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含义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消费税的含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黄瓜;产量;经济效益

水溶肥料是指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叶面喷施、灌溉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多种类型。近年来,由于技术领域的不断创新,肥料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原料来源的不断扩展,以及生产成本的降低,使得水溶肥料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增产作用。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原称含氨基酸叶面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的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本试验以黄瓜为试材,研究喷施自行研制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黄瓜产量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以期为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试验地概况

试验于2010年4月到2010年7月在山东省章丘市盘全寺农场进行,该地块土壤类型为褐土,土层深厚,质地为中壤,土壤肥沃,地力均匀,灌溉条件好。试验前取耕层土壤进行土壤养分状况化验,其结果见表1。

1.2试验材料

供试作物为黄瓜,品种是新泰密刺。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为自行研制,其中,氨基酸≥100g/L,微量元素≥20g/L。

1.3试验方法

试验设3个处理,3次重复,小区长6m,宽5m,面积为30m2,小区随机排列。3个处理分别为处理1: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2:常规施肥+喷施等量清水(CK);处理3:常规施肥。

各处理整地前每667m2底施有机肥5000kg、复混肥(N:P2O5:K2O=15:15:15)80kg,硫酸钾40kg。第1次采瓜后,667m2施硫酸钾复合肥(N:P2O5:K2O=17:17:17,下同)20kg。进入盛收期后,在畦中间开沟,667m2施硫酸钾复合肥15kg。

试验地每667m2种植密度为3500株左右,4月8日定植。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处理1在黄瓜生长期内叶面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稀释倍数为500倍,5月12日、5月22日、6月1日各喷施1次,共3次;处理2喷施清水,用水量、时间与处理1一致。

2 结果与分析

2.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黄瓜产量的影响

从表2看出,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施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后,667m2平均产量为3913.1kg,常规施肥+喷施清水667m2平均产量为3572.9kg,而常规施肥667m2产量为3537.3kg。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与常规施肥+喷施清水相比,667m2黄瓜产量增加340.2kg,增产幅度为9.5%;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与常规施肥相比,667m2黄瓜产量增加375.8kg,增产幅度为11.1%。

对不同处理的黄瓜产量进行方差分析,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做多重比较,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与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之间差异极显著,而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能显著增加黄瓜的产量。

2.2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黄瓜经济性状的影响

从表4看出,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茎基直径达1.12cm,分别比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长0.2cm和0.22cm,并达到极显著水平,而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茎基直径没显著性差异;3个处理的主蔓长差别不大,没有显著性差异;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单瓜鲜质量为230g,分别比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的重12.2%和13.9%,有极显著差异,而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的单瓜质量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的瓜体形状匀称顺直,而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的瓜体形状很少匀称。所以,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能使黄瓜秧强壮,并能提高黄瓜的商品性。

2.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黄瓜经济效益的影响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黄瓜经济效益的影响见表5。黄瓜按章丘2010年7~8月份平均价格每千克2.0元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按每次每667m2为12元、人工费4元计,共喷施3次,计48元。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施肥+清水处理667m2增产340.2kg,667m2增值680.4元,净增值632.4元,投入产出比为1:14.2;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施肥处理667m2增产375.8kg,667m2增值751.6元,净增值703.6,投入产出比为1:15.7。所以,施用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黄瓜,增产效果显著,经济效益显著。

3 结论

3.1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施肥+清水处理667m2增产黄瓜340.2k,667m2净增值632.4元,投入产出比为1:14.2;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比常规施肥处理667m2增产黄瓜375.8kg,667m2净增值703.6元,投入产出比为1:15.7,增产效果显著,经济效益显著。

3.2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茎基直径分别比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的茎基直径长0.2cm和0.22cm,而且达到极显著水平;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与常规施肥+清水处理和常规施肥处理相比单瓜鲜质量分别增加12.2%和13.9%,说明常规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处理能使黄瓜秧强壮,并能提高黄瓜的商品性。

参考文献

[1]黄玖勤,张海萍,赵国龙,等.新型肥料品种筛选评比试验研究[J].华北农学报,2003,18:27-31.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 消费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计税方式

作为流转税之一的消费税,其功能主要体现在直接引导生产和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额持续增长,1994年消费税额为492.4亿元,2010年已达到6 017.5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3%,由此可以看出,消费税除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在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促进环保与资源节约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GDP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贫富差距也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长,居民基尼系数早已超过0.45的红色警戒线。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上升为0.47,2010年达到了0.5,贫富家庭收入差距近40倍,而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36以下。缓解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消费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税种,主要通过限制特定产品的消费并调节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将这部分收入转化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实现消费收入的再分配。消费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应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现行消费税制已呈现出诸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改革。

