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技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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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技术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1

关键词:物联网;关键技术;医疗护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32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20-0000-02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alysis in Medical Care

Chen Jingyu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Faculty of Computer,Guangdong510006,China)

Abstract:In the current society,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edical reform in the face of the status quo,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 the core of health care,especially the emergence of networking technology,must be to promote China'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an important medical tool.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key things in health care technology and its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were analyzed,looked to technology in the medical care of things in the process of application prospects,hoping to make health care more about the general things technology in health care system applications.

Keywords:Internet of Things;Key technology;Medical care;Application

一、前言

物联网主要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比如红外感应器、射频识别装置、全球定位系统等各种装置与互联网进行结合,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大的网络。物联网将所有的物品都与网络进行连接,系统能够自动对物体进行识别、定位、追踪及其监控。“物联网”一经问世,便打破了之前将物理基础设施和IT基础设施分开的思维,是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

二、物联网特征与关键技术分析

(一)物联网的特征

1.连通性。连通性是物联网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国际电信联盟认为,物联网的“连通性”总共有3个维度,即时间的连通性、任意地点连通性及其任意物体的连通性。

2.智能性。物联网使得物质世界以最大程度数字化、网络化,各种物体以传感方式和智能方式进行连接。一般来讲,物联网具有智能化感知性,能够感知所处的环境,能够最大程度的支持人们利用各种环境资源来进行判断。

3.嵌入式。不同的物件及其由物联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将会被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当中去。

(二)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

1.传感器网络技术。传感器能够感知热、光、力、电、声等信号,为网络系统的传输、分析和反馈信息提供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传感器正在逐渐的向智能化发展,再到嵌入式Web传感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逐渐的实现了微型化、信息化、智能化及其网络化。无线传感器网络是集信息传输、分布式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技术于一体的网络信息系统。物联网正是通过遍布在各个角落传感器来最终感知物质世界的。

2.射频识别。一般来讲,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能够通过射频信号自动来识别目标对象,并且获取相应的数据,在识别的过程中是不需要人工干预的,能够工作于各种恶劣的环境。射频技术能够识别高速运动的物体并且可以在同一时刻识别多个标签,与通讯、互联网等技术相互结合,实现全球范围内物品跟踪与信息的共享。

3.智能技术。智能技术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应用知识采取的各种手段。通过在物体当中植入人工系统,能够使物体具备一定程度的智能性,主动或者被动的实现与用户之间的沟通。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先进人―机交互技术与系统、人工智能理论研究、智能控制技术与系统和智能信号处理。

三、深入研究医院内物联网技术,有效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一)物联网技术在医院中的应用

物联网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第二次大战中,当时应用了区分联军和纳粹分级的系统。物联网经过近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已经逐步的形成了一个包括磁条磁卡技术、条码技术、IC卡技术、射频技术、光学字符识别等高新技术学科。物联网技术的应用领域逐渐的扩大,现在已经涉及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并且成为了未来信息社会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对于医院来讲,因为物联网技术自身的诸多优点,所以能够在医院里得到应用、它能够很好的帮助护理人员实施医疗监护,新生儿的标识管理,血液跟踪等。所以,护士能够更好的掌握信息,减少人力成本,物联网技术能够有效帮助医院更好、更快的发展,使其服务于社会。

(二)应用总体设计

物联网技术在医院当中的应用,除了需要提出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还应该对门禁模块、系统安全模块、人员管理模块,从而更好的提高综合应用能力。例如存在着很多的老年痴呆症治疗院部门上都安装了固定阅读器,假如患者想要穿过,那么这门将会自动锁住并且报警;在儿科的病房当中,只有部分的工作人员才能够获取从特殊区域领走婴儿或者儿童。

人员跟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于阅读器采集到各个标签信号强度进行处理,预测出标签所处的位置,之后在根据之前的标签来预测位置,进行二维平面的曲线拟合,实现跟踪;此外还能够将拟合出的人员行走路径在监视器上进行显示,因为只能够显示位置信息,所以可以借助于数字监控系统,观察到其他的信息,二者形成互补;假如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比如进入到了危险区域等,这样就会自动进行报警处理。

人员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分别对于所有的医务人员和所有患者进行信息管理,对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出勤等进行记录与统计;记录患者的基本情况等,此外假如所有药品都贴上标签的话,那么记录患者用药、治疗将会非常的方便。

四、物联网在医疗护理当中的应用

(一)移动护理

应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医嘱执行条目,护士使用移动带放在患者的旁边,使患者佩戴的RFID腕带信息,通过无线网络来进行医嘱的调用,护士通过终端记录医嘱执行信息,记录患者生命体系及其相关的项目,实现动态实时护理服务。因为使用了移动护理系统,医护人员能够获得各种医疗数据信息,使得护理减少了因为核对、抄写等工作浪费的时间,大大的优化了护士的工作流程。

(二)医疗系统数据信息查询

在物联网当中,依据数据源和产生时刻的差异,数据对于应用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在医疗信息系统的应用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查询获取物理节点的状态信息,制定系统反应规则或者事件处理措施。

依据查询频率可以分为两点,分别为连续查询和快照查询。

连续查询,对于患者的体征检测,应该定期查询体温、心跳、血压等数据;快照查询。当有一些特别的需要时,例如在海上医疗救助时,用户临时向系统发出查询关于海域的当前气象状况数据。

依据查询和相应之间的关系能够分为主动查询和被动查询。

主动查询。例如在医疗监护的应用当中,当传感器检测到患者身体相应的指标超出一定范围时会发出预警值,这样就会主动的向相应系统发出警报;或者,患者身上传感器周期性地向健康监护系统报告各种身体指标数据;被动查询。假如医生向患者身体的传感器发出查询时,才返回查询的结果。

(三)医疗系统复杂事件处理

在物联网医疗系统的应用当中,上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各个物体的状态及其行为,并且控制其按照特定的程序来做出相应反应。比如,底层的传感器能够很好的将信息以简单事件的形式向上传送,这些信息经过整合生成复合事件,决策系统根据复合事件来做出决策,以命令的形式向下传送,从而更好的完成任务。

事件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与传统的事件处理相比较,除了事件检测准确外,还具有如下的特点:

1.情境相关性。对于事件做出相应判断时,一般都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空间、时间和对象等信息。比如,在医疗监护的应用当中,对于患者的监控指标需要有强度、温度、心律、血压、血液指标、运动状态等。对于心脏病患者应该重点考虑心率、血压等指标;对糖尿病患者应该监控尿糖和血糖等指标。将这些指标很好的融合在一起,能够更好的判断出患者身体是否处于健康状态。

