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数据报告范例6篇

非遗数据报告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1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对法条的评析:

(一) 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 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析:

纵观我国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现行立法,即《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除内容过于简略,难以适用外,尚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即对遗失物的归属,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得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拾得人对于拾得物将永远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导致资源浪费,有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失主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并且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虽然规定了失主应偿还支出的费用,但这是与拾得人的实际劳动相对应的,不是报酬。而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并且归还是无偿的。显然,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平衡的,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这种无偿归还制度在现实中受到挑战。因为,首先,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却得不到失主给予丝毫的利益,则没有返还拾得物的积极性,倒有可能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其次,如果无偿归还,等于认可失主对因为不谨慎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这就会导致人们以低效率的方式行事。再次,这种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的现实可能性仅仅体现在那些已明知拾得人身份的人身上,而对身份不明的拾得人无多大的约束作用。最后,片面强调无偿归还的道德意义,是脱离社会实际的,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是很难收到成效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可知主要与道德规范相互配合的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了很大差距。针对其存在的不足,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完善遗失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

二、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遗失物拾得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遗失物经法定期限找不到失主时,又会出现归属争议,如采日尔曼法由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经法定期限找到失主,则涉及遗失物返还问题。现实中,因为悬赏行为与不悬赏行为的并存,法律又无获酬规定,则形成了有赏而交者获酬无赏而交者无酬的不公平社会现象。此外,现实中也出现了大量由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立法应改无偿归还制度为失主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对悬赏广告加以规范,即可合理地规范失主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参酌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来判定和解释本国法律,系现代文明国家之通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失物立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是极为必要的。

一、遗失物归属制度

(一)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

罗马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失主赔偿费用,且无权请求报酬。

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

(二)我国应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

比较两种立法例,不难看出,罗马法在拾得人尽了应尽的义务后仍找不到失主时,又 将出现遗失物归属的确定问题。而日尔曼法的规定则恰当地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基于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适宜的要求,并有利于物尽其用,兼顾了所 有人与拾得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显然,也存在上述罗马法产生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发生债之关系,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即拾得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即尽了应尽的义务,如通知义务、保管义务、报告义务后,遗失物于法定期间经过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遗失物返还制度

(一)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例: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可见,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二)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立法及现在实践中的实证分析

从我国历史上的立法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奖惩并重的,如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

虽然,我国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失主应给予拾得人报酬,但一些地方对此的尝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据1997年10月9日《人民公安报》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规定,按照所拾得物价值1%至5%奖给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奖金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然后由遗失人支付。推行拾物有奖6年多来,出管办共收到驾驶员上缴物达4600多起,平均每年700多起,是该办法推行以前的3倍多。所缴拾物有手机290 余部,其他还有现金、照相机等总价值700余万元。由此不难看出,有无奖励,极大地影响着遗失物交还数量和重大价值物品归还的比例,这种名义上的奖励,实际上就是由失主支付酬金。从重庆的这个作法所产生的巨大实效来看,无疑为我国民法建立失物归还失主应付酬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证

(三)有偿付酬制度的确立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丢失物品后,悬赏或不悬赏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应确立一种有偿付酬制度来加以规范,以尽量消除不同情况产生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1、一般规定。我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赋予悬赏广告行为人以悬赏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失主付酬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参照各国的规定,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无返还积极性,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在我国立法上,可参照《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58条规定:(1)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3)遗失物的价值应由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4)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按比例规定后,在确定遗失物价值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遗失物为有价证券。因有价证券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并非权利的主体,是否是动产仍存在争议,况且有价证券遗失后,原持有人可依法通过公式催告程序宣告其失效。因此,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主张,“于计算其价值时,不得不加以变通,而依个别情形解决。”“只能准用遗失物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以借鉴。

第二,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此时报酬如何确定?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如拾得物仅对有权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此种规定,可以借鉴,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

2、悬赏广告。

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然而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笔者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 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关于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2

