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例6篇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部门联动为重点,建立起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制止和打击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禁建区新扩改建、禁建区外违规建设、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现象,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一)县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和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畜禽养殖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九龙江水流域畜禽养殖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工作。抽调县监察局、效督办、环保局、农业局人员组成县级督查组。

(二)镇级领导小组:各镇相应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检查组,并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与组织拆除。镇级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行政村成立村巡查组,村巡查组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夜巡查,实时监控,严禁辖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各镇检查组要对各村巡查组工作情况进行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县级领导小组汇报,实行周报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九龙江水流域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县直科局挂钩镇的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要协调、解决畜禽养殖整治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挂钩科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要协助所挂钩镇开展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县农业部门要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工作,并引导养殖业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严格审批,科学发展。根据环保要求、环境可容量,坚持限量、提质、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畜禽发展规模及总量,坚持科学规划、科学发展。严格审批管理制度,在九龙江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内、支流沿江两岸500米内、村庄周边500米以内、旅游景区、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场,坚决取缔。在九龙江流域干流两岸5公里、支流1公里范围内扩建、新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禁建区外环保措施配建不到位的养殖场坚决不予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的,在符合《县“十二五”时期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由业主持拟定建设方案及与村签订的用地协议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镇畜牧兽医站和国土所、村建站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养殖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林地。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政府发函并提供相应材料报县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兴建。对未实行审批擅自新建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镇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

(三)三级联动,巩固成效。实行村级日巡查、镇级周检查、县级月督查的三级联动机制,坚决遏制禁养区养殖反弹,制止禁建区新建扩建改建和禁建区外违规建设,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严禁屠宰病死猪。日常排查的内容包括:禁养区内是否存在养殖反弹情况;禁建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及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的现象;禁建区外是否有违规建设;是否有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和屠宰病死猪。

1、日巡查:村级巡查队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整治工作进行实时监控,负责做好本村养殖反弹和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日常排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镇检查组,若当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镇检查组督促整改;10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发现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要立即处理。

2、周检查:各镇检查组每周要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每周检查情况报表报送县督查组备案。检查过程中发现村级巡查组存在漏报、瞒报的情况,由各镇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并上报县督查组备案。同时,对发现的违规现象,要求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所在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月督查:县督查组每个月至少组织2次对各镇畜禽养殖整治反弹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流域镇存在漏报、瞒报现象,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于督查到的违规现象,在电视曝光台给予曝光,并将督查情况反馈给所在镇,由镇里督促落实整改。

4、监督举报:县、镇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在电视台和所辖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举报。镇检查组接到有关违规建设的举报,镇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要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督查组接到有关违规建设的举报,要立即转交至所辖镇处理,并实时跟踪,定期抽查核实。

(四)抓好示范,全面铺开。全县以山城镇、金山镇为示范镇,各镇安排两个禁养区村为示范村。示范镇、示范村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抓好示范工作,辐射带动全县九龙江水流域畜禽养殖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落实。示范镇、示范村要达到以下要求:巡查检查管理制度健全、管理队伍坚强有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时有力,基本杜绝禁养区回潮、禁建区新扩改建和非法占用山地、林地建设养殖场现象;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污染整治、污染减排效果明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有效,指定专人处理病死畜禽和管理处理设施,待遇落实;建立一批示范场、示范户,鼓励带动散养户做好沼渣、沼液的利用和处理,避免二次污染;探索建立畜禽养殖散养户密集的区域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连片生态治理取得新进展,村庄范围内基本杜绝养殖现象。

(五)强化问责,确保实效。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反弹现象坚决予以取缔,要求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拆除搬迁完毕;对于禁建区内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养殖场(户),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配建到位,没有配建到位的要责令其关闭,并可根据相关法律由环保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对禁建区及禁建区外的违规新建、扩建现象坚决予以制止,要求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毕,10日内未整改完毕,由镇政府组织人员给以强制执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理;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经发现按《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县给予曝光。对连续两个月、四次以上被市、县督查组发现养殖反弹现象或督促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整改进度缓慢的镇、村,取消有关农业、环保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镇主要责任人和挂钩科局有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九龙江水流域(段)畜禽养殖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要细化本镇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措施、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责任状形式对干部进行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各镇要及时将镇工作领导小组、村巡查组、镇检查组人员名单报县督查组备案。各挂钩科局要成立领导机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确保长效管理机制顺利运行。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2

