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例6篇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1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一直提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但是收效甚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是有效破解“三农”问题的前提,也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本文通过作者多年从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验,从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的现实情况入手,分析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与实际脱节的原因,提出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促进乡村振兴。

一、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策、法律的变更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没能跟上,加上人们固有的思维模式和陈旧的观念,已经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造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规划严重滞后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调整

    《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各地的规划主要是城市规划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各地对规划的范围仍未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预算也是少的可怜,按照法律规定应与之相衔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在编制过程还是修改调整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而且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大量的未利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

2、多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任意征收

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至今为止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征收的前提均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现实工作中根本不考虑“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1]”,而是随意扩大范围致使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大规划的乡镇企业转制使得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

3、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逐渐弱化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除在少数乡村保留了取代队的村民组之外,多数村民组的管理权逐步为村集体所取代,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名存实亡,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受益、处置权归集为乡镇政府,集体经济收入演变成乡镇财政收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缺乏可操作的认定标准[2]

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所覆盖区域农村户口的人员,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城市近郊等经济发达区域增加人口为了解决“征地代劳”问题外来人口大量的流入,近些年个别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为了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子女升学将户口迁入城镇,以及国家关于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政策,加上各级政府出台的一些支持进城农民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原转业军人回乡的政策性文件,这些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颇大。

5、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

农村村民建房和城市人口买房没有多大区别,无房户、拥挤户一般情况下没钱建新房,只能逐步改善条件,经济条件好的农户也随着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出建新房、卖旧房,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实际的工作中真要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的话农村村庄的变化就不会越来越大,也无从谈到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地普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手法来处理此类事情。

6、各项普查、调查工作漏洞

城镇地籍调查、林业资源普查、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基础性工作都是对外招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指定中介机构前提下,拥有各项调查数据成果的中介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加上个部门之间资源不互通、成果不共享,社会中介机构借机获取利益严重的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广大成员的利益。

7、不动产登记未能全覆盖

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只是表面上的整合,一个窗口对外,对内仍是各自为政,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下发《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屋登记资料的移交时间,也做到了,但是土地登记的资料并未移交,而且部分市登记中心和市辖区登记分中心管辖权划分尚未划定,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完的普遍存在,权力寻租留了空间。

8、卫片核查对违法的定性和确认十分混乱

规划执法坚持没有规划审批文件就是违法,土地执法认为没有用地手续就是违法,哪怕是设施农用地只要没备案就可以算作违法,根本不考虑当地风土人情和具体情况,国土资源系统的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更是严重脱钩,地籍部门不管实际情况直接将农用地变更建设用地,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定性、处置与上级机关检查验收不一致现象大量存在;而且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配合和协作,重复工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没能做到高效、便捷、文明执法。

9、政策文件没能有效的落实

近年来国家下发的鼓励进城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返乡支持农业政策,以及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休闲农业、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等文件,各地政府只是转发文件,虽要求都是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但是既没有跟踪反馈结果、也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和实施意见。

10、设施农业政策过于教条

农业设施不动产登记、抵押未能全面铺开,一直以来对于农业设施的权属是禁止转让的,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北方的蔬菜大棚和果树的看护房、规模化养殖禽舍还要是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要求建造临时性设施明显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根本起不到看护作用,因为看护房不仅要具备居住、储存农机具和生产资料、还要具备简单的加工、分拣等功能。

二、形成土地管理政策和实际工作脱节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的脱节主要原因是制定政策的人根本不了解农村、农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对于不同的地区农村、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是不同的,是不能制定统一的标准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固有的思维模式更是乡村振兴的阻碍。

1、决策前缺乏严肃认真的调查研究

各项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人多属于学者,前往各地基层去调研接触的都是领导事先安排好的人,座谈也是讲好话、说套话,由于得到的数据并不真实,所以做出的结论、制定的政策也就脱离了实际,虽说目前法律的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但是真正能上网回复意见的很少是农民,即便有一些农村工作者和了解农村现状的人提出的意见往往也会被专家、学者所忽视,因为提出的意见没有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法律的约束力。

2、管理部门之间的要求差异过大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以及对于规划不同的选用标准造成了目前“两规”在很多方面不协调的局面[3],两个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过程中未能相互协调造成了两规矛盾,使得土地征收和供应过程中出现断缺现象,土地执法、规划执法和城市综合执法之间本就存在执法冲突,由于两规之间不协调加上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致使各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各自为政。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政策差异过大