一、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目设置

1.生活必需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某些税目设立时是奢侈品,现在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比如低价位的普通化妆品早就由高档消费品转化为大众性消费品,某些进口的品牌化妆品、黄金珠宝饰品也不再是奢侈品的象征,消费方向趋向于理性稳定的市场化趋势。近年来,“海外抢购”、“网络代购”成为潮流,同种商品国外价格比国内价格便宜许多,许多消费者纷纷投资于海外市场,造成国内税收流失。2010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0亿元,其中以化妆品居多。比如,某进口化妆品,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产品种类不同,进口关税会有所差异,从6.5%~18%不等,增值税为17%,消费税为30%,假设该化妆品进口价格为500元,进口关税为10%,则进口完税价格为550元,增值税为550元×17%

=93.5元,消费税为(550元/1-30%)×30%=235.7元,这就是导致代购热潮的原因。此外,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一些基本的生产资料,比如酒精,酒精主要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也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基本生产资料负担,同时也会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汽车轮胎同样也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对它们征税,消费税的调节生产和消费功能不能够充分发挥。总之,某些生活必需品有待于从消费税税目中取消。

2.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

奢侈品又称非生活必需品,具有普通商品不具备的炫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回暖,全球奢侈品市场复苏,2010年我国奢侈品销售额增长了30%,增幅雄踞全球首位,连续5年成为全球第三大奢侈品市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奢侈品范围愈加宽广,种类繁多,购买者大多数为高收入群体。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缓解两极分化,消费税税目应根据奢侈品内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适当的扩充。2006年我国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消费税制,但现今奢侈品税目仍偏窄,有待改革和扩充。部分社会公认的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主要有高档时尚用品、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装、高档皮具、高档家具、高档住房、私人飞机等。尤其是高档住房问题,近年“炒房团”等投机者们变相牟利,房价高速上涨,为抑制投机消费,豪宅别墅、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等也应纳入消费税税目。私人飞机“4S”店的应运而生,为抑制富人的炫富心理和调节收入分配,应考虑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特定活动场所的部分消费行为除征收营业税之外,还应考虑征收消费税,以抑制高收入者的奢侈消费。

3.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

我国消费税征税理念来自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新型税理念――“绿税”,即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资源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增长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二,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现行消费税税目中绿色税目不过8种,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低碳经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环保和节能功能,应考虑将“白色泡沫”一次性餐饮用品、一次性包装物、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以动物皮毛为原料的裘皮制品、以木材为原料的高档家具、高档纸、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这些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会对中国的资源和环境构成威胁。

(二)税率设置

1.税负差异不合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负差异不合理,基于产品价格考虑,化妆品税率为30%,高档手表税率为20%,税率偏高,导致“海外抢购”、“网络代购”热潮,然而,一些奢侈品如游艇的税率为10%,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也不过10%而已,这些消费品绝不是普通人所能享有的,税负之间的差异使消费税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再比如我国汽车和摩托车则依排量“抑大扬小”差别设置税率档次,1.0L及以下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1%,而250毫升排量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250毫升排量以上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从税率设置看,摩托车比汽车税率高,从消费群体看,汽车用户属于收入较高的消费群体, 而摩托车近年来已成为普通交通工具,农村消费者占据摩托车市场的2/3,城镇中摩托车消费者也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高额的消费税率不利于国家“三下乡”政策,加重了农民和中低层收入者负担。

2.部分税率偏低

我国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率设置不合理,在设置税率时忽视了其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的功能。比如部分奢侈品,如游艇,税率偏低,偏低税率对消费成本影响不大,无法呈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再比如过度消费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产品税率设置偏低,如卷烟,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的税率最高为56%(甲类),平均下来不到零售价格的40%,远低于世界其他烟草大国60%的平均水平。汽车行业,我国汽车保有量每年大幅增加,对汽、柴油需求攀升,环境污染也加剧,2008年根据气缸排量大小设置不同税率,这种依排量标准的税率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排量在3.0升以下乘用车各级次的税率差别偏小,排气量在3.0升~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相对于西方国家税率来说仍偏低。另外,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税率也明显偏低,起不到资源节约的作用。

