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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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论

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边界 金融消费者

一、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

(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特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不能只介绍有利信息而不介绍不利信息;客观性是指金融机构在对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陈述&及时性是指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时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否则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

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它是一种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开展信息中介业务等等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发展一方面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种类增多、并由此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危机,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手段是多样的,其中货币政策是主要手段。货币政策非常依赖联系着实际经济变量和货币的金融市场,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变。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融合,提高了大众参与到金融交易中的积极性,有利于金融普惠性建设。但随着金融市场参与者日益增加,互联网金融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理财观念和支付结算模式,这对现行货比政策带来强烈的冲击,大大降低了货币政策制定的精确性及传导效率。

很明显,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必会对我国货比政策带来强烈冲击与影响,面对新形势,央行需要调整货币政策目标、传导机制等,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及其具体的传导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来对互联网金融究竟如何对货币政策进行影响进行探讨。

二、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央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依赖于对银行准备金、社会流通货币的控制,而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不断融合会改变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流通方式,进而影响到货币的供给和需求,最终对传统的货币政策效果产生影响,大大冲击我国货币政策的稳定性,这种影响和冲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货币需求、货币供给、货币政策工具。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流动性、高收益性引起货币需求的不稳定

互联网金融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产品的盈利能力,同时还会影响到公众货币需求结构。从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来说,公众持有货币的动机有三种: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其中交易动机、预防动机所构成的L1与收入y呈正相关,即M1=L1(y);投机动机L2与利率r成正相关关系,即M2=L2(r);货币总需求可表示为M=L(y,r)=M1+M2=L1(y)+L2(r)。

在短期收入相对较稳定的时期,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均是可被预测且相对稳定的;而投机性货币需求则易受市场利率r、预期投资量、机会成本等各种因素影响,从而波动不断,相对不稳定。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收益、低成本、转换时间快等优势缩小了支付资金和储蓄资金之间的转换成本,这使得持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机会成本显著提高,降低了人们因预防而持有货币的动机,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盈利性又放大了投机动机,刺激部分预防性货币向投机性货币转变,因此交易性、预防性货币需求减少,相应地投机性需求增加,货币需求结构改变,货币需求的稳定性下降。

(二)货币层次界限模糊,货币供给量难以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高了各层次货币的流动性,拓展了货币概念,导致难以明确界定狭义货币和广义货币的界限,传统货币不断向虚拟货币转化,界定各层次货币时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后,人们的支付方式更为便捷,导致人们对银行活期存款需求的锐减,虚拟货币使界定M0,M1,M2等不同层次货币的内涵更加困难,M0、M1频繁波动,对现有狭义货币体系的计量造成不利,而作为宏观调控目标的M2的监测分析也出现困难。另外,因为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大大增加,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反映出货币供应量,这会降低货币供应量的可预测性。

货币供给量部分失控的另一个原因是货币乘数的不稳定。货币乘数计算公式是:k=(Rc+1)/(Rd+Re+Rc),Rd、Re、Rc分别指法定准备金率、超额准备率、现金存款比率,而互联网金融会影响这三个变量,故使得货币乘数计算更为复杂。第三方平台支付手段的发展,加大了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使用,

加大现金持有成本,现金漏损率下降;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多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在头寸不足时可以快速且低成本的筹资,P2P分流中小微贷款业务降低了银行贷款业务的整体风险,这两者都降低了银行超额准备金水平;储户们的活期存款、现金存入具有高流动性的互联网收益产品中,由于追求收益率,人们会加大定期存款比重,定期存款准备金比重上升。这一系列变化使得货币乘除变得不可控,导致货币供给逐渐失去常态化。

(三)互联网金融削弱货币政策工具,使货币传导机制有效性降低

1.互联网金融削弱了再贴现政策的作用

再贴现率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机构的放款利率。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条件和调整再贴现率两部分,再贴现政策的作用效果与金融机构对央行再贴现的依赖程度成正比。

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度大,再贴现率的高低影响其对中央银行的借款额;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如果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现资金不足问题时,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商业银行融资相比,具有成本低且方便简单的特点;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度高,与中央银行再贴现率的高低基本不相关,一产生就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并且为其提供了多样的融资途径,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这一切都使得再贴现率的波动性增强、作用范围缩小,在货币政策中的重要性大大减弱,因此通过变动再贴现率来控制货币供给量的作用越来越小,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机构对再贴现政策的依赖度,大大降低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这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来说带来了诸多不便。