2.动态反馈及其交互性。在进行监控的应用过程中,针对检测到事件触发系统的相应动作。触发动作是作为新的输入对系统的状态产生相应的影响,所以,需要连续对于系统进行监控。物联网处理医疗护理事件当中,一方面应该考虑系统事件状态的变迁,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与物理世界的交互作用。比如,在医疗监护应用过程中,系统监测到若干指标参数,假如根据模式匹配规则,并不能够完全检测到特定的复合事件,那么为了更好的保证检测的准确,系统应该反馈更多的指标,要求身体传感器提供更加多的数据。

五、物联网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入

中国是否能够在网络架构上有一条便捷的道路可以走,还是需要多多参照一些成功的经验,从而总结出失败的教训。中国的疆域比较辽阔,地区经济也相差较大,仅仅依靠政府拿出一些钱来进行网络的统一架构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是英国政府投入堪称全球最大的原因。

(二)软件开发

其实,当前中国的医疗软件行业整体规模还是比较小的,实力还并不是很强,产业分工不明确,在这种产业发展环境当中,医疗一般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而软件公司在极其薄弱的情况下,不断对于最初产品实现客户化服务,而并没有能力对于本公司产品实现全面的升级。当前中国的一些医疗软件公司,都会在未来几年里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经常会看到,一家小的软件企业假如实施某项医疗业务信息化之后,那么就会承诺可以完成所有业务模块,假如什么都去做,那么就代表了什么都做不好。特别对于一个什么都能够做的软件厂家不需要同外界交换,那么也就没有遵循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的愿望,最后将会极大的影响医院的利益。所以,医院不能够在很好的选择与原有系统整合的软件,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客户的购买行为,为医疗应用软件的市场拓展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三)前期条件不够

中国医疗自身信息化建设势头很好,但是医院之间互联的动力还不够。而网络建设和电信运营商们也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不会太早就介入到医疗领域当中。比如,他们现在关注最为密切的是信息通信领域客户端的需求,从当前形势来看,医疗行业还并不是重点,但是在几年之后将会改变这种情况。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等希望能够在2014年左右全面融合。在三网融合之后,随着医院间的网络互联需求逐渐的明确,电信运营商们将开始真正的进入到了医疗这个领域当中。

六、展望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国际物联网工作组已经了RFID标准来要求RFID厂商严格遵守相应规则。在安全方面,一些专家已经考虑提供业务处理需要的特有的密码算法支持,并且采用地址干扰等技术,从而更好的保证片内密钥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存储。有效防止物理解剖攻击、电流、电压、旁路攻击等常见的物理攻击方式,也做了大量的研究。所以,基于RFID在医疗的管理上也有很多技术上的优势,及其各界对于该技术的良好预期,相信在此方向研究的人员一定会很大收获。

七、小结

物联网将人类生存的物理世界变得更加信息化、网络化,将分离的物理世界与信息空间很好的整合了起来,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了各国竞争的焦点,物联网成为了社会进步、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基础设施。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势必将会在医疗系统当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将会对医疗信息化的提高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国斌,马锡坤.物联网时代的医疗信息化及展望[J].中国数字医学,2010,8

[2]侯成功,孙健永,张建国.基于物联网的移动医疗监护系统[J].中国数字医学,2011,6

[3]王羽,徐渊洪,杨红,程之红.物联网技术在患者健康管理中的应用框架[J].中国医院,2010,8

[4]姬晓波,曾凡,张敏.物联网技术及其在医疗系统中的应用[J].医疗卫生装备,2010,12

[5]薛青.智慧医疗:物联网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J].信息化建设,2010,5

[6]陈敏亚,夏勇.物联网技术在医疗器械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数字医学,2011,2

[7]高燕捷.利用物联网技术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J].计算机安全,2011,3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 医疗 困境与政策

在国家提出“互联网+”战略后,逐渐加快了基于互联网的医疗、社保、养老、旅游等新兴服务。实际生活中,医疗服务“一号难求”现象总是存在,这使得更多的医疗互联网模式被打开,更多的创业者向互联网看齐。然而在医疗初步结合互联网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一些应接不暇的问题,也使得相关工作面临重重困难。针对医疗行业对互联网的结合,在发展中分析问题因素,并快速改善不足,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模式走向正规、科学的发展之路。

1 “互联网+医疗”的内涵

“互联网+”于2014年以来,逐渐融合于传统医疗行业,更多的创新模式市场被打开。互联网医疗在传统医疗的基础上突破创新,将原有的就诊流程、管理方式、数据处理等等有关流程进行重构创新,结合互联网形式缓解了看病流程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互联网+医疗”的实施并不容易,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医疗与互联网的相加或是融合,是需要通过对互联网思维的了解和经营,形成一种医疗生态结构,促进社会医疗事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更有利的服务。如今“互联网+医疗”产品还较为局限,无法做到更有效地结合,这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寻找更有效的发展策略,走出面临的各种困境。

2 “互联网+医疗”存在的困境

2.1“互联网+医疗”受到医疗卫生法规的限制

“互联网+医疗”的行为,必须需要医师的全程服务,这就需要重视医师的执业行为。而我国在《执业医师法》中对其有所规定,对医师的执业活动地点、类别、范围明确的作出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医师的自由,不能再互联网上提供诊断医疗服务团。

另外我国相关医疗法规规定,需要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效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规划,通过了解医疗机构的各种需求进行设置。注册提供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移动医疗机构,这是无法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

2.2 医院互联网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是“互联网+医疗”重要的开展条件,首先保证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有效连接。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和标准接口。然而我国目前在“互联网+医疗”的基础建设方面,并没有一套有效完整的方案,一些较为重视信息化建设的医院,其互联网水平也不足够提供更完整的服务。

我国医疗数字化程度还不够,影响数据基础建设,没有统一的数据采集接口。整个数据资产缺乏有力的管理,使得健康公共数据也面临安全问题,对数据资源的利用性缺乏管理。大量的数据信息没有得到友善的处理,也使得信息的安全以及网络支付的一些问题逐渐产生。

2.3 缺失“互联网十医疗”行业监管和规范

我国目前还没有涉及互联网医疗行业的相关条例,相对于互联网投资医疗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互联网+医疗”的投资企业差异也很大,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使得整个互联网无法与医疗机构进行密切结合,容易在其中出现一些医疗纠纷问题。无法向咨询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完整的计划。此外“互联网十医疗”的知识产权,也没有收到有力的保护,以至于出现很多医疗健康APP出现了同质化的问题,使得整个市场竞争冲突严重。

