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论文范例6篇

证券市场论文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1

金融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离不开其现实市场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巴菲特的成功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环境下的成功,其成功之处在于深刻地把握美国证券市场的现实规律和运用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战略投资理念。

巴菲特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战略投资理念是什么?这些理念对不同市场、不同环境、不同投资者的借鉴和影响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整合性研究。

一、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

巴菲特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对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研究,对证券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对投资者行为和心理素质要求的认识、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投资时机的把握等都另辟蹊径,其批判性的逆向思维和投资行为,形成了其独特的战略投资理念。本文对其战略投资理念从投资理论和投资原则两个方面入手,研究并总结出其独特的投资理念。

(一)巴菲特的独特理论

现代证券投资理论,如多元化证券投资理论、简单化的证券投资分析模式和有效市场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投资者、证券投资分析以及大学的研究与教育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巴菲特除了关注实际的证券市场,也密切注视证券投资理论的演变,并发现了这些理论的致命弱点,从而找到了获取高收益率市场空隙的投资方法(或者说是那些理论致命弱点所给予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证券战略投资理论。

1.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或称规避市场风险投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非股市近期股价波动之上的,他更关注企业本身,而非股票价格。他的理论基点是:只要社会和市场总的趋势是向好的方面发展,在此前提下,就选择长期投资的方式,长期投资主要关注所选择的具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近年经济状况的满意度(主要是连续的年度收益率)是好的,属于绩优企业就可以集中的、长期的投资,这样会降低风险,获得较佳的收益,即接近零风险投资。

2.集中投资组合策略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战略投资理念促使其在投资策略上,采取有目的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几家有选择的公司上,并尽可能地对其进行密切的研究,掌握其内在价值,寻找时机,进行集中投资组合,并长线持有,以获取较佳的投资回报。

巴菲特是反对和批判多元化投资组合理论的,他认为:“多元化只是起到保护无知的作用。如果你想让市场对你不产生任何坏作用,你应当拥有每一种股票,这对于那些不知道不懂得如何分析企业情况的人来说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战略。”从许多方面,现资理论保护了那些不知道也不懂得如何评估企业的投资者,但这些投资者也没有获得满意的收益。

3.巴菲特论有效市场理论

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倡导者们似乎从未对与他们的理论不和谐证据产生兴趣”。而他认为有效市场理论不堪一击的主要原因是:1)投资者不总是理智的;2)投资者对信息不能正确分析;3)业绩杠杆强调短期业绩,这使得从长远角度击败市场的可能性不复存在。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没有为那些全面分析可得信息并由此占据竞争优势的投资者提供任何成功的假设前提。巴菲特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由此得出结论说市场是永远有效的,这就错了;这两个假设和差别如同白天和黑夜”。

(二)巴菲特战略投资原则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原则也是其投资理念的重要构成要素。巴菲特进行投资时,更注重的是公司本身,而非股票价格。在选择企业进行投资时,巴菲特都遵守同样的投资策略:企业的内在价值是否利于长期投资;企业的市场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值;企业的业务是否利于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是否稳定和具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管理层是否理性、诚实和具有才能。这也就是巴菲特坚持的战略投资原则,即企业原则、经营原则、财务原则和市场原则。

1.企业原则

巴菲特认为股票是抽象的概念,他不以市场理论、总体经济概念或各产业领域的趋势等方式去思考股票。他的投资理论和行为决定了他更关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实际价值,他坚持的企业原则是从1)该企业是否简单且易于了解;2)该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3)该企业长期发展前景是否被看好等方面进行把握和评价的。

2.经营原则

巴菲特十分重视企业管理者阶层的品质,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以身作则的态度,并作为其行事与思考的准则。具有良好品质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把自己看成是公司的负责人,能够为实现公司最主要目标,即增加股东持股价值进行理性的决策,并实施其决策。巴菲特的投资经营原则主要包括:1)管理阶层是否理性;2)整个管理阶层对股东是否诚实坦白;3)管理阶层是否能够对抗盲目跟风的行为。

3.财务原则

巴菲特认为企业创造经营收益需要持续数年的时间,巴菲特更看重每四年或五年的平均经营绩效。他遵循的财务原则是:1)注重权益回报而不是每股收益;2)计算“股东收益”;3)寻求高利润的公司;4)公司每保留1美元都要确保创立1美元市值。

4.市场原则

巴菲特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投资人总是习惯性地厌恶对他们最有利的市场,而对于那些不易获利的市场却情有独钟。在潜意识里,投资人很不喜欢拥有那些股价下跌的股票,而对那些一路上涨的股票则非常有好感。而巴菲特则认为,证券的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数股票在其公司的实质价值附近上下波动,且并非所有的涨跌都合乎逻辑。巴菲特的市场原则就是在考察企业的实质价值基础上,寻找或等待股票的理想价位买进,即发现企业的价值远大于市场的股票价格时,或那些极具投资价值企业的股票价格却在短期内严重下跌时,在这两种状况下,就果断地大量买进,一路持有。

(三)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总结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从实战中升华而出的,同时又在实践中指导其投资行为。理念的核心就是长期投资并持有实质价值(绩优)的企业和企业的股票,这种接近零风险的战略投资理念,即充分了解把握了市场,又远离了市场,继而战胜了市场。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大致可细分为5项投资逻辑、12项投资要点、8项选股标准和2项投资方式。

1.5项投资逻辑是指:1)把自己当成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我成为优秀的投资人,因为把自己当成投资人,所以我成为优秀的企业经营者。2)企业的实质价值比市场股票价格更重要。3)一生追求特定行业的企业。4)最终决定公司股价的是公司的实质价值。5)没有任何时间适合将最优秀的企业脱手。