3.部分税率缺乏弹性

我国消费税计税依据主要是从价和从量计税,从价计税依据消费品的销售额,而从量计税依据的是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如啤酒(甲类250元/吨,乙类220元/吨)、黄酒(240元/吨)、成品油中的汽油(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柴油(0.10元/升)等,虽然从量定额计税较易计算,但是这些消费品单位定额明显偏低且缺乏弹性,单位定额若不及时调整,一旦处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期,该类消费税税收不能及时同步上升,必将削弱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三)征收环节

我国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及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进行纳税,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流转环节,由于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为纳税人逃税、避税提供可乘之机。比如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以低价销售,流通环节中定高价进行避税,还有的生产企业组成联营企业或利用分设机构等,生产企业将消费品以正常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大幅加价对外出售取得利润,达到逃避消费税目的。这种逃避消费税行为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行业中普遍存在,使得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调节功能弱化。

(四)计税方式

消费税按计税方式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外税是消费负担公开、透明的民主课税方式,很多国家都采用此种形式。而我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价内税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形式隐蔽,便于征收,但消费负担不够透明,难以了解税负高低,消费者大多误以为税金由生产者承担,因而起不到抑制消费需求,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而且消费税的税费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对生产者无影响,使得消费税在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方面作用减弱。另外,采取价内税使会计核算体系指标含义不明晰,成本含量不能清晰的分离出各个影响因素,尤其是部分消费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不便于分析、对比与核算。

二、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建议

2010年,我国GDP总量同比增长10.3%,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 仅为日本的1/10,这一问题表明中国仍存在收入差距、分配不公等问题。同时,我国经济结构也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因此,国家应大力加强宏观调控。消费税作为税收手段之一,理应针对我国具体国情适时的进行调整,基于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笔者特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调整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包括子税目共25个征税项目。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宏观政策和居民消费实力等因素,应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进行更为细化的档次划分,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建议:一是将现行税目划分为高档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危害身体健康消费品、中档消费品、低档或普通消费品,然后将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费品剔除,如普通化妆品、酒精、汽车轮胎等不应纳入消费税范围,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二是为更加突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可考虑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高污染、高耗能消费品税目。如奢侈品:豪宅别墅(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私人飞机、高档时尚产品、高档服装、高档皮具、高档家具、高档电子产品等。对高档消费行为,应结合营业税,对特定活动场所的高档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发挥流转税组合效应,如高级娱乐、高级会所、高档俱乐部、高级餐饮、高级宠物饲养、高级体育和保健等。此外,按照构建“绿色税制”的要求,将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如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浪费资源的一次性产品(如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牙签、塑料袋)等纳入消费税税目。最后,还应考虑机动车消费税和扩大污染性能源消费税的税目,如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的二氧化碳税、煤炭消费税、机动车消费税。

(二)调整税率

税率给纳税人最直接的感受,税率过高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相反,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消费税税率的设定应寻求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以使其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首先,根据消费税的征税原理,对现行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中档、低档或普通档次消费品可以采用降低税率或直接剔除。其次,对高污染、高能耗、危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比如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税额,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继续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建立消费税税额与产品价格相关联的税率浮动机制。从鼓励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角度看,应适当调整小汽车的消费税率。根据排量不同,税率差距可适当拉开一些,对高档、高能耗轿车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再提高,而对那些环保型、能耗低的家庭用车税率可适当降低。酒类,可按照酒精含量大小设置不同的税率,酒精含量越高,税率应越高,以强化其消费抑制力度,同时适当调低或取消有益身体健康的黄酒税率,引导合理健康的消费习惯。最后,伴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会趋于下降,还可以考虑借鉴其他税种模式,划分税基的级次和级距,实行累计差别税率。通过差别税率实施,影响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前提是确保管理上的可行性。

(三)完善征收环节

借鉴西方经验,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等源头环节逐步移向最终的消费环节,不仅可以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行消费税制除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一次性征收,卷烟在生产环节征收及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消费税之外,其他税目仍在生产、加工、进口等源头征税,虽然便于征管,但也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应按照“鼓励购买,抑制使用”的原则,考虑将酒、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可考虑将征税环节改为批发环节,对高档娱乐、高档餐饮等消费行为可考虑在行为发生时征税。总之,笔者建议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加工、进口等源头环节逐步移向最终的消费环节,真正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增强反避税效果,同时考虑到最终消费环节数量之多,不便于征管,还可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

(四)规范计税方式

在计税方式上,借鉴国际经验,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一方面可以通过税负差异更好地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特定消费品消费,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可以让消费者知晓所承担的税款的具体数额,也清楚知道自己购买的产品的性质,从而提高消费税的透明度,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反过来促使消费者对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监督,有效消除购销双方关于消费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消费税是目的性非常强的税种,能够综合体现其引导生产和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等多重目标,因而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及经济增长发挥其独特的调节功能。为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应慎重地改革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和计税方式,同时消费税改革不仅仅局限于其自身,还应置身于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

【参考文献】

[1] 吴艳芳,王亚萍.消费税对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J].会计之友,2010(4):101.

