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2002年国家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如此定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产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生物在职职工所长期缴纳的住房储金。”

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建立的意义在于:编制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将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提取等情况都能够清楚的展现出来;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管理费用预算,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的成本。

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所处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强有力的住房保障制度,二十年来为大量职工解决了自住住房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个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增加公积金缴存额、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负责城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需要注重效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们很可能误解这个细节,导致不够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了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若沉淀资金被大量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将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

在目前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地资金流动性情况相差较大。部分房地产市场火暴的地区个贷使用率超过90%、有些甚至超过100%,资金紧张;大部分地区的个贷使用率则未达到85%,资金闲置。由于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基本处于“大同小异、各自为政”的状况,各公积金中心之间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致使个贷使用率高的城市因资金紧张,职工等候放贷的时间较长,而个贷使用率低的城市则资金闲置、增值收益减少。

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经费、人事监管部门各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存在,职能的分散让奖罚制度难以实现,没有奖罚制度的存在,监管也就无法真正的落实下去[1]。

三、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率低。多数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可使用性质认识不清楚,错误的认为缴纳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即便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也只愿承担最低缴交限额;另一方面,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自己带来的好处,他们认为每月需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缴纳公积金,可供自己随时支配的收入就变少了,也不愿意缴纳公积金,这两方面因素都会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增长任重而道远。

各地公积金中心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地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地域、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公积金出现“供不应求”或者是“大量闲置”两种极端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受存贷款利率变动影响较大。住房公积金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主要的业务支出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其中每年末计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应付利息是按每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提的,而贷款利率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每当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时,利率调整的不同步,总会造成当年和次年增值收益的虚增或虚减[2]。

四、可行性方案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公积金能为企业、为员工带来的好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加入缴纳公积金的行列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同时也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适当创新,增加低风险的理财渠道,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率,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

目前使用的公积金结息方法是:将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公积金贷款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者利率执行不同步,遇到利率调整时,会影响连续两年的增值收益,造成当年收益虚增(或虚减),次年反之。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息或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时间,使二者达到同步执行,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公积金收益情况,避免收益虚增或虚减的情况产生。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统一的管理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才能达到真正的体现。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实行对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是更适合其的长远发展的,因为这样是能够可以让分散管理所导致的监管失职情况的发生得到降低,同时统一的管理也可以相应的降低管理的成本,在监管方面实行起来也会比分散管理状态时实行起来会更为方便,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也能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创造了更为适合的条件[3]。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业务通办;资金管理

一、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大市通办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是指在苏州大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在可通办的业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量存在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大市范围内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求。业务通办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这是大势所趋。为了给缴存职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解决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缴存地办理的不便,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着手打破区域、层级限制,积极推动全市各分中心通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就近提取,让群众少跑路。但是,苏州大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推进速度和力度仍不够。

(二)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大市通办的紧迫性。为了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如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但是苏州在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比较滞后,仅在市区(指姑苏区、虎丘区,不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实现通办,这滞后于国内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积金业务早在2011年就在各营业网点全面放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可跨区县办理全部缴存、提取业务,即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全市公积金营业网点通存通兑。浙江省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通办。为了保持苏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效率的领先水平,苏州必须紧跟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进程,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的难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各分中心通办,在政策口径和操作执行应该统一,这是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本文结合姑苏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实际,发现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一)分中心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与市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姑苏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和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姑苏分中心在各类提取留存额与市中心有关规定无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姑苏分中心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造成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没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不能查询职工的不动产状况,为了避免有房职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姑苏分中心在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

(二)部分提取业务异地分中心办理存在审核盲点。由于受到区域层级管辖权的限制以及各层级行政资源的不能完全共享,异地职工在办理部分异地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在真实性审核上,异地分中心必然会存在盲点。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异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公积金分中心在审核这些材料时,如若遇到疑问需要核实时,往往受到区域行政管辖权限及行政机构异地共享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承办异地提取业务的分中心在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沟通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实的核实更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建议