近日,在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审议后,珠算正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是我国第30项被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而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拥有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珠算是中国古代的重大发明,伴随中国人经历了1800多年的漫长岁月。它以简便的计算工具和独特的数理内涵,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计算机”。然而近年来,算盘好像从人们的生活里消失了一般。2001年教育部门颁发的《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中,珠算被取消,原因是珠算的计算功能已被计算器代替,取消珠算教学还可为学生减负。这意味着“零零后”们可能不知道珠算为何物。

食文化世界遗产达到6项

近日,韩国“腌制越冬泡菜文化”正式被列入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此,食文化世界遗产达到6项,其他5项为“法国美食”“地中海美食”“墨西哥传统美食”土耳其传统美食“keskek”以及日本料理“和食”。

中国仅24%老人靠养老金生活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了中国老年人状况。数据显示,老年人口中有30%的人还在劳动,在农村这一数据达到40%。从1990年至今的20多年里,城市老年人的

在业率一直下降,现在保持在5%左右,但农村的在业老年人口却在增长,目前为40%左右。据专家介绍,在我国已经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以后,2010年能够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只占到24%。其中,在城市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人达到2/3,但农村只有4.6%的老人能靠养老金生活,有41.2%的农村老人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依靠家庭成员供养的比例达到47.7%。

古代公务员的“官邸制”

自秦汉起,中国古代的赴任官员就由国家提供住房。不过,那时的官员住房不叫“官邸”,而叫“官舍”。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自秦汉以来,各级政府主要首长的生活区域都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内,俗称“内衙”或“私宅”,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一般情况下,官舍也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

越富裕的人寿命不一定越长

人们通常认为,生活越富裕,人的寿命越长,但荷兰最新研究报告了这一观点。研究指出,部分发达国家的经济情况越好,年长者的死亡率也越高。这份报告分析了包括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美国和欧洲等国在内的19个发达国家1950~2008年的经济增长数据和死亡率,发现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1个百分点,70~74岁男性人口死亡率提高0.36%、女性增加0.18%;40~45岁男性人口死亡率上升0.38%,女性增加0.16%。专家称,这一研究结果让人非常意外。报告作者猜测,经济发展蓬勃时,年轻族群面临更多工作要求,因此比较没有时间关心或照顾年长者,这或许是年长者死亡率升高的因素之一。

佛祖生于公元前6世纪?

美国、英国与尼泊尔等国人员组成的一个国际考古队最近报告说,为揭开佛祖诞生时间之谜,他们在摩耶夫人庙内进行挖掘,结果发现了一个此前未知的木结构寺庙遗迹,放射性碳技术等测试表明它是一座公元前6世纪的建筑。佛教古籍记载,释迦牟尼出生时,其母亲摩耶夫人曾手攀蓝毗尼园中的一根树枝。而最新研究表明,这个木结构遗迹的布局与其上的砖造庙宇相同,中央包含了一个开放的空间,其内部确实存在古代树根。专家认为,这项考古发现有两大意义:首先,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佛教建筑,它不是用砖或石头,而是用木头建造的,它第一次让我们了解到早期佛教建筑的模样;其次,这个木建筑表明释迦牟尼可能出生在公元前6世纪,或许有望帮助解决有关释迦牟尼出生时间的争议。

金钱并非越多越幸福

最新研究发现,金钱可以买来快乐,不过这快乐是有限度的。据报道,英国华威大学研究人员发现,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提高时,国家幸福指数也会上升;但是随着财富继续增加带来了更高的欲望,幸福感反倒减少了,而且常常会导致失望。该校和明尼苏达大学发表的联合报告说,在富裕国家,这个“甜蜜节点”是人均GDP大约3.6万美元;在这个数值过后,随着想要更好的房子、更好的教育和更多的消费,导致紧张和焦虑增加,人们幸福的感觉反倒降低了。该调查发现,在人均GDP低于6700美元国家里,获得最高生活满意度的人数会比人均GDP达1.8万美元的国家少12%。但是,一旦国家跨入人均GDP达2.04万美元的门槛,财富带来的幸福感的提升就不那么明显了。

美洲印第安人有欧洲血统?