[2] 刘植才,黄凤羽,刘荣.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J].税务研究,2008(5):51.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3

一、佣金、合同价格计算及佣金支付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涉及向中间商或商计付佣金(commission)的问题,佣金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合同价格,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分配及合同的达成。佣金的支付,则关系到合同执行的顺利与否。因此,确定佣金及其相应的合同报价计算,掌握合理的佣金比例以及佣金计算和支付中的实际做法,是业务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

(一)佣金的表示与约定方法

合同价格中包含佣金时,我们称之为“含佣价”或“佣金价”,不包含佣金的价格则称之为“净价”,含佣价=净价+佣金额。在合同的价格条款描述中,含佣价有以下几种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USD 100.00 per car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表示每箱100美元CIF纽约,包含2%的佣金。

2. 用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缩写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如上例,也可表示为:USD 100.00 per carton CIFC2% New York。

3. 用每单位商品计付佣金的绝对数表示。如:USD 10.00 per set for commission,表示每台商品计付佣金10美元。

4. 累进佣金。累进佣金对经销商的鼓励刺激作用显著,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就越高。累进佣金又可分为全额累进佣金和超额累进佣金两种。全额累进佣金指按一定时期内销售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计算佣金,超额累进佣金指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计算,再将各级佣金额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

5.暗佣的做法。即卖方支付买方佣金的约定不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体现,而是双方另作佣金协议约定。暗佣的做法常见于买方为进口商的情况。

(二)佣金的计算方法及其意义

佣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主要在于选取计算佣金时的基数不同。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的做法是,按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或发票总值作计算佣金的基数。用公式表示为:

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1)

由此可以推出下述关系式:

净价=含佣价-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1-2)

即:含佣价= ――(1-3)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已知净价求含佣价,故公式(1-3)在业务操作中较为重要。通过公式(1-3),我们可以很方便地在净价与含佣价之间进行换算。例如:商品CFR价每公吨2000美元,试在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改报CFRC4%价。

代入公式(1-3)可得:CFRC4%=2000-4%)=2083.33美元/公吨

通过上述公式,可方便地调整含佣价中的佣金比率。例如:已知某商品CIFC3%为每箱1200美元,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试改报为CIFC5%价。

先将CIFC3价换算成CIF net:CIF net=1200-3%)=1164.00美元/箱

再将CIF net改报为CIFC5:CIFC5=1164-5%)=1225.26美元/箱

(三)佣金计算以及支付操作中的实际问题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以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或发票总值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即佣金是以含佣价为基础计算的。

由于含佣价=净价+佣金额,所以公式(1-1)又可以解析为:

从关系式(1-4)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佣金计算中,佣金本身又被抽取了佣金。对此,有些学者认为以含佣价为基础计算佣金的方法不合理,应采用净价作为佣金的计算基数。但事实上,由公式(1-3)的推导过程可以看出:采用含佣价为基数计算佣金时,出口商获得的净收入并无减少,也就是说,出口商已经将多支付的佣金加到了商品的出口报价中,转嫁给了实际的买家。虽然价格越低商品,越具竞争力,但佣金减少则不利于鼓励中间商促成交易的达成,以致卖方无法获得预期利润。所以,以含佣价计算佣金的做法存在其合理性。

在含佣价中,多见以百分率来表示佣金的情况,按照惯例,佣金比率应在1~5%,佣金率过高将影响出口商的收益,而过低则不利于调动中间商的积极性。在我国,境内机构申请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时,应持规定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申请。按照汇综发[2006]73号文件的规定,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也称“双超”)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会依上述文件规定对申请人的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等文件进行审核。

佣金的支付时间,应在出口商收回货款之后。明佣形式下,通常约定在合同完成执行后一定时间内。暗佣或是多批次的长期合同时,也有约定固定计付时间的做法,例如约定:“佣金每半年(季度)按已完成合同数量结算、支付一次。支付在结算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Commission is to be settled semiannually/ quarterly according to contract amount accomplished. Payment shall be completed within a month after maturity.)