现实社会对土地的价值观促成了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同地同价”政策并未真正落实,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所给予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补偿价格与国家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相同[4]没能实现,正是由于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因国有和集体差异过大,而且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方面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加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后可以获得出让收益,使得大量的集体土地在不具备“公共利益”条件下被征收。

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虽《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明确指出了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但是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征收属于高效农业的果蔬大棚仅仅是按照临近耕地计算土地补偿,附着物另算,并未考虑菜地开发、养护的付出;特别是在实施了区片地价以后,制定的区片标准较低,根本不切合实际,特别是近郊农民的利益受到了的损害较大。

5、基础性工作数据不真实

由于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均是以招标形式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前期准备、人力物力投入、工作监督、资金拨付、结果验收等诸多环节存在大量人为因素,虽项目通过了验收但真实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调查数据仍大量保存在中介机构,未能将调查、普查的成果数字化,委托调查的机关只是存放了调查验收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和成果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作。

6、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未能依法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并未真正完成,权属调查结果不敢公开,所有权证书大量存放于国土部门档案室内,城镇地籍调查、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数据未能做到整合,市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未能实施统一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于工作衔接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没能做到有效的沟通。

7、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欲望严重,认为民不会、不能、也不敢和官斗,即便行政机关做错了反正有国家赔偿存在,没人会主动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但是仍然出现了锦州市国土资源执法队伍人员、编制上收和锦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执法队伍表面下沉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手段助力乡村振兴

中共中央在提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之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那么改革以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而且还要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以及对空间规划体系的监督实施,虽然有效地解决了管理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但是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方略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全域旅游发展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在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2、做好调查和规划工作、全面向社会公开

以全国“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进一步核实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和计划批准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规划说明、批准文书及相关图件,以便查询和质疑。

3、全面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

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使网上办事系统与行政审批大厅(中心)同时受理相关业务,全面实施一次性告知,网上受理的采取网上答复,线下受理的也可在网站进行查询,结果可以(加水印)采取直接打印,与线下索取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全面实施涉法、涉访事项公开查询制度

实施信访案件、违法案件、行政确权等涉法、涉访事项从受理、立案、调查、到处理全过程公开制度,案卷内容全部网上公开,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为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

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数量、非公益性设施的比例建立补偿基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历年来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上收的比例分层为限,以县级政府为管理单元,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剩余成员的新农村建设补贴(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

 自然资源部会同农村农业部研究制定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对于国家制定的支持农村、农业的各项政策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避免因为没有具体措施使得群众认为国家政令不通。

7、尽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尽快按照《物权法》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分中心关系,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工作,将农业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只要涉事人作出“地上附着物未改变”承诺即视为未改变,无需现场调查,可做事后监督,发现承诺内容为虚假信息的及时作出变更,并将其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的失信责任主体。

8、统一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口径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为原则,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的殡葬工作要求,在巩固已取得殡葬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殡葬执法力度,规范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进行,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治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实现目标

(一)巩固火化率。**年至2010年,全市火化率要保持100%(上下川岛除外)。

(二)健全机构,落实殡葬事业经费。在**年底前,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领导机构和执法机构,并落实殡葬事业经费,确保殡葬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年底前完成制定生态公共墓地建设规划,并以2个镇为试点,推动生态公共墓地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市各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同时,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积极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殡仪馆力争到2008年达省等级殡仪馆标准、2010达国家等级殡仪馆标准。

(四)加强骨灰安放管理,治理乱埋乱葬。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从**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重点治理新出现的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确保新坟不在公益性生态墓地以外的地方不冒出来,巩固“十五”期间清理历史旧坟和“三道两区”散葬坟的成果。

(五)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年6月30日前,在农村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每个村委会设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一名,由村“两委”干部兼任。台城城区及各镇圩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并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镇两级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作机制,切实加强殡葬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目标纳入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要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层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协调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宣传、传播、旅游、文化、教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加强对散葬坟的整治力度;公安、工商和城管部门要加强丧葬秩序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在**年9月底前,各镇要健全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形成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制定规划,认真实施。各镇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镇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绿色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并于**年11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建设。

(三)加强执法,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市要设立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各镇要将殡葬执法纳入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并保障经费的落实。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现有的各项殡葬管理政策,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要按照签订的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切实抓好遗体火化和骨灰管理工作,确保火化率不掉下来,三道两区内新坟不冒出来。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要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星遥感图片监测执法检查方案