2.12项投资要点是指:1)利用市场进行有规律的投资。2)买进价格是决定报酬率的高低因素之一。3)利润的复合增长的交易费用和税负的避免使投资人受益无穷。4)相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收益,更注重未来5-10年的投资收益。5)只投资未来收益确定性高的企业。6)通货膨胀是投资者的最大敌人。7)价值型与成长型的投资理念是相通的,价值是一项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而成长只是用来决定价值的一项预测过程。8)投资人在财务上的成功与他对投资企业的了解程度成正比。9)“安全边际”的投资作用在于缓冲可能的价格风险,同时也可获得相对高的权益报酬率。10)拥有一种股票,期待它下个星期就上涨,是十分愚蠢的。11)对于明确的投资决策行为,不因受外部因素干扰而随意改变。12)证券战略投资要排除各种市场干扰和影响因素,只注意买什么股票和买入价格。

3.8项投资标准是指:1)必须是特定行业的绩优企业。2)企业业务简单且容易了解,前景看好。3)有稳定的经营历史。4)财务稳健。5)经营效率高,收益好。6)经营者理性、忠诚,始终以股东利益为先。7)资本支出少,自由现金流量充裕。8)价格合理。

4.2项投资方式是指:1)长期持有(对某些企业的股票甚至终生持有)。2)当市场过于高估持有股票的价格时,也可以考虑进行短期套利。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在有100多年证券市场历史的美国形成的,他的投资收益使他成为美国20世纪最成功的证券投资人,他被称为股神,他的理念被奉为圭臬。但是,美国的证券市场是通过100多年的法律监管和自身的竞争规范,才形成了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正是因为这样的市场,才产生了投资集大成者巴菲特和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

因此,学习和借鉴巴菲特的战略投资思想与投资方式、方法,绝不能简单模仿或照搬照抄,也不能局部、片面的理解,而是要对现实市场和市场现状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理性的了解并把握,同时要对市场的各种信息和方法有自己独到而有效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才能学习、借鉴、吸收和消化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并在投资实践中有效整合巴菲特的方法而成为自己的投资策略。

(一)中国现实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2001年,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亮点,全世界都承认,2001年是中国年,是中国的幸运年。但是,2001年的中国股市却跌宕起伏、充满变数,证券市场十年的沉疴进发了。在这一年,中国股市发展过程中所淤积的问题总爆发了,也引发了关于中国股市内在结构的缺陷和发展现状的大争论。笔者认为,相对于“亮点”和“幸运”,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典型市场即金融证券市场所进发的问题,恰恰体现了转型市场迈出了走向成熟的第一步。

面对21世纪,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面对WTO,中国以转型过渡为特征的市场(包括金融证券市场),其结构性转变的拐点出现了,“怎么拐”是一个绕不开也不能绕开的问题横在国人面前,证券市场的这场争论是从2001年1月14日吴敬琏先生在中央电视台的《对话》节目中首先提出的,随后引发的大争论,牵动了学术界的厉以宁、董辅réng@①、萧灼基、许小年、吴晓求、刘纪鹏、韩志国等,同时扩展到了证券监管部门、金融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媒体、股民、政府官员等广泛的市场领域,直至引发了股票市场的巨大波动。证券市场的种种黑幕和违规频频被媒体曝光,证券市场的“论”、“婴儿论”、“成绩论”、“发展论”、“光明论”、“老鼠会”、“体制病”,等等观点相互争论,面对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的认识,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一年之内相继出台了100多项证券监管措施、办法和条例。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1)悲观论或完美论。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运行至今存在严重的内在结构问题,必须“推倒重来”。

2)洞悉现实忧患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是成绩和问题并存,为了立足现实、解决问题、抓住机遇、更好发展,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机遇源自于对挑战的应对,市场现状还不足以自满和欢庆,必须以负责任的忧患意识,洞悉问题,正视问题,加倍努力去应对挑战,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在未来相互关联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成熟的心态和理念准备。

3)肯定现实光明论。成绩是首位的,问题是存在的,发展是光明的。

4)乐观唱颂论。取得的成绩使人感到振奋,对现实和未来充满乐观,并仍唱颂着面对未来和发展。

作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就是以吴敬琏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吴先生的观点之精义不在于他为了讨论问题、切中问题要害而说的“中国股市连都不如”,“中国股市的市盈率在15倍左右还比较正常”。吴先生的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精义在于负有责任感的学者和管理者都要不拘于现实成绩的满足,而要在洞悉成绩和问题的基础上,正视市场的公平、信用和效率状况,正视国外优势成熟市场和资本的竞争压力。正视了这些,负有责任感就自然有忧患意识,WTO后的中国市场,全球的竞争已成必然,中国的证券市场要抓住机遇就要应对挑战,机遇和成功是在正确、有效应对挑战中获得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同样面临着机遇和应对挑战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

中国证券市场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相互的动态求均衡。中国证券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弱者急需信息的透明、公平。中国证券市场从严重机会不均等转变到机会仍较不均等的状态。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处在以投机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状态。以投资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市场状态,仍需时间和努力。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基本上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多数品种只具有短期投资价值,只有少数品种具有中期投资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经历十年的发展,获得了发展初始期的经验和成功,但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属于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起始遗留的问题,如国有股独大、未流通股份太大等等问题依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仍然存在太多的公平、信用、成本的问题。因此,证券市场法制、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市场自身秩序和证券市场结构的建立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和演进。中国证券市场变数多、关联多、潜力大、吸引力大和诱惑力大,是充满需求和机会的市场。WTO后,外来资金和资本对中国证券市场将产生更大的变数和机遇。

所以,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长期投资理念的产生,也就不具备产生巴菲特式的投资者,更不能把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照搬到中国证券市场中来,但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思想和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极具价值。

(二)中国证券帝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研究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分析,作者认为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思想的精义,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仍然有着深刻的、有效的价值。

根据巴菲特的投资分析方法和理念思想,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投资要素主要是五个方面,即战略投资的5项要素。