一、组织领导

在社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社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点、联合整治、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二、总体要求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整治范围

社区区域内滁河干渠、双龙湖、鹤翔湖等水源地周边500米的畜禽禁养区。

四、工作目标

(一)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拆除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牛10头、生猪50头、羊150只、禽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

(二)2014年3月底前,完成拆除养殖场地的生态复绿靓化工程,改善提高水源地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2014年6月底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进一步查缺补漏,落实长效巡控、监管机制。

五、整治步骤

(一)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环保局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自拆协议书。在区建设局的指导下,社区管委会牵头,与清理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签订限期自行拆除协议书。

(三)依法清拆。对于未签订自行拆除协议的养殖户,上报区环保局,开展依法监察,排污不达标的一律实行关闭,必要时,依法组织。

(四)实施生态复绿工程。对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地,纳入自愿退耕或土地流转。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及时完成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美化、靓化。

(五)接受验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一)社会事务办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登记、上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对养殖场进行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负责配合区经贸局停办禁养区内养殖户“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年审、换证工作。

5、负责对养殖场拆除地块的土地流转工作;

6、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完成生态复绿工作。

(二)建设管理办(城管中队)职责

1、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禁养区内合规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和对违规养殖场拆除以奖代补资金的核定;

2、负责养殖场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

3、负责对养殖场所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4、城管中队负责配合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

5、城管中队负责对未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

6、负责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地块的退耕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职责

负责与区财政局对接,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拆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四)各村(居)职责

1、配合社区对养殖户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2、配合社区对养殖户清拆动员和政策宣传;

3、对养殖场进行日常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配合社区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清理。

七、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1、起草、制定《社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召开养殖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下发《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入户调查、宣传,全面掌握畜禽养殖户生产现状,摸清养殖场的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禁养区内拆除养殖对象户名单;多种宣传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区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号召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清理、做好表率。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6月16日-2014年3月31日)。

1、自行清拆(2013年9月30日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界定违法养殖场,启动关停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向拆除对象户下达禁止畜禽补栏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与养殖户签订自行清拆协议书,鼓励养殖企业自行清拆。

2、依法关闭和(2013年12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和。

3、实施生态复绿工程(2014年3月31日前)。及时完成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3

“十二五”期间,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而畜禽养殖业则是农业污染减排的主攻方向,也是水污染物减排的主攻方向。各镇(街)、农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农业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环保“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把农业污染治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减排工作任务。

二、明确今年农业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

(一)农业污染物减排总体目标

根据《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政综〔〕89号),我区年减排目标任务是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氯(SO2)、氨氮化合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年减少3.0%(其中农业COD减少5.5%以上)、2.8%(其中农业NH3N减少5.5%以上)、0%、0%。

(二)削减畜禽养殖排放总量

年底前,全区各镇(街道)通过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根据“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会议”公布数据,我区年生猪出栏数为60.129万头,须治理的生猪数量达18万头以上,具体各单位养殖治理任务书见附表。

三、落实治理农业污染减排的相关工作

(一)明确“三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厂必须全部关闭、搬迁。

2、禁建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并坚决取缔违章建设及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区内现有养殖场必须按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或采用生物发酵床等减排技术,实行“牧沼果”、“牧沼鱼”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排污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适度养殖区要坚决取缔违章建设及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区内现有养殖场必须按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或采用生物发酵床等减排技术,实行“牧沼果”、“牧沼鱼”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排污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新建养殖场按相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

(二)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1、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

严格落实《区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督查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回头看”督查和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动态,对禁养区的养殖反弹现象,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要结合督查、巡查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消除禁养区老百姓的侥幸心理,对群众举报、监督发现的养殖反弹现象,要逐一登记跟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除到位。严格落实督查上报制度,各镇、街道及农场每月3日前要将上个月巡查情况汇总上报到区农业局。

2、强化禁养区外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全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尿液和污水处理方式必须符合“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核算细则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且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予计算减排量;沼渣、粪便用于生产有机肥,不能提供粪便进场单、有机肥出库单、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不予计算有机肥生产部分的去除量;通过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等清洁养殖方式减排,不能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不予计算去除量。

(三)抓好辖区内养殖场综合整治

⑴生猪存栏500头以下的散养户和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同时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模式、干法清粪等方式,实现粪水还田。