一具埋葬于东西伯利亚贝加尔湖畔的马尔他的古尸,给人

类学家们带来了两大意外发现,并最终揭示美洲印第安人有欧洲血统。据报道,这具古尸是个小男孩,死于2.4万年前。人类学家的意外发现之一是,小男孩的DNA跟西欧人的一致。这显示,在最后一个冰河时期,来自欧洲的人类在欧亚大陆上东行的距离比之前估计的要远。虽然马尔他男孩的皮肤和毛发没能保存下来,但他的基因显示,他应该有着褐色头发和褐色眼睛,皮肤上有雀斑。另一个意外发现是,他的DNA跟当代印第安人的DNA吻合比例大概在25%。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最先抵达美洲大陆的是与东亚人有血缘关系的西伯利亚人的后裔。而现在,似乎第一批到达美洲的是到过西伯利亚的西欧人和东亚某地人的混血。专家估计,通过基因流动的形式,14%~38%的印第安人的祖先都源于这一支古老种群。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3

关键词:遗失物遗失物拾得悬赏广告有偿付酬

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的无偿归还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这种关系,需要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一种双轨制度,即在遗失物通知、公告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时,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使得物尽其用;有人认领时,则适用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从而使失主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

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法条评析

一、遗失物的界定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①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对法条的评析:

(一)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

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析:

纵观我国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现行立法,即《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除内容过于简略,难以适用外,尚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即对遗失物的归属,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得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拾得人对于拾得物将永远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导致资源浪费,有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失主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并且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虽然规定了失主应偿还支出的费用,但这是与拾得人的实际劳动相对应的,不是报酬。而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并且归还是无偿的。显然,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平衡的,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这种无偿归还制度在现实中受到挑战。因为,首先,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却得不到失主给予丝毫的利益,则没有返还拾得物的积极性,倒有可能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②其次,如果无偿归还,等于认可失主对因为不谨慎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这就会导致人们以低效率的方式行事。再次,这种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的现实可能性仅仅体现在那些已明知拾得人身份的人身上,而对身份不明的拾得人无多大的约束作用。最后,片面强调无偿归还的道德意义,是脱离社会实际的,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是很难收到成效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可知主要与道德规范相互配合的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了很大差距。针对其存在的不足,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完善遗失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

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遗失物拾得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遗失物经法定期限找不到失主时,又会出现归属争议,如采日尔曼法由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经法定期限找到失主,则涉及遗失物返还问题。现实中,因为悬赏行为与不悬赏行为的并存,法律又无获酬规定,则形成了有赏而交者获酬无赏而交者无酬的不公平社会现象。此外,现实中也出现了大量由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立法应改无偿归还制度为失主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对悬赏广告加以规范,即可合理地规范失主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参酌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来判定和解释本国法律,系现代文明国家之通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失物立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是极为必要的。

一、遗失物归属制度

(一)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

罗马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失主赔偿费用,且无权请求报酬。

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③

(二)我国应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

比较两种立法例,不难看出,罗马法在拾得人尽了应尽的义务后仍找不到失主时,又将出现遗失物归属的确定问题。而日尔曼法的规定则恰当地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基于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适宜的要求,并有利于物尽其用,兼顾了所有人与拾得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显然,也存在上述罗马法产生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发生债之关系,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即拾得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即尽了应尽的义务,如通知义务、保管义务、报告义务后,遗失物于法定期间经过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遗失物返还制度

(一)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例: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可见,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要简明得多。该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显见,该条规定之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970、971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

日本则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二)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立法及现在实践中的实证分析

从我国历史上的立法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奖惩并重的,如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④

虽然,我国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失主应给予拾得人报酬,但一些地方对此的尝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据1997年10月9日《人民公安报》.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规定,按照所拾得物价值1%至5%奖给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奖金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然后由遗失人支付。推行拾物有奖6年多来,出管办共收到驾驶员上缴物达4600多起,平均每年700多起,是该办法推行以前的3倍多。所缴拾物有手机290余部,其他还有现金、照相机等总价值700余万元。由此不难看出,有无奖励,极大地影响着遗失物交还数量和重大价值物品归还的比例,这种名义上的奖励,实际上就是由失主支付酬金。从重庆的这个作法所产生的巨大实效来看,无疑为我国民法建立失物归还失主应付酬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证。⑤