1.政策与市场要素。相对于欧美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比较明显的是政策市场,政策调控和监管所占的权重不超20%,而证券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在80%以上。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政策调控与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大致各占50%。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政策与市场的二元因素,即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带来风险。虽然说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是任何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已得到大大改善,但目前的中国股市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问题。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由机会不均等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3.信用、收益与业绩。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依然较普遍存在着上市公司和市场行为缺乏信用的现象,但是随着股市爆利时代的结束和依法监管的加强,企业以自己的业绩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时代已经初现。因此,战略投资不仅要分析股票的市场价格,还要分析企业的收益,并且要逐步转向以企业收益分析为主的投资决策。

4.投资与投机。中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过程,证券投资基本上是以投机为主的,因此市场恶炒、爆炒、坐庄、庄家连炒盛行,各种黑幕、各种违规层层交织。但是随着2001年股市问题大讨论和总爆发,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股民自觉意识加强,投资机构的大量引入,加入WTO后的竞争压力,以及市场自身调节和上市公司的自律,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投资与投机并重的新现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形成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和市场行为。因此,战略投资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实施并培育了。

5.投资战略与战术。战略与战术是相互整合的关系,战略表现为方向性、长期性、稳定性、协同性、整体性和竞争性。战术表现为短期性、效率性、目的性、策略性和竞争性。再好的战略也是由一系列的战术单元构成的,战略离不开战术的连续支持;再好的战术也是为战略服务的,不能因为一个或几个战术成功,陷入自满而忽略或忘记了战略。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应用,其精义在于对战略时间跨度的界定。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美国证券市场以5-10年,长期持有甚至终生持有为战略时间跨度。而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的长期性最多界定为3年以上,那么1~2年界定为中期,1年以内界定为短期。

因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战略适用的是立足中期投资,抓住短期机会,着眼长期投资的战略组合。

笔者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归纳,以及产生这种战略投资理念的美国市场环境和现实市场的认识,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从而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应用进行了探索研究,更重要的是其战略投资理念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和投资人战略投资的积极深远意义进行了分析。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2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1.在《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发行制度已有所变化。因应市场的需要,已摒弃了原有的额度管理体制,实行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新办法。在这种框架下,企业很容易产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的冲动。而发行市场的高速扩张必然会影响到二级市场的稳定,影响到二级市场供需结构的均衡。在发行环节设置相应的税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发行证券的冲动,有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3

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律关系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以往我国学者和业内人士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较多,因为美国市场监管经验的确在世界领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美国模式不能成为适于全世界各国的“标准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市场的标准模式。美国模式对我国的作为在于参考,而非模仿。

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应该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发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趋势。“本土化”并非与“国际化”或“全球化”发展趋势相违背,因为,在各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必须有相辅相成的“本土化”发展,因为世界和市场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发展证券市场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国家不同。同样,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一定与资源贫乏国家不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吸收外来”经验的趋势,另一种是“本土化”的趋势。正如我国的“西医”和“中医”并行不悖一样:在同一所医院里,即有西医门诊,也有中医的门诊。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学试验,后者积累于三千年的经验,互相难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补充。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组调节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前面介绍过的西方学者所归纳出的模式不同,我国不象西方学者描述的那样,“四个构件”和“两条轴线”的组合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由“三个构件”与“两条轴线”组成。所谓“三个构件”是指:“政府”,“市场”和“法律”。所谓“三种规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将“三种构件”和“两种调节”组合起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存着三组调节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调节;2、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

第二种是“市场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市场调节;2、非程序化的市场调节。

第三种是“法律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法律调节;2、非程序化的法律调节。

三、非程序化行政调节“甲”型

在90年代初,国内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建立时,属于“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阶段。大家都还记得,当时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和深圳分行制定的,证券产业统一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主管。上市规模,俗称“盘子”,由政府计划部门来决定。企业申请上市要向政府体改部门申请上市“指标”。全国每年有多少上市规模已经由国家计划规定,分配给各个地方。由地方政府推荐本地的公司上市。但是,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时好时差,所以上市的计划赶不上证券市场的变化,已经得到上市指标的公司也不一定能够在当年上市。

国家选定到海外上市的企业也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批准,这些都是我们所熟悉的上市“流水线”,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这是我国市场调节模式的第一个阶段,尽管这个阶段的历史痕迹正在消退,但是,在将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痕迹。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转移到政府专门成立的主管部门手中。权力转移的意义很大,在对市场的调节方式上,虽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的痕迹,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权力比原来集中,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在上市方面的利益冲突也容易消减。

同美国相比,美国监管证券发行权力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关,是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的证券管理委员会。这种模式在我国只能参考,不能照搬。我国人口众多,从古至今有“一家千口,主事一人”的观念,所以“政府主导”型的证券产业不是最理想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目前发展阶段还是一种较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在我国《证券法》颁布前,我国的证监会先后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据统计有各种行政规章250多个。在行政规章的基础,证券市场管理方式从以“非程序化”,转变为以“程序化”的政府主导型调节。行政规章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行政规章已经是一种程序化的操作规程,比经济计划或行政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

四、非程序化的行政调节“乙”型

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另一种调节方式,这是带有东方文化特色的“非程序化政府调节”乙“型,或者称为”非程序化“政府官员个人调节。该调节方式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对市场的影响力并不小。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首长批条子“现象。正式政府主导调节方式是应该通过官方”红头文件“层层下达,盖有政府公章以示行政效力。但是,”首长批条子“是个别领导人将”指示“写在便条上的,没有公章,只有领导人签名。这种”条子“在政府部门也不会层层公开传达,而是专门写给主管负责人看的。”首长批的条子“属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表示,并不能代表政府的意思。”条子“的批出没有程序,是随机性的。而政府政策文件应该按照行政程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的。”条子“的效力基于领导人个人的魅力,与行政程序关系不大。