3“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法规

应该重视“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建立有利的政策支持,是保障医院及医生相关工作合法性的首要任务。通过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推进“互联网+医疗”进程发展,在发展中不断改革政策,如《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通过有效的政策,使得“互联网+医疗”走入核心路径。

另外在医疗保险的政策方面,应该及时调整医保方案,积极讨论在线支付的处理办法,抓住每一个细节流程,完善“互联网+医疗”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保护患者的信息安全和权益。

3.2 加强医疗行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与各个环节连接的基础纽带就是数据,“互联网+医疗”的基础就是数据的可获得性、开放性和共享性。

所以应该意识到数据的重要性,对于我国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应该快速建立并完善,注意各个环节信息系统的维护,推动医疗各个环节领域的电子化建设,设置安全的认证方式,严格规范数据的采集。

3.3 制定国家战略,关注医务人员需求

为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国国务院在2015年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思想为“互联网+医疗”的开展起到引导作用,并通过相关标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互联网+医疗”的综合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具质量的服务,以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环境。

另外,需要专业的医疗人员配合,互联网与医疗需要深入的融合,才可以发挥“互联网+医疗”的服务作用。向医疗人员传达“互联网+”技术思维,提高相关方面的知识学习,顺应发展需求强化自身知识构架。在完善相关医疗机制的同时,为患者带来最专业的服务团队,也是“互联网+医疗”的最终目的。

4 结论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下,医疗卫生行业顺应时代的发展改革创新,“互联网+医疗”因其具有时代性,市场被快速打开。在降低成本的用时,重构了整个价值链,解决了很多医疗问题。但是依然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其服务质量,在政策支持下,提高互联网和医疗之间的融合力度。“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是需要整个环节上所需的共同努力,包括医生、患者、政府等各个阶层的加入,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和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吴金斌.浅论医疗服务中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1(07).

[2]徐争荣.“互联网+”时代传统行业的创新与机遇分析[J].互联网天地,2015(05).

[3]李梅.互联网医疗探索与思考[J].通讯世界,2015(23).

[4]王建磊,韩璐,杨晓宇,李黎,刘帆.基于互联网医疗的移动诊疗方案分析与设计[J].中国数字医学,2015(08).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3

本文所讲的互联网医院是基于开放式架构,在线医生不拘于一家医院、一个省市、甚至不拘于一个国家,药品、器械、检验化验、治疗、手术亦不拘于一地,病人也是开放式的,在这样的开放式架构下,与病人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医生、医疗机构等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所谓人人为病人,病人找千家,真正的以为病人为中心。但是,能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表明这样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是闭环的,从病人首次线上提出看病要约开始,到最后诊疗义务的履行完成,所有的诊疗行为均在这个系统中完成闭环。我将符合上述特点的互联网诊疗系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以浙江桐乡市第三医院为依依托设立的乌镇互联网医院,符合这样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为有手术需求的患者精准匹配、提供手术医生、手术医院的“名医主刀”网亦初步具备这样的特点。

乌镇互联网医院与名医主刀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可以为所有病种的病人提供服务;而后者主要为已经产生手术需求的病人提供服务。我乐意看到,在不远的将来,限于某个专科,或者提供“精准医疗”的互联网医院不断产生,当然亦将有更多的提供全方位学科服务的互联网医院诞生。互联网医院涉及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异常复杂,本文重点探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

在正式讨论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之前,请允许我从哲学上简要预测下互联网医院的未来,有未来,方有法律分析的价值。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失序几乎都是来自于人群实质上的不平等。在蛮荒时代,实质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于体力上的不平等,由此形成了以体力强盛者家族为核心的原始社会秩序,当有新的体力强盛者提出挑战时,社会进入失序,直到新的秩序建立;随着文明演进,智力上的不平等逐渐占了上风,思想控制成为最重要的秩序之源。医疗领域的秩与失亦遵循此实质不平等原则,最早的医生实际是巫祝与巫觋,他们垄断了人类仅有的医学知识,病人的生与死在于他们的予取予夺;演进到现在,人类可以有多种途径学习医学知识,但医学也变得更加复杂,普通人要掌握仍是困难重重,当然比之古代已是大有进步。

就我十多年医疗诉讼,接触成千上万的医生与病人,最深刻地观察符合上述历史结论:医学知识上的实质不平等是造成医疗过失的最深层次根源,因为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医生可能变得轻慢,因为信息上的绝对劣势,病人可能变得迷痴。佛言人之五毒:贪、嗔、痴、慢、疑,医患各居其一。由此形成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过失包括:医生懒得讲,病人懒得问,此构成医患沟通障碍之知情同意之过失;太相信自己的医术以为病人不可能懂事实上病人也无从知道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过于自信之过失;随心所欲于诊疗规范且以为这是医生的天然权力而事实上病人也真的不知道什么叫诊疗规范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疏忽大意(懈怠)之过失。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是民法两大过失行为之意识根源。

互联网技术为人类克服智力上的实质不平等提供了新方法,为医患双方缩减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新途径。基于互联网去中心、分享的本质,病人端,病人可以从自己、从其他病人、从更多的医生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知识和服务,即所谓自我教育,减少痴迷;医生端,医生亦可以从自己、从其他医生、从更多的患者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经验与教训,减少轻慢,此消彼长,最终将减少医患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减少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之过失,从而减少医疗损害,减少医患冲突。所以,从造成医疗损害、医患冲突的最深层次根源来说,整体上,互联网技术将大大降低现有医疗系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

这是我要阐述的第一个关于互联网医院的重要观点--互联网能够减少医疗风险而不是扩大风险,政府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病人等对互联网医疗应持开放式容纳态度。同时从这个阐述中,我也预测,只有在技术上做到让病人更能自我教育、让医生更能相互纠错、让医患更能相互沟通,也就是更具分享精神的互联网医疗企业,才有前途。下面阐述互联网医院与传统医疗面临的不同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规制。

谈法律,我习惯于从中国传统文化寻找思路,即所谓“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孔子也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法律精髓在于先“定分”,而后“止争”。此处所谓“定分”,即确定名分,换成现代民法,即确定法律资格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止争,即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亦无外乎先规范法律资格与权利义务,而后规范法律责任。