二、出口成本的核算问题

(一)FOB条件下的出口成本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FOB价格常被称为“出口成本价”,它由出口商品的(国内)成本、(国内)费用和预期利润三大要素构成的。出口商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购成本三种。生产成本指制造商生产某种产品所需的投入。加工成本指加工商对成品或半成品进行加工所需的成本。采购成本指贸易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的成本,也称进货成本。在我国对外贸易行业中,从事商品流通的专业出口企业占较大的比例,故业务核算中的采购成本计算很重要。

我国目前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对商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采取在出口后全额或按一定比例退还的做法。由于退税的抵消,出口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就低于采购成本,即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另外,增值税的征收及退还又是以不含税的商品价格为基础的。故出口公司实际采购成本的计算公式可推导如下:

因为出口退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格,所以根据公式(1)可知:

出口退税额=――(2-2)

由,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

则根据公式(2-1)、(2-2),可得到如下计算公式:

实际成本=

整理可得:

在上述公式中,出口退税率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时期不同产品会有所不同。按照公式(2-3)计算出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后,再加上出口经营的国内费用和预期利润,即为该商品的FOB价格。

(二)换汇成本的计算及其意义

1.换汇成本的含义及计算

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指出口某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是出口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商品出口外汇净收入之比。换汇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2-4)

在公式(2-4)中,出口总成本指出口商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指出口商品按FOB价格出售所得的外汇总收入,这里的“净”指外汇收入中不含佣金、国外运费及保险费等费用。

2.换汇成本的意义及其在业务中的运用

出口换汇成本是企业经营核算中常用的指标。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若低于银行的外汇牌价,说明出口盈利;若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说明出口亏损。换汇成本用于衡量企业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果,可通过不同种类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低的比较,作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和扭亏增盈的依据之一;同一种类的出口商品,比较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换汇成本的高低,作为选择出口市场的依据之一;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出口同一种类商品的换汇成本的高低,找出差距,挖掘潜力,改善经营管理;同一种出口商品,比较不同时期的同期换汇成本,以便比较换汇成本的增减情况等等。

在对外报价工作中,对于某些市场价格不明的商品,我们还可利用换汇成本的计算原理进行出口报价的核算,参照上述公式(2-3)的计算关系,我们找出FOB价(出口外汇净收入)与换汇成本的关系,再以收汇预期的银行汇率替换换汇成本,便可计出报价的亏损临界点,据以对出口报价进行调整。关系调整之后,我们即可按下式计算出FOB价格的盈亏临界点:

例如:我方拟洽商一项10月份交货的即期付款合同,已知出口总成本为每公吨940元人民币,货运至天津港交货,预期10月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683/686人民币元,则依公式(2-5):

FOBTianjin=

即我方出口FOB报价的临界点为每公吨137.63美元,FOB天津。高于此价,我方可有盈利;否则可能亏损。在此基础上,若考虑经营的预期利润,结合行市情况,则可以138+X%)美元报出(X%为我方利润率);若行市不利,考虑我方出口退税收入等因素,报价也可在138基础上有所减让。有了FOB价的临界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考虑价格条件及成本费用的变化,出口商就可计算出相应的合理报价。

三、进口成本核算中的计算问题

(一)进口关税、环节税的计算

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是由进口成本、进口费用和进口利润构成的。一般商品进口成本中的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占有较大的比例,以下对其相关计算及海关的操作原则做一介绍。

1.进口关税的计算

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是国家调节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

为方便表述,我们将上述公式用字母代号表示如下:

――(3-1)

公式(3-1)中的“P完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指为进口货物缴纳关税而由海关审核确定的价格,它一般按照CIF价或类似水平的商品成交价或海关对某些商品规定的最低限价计。进口合同价格以外币计价者,则由海关按照规定日期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征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2.进口消费税的计算

我国对进口应税商品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进口环节税,主要有消费税和增值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对部分进口商品由海关代征消费税。现行规定烟、酒、化妆品、珠宝首饰、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

进口消费税=消费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税

消费税完税价格由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完税价格=

综合上述计算公式,进口消费税可表示成:

CT=R消费税

即CT=R消费税P完税――(3-2)

3.进口增值税的计算

我国对进口货物还要征收增值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增值税=增值税完税价格增值税税

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

综合上述计算公式,进口增值税可表示为:

VAT=(1+R进口关税+R消费税)R增值税P完税

即VAT=R增值税P完税――(3-3)