“首长批条子”有正面意义,可以通过简易方法,迅速解决下面的问题。但是,它也有负面问题。负面影响就是“非程序”,而非“程序”,是“人治”,而非法治。特别在处理证券市场违章操作案件时,“条子”可能导致处理同类案件的畸轻畸重,没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部分违规操作的业内人士被处罚,他们并不认为是因为违法才被处罚,而是推导出一个扭曲的公式:领导人“批示”的案子就是“赶上了”,结果等于“该着倒霉”。还有许多同样的情况,领导人没有说要查办,他们该着“命好”。如果市场不受“条子”的影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问题,就不会导出这样的不合理的公式。

另外,证券市场上还存在着另一种“非程序化人际关系调节”。这种调节主要表现在个别上市公司和个别证券市场业内人士的关系调节。1996年出现的“327国债期货事件”,1998年早期的“琼民源案件”和同年后期出现的“四川红光公司案件”等,分别反映了上市公司故意作假包装,会计师参与作假帐,律师参与作假文件。明知是“假”,明知作假违法,还要假包装上市,欺骗广大股民。这种调节的基础既非“行政计划”,亦非“行政规章”,更非“法律程序”,基础就是“人际关系”。为了人际关系,不惜牺牲原则;为了金钱利益,可以欺骗百姓。

在商业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以专业和操守获得市场尊敬。但在非商业和非程序化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弄虚作假并不感到脸红,因为他们依靠“关系”获得定单和客户,并非依靠专业与操守。在行政计划分配上市指标的环境下,“关系”调节还导致了个别政府官员的腐败和犯罪。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调节模式

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律关系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以往我国学者和业内人士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较多,因为美国市场监管经验的确在世界领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美国模式不能成为适于全世界各国的“标准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市场的标准模式。美国模式对我国的作为在于参考,而非模仿。

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应该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发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趋势。“本土化”并非与“国际化”或“全球化”发展趋势相违背,因为,在各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必须有相辅相成的“本土化”发展,因为世界和市场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发展证券市场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国家不同。同样,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一定与资源贫乏国家不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吸收外来”经验的趋势,另一种是“本土化”的趋势。正如我国的“西医”和“中医”并行不悖一样:在同一所医院里,即有西医门诊,也有中医的门诊。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学试验,后者积累于三千年的经验,互相难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补充。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组调节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前面介绍过的西方学者所归纳出的模式不同,我国不象西方学者描述的那样,“四个构件”和“两条轴线”的组合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由“三个构件”与“两条轴线”组成。所谓“三个构件”是指:“政府”,“市场”和“法律”。所谓“三种规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将“三种构件”和“两种调节”组合起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存着三组调节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调节;2、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

第二种是“市场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市场调节;2、非程序化的市场调节。

第三种是“法律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法律调节;2、非程序化的法律调节。

三、非程序化行政调节“甲”型

在90年代初,国内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建立时,属于“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阶段。大家都还记得,当时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和深圳分行制定的,证券产业统一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主管。上市规模,俗称“盘子”,由政府计划部门来决定。企业申请上市要向政府体改部门申请上市“指标”。全国每年有多少上市规模已经由国家计划规定,分配给各个地方。由地方政府推荐本地的公司上市。但是,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时好时差,所以上市的计划赶不上证券市场的变化,已经得到上市指标的公司也不一定能够在当年上市。

国家选定到海外上市的企业也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批准,这些都是我们所熟悉的上市“流水线”,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这是我国市场调节模式的第一个阶段,尽管这个阶段的历史痕迹正在消退,但是,在将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痕迹。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转移到政府专门成立的主管部门手中。权力转移的意义很大,在对市场的调节方式上,虽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的痕迹,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权力比原来集中,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在上市方面的利益冲突也容易消减。

同美国相比,美国监管证券发行权力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关,是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的证券管理委员会。这种模式在我国只能参考,不能照搬。我国人口众多,从古至今有“一家千口,主事一人”的观念,所以“政府主导”型的证券产业不是最理想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目前发展阶段还是一种较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在我国《证券法》颁布前,我国的证监会先后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据统计有各种行政规章250多个。在行政规章的基础,证券市场管理方式从以“非程序化”,转变为以“程序化”的政府主导型调节。行政规章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行政规章已经是一种程序化的操作规程,比经济计划或行政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

四、非程序化的行政调节“乙”型

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另一种调节方式,这是带有东方文化特色的“非程序化政府调节”乙“型,或者称为”非程序化“政府官员个人调节。该调节方式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对市场的影响力并不小。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首长批条子“现象。正式政府主导调节方式是应该通过官方”红头文件“层层下达,盖有政府公章以示行政效力。但是,”首长批条子“是个别领导人将”指示“写在便条上的,没有公章,只有领导人签名。这种”条子“在政府部门也不会层层公开传达,而是专门写给主管负责人看的。”首长批的条子“属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表示,并不能代表政府的意思。”条子“的批出没有程序,是随机性的。而政府政策文件应该按照行政程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的。”条子“的效力基于领导人个人的魅力,与行政程序关系不大。

“首长批条子”有正面意义,可以通过简易方法,迅速解决下面的问题。但是,它也有负面问题。负面影响就是“非程序”,而非“程序”,是“人治”,而非法治。特别在处理证券市场违章操作案件时,“条子”可能导致处理同类案件的畸轻畸重,没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部分违规操作的业内人士被处罚,他们并不认为是因为违法才被处罚,而是推导出一个扭曲的公式:领导人“批示”的案子就是“赶上了”,结果等于“该着倒霉”。还有许多同样的情况,领导人没有说要查办,他们该着“命好”。如果市场不受“条子”的影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问题,就不会导出这样的不合理的公式。

另外,证券市场上还存在着另一种“非程序化人际关系调节”。这种调节主要表现在个别上市公司和个别证券市场业内人士的关系调节。1996年出现的“327国债期货事件”,1998年早期的“琼民源案件”和同年后期出现的“四川红光公司案件”等,分别反映了上市公司故意作假包装,会计师参与作假帐,律师参与作假文件。明知是“假”,明知作假违法,还要假包装上市,欺骗广大股民。这种调节的基础既非“行政计划”,亦非“行政规章”,更非“法律程序”,基础就是“人际关系”。为了人际关系,不惜牺牲原则;为了金钱利益,可以欺骗百姓。