(三)有偿付酬制度的确立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丢失物品后,悬赏或不悬赏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应确立一种有偿付酬制度来加以规范,以尽量消除不同情况产生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1,一般规定。我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赋予悬赏广告行为人以悬赏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失主付酬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参照各国的规定,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无返还积极性,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在我国立法上,可参照《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58条规定:(1)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3)遗失物的价值应由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4)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按比例规定后,在确定遗失物价值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遗失物为有价证券。因有价证券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并非权利的主体,是否是动产仍存在争议,况且有价证券遗失后,原持有人可依法通过公式催告程序宣告其失效。因此,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主张,“于计算其价值时,不得不加以变通,而依个别情形解决。”“只能准用遗失物规定”。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以借鉴。

第二,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此时报酬如何确定?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如拾得物仅对有权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此种规定,可以借鉴,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⑦

2,悬赏广告。

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⑧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然而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笔者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⑨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⑩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关于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11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第二,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结语

总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对遗失物的归属和返还加以规范,能更好地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着的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纠纷,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创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在立法上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要处理好借鉴外国法与结合我国国情的问题,要处理好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的关系等。所以,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并相应作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必将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李淑梅,山西昔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郜永昌,山西忻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②黄少安.李振宁,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J].民商法学,2002、9

③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④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1

⑤人民公安报[N]1997-10-9

⑥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M].台湾:台大法学丛书编委会1976年版,第45页

⑦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⑧张广兴.债权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第59页

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84页

⑩张永华.悬赏广告诸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1997、7

11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J],法学家,1998.6,第70页

OnPickingUpLostProperty

Abstract:ThroughanalyzingArticle79,section2ofourCivilGeneralRuleandtherelatedjudicialinterpretation,thisarticlewillexploreandappraisethecivillegislativesystemofChinaconcerninglostproperty.Atthesametime,itwillpointouttheexistingdisadvantagesandsuggestthatakindofdouble-track-systemonlostpropertylegislationdecidingtheownershipofthelostpropertyandstandardizingthereturnsystemshouldbebuilt.Also,thepapershowsusindetailthecontentofthissystemconnectingwithothercountries''''andregions''''legislativecasesaswellastheauthenticproofinChinesehistoryandinpractice.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4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及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研究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探究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探析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 海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技术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保护与管理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探讨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浅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 中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探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相关探讨 面向剪纸艺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研究 三维数字化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研究 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福建大田县板凳龙的数字化影像再现与保护 IT新形势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5]The Library of Congress. American Memory form the Library of Congress)[EB/OL]. [2011-04-15]. .

[6]张志清.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古籍建设和服务[EB/OL]. [2011-04-17]. http:///service/wjls/

pdf/09/09_14_a9.pdf.

[7]Andrew Green. Overview of networking cultural heritage initiat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C/OL]. [2011-04-11].http:///IV/ifla71/papers/01

8e-Green.pdf.

[8]European Cultural Heritage Online (ECHO)[EB/OL]. [2011-04-16]. http://echo.mpiwg-berlin.mpg.de/home.

[9]Asia/Pacific Cultural Centre for UNESCO (ACCU). Asia-Pacific Database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B/OL].[2010-09-09].http://accu.or.jp/ich/en/.

[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11-04-15].http:///zwgk/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11]山西日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成立[EB/OL].[2011-04-20].http:///20090614/n26451

4396.shtml.

[12]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EB/OL].

[2011-04-21]. http:///channel.asp?id=

3&aid=58&c=13.

[13]苑利,顾军. 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6-269.

