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例6篇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计经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计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县计经委为主办部门,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县计经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县计经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同志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县计经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媒体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县计经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县计经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二)“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单位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县计经委预审。县计经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单位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单位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县计经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单位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四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县计经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计经委。县计经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县计经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七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县计经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则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县计经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凭县计经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县计经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县计经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征得县计经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计经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

(二)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

(三)环保部门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决定中止审批或核准的,应立即催告相关的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审批事项,县计经委可据此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一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县计经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县计经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计经委与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县计经委应保持与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属国家和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县及县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县计经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上级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县计经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发〔2005〕68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除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大型、中型水库和跨区县的小一型水库。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项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以下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四)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2

经过这个实习期的检验,也发现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还不够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差,沟通协调能力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处理能力还很欠缺。当然,在工作期间也犯过错误

大学生人力资源部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本文主要从实习目的,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关于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改善当前问题的建议及措施、实习感悟、几个方面对人力资源部实习报告进行阐述,其中,实习目的从指导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进行讲述,实习内容从日常人事变动的手续办理、招聘进行讲述,关于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存在不良局面、员工的培训开发与职业生涯规划匮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没有充分利用、日常人事管理的流程不规范进行讲述,改善当前问题的建议及措施从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选拔和任用、员工的培训开发和职业生涯规划、K3系统的开发利用、人事管理流程进行讲述,实习感悟从坚持做到与实际结合,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行讲述。本文对人力资源部实习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一、实习目的

熟悉现实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新知识,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提升,以指导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二、实习时间

20xx-x-xx——20xx-x-xx

三、实习单位

S服饰(**)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S公司)

四、实习内容

(一)日常人事变动的手续办理

日常人事变动主要有员工新进入职、离职、岗位调动和适用转正,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部最基础的人事管理,这也是在S公司实习期间每天必做的工作。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主要内容:

1.入职

(1)核实入职者的身份,检查其是否带有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其他相关的学历或资格证书,身份证或者照片没带的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2)收取入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没有复印件的提供复印,同时向入职者提供试用版的《新员工入职指引》并简单介绍操作流程。

(3)提供《录用审批表》给入职者,让其拿到所入部门请部门领导审批。

(4)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收回《录用审批表》,检查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5)指导入职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岗位同时要签订公司的《保密协议》,办理厂牌、工作证。

(6)签订完成后,再次检查入职者材料(应聘登记表、录用审批表、合同/保密协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内部人才推荐表)是否齐备。

(7)将新入职者材料交予招聘主管和经理审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8)经审批通过的及时录入本月人事报表新进员工名单中并在员工花名册中添加此人且以红色做标记表示本月新近,然后在K3系统中将新入职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录入,完毕后将入职者的所有资料归档。

2.离职

(1)提出离职申请的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领取《辞职申请书》。

(2)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收回《辞职申请书》并提供《离职交接表》与离职员工,简单交代其去各部门办理工作交接。

(3)待离职员工办理完毕上交《离职交接表》时,检查各项交接工作是否交接完毕,相关的各部门是否已签字确认,确认办理完全后,收回其厂牌、工作证,签字确认。

(4)将离职人员资料交给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录入本月人事报表离职员工名单中,并在员工花名册中将其删除,同时在K3系统中删除该离职人员信息,完成后将离职员工资料归档。

3.转正

(1)按合同约定转正时间到期的或申请提前转正的人员,至人力资源部领取《普通员工转正考核表》,并由本人写一份书面的转正申请书一并交至部门领导考核、审批。

(2)部门领导根据转正申请人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就《普通员工转正考核表》做出考评,并给予相关意见。

(3)经部门签字同意转正的人员将转正考核表和转正申请书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批。

(4)检查上交的转正考核表及转正申请是否规范、完整,转正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部门意见是否明确,不符合或不清楚的则及时向领导请示,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5)将符合转正的申请交予经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录入本月人事报表转正人员名单中,并在K3系统中做相应的修改,完成后将转正人员的转正资料归档。