在商业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以专业和操守获得市场尊敬。但在非商业和非程序化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弄虚作假并不感到脸红,因为他们依靠“关系”获得定单和客户,并非依靠专业与操守。在行政计划分配上市指标的环境下,“关系”调节还导致了个别政府官员的腐败和犯罪。

五、我国距离完善的市场还有多远?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遵守客观科学规律,也要依靠前人经验。所谓遵守客观科学规律,市场要按照市场内在的规律来发展,不可以违反规律;所谓依靠前人的经验,就是市场只能按照现实“可能”的条件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比较外国市场的历史发展,才刚刚起步。我国的市场发展还不能算是符合客观科学规律,也谈不到符合前人的经验。但是,幸运的是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平稳的。

《证券法》颁布后,标志着试验市场的阶段已经结束,“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已经结束。我国证券市场在1990年只有10家公司上市时,好比过小溪小河。现在有700多家公司上市,总市值超过万亿,已经发展成为大江大河了。小溪小河,可以“摸着石头”过去。现在在我们面前是长江黄河了。要在长江黄河上建大桥,不能靠“摸着石头”,而要依靠科学作基础了。

按照科学规律发展市场,就要让市场调节发挥作用。首先,市场基于大众的信任。我国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刚刚发行股票时,股民对发行的股票不信任。当时深圳政府动用了其行政号召力,要求政府公务员带头购买股票。广大股民看到政府的官员们买了,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购买股票。

当大众对市场的信用建立起来后,这种信任的保障就不应该再是政府了,而应该是法律。现在政府公务员“带头示范”不但再也没有使用过,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还被禁止购买股票。如今股民们已经比当年成熟多了,对市场的信任也已经建立起来。目前少数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包装上市的现象对大众信任的伤害非常严重,政府监督机关对此也是严厉查处。

其次,市场自我调节还要依靠游戏规则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证券市场严禁“内幕交易”,这种交易会严重损害市场游戏规则的公正,公开与公平。各国市场监管机关无不以最严厉的处罚禁止内幕交易。

再其次,市场调节的效率性,也是实现理想市场的重要条件。一个有效的市场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要采用先进设备和高科技通讯手段。广大股民在市场上要自己承担风险,但是他们不能容许市场的效率低下,更加无法理解市场上的时间被浪费。

法律与证券市场依赖的信任、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可以不直接发生关系,市场也可以通过政府行政计划,或依赖社会人际文化以及人际关系,来实现这样的联系。但是,考虑到社会成本太大,谈判时间浪费太多,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才是最节约社会成本的。证券市场的一方面,市场中的“游戏规则”依靠法律规范来维护,另一方面,合理的“游戏规则”的本质就是法律规范内容之一。当市场具备了一套被股民所信任的,被认为是公平、公开和公正,被公认为是有效率的证券交易“游戏规则”,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发挥自我调节的作用。我国最理想的市场模式就是政府完全不直接干预市场,完全由市场自我调节的模式。

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在计划基础上政府主导调节,还是在人际基础上的政府主导的调节,还是在行政规章基础上的政府主导调节,都是以政府主导调节为主要特征的。政府主导型调节不尽善尽美之处在于给市场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例如: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股不同价的B股,地方政府推荐本地企业上市的行政干预痕迹,弄虚作假包装上市欺骗大众股民的问题等。尽管如此,我国市场中的政府主导型调节还是主流模式。

六、市场在《证券法》出台转型的契机

1998年12月29日,我国的《证券法》在9届人大第3次常会获得通过,证券领域具有严格意义的法律终于出台。它标志着证券市场“无法有天”试点阶段的结束,预示着“有法有天”的阶段的开始。《证券法》的出台还标志着一种新的转型开始,从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向程序化的政府调节转型,最终再向“有法无天”的程序化的法律调节转型。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4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wTo的加入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对此,我们应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一是利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条款.制定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二是从业务结构来说.我国可适当地向外资证券商和投资银行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的业务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三是通过探索中外合资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海外券商和投资银行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券商上市.五是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是中国券商发展的必经之路.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5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证券信息披露应采取什么样的规则,才能使各国监管当局既能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以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又能降低市场风险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已经形成。与之相伴而生的一个问题是,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证券信息披露应采取什么样的规则,才能使各国监管当局既能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以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又能降低市场风险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分析和比较了国际证券市场上两种信息披露规则的效应,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所裨益。

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选择

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可以从中获益。作为筹资者的发行人可以获得来自国外的融资,这有助于其信誉度的提高并增加其股份价值,市场风险的减少也会使资金成本得以降低;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在国际范围内的投资分散及增加风险收益的机会;对于接受外国上市公司的国家而言,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并由于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从而获取可观的收益。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信息披露这一关键因素。根据Saudagaran等人的研究,信息披露成本是跨国证券发行人在选择其上市地点时所考虑的最重要方面,只有当其跨国发行上市的收益超过其为此所必须遵守的披露成本时,这种行为才变得可行。投资者也需要一套有效的披露系统,从而低成本地获取对跨国证券进行准确定价所必需的信息。有效的信息披露还可以防止管理机会主义行为,减少欺诈和市场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而,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

根据Hagerty&Fishman和Verrecchia等人的研究,在披露有成本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或已经上市的公司不会自愿披露其相关信息,为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披露,监管当局必须进行强制性披露的监管。于是,监管当局往往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为了保护大量的个体投资者,各国往往采取相对较为严格的、适合本国情况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这种增加的披露成本往往又会促使重视信息披露成本的发行人转向其他市场,进而带走更多的投资者,从而与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背离。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成为证券市场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国际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而言,一种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各自为政的“监管性竞争”(regulatorycompetition)规则,各国监管当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制定,与其他国家的披露规则关联不大;另一种是信息披露的“一体化”(harmonization)规则,不同国家之间共用相同的披露标准,这种方法已被欧盟区国家以及某些双边国家之间(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双边披露系统MIDS)所采用。为了找出最佳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必要对这两种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利弊进行分析。

