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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范文1
大家下午好,我叫,现在我的岗位是信用社出纳,具体工作为: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领入和发放,反洗钱的汇总上报以及支行印章的管理工作。在从事以上各项工作以来在等班子领导的带动下,在其他同事的帮助下,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主动的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社领导给分配的各项任务,现将去年一年来的工作向各位作一述职,不到的地方还请领导、同事们予以批评指正。
一、首先在出纳工作方面
(1)我为了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积极的参加总行和支行多次举办的现金管理培训,随后又利用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书籍。随着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检查力度的加大,我多次召集分行临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下发了人手一册出纳学习笔记本,使每个临柜人员真正掌握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与规定,更好的搞好柜台服务,树立我行的良好形象。在残币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按照总行营运管理部的规定去执行,督促各网点对收回的残币及时整点及时上交,实行一个分社残币集中一个柜管理,净化了各柜的现金库存。根据总行要求给分社配其了残币兑换半额、全额印章,及有关假币收缴的业务用具。
(2)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的备案及上报管理制度,杜绝不法分子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培训使分社临柜人员都能真正掌握了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知识,并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为规范大额现金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每月及时合理的核定库存限额,做好各网点现金的调整工作,做到既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能出现现金闲置压库存造成资金浪费及安全隐患。去年一年我行所有网点没有一次违规超库存现象的发生。
二、在凭证管理方面
我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去执行,做到双人管库,帐实分管,时常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根据规定,规范了各网点凭证领用的操作程序,禁止单人到总社领取凭证,杜绝安全隐患。
三,在管理印章方面
能严格按总行规定执行,逐级审批,只要手续全,不怕跑腿,及时为每一位办理盖章业务,做到绝不拖延,推诿。
四,在反洗钱方面
现金管理制度范文2
一、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建立以金融产品为监管主体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监管机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通过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有效管理,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如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是混业经营,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这是因为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影响下,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租赁、房地产等业务,这时的经营模式是“混业经营”。但是这种方式的自律性和监管力度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出现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对金融业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促进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可以控制经营市场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
现金管理制度范文3
一、偿付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关系分析
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的一面体现在,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也就会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必将会通过资产认可等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投资,从而降低资金运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必将提高保险资产的风险,也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统一的一面表现在,充足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资金运用基础上,而高风险资金运用也必须以充足偿付能力为前提。如何不断地优化二者之间关系,寻找其最优的平衡点,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任务。
二、中外偿付能力和资产认可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一)中外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1.美国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和资金运用最直接相关的风险就是资产风险。资产风险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括对股票、债券、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资产的投资,所面临的违约或市价下跌的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动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风险影响资产价值,但不影响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种投资风险的特性,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高质量证券以保持稳健的投资策略来控制资产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2.英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
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操作起来很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在英国,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办法,即规定最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认可资产的估值;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以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我国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上,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二)中外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因此,保险资产认可是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应收保费资产认可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标准是,非寿险公司没有超过到期日90天的,扣除应付佣金后的收取过程中的保费。除寿险公司保费外,按有关规章规定的期交保费。英国和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应计利息和租金,其他应计收入和预付款。我国规定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2.固定资产认可相关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固定资产认可的相关标准是,电子数据处理仪器及其相关设备构成的数据处理、记录储存或会计系统。前提条件是任何一个上述系统的成本大于或等于5万美元,并且该项成本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里被摊销。飞机,认可条件是事先批准已经得到监管者根据监管标准的确认。英国对固定资产认可的规定是,土地、建筑物和不动产所有权;有形固定资产,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我国规定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3.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已宣告并且未付的股票红利,除非其金额已经在其他方面被允许作为认可资产。英国对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的规定是,股票和其他可变收益参股。我国规定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总之,我国认可资产在细节上与纽约州保险法和英国《保险业法规汇编》的认可资产有些区别,但是原则和设计思路是一致的。
