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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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金融概念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1

【关键词】 碳金融 农业经济发展 SWOT分析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引起农业减产、土地荒漠化加速、极端天气频发等一系列温室效应,各国政府及环保组织开始召开各种谈判商讨温室效应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对农业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商讨的代表结果之一,该议定书中明确提出各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相应价值,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碳金融”市场。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义的碳金融指的是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一切有关的金融与经济活动,通过金融市场互相交易原则使买卖双方获益,将环保义务化成经济活动。碳金融创造性地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变为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危机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与全球气候危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源于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管前者更为特殊且范围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不仅源于城市化发展,也源于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务必要摒弃有破坏性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治理好温室效应,大力发展高效低排的低碳农业。具体可以借鉴全球气候危机处理的有关办法,引进碳金融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同时利用金融手段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这个全新的概念,迄今对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综合分析各有关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关的服务及市场体系、财政、监管、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狭义地说,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环保组织、企业等利益主体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多源于其较强的负外部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开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处罚、信息不对称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这样环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础上,碳金融汇集了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及市场调节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完善治理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经济效益、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各利益主体具备刺激性而非强制性、兼具微观防治与宏观调控功效等独特作用,其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温室气体一定价值,并在金融市场上促进碳信用的交易,将生产的负外部性转为正外部性,推动了传统高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的有利转变。

三、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首先,作为排碳大户,我国农业的碳源非常丰富。据有关报告称,温室气体的第二大重要来源是农业,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农业固碳等技术全面发挥其农业70%的减排潜力。在不考虑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碳排放量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工生产的条件下,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农业的排碳量约占17%,可见,我国农业的固碳及减碳潜力巨大。通过开展农业碳金融能够为我国争取更多碳减排量,或向需要额外购买碳排量的机构或国家出售碳信用,给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获取收益的机会。其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东道主国家,农业碳减排市场较广,有着丰富的可供开发成CDM项目的资源。秸杆发电、生物质能、畜便甲烷收集利用等是目前已在我国得到开发的项目,且初见成效,未来更多的CDM项目将得到开发。作为农业大国,农业CDM模式在全国推广开来意味着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再次,农业固碳在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压力上作用巨大。工业碳排放是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这时通过其他途径部分转化工业碳排量就十分必要。低碳农业可以实现在大量降低碳排量的同时发挥其固碳功效,如农田土壤固碳。我国可抓住碳金融这一机遇,使农业的固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升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后,我国开展农业碳金融项目将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较低。相比资源和空间小、人口密度大的城市,农村资源更丰富,在农村设立碳减排项目会更加可行。农村土地租赁成本低,土地广阔,使碳减排项目建设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大大降低,这样在碳减排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项目成本的减少会对其在碳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有所提升。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2

【关键词】再工业化;再农业化

一、“再工业化”理念提出背景

20世纪70年代,“再工业化”是针对德国鲁尔地区、法国洛林地区、美国东北部地区和日本九州地区等重工业基地改造问题提出的。因此,“再工业化”不是一个新概念,本意是在对传统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中,对传统工业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再工业化”理念再次重提,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在各产业中的地位不断降低、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对下降、大量工业性投资移师海外而国内投资相对不足的状况提出的一种“回归” 战略,即重回实体经济,使工业投资在国内集中,避免出现产业结构空洞化。很多专家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近十年来美国经济的“去工业化”,美国新的经济增长必须依靠实体创新而非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导致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金融市场过度扩张及金融资产过度升值、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风险无法控制等等。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所谓“新经济战略”:美国经济要转向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即出口推动型增长和制造业增长,要让美国回归实体经济,重新重视国内产业 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这也就是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

回顾美国产业经济发展的过程,制造业曾被认为是“夕阳产业” 由于资源环境问题,传统产业失宠于投资者;今天的美国,正实现着由过去把工业生产大量环节转移海外的“去 工业化”到现在“再工业化”的快速转身,这个调整和“转身”令人关注。

应当看到,美国提出“再工业化”战略,是一种现实的考量。尽管制造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只有15%左右,但由于经济总量巨大,美国制造业在全球的份额仍高达20%左右,依然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现在,美国力图通过“再工业化”重振本土工业,一方面是防止制造业萎缩失去世界创新领导者的地位,一方面是要通过产业升级化解高成本压力,寻找像“智慧地球”一样能够支撑未来经济增长的高端产业,而不是仅仅恢复传统的制造业。

从这一点来看,美国“再工业化”战略就是在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换代和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实现再一次依靠“再工业化”来推进实体经济的转身与复苏。

二、“再工业化”内涵与实质

(一)“再工业化”基本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再工业化”的概念和内涵不断丰富和变动。韦伯斯特词典对“再工业化”的解释是“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特别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的现代化并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Roy Rothwell和Waiter Zegveld把“再工业化”定义为产业的结构转型面向高附加值、知识密集要素和产品以及服务于新市场以新技术创新为主的产业等;Random House Una-bridged Dictionary对“再工业化”的解释:通过政府帮助、税收激励、工厂和机器现代化等途径实现的工业和工业社会的复兴。

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和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这一概念的再次盛行,反映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过去那种“去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反思和重归实体经济的愿望。

(二)“再工业化”精神实质。美国所指的“再工业化”绝不仅是简单的“实业回归”,而是在二次工业化基础上的三次工业化,实质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发展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如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环保、信息等新兴产业,从而重新拥有强大竞争力的新工业体系。这对于正在试图转型升级的中国制造业来说,无形中增加了新的发展障碍。

