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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04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06- 03
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小企业得到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在2004年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从财政部会计司掌握的数据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而执行通用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所带来的会计超载问题已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会计发展的障碍。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至此,我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隶属于基本准则之下,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必须执行基本准则,但其在会计处理上与《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的主要差异如下。
1 资产类科目
1.1 货币资金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可设置“备用金”科目,取消其他货币资金下属的固定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3个科目,且“其他货币资金”下设有6个固定明细科目。
1.2 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坏账采用“直接转销法”,并确定了发生坏账损失的六大标准。《企业会计准则》中,坏账采用“备抵法”。
1.3 存货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评估价入账。《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存货的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价或评估价值确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的存货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中,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中,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4 投资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历史成本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在核算“长期债权投资”时,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经确认无法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于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中,在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若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的,需计提减值准备。
(5)《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一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6)《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合并取得属企业会计准则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7)《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存在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若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的,需计提减值准备。
1.5 固定资产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借款费用)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5)《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准则》中,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6)《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固定资产按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中,按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 无形资产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企业会计准则》中,摊销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能可靠估计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中,按相关规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出租无形资产未作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出租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2 负债类科目
主要的区别在于长期应付款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按未来应付金额入账,持有期间不计息。《企业会计准则》中,按实际利率折算后的现值入账,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计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 所有者权益类
3.1 实收资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接受非货币资产的投资时,如何确定该资产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非货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2 资本公积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下设“资本(或股本)溢价”一个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下设“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
4 损益类
4.1 销售收入的确认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应于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可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设置“发出商品”。《企业会计准则》中,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对已发出的商品,应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
(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4.2 劳务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对劳动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给出规范的相关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分别就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4.3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确认合同预计损失。《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4.4 政府补助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未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情形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递延收益的核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① 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会计准则》中,递延收益核算的是需要按期分摊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4.5 管理费用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为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为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会计准则》中,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管理费用”。
4.6 财务费用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核算利息。《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核算利息。
4.7 销售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批发和零售业小企业,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计入销售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
4.8 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固定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 营业外支出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盘亏中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损失冲减“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盘亏不区分原因,净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以直接转销法确认的应收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备抵法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服务小企业发展的切实举措,将为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小企业会计准则》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吹响了全面清理会计制度的号角。预期到2015年左右,随着各种会计制度的逐渐退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将全面取代会计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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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2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论述并购与公司成长关系时曾说过:“没有一家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这句话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并购对公司成长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并购已成为许多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和转变的法宝。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业务频繁,与传统的现金并购相比,并购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此引发企业并购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现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处理方法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说明了企业合并的几种方式,但并没有对企业合并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虽然给出了企业合并的概念,但那只是会计上的概念,是针对“报告主体”而言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另一方面,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的定义。无论从我国现阶段的规范化文件(包括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从合并会计处理实务中,均未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只是对操作方法作了规定。
(二)缺乏对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普遍规范
目前,我国只对吸收合并方式的两种情况即被兼并方保留法人资格和丧失法人资格作了会计处理规定,但没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方面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诸如能普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与此不同的法规之间的规定也不统一。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采用的“购买法”,与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的采用“购买法”的处理办法不一样。
(三)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同国际准则的差距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接近于购买法,而实际操作中却大多数采用权益结合法。国际准则只规定了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且,同样的购买法与国际惯例也不一致。
二、新准则下企业合并准则主要特点分析
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初始计量金额或抵减溢价收入、留存收益。
(一)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体系
从国际上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合并准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尚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了规范。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经济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绝对控股现象比较普遍,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企业合并大多属于企业集团内或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因此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法。首先是基于对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的考虑。由于这种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竞争的环境作为支撑,其合并行为更多地代表了所有者的意愿,合并对价或发行股票的价值不一定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其看作真正的公允价值,以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计量更为可靠。其次,从股权互换的现状看,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其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在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更易于操作。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之间出于战略考虑而进行的并购将越来越普遍,这种交易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价格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下,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新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是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关键性步骤。