监管性竞争规则及其缺陷

信息披露的监管性竞争是指各国不同的监管体制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最有效的监管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形成的一种竞争。这种理论源自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这一思想,即竞争性均衡可自动生成。我们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理解这一过程。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监管体制较为严格的市场中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并较少地承受欺诈和市场操纵的风险,因而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取更高的期望发行价格。在监管体制较为放松的市场上,投资者更易受欺诈,他们为取得所想要投资公司的经营等相关信息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证券发行价格当然要打个折扣。因而,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假若证券折价不能弥补投资者因此付出的额外信息搜集成本,他们就不会在监管体制较为放松的市场中进行投资。相应地,由于严格的信息披露也有成本,假若发行人获取的证券发行价格不能弥补其承受的信息披露成本时,他们也不会在这种市场中发行证券。投资者和发行人两方面的力量促使监管水平达到竞争性均衡。此外,不同监管体制之间可以相互学习,进而引发监管创新。然而在现实中,监管性竞争所依赖的完全竞争状态事实上并不存在,各种市场失灵和缺陷使这种信息披露规则并不能达到其最佳的经济效率。这主要表现在:

1.信息成本。在监管性竞争框架中,市场参与者应能评价各个国家不同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而对这些信息的搜集和评价是需要付出相当成本的。发行人和投资者需要从世界各国查找各种不同语言和形式的资料,并加以整理、比较和分析,以找出最有效的监管体系。这种信息处理过程并非一劳永逸,他们必须对市场中那些潜在的在监管方面的所有变动作出连续性评价。这都增加了资金成本,并使市场参与者可能无法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作出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由于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哪个市场能为其提供更好的保护,因而他们往往对所有市场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都打个折扣,导致逆向选择现象的产生。那些监管质量低下、信息披露要求低的市场就会获取竞争上的优势。此外,当国内监管当局意识到市场参与者面对较高的信息处理成本时,他们会将监管价格制定在高于竞争性均衡的水平之上。只要这种价格的上升尚未超过投资者或发行人对这种变化进行估价并向其他市场转移的成本时,监管当局就不用担心这种超过均衡水平的监管价格会使已有的市场参与者退出该国市场。

2.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方面存在壁垒。监管性竞争理论认为,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从监管效率低下的市场转移到更加有效的市场中去。这种行为会对监管当局形成约束,从而消除无效率的监管。然而,发行人和投资者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进入和退出并非完全自由,由于存在诸如外汇管制、差别税收政策及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等监管性壁垒,市场主体在跨国市场交易时必须承担额外的成本。除非这种交易的收益能够弥补这些额外的成本,否则他们将不会选择跨国交易。这样,监管壁垒的存在实质上造成了对市场的分割,由此降低了国际证券交易中的收益。此外,一国监管当局往往对来自国外的市场参与者提出比国内经济主体更为苛刻的要求,如美国对在其国内进行跨国证券发行的公司要求披露比国内发行人更为详尽的信息。这种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成本高昂,还往往使国外发行人处于与其母国市场的同类发行企业更加不利的竞争劣势上。还有一些非监管壁垒因素会促使市场主体放弃跨国融资。由于在其本国内有着更高的信誉,发行人在本国所受到的认可程度更高,因而在国内资本供给充足的情况下更乐于在国内融资。离岸金融所存在的货币风险、政治风险、清算风险等风险也形成了对跨国投融资的障碍。由于各种形式壁垒的存在,国内监管当局得以实施效率低下的监管措施,而无须担心市场主体会转移到其他国家市场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只要这种低效监管体系所带来的成本少于其在国内交易带来的好处,并超过离岸交易的额外收益,市场主体仍会留在其国内进行活动。

3.市场控制力。就像产品市场一样,国际证券市场中也存在着某些具有特殊控制力的国家,它们在市场中形成了或多或少的垄断性决定力量。美、英等少数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就具备了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地位,从而可以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在高于最佳效率水平之上,在跨国融资活动中的发行人和投资者也必须承受由于遵守这种低效监管而带来的额外成本。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改革及私有化过程中所需的大量资金无法在其国内满足,因而这些国家的企业不得不转向国外市场融资,它们的资金需求曲线就变得缺乏弹性。当全球资本的供给方(如美、英等国)提高其信息披露要求时,在其市场内的资金需求下降幅度就会很小。对投资者而言,其对全球资本的需求也是缺乏弹性的。为了进行充分的投资分散化,只要其投资组合风险的降低能够弥补其承担低效披露规则的额外成本时,投资者在进行跨国界的分散组合投资时就会包括那些低效市场。

4.管理机会主义。问题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在某些情况下,经理往往更倾向于那些增加其自身财富的规则,而将股东的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这样,在选择跨国发行地点时,经理并不总是从对股东最有利的角度来进行决策。当某种行为给经理所带来的潜在收益占其为公司价值带来收益的比重较大时,公司的管理者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信息披露是监管公司经理业绩的有效手段,健全的披露制度会减少经理从事内幕交易等利己主义行为,经理就会偏好选择那些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太严格的国家进行证券发行。尤其对那些母国披露要求不严的跨国证券发行人而言,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更为严重(如在欧盟及美、日等国进行证券发行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发行人)。各个国家采取松紧不同的披露要求就为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便利,譬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己交易或为粉饰报表而进行“收入平滑”处理。1993年,戴姆勒-奔驰公司按德国的标准披露的中期报告为盈利2亿德国马克,而按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则为亏损10亿马克。此外,德国和日本还允许公司利用各种补贴和津贴进行利润隐瞒,英国则允许国外发行公司按照其母国标准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这实际上是为经理层进行损害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开了“绿灯”。