新兴产业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一个趋势。由于围绕新兴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群可能成为下一轮全球经济繁荣的支撑点,因此是“再工业化”的主攻方向。从长期看,为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各国需要加大在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推动新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的广泛应用;从短期看,对新兴产业的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

三、“再工业化”理念对我国农业发展启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业也同样存在“去农业化”的现象和发展趋势。最近几年,虽然我们国家在工业与其他产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农业产值占总产是的比例很小,已经低于15%,但我们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农业是我们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生存的根基,尤其从从业角度看,农业发展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去农业化”不仅是农业高校发展之忧,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之忧。现在,我们对“去农业化”不加反思和行动,将来,“去农业化”可能会让我们食不果腹,社会和谐也将受到威胁。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大约在5000年前,青铜的冶炼和青铜工具的出现,以及后来铁的冶炼和应用,使金属工具得以应用,由此引发了劳动工具、土地加工、水利灌溉、施肥改土、耕作制度等一系列的革命性进展,逐步形成了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将原始农业推进到传统农业时代,从而,创造了四千年辉煌的农业文明。然而,随着近代科技革命,古代农业文明让位于近代工业文明,农业进入了工业化农业时代。以无机能源为支撑的近代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因此,鉴于目前农业工业化的现状和存在的一定问题,对于我国农业发展而言,有必要对“去农业化”现象进行再思考。立足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市场需求、以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的农业科技革命,进行“再农业化”,将近代农业推进到现代农业。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法律;解析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33-10

收稿日期:2011-02-16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消费者权利的变迁研究”(2010SJB820001);常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课题 “消费者权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W201006);常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ZMF10020075)

作者简介:钱玉文(1971-),男,江苏常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永宝(1963-),男,江苏泰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5

一、一则案例②提出的问题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青之子钱进(系钱南雁、钱南鹏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级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常人据此应当能判断窗外平台不允许进入。加之207室的窗户还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窗口到达平台。就正常认知水平而言,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207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2楼207房间(开设的大户室)炒股期间,意外坠楼身亡。被受人虽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但其从事股票投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消费者仍然存在争议。消费者

①文章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消法》)

②《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第40-41页。

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案依据,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歧与争议,可能出现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况,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如各地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不同判决,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统。持否定说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统,他们认为,“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最经典的例子是:山东青岛市民臧家平1996年在青岛利群商厦买了100节怀疑有假的“日立”充电电池,后经国家级电源产品检验机构鉴定,这些电池的确是假冒劣质产品。当年底,他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商家。经过漫长的审判,2001年法院终审判决:臧家平购买电池的目的,并不是为生活消费,其行为不属于正当消费行为。因此,臧家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其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富有戏剧性的是:1998年,臧家平等人在当地几家大药店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并于1999年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诸药店。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药店认为臧家平等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索赔,属不正当消费。但法院并未采信,于2000年作出判决:药店对臧家平加倍赔偿购药款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参见:覃有土,晏宇桥.论消费者之义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99.)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将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很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标准来进行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在理论和实务上作出阐明。

二、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扩张

(一)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

农民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无可置疑地成为消费者并受《消法》的保护。但是,当农民以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时,他们是否仍然是消费者进而受《消法》的保护呢?

农村承包经营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农业生产经营是在满足农民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之外获取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性特征。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应当是消费者。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仍然处于个体或家庭经营,粮食收成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还没有进入到大规模的农场化经营阶段,对于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尚不具有经营者所具备的知识和信息。农业产业处于弱势地位,但农业产业又是国家的基础产业,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国家应加大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将这种交易关系中的农村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用《消法》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农村消费者应当包括个体农民、农民工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营者相比,虽然对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处于不利地位,但并不明显具有结构上的弱势地位,作为法人组织体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因此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能通过《消法》进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法》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性法规均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农村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第42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的义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第60条规定:“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确立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次级房贷的消费者是此次经济危机的真正受害者,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导致欺诈性贷款与掠夺性贷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加上金融衍生品泛滥成灾,使得(消费者)个体投资者在事实上不能知情、即使知情也根本无法做出正确选择的情形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被赶出家门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痛定思痛,危机之后的美国学术界已初步达成共识:提升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项目标,它不应当牺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础价值,首要的即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的权益[2]。“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抵押贷款改革与反掠夺性贷款法》(2007),该法的主旨在于要求放贷人放贷时应考虑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且要求进行再融资的贷款必须对借款人产生净的切实利益”[3]。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18日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试图实现五项关键目标,其中第3项就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要重建对市场的信任,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实行有力和一致的规制与监管。我们不应将这种监督放在投机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应放在人们如何做出金融决定的实际数据上。必须增进透明度、简单、公平、问责和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获得[4]。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使用“消费者”的概念。事实上从1970年代以来,在金融领域里,“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时尚”[5]。英国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而弱化了金融行业的差异,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都概括到“消费者”群体中去。Section 5 and 138,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英国金融服务局承担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的主要职责,其于2004年正式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开展此项目的国家。始于2004年的TCF项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业务领域开展。项目目标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把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二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推广及销售产品和服务;三是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消费者;四是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咨询服务;五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六是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如消费者需要更换产品、更换服务提供商、索赔或投诉)。(参见:中国金融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课题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59-60.)2009年6月公布的美国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更是用大篇幅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渐扩大。在日本,“与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投资”也基于“有助于确保将来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包含在消费者问题之中[6]。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7]。在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贷款、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个人[8]。金融消费属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规定的私人目的的消费行为。《德国侵害消费者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不作为(停止侵害)诉讼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指民法典中适用于如下行为的规定,如购买生活消费品、上门推销、远程销售合同、短时租住合同、旅游合同、消费者信贷合同以及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服务、分期供货合同和信贷中介合同的规定。根据著名的“双峰”理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可以借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2001),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我国《商业银行法》(2004)、《证券法》(2005)、《保险法》(2009)都在立法宗旨中提到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并未明确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消费者主体身份,金融消费者概念未被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用。银监会2003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后,确立了“四个监管目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2006年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当“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确认。