三、规范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新举措
首先,必须尽快普遍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完善与企业合并有关的现行法规和规章,形成统一、完善、配套实施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体系。
其次,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时,特别是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其实施指南时,应该对包括企业合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等做出严格的定义,对不同合并方式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合并日及合并日后合并报表的编制、商誉的确定与摊销等等。
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3
【关键词】 小企业; 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涵义
目前,学术界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很多,虽然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对无形资产的理解也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其中,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把无形资产定义为:“指企业通过监督或法定权力所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的非货币长期资产。”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把无形资产定义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逐渐显现出了许多新的内容和特点,要求在会计处理环节及时进行调整和创新,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总体资产状况,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二、小企业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在企业经济增长中贡献值的不断增大,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小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知识和科技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大,也在间接改变着企业无形资产的结果,而传统的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方式,主要是以有形资产为基础的,因此很多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处理方式存在缺陷,这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很多小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不重视,或者受制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过于简单,不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首先,大多小企业会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与研究费用完全费用化,但这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的费用过高、利润降低,忽视了研究与开发活动在未来的收益;其次,大多小企业在对待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上,往往只采用单一的平均摊销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形资产的收益有时会存在不确定性,平均摊销法有时会导致费用与收入的不相配比;再次,传统单一的历史成本计价法,已经很难反映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和形成过程。
(二)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小
由于小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的不够重视,使得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相对较小。在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时,一般会要求资产项目符合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以及能够准确计量两个条件,并在发生支出的前提下才会进行确认和计量,这就使得应有的无形资产范围被逐渐缩小,如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等,都是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内容。
(三)会计信息批露不完整、不及时
传统的企业会计处理模式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来进行选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也主要是以有形资产为主,这就容易导致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同时,由于对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不重视等原因,也很难保证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利于企业经济决策的制定和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
(四)小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够灵活
很多小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相关规定只能采取传统的处理方式,如直线摊销、平均摊销等,这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和科技经济迅速发展与变化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资产真实情况的反映以及投资者的经济决策等。
三、小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缺陷的不利影响
(一)很难适应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
小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时,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有在会计事项发生时才会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这就给很多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而随着知识与科技在小企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无形资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模式显然难以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变化发展的各种需要。尤其是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中的不断提升,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准确把握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种特征,创新原有的确认与计量方式,否则很难实现对企业资产状况的准确反映,无法有效的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需要
从我国目前的会计理论及要求看,企业的有形资产始终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而对无形资产的重视力度还有所欠缺,例如我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五分之一,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高于35%。然而随着企业结构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尤其是小型科技企业的大量涌现,在企业研发阶段和销售的投入不断增加,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也在持续上升,科技企业对知识和科技等生产要素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趋势不争的事实。对高科技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能够带来持续性的超额收益,是保持企业活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传统的会计处理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科技企业准确反映资产现状的要求,对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忽视也是与科技企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
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4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纳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前言
(一)提高信息质量便于做出合理决策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和公众的一个新的想法。然而,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标准和体系的理解和不同阶级的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应用效果。”《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是根据原则在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二)科学的管理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科学的管理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而中小企业的经营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只有实行科学的管理,中小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并成长壮大,《企业会计准则》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是最早的国家中小企业的会计问题,而且在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长期以来,英国小企业一直负责会计信息准备不必要的成本。我国自上世纪就是年代初,开始实行增值税。但这一税制付诸于实施后,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却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
三、基本理论概述
(一)会计准则概述
这套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其作用是指导具体标准的制定和提供处理原则,会计实务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在标准的系统中起着控制作用,会计目标,会计假设的主要规范,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二是具体准则,具体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发生于规范企业;三是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具体的解释和帐户,主要的会计处理,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互操作性规范。
(二)会计准则实施的现实意义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实施后,将基本消除中小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的差异,从而充分发挥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作用,减少经济交流障碍,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贯彻实施“引进来”战略的步伐,推动社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同时对于淳安县的经济也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此外,它也能显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会计准则对中小企业纳税的影响
中小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不仅对投资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还改进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会计成本法的范围在新会计准则得到了扩展,将“控制”纳入了会计成本法的范围,改变了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方式,理论的变化有利于企业税。根据具体的规定,用于核算成本所采用的方式是:投资企业不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是可以将自己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并且获得了现金股利或投资所得的利润回报的那部分收益计入企业当期投资收益,并按照相关所得税法依法纳税。
五、会计人员处理好新会计准则和税务的关系的措施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仅是对会计人员而言是一大挑战,同时也深深地影响着企业和税收的关系。作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为了更好地做好企业的会计工作,对新的会计准则的概念、原理和方法一定要做到非常熟悉,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了税收会计业务,提升自身有关税务筹划的意识。在日常的会计工作,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会计工作人员注意的:
(一)理顺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关系
根据税法的规定,各企业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合法的各种支付等,已扣除标准。会计规则,在损益表中的费用可以是相关的,所以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合理化在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关系,使得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减少。
(二)应用谨慎性原则
使用谨慎性原则可以抵扣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确定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可以利用可能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临时的差异予以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人员需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