⑵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通过采取改进养殖方式(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且所产生的废物、废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建设治污设施(雨污分离、清粪方式、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及污水处理等)等技术措施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采取干清粪收集、尿液沼气池发酵、沼液生活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或灌溉回田利用。取得省发改委、农业厅项目扶持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养殖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年底前必须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

年底前,各镇(街)、农场应当参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方案(暂行)〉的通知》(农能〔〕277号),狠抓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应占当地养殖总量的30%以上,对不按规定减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要依法责令关闭。

(四)开展养殖业排污费征收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关于征收生猪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要求,依法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由区环保局委托各镇(街)征收,统一上缴财政,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环境治理。

四、强化农业污染减排的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减排主体责任

各镇(街)、农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加强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严格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落实减排措施、完成减排任务或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为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各镇(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关停整顿或予以拆除;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4

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春防行动以来,我市至今未出现禽流感疫情。虽然3月14日市卫生局宣布结束卫生系统人禽流感疫情ⅲ级应急响应,但我局各项防控工作仍按照既定部署有条不紊地继续推进。3月13日,省农业厅厅长等有关领导来我局督导禽流感防控工作,对我市的防控工作再次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勉励我们要总结经验,坚持作战,巩固成果,争取防控禽流感新的胜利。现将本周防控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本周我们仍继续狠抓家禽的禽流感免疫,目前我市家禽存栏万只,全市共调拨禽流感油乳灭活疫苗351.5万毫升,原创:新型冻干活疫苗5.5万羽份,免疫家禽万只,总体免疫率达到%,各地都明确保证在3月底前免疫率达到100%。此外,我市还储备了禽流感疫苗万毫升,消毒药公斤。

(一)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各地防控禽流感工作没有丝毫松懈,各项工作向纵深推进。增城、花都、从化、等地先后召开防控会议(基本是上周的事儿),责任制已落实到镇街和村。萝岗区分管领导亲自到养禽场检查防控工作。继续加大防控投入:增城市在市政府落实防控经费200万元的基础上,镇级政府也调拨防控经费30万元,用于村级防疫人员强制免疫注射人工补助;南沙区黄阁镇政府拨出专项资金1.3万元开展禽畜养殖和经营场所消毒和宣传等工作;荔湾区派发防疫宣传资料10万份。

(二)继续加强防控督查和巡查,创新方法,将各项防控措施做细做透。本周,市农业局10个督查组继续分赴畜牧主产区、县级市开展防控督导,对当前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些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同时各地也加强了督导巡查,番禺、从化都成立了督查组;白云区则实行分片包干的做法;萝岗区除坚持24小时值班外,要求各村每天10时前上报防控情况;白云、从化、增城等地采用收取少量押金的方法,确保养殖场(户)及时进行免疫,防止疫苗浪费;芳村区采取定点与上门相结合的方法,有效解决了观赏鸟饲养量大分散、免疫难度大的困难。全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出动人次,督查家禽饲养场(户)个,其中散养户个。督查组还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当地镇(街)政府反映,争取支持,特别是做好强制免疫钉子户的宣传教育说服,确保免疫密度。各地还切实加强禽畜养殖场所的消毒,全市共消毒平方,白云区组织力量着手对没有设立消毒池的家禽场的出入口建设消毒池。市农业局畜牧办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已初步形成新型禽流感冻干活疫苗的应用技术指引和推广方案,计划近期通过小范围试验后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三)加强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防控水平。针对散养家禽户防疫知识薄弱等问题,部分地区组织了相关知识讲座和培训。番禺区以镇街为单位举办畜禽饲养场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村长防疫技术培训班,本周已在沙湾、东涌镇办了3个班,培训270人;花都区专门在花山、雅瑶、赤坭等家禽养殖量较大的地区举办防控禽流感及有关法规知识讲座。

(四)推进家禽佩戴免疫标识环的工作。按照市领导的指示,我局经过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第一批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佩戴有免疫标识环的家禽已于3月17日顺利上市。首批发放到各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免疫标识环共25万个。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地方、个别环节仍较薄弱,原创:如南沙珠江管理区的免疫率仅85%,从化市外来养殖户管理难度大,荔湾区部分饲养观赏鸟的居民防疫意识不强,抗拒免疫等等。