[14]周建琳. 中国初步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EB/OL].[2011-05-02].http:///cul/news/201

0/06-14/2344560.shtml.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5

其实,这么说并不准确。因为对大多数人类遗传学来说,便于消费者使用的测试很难解释DNA变异的意义。在我把试管寄出几周后,收到了一封邮件,通知我检测结果已经在23andMe公司的网页上了。尽管点击查看我的血统报告很有意思,但我对影响自己健康的遗传性状分析却不那么有兴趣。

我的报告里最大的疾病风险是什么?我有5.2%的可能在以后会患有不宁腿综合征,比一股人的风险要高24%。我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风险比平均值略低,患有肥胖症的风险则属一股水平。然而,这些结论并不是特别有意义。新的研究也许会发现我的基因组携带一个老年痴呆症高风险的变异。而对肥胖症来说,遗传的影响可以被生活方式抵消。

不过,测试结果确实也包含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我的基因组带有的一些标记表明我对普通血液抗凝剂的敏感度比一股人的平均值要高。目前我还不需要这种药物。但如果情况有变,比如我突发心脏病,那么这个信息对帮助医生开出剂量合适的、也许可以救命的药物就很重要。我还找到了改喝脱咖啡因咖啡的动力,我的报告说我是一个代谢咖啡因缓慢的人,这和一天喝几杯咖啡的人(比如我)的心脏病发作风险存在相关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的运气不错,因为报告中没有什么扎眼的结果。“大约40%到50%的客户和你拿到的结果差不多一他们没有什么指标特别显眼,”23andMe公司的高级研究主任乔安娜・芒亭说。但对很多人来说,这些结果可能会更有意义。她表示“以黄斑变性为例,(报告中指出的)风险范围在0.1%到74%之间,心脏病的风险范围也很大:在10%到50%之间。”

但是大部分人很难理解这些范围的意义。而且目前医学界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这种测试并起到帮助还不得而知。休斯顿贝勒医学院的遗传学家和内科学专家莎朗皮隆(Sharon Plon)说:“我的病人曾把这些报告给我看,但我没有花很多时间看报告结果。因为这不是我开具的检测,”现在缺乏证据证明这些测试可以提示并改进对病人的护理,她说: “除非这类测试成为循证医学的一部分,医生将会回避使用它们。”

像23andMe这样的个性化遗传公司一股会在每个顾客基因组中那些已知人类会发生变异的位点上确定DNA碱基对,随后向顾客解释科学研究的结果。测试会以至少几百美元的价格直接卖给顾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参与其中。201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信警告了几家公司,认为它们的产品属于医学设备,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不过目前仍没有稳固建立的具体监管措施。同一年,美国的政府问责局向四家公司寄送样本,得到了矛盾的结果。

因为对这些结果的解释很不确定,而且遗传学和疾病风险之间的联系有时本身就很弱,所以一些批评者反对直接向消费者直接出售这样的测试。而这类销售在某些国家(比如法国)和美国少数几个州(包括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受到了限制。美国医学遗传学和基因组学协会的执行董事迈克尔沃特森(Michael Watson)表示,协会的立场是:这种类型的测试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指导专家要能够评估结果的正确性并解释对某个结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每周都有关于DNA和疾病或药物反应关系的新研究发表。这些研究中有一些建立了之前未知的联系,还有一些可能让已知的相关性更加确定。但还有一些研究可能证否了之前被认为是有意义的研究,或与之产生了矛盾。“很多这种类型测试的结果非常复杂,”皮隆说。

但对很多人来说,这种“家长掌握一切”的态度很讨厌。人们当然有权获得自己的数据,无论结果是多么的复杂和模糊。“用任何理由对某人说你无权获得自己的生物学信息是纯粹的家长式作风,”杜克大学基因科学与政策研究所的助理教授米莎安格里斯特说。更何况大多数家庭医生,甚至很多专科医生对遗传测试并不熟悉,那些已离开医学院很久的人可能根本没接受过基因组学的训练。这些情况最好要告诉消费者。

斯克里普斯转化科学研究所的主任埃里克托波尔说:“我认为我们没有给予消费者足够的尊重,”托波尔正被那些阻止向消费者出售遗传测试的行为所困扰。他认为,病人将是把基因组学带入医学最好的支持者。“我们应该处于DNA民主化的年代,”他说。“我认为如果我们阻止消费者直接获得DNA信息,那真是巨大的不幸,因为这些消费者最终会推动事情的走向。而如果我们将这些信息对消费者开放最终会迫使医生们也跟上来。”