4.调动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建立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理顺社区工作关系,落实“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依法完善社区“四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更趋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不断推进我市社区依法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准入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制度。对社区居委会单独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上门服务的,不列入本制度规定范围(下同),但须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立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市委、市政府各1名副秘书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全市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工作。日常事务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准入实行集中办理,对于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原则上一年申请两次(每年1月和7月)。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项目进社区的,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填写《杭州市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准入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说明等;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情况说明等;评比考核依据、时间、内容等;培训、调查方案等。

(二)审批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先会同申请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部分街道(乡镇)及社区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初审意见。

在此基础上,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根据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作要求

经审批同意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的,由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街道(乡镇)联系,由街道(乡镇)协助落实进入事宜。街道(乡镇)和社区凭《审批表》接纳进入机构及工作任务。申请单位要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的原则,根据“费随事转、人随事转、权随事转”的要求,在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入期限内落实必要的人员及经费。

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社区有权拒绝。

五、管理监督

(一)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已办理的《审批表》统一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会同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对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结果统一公布于《杭州市社区建设简报》。

对未按审批要求操作的进入单位,由审批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二)各区、街道(乡镇)要根据审批要求,跟踪、检查、落实各申请单位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部门工作进社区后要自觉接受社区评议,建立规范的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议。评议活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评议小组由社区“两委”(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社区议事协商会代表、进入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工作进社区后,执法是否公正,政务是否公开,行风是否优良,服务是否完善,作用是否明显,经费是否落实,群众是否认可。

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评议结果由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部门及其同级效能办和准入审批机关。

(四)对审批同意进社区的项目,社区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4

部队入党流程的五个步骤范文一

一、入党启蒙教育阶段

1、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从新生入校就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如开展学生党员与新生的见面会、“党建带团建”团务指导组与新生交流会、党员进新生寝室等。

2、接受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学生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相关要求见附件一)。申请书一般由班级团务指导组成员负责收集,所在党支部的负责人(支部组织委员)受理,受理后做好登记汇总,并存放到学生党总支“组织发展档案柜”。 支部组织委员为材料的整理、更新、保管负责人。

3、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指派党员(或预备党员)同申请人谈话,指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及入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等。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开始培养、考察

4、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后,自下而上向党组织推荐要求入党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

(1)推选条件

A、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B、遵守校规校纪,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处分。

C、学习成绩至少保证不挂科的要求。

D、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有强烈向党组织靠拢的主观要求的同学,均可参加入党积极分子的推选。

(2)推选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推选二次,在每学期第三周至第十五周开展入党积极分子的推选工作。

(3)推选程序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选工作,在院党总支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由各个支部负责。

A、各党支部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各党支部组织所有同学进行民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上报院党总支。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对申请人考察鉴定之后经支部成员讨论确定,确定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党总支对推选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在院内公示。学院党总支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由各党支部召开入党积极分子成立大会,并指定两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为期一年的培养、考察,之后入党积极分子准备参加湖北经济学院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

(1)报名条件

A、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B、遵守校规校纪,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处分。

C、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有强烈向党组织靠拢的主观要求的同学。

D、学习、工作勤奋,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生要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无挂科现象。 E、积极参与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按时、保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报名时间

每学期二次,分别为第三周、第十三周,具体时间参见学校组织部网站或学院网站。各

党支部应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3)结业要求

A、保证党校学习期间全勤,并且按时签到;不允许代签,如发现一次,取消大学期间入党资格;

B、认真参加党校课堂学习和小组讨论,同时确保党校考试顺利通过;

C、如果出现无故缺勤现象或者考试未通过者将取消大学期间入党机会。

(4)注意事项

党校报名以自愿为原则,切忌随大流、凑热闹的错误思想。参加学习期间务必提高重视程度,避免因为态度问题而失去机会。

6、指定培养考核人——党支部应指定两名党员(或预备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负责培养考察,并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每月做出两次谈心文字记载(带新生寝室的党员尽可能与本寝室的入党积极分子相对应)。同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半年考察期满需认真填写《考察表》上的考察意见。

7、学院党校培训(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①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有关活动,加强培养教育工作。②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成员党支部注意做好登记汇总。 ③向入党积极分子提要求,交任务,让他们在实践中进行锻炼。