为切实做好卫星遥感图片(以下简称卫片)监测执法检查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六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发〔**〕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监测用地的变化情况,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用地。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合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对卫片图斑监测到的土地违法问题通过动态巡查是否予以发现,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及时处理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子其副市长担任,市府办朱积珠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伍其准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镇镇长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叶惠昌副局长担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4月18日—20日)。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准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外业记录手簿、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近两年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并准备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和外业测量工具。

(二)内业(4月20日—30日)。

1.核实本行政区域的图斑,并进行修正。确定每个图斑所在的区块位置,将卫片图斑转化到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上或1:10000地形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2.外业核查前,要甄别排查各图斑对应宗地的使用情况和批准情况,排查用地合法性。对有问题的宗地提出调查意见。

(三)外业核查测量(4月30日—5月25日)。

1.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对遥感监测与变更调查不一致的图斑逐一进行调查,填写《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

2.实地测量。对违法用地严格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对其他用地,实地与图斑一致的,以图斑面积为准;实地与图斑面积不一致的,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并将测量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四)整理核查结果(5月25日—5月31日)。

对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将相关内容记录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完成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统计、比较分析。

(五)鉴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6月1日—6月5日)。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审核是否经过批准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交会审小组会审确认,并将会审小组审核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六)统计、汇总、分析(6月5日—6月10日)。

1.整理《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2.汇总分析。填写《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和《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汇总分析报告。

3.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表格填写和数据汇总工作,确保填写的内容规范、准确。

(七)调查处理(6月10日—9月30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对事也要对人,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对违法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对责任人的处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9月10日前按江门市的要求上报有关查处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八)检查总结。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6月10日前完成有关表格的填写汇总工作,于6月15日前上报卫片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迎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的检查验收。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这次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卫片检查成果直接影响我市乃至我省的国土管理。因此,要以高度的政治感和责任心落实好有关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和国土资源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及“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全面核查整改,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管理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组织处理整改,立案率、查处率、查处到位率达到10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50亩以内,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降到8%以下,部分县市和城区、开发区降到5%以下,全市违法用地面积比例力争降到5%以下。

三、检查(监测)时段和对象

(一)检查(监测)时段。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检查(监测)时段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所有违法用地。

2.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3.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4.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

四、方法步骤

(一)先行整改(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先行组织查处和整改。凡没有用地指标且无法在6月份之前完善手续的,除涉及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住宅等民生项目外,必须一律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状态;符合条件且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理。

(二)图斑核查(4月1日至4月30日)。国土资源部应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与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套合分析后得到的图斑,并与土地变更调查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图斑叠加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上,剔除遥感影像未反映的图斑后,标识出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形成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各县市区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认真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查清用地面积、地类、权属等情况。对核查属实的违法用地,要制定详细的查处整改计划,逐宗查处整改。

(三)督查整改(5月1日至6月10日)。市政府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核查整改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数据核查的真实性,违法用地拆除、查处到位情况。对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要以拆除复耕为重点,最大限度降低违法面积和比例。凡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必须拆除;对虽然符合规划、在建或已经建成并投产,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达不到环保和投资项目规定要求的违法用地项目必须拆除复耕;对涉及民生项目和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难以拆除或者拆除后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违法用地项目,若要暂时保留,必须报市土地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又有用地指标的项目,要在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前提下,确保6月10日前完善用地手续。对违法事实严重、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及政府违法、查处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难以处理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对卫片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对属于违法批地的,要追究非法批地者责任,同时撤销非法批地文件,退回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属于违法占地的,要追究违法占地者责任;对属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的,要撤销租地及其他相关用地协议,并追究违法占地者及非法出租土地者的法律责任。对违纪政纪和触犯法律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将案件移送移交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后,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已拆除复耕的可不再立案查处,已经立案查处的可以结案。

市政府将对一批违法面积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同时对各县市区按违法用地的宗数、面积数、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情况进行排序,对违法用地严重、整改不力的实施约谈,并严格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施治措施并实施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对辖区的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依法从严处理。

要坚决取缔未依法批准的矿产开采行为,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矿产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各县市区要于6月10日前对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到位。

(四)上报数据(6月1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上报数据成果,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报表。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五)检查验收(7月1日至7月31日)。6月30日前省政府对市、县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7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实施现场督查,8月15日前省政府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任务目标前提下,随时提出初验申请,报市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7月份对各县市区进行初验,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政府督导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消除违法状态地块。年6月1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目前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3.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4.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文件的发文字号。

5.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核查,确保质量。各级要认真落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和相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摸清底数,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隐瞒问题,一经发现认定为卫片执法检查不合格。因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被在全国通报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办。核查情况和统计报表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政府公章逐级上报。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4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