对会计政策选择的新的会计准则,基于对财务人员更多的灵活性的测量中的应用,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这一处理过程需要十分复杂的计算,而且过程中会计信息会变得更难理解。而要做好这些工作,对会计工作人员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也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因此,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熟悉和了解新会计准则,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适应更加复杂的会计工作,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六、结束语
中小企业无论是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在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国民经济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要求所有企业都采用同样的一套财务报告规范,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会成为日益沉重的负担。将会计准则研究和中小企业研究结合起来,制定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就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中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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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邝才忠,《新会计准则执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M]。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1)
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5
被投资以利润转增为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作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不作会计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和追加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将利润转增为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可视同为被投资企业以现金股利分红之后。投资企业以其分得的现金股利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成本。虽然这种转增方式仅改变股东的投资数额,未改变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在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下。亦未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但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会导致:一、转增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数额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不一致。未能真实反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成本;二、转增后,当被投资企业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发生不同比例的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及其占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未能反映被投资企业股东出资额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三、转增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与计税投资成本不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的实现。因此,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或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确认计税投资成本应按原投资成本加上股票股利。如果投资企业获得股票股利时,未在账面确认该追加投资成本,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就有可能将这部分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性所得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前者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者在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时均为免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情况的。仅就税率差额部分补税。
因此,笔者认为,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处理建议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建议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关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收到的非即期付款信用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收到的非即期付款银行信用证仍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相比,收款的保证程度高,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会产生坏账,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有关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系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一般为购买商)的申请开出。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区分有即期付款和延期或议付。信用证一般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开证行是第一付款责任人。受益人(一般为销售商)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开证行保证在收到规定单据后在到期日付款。一般来说,只要会计上确认实现有关销售(劳务)收入,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已具备。比照商业汇票的核算办法。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非即期银行信用证所对应的商品交易。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在“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比在“应收账款”科目更能反映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同理,建议企业为已购买的商品(劳务)而开出的非即期信用证从“应付账款”科目转入“应付票据”科目核算。
三、关于应付工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但是制度中又规定。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勘记录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勘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
实务中,按本月考勤记录或业绩完成情况计算的应发工资在月末全部发放的情况并不多见。 因为工资特别是奖金、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复杂。难以在月末的最后一天准确计算出,通常是次月初计算出结果后,在发生的当月将工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计提并分配。故期末应付工资余额为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工资基金结余)。企业本月实发工资如果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上月工资费用在上月末已计提并分配,“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为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而不是制度中所说明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
出现“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期末余额等于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情况的原因。是企业上月的工资费用未在当月计提并分配:而未采用预发方式发放工资的企业,如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却为零的现象。原因是当月分配的工资费用是按上月考勘记录计算的。上述会计核算的差额。应当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并考虑差异是否重大,按《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关于应付福利费
按照现行规定。应付福利费在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核算的来源是不一致的,前者是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福利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后者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工资、奖励或福利支出本质上都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不应作为所有者(股东)权益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对于外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开支时则未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故有的企业(往往是盈利企业)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长期负债挂在账上不使用。发生相关支出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待清算时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最终又形成所有者(股东)权益;对于内资企业,福利费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据实列支,造成有的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愈滚愈大。虚增企业成本费用。虚减企业所得税和利润。
在市场的情况下。福利费据实列支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作为《企业制度》配套的《民航企业会计核算》、《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已明确规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 计提,《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取消福利费的计提规定已成,趋势。因此,笔者建议在《企业会计制度》未修订之前,内资企业可以先行采用据实列支福利费的办法,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的部分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办法的改进,则有待《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新的修订。
五、关于所得税退回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会计核算时,所得税费用按月、季或年度预提,分月或季预缴。税务机关通常在次年的4月份之后,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通知书。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二)》的规定,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会计核算时,尽管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但通常要先接季预缴。于次年的4月30日之后。企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时,才能申请退回上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就未能如实地反映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实际税负。故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笔者认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未能公允合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对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文件规定精神并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一般不存在能否实际执行的问题,其享受的税收减免额应按权责发生制反映在所属年度的利润表中。预缴所得税时会计处理无需先计提当年度可享受的减免所得税费用。当汇算清缴通知书确定的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与所属年度利润表上反映的所得税费用数额不一致时,退补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根据差错金额重大与否进行会计处理。即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计差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发现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无论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作为发现年度的事项处理,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对于地方政府依据企业上年度税收实际缴纳的一定比例。以扶持企业等名义退还的款项。作为收到当期的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货币资金余额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的合计,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货币资金,已不具备可随时动用并支配的资金特性,譬如: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银行可能要求企业将数额不等的存款从结算户转入保证金专户,当企业将其定期银行存款作为贷款银行的质押物品。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银行借款时。一旦企业因诉讼或其他原因。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这些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存款、被质押的定期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虽然存放在银行,但已被限制使用,那这些款项是否还应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呢?这些存款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仍应列示在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内还作为现金反映吗?是否应根据其流动性的大小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列示并披露呢?
