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例6篇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市共有畜禽养殖场240个,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0个,包括:养猪场38个、养牛场1个,养鸡场1个。经查,一是2003年以来所有养殖场未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均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二是近年来通过对畜禽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均修建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取“沼气+湿地”的治理方法,效果比较明显,养殖废水通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三是养殖企业均按环保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并按时缴纳了排污费。在检查中发现:区兴旺养殖场的废弃物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存贮和转运,其贮存设施和场所存在渗漏和雨污混排现象。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部署到位。为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迅速转发了川环办发[2010]7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同时向市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二是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监察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污控科、生态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组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对全市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三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了畜禽禁养区,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坚决取缔。据统计,此次共出动检查人员100余人(次),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40家。

(二)督促整改,监管到位。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市切实加强了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促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环境监管工作中,将畜禽养殖企业纳入一般污染源进行现场巡查,达到了每月4次。重点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今年初,将区傅氏养殖场、区金星养殖场、区兴旺养殖场、县兴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县俊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县畜禽养殖场、县鑫源牧业有限公司西坝养殖场7家畜禽养殖企业纳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企业,现除了区兴旺养殖场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外,其余6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治理设施已投入试运行。同时,责令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区兴旺养殖场对其无防渗漏、溢流、雨水等措施的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加大整改力度,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务必完成整治任务。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2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在限养区内,应当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养殖户到生态养殖小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健康环保养殖水平。

二、为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各地应当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数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三、省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户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等制度。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并及时查处随意弃置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畜禽污染的良好氛围。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3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4

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该块的村、支委,村防疫员是主要责任人。

2、各村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并负责落实好本村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的治理任务。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4种强制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证入户持证率达到100%,牲畜标识挂标率达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建立健全和规范免疫档案,保质保量完成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长效工作机制,推行动物免疫日制度。各村要按照我镇文件《关于推行动物免疫工作日制度》的通知要求,做好每月新增补栏畜禽的补免和二免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100%。

4、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各村要发挥疫情观察员、报告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好本区域内的疫情动态,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政府办和畜牧兽医站,及时进行确诊和果断进行处置。

5、各村要做好动物防疫及养殖业污染整治的有关政策、常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村民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重要性认识,提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管,严禁随意抛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

6、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建设,各村要按照我镇《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目标,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对在禁养区、禁建区内违规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要及时进行制止,并上报镇治污办,依法进行关闭或拆除。

7、对在适度养殖区内未经审批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要监督业主按政策规定进行报批。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按照考核细则评分内容,对照本目标责任书,在半年时对各村动物防疫及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初评,年终时进行总评。

奖惩办法

1、动物防疫及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将列入各村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年终奖金的发放、年度评先、评优和干部考核的依据,对被抽查为不合格的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村书记、主任、防疫员要向镇党委、政府说明原因。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5

一、乡镇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易引发社会矛盾

当前,随着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模畜禽养殖业已从城市转移至乡镇,但其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因此而有所减轻,大量的粪便、污水及有害气体给乡镇、农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更严重的是工业化养殖带来的问题,有些养殖场为了畜禽快速出栏而喂食控制病害的抗生素,使动物粪便普遍重金属、钠盐和抗生素超标。由于无害化处理不彻底,生化指标极高的有害物质经雨水冲刷排入水体,不仅污染地表水,还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质,不但给农业生产带来危害,同时也传播病菌,危害周边群众身体健康。而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引发受害群众上访,甚至与污染企业产生冲突,引发社会矛盾及刑事犯罪问题。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不容忽视,如何做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案发原因分析

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引发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引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充分考虑环境容量,选址欠周

当前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主流从城市回到了农村,但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布局及长远规划、迁入地环境容量的科学考量及废弃物循环利用或处理的有效落实,极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其结果得不偿失。统计数据显示,一只鸡年产生粪便20多公斤,而一亩地仅可消化10只鸡产生的粪便。规模化养殖的畜禽成千上万,产生的粪便随着雨水进入地下水体,将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和病菌污染,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畜禽产生的恶臭同时也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给居民生活、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畜牧养殖调度集约的地区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环境压力非常大。有的地方在畜禽养殖选址中未能将新工业发展因素考虑进去,造成未来人居逼近情况;或选址时就已靠近居民生活区,又缺乏废弃物循环利用或处理的有效落实,必然造成企业与居民的矛盾冲突。

(二)基层综治维稳与社会矛盾化解对接不畅,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问题处理不及时,埋下问题隐患

究其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没能对村民的合法诉求认真对待,各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合力,对矛盾的风险评估、分流调处、限时办结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矛盾越积越深,受害群众对正常申诉途径失去信心,转而选择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由于缺少理性的引导,群众被“受害者”情绪所控制,最终引发难以控制的暴力释放。