需要说明的是: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还需缴纳增值税,而进口商实缴增值税,则是进口商在实际销售商品时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进口时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后的差额。即

实缴增值税=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二)进口关税、环节税与综合税率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进口业务操作中,为简化计算程序,常会用进口综合税率来代替进口关税和环节税的分别计算。该进口综合税率的计算公式经如下推导得出:

进口综合税=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3-4)

由公式(3-2)、(3-3)、(3-4)可得:

进口综合税=P完税R进口关税+R消费税P完税+R增值税P完税

合并同类项,上述算式可变形为:

进口综合税=P完税 ――(3-5)

等式 (3-5)两端同除以完税价格,则可得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为:

进口综合税率=P完税 ――(3-6)

例如:进口一批纺织面料,根据商品的H.S.编码查询得知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免交消费税。则根据(3-6),可计算出该货的进口综合税率为:

进口综合税率=10%+17%+10%7%=28.7%

若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即CIF价为每米3美元,海关计征汇率为6.8264,则该批纺织面料应纳进口综合税:

进口综合税=3.82648.7%≈5.88元人民币/米

参考文献:

[1]张卿,孟祥年.新编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龚玉和.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与折扣[J].新理财,2006(2):62-63.

[4]刘文广,项义军,张晓明.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胡俊文.出口报价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04(2):57-59.

[6]王正华,杨杰.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7]王正华.确定对外报价的一条新思路[J].外贸世界,1994(4):37.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5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

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消费税的含义范文6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体系绿化税制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必要性分析

所谓绿色税收,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或税收体系。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环境税,广义的绿色税收则包括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体系和收费。21世纪的税制不再是以经济增长即GDP为中心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与此同时,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将发生内涵上的改变。传统的效率原则体现在税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税收效率应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上,换句话说,要考虑税收的生态效率。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当代人之间财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新的发展观则要求考虑到“代际公平”。由于上述的差异,现行税制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做进一步调整,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势在必行。

1.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1)社会环境:政府、企业和公民对生态问题的日益重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均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消费型”向“享受型”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对生态问题日益重视,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程度也有普遍提高,环境立法趋于完善,这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现实条件:现行税制中具有生态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条款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创造了现实的基础条件。

(3)实践经验: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绿色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使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少走“弯路”。

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政府调控生态建设的最佳选择

税收在克服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负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时有其特殊优势:

(1)具有环保效应。西方环境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了生态问题的“市场失灵”。政府在治理这种市场失灵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税收、收费和津贴。税收以其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成本扩大化,使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的目的。

(2)具有财政效应。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将收费或行为改为收税之后,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3)具有公平效应。在绿色税收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政府通过征税,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4)具有贸易效应。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更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加出口创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二、我国现行税制的缺陷分析

1.尚未形成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全面的提高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主要分散在某些税种中,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3.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4.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超过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国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的五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但这些投入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5.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建立绿色税制的经验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Tax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1.开征各种环境税

(1)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

(2)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前西德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征水污染税。

(3)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D%D垃圾税:如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

(4)对噪音污染征税:如美国征收的噪音税。

(5)对农业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税。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2.调整原有税制

(1)对消费税的调整。包括: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

(2)对所得税的调整。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

(3)对机动车税的调整。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机动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1.“绿化”现有税种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与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2.尽早开征环境保护税

借鉴国际经验,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分期分批开征环保税。首先将对排污的收费改为对污染征税,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其次是对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征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噪音等行为征税。

3.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可能用竭的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应建立绿色关税。绿色关税一般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对进口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国,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4.尽早开征燃油税

燃油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能起较好的促进作用。现有机动车税费结构的存在着严重弊端,即保护浪费、排斥效率,保护落后、排斥先进。主要表现是入门税费过高,运行税费过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追求高排量的机动车,落后车型和超龄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车辆的保养维修不能到位,从而产生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

5.贯彻绿色税费激励机制

制定绿色税收体系时,对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行为要予以支持。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的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实行一定优惠;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同时,对不利于环保的企业和行为要借助惩罚性的抑制手段。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等。

6.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7.完善税收分配管理体制

绿色税收体系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实质只有两个税种:环境税和资源税。建议在确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绿色税收的筹集和级次作如下调整: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也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中国可持续发展》2001年第5期。

[2]曲顺兰、路春城,“用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3]高萍,“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税务研究》2004年第5期。

[4]胡孝仑,“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5]苏亚然,“浅谈绿色税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论坛》2004年第13期。

[6]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