2.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作用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留有一定的存款准备金,以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转。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机制主要就是央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货币乘数,再作用于货币供应量。

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金融互联网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广阔的资本利用空间,通过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分流到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不需要上缴存款准备金的中间业务,从而不受存款准备金约束,商业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导体的作用被严重削弱,这使央行期望通过调整准备金数量来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希望落空。随着银行准备金作用越来越小,中央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把握就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发生较快,央行难以明确对其进行界定。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比较模糊,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还不成熟。从当前世界各国的货币实践来看,很多国家都没有提出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计提存款准备金。

3.互联网金融强化公开市场操作效果

相对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贴现政策来说,公开市场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动性、可逆性以及可控性,一直以来,公开市场业务都是央行控制货币发行量的最重要工具,是比较灵活的金融调控工具。它的作用机制是央行通过买卖债券影响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影响资本市场利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必会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在公开市场上有着大量种类繁多、可供买卖的金融工具。市场是具有竞争力的,对债券的需求越大,其收益和价格也会大幅上升,而有价证券的产品价格变化会影响到市场中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因此金融市场主体为了调整资产组合、补充流动性资产,会增加主动的参与公开市场活动,政府通过调整公开市场业务,便可使金融主体对公开市场业务的依赖度逐渐增强。公开市场业务能更好的配合货比当局操作,同时还能提高政策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理

传导机制理论是货币政策理论的核心内容,只有明晰了传导机理才能更好的提高货币政策的效率。货币政策传导机理是指中央银行从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到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产生影响的过程。我们选择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学派来分析一下。

首先是凯恩斯学派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利率传导途径,其理论思想为:货币供给量Ms的增减会影响到利率r,利率r的变化又会影响投资I以乘数方式增减,而投资I的增减最终影响到总支出E和总收入Y。传导过程可以表示为:MsrIEY。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流通中的通货减少,货币需求变得非常不稳定,导致难以再通过货币供给量Ms的变动来调节利率r,进而最终影响总支出E和总收入Y的调整,故整个利率传导过程将难以实现。

而另一种货币学派的投资行为传导理论则和凯恩斯学派背道而驰,他们并不认同利率r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起重要作用,因为货币需求函数具有其内在稳定性,投资行为传导机制更强调货币供应量Ms在整个传导机制上的作用,传导过程可表示为:MsIE。当货币供应量Ms减小时,人们就会减少购买各种资产。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公众不必缩小投资资产支出,而是通过阶段适应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供应来满足其投资性货币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投资行为传导途径。

综合两个学派来看,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是自上而下层层传递的,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层层传导至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最终影响国民收入,货币政策通过影响金融市场中的关键经济变量实现调控目标。互联网金融通过渗入到金融市场各个方面,改变市场结构,致使货币政策传导途径发生变化,从而使货币政策最终实施效果无法达到目标。

四、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冲击

(一)划分货币供应量确定不同货币层次,寻找新的货币政策中介

随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产生的一系列新型金融工具纷纷涌入金融市场,我们应当将对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不同的货币层次,以便于中央银行的统计工作。为了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领域的拓宽,除了统一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还应当结合整个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积极寻找新的中介作为货币政策的指导力量。

(二)增广信息传递渠道,提高金融市场服务质量

我国的货币政策从制定到执行期间经历的周期太长,以至于传导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一方面,我们要拓宽信息的传递渠道,丰富和发展各种金融产品,使其呈现全新的形式和功能。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的优化,尽可能地降低相关成本,不断提高传统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

(三)关注经济发展动态,抓住金融热点制定合适政策

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动态,改变传统的政策调整方式,多角度运用不同政策工具来变动货币供给量,寻找积极主动的政策方案。如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市场和金融机制的发展更加完善,因而对货币政策的要求就更高,因此中央银行应抓住金融热点,规范操作,制定出与整个金融大背景相协调的货币政策。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点;监管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金融通常表现但是不限于为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审核等模式,任何与网络相关的金融业务都可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是在线理财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以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商业习惯,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极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模式,大大革新了人们的传统金融观念。