三、推荐优秀的共青团员作为党的拟发展对象,简称推优

8、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根据校团委推优程序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为中国共产党推荐合格的后备力量,规范“推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推荐对象

A、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结束党校学习并顺利结业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共青团员。

B、能按期缴纳团费,坚持参加团组织生活,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团员。

(2)推荐条件

A、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这是推优的必要条件。

B、学习、工作勤奋,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生要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或连续两学期进步在5名以上)。

C、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校纪校规、团的纪律,未受到任何处分。

D、密切联系群众,在同学或教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 推荐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推荐一次,在每学期的第四至六周开展“推优”工作。大一的第一次推优工作安排在大一下的第四至六周开展。其他年级同学在本学期九月底将根据校党委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推优工作。

(4) 推荐和审批程序

学院分团委的“推优”工作,在学院党总支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推优”的审批由校团委授权各分团委进行。

A、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对照“推优”条件共同提出推荐名单,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上报学院分团委。

B、学院分团委就推荐名单召开分团委全体委员会讨论审核;将拟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后,组织通过者填写相关表格。

C、学院分团委将名单和材料报校团委批复后,送所在学院党总支备案。

(5) 注意事项

每个学期的推优工作由各班团支部根据推优的实施办法和要求完成,国际贸易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组织部负责监督和协助工作。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始终有效,不因为未进行下一步的发展或者未通过下一步发展而取消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前三步共同组成了党员发展的资格获取阶段,至第三步后,正式进入党员发展的培养考察期。

四、确定发展对象,进一步培养考察

9、上报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团推优、听取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确定拟发展对象,并将计划发展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党总支。

10、确立发展对象——党总支在各支部上报的拟发展对象,进行党务基础知识、毛中特、马哲、经济基础知识等的笔试考核,合格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其中设置有一道否决题,该道题不正确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确立发展对象”的工作,在国际贸易学院学生党总支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进行。

合格的标准是指按需发展的人数来确定录取比例。

11、制定发展计划——党总支在综合、调整发展计划时,要搞好审查、考核工作。

12、进一步培养——各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指导培养联系人,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

五、发展对象考核——日常表现考核、政审、答辩、团队协作

13、日常表现考核

(1)考试合格后,即进入日常表现考核环节,包括实践考核和学习培训。

A、实践考核环节包括:材料审核、支部分配任务、民主评议三项工作。

1、材料审核(30分)

发展对象在答辩之前需要上交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和自我剖析的相关材料,三项分别占10分。每项材料包括上交的时间、格式、内容三方面,其中上交时间3分,材料格式3分,材料内容4分。各支部组织委员根据每位发展对象上交的材料的进行记录,给予相应的评分。

2、支部分配任务和活动(30分)

国贸学院学生党总支会给每位发展对象分配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材料整理、组织发展、理论学习三项,分别由支部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负责监管。支部分配任务总共20分。各委员根据发展对象完成工作的时间、态度、成效进行跟踪记录,给予相应的评分。

同时,支部或者党总支举行的党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读书生活会及其他相关的活动,由纪检委员根据发展对象的到勤情况进行记录。该项总共10分,施行减分制,一次无故未到扣3分,一次请假扣2分,一次迟到扣1分,连续两次迟到算无故未到。

3、民主评议(40分)

各支部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组织除支部委员之外的10名不同政治成分的同学参加,对每位发展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要涉及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实践等多方面,重在思想方面。开会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位同学对于发展对象的评价,会后整理会议记录,形成文件,对发展对象做出评价,给予相应的分数。

以上总分占最终成绩的30%。

14、发展对象政治审查

(1)党支部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和直系亲属进行政审,并形成综合性的审查结论。

15、自我剖析和答辩

(1)答辩会议在国贸学院学生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各支部组织举行,党总支书记及若干党员担任评委。

(2)答辩会议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A、自我剖析。根据所给材料及题目结合自身感受进行剖析。

B、必答题。为国际贸易学院入党流程及校园精神解读,须详细了解。(新增英语必答环节,提升考生的专业水平。)