实现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该在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执行统一。而根据以上分析,苏州各分中心在具体做法上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些许差异,同时,在部分提取业务在异地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审核盲点,针对以上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大市范围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针对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修改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或大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另一种办法是针对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大,建议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提供职工不动产查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执行。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要职工增加提供资料,这不符合市中心不断推进的“简化手续”的初衷。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金融机制

深化金融、财政以及计划经济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与协调各项管理操作办法。需要实行适度从严的财政管理办法以及货币办法。在进行调控时需要注意力度的控制,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操作,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能够有效的预防及化解风险因素。

一、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金融管理的特点

金融管理的目的是协调资金的运行,对金融关系进行处理的基本管理形式,其是将货币计量作为基本的操作手段,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全面有效的反映了经济管理当中的主要因素、形成办法以及完成的效果。所以,金融表现形式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过程以及最后结果的表现形式。金融管理的活动具有操作范围广泛、综合能力突出、稳定可靠、内容多样的基本表现特点。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以及与一定的环境进行相应的结合,风险就很容易出现了,当中也存在着资金损失的潜在风险。

(二)外部环境的变化

现在的金融管理操作办法是没有办法完全将实际存在的各种金融问题进行良好有序的解决的。对于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变化因素,传统的金融知识操作办法都没有办法满足现实发展的具体需求,这是因为金融市场的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传统的金融分析方法分析的金融环境是静止不变的。人们根据这种操作办法对自身的理论进行实际的指导实践,可能会遭遇到困难阻碍。这也就是人们之所以要不断的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最基本的原因。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金融发展体制并不合理,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宏观调控的方式不灵活,呈现的模式是一调控就僵死,一放任就混乱,混乱了又调控的恶性循环形式。并且相关的政府单位对金融发展进行人为的干预,使得金融机构的存在成为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金融机制的残缺,执法力度虚弱、管理监督不强等等。因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的管理办法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各自发展的形式。这样的话造成各个金融主体不按照金融法规肆意按照自身的想法进行发展操作,使得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不断出现。

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操作模式组建

为了能够将金融风险良好的化解,需要不断的加强风险管理操作办法,组成建立一个金融风险管理操作模式,让风险的管理工作更加的制度化、规范化。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相关的操作工作。

(一)金融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

加快发展速度,完善金融市场,是有效推动金融体制变革的重要操作办法。在这些工作当中,包含了建立统一的行业拆借市场,创造真正的利润市场化模式。国家需要继续完善操作政策研究操作体制,推行稳定健全的货币政策,并且维持一定的控制力度,保证在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良好的完成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

(二)订立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操作形式

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级、风险管理策略选择以及风险管理效果评析是风险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风险管理的实现是通过内部的基本管理体制,通过内部的管理调控实现的。金融风险管理等基本操作思路与其类似,但是也拥有自身的发展特点。风险识别是一项连续性和整体性的操作工作,金融风险的管理人员需要时刻保持着冷静的态度,对其进行相关的辨认操作。将风险找出之后,需要对风险坑造成的损失进行估测,并且制定出最佳的防御办法。完成了风险识别与风险衡量之后,要对其进行序列的排列,将其列入不一样的风险等级当中。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对风险管理的组成策略的实用性以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操作,当中的决定因素是可否用最低的资金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报告需要相关的部门依据实际存在的风险因素相应的风险报告。报告当中的内容需要包含最近一段时间当中的金融安全隐患以及相应的治理办法。风险管理信息需要在金融管理单位当中进行有效合理的沟通操作,这是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形成因素。

(三)建立金融外部监管操作部门

对于区域性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管理手段的操作实施,当中包含的具体部门有各个地方政府、各个金融行业以及各个金融社会监管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够从基层开始入手,实现金融管理的有效方法操作。一方面地方企业没有自身的约束行为,必须要采取适度从严的财政、货币政策,但是在某些时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节操作。