三、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制度启示及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资金运用监管。
(一)借鉴英国通过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保险资产认可标准,强化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间的联动关系
英国主要通过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来保证保险资金运作的安全与效率。保险公司每年需向保险监管当局提交财务报告,保险监管当局也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则被禁止从事投资活动,并受到其他处罚。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资金运用比例的放宽,相应新增渠道的投资资产认可工作需要跟进和完善。并且,对资金运用比例放宽后的投资渠道,根据其风险变化,资产认可风险折扣比例做相应调整的问题也值得研究。例如,我国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增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其相关资产认可规定需要配套和完善;股票投资比例放宽后,是否需要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其资产认可风险折扣率也值得研究。总之,这些资产认可工作可以将资金运用风险的变化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体现出来,并且也可以通过严格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来促进保险公司控制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有利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二)借鉴美国RBC监管方法,建议我国逐步完善采用RBC监管方法所需基础条件
我国要采用风险资本法,建议主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一是探索确定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投资风险在国别之间的差别很大,我国不可直接套用美国对资产使用的风险基础资产系数。探索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要克服以下困难,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种投资工具可能在未来发生较大的改变,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为量化风险造成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行业内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其为风险系数的确定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参考。二是逐步细化负债分类。风险资本法要求对负债进行细致而精确的分类,根据不同种类的负债的特征以及经验数据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我国需要细化对承保风险的识别、分类和计量工作。三是逐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理念与技术在我国有待完善,资本与资产的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度量利率变动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进一步细化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资产投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现金管理制度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独孤九剑”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督管理所先进党支部事迹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峄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党支部现有7名党员。在峄山镇党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每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表率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打造“峄山铁军”为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具有铁一般政治品格。全体党员始终保持政治学习不停步、不懈怠。政治站位高、党性意识强。学习强国积分3万以上2人。2.5万以上的3人,人均积分和活跃度一直走在全镇各支部前列。
具有铁一般的担当。严格食品、药店、景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力度,加大特种设备、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力度。下发宣传材料2000余份,开展联合部门检查20余次,发现安全生产等各类问题30余处,下达监察指令书12份,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好问题整改和跟踪。
现金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大学 管理制度 行政化
[作者简介]魏加登(1976- ),男,湖北随州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政社会事务。(重庆 40133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9-0027-02
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高校通过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国民素质、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过,时至今日,高校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巨大的瓶颈制约――大学管理行政化日趋严重的问题。如何改进大学管理制度中的过度行政化问题,已经成为学界和教育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此出发,就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的现状、存在的弊端以及改进思路等方面谈几点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的现状及其弊端
随着高等教育学的发展和我国高校改革的深入,建立现代化大学已经成为时代赋予我国高校未来发展的主要目标,而建立现代化的大学管理制度也随之成为建立现代化大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大学的管理制度是否适当、完善、科学,直接关系到高校能否培养出优秀的大学生,关系到其能否承担起相关的科研任务,关系到其是否能够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大学。不过,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我国高校中管理制度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十分突出,这就阻碍了现代化大学的正常建设步伐。
一般来说,所谓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是指不顾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完全依靠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运行机制管理教育、管理学术。从内容上来看,其有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高校紧密相连的外部机构(主要是对高校负有管理权的政府部门)的行政化,二是高校自身内部在管理上呈现出来的行政化。狭义的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乃是指高校自身管理上所呈现出来的行政化。本文所探究的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讲的,即大学在管理过程中,用过度行政化的方式管理教师的教学活动、学生的学习活动、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等,致使大学的种种管理制度纷纷被打上“行政化”的标签。
内部行政权力部门繁杂过多,行政权力过大,干预、管理领域泛滥,是当前我国不少高校在管理制度上凸显出来的行政化特征。大学管理行政化的弊端业已随之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高校的宗旨来说,大学在性质上属于培育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的机构,在功能定位上则是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机构。作为大学管理体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教学管理体制本应该在尊重大学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和进行,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被深深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如管理过程中,作为教学计划的决策者,相关领导阶层始终围绕完成行政指令、教学计划任务而采取被动的、僵化的、封闭式的管理,忽视了具体的教学管理和学生培养过程中的管理目标多元化、管理手段多样化、管理环节多层次化,导致决策制定者很辛苦又不被理解,管理者执行者很无奈又无力改变局面,而处于被管理对象角度的大学生,则既被磨平了个性和积极性,又被压制了创新动力和能力,最终被塑造成千人一面的“标准模样的大学生”。