C、抽签回答。由10—15套题目组成,涉及基本知识时政、经济、文史、校园文化等多个方面。

D、评委提问,由评委根据每个人的思想汇报、剖析及日常表现进行针对性的提问。 该环节满分100分,占最终成绩的50%。评委由七人组成,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答辩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3)入党答辩的复习资料在答辩前三周放到院网页上,以供答辩同学复习准备。具体的答辩细则如下:

A、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答辩和剖析的顺序由抽签决定,并且当场抽取答辩题目。每人有三分钟的自我剖析和十五分钟的回答问题时间。

B、在结束后由评委进行简短的提问。

15、团队协作

A、随机抽取团队协作题目进行操作,并给出最终结论。

B、要求团队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团队最终决定的方案。

C、主要考察队员的团队合作能力。

根据上述三项成绩最终得出合一的结果,通过的培养考察人将成为一名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

该环节满分100分,占最终成绩的20%。评委由七人组成,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答辩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16、注意事项

在剖析时主要围绕“进入大学后自己的成长经历,思想上是如何进步的,学习和工作上的收获”展开,切忌空谈理论,脱离实际。

六、召开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16、确定发展对象考核合格名单——确立参加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成员的名单

(1)发展对象考核合格同学,作为拟发展的人员,由各支部上报给学生党总支,学生总支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2)公示无异议后报组织部预审,报送材料应包括:预审报告、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参加集中培训的结业鉴定表、团组织“推优”材料、自传、政审材料。

(3)对材料完备、政审、公示没有问题的,学校组织部下发《入党志愿书》。

(4)合格同学准备参加支部大会。

17、确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可做临时改动。

18、报上级党组织,安排考察谈话审批——党支部及时向分党委(党总支)上报审批对象的材料。分党委(党总支)指派专人与被发展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在《入党志愿书》

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能否入党的意见。

19、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20、审查《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事宜。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在支部大会上发言的准备。

21、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预审剖析支部大会——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党员数,确定是否能够开会。

(1)入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2)对剖析材料进行详细的阐述。

(3)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委会报告审查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5)党员讨论、表决,并做出决议;

(6)申请人表态;

(7)支部书记总结。

(8)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根据会议纪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22、审批预备党员——①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集体讨论并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有效;②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③书记或组织委员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23、报组织部备案——①分党委(党总支)将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加盖授权章。②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保管有关材料。以备预备党员转正及毕业生转档时调用。

24、分党委(党总支)向报批支部通知审批结果——党总支打印入党通知书,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

25、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通知后,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②介绍党的生活制度、交纳党费以及党支部和党小组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③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后,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党委通知,对未被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26、组织预备党员宣誓——①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程序如下:奏《国际歌》;致开会词;宣誓;新党员代表讲话;自由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②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应办理转正手续。

七、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27、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①由支部指派两名考察人对其进行预备期考察,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②加强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③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28、到期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29、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考察—— ①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③了解预备期的考察讲评情况;④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申请转正报告。

成为预备党员之后,需要一年的预备期进行考察。在考察期内,预备党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完成组织交待的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A、每三个月应自觉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在转正前一个月主动撰写转正申请;

B、每个月与普通团员、老师、入党积极分子及党员等5名进行谈心并撰写谈心记录;

C、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积极配合所在支部委员会良好开展各项活动。

注意事项:预备期内,因各种原因被处罚的预备党员将视情节处以延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罚。

30、支委会提出转正意见——支委会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31、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①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 ②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党员数;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介绍其预备期的表现,教育考察情况及意见;讨论、表决、作出决议。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不能超过一年,也不能少于半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③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

32、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33、将转正材料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支部上报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和思想汇报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特殊说明:如当年总支或支部人员发展存在断层现象,以上程序有少许的变化,会做特殊说明,并按特殊情况处理。比如如表现优异,成绩合格,做事踏实者,但未推优,可先参加发展对象考试,再推优。

附件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这是一个人积极争取入党的第一步。入党申请一般要求申请人写书面申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国际贸易学院大一至大四的共青团员

