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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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1

为加快“创业”建设,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科技载体吸纳新办企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区科技载体功能,鼓励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业企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区经济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第1次常委会议讨论,并上报至区委常委会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对象

1、工商税务注册在市兴源北路401号(市北创科技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

2、引进科技企业的各类招商人员,鼓励多渠道社会化招商引资引智。

3、鼓励引进光电新材料、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医药和科技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

二、目标任务

1、在2012年4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在市兴源北路401号(市北创科技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120家或企业注册资本金4.8亿元以上。

2、完成引进新办企业数量和载体招租率目标完成率在60%以上。

三、奖励标准

(一)投资强度奖

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3%给予奖励给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办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2%给予奖励给企业。

(二)科技含量奖

1)拥有或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每件加0.5%系数予以奖励。

2)拥有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分别加5%、2%系数予以奖励。

3)企业团队每拥有1名院士、博士分别加10%、5%系数予以奖励。

4)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国拨、省拨经费200万元)每项分别加20%、10%系数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系数以投资强度奖励金额为基数。

(三)争优创先奖:

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企业

1)注册并申报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奖励1万;

2)注册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企业奖励3万;

3)注册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奖励1万元。

(四)企业增效奖:

面向区内街道、园区、机关部门,按“利益共享”的原则,在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12月底注册在北创科技园的新办企业,按“谁引进谁受益”,其引进企业市级税收的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引进部门;引进企业区级税收的实得部分按区财政制定的政策执行。

(五)对引进科技企业的个人奖励标准按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对引进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领军型企业的个人在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另外嘉奖3000元;2000元;1000元。

四、实施办法

1、奖励资金来源按市政府“关于鼓励科技载体吸纳新办企业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年底按完成情况结算后,与区政府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奖一并使用。

2、本办法所涉及的对市级对我区的考核及奖励争取、报表等工作,在区科技局的指导下由北创科技园承担。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2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市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凡在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市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职责以外实施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引资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无偿资金(不含赈灾捐赠)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3%至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所支付的资金,视同“承诺费、借款手续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可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恢复生产满一年后经审计核查,按每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5%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四)以设备投入项目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最高限额40万元。接受方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五)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在市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人、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十三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人、中介人向所在地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奖励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外开放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后,对外开放办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资金数额确认后,由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旗县区确认招商引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指在我县进行投资的县外、港澳台、国外客商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包括县外企业直接投资、证券融资、企业县外借款(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包括国债、各种贷款、国家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及各部门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中介人及中介组织的奖励(不含公开挂牌、竞标投资项目)

(一)中介人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接触人,提前在招商部门申报备案,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基础费用。

(二)对中介组织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3%计奖;对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2%计奖。

(三)引进的有偿有息资金,资金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提取奖金。

(四)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5%提取奖金。

(五)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

(六)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2%奖励。

第六条对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资金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3‰;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5‰。引进的商业项目、农业生产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奖励,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1、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所获得的奖金全部奖励本人。

2、由单位出面引进的工业项目资金,所得奖金的30%奖励正职,70%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

(二)对引进的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提请县委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予以提拔重用。

(三)以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一级工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二级工资;5000万元以上的,晋升三级工资。

(四)对公职人员引进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人一个事业单位财供就业指标。如果本人已在编或不符合就业条件,奖励给其符合招录条件的子女。

(五)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乡镇或县直部门,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经费。

(六)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由县财政以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县内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弥补办公经费。

(七)凡以原隶属关系所有的企业为载体引进项目资金的职能部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县招商部门直接引进的项目资金,按职能部门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七条凡只提供有价值信息,项目引进成功后,给予提供信息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1000元;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5000元。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成立的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机构负责奖励办法的考核认定。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4

第二条凡引进县外投资商及籍在外经商、务工人员,以现金、实物或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到县投资第一、二、三产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除外,下同)的,均属招商引资认定范围。

第三条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对象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单位)。

第四条招商引资情况的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经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认定结束后,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各单位招商引资的认定和奖励,以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实际投资情况作为依据。

(一)引进的工业、农业新建项目,原则上以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下同)