(三)对污染企业整治不坚决,问题解决不彻底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往往只扮演中间人角色,对污染企业整改、治理、环保验收关注度不够,或为保护税收治理态度不坚决,企业治理效果无法得到保证。有的企业在村民投诉后也进行内部整改,但只有村民代表对其整改行为进行监督,而职能部门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治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造成问题久拖不决。

(四)环评机构把关不严,环保部门存在监管漏洞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的增多,有的环评机构服务发展意识不强,受经济利益左右,顺从业主意志,环境现状调查深度不足,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或掩盖敏感问题,误导环评行政审批;或以编制报告表代替编制报告书,降低环评等级等,导致市场运行秩序不规范,环评标准不清晰、制度不健全,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不高,影响了环评的公正性。同时,由于环境评价机构与环保部门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环保部门也未能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书这个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进行严格审核,对环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这也是造成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策建议

从长远来看,发展畜禽养殖业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是必须优先解决的民生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会一直累积直至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严重的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削弱政府权威。通过对案例的深入解剖,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由政府主导制定产业规划

畜禽养殖产业的整体布局、实施与落实必须由政府多个相关部门联动完成,要结合本地种养植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总体规模及总量进行宏观调控,要划

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业场、养殖小区。严格建场审批制度,限定养殖区域,选址与布局建造畜禽养殖场时应远离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及人员集中地区。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品种、规模、总量等做好前期规划,同时要严格畜禽养殖企业的环保影响评估制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必要情况下应以听证、论证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要严格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工作机制

要坚持“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部门联动,防控并举”的思路,畅通基层综治维稳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接渠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分流调处、限时办结和业务培训等综治维稳六大职能,打破部门界限,分析研判突出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表达诉求,为改革发展和经济繁荣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

要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在实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法规做好“末端处理”,即废弃物无害化、循环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染废弃物主要是粪便、污水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作为宝贵资源,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或者制取沼气、发电等用途。如果处理得当,畜禽养殖废弃物绝大多数可以通过综合利用的形式变废为宝,最终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污染防治责任对象。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要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进行环评等义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整治,对无法治理的责令关闭停业或搬迁。此外,要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监测,建立起政府主导,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良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监管及环评报告审核,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对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业务承揽及环评工作质量常态化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书这个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进行认真审核,把好环评关口;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的质量把关,从制度完善、监测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和污染物达标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科学评价,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6

此报告称,养殖业中抗生素的使用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饲料企业在生产全价、浓缩、预混料的过程中添加,主要用于预防疫病及促进生长。另一部分为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采用拌料、饮水、注射、灌服以及环境喷洒等多种方式,使用目的多为预防和治疗畜禽疫病。在中国,由于养殖密度大、畜禽疫病复杂多样再加上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普遍存在抗生素过量使用甚至滥用等问题,这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且细菌耐药性的逐渐提高也为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那么,

(1)中国饲料企业常用的抗生素主要有哪些?对于不同畜禽饲料、不同生长阶段的饲料具有怎样的添加比例及配伍特点,添加成本多高?饲料企业对饲用抗生素的使用评价如何?

(2)中国不同规模生猪、肉鸡、蛋鸡、奶牛养殖户对抗生素的使用过程、主要应用的抗生素品种、使用目的、使用成本、使用评价如何?

(3)抗生素替代品的使用现状及市场前景怎样?

(4)目前使用最普遍的抗生素及其主要生产企业的市场表现如何?

本报告选取了不同区域和规模的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企业、抗生素生产商、经销商、专家学者等为调研对象,全面调研了国内饲料厂及养殖场抗生素使用特点,并对饲料厂及养殖场最常用的抗生素市场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

主要结论包括:

(1)饲料企业所用抗生素的市场规模大致在30-35亿元,其中,抗革兰氏阴性菌抗生素的市场规模约为5亿元,抗革兰氏阳性菌及广谱抗生素的市场规模在25-30亿元。

(2)生猪工业饲料中抗生素平均添加成本最高,每吨全价料的药物添加剂成本平均在20元/吨;肉鸡全价料饲料药物添加剂成本略低,在15~20元/吨;蛋鸡和奶牛饲料中药物成本最低,且产蛋期和泌乳牛饲料中不再添加抗生素。

(3)养殖场用药的市场规模远大于饲料厂。XX年,生猪、肉禽、蛋禽、奶牛畜禽的累计用药支出(以养殖场支出计)预计在280~300亿元。生猪养殖场用药费用最高,占其中的43%左右;肉禽养殖场用药费用约占33%;蛋禽和奶牛最低,分别占13%和10%。对于畜禽养殖场,抗生素支出约占用药总支出的70~80%。

(4)出栏每头生猪的平均用药成本(含母猪用药)为19元/头;肉鸡用药成本平均为1.5元/只;蛋鸡养殖全程的用药成本平均为1.9元/只;奶牛场平均每头奶牛年用药成本193元。一般而言,大规模养殖场的用药成本低于平均水平,因为这类养殖场的平均治疗成本低于中小规模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