在学界,也有人呼吁,应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9]。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上述所有的投资行为均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1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消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4)第6条,认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证券公司大户室炒股的投资者(股民)属于消费者。笔者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要件标准

不同部门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体的基本预设――标准人的预设,“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要求,在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时,立法者需要确立一种抽象的‘标准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定位。”[11]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1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判断一方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目的在于判断该法律关系能否适用《消法》加以

调整。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主体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动中表现为国家的公民身份,在纳税活动中表现为纳税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动中表现为丈夫和妻子、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其主体身份是自然人;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其身份即为行政相对人;在法院从事诉讼活动时,其身份是原告或被告,等等。这些不同的身份,发生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其身份自然成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消费者依照《消法》享有权利。因此,对其进行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实质是用于确定其所从事的活动以及产生的关系,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领域,能否适用《消法》。对于司法实务来说,这样的判断工作是正确适用《消法》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法》的调整。理由如下:第一,《消法》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因为个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其结构上的弱势地位。第二,单位(法人组织)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单位即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单位职员的福利消费,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享用者仍是个体社会成员,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因此,消费者只是对个人而言,不能包括单位(法人组织)。

消费者既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特定性的概念,消费者可分为整体消费者与个体消费者。根据我国《消法》第2章的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等权利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的消费活动而规定的,即特定的个体社会成员在与特定的经营者从事消费活动、发生消费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则与具体的消费活动无关,是针对所有的潜在消费者而规定的,并不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消费活动与消费关系。根据我国《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分为购买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务者。消费者主要是购买商品者与接受服务者,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讨论也主要是针对这两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索赔权等权利相关。就我国目前的情形看,消费者中的群体差异是存在的,主要有区域差异、行业差异、交易方式差异等。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城乡差异;行业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间的差异;交易方式差异表现为不同交易方式影响程度的差异。以区域差异为例,相对于经营者,农村消费者比城市消费者处于更严重的弱势地位。其原因及表现主要在于:第一,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第二,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很大;第三,执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执法资源被配置于城市执法过程中[13]。以消费者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弱势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是在信息获取能力上明显弱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者[14],可以概括为包括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失业人员,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消费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障碍的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国人等。根据是否已经与经营者缔结消费合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现实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

(二)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的标准

空间范围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个人在何种场合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形成一种消费关系从而成为消费者。仅就空间范围的判断而言,应当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作为判断的标准。

首先,这是《消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精神所决定。《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殊的倾斜保护,且此种保护区别于传统民法中的形式公平的基本价值目标。如果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均赋予个体社会成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并给予特殊保护,确实有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但赋予消费者以权利,势必以经营者承担义务为前提。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经营者履行义务相配合,因此必然需要考虑经营者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行性与正当性。这就要求在规定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时,必须以经营者能够控制为前提。因此,个体社会成员在何种场合才能转化为消费者,应当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为标准。显然,个体社会成员处于经营者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加以控制的范围时,如商场的门外区域(只要不属于经营者的控制范围),其身份尚未转化为消费者[15]。

其次,这是风险领域控制理论与合理配置责任的要求。“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经营者应当了解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有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因此,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16]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将有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与责任配置给经营者,是符合正义的合理安排。法律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但是并非只有《消法》才能保护人们的权利。在经营者控制力所不能及的范围,我国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样赋予了相应的主体保护人们权利的义务。依据这些规范,人们的权利同样能够得到保护与救济,而且这种保护与救济也更为合理、公正。例如,某人进入酒店后,由于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所能控制的领域,首先应当视为消费者;但是,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进入酒店是纯粹为了休息而非进行消费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但是,由于酒店的楼梯建造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该人受伤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被经营者拒绝进入的消费者。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京城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该经理还告诉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参见:李东.顾客到底是不是上帝[N].扬子晚报,2001-10-09.)这种情况一方面涉及消费者主体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经营者有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问题。在个案中,消费者资格的获得需要以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经营场所为前提条件,依照前文所述的空间判断标准,如果该“消费者”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控制的领域,应当成为消费者,享有《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行为目的判断:客观行为标准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17]生活消费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三个层次。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当人们的生存型消费得到满足后,就会追求精神性的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我国自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经全面进入小康,消费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范围,消费方式已经从生存型消费转向发展、享受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包括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车正在快速进入我国城乡普通家庭,人们更多追求休闲、娱乐、旅游及文化消费。发展型消费主要指教育消费,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能够在未来有更强的竞争力。各国基本都公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与消费性质在于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人们对于“目的判断”问题的关注与讨论,重点在于“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即购买商品是为了生活还是经营。《消法》第2、3条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确实未预见到会发生以获得双倍赔偿为目的的“买假索赔”案例[18]。立法者没有想到会出现“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既不是为了从事经营,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法律漏洞由此产生。《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发了“王海现象”,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诚然,对于消费决策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还是应该依据消费者的外部行为来推断。因此,在目的判断上,第一层次是是否具有购买目的,第二个层次才是购买目的是消费还是经营。

第一个层次的判断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是否具有消费目的的判断上,应确立这样的规则:当个体社会成员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后,均应视为消费者,适用《消法》加以调整,除非经营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消费目的