5.各国为争取更多的发行人而进行的恶性竞争。由于吸引更多的国外发行人会给本国带来巨大的利益,再加上发行公司的经理层偏好披露监管较松的体制,各国往往竞相降低信息披露要求的门槛。一国可以通过宽松的披露要求将更多发行人及相应收益留在国内,而将其负面效应由全球的投资者承担。这种情形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更加严重。由于一国可以通过放松信息监管从而使众多发行人通过在其国内登记而通过网络在全球发行证券,各种欺诈行为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更容易产生。尽管各国监管当局都知道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保持一种合作的均衡对各方都是最好的,但在这种类似“囚徒困境”的博弈中,各国往往只能将披露规则制定在低于理想的水平之下。

以美国的NYSE、NASDAQ和AMEX几个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为例,多年来,NYSE一直不允许那些具有超级投票权的公司上市,而其他两个交易所在这方面则没有限制。在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公司的管理层面临更多的敌意收购的压力,许多公司经理更关心的是其工作的稳定而非股东的利益,因而逐渐转向NASDAQ和AMEX进行上市,这样就可以通过超级投票权来防止被敌意收购。由于竞争的压力,NYSE在1994年以后也不得不放松要求,允许上市的公司可以拥有超级投票权。与此类似,1994年以后,英国和日本也经历了这样一个放松披露监管要求的过程。

一体化规则的优劣及其实施构想

证券信息披露的一体化规则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相互适用(reciprocity)原则,二是普遍适用(commonality)原则。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体制较为相似,经济联系较为紧密,这些国家之间可以互相承认对方国家体制的信息披露标准。后者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统一标准,每个国家都根据这个标准修订自身的规则,但在最初时这些国家之间的规则并不一定相同。由于国家之间最初的披露规则常常并不一致,因而一体化规则更多的是体现为普遍适用原则。

在实行信息披露的一体化规则后,对监管性竞争造成影响的市场缺陷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由于各国实行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投资者(不管是职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仅仅需要熟悉和分析这套标准的信息披露规则,就可以获取对证券进行准确定价所需的全部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了信息成本。同时,这也会降低跨国发行人遵守多种监管框架的成本,消除经济主体进行跨国转移的壁垒,为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形成均衡提供了可能,并促成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市场。投资者可以方便地对国外进行投资,资本能够容易地转移到所需资金的国家中去,资金的最终来源已变得不再重要。因而,少数国家垄断全球资本市场的现象将大为缓解,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和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一体化规则实行后,恶性竞争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并可将管理机会主义行为降至最低限度。

由于发行人和投资人在参与国际融资活动中都承担着相当的成本,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后无需再去遵守各种各样的披露标准,这可以帮助他们大大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资本成本。从发行人的角度看,信息披露成本是其进行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相当的发行人为了避免高额的信息披露成本转而在私人市场或OTC市场上进行交易。一体化规则实施后,发行人仅需按照其与其母国相同的披露标准进行准备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种资料,这样会促使更多的公司转向全球进行公开市场发行,那些已经上市的跨国企业也会从各种周期性报告的成本降低中受益。从投资人的角度看,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后,他们再也无需分析各种样式不同的报告,不同国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也会大大增强,投资者就可以运用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进行风险收益的衡量和比较,这会鼓励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并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一体化规则还可以促进竞争。通过消除投资壁垒、增强流动性、降低信息成本及减少市场控制力效应,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为竞争的形成排除了障碍。发行人和投资者更容易进入国际市场,这会促使各国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同国家及其交易所会通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便捷的登记程序、更高的流动性、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更加有效的交易和清算系统来进行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形成更高层次的均衡。此外,由于投资者面临的是来自全球范围内的资金需求,并且能够运用一体化后的披露规则对各国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比较,因而只有那些优质的企业才能被投资者纳入到其风险资产组合之中,企业之间也会因此而增加竞争。

普遍适用的一体化披露规则并非是生成一个由“全球监管者”管制下的单一的证券市场,各国政府出于对问题的担心会强烈抵抗一个全球监管者的存在。这种规则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应由一个在目前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下所形成的“全球协调者”性质的国际性组织来完成。这种全球视角的规则可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本框架,适用于那些不准备在国外上市的公司;二是全球框架,适用于那些跨国发行并在国外上市的公司。全球框架应被那些进行公开发行公司所在国所接受,并包括除基本框架之外的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发行人母国进行投资的相关具体细则。

当然,一体化规则也并非尽善尽美。这种规则的实施需要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协商,来自政治上的抵制会对一体化进程造成障碍。此外,从现在的监管性竞争体制向一体化规则进行转换也会产生相当的过渡成本。但是,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在全球证券市场出色的工作已经向我们表明在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协调是可行的。由于一体化规则着眼于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而它应有对国际市场中的投资融资活动的潜在约束能力,并且要优于各国现存的监管性竞争规则。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只要这种信息披露的一体化规则能够比各国国内现存的披露规则更有效率就足够了,我们并不期望获取一种完善无缺的新规则。

对我国的启示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6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赫斯特指数分形维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现有的资本市场理论在我国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特别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有效市场假说(EMH)及CAPM在我国股市应用的可能性,并对CAPM、APT等线性模型在上海或深圳市场的有效性进行计量检验。但由于在样本选取、基本假设和方法上的差异,往往得出相互矛盾的结果,难以形成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程度的共识。与此同时,应用非线性动力学研究我国资本市场正在起步,出现了一些理论和方法评价方面的文章,但资本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深入系统的实证研究较零散而不系统。有鉴于此,本文运用分形与混沌方法探讨了我国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的Hurst指数以及分形维,并对其进行比较,得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符合分形市场假说,具有混沌与分形的特征,以期向投资者和管理部门提供建议。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Mandelbrot在1972年首次将R/S分析应用于美国证券市场,分析股票收益的变化(Peter,1994),对于一个时间序列Xt,把它分为A个长度为N的等长子区间,对于每一个子区间,令:

其中,Xt,a为第a个期间的累积离差,xu为第u时刻的观测值,Ma为a期间xu的平均值。对每一个子区间,可得到N个累积离差,这N个极差中最大和最小值之间的差就是极差R:

为比较不同类型的时间序列,Hurst用原来的观测值的标准差S去除极差R,这个“重标极差”应该随时间增加,Hurst建立了以下关系:

其中,R/S表示重标极差,N为区间长度,a为某一常数,H为Hurst指数,且0≤H≤1。

对每个子区间计算出R/S,可得A个R/S,求出这A个R/S的平均值,可得出用N来等分时间序列下的R/S值,用不同常数N来等分,就可得到不同的R/S,据R/S随着N的变化关系,可研究时间序列在不同时段的统计特性。

Hurst指数可衡量一个时间序列的统计相关性。当H=0.5时,时间序列就是标准的随机游走,不同时间的值是不相关的,收益率呈正态分布,即在EMH下出现的状态。当H=0.5时,时间序列就是标准的随机游走,不同时间的值是不相关的,收益率呈正态分布,即在EMH下出现的状态。当0.5

反之,当H<0.5时,存在逆状态持续性,时间序列是反持久性的,若序列在前一个期间向上(下)走,则它在下一个期间就越有可能向下(上)走,这种反持久的强度随着H接近于0逐步加强(史永东,2000)。当H≠0.5时,收益率不再呈正态分布,时间序列各个观测值之间不是互相独立的,后面的观测值都带着之前的观测值“记忆”,这种“记忆”是长期的。随时间延长,前面观测值对后面观测值影响越来越少。故在此情况下,时间序列是一长串联系的事件叠加起来的结果。时间序列上的一个观测值对后面观测值的影响度可以用关联尺度来度量,即:

其中,C(t)为关联尺度函数,表示现在对未来的影响。对(3)式两边取对数,得:

因此,找出R/S对于N的log/log曲线的斜率,就可以得出H的估计值。

总之,判断一个系统是否存在混沌现象,即是否有奇异吸引子,最常见的方法有两种:其一,系统对初始条件的依赖性是否敏感,这主要通过计算李雅普诺夫指数来衡量;其二,系统相空间中的吸引子是否具有自相似结构的分数维几何体。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来判断系统是否具备混沌和分形特征,公式如下:

其中,H为赫斯特指数;α是时间序列的概率空间的分形维数,α是概率空间的分形维,α度量的是概率密度函数尾部的肥胖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混沌与分形分析

本文选择的样本区间从1992年5月22日到2004年12月30日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圳成分指数周收盘价,以及这一时期的月收盘价,分别求得沪市与深市的周收盘、月收盘指数收益率。

采用R/S分析法分别计算沪深两市的赫斯特指数,在估计和回归过程中,使用股指的对数收益率,令:

其中,pt为股票t时的价格,St为股票t时的对数收益率。之所以采用对数收益率是因为对于R/S分析而言,对数收益率比百分比收益率更为适用,因为R/S分析中的极差是对于平均值的累积离差,对数收益率加起来等于累积收益率,而百分比收益率则不具备这种性质。为了去掉St序列的线性相关性,对St进行AR(1)回归得残差序列为:

其中:a和b为AR(1)的系数,xt为残差。因为线性依赖性会偏离赫斯特指数H或容易导致第一类错误的发生。通过取AR(1)的残差,可以消除或降低线性依赖性程度,同时也可以消除通货膨胀性的增长。经变化得到一个xt序列,于是问题转化为对序列进行R/S分析。本文对我们对上海股市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

对于上海市场,本文对R/S在整个值域上作线性回归的log/log图,如图1所示。

从回归结果可知,H=0.601,较高的R2(0.974),较高的F值(706.808),较低的标准差(0.05)表明回归的拟和程度相当好。根据公式(4)计算相关性C(t)=15.03%,相关性和H的高值显示出上海股票市场具有分形结构和较强的持久性,它不是随机游走过程,而是一个有偏的随机游走过程。

同理对深圳股市进行回归分析,从结果可以看出,H=0.625,R2(0.995),和F值(3443.738)都较高,标准差(0.025)较低,表明回归的拟和程度相当好,相关性(C(t)=18.92%)和H的高值显示出深圳股票市场同样具有分形结构和较强的持久性,不是随机游走过程。

由于沪深两市的赫斯特指数的估计值分别为0.601和0.625,均大于0.5,意味着沪深两证券市场都具有长期记忆性,是一种持久性的时间序列,变量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正相关的,具有趋势增强的特性。同时,深圳成指的赫斯特指数数值要略大于上证指数的赫斯特指数数值,这可能与所考察两种指数的构成方式不同有很大关系。

本文对R/S在整个值域上作线性回归,得到沪市的赫斯特指数之后,由α=1/H可以求出上海股票市场的概论空间的分形维为1.6639,同理可以求出深市的赫斯特指数为0.625,深圳股票市场的概论空间的分形维为1.6。

本文结论与建议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首先得出我国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分布并不是正态的,而是典型的分形分布。其次,计算了沪深两市的赫斯特指数,分别为0.601和0.625,可以看出在同一时期,上海和深圳的赫斯特指数近似相等,这表明,两个交易所均处于同一个大环境下,变化的趋势基本相同。同时,深圳成指的赫斯特指数的数值要略大于上证指数的赫斯特指数数值,这可能与所考察两种指数的构成方式不同有关系。

Hurst指数大于0.5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分形概率分布的持久性时间序列,它们遵循有偏的随机游走,变量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正相关的。如同赫斯特描述的那样,市场表现出趋势增强行为,而不是均值回复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符合分形市场假说具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股市的投资者结构具有以散户为主的典型特征。首先,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在同一时间获得信息的质与量不同。一般来说,散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是一种典型的“无信息投资者”。其次,投资者并非是完全理性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因投资者的知识、能力与经验的差异,对同一信息集的处理方式和反应也是不同的,决策有差异。在一个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这种差异更加明显。最后,散户投资者典型的投资行为特征是“跟风”,这种跟风投资行为将使市场持续增强的特征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