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开创了一种创新模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思维和习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直观的获益一是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开始于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已经覆盖线上线下,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二是自主选择性更强,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对称,给予了客户更多的选择权力,领域更为开放、产品选择更加多样,创新性强,为客户提供大量的信息及产品进行比较,突破了传统单一渠道的局限性,客户行为自主性更强;三是客户体验更好,大数据应用分析是互联网的核心,通过对于客户大数据的实时分析,能够挖掘到更多更全面的交易数据和客户消费信息,从而掌握客户习惯和预测客户消费行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甚至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点分析

1.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既然具备了网络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就自然面临了二者的双重风险。相较于线下的金融理财手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显现出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网络安全风险。一是技术风险,即使是已经发展的较为正规的网络金融平台,也仍然存在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缺陷,需要不断变革和升级;二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越是给民众提供便捷,其可能产生的漏洞就越大,互联网建立了大量的个人交易数据库,一旦金融平台保护不够,这些敏感信息就可能会泄漏。

2.金融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仍属货币基金,其收益依旧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3.理财纠纷风险

互联网金融有着较高的虚拟性特征,理财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对象是数字化的信息,且没有银行柜面人员来面对面进行沟通解释,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宣传时运用的技巧,容易让客户忽略其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而更看重其带来的高收益,对风险提示明显不够,此外,客户咨询渠道也不畅通,遇到疑问难以得到解答。容易出现各种金融理财消费的纠纷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来说还难以完全定性,这种居间服务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或存在金融牌照缺失的情况。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有获得金融牌照,其自身并不具备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其次,我国尚不存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法律中很少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献也都没有。在2011年,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直至现在也没有公布实施;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特征,交易对象、过程都不透明,交易也没有时间地点限制,市场资金流动难以预测,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形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了监管不充分的风险。

三、抵御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适度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空间,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平台,也能够助推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探讨,既能防范风险,又不束缚其发展,争取双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要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并对现有的金融业法律在互联网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网贷平台和市场准入门槛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

2.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实行分类动态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今有两个问题:谁来监管和监管什么?正是因为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有些涉嫌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监管模糊地带打着球。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建设必须尽快完善制定并且落实出来,如规范人民银行的主体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人员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具有流动性风险的,随着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因此监管主体应实施灵活动态的监管方式,通过评估测定等方式,打击惩治高风险甚至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而对于风险小,影响低的产品可以采取而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

3.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力度不够,存在真空地带,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而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变化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可以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作用,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主体之间的沟通,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并最终努力确认形成一套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学习。

4.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漏洞,从硬件条件上来说非常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一是要建立安全稳定的数据库,提高信息技术硬件设备的防攻击、抗病毒的能力;二是可以加大信息保密加密技术,采用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建设更为安全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交易的安全进行。

5.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首先,应颁布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次,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地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小结

互联网+是发展大势,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只会越来越紧密,衍变成更加成熟和稳定的金融形态,我们认为,要在鼓励和推动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提前做好其风险控制,主要从监管层面,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监管体系,为其营造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环境,着手建立安全有效的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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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4

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的影响,研究了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从重构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结构、革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金融学;人才培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挑战和冲击,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和培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

1、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影响

(1)支付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线下银行间支付体系,互联网技术为支付业务创造了更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结算、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全面覆盖了线上和线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充值缴费等功能。Analysys易观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排行榜,移动支付类App排行前五名依次是:支付宝、翼支付、京东钱包、银联钱包和百度钱包,预计未来两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规模将达33.51万亿元,第三方移动市场规模可达52.11万亿元。(2)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通过数据挖掘与信息处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供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交易的网络平台,个性化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2015年,通过互联网融资模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已达370家,融资金额为944亿元左右①。同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中国的十三五规划,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各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支持,互联网融资步入快速发展阶段。(3)金融产品销售与理财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评价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等特征,进行产品的申购、赎回,由此形成了互联网理财模式,例如余额宝、理财通、平安盈等。互联网理财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管理理财产品,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模式转型。据宜信公司与零壹财经研究院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报告》,未来五年内,一站式互联网理财规模或将达10万亿元,产品与服务供给将更加多样化、智能化。(4)虚拟货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与发展,为实现支付的便捷、迅速,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更加通用、便捷,主要分为电子币和电子货币。其中,电子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和专用货币,例如腾讯Q币;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等值,持有者从发行人处获取并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之中,可用于支付结算、兑现、储蓄、信贷,例如比特币。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互联网和信息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的金融理论受到挑战,正在孕育着新的金融理论。(1)突破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主要是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及信息经济学来研究金融中介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才会存在。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交易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种交易模式,首先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职能正在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已被挑战。(2)打破传统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理论指出货币的供给由国家控制,国家发行货币的基础是国家信用。而互联网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支付结算提供方便。然而,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应用势必会打破传统的货币形态,与现实中的货币不同,互联网货币是在社交网络的共同信用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虚拟货币形态,它的整个发行和运作流程均在网络之中。虚拟货币种类繁多,运作模式有别于传统货币,需要创新新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