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应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个人不仅具有购买目的,而且也实际上从事了购买行为后,则其是否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这一目的判断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15]195-196。“王海”式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是为了“生活消费呢”?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因此成为确定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客观统一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18]403。二是客观行为说,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19],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或用于营利行为。按主客观统一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是正常的,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属于“生活消费”。主客观统一说即否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梁慧星、张严方、孔祥俊等。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消法》,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保护[18]400。孔祥俊也认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法》上的保护意义。”[20]

按照客观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有购物消费行为,就应当视为消费者,至于他的动机和目的,购买者无告知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购买动机。客观说即肯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杨立新等。王利明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21]杨立新也认为:“应对消费者的范围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22]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

笔者赞同客观行为说(肯定说),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也将“企业经营者”作为法律概念,并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服务为营业者”。“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区别的。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事业的概念当然包括供方和需方,需求行为如果以加工生产或转卖为目的,当然还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但如果只是满足终局的需求,就是消费者,而非提供者[23]。消费者的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要素。第二,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符合平等对待“强而惠”的消费者与“弱而愚”的消费者的基本法理。第三,“王海”式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体现了私人在法律实施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24]。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之间主导与补充作用的发挥是常态下的经济法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25]。《消法》私人实施机制是对政府失灵的一种社会救济,是一种公益行为,是对政府运用公权力打假的一种有益补充与监督;私人实施机制有时比公共实施机制更有效率,能增强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形成竞争性的法律实施机制格局,可以说是利国利民。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如果真正把国民当做实现正义、维护秩序的主体,那么国民影响裁判机构的行为就应当得到鼓励,因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法院这一公的渠道解决纠纷的一种努力,国家应当在国民的这种行为中感受到国民实现正义的生气和支持国家的活力。”[26]因此,笔者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应属于消费者,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疑假买假者当然也是消费者。法学家何山买假获双赔: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法学家“以身试法”,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参见: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30年回眸:典型判例[EB/OL].[2010-01-23].省略a.省略/web/llyj/newsShow.jsp?id

41450.)

四、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动因

(一)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经济因素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市场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就有充分动力改进现有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便因此而发生,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契约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就成为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安排[27],消费者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分化演变出来。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的并且连续发生的过程。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在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供给上依赖于经营者。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设,不具备依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合理地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行为的能力。消费者即使获得充分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依然存在天然的弱势,消费者往往并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费决策。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消费个体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增加个人财产。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消费已经与我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费结为一体,居民的生活离不开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现实存在。这就为采用“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28]。但是,这都未脱离“私人消费目的”,因此还是与“专业性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本质的区别。金融消费是增进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是现代经济形态演变后消费行为方式拓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处于经济生活关系的根本变革之中,以前不动产的占有是私人生活的形态及其自由空间的基础,而如今却是动产,特别是以债权、证券和股权的形态,承担着生活保障和生活构型的功能[29]。笔者认为,从积极鼓励新型消费业发展的视角,应适度扩张“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按照主体要件标准和客观行为标准,只要个人(而非机构投资者)从事金融交易行为出于“私人生活消费目的”,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偏在,交易双方利益结构与地位明显不对等,与强势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的一方,都是消费者,都受《消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社会因素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断增多,在日益提高消费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不断累积与放大。为了纠正消费者结构上的弱势,需要不断扩大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消费者作为一个类型概念,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作为个体概念,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具体时空的人。由于科学技术的革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比起以往消费者受到侵害的个别性、偶发性特点,现代社会消费者受侵害的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现代消费经济社会表现为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大规模消费、大规模侵权的现代消费型社会,现代消费经济社会实质上也就是风险社会。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或组织从危险源中获取利益并且对危险源享有控制可能(危险控制),则其应当就此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标准符合风险社会中公共治理机制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场所责任就限定于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之内,体现了收益与责任的一致性。

五、消费者概念的重新界定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有一定的要件与标准,不可随意进行。从域外法的规定来看,它们在对消费者概念下定义时,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强调消费者的主体要件。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如美国、法国、德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作明确规定,实际上并不完全否认单位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可能性,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强调消费者的行为目的要件,即为了消费需要,以区别于生产消费与经营者。消费者的概念应该以非专门性、非营利性为构成要素。三是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是最终的消费,消费的范围包括商品和服务两个方面,消费者并不限于直接的购买人,还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经济、社会的变迁与消费者主体的法律构建之间形成了永久的张力,使得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有了新的意义。正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教授Peter Cartwright指出的:“可以设想一个非常宽泛的消费者概念,它来自于公民即消费者的思想。”[30]我国有学者提出:“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更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这必然折射出他所归属的类群的集体气质。所以对消费者的认定不能以单个的主体特质为标准,而应建立在普通个体的一般概念基础上。”[31]从上述案例、制度、理论的互动分析探讨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个体消费者到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从为了生活消费目的扩展到证券投资者(股民)、保险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呈现出消费者主体外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影响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消费者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而逐渐发生变迁。消费者既是群体概念也是个体概念。我国《消法》第2条的消费者概念可重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经营的人。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11月20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笔者基本认同征求意见稿第2条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这一法律界定限缩了消费者概念的内涵要素,取消了“为了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限制,从反面加以限定,从而使得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得以扩张。这就可以使得纷繁复杂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能够各得其所,给人们的行为以合理法律预期,同时也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定纷止争、胜负皆服。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2] 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J].中国法学,2009,(3):93.

[3] 孙天琦,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9,(2):138.

[4] 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J].韩龙,彭秀坤,包勇恩,译.河北法学,2009,(10):8-9.

[5] Alan Gart. Regulation, Deregulation, Reregulation: The Future of the Banking, Insurance and Securities[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Inc.,1993:32.