一、法律资格

1、互联网医院

首先,互联网医院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实体存在的医院,它既没有自己的医生,也没有自己的药品、器械,它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供医生、医疗机构、药商、器械商、病人在上面各显神通,类似于大海,为船舶航行提供条件,船舶发生碰撞,不能由大海承担责任。但是,不同于大海的是,互联网医疗平台是由人建立的,有所有者,所以它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在民法上属于法人,互联网医院所有者与其他主体基本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制约。当然,大海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个主体,领海为一国主权所有,公海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共有,领海与公海受国内私法与国际公法制约。其实我们也不能排除,将来某一天,足够强大的互联网医院为全世界共同共有。

其次,互联网医院在取得民事法人登记之后,还需不需要获得得医疗机构的许可?或者通俗的说拿到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不需要。因为按照本文设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定义,所谓互联网医院其实只是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而医生、医疗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互联网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由互联网医院承担,所以互联网医院无需取得医疗服务许可的牌照。至于由已经合法登记的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或互联网医院,则由于该医疗机构已经取得牌照,线上服务只不过是该医院医生执业权利的自然延伸,无需再获得单独的医疗服务许可;如果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向该医疗机构外面延伸,比如乌镇互联网医院,则也由于该互联网医院仅是为其他已经合法执业的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按照前面论述,无需再获得医疗服务的单独许可。

或许有人问,互联网医院为医生、医疗机构提供了在线上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而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不同,需不需要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论述,一个医生、一个医疗机构只要获得了国家的执业许可,意味着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医学智能为病人提供服务,而智能服务是不可能区分形式的,不能说在在医院的办公桌、病床、手术室提供医疗服务是合法的,而到医院外就非法了,否则电话会诊也是非法,从病床到办公室口头请示也是非法,所以在互联网上为病患提供服务,无论是电子咨询,电子处方,还是遥控机器人手术,都只不过是医生、医疗机构的执业权利在新的信息传输方式下的自然延伸,不存在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许可。

当然医生到所在医院的物理空间之外的互联网或者其他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涉及到一个医疗条件问题,即所在医疗条件能否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我认为这首先属于医生的自我判断、执业权利范围,医生脱离医院的物理空间并脱离与医院的劳动合同范围而行诊疗活动,如果因医疗条件不能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实际上违反了诊疗常规、规范,应当由医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国家可以对网络空间或非医疗机构地点的网络信息条件或物理硬件条件以及行医资质、行医范围作一个最低要求规定,未到此要求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但在国家未规定前,却应遵循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医疗服务是这样,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检验化验等等一切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行业也是这样。比如药品经营,如果已经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则无论是通过实体店的线下销售,还是通过互联网的配送销售,都在这个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还要单独颁发一个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牌照。所以,听说阿里健康控股的中信二十一世纪通过“河北慧眼医药科技公司”拿到中国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我就非常奇怪,如果河北慧眼这家公司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何还要单独获得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许可证呢?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许可证真的值10亿么?也许一文不值。

但是,互联网医院虽然无需获得医疗服务的特别许可,可是作为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的提供者,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涉及到病人的隐私安全、病历证据安全,应当受到国家有关涉医疗卫生电子数据法律的特别监管。2001年1月8日,卫生部曾经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有规定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但这个规定制定于15年前,几乎没有涉及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的数据安全,有关许可的具体内容也极其原则,几乎没有操作性,故已于2008年废止。迄今为止,卫计委未再制定新的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部门规章,所以到目前为止,各家医疗互联网企业基本上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也很正常,法律必然是落后于现实的,过早的制定限制性或规范性法律,最大的可能是限制行业的发展,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世界通例。

在我这个从事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专业律师看来,国家今后如果出台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专门法律或特别许可,主要应当对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证据安全作出最低标准的规范,并以此作为行业准入门槛。

2、互联网医生

与线下面对面的诊疗不同,线上咨询或诊疗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一般要少于线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而言,只有在线下拥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才有可能面对线上更复杂的情况,所谓只有深入了才能浅出。因此我认为,国家应当对提供线上医疗服务的医生资质作出最低要求规定,如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执业资历不低于主治等。至于每个互联网医院,则可以根据自己平台的服务对象、质控要求而根据国家的最低要求对实名注册医生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

就互联网医院与各方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医疗安全,或者医疗风险,核心就是医生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医生的权利即是患者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即是医生的义务。医疗安全是互联网医疗的生命线。

医生的权利,其实就是医生在互联网上有没有进行疾病诊疗的权利?这一问题,我反复论述过,我认为,医生在互联网上进行诊疗,系医生线下诊疗权利的自动延伸,不存在法律障碍。至于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公立医院为事业编制的国情而对医生执业权利形成的现实限制,我相信在国家医改允许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生工作室的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便会获得完全突破。所以本文不再讨论医生的网上执业权利,而是重点讨论互联网医院下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或特别法律风险。

与线下医疗一样,经由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亦有三个来源,一是来自法定的义务,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三是来自医患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1、来自法定的义务

主要是两个,一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二是遵守医疗常规、规范。

1)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有知情的权利,对特殊的诊疗措施有同意的权利。互联网下,知情同意权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扩大到对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这一权利在线下诊疗也有,只不过线下医患面对面,默示存在)。

关于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是真实的、是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并且应患者要求,应当即时向患者公布医生的身份、所在学科、所在医院、相关资历。在患者指定医生服务时,应当提供指定医生,不能及时提供的,应当说明,并征求患者意见。

关于病情、诊疗措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证医生的病情判断、诊疗措施对特定患者是透明的,涉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诊疗措施时,还应当从技术上保证能够征得患者的知情和同意。所有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关诊疗的电子信息应当供特定患者随时查阅,并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至少保留20年。

实践中,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在患者登录时一个“患者用户法律声明”,但这只是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义务,而非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不可能由互联网医院代为履行,但互联网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供医生完成。

2)遵守医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遵守医疗常规、规范是所有国家规定的医生对患者的法定义务,至于医疗常规、规范的具体内容,一般则由专业团体如医学会、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药典委员会通过诊疗指南、教材、药典等形式予以规定。

互联网医疗下,在通常的诊疗常规、规范之外,国家有无必要再制定特别的诊疗规范、常规?我认为有必要。因为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型的、医患不见面的诊疗形式,供诊疗所依据的病情信息不同于传统医疗,对于哪些病种、哪些诊疗措施适合互联网诊疗应当有不同的规范。不过疾病病种数以万计,诊疗措施理更是浩如烟海,既非常复杂、也非常专业,不可能由国家如卫计委完成,而应当交由各学科的专业团体制定。至于互联网下具体的的诊疗常规、规范制定原则,下文再述。