二、递交时间

大一至大四在校期间

三、入党申请书的格式及内容

1、标题。

一般写“入党申请书”,要求独占一行并居中书写。

2、称谓。

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要求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表示有话要说。

3、正文。

正文一般内容包括:

(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要求写上“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句话以示表明;

(2)简述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3)列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接受党组织的帮助和考验,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4)入党理由及动机阐述;

(5)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一般都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作为结尾并且单独成段;

(6)正文写完之后,加“此致、敬礼”用语结束全文,“此致”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但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敬礼”再另起一行顶格写后面可以跟上感叹号;

(7)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日期。要求另起一行右下角写“申请人„(国商Q1041)”,换一行写上“年„月„日”;

(8)在申请书信纸的左上角要求用铅笔写明申请人的班级和姓名。

四、应注意的问题

1、入党申请书要用湖北经济学院横条单线格文稿纸书写(蓝条纹),并要用黑色钢笔或者水性笔书写,字数要求1500字以上,至少三页纸。

2、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过分追求华丽的辞藻。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能有涂改或者墨团出现,更不能用修正液或着透明胶带修改。

3、书写入党申请书时,相关党史和党的性质要求参照新党章(xx大修改版)书写。

4、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自己的入党动机,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要多联系自己实际情况多加入自己的感想。

部队入党流程的五个步骤范文二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阶段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

(1)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2)对于团支部推荐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党支部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

4、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党支部)

5、填写《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

6、培养教育(党支部)

(1)建立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2)组织他们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

(3)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活动。

(4)要求他们经常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

7、定期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还要定期进行考察,由培养人每半年考察汇报一次,填写到《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并由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培训、预审和公示阶段

8、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

入党积极分子从申请入党开始,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经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须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9、政审(党支部)

政治审查内容:

(1)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将政审情况填写政审登记表。政治审查的办法:同本人谈话、考察档案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10、集中培训(学校党校)

11、预审(党支部、党总支)

(1)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也可通过个别了解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2)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 :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能否办理入党手续,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党总支初步审查:经支委会或党支部研究,认为条件成熟可以接受入党的发展对象,要将其全部培养、考察、政审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查,确定是否发展。如党总支原则同意,支部应及时为其履行入党手续。

12、公示(党支部)

(1)对象:经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2)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分张榜公示

三、预备党员的审批和接收阶段

13、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人、介绍人)

发展党员必须由两名正式党员介绍。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也可由支部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介绍人。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注意事项。志愿书一般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志愿书填写后,支委会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

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后,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才能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接受教育,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报告培养教育的过程、政审和考察的情况,并发表意见。

(4)到会党员对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党员在讨论中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可由介绍人或支委会给予说明;需要时,也可以由申请人说明。

(5)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但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党员,应统计在内。如果支部大会一次讨论接受两名以上新党员,则应逐个进行表决。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不必回避。

(6)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7)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8)支部书记作会议总结,并对申请人提出希望和要求。

15、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

决议内容应简明扼要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优缺点和通过决议的情况,注明支部正式党员人数、到会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的、不同意的、弃权的各多少,写明通过决议的日期,最后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16、上报入党材料(党支部)

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填妥后,要将申请人所以入党材料一起报送上级党组织。入党材料包括:(1)《入党志愿书》;(2)政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3)入党志愿书;(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5)党校学校鉴定表;(6)思想汇报等。

17、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指派负责人)

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18、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

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党委要集体审批。要坚持五个不批:没经过1-2年培养、考察不批;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不批;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不批;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不批;若有问题需进行调查而未及时上报调查结果的不批,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回支部,重写《入党志愿书》。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19、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

(3)填写党员登记表。

20、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支部)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5

2011年,陈某持曹某与陈某的遗嘱、房产证到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以陈某未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房管局要求陈某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判决撤销回复并责令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以上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8/214:40)。

二、登记机构的传统做法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单方申请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证明等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此处所涉的证明文书可以是继承权公证书,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所规定的。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合法性,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登记机构的负担,提高了登记效率。这样的模式,对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而言是双赢的。