[6] 铃木深雪.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M].修订版.张倩,高重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8.

[7] 黄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9.

[8]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

[9] 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5):48,55.

[10]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G]//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75):21-34.

[11] 李友根.论法律中的标准人――部门法角度的思考[J].美中法律评论,2005,(3): 1.

[12] 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J].当代法学,2004,(1):68,71.

[13] 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J].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3):67-68.

[14] 钱玉文.论我国“弱势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J].消费经济,2008,(1):72.

[15] 李艳芳.经济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3.

[16] 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80.

[17]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18] 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0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401.

[19] 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1,(1):152.

[20] 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22.

[2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03-604。

[22] 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J].河北法学,1997,(5):6.

[23] 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91.

[24] 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J].法学杂志,2006,(1):138.

[25] 陈承堂.论价格决策听证的私人实施机制[J].法商研究,2008,(6):5.

[26]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

[27] 戎素云.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94.

[28] 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河北学刊,2008,(6):156-162.

[29] 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M].张世明,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8.

[30] Peter Cartwright. Banks, Consumers and Regulation[M].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004:4.

[31] 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J].中国法学,2003,(3):20―21.

On th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Consumer

QIAN Yu-wen, LIU Yong-bao

(School of Law and Literature, Changzhou University, Changzhou 213164, China)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4

【关键词】创意农业 金融支持 发展策略

一直以来,尽管我国不断实行农业领域的改革措施,但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依旧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再加上农业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在客观上使得农村向城市的要素单向流出成为了经济转型的必然现象。在新时期,如何利用有效的方式促进金融要素在城镇与乡村之间双向互动,成为发展创意农业产业的关键所在。

一、创意农业的相关概述

(一)内涵及外延

关于创意农业概念的提出与创意产业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1997年的时候,英国就提出了这一主张,并且发表了名为《创意产业路径文件》的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将创意产业赋予了相应的定义,并且主张通过创意来创造财富并且增加就业机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在创意产业当中所采用的逻辑与思维方式应用到农业当中,使得创意与农业有效结合在一起。通过大量的实践可以证明,创意的存在使得农业的产业功能与价值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提升,丰富了人们对于农业的需求,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也是的农民的收入显著增加。

(二)特征

首先,创意农业顾名思义,以农业为载体,在农业发展过程当中,融入了崭新的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意,从而形成了创意农业产品。但是就农业本身来说,其难以避免地会受到自然条件的束缚,所以创意农业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能够较好地发展创意农艺,很多时候还要对环境与资源产生以来。

其次,创意农业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在传统农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其实中依赖于自然资源的消耗,以生理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主。在创意农业当中,融入了文化附加值和科技附加值,以及服务附加值、生态附加值,提高了产品的性能。

再次,创意农业具有市场导向性,主要因为创意产品本身就具有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创意农业的发展无疑会受到消费市场的引导和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符合农民和相关经营者投入与产出的原则,创意农业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二、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创意农业发展有赖于金融投资

在创意农业当中,规模经济效益的意义是不容小觑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要求提高农业科技的含量,充分发挥自然地理的优势,使得市场占有率得到一定的提升。在这一过程当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来发展创意农业,都必然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除此之外,和传统农业相比较,创意农业更加强倾向于新品种的培育和改良,以及新产品的研发等方面,而这些也都必须要得到资金的支持。

就我国现有状况来看,我国农业在很多方面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商品化、规模化,还是集约化、市场化,都表现得差强人意。农业的属性,决定着创意农业产品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极大,并且有很容易受到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存在较大一部分创意农业企业运作模式陈旧,并不能够和新时期农业发展的要求相契合,而这些又直接决定着创意农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客观上极为需要金融投资的支持。

(二)创意农业投资是金融信贷配置的选择

从上文的分析当中能够看出来,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劣势,使得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所以,对于政府来说,有必要积极鼓励投资创意农业的金融政策。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上来看,创意农业发展的层次与力度,都会对创意农业的风险以及收益带来极大的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之下,所有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都必然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撑作用,对于创意农业来说也不例外。对于任何一个产业来说,其发展过程当中都需要有信贷资金配置,而产业的发展对于信贷资金配置有着重要的反作用,是确保信贷资金实现合理配置的重要保证。通常来说,金融机构在对于创意农业进行投资引导的时候,主要采用的方式也是利用及内容机构的信贷配置来实现的。就信贷配置这一方面来说,其是金融机构当中的一中财务战略选择,一方面,其能够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又能够在侧面上促进区域内部产业结构的变化与改革。

综上来看,产业发展与信贷资金配置之间的关系很密切,在很多时候能够协同发展。作为新兴产业的创意农业,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前者提供资金保障,包括信贷等多种形式,并且在这一过程当中,金融机构也能够强化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意农业的发展确实需要信贷资金的支持,能够利用创意农业当中具有的价值增值来为金融机构的信贷提高哦过利润,二者之间协同作用,最终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与诚信机制不完善

就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来看,尽管对于扶持第一产业的发展有着明确的文件,但是由于创意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重视力度不够,所以关于这一领域的说明与政策文件少之又少,使得创意农业在发展的时候面临着各种困境,缺乏一定的目标性。此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创意农业组织与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各自所从事的行业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所以彼此缺乏应有的了解,无论是文化价值观念还是只是结构,都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所以往往会产生一种观念的不相融和行为方面的相悖。再加上我们现有市场经济体系并不完善,缺乏信任机制的支撑,使得信用缺失的现象滋生,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融资渠道单一