企业会计基础准则范文6
关键词:新准则 合资企业 “筹办费”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 “筹办费”及“筹办期”的定义
1.1“筹办费”
“筹办费”的定义散见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规章之中,虽然形式各异,但内容还是大同小异,主要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对于基本建设单位,“筹办费”的核算比较复杂,但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具体涉及,实务中主要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单位对于“筹办费”的核算主要通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科目在“待摊投资”科目中进行核算,其内容相当丰富,但范围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基本一致。
税务上对于“筹办费”的定义主要体现于过去对三资企业的部门规章,如“财工字[1995]223号”,其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致。
1.2 筹办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办费”是指自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 “筹办期”等概念进行具体定义,相关定义主要依据 “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同时又规定: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解释中规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95)财工字第223号)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式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筹办费”和“筹办期”均没有严格定义,笔者认为,由于新《准则》是以原则导向为主的会计准则,“筹办费”的期间定义之所以未明确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按照期间界定的方法可能与会计“相关性”原则产生了矛盾,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条件下,“筹办费”的计量应遵循“相关性”原则,而不应重点关注其具体发生期间。
从以上对“筹办期”的定义分析,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还是“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均基本认同“筹办期”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算,只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合资各方可以有个“选择”,即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筹建日”之前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发生的共同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通过以上的规定和推导,对于合资项目“筹建日”之前后“筹办费”的处理基本可理解为下图:
2.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老《企业会计制度》是以“制度”为导向的会计制度,由于规定相对较明确,“筹办费”的会计处理基本不存在分歧,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也可以通过“会税”差异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条件下,按原制度对“筹建日”之后的“筹办费”进行会计处理也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发生“筹办费”如仍按原规定进行处理就存在不妥之处,这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2.1 “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的“筹办费”由合资各方负担不符合相关会计原则
以上“(95)财工字第2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也有类似的推论,但在原则导向的《企业会计准则》条件下,这一条规定显然不符合“相关性”原则。
以笔者参与的一个大型煤化工合资项目为例:2007年初,中外两方签订可研合作协议,按照50%:50%的股比原则共同研究在中国建立合资公司,开展新型煤化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中外双方各自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同时双方共同组共同的项目管理组织。可研经历了四年,双方为项目投入的可研费用共计超过7.2亿元,其中,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可研、研究试验、勘探等费用支出6亿元(这部分费用由合资双方按照股比共同承担并分别支付),中方管理性支出3000万元,外方管理性支出9000万元。目前,项目已报国家发改委,合资合同尚未获国家商务部批准。
对于以上项目合资合同批准前合资各方为项目支出的7.2亿元费用支出,如果简单规定由合资各方负担,由于金额巨大,显然不仅影响到合资合方当期的经营成果,也不利于项目考核本身的投资成本和进行财务评价。
因此,为反映合资各方为项目投入的实际成本以及更准确地对项目的经济性进行评价,笔者认为,“筹办费”的外延不应该 仅限于“筹建日”之后的部分,对于项目“筹建日”之前的部分也应按照“相关性”以及“重要性”等会计原则,首先由合资各方归集,合资公司成立后转入合资公司“筹办费”。
由此,产生以下相关问题:
2.2 “筹建日”之前获取的票据抬头的实务处理
由于项目在批准前没有法人实体,且项目是否实施当时未知,因此,此时对外取得的发票抬头一般为项目发起人各自名称,假如,项目经国家核准并经国家商务部门批准成立了法人实体(合资公司),那对合资公司成立前,由合资各方为项目支付的,但发票抬头不是合资公司名称的费用如何处理?
2.3 “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单独发生的“筹办费”的处理
“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发生的“筹办费”总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费用为“可分费用”,主要指合资各方为项目进行可研而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共同聘请第三方所发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根据合资比例进行分摊后由合资各方分别承担;第二类费用为“不可分费用”,主要是合资各方单独发生的人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合资各方自行列支,且标准差异很大,一般不受合资各方彼此控制,也就不能简单地按照股比进行分摊。按照会计“相关性”原则假设,不论“可分费用”还是“不可分费用”,只要与项目具有“相关性”,均应该在发生时首先由合资各方分别归集,合资公司实体成立后再转入合资公司。然而,在实务中,对于“可分费用”的处理比较简单,按股比直接结转即可,但对于“不可分费用”,由于涉及合资各方利益和经营背景的差异,对这部分费用的处理,往往存在很大难度。
以上述合资项目为例,合资双方共同发生第三方费用等“可分费用”6亿元(中方3亿元,外方3亿元),中方发生人力成本等“不可分费用”3000万元,外方发生“不可分费用”9000万元,如按“相关性”原则进行处理,即合资双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结转至合资企业,那么,中方可“报销”3.3亿元,而外方则可“报销”3.9亿元,对合资双方 “不可分费用”之间的0.6亿差异如何处理?