第二,高校管理部门行政化的增多泛滥,还有一个隐性的表现,那就是学术机构也被潜移默化地行政化。这种现象也可称之为学术行政化和学术组织行政化。其结果就是行政权力明显地高过学术权力,以行政权力来指挥学术研究,导致行政指挥者往往不顾学术研究的规律,常常随意下达学术研究必须完成的成果数量,而忽视了学术成果的质量,这种局面在大学中非常普遍。这种管理制度的结果往往会致使高校权力横行,学术研究应该享有的资源被浪费,学术力减弱,从而使得高校所应有的大学精神丧失殆尽。由此而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使得高校教师无心科研教学,学生无心读书成才,高校管理者无心服务奉献,最终导致人人追求行政权力。
第三,纵观当今为数不少的中国高校,其管理机构臃肿不堪,效率低下。这些机构多的不是学术研究或教书育人的机构,而是行政化的机构。多数的机构,诸如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人事处、团委等部门在职能上只承担行政任务,却占据着大量的学校资源。此种管理制度所衍生出来的种种社会弊端也应引起重视。例如,伴随行政化的权力腐败现象日益扩散在大学管理制度中,进而滋生出学术腐败、职称评定腐败、高校招生腐败等。又如随着大学宗旨和职能的丢失,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之摇篮”的美誉将不复存在,由此导致处于大学生在审视人生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的时候,往往以权力价值为标准,而大学生又常常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承载者。这样一来,社会上民众的价值观也势必因此而受到他们权力价值观的负面影响。
二、大学管理制度行政化的改进原则
现金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在各个国家实施的程度、实际的覆盖率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都各有不同,这就导致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具体状况也有所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各个国家社会保险所包含的项目不同,而各个项目的资金又直接与社会保险基金相挂钩。在我国,根据风险的不同,社会保险涉及到了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每一个项目又都会积累一笔数额巨大的基金,把这些基金综合起来也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对这些基金该如何管理就成为了一大难题。在当前情况下,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这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不仅意味着其支出压力在不断增大,而且还面临着基金贬值的风险,我们既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长久的累积,也不能让社会保险基金流而不积,所以选择一个正确的管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具体运行状况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保障国民在年老、失业、患病、生育以及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帮助而成立的基金。[1]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以及企业职工的缴费、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国家补贴等。而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由于其存在诸多优点的原因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推广和运用。所谓的信托管理就是指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具体到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通过委托人选任受托人的方式来管理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就是利用信托原理并通过信托制度设计来实现管理。[2]
(一)国外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939年,美国通过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实际上也就是正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就是信托,并且出台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这部法律是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标志性立法。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公共信托,其具体的管理运行要由《社会保障法》以及《信托法》来共同规范。[3]另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颁布以来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坚持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对受托人的要求从未脱离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详细规定了受托人责任、禁止交易、违反受托人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2.英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信托制度最初的创设就来自于英国,而且在德国人创设社会保障制度后,英国也很快的进行了吸收借鉴,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与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结合,这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养老金信托。在英国,养老金信托立法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精细化的特点。对养老金信托的管理不仅依靠于传统的养老金法案,更多的还要信托法以及税法的帮助,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英国养老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国,养老金监管特别强调信托,其将信托法作为养老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其采用审慎人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并没有对基金的投资进行过多的干预,大部分时候的监管都集中于投资决策环节,要求受托人要尽到忠实、勤勉等义务。英国的养老金信托重视对受益人权益保护,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选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针对信托财产作出某项运作时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权,而且在法律上为其行使诉权提供了途径。另外,英国又为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专门而有限制性的税收优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受托人进行规范与管理完善。
(二)我国有必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就如同国民的钱袋子一样,故其管理必须体现出安全性和增值性这两大性能。对于安全性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和国民的缴费,相当于国民把钱交给国家来进行集中管理,以便共济性的抵御各种风险因素。因此,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须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证其不被挪用和侵蚀;对于增值性而言,这就要求基金管理者不仅要扮演好守护基金的角色,而且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一系列管理以及投资方式来实现基金增值,在管理方面就需要从源头上节约成本,并在具体运作中提高效率,而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则可以顺利的实现这两大性能。信托从产生时起就具有避税的天然优势,而减少税收征收恰恰能够做到节约成本,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一方面国家可能针对信托制度会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信托的当事人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天然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实现降低税负。