当前我国创意农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包含两大类,一类是债券融资,其中主要指的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这两种融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融资门槛较低,所民对的群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另一类则是股权融资,其中又包括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在这两种融资方式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是,不需要定期换本付息,但是这种融资方式的门槛较高。从现有的创意农业组织形式来看,主要出现的是前一类融资方式,这样一来,并不利于分散风险。除此之外,由于创意农业自有资产是非常有限的,并不能够有效达到金融机构抵质押率的要求,并且贷款时候的风险相对较大,无论是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很难筹集到一定数目的资金,使得发展要求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而创意农业本身就属于新兴农业,组织寿命较短,使得股权当事人持续投资的意愿较弱。

(三)创意农业市场竞争水平较低

尽管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市场逐渐向科学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从整体上来看,其依旧处于一个低水平竞争的阶段,甚至能够清晰地看到一些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以至于消费者较高层次上的需求并不能够得到切实地满足。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市场参与者在竞争过程当中,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是极为有限的,整个市场环境较为开放。

四、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策略

(一)完善政策法规与税收机制

首先,应当将创意农业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推进,使得其能够在第一产业当中发挥领头作用,甚至进一步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动力。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出台专门的文件,满足创意农业多层次发展的需要,并且给予其积极的引导和大力的支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好具体的设计和规划,保障农业快速成长。

其次,应当调整好财税政策,立足于现有的税收政策,根据创意农业未来发展的路径和需要,建立起来更为完备的税收政策与体系。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原有的税种所带来的效应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应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创意农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再次,健全担保体系,在现有的创意农业组织与商业银行关系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想最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从而为创意农业组织提供多样化的贷款融资渠道。在关于担保问题的解决方面,政府所要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由于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发育较为落后,所以需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创意农业融资能够更为便利。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国情与第一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意农业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事实上,在我国以往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当中,就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因此,可以借鉴上述成果,建立起来创意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更为积极地投入到创意农业企业的扶持工作当中来。

(二)加快金融创新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商业银行并不是唯一的金融商品的供给者,很多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已经日益崛起,因此,这些机构也应当吸收更强的资金进入到创意农业行业当中。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创意农业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之下,这样一种基金模式能够有效帮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到创意农业当中来,长此以往,社会资本终将会转化为生产性的投资资本,使得金融资本创意农业放大效应。

此外,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和品牌声誉的创意农业组织来说,其与其他类型的创意农业组织相比,在筹资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多样化的选择。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场所就是资本市场,但是从当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创意农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强化制度层面上的建设,进而使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得以建立健全,创意农业和资产市场之间的联系与作用不断加强。在关于产权交易市场当中,应当逐渐建立起来群国行场外交易市场,使得创意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灵活掌握资金的进入和退出。

(三)加强市场拓展

首先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对于整个创意农业来说,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充分的指向性特征。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市场定位理论要求创意农业发展能够与客户的需求相结合,牢牢抓住市场定位,关注销售群体的实际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生产出来适销对路的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才能够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其次应当完善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营销活动来说,都需要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投入,尤其是在早期阶段,这种投入是极其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后期营销运作的文件。对于创意农业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来说,应当充分保证其研发层面上的投入,使得创意农业能够真正具有创意性,从而保持创新的持续以及竞争力的持久性,所以说,在市场平衡关系当中,产品开发和营销费用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当然,还需要进行财务后评价,主要是对于前期的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来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一些违背该领域发展的内容或者项目,应当予以改造或者剔除,从而确保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与网络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创意农业的发展前景是较为可观的,并且其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联系,因此,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在本文的研究当中,笔者从创意农业相关概念、特点入手,得出创意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必要性,进而分析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制度、金融投资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阐述了优化策略,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张若琳,连丽霞.影响中国创意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1).

[2]张振中.渭南市创意农业发展状况及金融支持路径的思考[J]. 西部金融,2011,(07).

[3]黄祥芳,张建超.民族地区创意农业的后发优势与战略研究[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刘丽伟.我国发展创意农业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研究[J]. 农业经济,2011,(07).

[5]章伟江,胡豹,王丽娟,陈剑平.现代农业综合体运行机制研究――基于绿城现代农业综合体的实践[J].农业经济,2014,(05).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5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逐步成为通用的价值体系。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特殊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中枢神经,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基础上,将积极履责纳入其经营决策和业务发展战略的范畴,有利于塑造银行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不断吸引投资。此外,作为政府推进社会改革的重要平台,银行积极履责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方面的压力。因此,银行业要对接国际责任标准和先进经验,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不断深化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承担起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的使命,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二、银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欧美发达国家。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起源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最早是将其看做单纯的商业责任,Bowen(195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相应措施[1],即商人或企业家根据社会价值观和目标的要求来拟定政策、制定决策。弗里德曼(197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一定原则下,合理运用资源以使股东价值最大化[2]。“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有了全新的思考,将企业的非商业责任纳入到概念中。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Carroll(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商业责任,还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3]。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应该承担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包括对职工、消费者、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4]。经过一众学者的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日渐明晰,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得到广泛认可。

(二)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有个统一趋势,即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来界定。社会责任国际所(SAI)认为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对整个社会承担非商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5]。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银行业运营既有赖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也离不开客户、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这种公众属性也决定了银行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文对银行社会责任的界定如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银行业也要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金融专业化服务、金融创新性产品,承担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建设等层面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业呈现“大一统”的局面,日常经营业务主要围绕政府政策开展,履行较为完全的社会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大一统”局面被打破,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更加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职能逐步分离出去,履责意识淡薄。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又对企业提出了履责的新要求,因此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业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将部分利润反哺于社会,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2006年是我国银行业履责的“元年”,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浦发银行面世。监管部门也开始关注社会责任,2007年11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银行业加强履责,自2008年起?B续《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银行业履责的积极探索和丰硕成果。据《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6]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机构中明确社会责任理念的共有110家,社会责任报告的共有69家,专业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3315余人,开展社会责任培训1211余次,履责日益成为银行主动化、常态化的行动。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已被正式写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并纳入国家立法,这标志着企业履责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一)在践行普惠金融方面