(二)仍有部分养殖场(户)未按要求建立家禽免疫档案。

(三)从化市病死动物处理等防控经费缺口较大。

(四)由于工作任务重、补助经费严重不足,村畜保员队伍不健全,增城等仍有部分村未设置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

(五)受市场禽价低迷影响,白云等部分地区养禽场出现一定数量的空栏现象,甚至有养殖场自行销毁禽苗以减少损失。

三、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巡查,重点是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禽流感免疫100%。

(二)坚持督查,密切注意生产动态,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5

围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_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15年重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等4个专项整治行动,每个行动的整治重点如下。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地区。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参加)

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区域地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参加)

重点产品:肉、禽、蛋产品;兽用抗菌药;禁用药物和假劣兽药。重点区域: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区,畜禽养殖主产区。重点对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个体兽药销售点,从事畜禽疾病诊疗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兽用处方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深入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再行动”,大力整治兽药生产、市场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现象。全面核查兽药GSP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提高抽检结果使用效能。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督促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药物、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处方、违规添加禁用药物、人用药品或其它药物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购药证明销售兽用处方药,处方药购销台账和兽医处方未按规定存档备查的行为。严肃查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严肃查处畜禽动物养殖中直接添加原料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在饲料生产上,严肃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参加)

重点对象:生猪屠宰企业,私屠滥宰窝点,收购病死猪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违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行为。(此项行动由畜禽屠宰科牵头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及相关单位参加)

(一)加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畜禽养殖企业规范使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肉品安全责任链。

(二)抓好风险隐患排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立足“及早发现、切实预防”的原则,注重抓好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时段的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要在稳定畜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畜产品中“瘦肉精”快速检测的比例,强化会商分析和结果应用,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性的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对辖区内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建档,继续做好网格化监管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各重点环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检查,有效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做好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对于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跟进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建立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201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对象覆盖所有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

(五)加大执法办案。各部门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彻底,查不清源头的坚决不放过。要用好用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惩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完善大要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六)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奶站和运输车发证监管,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实施奶站和运输车信息化管理。对到期换证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审核发证,对已经取缔、停办、停运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清理注销,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根据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屠宰企业设立标准,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七)构建社会监督奖惩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加强服务指导。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

3月份,召开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局畜牧科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瘦肉精”、兽用抗菌药和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4-7月份,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和基层兽医站药房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4月份、9月份,组织实施201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5-6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组织辖区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和基层兽医站药房等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局畜牧科牵头负责)。

7月份,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情况(局畜牧科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开展畜禽屠宰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违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行为。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局畜禽屠宰管理科牵头负责)。

7-9月份,集中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缴禁用药物、非法兽药和假劣兽药,追根溯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牵头负责)。

12月份,开展节前专项监督抽查,确保元旦期间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局畜牧科牵头负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要根据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部门内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单位的,要加强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专项行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畜禽养殖巡查方案范文6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备案规范有序,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环保、农业、发改、水务、林业、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车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到各乡镇进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水环境整治等内容宣传,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把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报的有关要求、备案流程和监督方式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村、组、农户,使有养殖意愿的农户和企业知晓政策、知晓流程、知晓责任。

三、强化规划选址

渝水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科学合理选址,新(扩)建实行准入制,在“一江一河一渠”沿岸500米、主要水源地500米、村庄500米、主要公路500米以内及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等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不得新建),原有畜禽养殖场可以实行生态化标准改(扩)建。用地选址应利用荒山、其他草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方案,同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样,需要通过专家评审、随方案一起上交专家意见书至省规划院耕保科审核。

四、强化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2、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与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强化备案程序

畜禽养殖设施项目建设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发改、

水利、林业、建设(规划)七家对畜禽养殖用地新(扩)建进行现场踏勘审核,若符合选址要求,由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年限不超过10年,再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备案。设施农用地办理年限到期后应进行土地复垦或继期备案,若到期后不进行继期备案的按技术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明确复垦费用使用按复垦方案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单独核算,资金拨付要按进度拨付;若使用期满需续办用地备案手续的,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办申请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强化监督指导

乡镇政府应每月末汇总备案情况,将本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相关备案审批等材料汇交至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经我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后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用地(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在三年之内建成)现场拍照上传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并在线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乡镇国土中心所和农业农村办联系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实施跟踪和执法巡查,监督设施农用地情况,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会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发现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