此前建设用地由城市政府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报批内容由国土资源部审查以及城市政府自行审查,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繁,尤其是省级政府只充当“二传手”角色,权责不明,徒增环节。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政府不仅负责汇总申报,而且负责审核把关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省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当前我国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即使在治理整顿期间土地“闸门”也没能真正把住,症结之一在于权力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原来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未能合理解决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制约监督问题:中央部门面对一大批城市,很难面面俱到明察秋毫,且陷于日常审批事务,难免影响宏观调控和土地监管;城市政府自报自查,其弊端不言自明;省级政府只相当于“二传手”,积极性自然不高,也很难追究其责任。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问题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与原来的审批方式有很大关系。

新的审批方式在加大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省级政府的责任,权责一致成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今后土地方面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具体而言,省级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于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会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5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办法;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指导、监管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实施基准地价定期更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制定和落实全市国土资源市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监测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依法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有序利用;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办理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征收、使用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核实、评审及报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和备案;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发展规划。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地面沉降。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合作交流和科学技术研究。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

负责组织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接待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办法;组织对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对国土资源资产的处置、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矿产储量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进行监察;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工作和组织落实考核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参与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初审和市县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核)和验收(初验)工作;拟订贯彻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制定全市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性标准;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区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重点项目用地中各类资料的审查报批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县区的统一征地工作;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

(五)土地利用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及市场管理;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集约利用评价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度及定期更新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六)地质环境科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对已设的探矿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年检初审,推进探矿权市场建设及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察专项规划和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市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七)规划地籍科

指导县(区)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并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与监督管理;负责土地调查、地籍统计、土地评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年检、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纠纷调处及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组织实施“一张图”工程,建立和维护地籍信息系统;审核土地登记代码资格,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复垦开发规划;负责县、乡级土地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批;承担建设用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业地转用项目用地的审查;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矿产管理科

负责本市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以及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国家和省审批登记、转让的采矿权进行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照规定管理矿产督察员队伍;配合法规监察科整顿矿产秩序,打击违法开采;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储备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全市矿山企业矿山储量统计登记和年报汇总;负责报批矿山立项报告。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方式;分阶段

自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有54万多个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因开发建设可能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面积22万km2[1-2],水土保持方案对防治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是验证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重要途径[3-4],在监测验收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项目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较好,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则与工程实际存在差异,这有悖于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治理水土流失的初衷[5]。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在编制衔接上的脱节,是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不能顺利实施的主要原因,建议调整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方式,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开展相应工作,以保证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在建设工程中能够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1现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流程

根据现行技术标准明确的编制思路,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开展工作,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区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开展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主体工程设计等各项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主体工程投资估算情况完成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水土保持分区、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等章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程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批复,工程完工后,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除水利基建项目初设文件审批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外,其他类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均不再需要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见图1。

2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2.1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未能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由原先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调整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审批制项目为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阶段后移,可能会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和投资,不能计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导致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无法实施。同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复的顺序也成了业主经常提及的问题[6-7]。根据主体工程项目审查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时间节点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2.1.1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复时间早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当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前完成批复时,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章节可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经过行业专家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措施可以被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得到批复的资金支持,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具有相应保障。然而,当主体工程审查过程中对项目调整、核减时,就会使水土保持方案中的主体工程内容,与审查报批的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内容不一致,导致方案中的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失去针对性。如果主体工程调整较大,则可能发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另外,如果投资主管部门核减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将影响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2.1.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晚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当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晚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时,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描述与可研批复后的主体工程一致,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措施依据主体工程情况进行设计,措施针对性较强。然而,进行主体工程技术审查时,水土保持措施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内容,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是水土保持章节中的措施及相应投资。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沟通不及时,或者同时进行报告编制时,水土保持方案中的设计内容可能会与主体工程报告中水土保持相关设计不一致。以水利水电工程类项目为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在总则中要求初步设计报告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而水土保持设计部分要求简述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复核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内容并说明调整原因,即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批复内容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内容有关。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关联性不强,则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章节将很难编写。2.2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流程存在不足。水土保持方案是在对主体工程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开展的,编制过程中,当编制人员对主体工程设计有否定意见时,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后续章节如何编写,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为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任务,只能与主体工程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主体工程设计人员调整完成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方案编制单位否定主体工程设计,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中规定:“对主体工程有否定性意见的,应由主体设计单位重新论证”。新的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实施后,删除了这一内容。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上述情况时,由于技术标准中缺少处置方法,方案编制单位为了按时完成报告编制任务,可能会规避一些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工程建设埋下水土流失防治不利的隐患。2.3审批时间差影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章节中,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是后续章节编写的基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要求,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并完成投资估算后,本章节才具备完成条件,进而完成后续的水土保持设计及投资估算章节,而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时已基本具备了上报条件。以国家发改委限额以上政府投资地方水利项目审批为例,项目自受理至取得审批文件,规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对主体工程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补充设计水土保持措施,完成送审稿编制并上报,普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周期为2~3个月。水利部审批流程表明,水土保持方案自编制完成到取得行政许可,需14~24个工作日。因此,项目取得审批文件的时间有可能早于水土保持方案取得行政许可,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无法补充到可研报告中,最终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与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计内容关联性不强。实际项目的投资变化见表1。2.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移影响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规定:建设类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两个阶段。要求掌握施工准备期前一年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在施工准备期之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因此,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必须在施工准备期前开始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移,当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招标,选定监测单位并签订合同时,项目可能已经开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已滞后于相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准备期间的水土流失情况、规范中要求的地表组成物质监测记录表、植被(扰动前)监测记录表等数据只能通过调查获得,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会受到影响。