《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倾力服务“三农”、“小微”等重点领域,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比例为92.8%,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二)在支持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

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以绿色产业为发展依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制定了特色的绿色信贷指引政策,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业的发展。

(三)在参与公共建设、培育公共理念方面

我国银行业积极健全公益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公益活动。2015年,银行业全年公益慈善投入总额达11.1亿元,同比增加1100万元,公益慈善项目数量达到6120个。同时,各银行通过资金或实物捐赠、技能培训等渠道,对特殊客户群体进行援助和关爱。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标差距

(一)社会责任基本理念不健全

树立健全的基本理念后,银行才能真正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相关资料显示,国外银行业将社会责任当做是一种义务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履责所能带来的长远收益,如:汇丰银行认为其经营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获取利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是取得长远成功的关键。而国内银行业仅将履责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强调其作为单个“社会公民”的意义,却没有认识到履责对其长远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力度依然不够

在我国,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显偏爱资产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微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滞后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他们认为小型成长期企业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要比经济体内任何一个领域都多。在这些国家,小型企业占就业总人数的57%。国外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模式上有所不同。渣打银行将小微企业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单元列为零售银行业务,并侧重于产品的交叉结合并弱化抵押担保要求;花旗银行几乎对所有的小微企业项目做全盘考量,以花旗中国为例,其在我国开展的重庆农村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为重庆农村地区3400户家庭企业就可持续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现场培训。

(三)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仍欠缺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了相关文件,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依然较低,许多地市级行对绿色金融的概念模糊,金融机构未完全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业务经营范围内,未建立起与其配套的政策制度,对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审查也缺乏约束激励机制。而外国银行在发展可持续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如花旗银行始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在核心业务发展中,花旗中国遵循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方针,拒绝向那些经营活动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现有客户或新客户提供贷款。对于在授信获批之后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银行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此外,早在2003年,花旗银行就研究制定了环境和社会风?U管理(ESRM)的专业化政策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政策团队由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交易类别,妥善管理和化解环境与社会风险。

(四)缺乏专门培养拥有金融能力人员的公共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正在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创新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地将大量低技术劳工转化成高增值人才是当务之急。国内银行业在参与公共建设方面以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为主,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帮助。而国外银行更注重对于青少年金融能力的培养。花旗银行开展了一项国际公认的为16~25岁之间的青年培养金融能力的理财教育项目―Aflateen青年行教育项目。对刚接触金融服务,首次被纳入金融系统的人口来说,金融能力建设和正确财务习惯的培养至关重要,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与学习。

五、启示与建议

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在世界上依然处于领先水平,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银行业履责意识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一)从顶层设计上,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监管框架

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与引导。一要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要完善社会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和社会责任治理体系,督促各银行履行好社会责任,并把履责纳入监管框架中。

(二)从履责主体上,融入银行自身的战略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将履责当做自身作为“社会公民”的义务,更要看到履责会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深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作为履责的重要载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完善其责任体系,将履责融入到自身战略和发展规划中。同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互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金融改革。

(三)从经营理念上,全面倡导可持续绿色金融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传统银行业面临挑战,在信用风险加大、资本利差收窄的双重冲击下,传统银行业理念也正在加速转变。在此背景下,建议加强在整个银行业系统内宣导绿色金融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氛围,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性政策体系并及时落地。此外,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项目贷款,银行要加强“一票否决制”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对于获批授信后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应该实行信贷退出机制,让其提前还贷。

农业金融概念范文6

[关键词]绿色农业产业带;问题;对策

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的理念,绿色发展首次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未来农业现代化的新目标。绿色农业是我国对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的农业的特定称谓,相当于西方的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或无公害农业。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绿色农业产业带是湖北省在农业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新阶段,针对农业资源短缺,立足湖北特色优势,为引领湖北农业快速健康发展、确立新时期竞争新优势而作出的战略选择。经过多年的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湖北已培育和发展了一批极具区域特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农业产业带,这些产业带的发展,推动了全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1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内涵及其作用

自1927年美国学者斯坦因德吉尔(S.Degeer)在“工业四边形”概念基础上提出“制造业带(manufacturingBelt)”的概念以来,许多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产业带的相关概念及其形成机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维尔纳桑巴特(Wernersombart)的“生长轴”理论,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沙利文(E.C.sulivan)的交通经济带思想,21世纪初戈登(IanR.Gordon)和摩洛(Philip-Mcann)提出不同集团和不同活动的混合趋向于在不同的地方集结成带束状,其结果就是某种程度地伴随着产业专业化的空间分异,并总结了三种基本的带状模式,即纯聚集模式、产业综合体模式和社会网络模式[1]。国内学者关于产业带的研究始于陆大道院士1984年提出的“点-轴空间结构系统理论”[2],此后,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产业带的概念和演化机制进行了界定和探讨,除产业带以外,国内外许多学者还在不同的场合提到了产业聚集带、产业密集带、经济(地)带、经济隆起带、城市经济带、经济走廊、交通经济带等与产业带极为相近的概念[3],这些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案例,形成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应用研究,对指导我国产业布局实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对绿色农业产业带进行定义,在实践上,福建省“十一五”规划曾提出重点建设闽东南高优农业、沿海蓝色农业、闽西北绿色农业三大特色产业带[4]。笔者认为,绿色农业产业带是绿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结果,是绿色农业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是指在区域性得天独厚的气候地理条件下,立足当地农业资源、农产品品种和基础优势,以产业化为基础,以农业组织新模式为纽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生产和加工生态、安全、优质、高产、高效绿色农产品为对象,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产业协调、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产品的优势区域。绿色农业产业带既有产业带所共有的一般性特征,如产业在地理上的邻近性、产业链条的完整性、网络组织及其社会根植性以及带结构的柔性化等,又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带和农业产业带,具有生态的可持续性、经济的高效性、产品的标准规范性特征。从实践来看,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形成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此区域内可以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实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和配置,具有贯通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的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具有促进增收的经济功能、带动就业的社会功能、传承农耕文明的文化功能、美化乡村环境的生态功能、促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政治功能,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促进农业增效、确保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形态,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湖北构建绿色农业产业带存在的问题分析