2、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所谓诊疗常规、规范是指大多数医生形成的共识并已由医学史证实对患者最为有利的医学规范,现代医学将其作为医生的行医准则。遵守诊疗常规、规范,既是医生的专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而造成损害的,将被法律直接认定为过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的更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诊疗常规、规范具体体现于教材、诊疗指南、药典、药品说明书等中。大到每一个学科,小到每一个病种,均有相应的诊疗规范,医学生的学习过程,可以说就是学习各种诊疗规范的过程,而诊疗规范又随时在修定中,故医生的学习是终身的。

互联网医疗下的诊疗常规、规范有没有特殊性,是否需要针对互联网医疗制定特别的诊疗常规、规范?这需要详细考察一个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形成过程。一个完整的互联网诊疗,包括三个过程,病人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互联网企业作为病情信息的传播方,医生作为病情信息的决策方,而医生的决策又分成两部分,诊断决策与治疗决策。一般说,互联网医疗不涉及疾病的直接治疗,如服药、输液、手术等,这些一般在线下完成。但是不能排除,随着互联网传输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部分治疗行为亦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如远程控制下的机器人手术、输液、服药等。由于互联网下涉及的诊疗常规、规范,实过繁杂,以我现有的学识和经验,根本不可能一一触及,只能进行原则性论述。。

1)与患者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有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所谓病情信息的输出,是指医生获得的病人信息应当是一手的,准确的,所以住院病史录通常有一栏“病史提供者”:或注明“患者本人”,或注明监护人某某。对于线下看病,无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是面对面,医生获得病人信息基本都能做到一手和准确,因此无需制定针对患者的行为规范。

但互联网诊疗则不尽如此。医生很难判断线上的求医者是真实的病人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很难判断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但医生又很难拒绝回答。所以互联网医院有必要建立一套确定患者真实身份的技术系统,尤其是年幼或年老病人或精神障碍病人,当然这个系统不必十分复杂,因为一个有经验的医生通过几句话亦足以判断患者的真实身份。

另一方面,现代医学以“望、触、叩、听”、传统医学以“望、闻、问、切”直接从病人身体获得疾病信息,依据这类信息,医生可以对大多数疾病作出诊断。互联网下,无法同时做到这四点,但现代科技提供了发达的视频、音频、文字传输技术,目前更有可穿戴设备、远程遥感技术,上述技术的综合运用将极大降低互联网诊断的错误率。为了更好地保证病人安全,不排除国家在将来的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规范中,对视频、音频、文字传输、可穿戴设备及远程遥感等制定最低标准,只有符合最低标准的互联网企业才允许开办互联网医院。

2)与医生作为疾病诊疗决策方相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这是互联网医院最核心、最重要的规范。

诊疗常规、规范是一切医疗行为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不分线上、线下。现代医学为每一个症状、每一个疾病均制定了严密的诊疗规范,例如对一个心前区疼痛的患者,如何提炼主诉,如何询问现病史、既往史,如何进行体格检查,如何安排物理、生化检查,如何进行鉴别诊断与诊断,如何进行一般性治疗、特殊药物治疗等等,均有细密规定,违反任何一条均有可能导致医疗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范自得成为互联网医疗的规范。

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是否还需要制定特别规范?

首先关于病种。并非一切疾病都适合作互联网医疗,比如急危患者。一个急性咽痛的患者,如果互联网医生通过问诊判断患者可能属于急性会厌炎,此时就不宜再进行下一步的诊疗,而应当嘱患者立即赶往最近医院的耳鼻喉科就诊。因为急性会厌炎的进展极快,大多数在24小时之内可能发展到呼吸困难,而这只有医院才有条件提供抢救措施。假定,根据患者网上提供的信息和医生获取的信息,一个普通医生亦能判断该患者高度可能是急性会厌炎,但该互联网医生未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延误治疗,致使患者窒息死亡或成植物人状态,则该互联网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过失法律责任。

所以最适合互联网诊疗的患者是慢性病人或复诊病人,初诊病人应当从严。当然具体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应当由各学科的专业学会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前,应当适用现行诊疗规范,并且应当从严掌握,所谓从严,是指在同等疾病信息条件下,对互联网医生的过失判断标准应当严于线下。之所以从严,是因为相比于线下,同等信息条件下,互联网医疗作出错误决策的概率更高,只有从严,才能更加保护病人安全,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其次,关于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诊断是指医生根据搜集的信息、运用医学思维能力对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关于病因、病理、病机等的综合性判断,例如对一个发热病人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急性心肌炎等等。诊断本身只涉及病情判断,不涉及治疗,不对会患者身体造成干预,因此诊断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诊断错误,将直接延及治疗,则有可能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目前的互联网医疗多是在线问诊,即所谓轻问诊,轻问诊的结论多是建议性质的,医生不会也很难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诊断,更难提出一个具体的治疗决策,这些建议是否采纳由患者选择,涉及到具体的诊疗时,患者多半还要遵医生建议继续走线下的求诊路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概率也低,但能解决的医疗问题也少。而对于一个闭环的互联网医院,医生的诊断将产生一个治疗决策,并在线产生一个治疗决策,然后完成下一步的治疗,如配送药物等。故这样的诊断不再是建议性质的,对患者产生了明确的法律上的信赖利益,由此也产生法律责任。

基于互联网医院的特点,对于在线诊疗,我提出如下原则性建议:

第一,对于癌症、重大器官的重大疾病或涉及重大治疗措施的诊疗,应当慎重,或者应当经过在线多位医生的会诊,才能作出。

第二,对于可能产生即发性过敏(如对过敏史者使用相关药物)或需要实时监测而患者本人难以自我监测的药物或器械,以及限制类药物如麻醉药、强力镇痛药等应当禁用。

第三,至于其他更广、更深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得由专业学会作出。

与互联网企业作为疾病信息传输方有关的规范。

与线下医生面对面直接获得病情不同,互联网诊疗的最大特点在于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包括问诊内容(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体格检查、检验化验数据、影像资料等均来自电子传输,即使这些资料全部都是真实的,但基于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物理特性,医生所获知的信息也不同于肉眼所见,这些不同将可能影响医生对诊疗措施的判断而产生特别的医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讨论医疗数据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相关规范。

问诊: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问诊多采文字数据,但对疾病信息而言,仅有文字是远远不够的,声音、容貌、神态、步态等等,也是医生判断病情的重要信息,而且文字本身也往往与本意不完全相符。故我认为,对于一个互联网医院而言,良好的音频、视频系统是必要的。

体检:互联网医院在在线诊疗几乎无法做到对病人的体检,但随着人工智能、遥感技术、可穿戴设备的发展,这一领域可望突破。如在线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甚至在线测量心界、肝界、肺界等,也不是没有可能。由此亦会相应的诊疗规范、技术规范。