3、创新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形式、产品形态、金融交易模式、金融风险的生成与传导等,都与原来有很大不同,因此,改革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决策依据。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应该着眼于将信息化技术合理运用于监管之中,同时要跟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4、催生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新的理论层出不穷。KMRW声誉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研究互联网交易主体的声誉特征;互联网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互联网经济的边际特征;梅特卡夫定律主要研究网络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网络外部性的乘数效应;长尾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属性;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经营特征和经济效应;大数据主要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云计算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处理,将大数据与云计算加以结合,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据前程无忧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可知,2015年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金融相关领域人才需求增幅超过88%,职位需求占全国职位总数的16%,市场对网络运营管理、互联网产品经理、软件工程师等职位需求数量快速增加。可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把握当下行业形势与人才需求机遇,合理应对互联网时代对金融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1、掌握金融基础理论,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金融人才培养要求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为此,学生要牢固掌握金融学基础理论,能够解读宏观经济及金融相关政策,能将微观层面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对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管理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学生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特点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原理和实现方式,熟知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最后,学生要学习法律、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

2、具备互联网工具运用与数据处理能力

根据怡安翰威特和领英中国智库联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互联网金融急需高科技行业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第一。因此,金融学专业要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培育,要求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数据库技术,掌握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知识,具备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学习并掌握相关数据处理软件,例如MATLAB、SPSS、STATA、EVIEWS等经济计量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处理软件;掌握HTML5、JAVA、SQL、C、C++等编程语言,顺应程序化交易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加强持续学习能力的培育,培养互联网思维和金融创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融合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涉及金融、数学、法学、计算机、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需具备持续学习的能力、互联网及创新思维,具备自主学习的精神,形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思维,具备在互联网金融环境和业态中思考、工作的能力。

4、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传播个人、机构以及产品等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节省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比较难以监管;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它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了新的表现,技术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愈显突出。这就要求金融学专业的人才要加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学习,具备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

1、重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金融业态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形成新的培养目标,遵循专业基础扎实、学科知识宽广、应用能力强的培养原则,培养数据技术型、IT综合型、应用型等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2、优化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传统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比较偏重于文科教学,对金融量化分析、大数据以及新的金融业态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创新的产物,因而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在传统模式上进行优化改革。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全面的、最新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如下知识模块:一是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基本金融理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互联网金融等基础知识;二是金融产品知识,包括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传统的金融工具知识,以及结构化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型金融工具知识;三是基础数学与数理统计知识,包括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多元统计分析等数学与统计知识,熟悉这些知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四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包括金融计量与统计相关的软件操作与编程知识,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综合性、多层次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金融学人才要具备的能力结构:基础业务操作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互联网营销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新技术、新平台管理公司业务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宣传;金融分析能力,能够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对新的业态、新的政策等有独特的见解,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思维及金融创新能力,能够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流程和潜在的风险,设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3、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

从当前金融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来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趋于微观化、互联网化、产品化、数量化。因此,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合各门课程的内容,避免重复,去除不合时宜、陈旧的知识,纳入新知识;在专业课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反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增加案例分析、金融资讯、研报分析等热点内容,让学生了解新的财经资讯,学会解读行业变化和政策信息;加强实验与实践教学,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注重定量分析与数据处理能力的培育。