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投资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体系健全、资金流转清晰、能提供完整的投资到位资金银行进帐凭证的,可根据其财务帐目反映的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招商引资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投资到位数额时,其申报的投资商实际投入资金超出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过大的,由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行业类别实行限额认定,但认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商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

(二)严格按照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计奖依据。其中:工业项目厂房投资以建筑工程决算的造价为依据;新购机器设施以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为依据,进口设备以报关价格为依据;旧设备先按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计算折旧后的净额,再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测算其投资额;不能提供税务机关有效发票的,由投资商提供相关价格依据或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其投资额;其他配套基础设施按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额为依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依据,并由投资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厂房的投入以及农业种植、养殖业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三)投资商采取收购、租赁、承包、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资本县工业企业,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但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比例认定招商引资额,并给予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

(四)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或原始入账凭证反映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其中,旅游项目中的餐饮业、娱乐服务业的投入可以计入招商引资额。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招商引资单位应及时向县招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

(二)投资商的身份证明材料,项目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三)投资商以现金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资金入账会计凭证、开户银行进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属境外资金的,需提供市外汇管理部门的外资对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投资商以不动产、机械设备、物料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已投入固定资产及现有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商以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专利、商标、技术认定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商采取合资、合股、控股等形式与县内企业合作的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投资商对申报材料作出的证明;认定招商引资额时,招商引资单位应当督促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及时提供原始认证资料与财务台帐等。

第七条招商引资单位对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要及时向县招商局申报,并按月报送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县招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并作为认定招商引资额的依据。

第八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额给予招商成果奖。具体奖励比例为:

(一)引进第一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二)引进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落户地区计奖,对落户乡镇、孱陵工业园、青吉工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

(三)引进第三产业旅游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计奖,其他第三产业项目不给予奖励;

(四)对单个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承担有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任务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总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招商引资综合考核中,乡镇排名前5名、县直单位排名前3名的,授予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2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奖。招商引资工作奖奖励给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专班。

第十条招商引资新建项目认定期与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一致,合同约定的建设期满后的投资视为企业技改投资,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的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县内企业和认定期满的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至经济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建项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入该企业所在地或所引进单位的指导性计划完成数,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对跨产业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企业主要经营产业给予奖励,不多项计奖,其奖励标准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类型为准。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在一个年度内未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各实际投资年度内进行认定和奖励;在此期间,本县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办法发生变化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据变化后的办法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并由县财政从奖励资金中代扣代缴税收,再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奖励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县外投资商拟在本县投资,县内最先获得投资信息,主动与投资商联系,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成投资项目最终落户本县的单位或个人,可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项目进入跟踪洽谈后参与联系、洽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

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单位存在争议的,由项目投资商认定招商引资单位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核实后报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招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工作领导同意后实行委托招商,并由县招商局与被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面约定招商责任和奖励事宜;按书面协议促成项目落户本县的,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书面协议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结果及招商引资单位奖励情况由县招商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商引资单位对招商引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招商局书面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单位申报虚假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招商引资认定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招商引资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5

一、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全年引进2个3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2个投资500万以上的农业项目。

二、加强领导,创新招商引资工作举措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发展经济富民强乡是全乡人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招商引资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新的举措,因此,我们要广泛的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有功,阻碍和影响经济发展有罪”的意识,放宽政策,转变观念,抓住契机,大力营造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努力使全乡人人思发展,个个论经济,处处谈招商的氛围。

2、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

(1)党政领导带头招商。乡党政领导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每名领导必须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主动积极为招商引资献计献策,全年每个领导完成招商引资任务200万以上。

(2)机关单位关注招商。对机关单位不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但每个单位必须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

(3)村及乡干部主动招商。乡一般干部要处处关注招商,积极融入招商,全年每人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每个村必须摸清在外打工成功人士联系方式,主动出击积极地发挥外出打工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至少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并积极地进行招商。全年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

3、突出招商重点,突破招商产业

根据新形式下国家政策及产业导向,结合全市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立足四大支柱产业,紧盯新兴产业,进一步明确招商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区,千方百计招引有衍生和带动能力的大项目和好项目。