检验化验:目前很多检验化验项目可通过可穿戴设备进行,完全可以实现在线传输。

影像资料:除X片外,目前的CT、MRI、PET、B超等影像数据多以电子数据形成,因此通过互联网传输对数据质量的影响并不大。需要注意有二,一是线下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相应影像资料的电子数据,对于模拟数据,应当专业拍摄;二是传输数据时应当保持完整性,比如一个肺结节的诊断,欲作出正确的诊断就需要病变相关区域的全部二维或三维片子,仅仅传输部分图像就容易造成误诊或诊断不能,影像数据传输是否完整,取决于病人的主动、医生的提醒和互联网的技术。

病理图片:这是互联网医疗下的一个难点,因为到目前为止,病理医生仍是习惯于镜下直视,且直视下的正确率高于电子数据传输的病理图像。但病理诊断又几乎所有肿瘤诊断的金标准,也是外科绝大多数疾病诊断的金标准,如果缺乏病理的互联网诊疗,尤如两条腿断了一腿。我认为,首先,全国病理学会应当制定互联网病理诊断的行业规范,依互联网传输的特点,将不同疾病的病理类型进行区分,哪些宜于远程诊断,哪些宜慎重,哪些不宜远程诊断;其次,全国病理学会还应当制定远程传输病理图片的软硬件互联网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技术规范的,不应当开展远程病理诊断;第三,互联网医院应当完善病理诊断线下与线上的衔接,在远程病理医生需要直视病理切片时,应当及时专业送递。

3、来自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不同于法定义务、诊疗常规规范的另一类义务,在互联网医疗下,系因互联网企业、医生、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商等与患者或相互之间订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此义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仅拘束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本文重点讨论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以及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这是互联网医院涉及的两类最主要的合同或法律关系。

互联网医院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互联网企业及其雇员虽然并不直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会产生以诊疗为标的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自患者登录或注册互联网医院平台并向平台发出看病邀约、平台接受要约开始,双方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此产生了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或明示或默示,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概括而言,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包括:

保护患者隐私不被泄露的义务;此义务亦是法定义务。

保证平台上的医生身份真实的义务,违约者可构成欺诈;

依约为患者提供指定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依患者指定提供医生时,应当安排指 定医生在线服务;

依约为患者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平台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在限定时间内为患者安排在线医生时,互联网医院应当统筹安排平台医生的在线时间,以保证在约定时间有在线医生提供服务;

保证患者的病情资料准确、不间断地传输给在线医生的义务;

供患者随时查阅电子病史资料的义务;永久保留病史资料的义务。

......

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医生对患者的义务通常产生于法定或诊疗常规、规范,很少有医生对患者的诊疗作出特别承诺。但是,如果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系统对特定患者作出了特别承诺,却可能构成一项合同义务。比如,在线医生承诺会在线下亲自为患者实施手术,但实际手术时却换成了另外的医生,如果另外医生的平均诊疗水平低于承诺医生,则该行为可能构成一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医生在线上承诺会在某时、某地为患者安排一次线下诊疗,但最终却未实行,如非不可抗力导致,该医生即可能构成一项违约。诸如此类。

三、法律责任。

此处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患者在经互联网医院平台的诊疗服务过程中遭受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讨论互联网医院法律规制的落脚点,法律资格也好,法律关系也好,法定义务、诊疗规范、约定义务也好,如果最终不能落实到法律责任,则均是苍白的。

因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患者一般都会选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行为者担责”,即由导致损害的过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责任亦差不多,即由导致损害的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当确定行为人之后,再根据行为人的法律身份确定法律上的责任人,或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互联网医疗下,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生的法律身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个多点执业的医生,其既可能注册在互联网医院,也可能同时在诊所、私立医院、医生合伙、或公立医院执业;同一个患者,在互联网医院里,可能有多个医生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责任如何追究?难不倒法律。

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注册的行医主体只可能有两类,一是医生个人身份,二是医疗法人身份。此医疗法人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医生合伙组织、诊所法人。以医疗法人身份注册的行医主体,其帐户下则可能有多名医生。从患者端,其可能知道的信息只有两类,要么以医生个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要么以医疗法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因此其可能提起的诉讼被告,亦只有两类,或医生个人为被告,或医疗法人为被告。

至于提起诉讼后,医生个人被告称,其并非个人行医而是代表医疗法人行医,该节事实应由医生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或提起诉讼后,医疗法人被告称,其并未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实施诊疗行为的乃医生个人,此节事实亦由该医疗法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此节举证事实,互联网医院有协助法院的义务,否则得成为共同被告。凡举证不能者,法院应当迳行根据互联网医院平台对外明示的法律身份而确定被告。

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还有一个特别之处是,互联网医疗是去中心的,分享的,即针对同一个患者的疾病,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可能有多个,如因网络分诊可能在不同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因网络会诊可能在同一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而且行医主体并有可能从线上延伸到线下。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处理,一是遵循实体法的“行为者担责”的原则,谁实施了过失行为谁承担责任,比如同一时间由多名医生主体共同作出会诊意见,因该会诊意见产生了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患者将参与该会诊行为的医生或医疗法人列为被告,并且提供了各自的会诊意见,那么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会诊主体才需承担责任。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4

1.1“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对“互联网+”这一概念的理解,因行业、群体的不同而诠释各异。在医疗健康领域,国家卫健委在2015年中国卫生信息技术交流大会上较为权威地界定“互联网+医疗”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包括移动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业态的总称[2]。事实上,“互联网+医疗”的应用远比概念的提出早得多。上个世纪末,“互联网+医疗”最先以远程医疗的形式问世,利用通信、电子、多媒体等技术,发挥大型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优势为农村及边远地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指导,同时也为医务人员提供了专业的咨询共享和技术交流平台。21世纪,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个人计算机(PC)的普及激发互联网与行业交叉开花结果,创业者进军医疗行业,比较有名的如“寻医问药网”“丁香园”“好大夫在线”等,搭建起主要基于PC端的病理查询、药品搜索、医生和医院信息库、简单的医患交流、患者在线预约挂号等平台,使得患者看病流程得以简化,传统医疗机构的就诊压力也得到减轻[3]。随着4G时代的到来以及移动智能设备的出现,“互联网+医疗”开始由PC端转向移动端,借助移动医疗App和可穿戴设备,力图打造从诊前的健康咨询、挂号导诊,到诊中的问诊购药,再到诊后的随访跟踪的医疗闭环。无疑,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势必会为医疗行业带来无限的发展空间,从而优化现有的医疗服务模式。