为权衡中外两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利益,实务中对以上0.6亿元的差额存在这样一种处理意见:待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中方向其开据一张0.6亿元的发票(项目管理服务费),合资企业将其计入建设成本,中方发起人作为收入处理。
这样处理的问题在于:①中方发起人将至少直接承担其30.5%的税款(5.5%营业税等,25%的企业所得税);②由于缺乏真实的交易基础,开据发票即使已缴税,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虚开发票”的风险;③对于这部分0.6亿的款项将来以何名义计入合资公司?能否通过税务机关核准等问题也存在不确定性。
2.4如果项目失败,合资各方归集的“筹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结转损益?
这里的问题在于,项目可研时间可能历时数年,项目一旦失败,合资各方若干年归集的“筹办费”如果需要一次性摊销可能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合资各方当年的损益,因此,会计计量上是否应该反映这一情况,如何反映,另外,税务如何处理?
3.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种国际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于 “筹建日”之前发生的“筹办费”也应该根据“相关性”等会计原则进行计量,而不能简单地规定由合资各方承担,但由于本文上述所提到的实务操作难点的存在,在对相关性原则进行适用时也应该规定有关核算条件或规则,以便于更准备地计量各类项目的建设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3.1 归集时点的确定
“筹办费”归集起始点应以实际支出是否与项目可研活动相关为原则,即项目合资方归集项目费用时,不应以合作协议签订,项目立项时点等形式时点为起点,而应以项目团队已建立,可研活动已经开始,相关费用已经发生的时点为起点。
3.2 对“不可分费用”进行“可分化”处理
合资各方筹办活动开始后,应区分“可分费用”和“不可分费用”,并分别核算,不能区分的,应视同“不可分费用”。
对于“可分费用”,应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并属于“共同费用”,这里“共同费用”是指由合资各方共同发生,且经项目管理层共同批准后才能由合资各方按股比进行分担和归集的费用。
对于“不可分费用”,如果项目合作方之间存在相关标准或约定的,按照“可分费用”处理,例如,基于谈判,合资各方形成一个关于“不可分费用”的标准,如:建立双方共同项目管理团队和活动章程,规定活动规则,团队中各方人员级别、人数标准,人均成本标准,差旅标准等,费用发生后,经项目共同管理团队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即可视同“共同费用”,按照“可分费用”由合资各方进行归集,这种处理方式本质上是对“不可分费用”的“可分化”处理。
“不可分费用”中,除共同费用之外,合资各方还存在其它“筹办费”,对于这部分费用,笔者认为,由于合资各方单独发生的费用未经双方共同批准,因而也就失去了合资企业条件下“资合”的性质,因而,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与其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应直接计入合资各方当期损益。
项目获批,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各方归集的可分费用或经项目管理层批准的费用结转至合资公司项目成本,结转之前,履行项目各方内部审计程序和税务核准手续。
3.3 项目失败,一次性结转损益的会计税务影响
新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根据对上述有关税收法规的推导,既然税法上经过审核程序,可以接受项目“筹建日”之前“共同费用”为“筹办费”,那么,如果项目失败,项目合资各方在“筹建日”之前归集的“筹办费”当然可以一次性结转各方损益。
至于会计处理,为了更加谨慎地反应有关可研支出,应该定期对可研活动的预期结果进行评估,充分判断这部分资产带来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一旦发现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带来预期现金流入,不再符合资产定义,则应该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3.4费用支出发票抬头形式与未来合资公司名称不符的问题
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筹建日”之前合资各方为项目可研活动进行的支付行为应当签订合同,指明有关合同服务的目的和对象,如此,即便发票抬头形式上不是合资企业名称也不应该依据合同本质将其确认为合资企业“筹办费”。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上虽然认可“筹建日”之前的“筹办费”,但现行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列为合资企业的“筹办费”,具体条件是什么并不明确,因此,由于税务机关审核是一种事后审核,且主观性较强,对于大型项目而言,部分费用可能因通不过审核而需要调整,从而可能会产生一些重大且复杂的会计调整,因而事先、事中同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必要的沟通也非常必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