3调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方式的建议

3.1分阶段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3.1.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从专业角度对项目选址选线、平面布置、主体工程设计及土石方平衡等进行水土保持可行性分析,重点研究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并给出明确结论。建议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①项目及项目区概况;②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③分析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的水土流失安全隐患;④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预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及水土流失危害;⑤水土保持监测;⑥依据同类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比例及相关数据资料,初步确定工程建设需要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并估算投资。本阶段工作内容以分析评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定以及水土流失预测为主。由于可研阶段主体工程设计内容变化及调整的可能性较大,本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不宜作详细深入设计。报告可根据以往同类项目实施情况,初步确定水土保持工程规模及措施的类型,根据项目难易程度以及不同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比例,匡算水土保持投资。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应取得行政许可文件。调整后的优势体现在:主体工程占地范围及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后,可研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内容具备了完成条件,报告开展工作的时间可早于现行报告。同时,由于简化了现行方案的措施设计及投资估算部分的内容,可研阶段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周期可大幅缩短,报告具备了早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条件。3.1.2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本阶段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完成水土保持设计方案。由于主体工程各项设计已具备相应深度,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设计,可减少因可研阶段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而引起的水土保持设计调整甚至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工作量,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与主体工程结合更加紧密。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本阶段水土保持工作方式。①普通型项目,水土保持新增措施内容一般以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施工临时占地区的植被恢复以及临时措施为主,本类项目可依据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完成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无须再编制专门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时,也是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内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②复杂型项目,如规模较大的河道、管线、煤矿、输变电等项目,可根据可研阶段批复的措施类型及投资编制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报告内容及章节设置参照现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将设计结果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中。工程竣工后,将水土保持设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作为最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分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见图2。3.2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增加编制中止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当方案编制单位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持否定意见,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说服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做出相应调整时,水土保持专项评价报告只需完成项目概况、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分析以及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三部分内容,给出结论后上报,不再需要完成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审查,做出相应批复,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做出设计调整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修改评价结论,再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当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主体工程设计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合理,措施体系完整,防治效果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时,水土保持专项评价报告可不作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及投资估算。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增加中止机制后详细工作流程见图3。报告编制的中止机制,可以使工程水土保持分析更客观,从而更好地预防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水土流失安全隐患。3.3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审查结束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将相关措施的具体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补充到相关水土保持章节中再进行上报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需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设计内容以及投资进行审查。与现行的工作方式相比优势体现在:投资审批部门面对的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是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审后的成熟方案,而不是单纯水土保持章节编写人员的设计成果。可研报告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时附水土保持专家评审意见,可以帮助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决策,确保项目必需的水土保持投资能够投资到位,投资审核的结果会更符合工程实际。

4结语

实施分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是明确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水土保持专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解决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批复还是水土保持方案先批复的问题”,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内容能更好地落实到项目建设中。二是可行性研究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参与项目决策。在工程前期,以管理者角度对工程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利用管理和技术优势,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的合理建议能及时补充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实现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尽早介入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指导作用,满足《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解决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有关要求。三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可研批复的水土保持投资及主体工程设计内容相应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可以使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更加合理,做到投资有来源,验收有依据,使水土保持专业的工作能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服务。四是有利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尽早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招标工作,使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够按照规范要求顺利实施。五是完善评价结论,增加编制中止机制,方便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开展工作,提高行业话语权,防止为设计而设计以及掩盖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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