三、最高院公布案例对登记工作的影响

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基于权力重新分配而形成的造法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一种创新,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制度。但也不能简单地将最高院公布案例的目的理解为“仅供参考”,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必然“自愿遵循”。因此,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是有着事实上的拘束力的。

一直以来,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是争议的焦点。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职责的设置,以及对于异议登记受理而不处理的规定来看,更像是形式审查。但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现场查看、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来看,似乎又要求登记机构承担实质审查责任。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一种混合型审查形式。

此案例的公布,意味着登记机构将更多地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最高院认为,房屋登记部门不能以内部规定或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非法定责任义务,那么无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还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关于“继承、受遗赠文书应当公证”的要求便有违法的嫌疑。而且登记机构不能将属于自身的审查责任转嫁于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当然,这种转嫁并不能免除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否则一旦涉及行政诉讼或复议,即便当事人不申请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登记机构的应对方案

由此可见,登记机构通常所采用的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似乎没有法律支撑,但日常工作还得开展。这种尴尬局面,也算是房屋登记工作的新常态了。在此新常态下,登记机构应当挑起审核的重担,开辟因继承取得房屋登记的特殊审查程序,以尽到审慎审查的职责。

1.审核人员的资格

审核人员应该具备基础法律知识、房地产知识等,并应当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对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的工作人员。而在此类登记中,由于登记的特殊性,审查的责任更偏重于前台受理人员。当然,也可以组建由前台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核人员共同组成的审查组共同审核。

2.审查对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申请登记的事项举证。如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直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其主体资格、取得房屋权利证明的“三性”以及与登记簿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3.审查内容

(1)申请人身份审查

除了审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本环节应特别注重对申请人继承资格和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登记机构无须再行核实。但登记机构应当对这些证明的格式内容作审查,如有疑问,应向出具证明的机关求证。登记机构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登记事项的关联性,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2)取得继承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审查

这类证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可能被继承人有遗嘱,也可能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既有被继承人自书,也有他人代书,还有录音遗嘱等口头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书面遗嘱,申请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无其他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当时行为能力等)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证实,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就该证明的内容及遗嘱人签名等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对遗嘱人签名与原始登记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明显不同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并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提交继承析产协议申请登记的,应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以及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作出陈述。

(3)利害关系人质证

这个环节源自于法院审理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房屋登记程序中没有质证这一要求,但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公告”这一特别程序。质证,可以理解为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并征求其意见。故未经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登记的依据。为便于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同顺序继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属于第二顺序继承或受遗赠的,应提交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的,应提交代为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

登记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形向以上利害关系人询问被继承人的身份、有无遗嘱、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继承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相关继承人信息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申请登记持有异议,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一致的,受理登记。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不一致或利害关系人拒绝配合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公告

虽然由公告衍生出了质证,但质证是针对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公告是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征询异议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转正申请审核意见范文6

为了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防治水害,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免予申请范围)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立米以下的;

(二)在本市灌区外为零星农田灌溉取水;

(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予或者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地表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办)具体负责本市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协同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经市地矿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审批原则)

本市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实施,并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第七条(年度取水总量计划的制定)

本市地表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制定。

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公用局、市地矿局,按照本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地面沉降的控制和监测状况以及经批准的本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与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回灌计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下水开采限制)

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开采地下水。

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

(一)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区域;

(四)可用自来水替代地下水使用的情形;

(五)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不许可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预申请及其审核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取水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上审批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已达成的协议原件;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前款第(一)、(四)、(五)项所列的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书内容)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取水水源、地点;

(三)取水方式、日取水量;

(四)取水目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五)退水地点、退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六)节水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经市地矿局签署意见的,市地矿局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批准取水的,由审批部门在取水工程竣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公告)

审批部门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的要求)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

(二)定期填报取水报表;

(三)按时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取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时报送市地矿局。

持证人在市水资源办、市给水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资料,并接受有关的计量核定。

第十六条(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待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影响本市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管理)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取水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变更)

持证人需要改变取水目的、取水地点或者增加日取水量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注销)

持证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原审批部门核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持证人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条(取水期限的延长)

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取水期限届满的9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由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拒绝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将按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责令其限制改正。

对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审批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取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