1.2“互联网+医疗”优化传统医疗服务模式

1.2.1在线诊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长期以来,传统就医模式因挂号难、候时长、排队烦等原因,严重阻碍患者就医效率,而备受民众诟病。互联网恰好把握住患者渴望获取便利快捷医疗服务的需求,通过构建在线诊疗平台,帮助患者实现自诊、问诊,以省去传统就医流程的繁琐。当前,类似“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发展较为成熟的在线医疗平台利用其拥有的海量疾病及症状数据库,并整合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医师、药店、药品等综合信息[4],搭建起医疗健康信息搜索引擎。对轻微及常见病患者而言,只需输入相关病症、体征,即可获取全面、专业的解答实现自我诊断;而针对病情略微复杂或严重的患者,平台还设置了求医问诊服务,患者可将其不适症状编辑成文字或将其异样体表特征拍摄为图像上传至在线医疗平台,通过平台智能分诊传送至专科医师处,进而提供线上诊断,甚至是治疗建议。此外,对于那些有必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的患者,部分平台还提供了预约挂号、网上缴费、手机查看检查报告等服务,以简化医疗服务流程。可见,在线诊疗的兴起打破了传统就医模式空间和时间的壁垒,切实化解群众“看病烦”与“就医繁”问题,有利于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1.2.2可穿戴设备普及促进量化式健康管理

医疗设备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部分诊疗服务从传统医学模式中依赖医生的望闻问切、触视叩诊逐步转化到借助健康数据的量化处理[5]。可穿戴设备作为当前互联网与医疗深度融合的新兴产物,通过连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实现不同人群的健康管理。最常见的是为慢病患者提供体征监测,由可穿戴医疗设备持续性动态采集病患的各项生理指标,通过传输到相应配对的移动终端进行二次加工,将指标数据以连续变化的曲线直观呈现给患者,以实现自我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记录。不仅如此,数据的云端存储和使用还方便了患者家属及医师及时获取患者健康数据,一旦离群值出现,异常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等形式即刻传送给患者本人、家属及其主治医生,提醒患者及时就医[6]。此外,类似智能手环、手表等广受欢迎的日常使用类的可穿戴设备,也可同时支持运动计步、睡眠监测、心率读取等数项人体数据,并经大数据分析提出健康与运动管理建议,可满足大众的自主健康管理需求。

1.2.3社交平台搭建实现医—医、医—患、患—患多向沟通

互联网医疗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医方、患方信息交流不畅的局面,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关系,还有利于患者医疗决策能力增强及医师群体的专业成长。众所周知,传统医疗环境下,医患交流主要集中在就诊过程当中,缺乏医师随访和患者反馈机制。互联网向医疗行业渗透所衍生出的社交平台则为医患提供了持续性沟通的桥梁,医生只需将患者添加到个人平台系统,即可进行随访,提出后续治疗建议或保健指导,而患者也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咨询,大大减轻了病患奔波往返于医院的不便,且同一名医师的连续性的复诊也更能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疗效。另外,平台中的病友帮、医生社区还为医、患两个群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信息与情感支持。一方面,患者借助社交平台分享其所患疾病的医疗信息,介绍经自身佐证过的康复方法,帮助同类型病友抵御疾病;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中同病患者匿名分享经历、宣泄痛楚,有利于患者疏解压力并获取内在心理支持[7]。对医师群体而言,利用社交平台的互联互通,他们可以与同行分享医学知识、诊断经验、解析病例,在拓宽自己行业内社交人脉网络的同时,获取了更多优质、前沿的医疗咨询。

2冷思考:“互联网+医疗”中存在的问题

毫无疑问,伴随着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及大众健康管理意识不断觉醒,“互联网+医疗”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传统医疗体制的制约、监管体系的滞后、技术稳定性欠佳等原因,互联网医疗的崛起在优化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2.1优质医师资源缺乏的问题

尽管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使得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但真正走向互联网医疗的多是小型公立医院及私立医院的临床医师,他们为吸引更多患源、树立个人品牌、增加个人收入积极投入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建设与发展。然而,与传统的线下就医需求一样,绝大多数患者希望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多是拥有过硬专业技术和丰富临床经验的良医、名医。众所周知,我国大多数的优质医师资源都集中在大型三级医院,他们每天要忙碌于供职医院的临床、科研、教学等事务,闲暇时间本就不多;与此同时,医院在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为医生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也使得他们对互联网医疗没有太大的参与动力,即便有少数名医在各类医疗平台注册,活跃度往往也不高。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更多大医院的优质医师参与互联网医疗发展成了当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2在线医疗的安全性存疑

互联网医疗依赖载体所具有的虚拟性,导致其提供的健康讯息或问诊服务存在一定的准确性、安全性问题。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较低,当前互联网上线的健康咨讯机构数量众多,所医疗知识、健康建议质量也参差不齐[8],有的甚至将推送虚假或非法广告与真实信息混淆展示,诱导患者购买伪劣设备或到资质不完备的民营医院就医。而患者因其对医疗健康信息的识别和评估能力有限,容易受到错误信息引导产生错误判断,进而浪费金钱且贻误最佳治疗时期。此外,由于在线问诊终究缺少传统医疗实践中的“面诊”环节,医生无法对患者的精神面貌、形态体征、行为动作等健康状态进行观察,故而难以作出全面、确切的咨询建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医疗安全风险。讨论到互联网引发患者医疗安全风险增加的问题时,随之带来的法律安全问题同样值得重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仅对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界定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那么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中一旦有医疗争议产生,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由于医院不可能为医师的网络坐诊执业行为所导致的医疗问题承担责任,那么患者应该向谁讨责也成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9-10]。

2.3患者信息与隐私存在泄露风险

互联网向医疗的强势介入在营造开放大数据环境的同时,也使得患者信息与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无论是浏览医疗健康网站获取医学讯息,还是通过移动医疗App、可穿戴设备传递生理体征数据,亦或是通过社交平台分享就医体验,患者都会主动或被动地在互联网上留下个人信息与隐私,而网络渠道的交流互通及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又恰好为患者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条件。当前一些医药器械生产经营者甚至是违法分子,他们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入各大医疗健康讯息平台,窃取患者的个人资料、地理位置、就医需求等信息以便为己所用。例如,通过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对患者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医药产品推销或是网络诈骗,给患者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与一般的个人信息不同,若患者的医疗信息,尤其是当中的隐私信息未能得到恰当保护,一旦遭到披露将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例如,艾滋病患者可能会因医疗信息泄露而受到他人的歧视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