4、全方位创新金融教学模式

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和技术,学习新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加快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创新。在课内教学模式方面,要丰富授课手段,可采用讨论会、研究组、结构化、演讲等形式,将PPT、音视频、案例讲解、学术沙龙、远程教学等模式加以组合实现课堂教学;邀请知名学者、业界人士到课堂中与师生进行交流,实现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等培养模式。在课外教学模式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精品课程、慕课资源、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学术论坛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学习任务,方便师生交流讨论。加强作业布置和考核方式改革。可采用案例分析、小论文写作、行业研报、财经新闻评论、新金融产品介绍等多元化作业内容,采用课堂布置、网络布置双重任务安排模式,激发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积极性。将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实行全面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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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信息不对称 交易成本 金融双向脱媒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日益呈现出一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倒逼现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的金融业,以其巨大的优势和魅力,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和投资理念。例如,2013年6月13日由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开始席卷中国金融市场,它以高度的碎片化、完全的流动性和较高收益性等特点,充分迎合了大众口味,迅速受到追捧。笔者结合其他学者观点,就互联网金融本身做出定义:互联网金融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和结算等相关金融业务的一个集合。

二、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建立在开放平台经济之上

所谓的开放平台,其实就相当于一个向所有人敞开的场所,各种资源在此进行集聚,从而具备规模经济特征。而互联网本身就具备了平等开放、资源共享的特征,所以依托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也就是一个向公众敞开的金融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的需求方规模经济模型

根据Chris Anderson提出的长尾理论,当市场中一小部分人通过一种渠道进行小额交易,一旦大家的个性化需求被满足且被广而告之,这种局部性的交易最终会汇集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从而与主流市场形成对峙局面。这种独特的需求方规模经济模型,被认为完美展示了帕累托分布的需求曲线尾部。Rajesh Jain有一句话形象地解释了该理论――“一个小数乘以一个非常大的数字等于一个大数!”建立在该理论上的互联网金融,在发挥自身开放平台优势的基础上,确实吸引了许多的投资者。但是,该理论忽视了互联网金融日益剧烈的竞争所带来的集聚效应的减弱现象。另外,伴随着客户群体的增加,在保证原有服务水平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的运营要想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和保持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相等,存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难题(见下图)。

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结合后的经济特性

现有的一些学者研究成果认为,互联网金融单方面就能产生某些经济学特性,诸如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方面。但是,绝大多数学者的角度仅仅是从互联网的优势一面出发,而较少分析互联网的局限性给市场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另外,并未将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进行“联姻”考虑,存在片面化倾向。在一般均衡定理的经典表述中,金融中介是不存在的。Mishkin(1995)指出,金融中介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金融中介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但是,互联网金融是否真正起到了这两大中介作用呢?本文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性

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经常会出现信息优势方的“效益极大化行为”和信息劣势方的“逆向选择行为”,其直接后果是扭曲了金融市场机制的作用,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而互联网信息的去中心化传播,受众充分的参与性和网络资源的共享性,似乎互联网金融已经达到了完美市场所要求的信息充分对称了。但是,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能否削减的关键不在于信息的海量化,而是在于在低成本乃至近似零成本下信息搜寻与匹配的效率是否达到最优。互联网不仅产生、储存、传递和共享信息,而且在这些过程中也生产干扰甚至错误信息,降低互联网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其次,基于互联网在不同阶层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息开放和共享的平等性也难以实现。社会资源总是向社会上层、大企业倾斜,个人和中小企业存在被挤压风险。因此,从某种程度,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优势也就转变为了一种挑战――真实数据信息的挖掘问题。反观商业银行体系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客户群体的巨大数据库,数据本身有着极强的相关性和可信度,不过相对于互联网数据的海量化和多样性,就显得相对狭隘和封闭。所以,一旦商业银行在原始的数据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高效筛选,便可以在尽量保持真实性的情况下数倍地扩充商业银行的储备信息量。从这个程度上说,互联网金融仅仅充当了为传统商业银行提供一个数据搜集的技术平台而已。当然,这里涉及到如何定义最低可靠性和两者数据的结合问题。根据《简明数学词典》中对于可靠性理论的阐述,我们可以假定,一个系统(数据),在规定的条件下(如一定的置信度水平a)与预定的时间内,维持所规定的功能之可能性(概率),称为系统(数据)的可靠性。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本质还是服务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银行可以在保证一定损失的水平下合理选择互联网数据的来源和范围,基于已有的银行客户之间的信用联系和客户数据挖掘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数据挖掘技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的有效充分挖掘,将银行客户资料作不同角度的再分类、再分析和再完善,明确客户的消费需求与消费习惯,预测客户的风险性与收益性,以此来作为扩大市场、完善服务和增强产品创新的依据和手段。