四、结语

金融风险有着各种各样的类型形式,出现金融风险的原因也各不相同,而且其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要想对金融风险进行良好有序的化解和发展,就不能够单单用一种方法进行操作,需要结合多种操作办法共同完成。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新的金融立法发展进程,另外,执法操作也需要严格进行,维护法律的威严。

参考文献:

[1]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5

一、现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瑕疵与不足

《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办理要求,凡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照,即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使是个人缴存者,也要提供身份证,并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单位在提供相关批准设立的证、照,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的基础上,按照“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完成了缴存登记过程。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供的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等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证、照,而“中心”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的形式完成对单位缴存登记的审核,并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客观地看,这至少在审核要素的提供和审核批准形式上给人一种不够对等的感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单位按核定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在具体业务处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作为“中心”一项依法行使的具体行政审核行为,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还略显不够规范和完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看,还需要通过由“中心”向单位核发一种证书形式的凭证,以构成一个证表齐备、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核行为和业务处理行为。再者,缴存登记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也难以构建对单位缴存归集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所以从上述情况看,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进行创新、规范和完善。

二、创新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举措与作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简而言之,就是“中心”在审核单位缴存登记表的基础 上,向缴存单位同步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该证主要记载经核准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总额三要素,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保障社会责任的规范性证书。缴存登记证的核发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要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管理形式的创新,每年度进行一次缴存登记证的年检,年检可会同质监、工商、税务、人社保等部门的证、照年检合并同步进行。对按标准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可通过媒体公布给予肯定,以形成推动更多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激励效应。对少数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能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也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采取行政执法等措施,促其整改到位。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证书年检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也可考虑在媒体上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敦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其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缴存登记管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如能对缴存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对“中心”来说,既可起到一种依法规范缴存登记行为的作用,又能推动和促进扩面建制、缴存归集工作。而对单位来说,不仅是单纯又多了一个证书,而是通过缴存登记证书的核发,既作为单位主动执行《条例》规定、自觉守法运行或经营的相关要素条件,也可以强化单位负责人按审核要求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约束单位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江苏省一些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工作中,已遇到了缴存登记单位主动要求核发缴存登记证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行政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强化,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作为拟申报上市的一项前置条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拟申报上市企业能提供类似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式的证明材料,而目前企业只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表,为此,还需由“中心”另行专门出具证明,以满足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规范化的要求。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应该顺势而上、主动作为,尽早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创新、规范和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

“中心”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以后,对单位来说,就是要按照审核要求,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既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和约束。如果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有可能在缴存登记证年检时不能通过,虽然不会因此而使单位关门,但也面临着“中心”依法采取的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执法措施,以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样不仅使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影响,而且到最后还是必须无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也可主动向“中心”讲清楚实际困难,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心”审核,报所在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样就可以使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拓展延伸到依法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以有效减少单位随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形成部门联动的扩面缴存工作机制

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既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江苏省一些城市“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有效推进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工作,已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由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的企业证、照集中年检工作中来。如果通过创新、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给缴存单位核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就能在企业证、照集中年检时,既可以依法履行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年检职能,也可以会同工商、税务、人社保等相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提出让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要求,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多项年检的通过,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问责。这样就可以形成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

4.有利于“中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无论是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是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看,单位的设立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审核手续,企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营,作为法定必备要素,需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必备证、照。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依照现行《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单位来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既是一项应当执行的法定要素,也是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心”对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如果在凭审核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同时,并领取由“中心”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表、证就可以作为该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一个规范完整的凭据。而“中心”在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谈话调查笔录的形式,才能作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证据之一。而如果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形式,对不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就意味着该单位不具备有《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的事项要素,那么可以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行政执 法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同理,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以后,如果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没有通过年检,那么“中心”也可以把单位因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未通过年检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之一。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既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效率。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