3对策建议:应对“互联网+医疗”发展困境

3.1巧借多点执业平台,促进优质医师积极加入互联网医疗

要想激活优质医师资源在互联网医疗中的普遍参与度,须打破传统格局,将医师从现有医疗体制中适度解放出来。例如,国家自2009年开始制定并出台政策研究探索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便是一大进步。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多点执业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这对于促进优质卫生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利用颇有意义。更加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由国家卫计委的《医师执业管理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某一家医疗机构更改为某一行政区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医师的自由身份[11]。因此,充分利用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跨地域、跨人群、跨时间等优势,让其为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提供更多元的渠道,促使更多名医、良医参与线上医疗,为互联网时代全新的医疗服务模式注入强心剂。其次,兼顾医师利益诉求,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如将医师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科普医学知识、健康贴士等工作时间折算成医师参与继续教育的时间,与其职称评定、业务考核等挂钩,以此来推动优质医师对互联网医疗的全力支持。

3.2加强法律制度监管,确保网络医疗服务安全

首先,构建合理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准入机制,使每一个医疗健康类网络平台经过严格的专业测评后再投入上线,从根本上确保在线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移动医疗应用程序三级风险监管体系经验[12],对那些仅宣传健康知识、提供保健教育的低风险医疗网络平台,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通过常规检测即可开放其上线;而对于专业性较强,涉及到求医问药、诊断治疗的医疗服务平台,则需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组织医疗、法律专家审查其医师从业资质、医疗服务范围、健康信息数据的应用等,并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监测结果,引导广大患者正确辨别医疗健康讯息,以维护互联网医疗市场的质量和秩序。其次,就互联网医疗可能引发的医疗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政策规章将医疗事故的责任界定、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移步到互联网医疗平台,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下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赔偿等悬而未决的问题予以明确的法律支撑和保护,使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争议时有法可据、有法可依[13]。

3.3多方联动,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机制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物联网;应用;发展

在“互联网+”的国家战略之下,我国互联网领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而基于互联网视域下的物联网,也在新的历史时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及发展前景。从数字医疗的构建,到智能交通的实现,都是物联网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体现出物联网的应用价值。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物联网发展,是物联网应用及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从国家、社会等层面,搭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1互联网视域下物联网的应用

1.1物联网在数字医疗领域的应用

在医疗事业现代化发展的当前,构建信息一体化“数字医疗”体系,已成为医疗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向。依托物联网技术,构建一体化手术室、智能就诊服务,进而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切实提高医护工作的效率。因此,物联网在数字医疗领域的应用,是新时期智能医疗发展的有力支撑。如图1所示,基于物联网下数字智能医疗体系图。从中可以知道,在物联网的应用之下,构建更加完善的智能医疗模式,“医疗信息化”、“远程医疗”,提高了医院的医疗效率,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智能化医疗服务。

1.2物联网在数字物流领域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时代,构建更加现代化的物流体系,是物流领域发展的重点。当前,物联网已应用于物流领域,并未数字物流的构建,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技术支撑。如图2所示,是物联网在数字物流领域应用的拓扑图。从中可以知道,互联网视域之下,物联网在数字物流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数字物流与车队管理”方面,进而为新一代物流信息细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实现物流信息全程可跟踪。企业企业不再需要为找物流、找货源、找车辆等琐事烦恼,数字物流系统可提供“Stop-here”的一站式服务。

1.3物联网在智能交通领域的应用

快速发展的区域经济,需要交通业的快速发展。为此,构建智能交通,成为现代交通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实际来看,物联网在智能交通领域的应用,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交通诱导系统平台,强化交通运行的疏导及管理;二是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构建一体化交通视频监控,提高监控效率;三是智能终端设备,构建更加便捷的交通设备工具,这是新时期智能交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趋势。

2互联网视域下物联网的发展

2.1互联网为物联网行业提供了载体保障

当前,物联网已应用于医疗、物流及交通建筑等应用,充分体现出物联网的应用价值。在笔者看来,物联网的发展需要互联网提供载体保障,进而推动物联网的层次化发展。首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制造业、物流、交通及医疗等领域,而这些领域的互联网发展,为物联网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互联网+”的战略推进,为物联网的应用及发展创设了条件,也实现了物联网发展的战略化规划,是物联网迈向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保障;再次,工业物联网、车联网、智能能源等领域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视域下物联网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基于载体发展下物联网创新发展的集中体现。

2.2新时期物联网行业标准发展

物联网的发展困境,在于行业标准不统一,进而导致网络与终端配置存在问题。一方面,行业标准尚未统一,重复开发等问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维护开发成本高,服务质量难以保障,进而制约了物联网的应用发展。为此,推进物联网行业标准发展,是新时期物联网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应推进物联网行业标准建设,消除行业标准不统一所造成的发展壁垒;其次,物联网技术标准的建设,是物联网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构建良好物联网生态系统的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孙丽.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型网络的发展与应用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4(03).

互联网医疗技术范文6

尽管互联网医疗是当前“互联网+”大时代中发展得如火如荼的一个行业,但其潜力依旧巨大,并且行业内人士多认为应是“+互联网”,《财经界》记者在采访医疗行业从业者时,对方表示“医疗行业应是+互联网”,在他看来,互联网应是一种基础工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医疗手机软件已接近2000款,网络医院也在一些地区悄然兴起。然而,这一“繁荣”的市场表现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春雨医生副总裁王建国表示,互联网医疗当前仍处于未成熟的阶段,未来还有很大的市场待开发,同时,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模式,未来势必会和传统模式进行互补,其发展一定是正向的。

互联网医疗平台的主要连接对象包括医院、医生、医药和健康资讯四大类,功能包括诊前资讯、预约挂号、在线医疗、线下陪护、送药上门等。主要的互联网医疗类创业项目有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寻医问药、阿里健康等。

当前互联网医疗整体还处在局部推进阶段,不同的医疗平台虽然在医前、医中、医后有所侧重,但长期来看,都会趋向综合性医疗服务平台,除了需要线下实操部分,其他医疗信息类业务都会向上转移。几乎所有领域的平台模式都在解决信息的有效匹配问题,医疗领域的两个问题,医疗资源不足和医疗资源不均衡分布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模式得到部分解决。但互联网对医疗更大的贡献可能还不仅仅实现两边的连接,而是大数据医疗。一方面是整合归纳已发生病例,一方面是对病人的数据收集,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实现大数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