(二)在稳定公众信心的基础上减少交易成本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采用互联网技术无疑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第一,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流动的是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该信息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由于支付清算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风险在瞬间集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第二,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和过程变得难以确定,央行难以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如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等,相比较SSL、SET等支付协议,则大大简化了支付手续,便利了人们的消费,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多数使用第三方支付用户存在资金安全方面的疑虑和担忧。据支付宝安全维护员工透漏,2013年度第一、第二季度,支付宝快捷交易发生盗损的交易总笔数为700余笔,总金额为78万元人民币。所以第三方支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的开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将第三方作为支付信息的前台,通过与其达成协议,要求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开户并绑定银行卡号,将其潜在客户群体转化为银行客户。在新的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作为一个牵线的角色,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信息,从客户账户中扣款直接划转给资金收入方。这样,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支付渠道,且用自身信誉作担保,在充分降低人们的风险预期下,促使第三方平台成为聚集支付信息的幕后角色,而自身的中心枢纽地位得以更加巩固。而公众对于资金安全的担忧则会大大减少,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量必将也会得到一个较大的提升。

四、金融双向脱媒表象后的挑战与机遇

互联网金融发展,从理论上说,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一个明显的巨大压力便是金融双向脱媒。所谓的金融双向脱媒,就是指银行同时面临负债和资产两方面的非中介化。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一部分社会闲散和留存资金开始流向网络微理财。与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储蓄、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信托等传统理财和投资产品相比,互联网微理财具有资金准入门槛低、收益高、风险程度小等特点。而贷款需求的满足,也可以通过求助互联网金融,例如P2P、众筹模式,来解决短期资金的需求问题。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并未受到太大冲击。以201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存贷款总额均分别保持着7%和1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3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总额146 20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2%;各项贷款余额99 22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7%。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存款总额122 230.37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76%;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 900.5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35%。中国农业银行吸收存款111 708.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92%;发放贷款和垫款共计69 107.1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94%。中国银行客户存款100 977.8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07%,客户贷款总额76 077.9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82%。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首先便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导致。一是未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共享的信用体系,市场违约现象严重。二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尚未建立健全高效的流通转让机制。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四大特点是开放、互惠、平等、快捷,本质上更适合金融零售,至于涉及到对公和对私一定数额的贷款需求和专业化、针对性强的特色定制服务,它的不足就暴露了。这也是网络客户群体目前较多的限于小微企业、个体以及较低阶层的原因。

但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金融双向脱媒趋势的影响必然会凸显出来。而造成金融脱媒的根本原因,其实质是现有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经济主体的多样化、便捷化需求,互联网金融便是商业银行难以满足这种需求所带来的一种金融溢出。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抓住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原有的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体系建设,重新夺回已经流失的客户群和业务份额。例如,在产品和业务创新上,银行可以借鉴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整合自身的资源,发挥已有的渠道效应,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真正做到为客户提供全能化的3A(Anytime、Anywhere、Anyhow)式金融服务。下表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拓的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情况。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时,商业银行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应该努力做到虚拟网络和实体网络、线上与线下、快捷便利与安全稳健三结合,充分借鉴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加大自身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积极应对和抓住金融双向脱媒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动权,不致于处于被动地位。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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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论范文6

1.网络贷款。

我国的网络贷款主要包括电商小贷、P2P贷款以及众筹融资。电商小贷是指电子商务平台以平台客户的交易数据作为放贷依据,为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目前主要的电商小贷包括阿里小贷,京东小贷,苏宁小贷等。P2P贷款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在专门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借贷需求,需求双方通过平台自行匹配达成借贷交易的一种网络贷款形式。目前主要的P2P网贷平台包括拍拍贷,陆金所,人人贷等。众筹融资是指项目的发起方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获得所需项目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特点是融合了社交网络和社会集资,主要的众筹平台包括追梦网、众筹网等。

2.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资金交易双方提供在线的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支付结算业务。其特点是互联网支付只是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平台并不拥有资金所有权,它主要解决不同开户行银行账户的网上对接问题。主要的互联网支付平台包括财付通,支付宝等。