2011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托波尔和他的同事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遗传公司Navlgenlcs的2000多名顾客。调查询问这些顾客对Navigenics公司提供的信息能理解多少,以及在被告知自己未来可能会出现健康上的凶险状况后是否会产生心理创伤。“结果发现,人们能很好地消化这些信息,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会出现心理障碍,人们的确领会了这些信息。”托波尔说。

非遗数据报告范文6

然而到了2月10日,一场并不新鲜的“私生女”闹剧,又将这个南非大家族曝光在世人面前,成了茶余饭后的八卦谈资。

“私生女”争名分不争遗产?

曼德拉下葬那天,莫妮卡·莫索亚花1.4万兰特(约合1260美元)雇了车,赶去库努参加葬礼。和曼德拉病危时她试图去医院探病那次一样,保镖压根儿没放她进去。

对自称是曼德拉私生女的莫索亚而言,漫漫认亲路走得并不顺利,但她从没打算放弃。

“即使是在棺材中见到他,对我来说也意义非凡。”她向南非《明星报》回忆道,“当时情绪特别激动。出发前我无法相信塔塔(科萨语,意为父亲)就要下葬。”

虽然多年来始终不被承认,但莫索亚觉得这次胜券在握,因为她已用唾液做了DNA测试,证实那位全球偶像的确是自己的父亲。拿着这份证据,她与家人向南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停止分配曼德拉的遗产。

遗嘱执行人的律师迈克尔·卡茨向《印度时报》证实,他的确收到了两名“曼德拉私生女”家人的信,并将与执行人讨论细节。

另一位早被南非人熟知的“私生女”姆福·普勒,从1998年听祖母说起自己的身世真相后,就一直在努力寻求“名分”。

12年的徒劳斗争后,长相酷似曼德拉的普勒终于收到了曼德拉办公室的来信,得知对方即将开始查证她的说法。但一个月后,这位63岁的“私生女”因中风去世,直到最后也没能得到认可。

按照这两家人的说法,两名女子都出生在曼德拉与第一任妻子伊芙琳·梅斯的婚姻期间。2004年去世、与曼德拉生育过4个子女的梅斯的确曾指责前夫有外遇,但曼德拉始终不曾承认有这两个“女儿”。曼德拉基金会宣称,曼德拉有6个子女,其中3人已辞世,家谱中再无其他子嗣。

“我知道,曼德拉家族一直认为我是在投机,想要继承遗产,但那并非我本意。我只想让他们承认曼德拉是我父亲。”60多岁的莫索亚声音颤抖地告诉美联社,“再多的钱也买不到身份,它对我的子孙非常重要。这就是我要做DNA测试的原因——我有权知道我的根。”

虽然坚称不是为了钱,但选择在曼德拉遗嘱公布后的节骨眼上再次发声,难免惹人怀疑。

遗产分配面面俱到,

家族暂未起波澜

就在2月3日,南非副大法官、曼德拉遗嘱执行人莫塞尼基刚刚公布了这位前总统的遗嘱,将价值超过4600万兰特(约合414万美元)的遗产分配给其家人、故友和一手创立的非国大。

根据南非婚姻法,其第三任妻子格拉萨·马谢尔有权拥有曼德拉一半的财产,但格拉萨宣称打算放弃属于自己的那份,包括她在莫桑比克的4处房产以及汽车、艺术品和首饰。不过,莫塞尼基告诉《明星报》,格拉萨尚未最终决定,她还有90天可以考虑。

除了没进家谱的“私生女”,曼德拉30多个子孙每人都能得到30万美元,在约翰内斯堡的高级住宅则被留给已故长子马克贾托的孩子们。就连格拉萨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儿子,也每人拿到了27万美元遗产。

国大党得到10~30%的图书版税,同时还有权在商业场合使用曼德拉的名字和形象。曼德拉故乡的库努中学、索韦托奥兰多西区高中等4所教育机构,分别得到了10万兰特(约9000美元)奖学金。曼德拉曾说,他希望南非人民都能得到更好的教育。