信托制度可以实现社保基金在管理上更加专业化,在该制度中充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角色的就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的选任上要遵从委托人的意愿,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都由熟悉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法规的人来担任,而且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以实现信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己任,要切实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这样的设计就足够显示出了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充分体现管理的专业性、精细化以及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导向性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其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措施来化解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这种做法最突出的特点即是国家行政力量在制度设计与推行中扮演中坚力量。其后,世界上各个国家纷纷效仿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包括但是不限于资金的筹集、运营、监管等程序中政府行政力量干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晚,社会保险制度自1951年起才慢慢开始建立起来,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政府在其中担当重要推动力量,社会保险的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全程参与。单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性质而言,该制度运行的核心就是把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而形成的强制性事业,要依靠政府介入才能推动其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数额巨大的基金,对其管理不能简单的束缚于政府权力之下,要将其解放出来,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竞争。在现实中,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总是认为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地方财政收入在不断下降的同时却要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4]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却又不能很好的做到简政放权,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我们的政府应该在兼顾其公共性质之余,充分的考虑其所具有的经济属性,让其回归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达到让政府减负目的,而且能够大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效率。
(二)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目却没有提及到全国统筹层次。而且从总体上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5]这样的统筹层次就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必然也处于间断、混乱状态,由于大部分基金处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导致中央根本无法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的管理状态一方面带来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腐败容易滋生。
(三)基金结余量大,收益率较低
我国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结余量十分庞大,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证其保值增值就显得很困难,但是这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的一点。从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结余量大,但其实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形成一个保值增值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运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就研究领域及部门划分而言当属社会法范畴,但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多为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研究,在法学层面上进行研究的较少,能够综合经济学视角、管理学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学专业视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为少有,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要的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及文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防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于国内起步较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大都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一个全面具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为部门规章,有些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稳定一国国民情绪的最低制度设计而言,这在法律位阶上明显过低。虽然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尴尬,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在该法中并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定,而且在其中诸多的授权性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解决。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来共同规范。我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将诸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视为《信托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信托管理关系构建中,要以《信托法》为基本法,配套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用于具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构建起一个条理清晰的法律架构。
(二)选任适格的受托人,构建严格的责权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选任上,在选择受托人时要充分的考虑胜任性以及适格性,一个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够为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提供帮助。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信托制度发达的英国,还是社会保障完善的美国,它们无一例外的都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含选任方面,也包含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制。因而我国在对受托人进行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落实、受托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受托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构建受托人资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变基金信托管理监管规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监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监管而言,根据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以看出监管关键在于受托人的内部治理,而受托人内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审慎人规则。该规则在坚持传统信托上对于受托人义务规定的前提下,不再过多的干预资产组合以及持有上限。着重在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监管,这样的规则能够灵活的应对复杂市场经济,有利于让基金真正的回归市场。另外,我们的立法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司法处置权,对于违反基金信托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径,而且与国际经验相吻合,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全体参与的结果,需要社会全体的信仰。[6]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现保值增值效能。信托管理能够让社会保险基金真正的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从长远来看,必然会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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