3.金融网销。

是指金融、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平台。金融网销是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创新,通过互联网技术有效整合了碎片化的交易、支付和理财等金融需求,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典型的金融网销平台或产品包括余额宝、天天基金、网上车险等。

4.互联网货币。

又称网络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主要用于网络虚拟商品的购买,如Q币。目前的一些新式互联网货币也可以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在部分地区甚至直接可以用于日常生活,如比特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金融理论及实践带来的冲击

(一)传统《金融学》课程的内容框架

《金融学》课程是金融学相关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金融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基础知识以及基础理论。国内外目前有很多《金融学》课程的教材,但包括的内容体系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货币与信用。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金融业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货币与信用。关于货币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的本质及货币职能,货币形式的演变,货币在经济中的作用等问题。关于信用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的形式以及在经济中的作用等。

2.金融工具。

主要介绍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各种金融工具及其特点,也涵盖了金融工具的定价,如股票,债券的定价。还有金融市场上各种价格的决定,如利率的决定,汇率的决定等。

3.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

主要介绍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两大资金融通渠道。金融市场主要涉及到金融市场的分类、功能等,具体来说又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金融中介所涵盖的内容包括商业银行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等。

4.金融理论。

主要还包括两个层面的理论:微观层面主要关注市场微观主体的投融资决策,包括资产选择理论与融资结构理论等;宏观层面主要阐述货币、金融与经济的相关关系,包括宏观调控理论、金融发展与创新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等。

(二)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理论与实践带来的冲击

1.金融理论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货币理论及宏观调控理论带来了冲击。首先,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的发展会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机制,因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由网络服务商、网络组织等微观经济个体所发行。其发行权具有明显的非权威性和分散性,发行量要么如比特币一般由系统设定算法自动调节,要么如Q币一样完全根据网络服务商经营状况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则来决定。无法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执行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无法考虑宏观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复杂因素。其次,互联网金融使诸多新型金融机构突破原来不能吸收揽存的限制,如部分P2P平台通过构建资金池具备了吸储的能力。如果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机构将产生存款派生能力,使货币供应源主体发生改变,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与调控效果。

2.金融工具方面。

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工具具有“单笔金额小微化,交易笔数海量化,边际成本超低化”的特征。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等特征使得小额闲散资金可以大量聚集,有利于整合碎片化的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于网络化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标准化、能同时向多个客户处理业务,业务处理速度快,边际成本低。例如最早的余额宝业务,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短时期内就吸引了大量的闲散资金,为用户提供了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余额增值服务。理财产品的起购点由传统理财产品的动辄一千,甚至数万变成了1元甚至1分钱起购;阿里小贷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足3万。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种金融工具创新使得金融的贵族属性大大降低。

3.金融中介方面。

互联网技术手段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断弱化,金融脱媒日益成为普遍现象。如P2P平台资金需求双方利用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了资金的匹配、定价和交易,降低了信息的沟通成本,提高了资金融通便利。这种“自金融”模式使得资金可以不通过中介直接游走于各个主体,无需实体分支机构撮合成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机构可以是一种金融信息的中介,而非局限于资金的中介。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学》课程改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传统金融并丰富了金融学的理论与实践,因此,《金融学》课程的改革中必须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革。

(一)课程内容上纳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我国金融业现实存在的金融抑制和金融需求的不匹配性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现实基础,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必定要立足于这一基础。金融抑制主要体现在针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针对这部分群体的需求,提供与传统金融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渠道。就金融产品而言,为避开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直接竞争,互联网金融走产品驱动型发展道路,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捷化、小额、成本合理的金融服务。就金融渠道的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是电子渠道对物理渠道的替代,同时建立电子化的沟通机制,以提高客户粘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相关领域的金融创新仍将不断加速,在《金融学》的课程中,需要纳入这些金融创新的前沿知识。

(二)教学方式上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性加强体验式教学

在教学方法上,应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传统金融体系下,参与金融交易的门槛高,因为参与资金、参与成本的限制,无法让学生实际体验。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点就是准入门槛低,例如理财产品的起购点由传统理财产品的动辄一千,甚至数万变成了1元甚至1分钱起购;这样可以让学生参与其中,进行体验式的学习,从中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特征及风险等。

(三)课程设计上注重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多学科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