最出人意料的是,曼德拉身边的9名工作人员,包括长期照顾他的私人秘书赛达尔·格朗热,每人都拿到了5万兰特。他的私人厨师索利斯瓦·德伊亚告诉路透社:“这真的让我很开心。我从没想过塔塔会给我留下什么东西。”

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报道,这份长达40页、几乎面面俱到的遗嘱,最初起草于2004年10月12日,2005年9月7日进行了一次修改,2008年9月9日最终定稿。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声明中,莫塞尼基表示,遗嘱执行人希望能以完全透明的方式处理遗产,从而避免争端。另外两名执行人是曼德拉多年好友、南非著名人权律师乔治·比佐和曼德拉出生地东开普省的首席法官泰姆巴·桑格尼。

2月3日上午,应逝者要求,莫塞尼基在公开的新闻会前,私下向曼德拉家人宣读了这份遗嘱,并就重要的决定和家庭事务与其妻子、儿女进行商议。

也许因为曼德拉在起草遗嘱时,就尽力“对每位受益人都兼具理性与感情”,虽然情绪难免激动,其家人接受遗嘱的过程还是“很顺利,只是偶尔需要澄清”,“没有任何争吵”。

只不过,见惯了这家人为争财产闹得不可开交的南非人,乍一看这幅和谐场面,反倒不太适应了。

为争名夺利,

曼德拉家族从未风平浪静

“他就像胶水,把我们大家凝聚在一起。”曼德拉长孙女恩迪莱卡曾这样感慨,“我不敢去想象一旦这胶水不复存在,会发生什么。”

这并非杞人忧天。从曼德拉缠绵病榻开始,这个高高在上的家族就不时为争夺利益爆发冲突,登上新闻媒体的头条。

与有限的金钱相比,强大的政治和道德影响力是曼德拉更珍贵的遗产,而这些,早已被他挖空心思、一心谋利的子孙用到了市场中。

梅斯所出的长女马卡兹维在2009年推出了红酒品牌“曼德拉家窖”,为此,曼德拉第二任妻子温妮·马迪基泽拉不惜带着所有子女拒绝出席曼德拉的90岁寿宴。

温妮的两个孙女扎马斯瓦兹和德拉米尼,则开始贩卖印有曼德拉形象的帽子和运动衫,品牌名与他的自传一模一样:漫漫自由路。两人还在美国主持一档名为《曼德拉》的电视真人秀节目,大谈自己有钱有闲的生活。据《牙买加观察报》报道,惟一没有在遗嘱中被提及的家庭成员,正是温妮。

最令人震惊的不肖子孙,当属曼德拉与第一任妻子梅斯的后代、长孙门德拉。

2011年,门德拉将曼德拉3个已故子女的遗骸从库努的墓园中掘出,转移到40公里外他自己的村庄姆维佐,并斥巨资在附近建造了一座游客中心。

他十分清楚,祖父一心想陪伴在孩子们身边,百年后很可能下葬在姆维佐。这样一来,他就能借此大赚一笔。虽然门德拉的如意算盘最终没有打成,不得不在去年将3位长辈的遗体送回库努,但此事无疑让曼德拉家族蒙羞。

2013年4月,为了能在父亲离世后售卖他珍贵的艺术藏品,女儿马卡兹维和泽娜妮先后将父亲的3位遗产受托人、生意伙伴和父亲本人告上了法庭,希望夺回对两家公司的控制权。而此时,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的曼德拉已经数次住院,生命垂危。

去年12月12日,就在曼德拉下葬前3天,温妮的子女与门德拉在库努村的祖宅发生冲突,曼德拉家中的水电也被人掐断。葬礼当天,家族内讧达到了白热化,与门德拉关系密切的亲戚、官员纷纷受到马卡兹维的排挤,甚至被拒绝参加葬礼。

如此看来,习惯了争名夺利的曼德拉家人,这次恐怕也并非无欲无求,而是紧盯着曼德拉影响力背后的巨大利益,对区区几百万美元的财产不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