(1)明确重点招商产业。重点抓好产业,即建筑材料、机械船舶制造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矿冶化工产业、LED发光材料和LDK光伏产业、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2)明确重点招商项目。根据产业招商的重点方向,选择一批上中下游产业链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力争建筑材料产业新上年产水泥40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线;机械船舶制造产业再引进1-2家大型造船厂,总载重能力增加到100万吨;在现有企业基础上扩展和延伸纺织服装产业链,重点突破鞋业制造产业;围绕规模大、附加值高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开展矿冶化工产业招商;引进LED发光材料、LDK光伏、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项目;现代农业着重特色农产品种养和深加工项目;现代服务业,重点围绕星级宾馆酒店和港口物流业。

(3)明确重点招商地区。围绕重点招商产业,突出重点区域招商;水泥等建材产业主攻江苏和浙江;机械船舶制造产业主攻上海、深圳、浙江和江苏;纺织服装产业主攻广东、福建;矿冶化工产业主攻北京、上海、浙江和江苏;LDK光伏产业、LED发光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主攻广东和上海;现代农业主攻山东、江苏和海南。

三、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范围

(一)凡在瑞昌境内投资(含本市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均确认为招商项目: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新引进种植、养殖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

3、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三星级以上宾馆、1000万元以上港口物流业项目。

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进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旅游、商贸、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

5、新引进国内外投资商在瑞昌境内投资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视为总部企业:企业集团在本市以外已有1个以上生产基地,集团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设在瑞昌,当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

6、新引进的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当年有一笔以上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项目。

7、原已引进的并纳入当年考评的滚动续建项目。

8、原已引进的工业项目按合同总额投资到位后,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增资项目。

(二)根据市招商局要求,以下项目不能确定为招商项目。

1、娱乐、餐饮项目,石灰石加工碎石、石粉的项目,采石、采砂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往年的招商项目,只是企业名称、地址改变、法人代表更换、股东增减,其经营性质不变的项目;

3、希望工程和其他形式捐赠的项目;

4、财政、国债等资金(客商在银行贷款的除外)、银行拆借资金、移民建镇资金、扶贫资金、计划拨款的项目;

5、行业管理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强化措施,明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1、将招商引资工作与乡干部奖金挂钩。副科以上领导每人拿出1000元,一般干部每人拿出500元作为保证金与招商引资工作挂钩。

2、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与村干部的工资政绩挂钩,作为村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农业开发项目及养殖项目奖励办法

凡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土地费、道路、水利、电力等,下同)投入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引进人500—1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200—500万元的,奖励项目引进人1000—2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500—1000万元的,奖励项目引进人2000—5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引进人10000元。

4、工业项目奖励方法:

凡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奖励引资人5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5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含一亿元),奖励引资人2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奖励引资人3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引资人50000元。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6

一、奖项设置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3个)

2、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3、全民创业标兵(40名)

二、考核办法

(一)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上交税收、民营经济工作、招商引资、争创品牌。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企业增加值(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营业收入(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上交税收(7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6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民营经济工作(10分)。县(市、区)政府出台了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县(市、区)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独立的县(市、区)、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工作职能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有保障;成立了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履行职能;设立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主管的信用担保机构,有注册资本并开展信贷担保业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并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外资1000—5000万美元)的加1分,5—10亿元(外资5000万—1亿美元)的加3分,10亿元(外资1亿美元)以上加5分。靖安县、铜鼓县5000万—1亿元(外资500—1000万美元)的加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以上项目历年加过分的不重复计算。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4分,续认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1分,续认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0.5分。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得分前3名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二)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民营企业。

2、评选办法:按当年纳税额(含优惠返还)从高到低取前100名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三)全民创业标兵(40名,其中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1、考核对象:凡在*春市范围内投资创办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2、参评条件:

(1)所在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含优惠返还)200万元以上。

(3)所在企业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4)所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无偷漏税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无严重污染现象;积极回报社会,在扶贫济困、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

3、评选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择优选定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三、考评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在次年1月10日之前将各项考核数据和材料报市民营企业局。

2、基本分以市民企、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和情况进行评分;加分项目由市民营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考核认定。

3、市民营企业局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对评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

(二)对评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全民创业标兵的,发给奖牌或荣誉证书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