑料材质作为给水管道的制作材料的现象,这是非常不规范、私自偷工减料的行为,如果塑料的消防管道在火灾中遭到损坏,水压和水流都达不到要求,在发生火灾时,就不能对事故作出应急反应,那就失去了其原本输送消防用水的本质作用,这样一来,消防设施形同摆设,则会给消防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不规范安置

国家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采用热镀锌钢管进行使用,仍有些管道材质和管道直径没有达到要求;在自动喷水系统安装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安装:管径大于 100 mm 时,应用法兰链接或沟槽式管方式连接,当管径不小于 50mm 时,每段配水管的防晃支架必须大于一个,管道方向变化时,应加设防晃支架,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人员并没有按照以上的要求,而进行性大量的焊接,还会产生对防晃支架不合理的使用。

3 我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3.1建筑消防设施的实际施工环节的不规范

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是通过招标和投标进行筛选施工单位的,那么如果施工单位没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资质,并且为了追求工程的进度和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进行不规范的施工操作,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胡乱进行施工,达不到项目本应具有的安全标准,就会使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功能没有了保证。

3.2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很多施工单位缺少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的施工人员,没有具备一定的消防设施施工技术,而是用非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任意降低消防设施施工标准,只在乎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施工只能应付表面,而不能使实际的消防设施得到应有的应用,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消防设施施工的质量。

3.3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和施工规范的不完善

我国在施工监管中,仍然只能以原有相关行业的规范作为现如今的施工检查,没有相关规范作为施工依据,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发展,只有加强监督管理,使施工单位没有利用规范漏洞进行不合格施工的机会。

3.4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只在乎本身利益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金额非常巨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那么施工单位总是把本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减少正常的工程资金的支出,以经济效益作为第一根本,忽略了施工的质量,采购不符合标准的低价位的施工材料和消防设备,给建筑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5消防设施竣工后验收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会有验收人员进行检查,但是验收人员一般都是做表面功夫,没有专业的检验方法,只是应付了事,这样不科学的检查手段根本不足以对工程进行有保证的质检,无法对安全有所保证。

4防治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的可行性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有着以上几点根本性的问题,使得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能达到国家的行业标准和规范,非常不利于建筑消防设施的发展,如何才能够使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得以保障呢?以下列举优化建筑消防设施的几点可行性办法。

4.1加大力度对消防法律、规范和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手段应用到我国的各个领域,那么在消防设施的安全上,也可以利用多种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意识的广泛宣传,增大消防法律及法规的关注度,了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对消防设施安全予以广泛的重视,使全民关注并且对消防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才能使我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

4.2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有效监督

我国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单位进行整顿,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规范的消防设施施工进行严惩,不仅竣工后对其进行检查,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其进行定期的视察,对其使用的消防材料和设备进行规范化的检查,对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排除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做好日常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对消防设施的安全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

4.3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

上面已经提及我国的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高低不等,那么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技术和实际操作中的安全操作等进行大力度的培训是极为迫切和重要的,增加施工人员的消防知识,培养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素养,应该使其会利用更为科学的方法进行工程的施工,增强其安全意识,能够将安全责任进行到底,只有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才能够加快消防设施施工规范化的进度,完善整体施工水平,才能为人民建立出安全的建筑。

4.4对消防设施的质量予以有效的控制

通过以上叙述的消防设施施工中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把关,使消防系统更加科学合理,对于每个零配件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加大对劣质产品的惩罚力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在实际施工中的重要作用,才能给予消防设施的安全最基本的保障。

4.5将安全责任制度贯穿到工程的整个过程

安全作业对建筑消防的施工有着非常大的指导意义,所以更要把安全责任制贯穿到施工的全部过程中,要从开始的工程设计到施工、竣工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实。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强化安全意识。

4.6建立严格的、规范化的验收过程

在建筑设施的竣工后,会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其进行检查,现如今我国在消防设施质量上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那么就要求监理单位等检查机构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更加严格的验收程序,要对施工的消防技术,消防设施的综合性能和消防设施基本材质的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的审查,在审查中严格贯彻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对其进行最后阶段的检查,才能对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更深层次的保障。

结束语

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物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本身的质量和安全对建筑的施工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是建筑物防火灭火的主要保障,所以努力的提高高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能,能大大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使建筑物内的人员有着最大程度的安全保证,可见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通病研究,能为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对此的研究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