湖北是中部地区农业大省,绿色农业及其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对提高农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力,促进现代可持续农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政府对构建绿色产业带的定位和前景认识不明确,政策引导和扶持不足。政府部门对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发展缺乏总体规划,无论是省“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还是“十二五”和“十三五”湖北省农业发展规划与湖北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都没有提出要构建绿色农业产业带,往往只考虑扶持短期内对拉动当地经济效果较明显的行业和企业,而没有从国家宏观调控和调整当地产业结构的高度,将构建绿色农业产业带列为未来湖北省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二是政府和金融部门对绿色产业链的发展和延伸没有做深入研究,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户三者之间还不能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绿色产业龙头企业少,辐射效应弱,各企业间协作配套程度低;保护和培育原料生产基地问题凸现,尤其是部分产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绿色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合理化,特别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加工企业与生产基地之间尚未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绿色产业层次不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低。按照发展阶段的不同,可以将产业带划分为雏形期的产业带、成长期的产业带、成熟期的产业带。目前湖北省现有的绿色农业产业带大多处于雏形期和成长期,除了武汉城市圈“两型”农业试验区外,大部分绿色产业企业仍为初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原料生产企业,产业带线状的基础设施束还不够发达,整体组织性差,内部联系松散,协同配合不够,缺乏系统性,产业密集程度、交通便捷度等有待提高,导致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四是科技支持和资金投入不足。科技部门缺乏对绿色农业及产业带的专项资金,绿色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绿色农业科研开发和推广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当地金融部门普遍未把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绿色产业带有机地统一起来,没有将绿色产业带的构建作为信贷培育的主要方向,在实践中往往对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绿色产业不愿过多地支持,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存在慎贷或惜贷思想,目前还没有制定与绿色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模式。五是绿色产业缺乏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也缺乏健全的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风险补偿机制,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形式。在建有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的信贷市场中,金融机构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其所面临的风险,甚至在风险发生后,亦能到合理补偿。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使农村金融机构缺乏支持农村经济的动力。目前,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担保制度或补偿办法,各农村金融机构也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

3构建湖北省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对策建议

3.1尽快制定发展绿色产业带的总体规划,明确其发展目标

一要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契机,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区域产业的合理布局,把构建绿色农业产业带确定为全省今后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二要将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发展纳入全省农业发展规划中,以新的农业功能定位为指导思想,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的地理环境、资源条件、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市场需求、政策引导、科技进步、城镇群及生态环境质量等多种因素,规划设计形成3个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的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带,即武汉城市圈都市农业产业带、长江及汉江沿线绿色农业产业带、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特色生态农业产业带,成立由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三大产业带有关市(区、县)发改委、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绿色产业带发展管理机构,负责绿色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与监管工作;编制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突出规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确定发展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三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自然资源优势和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利用产业基础好、要素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综合优势,组织实施三大绿色农业产业带建设。加强区域间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将绿色食品的发展与优势农产品的区域布局相结合,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实施科学管理,标准化生产,形成大基地、大龙头、大品牌、大产业。

3.2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农业产业带的发展

首先,要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优先考虑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减免征用地的各项费用,对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有益于当地环保的企业给予“零地价”的政策。二要建立绿色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该项基金按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补贴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提升其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三要建立绿色农业产业风险基金。该基金由主管部门、企业、农户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专门用于抵御绿色产业产品的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四是对于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可借鉴国外产业带的做法,以政策为契机,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同时借助外部投资者开拓更广阔的外部市场。

3.3整合有限资源,重点培育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促进绿色农业产业链的延伸

首先,要提高资源利用率,树立循环经济发展观。例如,通过资产重组和子公司的建立,将多个产品统一整合到多个企业的品牌中,确保品牌产品的生产用料。其次,要积极争取各类企业扶持资金,培育原料生产基地,确保大型项目和大型企业的原料供应。第三,要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强强联手、内外联合,可以形成大企业甚至大企业集团,通过拉长产业链,可逐步形成产业集群。第四,要在扩大龙头企业辐射效应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初步形成产业链的集群企业,促其加速产业集聚优势的形成,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3.4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产业带崛起的动力机制

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在三大产业带内占有很大的份额,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优化和提升产业带工业结构至关重要。二是推进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建立起技术创新的投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省内各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来提高绿色产业的科技含量。

3.5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产业带组建协调委员会,以解决跨越行政区划发展的产业带在宏观协调层面存在的困难。协调委员会应吸纳产业带内各类企业实体的代表,由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产业带治理。这种模式有利于信息的沟通,平衡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产业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产业带健康、可持续发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